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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关于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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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目录

一、私募基金三种组织形式的简介 ................................................... - 2 -

(一)公司制基金 .......................................................................... - 2 - (二)有限合伙制基金 .................................................................. - 4 - (三)信托制基金 .......................................................................... - 6 - 二、三种组织形式的比较 ................................................................... - 9 -

(一)组织设立和法律地位 .......................................................... - 9 - (二)控制权与激励机制 .............................................................. - 9 - (三)税收政策 ............................................................................ - 10 -

一、私募基金三种组织形式的简介

根据相关资料,截至2010年底,已在各地发改委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等共有676家。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的主流形式是有限合伙企业,但在已备案的产业基金中,组织形式大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采取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的产业基金有弘毅投资产业一期基金(天津)(2008年8月设立)以及北京新希望产业投资中心(2010年3月设立)。以下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三种组织形式进行简要介绍。

(一)公司制基金

1、公司制基金的结构

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由董事会选择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见图一)。

图一:公司制基金结构图

2、公司制基金的特点

(1)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制基金是一个防范法律风险与责任的有效组织形式。

(2)注册资本金制度使基金比较稳定,但可能产生资金利用效率的问题

公司制基金有明确的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但即便是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资金仍然需要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到位,这可能造成与项目投资的实际需要不匹配,导致资金闲置,降低投资者的收益。

(3)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但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容易受到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管理层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各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由于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对投资者保障比较完善,因而易于被各类机构投资者接受。

对于管理公司而言,由于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特定事项的投票表决,使得大股东可能干涉经营决策,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公司制基金虽然可以通过分级授权能部分解决问题,例如,将部分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层或外部管理公司行使,但始终存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问题。实务中,公司制基金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限也通常受到大股东的制约。

(4)投资回收方式受限,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公司制基金的股东如需要退出,可以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但公司减资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相比之下,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更为可行。此外,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

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制基金的清算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特定的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通知债权人、刊登公告,经债权人申报债权等流程后,对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二)有限合伙制基金

1、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结构

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可以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公司制基金的股东所享有的一些决策权(见图二)。

图二:有限合伙制基金结构图

2、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点

(1)实行承诺认缴资本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可能产生LP违约的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7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可见,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人可以承诺制认缴资本,并可以分期缴付,具体出资期限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及项目特点确定。对于LP而言,合伙制基金可以依照投资项目计划分批注资,从而大大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但由于合伙制基金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事前协议约束,承诺认缴资本制虽然便捷,但在后期存在LP违约不兑现承诺出资,资金无法到位的风险。

(2)GP与LP关系清晰,管理运作高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有限合伙人突破该“避风港”条款,将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实质性管理,从而有可能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GP担任管理人,负责管理运作基金。LP是主要投资人,但不参与管理。LP和GP关系清晰、基金管理运作效率较高,从投资决策方面看,有限合伙制基金决策机制及时高效,能充分发挥GP的专业优势。

(3)有效的激励机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一般在合伙协议中,会赋予GP较多的管理权限以及较丰厚的利润分配方案。其报酬一般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管理费,通常占已投资金额的1%到3%。二是达到一定标准后,可以提取业绩报酬,该部分通常占有限合伙实现资本利得的10%到30%。

从激励机制上看,与公司制基金相比,公司制基金模式下管理层与股东利益可能存在背离,而有限合伙GP每年收取的固定管理费保证了基金成本的公开透明,GP提取业绩报酬的设定能发挥更好的激励作用,使GP和LP的利益更为紧密结合。

(4)投资回收便捷

在投资回收方面,有限合伙的分配顺序优先保障LP的投资本金及回报,及时分配以及到期清算的原则也能满足LP及时获得投资本金和回报的要求。有限合伙制无论是追加资本还是减少资本(可以退伙,也可以向其他投资者或第三方

转让),操作性相对比较容易,即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直接提取权益账户的资金、退伙。对于LP而言,减资方面的程序也相对简单灵活。

(5)GP本身是有限责任公司时,GP的股东可以实现风险隔离

GP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不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而是以其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GP本身是有限责任公司时,GP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GP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信托制基金

