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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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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与信托市场的竞争业态

一、对法律、法规框定的信托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理解

《信托法》作为规范调整信托关系的一般性法律,并未涉及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问题。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中。《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专设“经营范围”一章,详细规定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方式等。

1、信托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

信托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公益信托业务;

(11)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开展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等业务;

(12)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的同业拆借业务等。分析上述业务范围,可以将信托公司的经营业务归纳为两大类:第一,信托主营业务,包括上述业务范围的第(1)、(2)、(3)、(10)项;第二,兼营业务,除上述信托业务之外的业务,均为兼营业务。而兼营业务又可以分为三大类:①投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②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③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及担保业务。

2、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的禁止性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6月26日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列出了一系列禁止性条款。很明显,这些禁止性条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出于为防止信托投资公司重走银行化混业经营歧路而制订的。从这些条款可以加深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理解。这些条款的主要内容为:

(1)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2)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3)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举借外债,也就是说不得办理境外负债业务。

由上述禁止性条款结合《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法》的相关条款可以得出如下结论:①传统信托投资公司在历史上曾广泛开展的所谓信托存款、委托存款等各类存款业务被人民银行彻底否定,不再被允许经营;②从上述第(2)款可以看出,信托公司历史上为筹集资金发明的各类负债业务工具几乎全部被一一列举,充分表明历史上信托投资公司创造的各类变相吸收存款或筹集资金的负债业务全部被人民银行彻底否定,不再被允许经营;③信托公司被禁止举借外债;④信托公司所能进行的负债业务,两个《办法》均无专门明确规定,但可以结合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推断。

我们的理解是,信托公司可以开展的负债业务可分为两种情况:①开展信托业务时,为信托财产设定负债,即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出于经营的需要设立的负债,该负债不属于信托公司本身的负债,应由该信托财产承担;②信托公司运用固有财产时发生的负债。该负债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负债,在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并由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偿还责任。信托公司既使不能偿还该债务或不偿还该债务,债权人不得对信托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要求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偿还债务。

3、信托公司的负债业务

至于信托公司办理负债业务或发生负债的方式,我们的理解是:既然《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同业拆借,因此同业拆借应该属于信托公司合法的负债业务或者说是信托公司发生负债的方式之一。

信托公司除同业拆借之外是否还可以发生其他负债业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发行债券(如果能够发行的话,这种债券属于金融债券),也不得吸收存款,那么除同业拆借之外,尚未被禁止的负债来源就剩下银行贷款和国债回购。

作为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从银行取得资金可以通过拆借资金市场直接进行,似乎没有必要以贷款方式从银行获取资金。但是,银行贷款仍然可能成为信托公司的负债来源之一,理由在于:①法无明文禁止。从理论上说,信托公司向银行贷款并无法律上或法规上的障碍;②银行贷款的期限、种类、利率结构与同业拆借的期限、种类、利率结构有明显的差异,这就表明信托公司运用银行贷款完全可能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③银行为防止风险,乐意采用有担保物(抵押、质押)的方式发放贷款,而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均在3亿元以上,其固有财产可用以担保,完全符合银行的要求;④在同业拆借市场中,通常对加入市场的金融机构成员的同业拆借余额有额度控制,也决定了信托机构因经营之需可能要在同业拆借之外以贷款方式获取资金。

至于国债回购,在法律方面及操作层面上都完全没有障碍。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中若有国债投资,可随时通过国债回购市场以国债为质押物进行回购交易。

4、负债资金的运用

信托公司以负债方式取得的资金可以在法定业务范围之内做何种运用,从两个办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1)信托公司以负债方式获得的资金不得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股权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上述资金运用方式限定为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可运用资金,也就排除了非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可运用资金被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股权投资的可能(信托资金除外)。人民银行的这种规定显然是从禁止信托公司将短期负债资金做长期化资产业务运用以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来制订的,显然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后的产物。

(2)信托公司以负债方式获得的资金不能用于自用固定资产的购置。

虽然两个办法均无明确的禁止性条款规定信托公司的负债资金不得用于购置自用固定资产,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的规定,再结合前述我们分析过的人民银行防止短期负债资金作长期化资产运用的立法意图,我们可以推断:负债资金不能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3)信托公司是否可以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之目的而利用负债资金,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如果可以,我们应将其设定为信托财产的负债,也应将信托公司的负债与信托财产设定的负债完全区别对待,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记帐和管理。当该负债资金运用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时,在独立的信托财产帐上进行反映。

