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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绩效考核研究细则(试行)

教师绩效工资考核细则(试行)

二零一三年十月

兰香小学教师绩效考核细则(试行)

根据省、市、县学区关于落实国家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的教师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有绩有酬、多劳多得、不劳不得。激励广大教师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的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推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细则(试行)对教师各项工作绩效考核采用分数考评办法。在考评中,学校考核组织要对教师工作逐项考核评定分数后,再综合成绩,定出教师绩效等次。

三、学校要高度重视平时考核,充分收集教师绩效信息,积累资料,为准确考核教师绩效奠定基础。考核中的学生或家长评教活动一般由学校组织,当事教师回避。

四、教师绩效考核细则

在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绩效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1)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2)旷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3)以非法方式表达沂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4)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乱收费的和乱订课辅读物的;(5)发生安全事故,本人负主要责任的;(6)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被追究责任的;(7)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8)有损害学校教师形象或声誉等其他行为的。

兰香小学教师绩效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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