1、信托制基金的结构

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信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作为财产所有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但这种管理或处分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受益人。信托制基金正是采取这种特殊的模式来对基金进行管理、处分、分配收益。信托投资人是信托制基金的委托人,受托管理基金资产的专业机构为基金的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或其他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以下为方便论述,仅讨论信托公司)。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是核心的法律主体,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咨询顾问、托管银行以及被投资企业等其他各方签署合同,共同构成信托的合同框架(见图三)。

2、信托制基金的特点

(1)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管理报酬上,信托产品的受托人与有限合伙制的GP 的报酬设计类似,都有一定的激励机制。受托人作为投资管理人一般可收取固定的管理费。通常在信托合同中区分不同的优先级、普通级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方式,这种设计同样使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利益紧密挂钩,提高了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积极性。从激励机制的角度看,对于GP 而言,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类似,都优于公司制。

(2)投资者不参与投资管理

在信托制基金中,受托人是投资管理人。根据《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操作指引》”)第21条规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上述规定赋予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自主的投资委托人

付信托合同,交付信托财产基金募集平台受托人(基金募集人 +投资管理人)

受托人 基金信托财产经营权

基金保管人 基金信托财产保管权

投资顾问基金信托财产

投资监督提供顾问服务

投资指令

图三:信托制基金结构图

管理权限,虽然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作为投资顾问,但该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管理。

信托制基金设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受益人大会由全体信托基金的受益人组成。但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42条对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的规定,受益人大会并不能就涉及项目筛选和投资决策的问题行使权利,仅就变更全体受益人的事件有权行使表决权,对于信托基金的日常运作是由受托人确定的。

(3)资金的稳定性及募集的相对便利

信托制基金通常是封闭运作的,要求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一次性到位,与公司制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相比,要求更加严格,因而实务中,通常根据项目投资进度的需要,采用分期募集的方式。信托计划通常规定,委托人在信托计划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信托份额,只可以有条件转让信托份额,因此信托资金规模相对稳定。而且,信托制基金通过专业信托公司推介和募集,其募集渠道比较成熟,由于投资者对信托公司相对信任,信托公司募集资金的能力较强。

(4)受托人原则上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GP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不以其是否有过错为前提,但根据《信托法》第37条规定,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也就是说,在信托制基金中只有在受托人违背受托义务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对资金亏损承担责任,而对于一般情况下基金投资的亏损无需承担责任。

(5)投资回收方式受限

信托制基金要求委托人的资金根据募集文件的规定一次到位,在基金清算之前没有资本金返还的问题,因此,委托人在封闭期内不能随意赎回。通常信托计划也约定封闭期内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退出信托计划,甚至约定在信托计划设立满一定期限后,委托人可委托受托人进行转让,但是上述转让一般要收取一定费用,与有限合伙的退伙相比流动性较差。

(6)IPO退出存在潜在的障碍

根据证监会发审委对部分信托制基金所投资企业的反馈,证监会在发行审核时的态度是“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的,为做到股权明晰,原则上不予允许,需要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因此,信托制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在IPO审核中存在潜在的障碍。实务中,部分企业在引入

财务投资者时,对股东的资格也可能有特定要求,信托制基金在进行投资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

二、三种组织形式的比较

如上所述,公司制、信托制和合伙制私募基金基础关系和构成要素各不相同,因此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下面分别从组织的设立和法律地位、控制权与激励机制、税收政策等几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一)组织设立和法律地位

详见下述表格:

(二)控制权与激励机制

详见下述表格:

(三)税收政策

1、公司制基金的税收政策

公司制基金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纳税主体,故需要就所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基金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所得税由合伙人或委托人缴纳。

(1)在基金层面,基金对外投资所得主要包括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基金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公司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所得,一般应按照基准税率即25%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基金投资者层面,因投资者性质不同纳税方式也不同。如果投资者是企业,从基金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免交所得税。企业投资者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制基金的股权而退出基金的,转让股权抵扣投资成本后所得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2、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税收政策

(1)在基金层面,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基金层面,有限合伙制基金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投资者层面,投资者从合伙制基金分得的收入包括两类: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和基金退出时合伙制基金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若合伙制基金的投资者是企业,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确定的原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基金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投资者通过合伙制基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否能够免税?目前存在理解和实务操作上的不一致之处。根据避免重复征税和合伙企业所得性质上传的原则,企业投资者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是比较合适的。从实务来看,部分地区已经明确该类收入企业投资者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北京、深圳地区。

