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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禁毒研究的路径分析

一、国外禁毒研究的主要路径

长期以来,国外关于禁毒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吸毒成瘾的归因、吸毒行为的定性、禁毒政策的分析等方面,并且在这些方面,学者们的观点一直分歧较大,争论也颇多。

(一)吸毒成瘾的归因

关于吸毒成瘾的归因分析,是禁毒问题研究的基础与前提。自从毒品滥用现象出现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探究吸毒成瘾的原因,并提出了众多不同的解释与看法。据美国心理健康研究所的一项统计,关于吸毒原因的解释理论总数超过了40种。[1]这些理论解释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1.药理学的解释。

很多学者认为人们吸毒成瘾的根源在于毒品本身所具有某种药理特性,这种特性使人易形成对毒品的依赖,并产生难以自控的强迫性觅毒和吸毒行为。多年来,这种观点不仅在舆论上竭力将毒品定义为诱人堕落的“妖魔”,而且在将某些物质界定为毒品并严禁滥用的立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一些调查结果也表明,尽管毒品本身易成瘾,但并非所有使用它的人最终都会形成依赖性。

2.生理学的解释。

这种解释又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路径:一是认为个体的基因构成影响其滥用毒品的倾向性,并且这种基因偏好可通过繁殖传递给下一代。对单卵和双卵双生子的研究支持了这一观点;二

是以吸毒成瘾后的神经生化反应来说明其生物学基础,如目前比较流行的多巴胺理论、新陈代谢平衡说、A10神经说等;三是认为大脑中存在一个愉快中枢,吸食毒品后会在该区产生一种“奖赏”效应,从而迫使个体反复吸毒以寻求快感。

3.心理学与行为学的解释。面对同样的外部诱

惑、心理或精神压力,为什么有的人不吸毒,而另一部分人却要从毒品中寻求解脱?一种“人格个性缺陷理论”认为,吸毒者与非吸毒者在人格个性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才使他们做出了迥然不同的选择;另一种“行为强化学说”认为,个体在吸毒———成瘾———戒毒———复吸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积极强化和消极强化两种机制的作用。所谓积极强化是指吸毒所带来的“快感”和强烈的情绪体验驱使吸毒人不断去觅毒吸毒;而消极强化则指为减轻或消除戒断症状所带来的痛苦迫使吸毒人重复去吸毒。针对不同的吸毒人以及不同时期,这两种强化机制所起的作用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初次吸毒,积极强化占据优势,而戒断后又复吸的,则消极强化通常起主要作用。

4.社会学的解释。与生物学、

心理学的解释主要强调微观层面的因素不同,社会学的解释则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宏观的层面上,认为影响人们使用和滥用毒品的决定性因素并不在于个体自身,而在

国内外禁毒研究的路径分析

(江西财经大学

人文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摘要:长期以来,国外关于禁毒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吸毒成瘾的归因、吸毒行为的定性、禁毒政策的分析等方面,并且在这些方面,学者们的观点一直分歧较大,争论也颇多。目前国内禁毒理论所涉及的研究领域非常宽广,内容也日渐丰富,但在以下方面仍然有待于进一步拓展与完善:在充分借鉴国外禁毒研究成果的同时,也要注意其适用性;要突破学科瓶颈,坚持多元视角对禁毒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加强吸毒预防方面的研究;大力开展禁毒社会工作方面的研究。

关键词:禁毒研究;路径分析;建议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8121(2008)03-0089-04

收稿日期:2008-04-22

作者简介:唐斌(1972—),男,江西省彭泽县人,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系讲师,法学博士。

2008年5月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May2008第3期

总第122期

JOURNALOFJIANGXIPUBLICSECURITYCOLLEGE

No.3Ser.No.122

于个体所处的外界环境、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解释吸毒原因的社会学理论很多,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亚文化理论。如美国学者霍华德?贝克尔在其《变为吸大麻者》一文中认为,个体之所以成为吸毒者,是因为其背后存在一个违抗社会准则、赞赏和推崇吸毒行为的亚文化及其群体,该文化和群体的作用主要在于为个体提供毒品与尝试的机会、对吸毒“高峰”体验的文化诠释、社会压力的消解与吸毒行为的认同等方面。[2]

(2)社会学习理论。该理论认为,像守法行为一样,吸毒等越轨行为也是从社会中习得的。尽管一个人的社会化是通过不同的群体来完成的,但是个人只接受那些对他(她)影响最大的人或群体的规范。如果在与个人关系最密切的群体中,有人是吸毒者,尤其当吸毒者是个体的重要关系人时,则极有可能导致个体认同吸毒者的价值观念和处世态度,学习并模仿其吸毒行为,最后走上吸毒的道路。

