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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教学[2007]3号

【失效依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7.03.13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学〔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我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07级新生开始施行,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转发至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监督,保障高等教育改革健康发展的需要。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历

证书电子注册相衔接,经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获得的毕业证书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各高等学校应当重视此项工作,按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称“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政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级招办)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和核准并公布的年度招生计划对高等学校拟录取的考生予以核准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每年9月1日之前将各高等学校在本地的招生录取数据信息报教育部。教育部对所报录取数据信息汇总审核后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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