3、信托制基金的税收政策

由于对私募基金尚缺乏统一的税收政策,而且信托方面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按照通常理解,投资人为企业的,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通常按照25%的税率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我国尚无统一、明确的规范;但有些地方政府(例如上海、天津、北京、深圳等)为吸引私募基金的投资,已经相继出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们理解当地政府税收优惠存在一定差异,在具体操作时,还应向当地政府部门落实。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中,不管是中央税、地方税还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政策的立法权限都在中央,从理论上讲,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给予私募基金国家层面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邵俊合伙人律师

私募基金的类型、区别、优势及特点比较

一、基金的大致分类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根据采取的交易结构和组织形式的不同,主要分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类。 如下图所示: 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 1、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2、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3、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三、三种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 综合以上,上述三种类型基金的具体区别在于: 1、主体 契约型基金是基于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通过签订三方契约形成的,不依托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有限合伙或公司),基于合同享有投资收益。由基

金管理人成为目标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的显示的股东(属于名义股东,实质为股权代持),所以相对合伙制基金来说少了工商注册等繁琐手续,不用每投资一个项目就设置一个公司。 通过基金合同来约定管理方式、履行包括募集资金、确定投资方向、基金财产管理等职责,通常基金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2、资金流 契约型基金由于没有法律主体,需设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称开立托管账户(目前商业银行对契约型基金能否以基金名义开设托管账户在实践中还有分歧)。3、税收 契约型基金在分配业绩收益时无需承担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而公司制基金需承担企业所得税,并且有限合伙制基金和公司制基金还需承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四、契约型基金的优势 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相比,契约型基金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募集范围广泛、低成本运作、决策效率高、无双重税负、退出灵活、资金安全性。 1、募集范围广泛 根据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上限是200人,而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范围比其他两种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围更广泛,募集难度也大大降低。 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契约私募基金因契约法律关系而设立,因而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而且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经营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 3、决策效率高 在契约法律关系的框架下,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把信托财产委托给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信托财产由管理公司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所以,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高。 4、免于双重征税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 此外,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均采用契约方式设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较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5、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就是其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契约的订立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群。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种约定。契约可以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这是因为在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可以制约的关系,某些委托人做出变动并不会影响契约型私募基金存续的有效性。此外,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也将大大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 相比较而言,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临繁杂的工商变更手续。 6、资金安全性高

私募基金的三种形式

关于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 一) 公司制基金 1、公司制基金的结构 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由董事会选择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2、公司制基金的特点 ( 1) 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制基金是一个防范法律风险与责任的有效组织形式。 ( 2) 注册资本金制度使基金比较稳定,但可能产生资金利用效率的问题,公司制基金有明确的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但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容易受到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管理层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各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由于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对投资者保障比较完善,因而易于被各类机构投资者接受。

对于管理公司而言,由于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特定事项的投票表决,使得大股东可能干涉经营决策,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公司制基金虽然可以通过分级授权部分解决问题,例如,将部分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层或外部管理公司行使,但始终存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问题。实务中,公司制基金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限也通常受到大股东的制约。 ( 4) 投资回收方式受限,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公司制基金的股东如需要退出,可以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但公司减资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相比之下,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更为可行。此外,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 公司制基金的清算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特定的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通知债权人、刊登公告,经债权人申报债权等流程后,对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 二) 有限合伙制基金 1、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结构 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可以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公司制基金的股东所享有的一些决策权。 2、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点 ( 1) 实行承诺认缴资本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可能产生LP 违约

基金运作流程图

基金运作流程图 1.1.1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针对有投资价值的项目,主要是具有发展潜质的非上市企业,通过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私募股权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然后进行权益性投资,并提供资金和各类增值服务,以帮助企业成长,使企业的资产得到增值,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获利的一类投资。它的精髓是资本的最大化增值。 1.1.2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1)高收益兼高风险 收益与风险就像一对孪生兄妹一样,要想获取高收益,就必须承担高收益所附带的高风险。私募股权投资也不例外,投出去的资金要实现价值增值总是需要很长的时间;再者,即使受资企业如期实现了价值增值,但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又难以掌控,能否获取高回报仍然还是个未知数。然而,就像赌博一样,一旦赌赢,就能获得丰厚的回报,私募股权投资也是一样,一旦投资成功,获得的投资收益足以让一个人连做梦都会笑醒。因此,在我们看到投资高收益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局收身后的尚风险。 (2)投资期限

