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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M100(GOST1058575)燃料油买卖合同书.doc

俄罗斯柴油D2 02-62, 305-82买卖合同书

合同号码201186A

签约日期: 2011年08月 07 日

签约方式: 电子签约+面签

卖方:同江市金龙经贸有限公司

买方: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达成柴油D2 02-62, 305-82买卖合同条款如下,双方严格履行。1交易商品

1.1产品:柴油D2 02-62, 305-82

1.2 原产地: 俄罗斯

1.3 供应商:

1.4 质量: 按俄罗斯国家出口标准,详见附表1。

2.数量

每月5万吨(5万 5%),合同总交货量为60万吨,每月发运1船,每船5万吨,合同执行期限13个月。

3.装运港:海参崴或卖方指定港口

交货港:买方指定中国港。

4.价格

交货港通关完税价人民币6300元/吨(包含进口关税、增值税、港杂费和消费税),平均每月到货总金额315000000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叁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如果市场油价涨落幅度较大时,每三个月双方友情协商调整一次。在装运船只排管与买方接管接通以前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装运船只排管与买方接管接通以后

的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承担管道费和租油罐费、港杂费。

5.运作程序及付款方式

5.1、在双方合同电签后,卖方将船期预报、租船协议连同与俄合同编号发给买方,买方以此办理租罐协议。买方接到卖方提供俄罗斯石油公司的柴油D2 02-62, 305-82的所有本批次货权文件时(按采购订单执行),买方银行在5个银行日内签发生效的每船货值的可循环信用证或联行保函,发送卖方银行。

5.2 、油轮到达卸货港后,协助卖方清关交费(在总额中递减)。按照中国商检出具的检验质量合格和数量证书,于三日内向卖方(按检验的数量)付清剩余的货款,货权转移给买方。

5.3.卖方提供下列文件

先提供国税部门的收款收据,三天内转换全额增值税发票

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

由在中国卸货港出具的质量和数量检验证明书

海关提货单

5.4 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内贸合同,若商检出现质量超标时,双方可协商按质论价。按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结算全部货款。

6.交货

装船通知:

6.1 俄方装船后24小时内须通知买方, 通知包括货物装船港口, 装运船舶的名称,准备装船数量, 船务公司名称等。

6.2 卖方应指示船长于油轮到达卸货港前5/3/1天通知买方油轮的位置, 以便买方做好卸货的(备好租油罐)准备。

6.3 装货数量为每船50,000 ( 5%) 卖方收到买方银行信用证或保函之日起,到货时间为45天( ±5天),从第二批起,在20-30天内交货。

6.4 买方凭卖方已办理的清关手续的提货单卸货卖方油轮到达卸货港前买方必须备好租油罐。

6.5货物卸船的过程中,由此导致发生的油轮延滞费用和码头停泊等相关费用, 由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按照卖方租船合同的租金,累计延滞费。

6.6 油轮排油管与储油槽的油管脱离表示卸货完毕。

6.7 50000吨油轮卸货时间为连续75小时+准备的时间6小时。

7.验货

卸货港由检验货物数量与品质,验货费用由卖方负担。

8.所有权与风险及违约处理

8.1 货物到达目的港或者商检合格后, 卖方银行收到买方银行电汇付清当期全部货款后, 货权归买方所有。即船舶所载燃料油的所有权于排油管开始向买方储油槽输油之后既归属买方, 在此以前属于卖方。

8.2 燃料油损失与损坏的风险于油轮船舷法兰接口排管开始向买方储油槽输油, 即船舷法兰后归属买方,在此之前属于卖方。

8.3 卖方没有不可抗拒的理由又不能供油,要赔偿买方货款总额(人民币315000000元)2%的赔偿金。即人民币630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陆佰叁拾万元整)。

8.4 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交纳货款,将赔付卖方货款总额(人民币315000000元)2%的赔偿金。即人民币630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陆佰叁拾万元整)。

8.5 卖方提供的油品达不到质量要求,赔付买方履约保函2%后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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