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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挡金钱诱惑 断送美好前程》等21篇案例剖析材料

《难挡金钱诱惑 断送美好前程》等21篇案例剖析材料
《难挡金钱诱惑 断送美好前程》等21篇案例剖析材料

目 录

1. 难挡金钱诱惑 断送美好前程 (5)

——刘宪广贪污受贿案剖析 第一纪检监察中心

2. 临近退休贪小利 自食恶果毁莫及 (11)

——黄建新受贿案剖析 大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部

3.有章不循触法纪 违规失职受处罚 (17)

——某公司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剖析 新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处

4. “亲情”、“恩情”使他们放弃原则 (21)

——倪某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剖析 第三纪检监察中心

5. 有章不循轻管理 集体违纪尝恶果 (25)

——3个分公司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 运输公司纪检监察处

6. 一念之差 自毁前程 (30)

——滨海热电厂李浩偷盗油品案剖析 大港油田纪检监察处

7. 惯性思维惹的“祸” (35)

——某公司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剖析 第四纪检监察中心

8. 管控不到位 领导被追责 (39)

——某研究院违规案剖析 华北油田纪委、监察处

9. 有章不循作决策 违规购车难辞咎 (44)

——某公司违规配备公务用车案 第三纪检监察中心

10.贪图安逸享受 终酿可悲后果 (49)

——霍某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案剖析 第一纪检监察中心

11.唯命是从的“财务管家” (53)

——姜某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 吉林油田纪委、监察处

12.以权谋私利 受贿葬前程 (58)

——徐海涛受贿案剖析 冀东油田公司纪检监察处

13.心存侥幸食恶果 放纵贪欲悔终身 (64)

——罗毅等5人受贿案剖析 西南油气田公司纪委、监察处

14. 误入“钱途”毁前途 (69)

——周占发受贿案剖析 吉林石化公司纪委、监察处

15. 领导干部为何总是青睐“小金库” (74)

——两任“一把手”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 第一纪检监察中心

16. 想发财就不该当干部 (80)

——鲍某违规经商案剖析 辽河油田公司纪委、监察处

17. 放松要求 害人害己 (84)

——周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剖析 兰州石化公司纪委、监察处

18. 偷食“夜草”的代价 (89)

——艾某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剖析 川庆钻探纪委、监察处

19. 忽视学习结恶果 违反纪律悔莫及 (94)

——张某等三人工作失职案剖析 第二纪检监察中心

20. 既得利益的陷阱 (99)

——某公司违反管理制度案剖析 第三纪检监察中心

21. 违规违纪酿苦果 (104)

——姜某等三人违纪案件剖析 大连石化纪委、监察处

难挡金钱诱惑 断送美好前程

——河北销售刘宪广贪污受贿案剖析

第一纪检监察中心

2012年4月23日,河北销售公司原副总经理刘宪广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从这一天开始他失去了自由。这条爆炸性新闻很快就在河北销售公司传播开来,并陆续传播到其他石油企事业单位,像一块巨石投入平静的水面,激起层层波澜。2013年7月28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刘宪广贪污受贿一案作出判决:刘宪广收受某私营加油站业主贿赂款3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贪污公款2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

刘宪广,男,汉族,1960年6月出生,吉林省舒兰县人,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199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月,担任河北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党委委员(正处级)。2012年6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机关逮捕,同年8月27日被免去行政及党内职务。刘宪广作为一个正处壮年、且有着锦绣前程的党员领导干部,在人生最美好的时候滑入深渊,发人深省,令人深思。

一、忆往昔,事业之路曾辉煌

刘宪广出身在普通的工人家庭,1990年1月在德惠县第一印刷厂参加工作。参加工作之初,他勤奋好学,任劳任怨,努力钻研印刷业务,深得领导的信任和员工的好评。由于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表现优秀,1992年10月他被调入长春市台侨贸易总公司,并转为“干部”身份。1993年12月,通过努力自学,考取了吉林大学工业企业经济管理专业大专文凭。通过多年的基层工作锻炼,掌握了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1996

