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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

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效率,按照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及建设项目选址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或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了解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建设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和确定用地范围后,按照内国土资字〔2010〕259号文件要求,及时提出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应符合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要求。按矿业权(即各有关探矿权、采矿权)内、外分别估算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确定压覆矿产资源范围;无查明或预测矿产资源的地段,依据用地单位所提供资料,分别确定相关占地范围;并满足压覆矿业权协议(简称压覆协议)相关内容需要。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建设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应依据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要求签订压覆协议,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压覆协议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压覆矿业权名称、矿业权证号、矿业权有效期限,压覆矿业权范围、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的范围,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及补偿方式并承诺保证安全生产、相互避让、不开采压覆矿产资源等内容。

凡拖延签订压覆协议,导致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不能及时组件的,或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盟行署、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并出具限期协调解决签订压覆协议的承诺函,可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

压覆矿产资源批准文件下达后,给相关矿业权人的通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送达,并由其负责督促建设用地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按照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和变更矿业权范围手续。压覆矿产资源获批准后,建设用地单位应于45个工作日内,到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矿业权人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在完成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压覆)变更前,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转让、(与压覆无关的)变更、抵押等相关手续。

若所压覆矿业权退出被压覆区域后,将导致矿业权范围分割不合理、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由矿业权人提出,并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可不再办理矿业权变更手续。但矿业权人与建设用地单位应达成相关协议,并在压覆协议及相关材料中予以载明。

四、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补偿,原则上应按无偿取得与有偿取得区别对待。

(一)有偿取得矿业权的,补偿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1. 所压覆区域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压覆矿业权区域内原核实保有资源储量(即扣除已消耗资源储量),按其在当时缴纳的价款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

2. 所压覆区域矿业权有偿取得时不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当时有偿取得的价款额,按压覆矿业权面积比例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

(二)无偿取得的矿业权,只补偿压覆区域分担的勘查投入。

(三)压覆采矿权范围内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须搬迁相应设施的,按照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相关规定,补偿其直接损失。

五、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城市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按照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须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手续。

六、凡已办理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手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拟)建设项目,和已提出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未被取消之前,(拟)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其影响区域内,盟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受理新的矿业权申请事项。已设矿业权未完成压覆协议的,一律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抵押等审批手续。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1]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23 【实施日期】2001.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 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1998年5月以来,根据国土资源部部署,我省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两年多来,各试点单位按照创建工作方案,认真部署,扎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经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组成的检查验收组的检查验收,金坛、张家港、江都、丹阳、邳州、赣榆、东台、金湖、泗洪、昆山、海门、苏州新区12个县

(市、区)达到“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 希望达到“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的县(市、区)要继续抓紧抓实土地执法工作,力争再创佳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学习先进,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新的土地管理法,坚持执行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法制建设,优化土地执法环境,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1998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最近,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监察厅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的15个县(市、区)进行了检查验收。经严格考评,综合评审,认定金坛、张家港、昆山、江都、海门、丹阳、邳州、赣榆、金湖、东台、泗洪、苏州新区12个县(市、区),符合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对此次检查验收,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专门制定了《江苏省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验收提纲》和《江苏省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验收方法》。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三个方面:一是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二是试点工作中依法管理土地、模范执行法律以及有效保护耕地情况;三是依法行政、及时查处违法用地以及在土地管理中建章立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 (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采矿权由建设单位申请;开采的矿产品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立即关闭矿山,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上述内容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写明。 (四)采矿权必须一次性整体出让,不得按年度开采量出让。已经整体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期满,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的,可直接办理延续手续,不再重复出让。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治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11?35 号 各市(州)、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的要求,我们制订了《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并已经2011年3月29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按照《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和进度安排,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并如期完成我省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

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的要求,为保证我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及指导原则 (二)目的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的决策部署及我省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精神,为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和《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各项土地整治活动,合理布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指导各地规范推进土地整治工作,有必要开展各级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 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有利于有效整合资源,合理引导资金,规范推进各项土地整治活动,优化用地结构,促进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有利于统筹协调农村土地整治、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有序推进农民居住条件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环境治理,更好地发挥土地整治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中的抓手作用。 (二)指导原则一要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和《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任务安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目标,明确规划期间整治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 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 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以及今后的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初验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申报验收,不能影响规划的报批。各地在执行中 1

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省政府办公厅,容根、木声、罗欧、学亮同志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排印:王玲丽校对:赵红昌共印85份 2