(3)社会控制理论。该理论认为,在一般社会里,吸毒作为一种不符合社会准则的越轨行为,可能会损害个体与家庭、朋友、邻居、学校、工作单位等社会群体或组织之间的正常关系,危及自己在社会中的声誉和地位,因此一般人不会去冒险吸毒,而疏远和失去对其意义重大的社会关系、职业和地位。个体选择去吸毒主要是因为他们缺乏以上正常联系,或者这些联系过于松散,以至失去了对个体应有的监督与制约作用。

(二)吸毒行为的定性

对吸毒行为该如何定性,目前在国外仍然没能形成统一的认识,并且在理论和实践上呈现出以下三种不同的定性倾向:

1.司法惩治倾向:吸毒是一种违法犯罪。该倾向认为,吸毒是一种自甘堕落的行为与习惯,它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严重危害,也在客观上给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与健康造成不良后果。因此吸毒者需要通过接受国家法律的强制与惩罚,为其行为付出代价,为社会的损失做出补偿。

2.医学治疗倾向:吸毒是一种容易反复发作的脑部疾患。现代科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吸毒成瘾后,人脑的一个特定部位会发生器质性病变,这种器质性病变与成瘾有关,并且这种病变通过个人意志与力量很难逆转。这种新的研究成果提示人们,应该重新审视将吸毒视为违法犯罪的政策与策略,要把吸毒者作为病人来看待与治疗。

3.社会工作倾向:吸毒是一种社会失范行为。该倾向由社会工作组织或其他专业人士所倡导,它强调急剧的社会变迁、社会机制不完善所引起的功能障碍以及来自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的外在压力等是个体吸毒行为发生的决定性因素。该倾向认为吸毒者本人也是毒品的受害者,也需要得到他人与社会的帮助与关心。

以上三种关于吸毒行为的不同定性,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与交锋,并导致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吸毒行为的对策与处遇存在明显的区别:如果吸毒行为被定性为“疾病”,那么政府政策的目标与内容就应该侧重于治疗;如吸毒被认为是“违法犯罪”或一种“堕落的习惯”,那么政府政策就应该强调执法;如吸毒被看做是一种“社会失范行为”,政府政策就必须着重于社会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

(三)禁毒政策研究

长期以来,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偏重于采取强制性措施,如使用逮捕和刑罚等手段来解决毒品问题。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惩治性方法的成效非常有限。对此,有学者就批评说,把吸毒行为归结为犯罪并没有减轻吸毒问题,对贩卖或拥有违禁毒品处以强行监禁的做法也没能解决毒品问题。相反,毒品非法化的过程,又人为制造了一个毒品黑市,使得有组织的贩毒大获其利。这种地下垄断加之法律风险使得毒品的价格远远超出了它的正常水平。为了满足毒瘾,大多数吸毒者需要筹措资金来购买这种高价毒品,这在客观上就相应的增加了吸毒者从事抢劫、盗窃和卖淫等活动的可能性。另外毒品的非法化,也使吸毒者只能盲目地使用各种药性与纯度不明的毒品,以及与他人共用不洁针具,从而很容易使他们的健康和生命陷于危险境地。[3]因此一些学者断言,毒品的危害实际上是围绕它们而设的政策造成的,极少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毒品本身严重有害。[4]罗布森在其《禁毒:理解毒品以及为什么人们吸毒》一书中也尖锐地指出,西方国家的“反毒品战争”是失败的,维护目前对毒品态度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太高,建议有必要改变监禁、处罚和侮辱吸毒者的政策等。[5]在对国家执行的司法惩治模式进行强烈批评的同时,一些团体与个人也提出了以下改进主张,这些主张在客观上也一定程度影响了一些国家的禁毒立法与政策:

1.毒品合法化。该观点批评了现行国家禁毒政策代价太高、效果不佳、限制人权、产生新的罪恶等弊端,建议国家在强化法律与法规监管的前提下来实行毒品合法化,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政府禁毒的巨额开支,还可以明显降低毒品的市场价格,大幅度减少

与毒品相关的犯罪。

2.“减少伤害”策略。该策略认为根治吸毒固然重要但并不现实,目前较为理性、实用的做法是竭力采用各种措施和方法以减少药物滥用及相关行为不良后果,如防止和减少因吸毒而诱发的违法犯罪及艾滋病等的传播与蔓延。具体做法是通过官方指定的医疗机构为使用者提供低价、纯度有保证或毒性较低的毒品,向吸毒人群免费提供清洁针具等。