在投资期限上,PE投资一般是3-5年,甚至需要的时间更长,并且流动性较差,一般在投资期内不能退出,因此PE属于中长期投资。 (3)投资专业性强 PE投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主要体现在PE运作的各个环节。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成立阶段,要求具备一定的投资专业技能,再到投资项目的选择,更需要各行各业专业人才的支持,融资、投资更需要专业的指导,后续监督管理也同样需要经营管理人才,直到最后的退出都需要专业的策划和指导。只有做到专业,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4)投资灵活性高 PE投资较其他投资方式,具有较高的灵活性。首先体现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成立对组织形式的选择,有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契约制等多种组织形式可以选择;其次是投资项目的选择,可以对各行各业,处于各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进行选择;在融资方式上,融资渠道有很多可供选择,而不是单一的金融机构贷款;在投资方式上,也有联合投资、分阶段投资、一次性投资等多种方式可供参考;有退出方式,更是有IPO、股权转让和清算等方式,都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因此,PE投资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5)投资具增值服务功能 与其他投资方式不同,PE投资除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要

PE的形式

私募基金的概念简言之就是向不公开的特定的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而根据投资领域的不同,私募基金的类型也各不相同,但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Private Placement Investment Fund)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前者投资的主要是证券市场,而后者的投资领域则包括企业未上市时的各个阶段(创业阶段,发展阶段,预备上市阶段等等)。根据投资阶段[1]的不同,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划分为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等等(以上所述的概念也有重合的部分)。当然,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我们这里主要来谈论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设立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设立私募基金的法律,与之相联系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 需要注意的情况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现在人们经常提到的基金公司的概念并不相同,人们经常听到的基金公司实际上仅仅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其设立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需为实缴货币资本[2]。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不受该法律的调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各种组织形式建立,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信托投资公司等等,而且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因此,其没有投资门槛的限制。当然由于PE的行业性质,一般的PE手中都掌握着大量的资金。

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1、公司型 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实体,通过募集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投资。公司型基金有着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的治理结构,基金很大一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公司型产业基金的结构在资本运作及项目选择上受到的限制较少,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基金管理人选择上,既可以由基金公司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 2、契约型 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采用资管计划、信托和私募基金的形式,投资者作为信托、资管等契约的当事人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受益者,一般不参与管理决策。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不是法人,必须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稳定的运作。但契约型基金是一种资金的集合,不具有法人地位,在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时,无法直接作为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一般只能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认购项目公司股份。 3、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LP)组成。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或运营管理人,负责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一般在有限合伙基金的资本中占有很小的份额。而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是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有限合伙基金一般都有固定的存续期,也可以根据条款延长存续期。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放弃了对有限合伙基金的控制权,只保留一定的监督权,将基金的运营交给普通合伙人负责。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结构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形式。

史上最全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几种典型组织形式

史上最全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几种典型组织形式 根据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实体的不同,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 1、公司型 主体: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实体,通过募集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投资,政府出资以公司股东身份的形式存在。 决策:公司型基金有着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的治理结构,基金很大一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 投资:公司型产业基金的结构在资本运作及项目选择上受到的限制较少,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管理:在基金管理人选择上,既可以由基金公司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 2、契约型

主体: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采用资管计划、信托和私募基金的形式,政府出资往往作为认购方出现。 特色:契约型基金是一种资金的集合,不具有法人地位,在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时,无法直接作为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一般只能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认购项目公司股份。 决策:投资者作为信托、资管等契约的当事人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受益者,一般不参与管理决策。 管理: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不是法人,必须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稳定的运作。 3、有限合伙型

主体: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LP)组成。 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或运营管理人,负责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一般在有限合伙基金的资本中占有很小的份额。而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是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提供者,政府出资以有限合伙人的形式出现。 投资:投资方向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投资项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般由普通合伙人、专家组成。 管理: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放弃了对有限合伙基金的控制权,只保留一定的监督权,将基金的运营交给普通合伙人负责。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结构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形式。 特色:典型的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结构可分为三层:银行、保险等低成本资金所构成的优先层,基金发起人资金所构成的劣后层,以及夹层资金所构成的中间层。优先层承担最少风险,同时作为杠杆,提高了中间层和劣后层的收益。通过这种设计,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在承担合理风险的同时,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较高收益。