年1月调入吉林省石油总公司后,被提拔为省公司下属的宏达贸易公司经理。他一心扑在工作上,带领全体员工努力开拓市场,大力开发销售网络,为企业发展做出了贡献,得到了职工的广泛好评,也得到了组织的认可和器重。1998年1月起,他先后担任吉林省石油总公司辽源分公司、四平分公司经理等职,成为当时吉林销售公司最具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干部之一。凭着出色的表现和良好的工作能力,他也很快得到了集团公司及销售板块有关领导的关注,2002年3月,在中石油设立区外销售公司之际,他被调入华北销售山东分公司任经理;2002年8月,又被调任为华北销售河北分公司经理。如果刘宪广能够按照既定的人生目标一如既往地奋勇拼搏,他的前途将是一片光明,无限灿烂。

二、怀贪欲,放纵自我坠深渊

正确的欲望,应该建立在遵守道德与法律基础之上。如果欲望缺乏理智、道德的驾驭,就会像脱缰的野马狂奔不已,最终陷入深渊。刘宪广参加工作之初,积极要求进步,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从不争名夺利。但随着职务的不断升迁和社会交往的逐渐增多,他对社会上一些富人坐豪车、洗桑拿、吃大餐,一掷千金的气派羡慕不已,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他的心理天平逐渐失衡,理想信念开始倒塌。而产生的另一种信念就是要成为大款,要在人世间潇洒走一回。但慑于党纪国法的庄严,也苦于没有机会和条件,只得暗暗压抑着内心膨胀的贪欲。

敛财的机会终于到来。2002年8月,刘宪广调入华北销售河北分公司任经理后,正值股份公司开发销售网络的旺盛时期,而河北分公司地处区外,开发销售网络的主要方式就是收购社会上的油库和加油站。当时河北分公司每年收购的加油站在200座左右,投资总额数以亿计,这

无疑为刘宪广伺机敛财创造了便利条件。况且当时想出售加油站的私营业主众多,有部分业主又是专门倒卖加油站的“专业户”,每个人都想卖个好价钱,于是请刘宪广上高级饭店就餐、到高级洗浴及KTV场所休闲娱乐、私下里送烟送酒的事情便成了常态,甚至有人给他送卡或者送钱。刘宪广开始对此也有过惶恐与不安,但一想到富人的傲慢,大款的潇洒,这些惶恐与不安便被完全冲淡了,也将党纪国法及企业规章制度完全抛在了脑后。直至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河北保定市某加油站业主为了加深他与刘宪广的个人感情,也为了保证河北分公司能够购买他们公司所代理的加油机,私下里送给刘宪广30万元人民币。这笔款项在当时可是很大的一笔数目,刘宪广为此在思想上也有过激烈的斗争,也想到过如果东窗事发该怎么办,但最后还是贪欲战胜了理智,对送来的钱还是心安理得地收下了。此外,在2002年8、9月间,刘宪广违反上级政策规定,安排单位财务人员提取25万元现金,以个人购车补贴的名义装入了自己的腰包。人们不禁要问,难道刘宪广的肆意敛财真是因为个人收入不高,家庭生活困难吗?不是的。其深层次原因是他的人生之船偏离了航向,理想信念被贪欲所俘获。正因为如此,也使他最终成了阶下囚。

三、痛回首,教训之中寻根源

刘宪广身为基层企业主要领导,没有抵御住市场经济的冲击和金钱的诱惑,触犯了党纪国法,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反思其违法犯罪的整个过程,既有主观上思想蜕变的问题,也有企业内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松世界观改造,理想信念倒塌,是其蜕化变质的主要原

因。刘宪广参加工作以来一直表现很好,从一名普通工人成长为领导干部,他的工作也经常得到上级领导和同志们的夸奖。但自从他担任华北销售河北分公司主要领导之后,手中的权力变大了,工作更加忙碌了,因此对政治学习和世界观改造也放松了,从而导致理想信念动摇,政治方向迷失。尤其是在金钱的诱惑下,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严重扭曲,忘记了当初对党和人民的庄严承诺,为了满足私欲不择手段,最终陷入不能自拔的泥潭。

(二)无视法纪,心存侥幸,是其违法犯罪的重要内因。刘宪广认为,河北销售公司所收购的加油站,都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评审并经过上级公司批准的,在程序上是完全合规合法的,不会发现什么问题。而且别人送钱的事情,只有天知地知、他知我知,只要不说,外人不会知道。对于为个人发放购车补贴的事情,由于使用的是账外资金,只要大家都不讲,别人同样也不会知道。正是在这种无视法纪和侥幸心理的支配下,刘宪广不惜以个人的前途为赌注,触犯了党纪国法,喝下了自酿的苦酒。