3.毒品防范计划。一些学者批评,政府试图依靠限制诸如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的可获得性以阻止毒品滥用的做法,无视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只要存在庞大的毒品需求就会产生无法杜绝的供给。我们生活在一个毒品永远无法消失的世界,最有效的做法可能是劝导人们不要尝试或停止使用毒品。然而,对于实践中推行的各种毒品防范计划,另一些学者则批评它们毫无成效。例如社会学家戴维?汉森通过对130种毒品防范方案进行了调查评估,发现它们对人们的教育效果很小,或根本没有效果,有时甚至会激发人们好奇而增加他们的吸毒。[6]理查德?克莱顿对美国应用最广泛的“毒品滥用抵制教育”(DARE)所做的一项跟踪性调查,结果也显示该项教育对参与学生后来的毒品使用行为的影响非常小。[7]

4.社会工作的介入。基于人道主义的信念,以及为更好地转化吸毒等特殊人群,社会工作者要协同其他专家运用社区或机构的价值与资源来共同改变案主的行为,但他还应努力使感化院、监狱等矫治场所增添人性化;他必须确保案主应得的福利;也必须减少矫治体系中人为的不平等歧视,避免和减轻社会对案主的非正义损害;使案主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积极地进行心理、社会及职业重建。[8]

二、国内禁毒研究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毒品和吸毒问题在我国的死灰复燃,国内从事禁毒方面研究的学者及论著也逐渐增多,研究的领域广泛涉及医学、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各类群体及地域吸毒现象的研究。例如关于青少年、女性等群体吸毒和国内某地区或省市吸毒现象的分析调查等。此类研究大多以某类人群和地区为个案,广泛采用社会学方法,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性分析,来探讨不同人群、不同地域吸毒现象的发生原因、特点及趋势,并针对性地提出预治对策,但此类研究描述现象、介绍经验的多,理论创新的少。此类研究目前在国内较为普遍。

(二)毒品及禁毒史研究。如苏智良的《中国毒品史》(1997)、王景荣的《中华禁毒史略》(1997)、马模贞的《中华百年禁毒历程》(1993)、胡杉等人所著的《中国禁毒风云录》(1997)等。此类论著通过回顾我国毒品由“滥——

—治——

—毒潮再兴——

—重新治理”的艰难历史,从中总结吸毒治理的经验和教训。

(三)吸毒的流行病学研究。如杨良主编的《海洛因成瘾的临床诊断及治疗》(1998)、魏玉芝主编的《毒品学》(2003),以及《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上刊登的大量论文。这类研究更多的是关注吸毒的流行病学特征、强迫性觅药用药的生物化学原因、戒断综合征的临床反应,从而探索治疗和康复吸毒者的技术及方法。

(四)禁毒的法学研究。如甘肃省政法学院负责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部地区毒品犯罪对全国禁毒工作的影响研究》(2004)、崔敏主编的《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1999)、郭翔等主编的《中国当前的毒品问题与治理对策》(1997)、苏智良和赵长青主编的《禁毒全书》(1998)、赵秉志主编的《毒品犯罪研究》(1993)、蔺剑著的《毒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2000)等。此类研究总结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特征、发展趋势、危害,以及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治理对策与存在的不足,也相应的提出了一些吸毒的预防措施。

(五)戒毒体制研究。如司法部劳教局课题组的《劳教戒毒模式研究》(2005)、张军的《对我国戒毒工作的思考》(2004)、郭莉和曹颖丽的《浅谈强制戒毒的几个问题》(2003)、谈明宗和赖慧文的《当前我国强制戒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03)、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综合处的《云南省禁毒工作新途径——

—浅谈对吸毒人员收戒方式由“外循环”向“内循环”转变的重要性和可行性》(2003)等。这类研究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戒毒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设想与建议。

(六)吸毒的防治对策研究。如郭建安和李荣文主编的《吸毒违法行为的预防与矫治》(1999)、杨茂彬的《云南戴托普治疗社区在中国的实践》(2004)、杜新忠的《美沙酮戒毒疗效研究》(2004)、庄孔韶的《“虎日”模式——

—小凉山彝区防治艾滋病和禁戒毒实践》(2004)、吴永峰等人的《长沙市芙蓉区创建“无毒社区”和社会帮教工作的评估》(2004)、郭媛丹的《海上戒毒所能走多远?医生不看好“沿海特色”》(2004)、徐波和周之江的《民间自发戒毒行为:用谈心忘掉吸毒的快感》(2004)等。这类研究有的尝试全面分析总结了吸毒行为的防治对策,也有的只是介绍地方特色的戒毒方法及实践经验。

