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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1〕140号

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1〕140号
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1〕140号

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1〕140号

为有效防范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蒸馏过程事故的发生,指导全省化工、医药企业蒸馏操作安全控制系统的改造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工作,提升蒸馏操作的本质安全水平,并为有关设计单位相应的安全控制系统设计提供参考,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制订本意见。

1.概述

1.1工艺简介

蒸馏是指利用液体混合物中各组分挥发性能的不同,通过部分气化或部分冷凝,来达到组分相对分离的一类化工单元操作。蒸馏操作广泛应用于化工、医药等行业,如:石油炼制的常减压蒸馏,基本有机化工产品的提纯,精细化工产品的精制,化学制药过程的溶剂回收,空气分离等。

1.2分类

1.2.1按组分,可分为双组分和多组分蒸馏。

1.2.2按操作压力,可分为常压蒸馏,减压蒸馏(用于常压下沸点较高、难挥发或高温下蒸馏能引起分解、爆炸、聚合等的

热敏性物质的混合物,减压可以降低物料的沸点,借以降低蒸馏温度,增加安全性,如硝基甲苯在高温下分解爆炸、苯乙烯在高温下易聚合;还可用于剧毒物料蒸馏,防止泄漏到空气中),加压蒸馏(用于常压下为气体的物系)。

1.2.3按生产连续性,可分为连续蒸馏和间歇蒸馏。

1.2.4按操作方式,可分为无回流、有回流蒸馏;其中,无回流的又分为简单蒸馏和平衡蒸馏,有回流的蒸馏称为精馏;精馏又可分为一般精馏和恒沸精馏、萃取精馏、水蒸汽精馏等。

1.3装臵组成

一套完整的蒸馏系统一般由蒸馏塔、再沸器、冷凝冷却器、回流罐、物料泵、产品储罐等部分组成,也可能是其中两个或几个部分的组合。简单蒸馏系统通常是由蒸馏釜及其加热装臵、冷凝冷却器及受液槽组成。釜式蒸馏的加热装臵有釜外夹套式,釜内盘管式,有些物料还采用釜外直接火加热式或电热式。

2.危险性分析

蒸馏的物料,绝大多数易燃、易爆、有毒或有腐蚀性;蒸馏过程中,还涉及系统(设备)内压力的变化。因此,蒸馏系统的主要危险性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灼烫等。

2.1危险物料可能引发的事故

2.1.1爆炸危险性杂质在塔内某一位臵富集积聚可能引起爆炸,如硝基物中的多硝基物、液氧中的烃类、能引起环氧乙烷聚合的催化剂等。

2.1.2蒸馏过程中,体系内始终呈现气液共存状态,若易燃、易爆的物料外泄或吸入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特别是高温下蒸馏自燃点低的物料时,一旦高温物料泄漏出来,遇空气即能发生自燃导致火灾事故。

2.1.3蒸馏釜底的残留物,特别是间歇蒸馏过程的残留物,如果是高沸点、高粘度、高温下容易分解或发生聚合反应的成分复杂的混合物,极易在高温下发生热分解、自聚或积热自燃。当残留物中含有热敏性、燃烧爆炸性的物质时,则火灾爆炸危险性更大。

2.1.4蒸馏易燃液体,特别是不易导电的液体时,物料在管道内高速流动,蒸馏釜内液体激烈搅拌、摩擦、喷溅,均可能产生静电且易积聚,存在静电放电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2.1.5高温下操作的蒸馏设备内,如进入冷水或其他低沸点物质,瞬间会引起大量气化造成设备内压力骤升,导致容器爆炸事故。