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 3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 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为依法惩处违法采矿犯罪行为提供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原则 鉴定过程始终应贯彻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鉴定结论应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满足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者司法认定的需要。 二、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非法采矿: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 (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二)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破坏性采矿: 采矿权人违反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包括:开采顺序或开采方法不合理,开采回采率或采矿贫化率达不到设计要求,选矿工艺不合理或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或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但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等。 三、鉴定组织单位、鉴定开展单位和鉴定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对违法采矿行为认为涉嫌犯罪需要进行鉴定时,由负责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要求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时,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向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函提出,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鉴定。 (二)鉴定开展单位 由负责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也可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开展。(三)鉴定程序 包括确定鉴定单位、开展鉴定、形成鉴定报告、申请确认、出具鉴定结论五个程序。 1、确定鉴定单位:对于案情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国土资源部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进行鉴定的,可以由负责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开展;其他情况由负责查处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4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9.20 【实施日期】2010.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 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冀国土资发〔2010〕40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依法行政、管控结合,锐意进取、扎实工作,深入开展“双保”、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和“创先争优”活动,积极推进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进一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事业全面发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晋州市国土资源局等20个单位“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范振鹏等40名同志“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设区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省直单位人员给予记二等功奖励。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是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代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学习他们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的高度责任感,学习他们雷厉风行、务实高效、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心系国土、忘我工作、服务社会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立足本职、改革创新、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工作,积极进取,为开创全省国土资源工作新局面,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1.河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河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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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经营城市,土地收支预算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预﹝2003﹞32号 【发文日期】2003-12-29 【实施时间】2003-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转变”要求,把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作为工作重点,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了全省城镇化建设。为了管好用活经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面规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经费供给方式,严格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政策,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坚决杜绝“以收定支”和“收支挂钩”。 (二)专款专用原则。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收入应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统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修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当年支出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收入预算管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 查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第二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的规定,统一组织,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管理重心下移,自2013年起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年检年度为上一自然年度的10月1日至本自然年度9月30日。 (二)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年检年度前勘查许可证已过期,且正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勘查项目,可不参加当年年检。 二、组织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查许可证实施年检,为年检终检机关。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勘查项目涉及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终检机关。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年检初审,为初审机关。勘查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所涉及县级行政区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初审机关。 (二)终检机关应按照180号文要求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和互检工作,且至少要有一名矿产资源勘查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三、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终检机关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当年年检工作,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完成年检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电子文档和年检总结材料(含年检统计表)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各级年检机关除按照180号文要求开展年检工作外,仍须通过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网上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录入年检数据,逐级审核并报送年检信息,网上报送信息应与纸质年检材料一致并同步完成。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中须包含所涉及县级行政区域的年检初审机关出具的年检初审意见。跨县级行政区域且不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4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05.09 【实施日期】2006.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46号) 各州(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黔高法[2005]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通知和黔高法[2005]92号文件复印分送辖区各探矿权采矿权人。同时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填写本通知后所附《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所在地州、市、地国土资源局。州、市、地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2006年7月10前将本地《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矿业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确保无一遗漏。严肃案件上报工作纪律,凡对违法行为有漏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 法》的通知(2010修改)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12.25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苏国土资函[2005]803号 关于报送《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 注册登记工作总结》的函 国土资源部地勘司: 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要求,我省从2005年6月份起,在全省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呈上,请审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印章)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 登记工作总结 一、工作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精神,根据部的统一部署,我省从2005年6月份起,在全省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由于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措施得力,周密安排及各地勘主管部门和地勘单位支持配合,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主要工作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部地勘司举办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培训班后,我省立即作出安排和部署,并及时向厅领导专题汇报。为加强全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组织领导,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我省成立了以陶培荣厅长为组长的“江苏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并从地勘处、人事处、财务处、地调院、信息中心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项工作班子,负责此项工作。安排工作场所,落实工作经费,同时聘请6名不同专业的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各地勘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一把手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升我省砂石土矿山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现将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砂石土类矿产范围 本通知所称砂石土类矿产是指普通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及砖瓦粘土(页岩)矿产(不含用于加工饰面用石材和条块石材的矿产),主要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砂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粘土等16个矿种。 二、加强部门联合选址 (一)强化联合踏勘工作。各地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监局等六部门<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安〔2004〕54号)要求,开展拟新设砂石土矿山的实地联合踏勘工作。凡是矿山开采所涉及的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应一并参加联合踏勘,并在联合踏勘意见表上明确签署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做好矿山选址工作。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应选择在资源条件允许、对生态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区域,禁止在规划禁采区设置经营性采矿权。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时,如地形条件允许,应一次性整体到边到底,原则上不得分期分段设置。对于已设砂石土矿山开采结束后,原则上不在原址重新设置。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因工程需要开挖或治理的采矿权设置,可不受安全距离限制,但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对于一个采矿权内,既有治理、场平等工程又有资源开采的,资源开采范围应符合《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的安全生产要求》(附件),治理范围按照工程要求设置。 三、合理划定矿区范围 (一)严格执行矿区范围划定论证制度。划定砂石土矿产矿区范围,应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45号)要求进行。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以利矿地综合利用。对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边坡的面积。对确无法按照等高线划定的,划定的矿区范围拐点内角必须形成钝角,并使开采以后的山体在水平方向不产生锐角。因工程需要设立的砂石土采矿权,矿区范围应按照工程设计的范围划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8]7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3 【实施日期】2008.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号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苏劳社[2009]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1-24 【实施时间】2009-01-24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7]14号)(附件一),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附件二),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用及时到帐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略) 附件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二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 填表单位:______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单位:万元、人 申请用地单位 申请用地面积 其中:耕地面积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 需安置人口 其中:农业人口 拟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口 已到专设账户保障资金总额 征地报批材料 1、银行进帐凭证 2、被征地农民保障实施方案