(三)管理失控,监督失效,是导致其违法犯罪的客观原因。刘宪广担任华北销售河北分公司经理期间,正是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在销售网络开发方面竞争比较激烈的时期,当时偏重于加油站的收购数量,同时受区外销售公司监督力量较为薄弱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监督检查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其次是销售网络建设工作面临的外部环境错综复杂,集中体现在人员关系复杂、价格谈判过程复杂等方面,给监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客观上为其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提供了便利。

四、案为镜,人生悲剧不重演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刘宪广从一名有着光明前途的党员领导干部蜕变为违法犯罪分子,其教训是十分沉痛、十分深刻的,也为我们带来了诸多警示:

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党纪法规学习,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思想信念是拒腐防变的根本,一旦失去,就会迷失方向。领导干部不但要注重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更要加强党纪法规学习,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高尚的人生追求,时刻牢记所肩负的使命和责任,这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面对外界的各种诱惑,要时刻绷

紧“防腐弦”,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不被糖衣炮弹所打倒,不被金钱和美色所俘获。

要算好人生账,正确行使职权。刘宪广在市场经济大潮及社会不良风气的冲击下,没能把握好手中的权力,将组织赋予的权力当作了敛财的工具,为自己谋取私利。50多万元,毁掉的不仅是自己20多年来为之奋斗的事业和荣誉,同时也使他丧失了人身自由,其代价是极其沉重的。如果他好好算过这笔人生账,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结果。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要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慎重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要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规范权力运行。企业党政“一把手”处于领导班子的核心地位,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往往使得“一把手”的一句话,一个含蓄的意思表达都能成为一个重大事项的决定性力量。因此,必须要强化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力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在监督方法上,要坚持常“提醒”、常“敲

钟”,将八小时之内和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结合起来,使“一把手”的思想、行为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有效防范违规违纪及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

临近退休贪小利自食恶果毁莫及

——黄建新受贿案剖析

大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部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箴言一直在时刻警醒着人们要管住自己,莫贪心伸出罪恶黑手。否则,就将触犯法律,身陷囹圄。对于大庆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油建二公司第九工程部经营办主任黄建新来说,他就是忘记了这句箴言。一失足成千古恨,一念之差让他锒铛入狱。

翻开黄建新的个人档案:黄建新,男,汉族,1958年3月出生,籍贯甘肃省玉门市,大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1975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大庆油田基层基建单位任办事员、统计员、行政秘书、预算员。2007年9月至案发时,曾担任大庆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油建二公司第九工程部经营办主任。

一、案情简介

黄建新在担任大庆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油建二公司第九工程部经

营办主任期间,私欲膨胀,无视法纪,于2011年10月29日,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领导不知晓的情况下,向杏西一转油站及系统工程的分包方赵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并于同年11月3日将该款存入个人储蓄卡内,据为己有。2012年5月21日,黄建新因此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12月5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黄建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3月31日大庆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油建二公司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建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的“双开”处分。

二、原因分析

从黄建新的履历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案发时他54岁,已经到了快退休的年龄,即将退休安度晚年、尽享天伦之乐。可是,人生美好的愿景被他的一时贪婪彻底击碎。一念之差 ,让他身心痛苦、悔恨终生。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他铤而走险,步上犯罪歧途,直至坠入深渊?经过我们认真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思想扭曲,难抵金钱诱惑。通过走访黄建新所在的单位可以得知,他以前也曾为了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凭借精湛娴熟的业务功底,在经营上独当一面,为单位增收创效做出过突出贡献,深得单位领导的信任和职工群众认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自身职务的变化,在奉献与索取的严峻考验面前,他逐渐放松了自身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严格要求,平时很少认真读书学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拜金主义在头脑中占了上风,产生了一切向“钱”看的思想。特别是受当前社会上各种不正之风的影响,个人利益至上,以及面临退休“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思想左右了他的行动,使他的法律意识淡

化,在金钱的巨大诱惑面前,贪欲膨胀,难抵诱惑,以身试法,最终触及到了法律红线,导致“晚节”不保。他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个人私利的资本,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起码的基本原则,最终滑进了犯罪的深渊。