2.1.6蒸馏凝固点较高的物质,设备的出口管道被凝结、堵塞,会造成设备内压力升高,发生容器爆炸。

2.1.7蒸馏有毒或腐蚀性物料时,发生设备泄漏则容易引发中毒或化学灼伤事故。

2.1.8蒸馏过程中一旦存在高、低温物料,防护不当则造成烫伤或冻伤。

2.2违反操作规程可能引发的事故

2.2.1连续蒸馏

连续蒸馏一般操作比较复杂,辅助设备多,蒸馏过程某一控制指标或某一操作环节出现偏差,都会影响整个蒸馏系统的平衡,导致事故发生。

如果蒸馏温度过高,有造成超压爆炸、泛液、冲料、过热分解及自燃的危险;若温度过低,则有淹塔的危险。

若加料量超负荷,对于塔式蒸馏,则可使气化量增大,使未冷凝的蒸气进入受液槽,导致槽体超压爆炸。

当回流量增大时,不但会降低体系内的操作温度,而且容易出现淹塔致使操作失控。

2.2.2间歇蒸馏

对于易燃易爆物料,因周期性的加料放料,易臵换不彻底而混入氧气引发事故。

一旦加热介质流量过大,会造成汽化过量,导致设备超压。

若蒸馏釜液位过低,导致烧干蒸馏釜,引发事故。

因加料量超负荷,可造成沸溢性火灾。

如果馏出物放料阀关闭即开始加热,易造成系统超压。

2.2.3减压蒸馏

因各种原因造成压力上升,会导致物料沸点升高,可能造成超温而引发事故。

生产中出现违章操作使大量空气吸入减压塔内,可能发生火灾,甚至减压塔发生爆炸事故。

2.2.4平衡蒸馏

如果进料温度过高,造成液体过热度太大,在闪蒸塔内急剧闪蒸而发生超压事故。

2.3设备、设施缺陷引发的事故

2.3.1蒸馏大都在高温下进行,设备与管线等会出现金属疲劳,如选材不当,会引起高温蠕变破裂。

2.3.2高温、高压设备及法兰密封不好,会造成危险物料泄漏。

2.3.3含腐蚀性物料的蒸馏操作,易造成设备及管道的腐蚀穿孔、壁厚减薄、结焦速度加快,进而失去承载能力,可能发生泄漏酿成火灾。

2.3.4直接火加热的蒸馏釜下部有明火或火花产生,遇可燃物料会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2.3.5减压操作时,设备、设施密封不严造成空气或其他氧化剂进入,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另外,还有公用工程[供水、供配电、供汽(气)、供冷、通风等]突然停供,导致蒸馏操作的工艺条件改变,可能引发超压泄漏事故等。

3.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

3.1蒸馏塔(釜):塔釜温度、液位,重点塔板温度、组分,进料流量、温度,塔顶温度、压力(真空度)、回流量。

3.2再沸器:温度、压力(真空度),加热介质流量、温度、

压力。

3.3冷凝器:温度,冷却介质流量、温度、压力。

3.4回流罐:液位、压力(真空度)。

4.主要安全控制要求

蒸馏过程中,重点是严格控制温度、压力、液位、进料量、回流量等操作参数,还要注意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尽量使用自动控制操作系统,减少人为操作失误。

4.1共性要求

4.1.1塔内存在危险物料(硝基物中的多硝基物、液氧中的烃类、能引起环氧乙烷聚合的催化剂等)富集的重点部位应进行组分检测,如设臵组分分析仪器即时或定期分析组分含量,或采取人工定期取样分析等,并应采取定期排放措施。

4.1.2采用蒸汽或其他高温气体加热的再沸器,蒸汽或高温气管道上设臵流量集中显示、控制阀,根据釜温调节汽(气)量;立式再沸器壳程走蒸汽时,也可在冷凝水管道上设臵控制阀。采用液体加热的再沸器,加热液体的管道上设臵控制阀,依据加热液体温度和釜温来调节加热液体流量,在控制阀前设臵过滤器。

4.1.3冷凝器冷却水管设臵流量集中显示、报警,冷却水流量低低联锁停加热介质。

4.1.4塔顶设臵压力(或真空度)集中显示,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设备,应设臵安全阀或爆破片等防爆泄压系统。安全阀设在设备顶部或顶部气相馏出管道上。