1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搭建

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搭建 一、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 (一)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1、合伙制 鉴于私募基金中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故实践中的合伙制基金仅限于有限合伙。 在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普通合伙人代表私募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私募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直接管理基金,也可以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在实践操作中,多数私募基金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分离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基金具有以下优点: (1)它不是纳税主体,其应缴的税收等同于基金投资者直接进行投资所需缴纳的税收,因此它不用缴纳资本利得税和所得税; (2)分配自由,不受公司制同股同利的限制; (3)治理结构便利,合伙制基金没有控股权之争。 2、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公司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公司制基金的优点在于: (1)投资收益可以留存继续; (2)对所有股东都是有限责任的投资形式。 但是它有明显的缺点,即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3、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我国的《信托法》没有对受托人的资格进行规定,但是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

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模式(新)

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模式 一、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比较 在国内,PE(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采取什么样的公司制度开展PE业务,具有不同的优劣利弊。从国外看,PE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投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等多种模式。但这里所说的投资公司不同于现存的中国投资公司,它是指美国等西方国家投资公司有关法律确立的投资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型基金,这类基金几乎都是以公募方式运作的。中国的《公司法》只包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范,并不包括对于这类公司型基金的规范,但目前在国内,这种以有限责任形式存在的公司,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中国PE可行的公司制度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目前,在许多开展PE业务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中,大多采用的是合伙制,而信托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对此,许多信托公司业内人士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信托公司与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比较,其激励机制相差很远,因此,以信托公司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开展PE业务并不是最好的模式。实际上,以不同的模式开展业务利弊也各不相同。 在合伙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该模式的优点是合伙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无该企业层次的所得税纳税义务;该模式的缺点首先是国内《合伙企业法》刚颁布实施,企业注册时候经常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障碍;其次是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得以保障。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按组织形式分类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知识点:基金按组织形式分类 ● 定义: 按基金的组织形式划分,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 详细描述: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契约型基金起源于英国,契约型基金是基于信托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方式,通过基金契约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 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 公司型基金的特点有两个方面: (1)基金的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基金本身为独立法人机构。 (2)基金的组织结构与一般股份公司类似,设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基金资产归公司所有。 例题: 1.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有可能高于债券,投资风险有可能小于股 票。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有可能高于债券,投资风险有可能小于股票。 2.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运作的影响要大一些。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考察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大。 3.公司型基金反映的经济关系是信托关系。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契约型基金反映的经济关系是信托关系。 4.关于公司型基金,下列描述正确的有()。 A.公司型基金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小 B.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基金本身为独立法人机构 C.基金的组织结构与一般股份公司类似 D.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在法律上具有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 正确答案:B,C,D 解析:公司型基金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大。 5.公司型基金的特点有()。 A.基金的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 B.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人来经营、管理基金财产 C.基金的组织结构与一般股份公司类似 D.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公司董事会 正确答案:A,B,C 解析: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公司董事会是契约型基金的特点。 6.契约型基金的当事人不包括()。 A.承销人 B.管理人 C.托管人 D.发起人 正确答案:A,D 解析:契约型基金的当事人有: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 7.公司型基金反映的经济关系是()。

私募基金的三种形式

关于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一)公司制基金 1、公司制基金的结构 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由董事会选择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2、公司制基金的特点 (1)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 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制基金是一个防范法律风险与责任的有效组织形式。 (2)注册资本金制度使基金比较稳定,但可能产生资金利用效率的问题,公司制基金有明确的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但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容易受到限制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管理层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各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由于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对投资者保障比较完善,因而易于被各类机构投资者接受。

对于管理公司而言,由于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特定事项的投票表决,使得大股东可能干涉经营决策,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公司制基金虽然可以通过分级授权部分解决问题,例如,将部分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层或外部管理公司行使,但始终存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问题。实务中,公司制基金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限也通常受到大股东的制约。 (4)投资回收方式受限,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公司制基金的股东如需要退出,可以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但公司减资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相比之下,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更为可行。此外,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 公司制基金的清算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特定的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通知债权人、刊登公告,经债权人申报债权等流程后,对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二)有限合伙制基金 1、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结构 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可以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公司制基金的股东所享有的一些决策权。