(二)心存侥幸,难逃法律制裁。2011年,黄建新所在的大庆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油建二公司正处在解困增效谋发展的关键阶段,精细管理、攻坚创效成为企业发展的主旋律。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降本增效、谋求发展,公司相继完善了一系列经营管理制度,其中就包括分包预、结算和财务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各单位及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然而,黄建新却凭借长期从事预、结算工作的经历,以及对业务流程的熟悉,产生侥幸心理,认为能够躲过制度的监督。正是这种错误的认识,使黄建新把制度规定抛在了脑后,把岗位职权变成了敛财的工具。在杏西一转油站及系统工程分包结算时,黄建新便以各种名义拖延结算,明目张胆地向分包方索要10万元钱,就在他偷偷伸出罪恶之手的时候,一张法律的天网却早已把他紧紧地包围了起来。

(三)无视规定,难逃牢狱之灾。案发时,黄建新担任的是大庆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油建二公司第九工程部经营办主任,工程部的所有分包结算都要经他审核后才能上报,属于重点关键岗位。在黄建新案发前,公司已经与相关重点岗位人员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增强员工廉洁从业意识;开展针对重点岗位人员的任前谈话,进一步明确岗位廉洁从业要求;组织观看各类反腐倡廉教育片,用警示教育增强员工对法律的敬畏。可是,黄建新却对廉政规定置若罔闻,把组织谈话当成耳旁风,对警示教育更是没放在心上。正是这种态度,导致他忘记了党纪国法,

为了满足自己对金钱的私欲,铤而走险,伸手向分包单位索取钱财,触犯法律,最终酿成大错,给个人、家庭乃至企业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他也因此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在即将退休的黄昏之际,在监狱的高墙里接受改造、痛悔今生。

(四)监管不力,滋生腐败犯罪。黄建新案件的发生,反映出了工程部在分包结算上,内部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监督不力的问题。在任第九工程部经营办主任期间,他一个人负责了全部分包结算审核工作,没有其他预算员参与,为其违规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执行分包结算审核时,管理不严,结算计划没有起到约束作用,对分包结算初审、复审没有时间限制,给黄建新拖延结算,向分包方索取好处创造了便利条件。同时,出于对黄建新工作上的认可和信任,使工程部放松了对他所负责分包结算工作的监督和管控,对分包结算审核只由他一人负责的问题没有及时加以有效制止,导致分包结算工作不透明,工程部对分包工程量掌握不准,审核环节粗放。工程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对分包结算可能引发的职务犯罪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其违法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致使黄建新在分包结算上为所欲为,越陷越深,最终发展到贪赃枉法。

三、教训和启示

黄建新参加工作38年,从一名普通的办事员,走上重要管理岗位,担任单位经营办主任,这让许多有同样经历的企业员工十分羡慕。可是,他索要钱财,违法犯罪,让人感到痛心和惋惜。他的犯罪事实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反思黄建新整个案件过程,留给我们的是深深的震撼和深刻的教训。

(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增强党性观念。“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黄建新触犯法律不是瞬间发生的,他的堕落是从思想蜕变逐渐开始的。他的人生轨迹,有起初刚参加工作时的平凡,也有事业上的巅峰顶点,更有现在滑入犯罪低谷的悲惨下场。追根溯源,主要是由于他以往不注重自身党性修养锻炼,忽视了政治理论学习,淡漠了人生观和价值观改造,无视法律和制度的约束,抵御不住金钱的诱惑,最终难躲自身悔、家人悲、组织痛的结局。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人事、财务、经营、物资等重点岗位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党性观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越雷池,不踩红线,避免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同时,黄建新受贿10万元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案例,告诫我们要深刻认识违法犯罪给个人、家庭、企业、社会带来的危害,引导企业员工认认真真学法、清清楚楚懂法、规规矩矩守法,做一名遵纪守法合格的公民。

(二)要严格约束自己,自觉廉洁从业。泰格尔说过:“一只小鸟,它的翅膀上拴了黄金,那么,它就再也飞不起来了”。黄建新就是这样一只可悲的小鸟。正是由于他没有管住自己的手,最终被金钱所打倒,头脑中才产生了邪念,开始索要别人钱财,自酿了一杯苦酒。黄建新在监狱服刑期间,多次表示当初若是对自己严格要求,不伸手向分包单位索要金钱,就不至于落得今天这个下场。一次在家人探视时,黄建新拉着儿子的手说:“孩子今后在社会上要老老实实做人,要守规矩。”相信这是他的肺腑之言,但是已经为时晚矣。我们应当从黄建新违法违纪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时时处处都要严格约束自己,不为名所动,不为利所困,自觉抵制住不良诱惑,用心算好“经济账、政治账、