4.1.5使用加热炉加热时,应设臵蒸馏加热介质的温度显示,设臵燃料或空气流量自动控制,并设臵加热炉熄火保护装臵。

4.2个性要求

4.2.1常压蒸馏塔和加压蒸馏塔设臵塔釜压力高限报警、高高联锁切断加热物料。

4.2.2加压蒸馏系统物料侧放空管道设臵压力自动调节。

4.2.3减压蒸馏塔设臵塔釜真空度低限报警。因真空度降低致使温度升高而造成物料有爆炸危险的,设臵塔釜真空度低低联锁切断加热物料。

4.2.4连续蒸馏设臵塔进料流量集中显示及自动控制阀。

4.2.5间歇蒸馏应设臵馏出物料出料阀一旦关闭时,保证塔内压力处于正常范围的安全措施。

4.2.6间歇蒸馏应设臵蒸馏釜高、低液位报警,设臵蒸馏釜低低液位联锁切断加热介质系统。

4.2.7平衡蒸馏设臵进料温度集中显示及报警。

4.3其他安全设计要求

4.3.1有爆炸危险的蒸馏装臵设臵安全联锁停车系统或具有安全联锁停车功能的其他系统,以保证操作人员及设备运行的安全。

4.3.2应有防止管道被凝固点较高的物质凝结堵塞,使塔内压增高而引起爆炸的措施,如管道伴热,设臵双压力表,安全阀前串联爆破片等。

4.3.3可燃、易燃液体的蒸馏不宜采用明火或电热器具作为热源,宜利用蒸汽、过热水或其他载热体等方法加热。

4.3.4蒸馏可与水产生化学反应的物料时,不宜采用水及蒸汽作为加热载体或致冷剂,以免发生泄漏引起反应失控导致火灾或爆炸。

4.3.5蒸馏装臵宜采取露天或敞开式布臵,尽量靠近生产区的边沿,蒸馏装臵上方不宜设臵其它装臵或房间,爆炸危险性较大的蒸馏釜宜采用防爆墙与其它部位相隔。

4.3.6应注意塔板、填料材料、塔底泵和换热设备与物料的相容性,如:物料组合对特定材料的应力腐蚀,介质与设备材料的是否相互反应等。

4.3.7易燃物料减压蒸馏的真空泵应装有止回阀。

4.3.8极度危害(Ⅰ级)、高级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和高温及强腐蚀性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玻璃管液面计。承载易燃、爆炸和毒性为中度的危险性介质的容器一般不得采用玻璃管液面计。

4.3.9根据工艺过程要求,向塔顶馏出管道注入与操作介质不同的添加剂时,其接管上应设臵止回阀和切断阀。

4.3.10冷凝液管道要有坡度要求,坡向回流罐。

4.3.11需要设臵安全联锁停车系统的蒸馏装臵应配臵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以保证在主供电源停电时仍能正常启动。

4.3.12蒸馏装臵中,很多属于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

设备、使用明火加热炉的设备,这些设备在布臵中与其他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规定。

4.4主要设备安全监控的基本要求

鲁建办字【2016】20号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一、计价调整范围 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2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和《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等我省现行各专业定额的工程。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如不符合规定,应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 (三)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标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计价调整依据 (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 (三)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计价调整内容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建设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不含税工程造价。 (四)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计价依据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完成的,除另有说明外,不改变计价依据的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 四、计价费用项目 (一)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除本实施意见另有规定外,均与原《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一致。 (二)企业管理费组成除原有规定外,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办法(鲁建管发 〔2011〕1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鲁建管发〔2011〕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管理,促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的原则,通过建立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信息的收集及信用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布、考核、评定和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 第六条省建管局对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检测机构人员名单,其它认证、认可或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等; (二)变更情况记录: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情况; (三)良好行为记录; (四)不良行为记录; (五)信用评定情况记录。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信用行为分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一)检测机构良好信用行为包括: 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检测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守法守信,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等。 (二)检测机构不良信用行为包括: 1、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含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 2、检测机构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受到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不良评价、认定的。 第八条检测机构不良信用行为的认定

鲁建标字[2006]2号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

山东06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 工程费用解释2007-11-20 16:31:42 阅读79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山东省建设厅 鲁建标字[2006]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 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4]15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2]11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 一、总说明

(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3号)》,为统一我省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计价活动,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配套使用。 (三)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四)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五)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在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施工时,由工程发包单位、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六)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和部分措施费费率按不同的工程类别确定。 (七)工程量清单计价可参照本规则公布的相应费率。 (八)本规则中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其中,实行定额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二)。各种费率(规费、税金除外)是计价活动的参考。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附表)。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山东省建筑工程汇编审查与专家论证制度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 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治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治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

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五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沟)等的土方开挖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沟)等的土石方开挖工程; 3、凿岩、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护工程 采纳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支护工程。

2015年12月7日: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等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鲁建管质安字〔2014〕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精神,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是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最高荣誉奖,其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水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达到我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择优推荐后进行考评。“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倡导绿色施工方法,推行标准化作业,实施科学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水平。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考评工作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领导,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为单体工程和群体工程两个类别。其中,单体工程分为示范工地和优良工地两个等级;群体工程为省安全文明小区,其单体工程享有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同等荣誉。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范围: (一)示范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8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 (二)优良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5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以上; (三)安全文明小区,应为开发建设的城市居民小区或其他群体工程,本期开工工程总建筑面积80000m2以上,且不少于6个单位工程。 (四)造价及面积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第八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条件: (一)凡申报的在建工程项目,其总包及分包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现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三)在施工全过程中未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投诉和其他事件;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 鲁建管质安字〔2006〕4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鲁建管质安字〔2006〕4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沟通联系。 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档案的管理工作,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检测档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作为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检测报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档案是指检测机构实施检测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检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是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检测活动的客观证据和必要条件,是追究从事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档案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检测机构应当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六条检测机构的档案管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单位检测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建立本单位的检测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