个人如何成立私募基金

个人如何成立私募基金 成立自己的一支私募基金是一些人的梦想。由于公募基金受到监管比较多,同时也受公司内部各项制度制约,一些激进的投资者可能会感觉到困住了其手脚,不能充分施展自己的才华。我们看一下▲个人如何成立私募基金,成立私募基金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一个宽泛的概念,非共同基金的投资机构都可称为私募基金。现在市场上阳光化私募都是一些合法的信托投机机构,他们的资金募集方式大都是一些自己熟悉的大型高端客户。还有一些是亲戚朋友间的代理委托形式,这类形式都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 所以,你要成立私募基金必须先有一定人脉资源 1、在某个投资领域(如股票、期货、外汇、黄金等)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最好长时间稳定地盈利过。 2、制定包含有资金的募集、投向、分成、风险控制等

内容的说明书。 3、有一批支持你的富人,他们给你提供你想要的规模的资金。 4、有一个研究团队,密切跟踪市场的变化,制定计划。 5、有一套精密严格的系统,使你的计划能够真正执行下去。 6、由于私募处于灰色地带,应有能力化解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 从小做起,量力而行,低调严谨。 ▲二、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教材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修订之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进入了国务院征求意见阶段,按照法定程序有望 于今年年内出台。众所周知,这个新基金法最大的突破是将私募基金纳入体系,给予 私募基金以合法的地位。新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的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三种组织形式,特别是给房地产信托基金、对冲基金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其中借鉴了《公司法》、《有限合伙企业法》及《证券法》,对三种组织形式的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具体运 作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股东大会、持有人大会、合伙人大会等做出了规定, 在收益分配上也做出了规定。实际上,在信托账户并未放开的今天,阳光私募依然承 受着高额信托账户的压力,在合伙制私募公司探寻路途上虽然有成果,但始终未成大器。而由于成本高昂,公司制私募在国内依然“遥不可及”…… 一、契约制私募基金 契约制私募基金是一种信托式私募基金,属于代理投资制度的基本范畴。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根据信托契约确立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 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基金。这种私募基金主要是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界定 各方的权益,与公募基金相比,此类信托投资的份额较大,通常为100万元起。当然,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却较为宽松,灵活性也较大,但基金管理人除了收取较高的管理 费用、认购费外,还要将收益部分的20%提成。而且该基金一般只有每月申购赎回一次,对基金的持有者来说时间要求较长。瑞富阳光私募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副总监韦杨 林向记者表示:“契约制私募基金监管相对严格,管理规范,但受限制也相对较多, 目前大部分通过信托操作的私募基金都是以A股市场股票多头为主,灵活性不足。” TIPS 链接 2009年6月,为防止信托公司利用多开账户的方式来提高新股中签率,证监会通过口头通知的方式暂停信托公司新开证券账户,这确实成为近年急速发展的阳光私 募遭受的最大挫折之一。停发账户直接导致当时阳光私募产品发行数量骤降,私募排 排网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6月,证券投资的集合类信托产品发行数量高达86只, 但时年7月骤降至34只,10月份就只有17只。与此同时,阳光私募新产品的发行只能依靠存量账户,这导致私募产品发行成本突然上升。不过,近日业内传出“中登公 司将重新开放信托证券账户”的消息,引起业界关注。 契约制代表私募:赤子之心、重阳投资、星石投资、武当资产、鸿道投资、从容投资。 二、合伙制私募基金 所谓合伙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 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了一只私募基金。不同以往,

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1、公司型 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实体,通过募集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投资。公司型基金有着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的治理结构,基金很大一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公司型产业基金的结构在资本运作及项目选择上受到的限制较少,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基金管理人选择上,既可以由基金公司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 2、契约型 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采用资管计划、信托和私募基金的形式,投资者作为信托、资管等契约的当事人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受益者,一般不参与管理决策。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不是法人,必须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稳定的运作。但契约型基金是一种资金的集合,不具有法人地位,在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时,无法直接作为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一般只能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认购项目公司股份。 3、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LP)组成。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或运营管理人,负责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一般在有限合伙基金的资本中占有很小的份额。而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是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有限合伙基金一般都有固定的存续期,也可以根据条款延长存续期。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放弃了对有限合伙基金的控制权,只保留一定的监督权,将基金的运营交给普通合伙人负责。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结构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形式。