3、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意见(章) 年月日 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意见(章)   市劳动保障局意见(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意见(章) 年月日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党[2014]2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浙土资党〔2014〕2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党组织,厅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促进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持续推动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就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大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任务,国土资源管理面临保发展、

保资源、保权益的任务更加艰巨。厅直属机关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国土资源改革发展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作风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广大党员积极投身改革事业,为国土资源事业的改革发展和“两美浙江”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措施 1.合理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根据机关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置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调整按厅机关处(室、局)设立党支部的方式,推行跨处室设立党支部。各党支部可按照“便于加强管理、便于党员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划分党小组。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每届任期3年),通过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指定一名组织员(兼纪检员)。 2.规范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部工作报告以及行政负责人关于行政工作情况的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指示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听取党员思想汇报,落实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等。党课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每年年初列出计划,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听党课。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利用微信群、QQ群等,改进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 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 知 (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政务服务中心、技术中心、档案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236号)要求,为进一步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从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着手,制定2016年度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在各类媒体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科教处、政务中心协助。)

(一)出台实施厅新闻发布会制度。 1.制定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布会制度》;(2016年3月) 2.适时召开厅新闻发布会。(全年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 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系统新闻信息报送、审核、通报机制,扩大信息来源,丰富公开内容。(2016年3月) 二、加强厅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办公室负责) 1.加强对制发文件公开方式的审查,确保该公开的必须公开;(全年工作) 2.举办厅公文写作培训。(2016年4月) 三、推进重点领域征地信息公开。(利用处会办公室负责。) 1.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征地信息公开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对各市、县进一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作详细部署;(2016年6月) 2.梳理1999年1月1日以来省批准的征地信息,并在厅网站补录公开;(2016年12月) 3.及时做好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转用审批结果公开。(全年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法规处牵头,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局)按分工具体承办,办公室协助。) 1.加强省内、厅内出台的对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土资源政策文件解读,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文件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2.转载发布政府、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相关政策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五、推进厅权责清单公布。(法规处会办公室负责。) 1.在厅门户网站公开我厅权责清单,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 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加快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妥善解决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的处置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煤矿整合方案批复后采矿权办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采矿权办理手续,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 (一)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煤矿之间对包含煤炭资源在内的有关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资源整合属采矿权转让,应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再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为加快实施资源整合,简化手续,在采矿权办理中,不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只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同时注销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已经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除外); (二)缓交部分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料,加快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进度。

根据规定,煤炭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而这套生产系统的形成必须在整合后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布置。为加快整合后生产系统的合法建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对不能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资源储量,重新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三)根据规定,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以下情况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 1、凡纳入整合的煤矿开采的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且尚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2、凡在资源整合中新扩大的矿区范围,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整合矿山可先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在采矿许可证一年有效期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时补交。 整合后年生产规模在15万吨以上的煤矿,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资质单位进行评估后确定。 二、严格要求,从严审查资源整合中矿区范围扩大的合理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河北国土资源厅word版本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制

填表说明: 1、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时,须填写《建设项目用预审申请表》(以下 简称《申请表》)。 2、“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填项目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3、“拟报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该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 4、“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填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拟定的总投资规模。 5、“建设项目投资来源”填国家投资、企业自主、国外投资。 6、“申请用地面积”填该项目设计总用地。 7、“建设项目选址地点”填该项目涉及的市(州)、县(区)、乡(镇)、村(组),公路、 铁路等线性项目填涉及的乡级以上行政区域。 8、“总投资中土地概算费用”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之和。 9、“实施占补平衡的意见”填建设单位对耕地占补平衡同意采取的方式。 10、“项目各组成部分用地详细情况(功能分区)”填项目按平面布局图的分区,如“厂 区、淹没区、办公区、施工区等”。 11、“项目依据的国家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省级规划等”填项目列入或为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划;为实施省级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 12、“申请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填项目拟建地是否符合所在市(州)、 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情况”填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平面布局图核定的项目用 地规模及地类情况。 14、“建设项目选址土地权属现状”填项目拟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及面积。 15、“是否同意项目单位实施占补平衡义务意见”填项目所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 政管理部门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对占用耕地补偿措施。 16、“初审综合意见”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填写。跨 县的项目,由涉及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填写。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 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08.24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2〕3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各地通过互联网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行为,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8月24日

附件: 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交易公平,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在本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注册的竞买人,通过因特网参加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或者拍卖出让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以及出让公告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网上交易。 第五条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安全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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