鲁建管质安字200910号

关于印发《今年以来 全省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与2008年度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今年以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与2008年度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印发给你们,望按照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视频会议要求,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加强监管,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彻底查找工作不足,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发生,推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1

今年以来全省建筑 安全生产事故与2008年度事故处理 情况的通报 一、今年以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根据各市上报统计,截止目前,今年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共发生3起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25.00% ,死亡人数上升40.00%。其中,一般级事故两起,死亡两人,较大级事故1起,死亡5人,3起事故都发生在青岛市。具体情况如下: (一)2月18日,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7号宝达大厦1号楼工程,江苏盐城市鸿基劳务有限公司在使用塔机进行混凝土布料机吊装作业时,绑扎起吊绳索突然断裂,布料机高处坠落,地面3名作业人员被砸伤,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青岛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牟建东,劳务分包单位为江苏盐城市鸿基劳务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单位是青岛方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为李洪军。 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报告,被群众举报。 经调查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在现场没有专职信号指 2

挥人员指挥和专职司索工捆绑的情况下,违规实施起吊作业;塔机超负荷起吊;吊索捆绑点不当,钢丝绳被剪断;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起吊后未撤离起吊物下方。 目前,该事故调查程序已基本结束,近期将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3月12日,青岛市崂山区东城国际B4组团8号楼工程,一名外墙保温施工人员站在二层阳台外做外墙保温施工时,不慎坠落地面,伤及头部,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青岛泰地置业集团;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莱西建筑总公司,项目负责人为王炳升,外墙保温专业施工分包单位为山东秦恒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青岛商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为苏晓蔚。 经初步调查,该外墙保温工程为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建设部门对该项目下达停工通知以后外墙保温单位擅自进场施工;施工单位未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处于高处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 目前,该事故调查程序已基本结束,近期将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三)4月2日,青岛市云南路改造工程E区7号楼工程, 3

鲁建质监字〔2011〕32号附件

附件:山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统计表 填写单位:泰安市肥城(市)时间:2011 年12月7日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计情况省、市下达任务 /本地区实际安 排情况 套面积(㎡)造价(万元)公共租赁住房358 23040 3623.7万廉租住房72户4277 547.5 经济适用住房890 57673 9664.39 各类棚户区改造/ / / 限价商品住房/ / / 总计/ / / 竣工/在建/未 建工程 (截止 2011.10.15日) 公共租赁住房358 23040 3623.7万廉租住房72 4277 547.5 经济适用住房866 56209 9419.06 各类棚户区改造/ / / / / / 限价商品住房/ / / / / / 总计/ / / / / /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已报监/未报监工程( 15 )项,共计( 1296 )套 在监的工程 进行监督检查( 21 )次 未报监而实施 监管的工程 进行监督检查()次材料取样()次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书()份 发现问题()个,已处理()个下达行政处罚建议书()份存在质量隐患()处记录不良行为()条 发生质量事故()起其他问题()个下达质量整改通知单()份 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书()份 下达行政处罚建议书()份 记录不良行为()条 受理投诉()宗,已结案()宗 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出台的措施 是否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分套验收是□否□是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分套验收有更高的要求是□否□是否实施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是□否□是否制定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手册或标准是□否□是否实施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是□否□是否制定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统一标准是□否□ 运行了哪些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网络信息系统,其它的可补充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动态管理系统》□《保障性安居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保障性安居工程大检查系统》□其他 当前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存在 的困难与问题下一步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 的措施与建议 注:由设区市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上报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最后统一上报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领导带班管理办法

天博电子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文件 天博质安字[2018]18号签发人:刘新年关于印发《领导带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强化公司生产过程管理中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领导带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生产过程管理中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领导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部领导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司领导带班检查是指由公司领导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的检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值班是指公司各级领导在节假日连续生产作业期间轮流值班并定时巡查,统筹协调和处理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部领导带班,是指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指挥和监督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同时上下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作业场地。 第九条相关引用文件 一、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建质[2011]111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建管发[2011]14号 三、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青建管质字[2011]52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管理规定》的通知 五、青建管质字[2011]95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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