名誉帐、家庭账、亲情账、自由帐、健康账”,走好人生每一步,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

(三)要规范经营管理,加大监督力度。加强经营管控,堵塞管理漏洞,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条件。针对黄建新案件,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分包结算管理,实行分包结算限时结办制度,有效杜绝以拖延结算方式谋取个人私利的现象;要科学划分职责权限,避免一人包办全部事项,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要结合实际,逐步推行重点岗位人员轮换制度,降低长期固定岗位带来的腐败风险;要加强对重点岗位的定期业务检查,形成长效监督机制;要通过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加强对工程分包、物资管理等经营管理的规范,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石油二十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整风肃纪;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理,避免违纪、违规,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有章不循触法纪违规失职受处罚

——某公司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剖析

新疆油田公司纪委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油田公司纪委对油田所属某公司在南疆天然气利民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转包工程及有关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油田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在工程转包问

题上负主要责任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某公司经理赵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分别给予经营部副主任庄某、牙哈项目部党支部副书记薛某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另有9人因在工程转包问题上负有失职责任,分别受到诫勉谈话,3个单位被通报批评。处理文件下发后,在油田干部员工中引起不小的震动。

一、主要案情

2010年至2012年,某公司经理赵某先后主持召开班子碰头会,提议并促成将公司中标的南疆天然气利民工程喀什至泽普段、和田至泽普段管道外防腐工程,违法整体转包给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与会班子成员均未表示异议,转包合同金额共计8170万元。该公司按规定将工程转包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塔西南公司)企管法规部备案时,该部门作为合同管理职能部门,也未对转包合同提出异议。南疆天然气利民工程项目经理部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工程转包问题。调查还发现,2009年至2012年间,公司经理赵某、经营部副主任庄某及牙哈项目部党支部副书记薛某,以个人名义向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张某分别借款21万元、7万元、10万元,部分借款期限超过六个月。

二、发案原因分析

本案的发生不是偶然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纪意识淡薄,转包分包界限不清。法律对工程转包行为是明文禁止的。而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在征得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是法律所允许的。调查发现,某公司作为一个工程建设单位,公司班子成员大多对工

程的转包、分包界限不清,竟然错误的认为:公司将中标的工程整体承包出去,只要派出一两个项目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就算是分包。对公司从事业务所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模糊认识,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是该公司领导班子违法转包工程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放松学习,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

月”属于“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但调查发现,某公司部分党员干部对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敷衍了事,走过场,对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本不清楚。甚至少数党员干部错误的认为“向本单位承包商借钱,只要不是侵占或借而不还,也没什么不可以的,算不上违纪违规行为”。学习教育的不到位加之廉洁从业意识不强,导致了赵某等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发生。

(三)执行不力,“三重一大”制度形同虚设。近年来,集团公司和新疆油田为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先后制定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实施细则,对决策原则和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及规则等都作了严格规定。但某公司在进行工程转包决策时,违反决策程序,议题未经过酝酿审查,事前班子成员并不知晓,由经理

赵某在班子碰头会上临时提议,要求进行决策,决策过程也没有任何记录,使“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形同虚设,是该公司领导班子违法转包工程行为发生的一个直接原因。

(四)监管失控,约束机制乏力。塔西南公司企管部门在审查某公司报送的转包合同时,如果切实履行审查和监督职责,工程转包行为应该能够得到及时制止;南疆利民工程项目经理部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在对工程是否转包产生怀疑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深究,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该公司转包工程行为。塔西南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履行审查和监督职责不到位,某公司内部监督的缺失,是导致该公司领导班子违法转包工程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教训和启示

本案的发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和启示。

(一)必须加强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是提升党员干部廉洁从业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的基础性工作。要大力加强党员干部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洁从业教育,使他们切实知法,自觉守法,明白制度这条警戒线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越,法津法规这条高压线任何情况都不能触碰。领导干部要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自觉接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教育,特别要学好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规,做到真学、真懂、真用,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坚持廉洁从业。

(二)必须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加强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和制约,是防止类似案件发生的关键。当前油田各项管理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执行与制度“两张皮”现象,因此