私募基金分类大全及解析汇报

私募基金分类大全及解析 基金已然迎来了大扩容的时代。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涌现出的新私募基金产品也更加的多样与复杂,传统的私募基金分类体系也将被重新定义。当前行业内对私募基金分类规则并未达成统一的标准,总体上私募基金分类较为凌乱,立足不同的角度,也将会有不同的分类结果,但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他们更关注私募基金的投资去向,即投资标的情况。立足投资标的,可以将私募基金分成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海外资产型、货币型、指数型新三板型、期货型和期权型等7个维度。股票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资本利得,相较于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其风险更高,当然预期收益也更高。债券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以债券为主,其收益来源主要是利息收入,所以汇率的变动和债券市场价格的波动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整体投资回报率,虽然债券私募基金没有股票型私募基金那样的高风险,但它也不意味着稳赚不赔,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时候。债券型私募基金风险主要来自道德风险、监管风险、技术风险和兑付风险主要四大方面。债券型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由于私募行业本身的监管缺乏,使得在利益输送各环节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尤其对于债券型私募基金,因为本身期限短、

融资成本高等特定更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同时由于道德风险缺乏监管,一旦发生很难从法律层面进行举证和追究。债券型私募基金的监控风险。私募基金没有银行或信托公司那样严格的审批制度以及多层级的部门制约,所以在内部风险控制和融资单位的全流程跟踪管理上都不完善,主要只能依赖抵押与担保,而这些人力资源上的短缺都使得债券型私募基金存在一定的监控风险。债券型私募基金的技术风险。许多从事债券型私募基金的员工都比较年轻,他们中大都缺乏丰富的评估、质押、处置不良资产等工作经验,同时经验不足又容易诱发贷款业务上的技术风险。而贷款流程上的任何一个技术环节出现纰漏都很可能造成风险或被骗贷等。债券型私募基金的兑付风险。与成熟的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等相比,从事债券型私募基金的私募公司一般缺乏资金池管理模式来缓冲风险或者备用金风险缓冲等,所以一旦出现纰漏,债券型私募基金的兑付问题将很难解决。混合型私募基金,也可称为共同基金,即投资标的即包含成长型股票、收益型股票,又包括债券基金等。同时根据股票、债券投资比例及投资策略的差异,混合型私募基金又可以划分成偏股型基金、偏债型基金和配置型基金等多种类型。海外资产型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它的投资标的主要是以海外资产为主,根据其流动性及风险性等特点,又可以将海外资产型私募基金分为高流动性、低风险性的债券基金、共同基金类

私募基金作业

私募基金创业计划 一、基金的架构 当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本方案一并介绍该三种架构,并简要比较三种架构的特点。根据国际成功的经验和国内基金的发展趋势,我们建议优先选择合伙制架构。 (一)架构 1、架构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2、架构二:有限合伙制 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

普通合伙人。 3、架构三: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二)不同架构的比较 三种不同基金的架构之间在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资者规模限制、出资进度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方案仅简要介绍各架构在投资者权利和税收地位方面的差别。

1、投资者权利 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资人不能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部分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有限合伙人部分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一般通过设立顾问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信托制下,投资人基本上难以干预到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2、税收地位 从税收地位来看,公司制基金存在双重纳税的缺点:基金作为公司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收益以红利形式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须缴纳收入所得税。合伙制和信托制的基金则不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收益后才自行缴纳收入所得税;该等投资者是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待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三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比较