三、国内禁毒研究的评价与完善

尽管目前国内关于禁毒的理论研究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宽广,内容也日渐丰富,但笔者认为,在以下方面仍然有待于进一步拓展与完善:

(一)在充分借鉴国外禁毒研究成果的同时,也要注意其适用性。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外禁毒研究对理论的探讨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国内研究偏重于个案分析、经验描述的不足;国外以司法惩治为主的禁毒政策及实践的成功得失,也有助于我们反思与完善国内禁毒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国外社会工作者在帮助吸毒人员戒毒、康复、维权、融入社会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还让我们认识到引入社会工作制度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但由于具体国情、法规制度、社会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我们在学习与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同时,一定要加以详细分析,充分考虑到它们在中国的适用程度。例如西方一些国家对毒品的界定比我们更为宽泛;各个国家毒品滥用的种类、程度也不一致,如美国的毒品问题主要是大麻问题。

(二)要突破学科瓶颈,坚持多元视角对禁毒问题进行综合研究。现代研究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毒品问题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和社会根源,是以上诸多因素与力量相互交织、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毒品问题绝不是哪一个学科所能够涵盖和解决的。因此要研究和分析毒品问题,绝不能将视野仅局限于某一学科领域,而应该广泛借鉴医学、药物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犯罪学等学科或理论流派的有益观点,并将它们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深入、全面和科学地研究毒品问题,在实践中更有效地为禁毒工作服务。

(三)应加强吸毒预防方面的研究。广义上的行为预防既包括行为发生前的预防,也包括控制、制止行为的全部过程,但这其中又以行为发生前的预防最为重要。就我国目前的现实而言,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吸毒问题,可供选择的也是切实可行的途径就是在“堵源截流”的同时,大力开展吸毒预防的研究与实践,尽量减少新生吸毒人员的出现和戒毒人员复吸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控制和减少对毒品的潜在需求,遏制毒品消费市场的蔓延与扩大。另外鉴于目前在戒毒康复方面还有很多难题尚未攻克,吸毒的预防比禁毒戒毒更具可行性,也更容易有成效。因此认真做好吸毒的预防工作,既可以减轻毒品堵源截流方面的压力,又能改变我国禁毒工作长期以来一直所面临的被动局面。而目前我国在吸毒预防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实践中也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传统的恐吓教育方式来开展工作。

(四)应大力开展禁毒社会工作方面的研究。为了加强对吸戒毒人群的管理、教育、转化和拯救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上海市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于2003年11月正式组建了中国内地首家社区禁毒社工组织——

—自强社会服务总社,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由社工组织承接服务,并组织和安排专业的禁毒社工秉承“平等、尊重、接纳”、“助人自助”等理念,深入社区为吸戒毒人员提供个性化的戒毒康复指导、生活关心等服务,积极协助他们改变不良心理、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巩固戒毒效果,使他们能够顺利融入正常社会。经过四年多的实践,这一模式已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存戒毒体制只偏重于生理脱毒、而对戒毒人员的心理康复及回归社区后照管不力的缺陷,减少了他们复吸以及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然而针对这一重大制度创新,理论研究还缺少及时的回应,明显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由于该模式目前还处于初创阶段,在如何规范民间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社团自主运作、将专业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引入禁毒领域等方面,迫切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系统研究与理论探索,从而更好地指导和推动这一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Goode,E.TheoriesofDrugUse.InGoode,E.(ed.).DrugsinAmericanSociety.NewYork:McGraw-Hill,Inc.1989:54.

[2]杰克?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260-262.

[3]文特森?帕里罗,等.当代社会问题[M].周兵,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79.

[4]罗伊?波特,米库拉什?泰希.历史上的药物与毒品[M].鲁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255.

[5]PhilipRobson.ForbiddenDrugs:UnderstandingDrugsandWhyPeopleTakeThem.OxfordUniversityPress,1999:71.[6]DavidJ.Hanson.TheEffectivenessofAlcoholandDrugEd-ucation.JournalofAlcoholandDrugEducation27(Winter1982):1-13;DrugEducationGetsanF,U.S.NewsandWorldReport(October13,1986):63-64.

[7]RichardR.Clayton,AnneCattarello,BryanM.Johnstone.TheEffectivenessofDrugAbuseResistanceEducation(ProjectDARE):5yearFollow-UpResults.PreventativeMedicine25:2(May~June1996):307~318.

[8]李增禄.社会工作概论(增订版)[M].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89:469.

责任编辑: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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