要通过党内巡视监督、审计、效能监察、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对

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执行力,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三)必须健全和完善全资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对全

资子公司实施有效监督的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

机制。要真正发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全资子公司的监管作用,完善

专职董事、监事工作制度,定期对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

董事、监事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亲情”、“恩情”使他们放弃原则

——倪某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剖析

第三纪检监察中心

2013年6月28日,某公司研究决定,对所属销售事业部原党委书记

倪某、综合办副主任胡某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分别给予行政降职、

行政撤职处分。

一、案情回放

倪某,1974年参加工作,198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10月

任某公司销售事业部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正处级)。

2010年12月调往其他单位任职。

胡某, 1995年参加工作,199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4月

至今,任某公司销售事业部综合办副主任(副科级),负责分管销售

事业部劳资人事工作。

2010年9月,根据股份公司业务整合要求,某公司销售事业部液化

气销售业务将整体划转A公司。时任销售事业部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倪某全面负责组织划转工作。在被划转员工中包括倪某的女儿,因其女儿系子女工(市场化员工),相比合同化员工收入较低,倪某欲借此次划转之机将女儿的用工性质改为合同化员工(干部)。随后,便将此想法告知本单位负责劳资人事工作的胡某,让其帮忙更改用工性质。

按照倪某的授意,胡某伪造了倪某女儿的《合同化员工劳动合同书》、2006年至2009年《年度干部考核证明》、原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等资料,并篡改了ERP系统倪某女儿的个人信息,使其以虚假的合同化员工(干部)身份划转到A公司。

二、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怜子亲情”使倪某丢弃了党性原则。倪某作为一个多年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熟悉党的组织人事纪律,理应率先垂范,带头遵守有关规定,但身兼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的倪某为什么会带头违纪呢?

在石油企业工作了近40年的倪某将近花甲之年,因年轻时常年在荒凉的百里油区工作,一家人聚少离多,对家人、孩子照顾得少,倪某一直感觉亏欠家人,特别是女儿自幼身体不好,仍是子女工,更是他多年来的一个“心病”。当人员划转的机会到来时,倪某便产生了篡改女儿的用工性质念头。在“拳拳爱子之心”的驱使下,倪某最终丢弃了党性原则。

(二)“投桃报李”,使胡某放弃了职业操守。胡某是一名年轻的人事干部,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组织的培养,从基层普通技术员走到

了机关科室副主任岗位。胡某认为自己的进步离不开倪某的提拔,倪对自己有“知遇之恩”,因此心存感激。当倪向胡某提出为女儿更改用工身份的请托时,为了“报恩”,胡某把人事干部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抛到了脑后,利用工作岗位之便,篡改了倪某女儿的人事档案。

三、警示和反思

(一)加强对人事干部的遵章守纪教育。一些干部片面认为贪污贿赂是违纪违法的腐败行为,没有认识到违反人事纪律的错误性质和危害性。人事腐败直接破坏企业的公信力,造成社会不公,挫伤埋头苦干者的积极性,鼓励了“拼爹”、“拼关系”等不正之风。近年来有些单位屡屡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说明对组织、人事干部开展经常性的职业道德和遵守工作纪律的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二)“阳光操作”是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防腐剂”。倪某、胡某都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规定,却存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暗箱操作”转到其他单位,不会有人发现和举报。此类违纪行为多发生在企业重组、人员划转环节,如果在此次划转过程中,广泛宣传划转的政策界限,公开公示划转人员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就完全能够防止划转过程出现违纪现象。

(三)完善人事ERP系统,重视档案审查和管理工作。从发案情况看,人事ERP系统存在着漏洞。系统管理需要不断完善,建议有关部门对该系统进行一次漏洞排查,增加异常情况预警功能,强化系统监督职能。同时,对人事管理干部加强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严格档案借阅程序,对拟调入人员档案要进行认真审查。

(四)建立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在制度上有所创新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在我国公务员任职中已经逐步建立。石油企业历经50多年,很多夫妻、父母子女都在同一个单位,甚至是上下级。因此,很有必要参照公务员有关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制定有关规定。在履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情形的,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在任职回避方面,领导干部不能与有法定亲情关系的人成为直接上下级,这样的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领导干部在利益冲突问题上犯错误,也是对领导干部的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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