三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比较-LP&GP(中国) 目前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取三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其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又是各自不同的,这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具体国情分不开的。目前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取三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其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又是各自不同的,这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具体国情分不开的。例如在欧美主要为合伙制、对公司与合伙实行公平税负的国家(德国、澳大利亚)则以公司制居多。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私募基金,主要通过信托契约制来运作。 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基础关系和构成要素各不相同,因此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下面分别从组织的设立、法律地位、控制权、激励机制、税收和和运营成本等几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一)组织设立和法律地位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优点在于各国《公司法》及配套法规非常完善,组织模式清晰,可操作性较高,对出资人保障完善,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公司制有严格的最低限额、出资方式、期限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清。各地对基金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也有着不同的要求。而在有限合伙制,既无出资期限要求,又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且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对于基金运作来说,承诺出资显然是最理想的出资制度。对于投资者来说,其可获得将闲置资金放入银行的利息收入。但管理人来说,大量闲置资金放在基金帐上,会降低其业绩表现,从而“随叫随到”的承诺出资制度因能满足双方的利益需要而最受欢迎。在公司制中,最低注册资本额与出资期限要求显然使这种制度无法顺利实现。 其次是投资回收,公司股东不得出逃资本和抽回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公司向股东返回出资部分必须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方式,如减资。但因为减资要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等待债权人提前偿还债务(挤兑)或要求公司提供担保,从而给公司带来经济负担。即使减资也必须保留最低注册资本。而有限合伙企业则无注册资本要求,也无所谓减资的概念。合伙企业收益的分配,有时甚至可以直接在合伙人之间发生。公司制中,投资人一旦投入资金很难随意抽回,只能通过股份转让方式实现退出。在信息不对称和缺乏管理人有效激励和约束手段的条件下,投资人很难筛选出合格的管理人,道德风险很难规避。 而有限合伙制的承诺出资制和存续期固定(通常不超过10年),管理人(GP)想要在投资市场上得到持续发展,就需不停募集新的基金,而要募集新基金首要条件就是必须要保持良好的声誉。投资人(LP)与管理人(GP)所形成的重复博弈,使声誉机制能够很好的约束管理人(GP)的投资行为。 (二)控制权与激励机制 公司型中,经理人员作为代理人拥有的职能是决策管理,掌握基金的管理运作,但是不对基金盈亏责任,只能得到约定的雇佣工资或奖金,也没有剩余索取权,而股东拥有剩余财产的求偿权。所以决策管理职能与和剩余求偿权相互分离,很难将投资人与管理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管理人很难以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约束自己的行为。管理人追求的目标和投资者的目标之间会存在差异,股东利益最大化得不到保证。投资者只能通过外部约束来制约经理人员,但这种外部约束极为有限,从而弱化了对经理人的约束。尽管投资者可通过董事会等对经理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

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正式发布,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正式完全形成。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根据该办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称为私募投资基金。 在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之前,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司制,另外一种是借道信托计划的形式。在这一时期,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是缺少法律基础的;而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也是一种非法的形式,只能充当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间接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阳光私募就是一种典型的借道信托计划进行证券市场投资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出台,其中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有限合伙人作为财务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有效地对普通合伙人进行了道德约束。自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较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制。 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成为了契约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基础。2013 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

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证监会。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并将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拓展到“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至此,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与契约制)均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 私募投资基金三种设立方式的优劣势比较: 1、成本角度比较分析 1)从投资人数量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一般情况下,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因此投资人(股东)一般在50人以下。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合伙企业法》关于企业合伙人数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因此投资人(合伙人)一般在50人以下。

关于三种PE组织形式简介

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区别 在目前国际上看,股权基金通常采取三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其股权基金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又是各自不同的,这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具体国情分不开的。 例如在欧美主要为合伙制、对公司与合伙实行公平税负的国家(德国、澳大利亚)则以公司制居多。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股权基金,主要通过信托契约制来运作。现对上述三种组织形式对上述三种进行简单介绍 一、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一)公司型股权基金 在股权基金发展早期,公司型股权基金占绝大部分。1946年成立美国的美国研究开发公司是大家所公认的最早的创业投资机构七组织形式就是公司型的,英国3I投资公司也是一家公司型的基金,目前中国各级政府支持的投资基金采取的组织形式大部分也都是公司制。 公司制股权基金是基于各国《公司法》设立的由若干个投资者共同出资组成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 按照具体管理架构,公司制股权投资机构又分为自我管理型和委托管理型两种。自我管理型指的是股权投资公司自己设立管理团队,自行运作,公司资产由自己管理。委托管理型股权投资公司将资产委托给另一个独立的机构作为管理公司或顾问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 中国台湾是委托管理型公司制股权投资机构的典型代表。

公司型私募基金一般架构见下图: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依照《合伙企业关系法》设立。在美国,多数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基金、对冲基金都是采用这种模式。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或人士担任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s,GP),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并对管理运作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投资人则担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s,LP),不参与基金资产的管理,对运营资产所负债务以出资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之间(LP)法律结构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有利于实现资本与专业管理能力的有效结合。基金的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出现,承担更大的风险但是享有比出资额大得多的投资收益,一般是以1%的投资享有20%的收益,从而有效地解决经理人的激励机制问题。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合伙人,仅对合伙人征税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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