但是,这里又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信托公司通过何种方式为信托财产设定负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贷款、租赁等方式运用其固有资金及信托资金,但对信托公司能否以贷款等方式运用其负债资金为信托财产设定负债,法规没有规定。从这个角度说,信托公司运用其负债资金为其管理的信托财产设定负债,似乎并无法律上的障碍。然而,信托公司以其负债资金以贷款方式为其管理的信托财产设定债务并非没有障碍,这些障碍是:首先,信托公司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在信托公司以贷款形式为信托财产设定负债时,贷款人是信托公司,借款人也只能是信托公司,这至少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其次,信托公司的负债资金是有成本的,其运用时的收益(贷款利率)未必高于成本,信托公司将其负债资金转用于为其管理的信托财产设定债务,可能缺乏经济上的合理性。

与之相关联的另一个问题是:《信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因此,受托人(信托公司)可以为信托财产设定负债。但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客体,在设定负债这一法律关系中,作为财产或财产权其本身并不可能成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那么必须明确在信托关系中,哪一个主体在设定信托财产负债的法律行为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人及名义所有人,借款人的角色只能由受托人担任,但受托人却没有义务承担偿还责任。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因管理信托事务发生的债务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对债权人来说,债务人就是信托公司,债权人当然要求信托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责任。如果信托公司一开始就以管理信托财产的目的而对外发生负债,并要求仅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偿还责任,至少在目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缺乏信托登记等相关配套措施的情况下,可操作性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

那么信托公司的负债资金到底可作何种运用呢,虽然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信托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及人民银行立法精神分析,我们的结论如下:

①信托公司的负债资金可用于债券承销业务的资金临时性周转之需。作为债券的承销商尤其是主承销商,可能在短期内需要动用巨额资金,信托公司仅仅依靠所有者权益项下自有资金可能远远不够,此时就必须动用负债资金周转;

②其他临时资金周转之需。鉴于信托机构负债资金的短期性特征,因而不能用于任何有长期性特征的资金运用途径。但对临时性的头寸不足等情况需要资金周转,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负债方式融入资金,供临时周转使用;

③自营证券投资。鉴于现行政策规定,银行资金不得流入证券市场,因而只有部分并非来源于银行的负债资金(如国债回购资金)可进行证券投资。

二、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方式与经营范围的关系

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方式是指在业务范围确定的情况下,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运用以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种方式。对此,《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即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类十分独特的金融机构,其经营既可以采取银行使用的贷款等金融方式,也可以采取各类投资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及权益投资等),还可以采取一般企业使用的出租、出售方式。在具体的资金运用方式上,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既可以从事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业务,又可以从事产业项目的贷款资金信托业务和股权投资资金信托业务及其他各类投资、融资租赁方式的资金信托业务;既可以从事资本市场的投资,又可以从事货币市场的交易;既可以从事人民币业务,也可以从事外汇业务(如果信托公司的资本金有人民银行规定的外汇资金的话)。

应该说,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托公司可以运用一切确保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经营方式和资产、资金运用方式,只要这些经营方式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美国信托法专家斯考特说:“信托运用的范围可以同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我们认为,他是从人类开发信托业务品种的角度说这番话的,而不同的信托业务品种必然与不同的信托财产经营方式联系在一起。与丰富多彩的信托业务品种相对应,信托业的经营方式也是丰富多彩的。因此我们认为,除上述列举的经营方式外,信托公司还可以采取其他任何合法的、必要的经营方式。当然,这些经营方式必须为信托合同所约定或信托文件所规定。

信托公司的经营方式与其经营范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我们不能说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贷款、融资租赁或投资是超范围经营或者说混业经营,因为贷款、租赁或投资等是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管理信托财产所运用的经营方式,这里的贷款、租赁或投资根本就不是一种经营范围的概念。

三、信托市场的准入与竞争业态

1、信托市场的准入制度与其他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差别

特种行业均有一定的市场准入制度。金融行业是准入门槛较高的行业。

《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银行业务。”《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按本法规定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但是,信托业不同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作为一种营业,信托投资公司是主要的经营者,但却不是唯一的经营者,作为一项民事制度,信托关系的受托人就更不是信托公司所独享了。

《信托法》规定的受托人是一种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法人。任何具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成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信托公司只不过是受托人中一种比较特殊的法人机构而已,它是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从事营业信托及公益信托业务,并兼营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法》直接涉及信托公司的条款仅有一条,即第一章第四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与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信托法》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信托法》,做为具有一般规范意义的民法特别法,对社会上各类机构乃至自然人从事信托业务或进行信托行为进行规范、约束,是

对全国信托市场中各类信托业务、信托行为的一种基本规范,至于采取信托机构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目前也就是信托业的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具体法规进行规范、约束。

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业的市场准入是这样规定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很明显,并不是只有信托公司才能从事营业性信托业务,而事实上,市场中已经根据法律、法规取得信托经营权的机构也并不都是信托公司。

2、信托市场的竞争业态

根据信托业内人士的普遍看法,已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事信托业务或准信托业务的机构主要有: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了委托贷款业务的经营权。信托业内人士称,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本质上就是信托业务,尤其是商业银行所从事的集合资金委托贷款业务,与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贷款信托业务几乎没有区别。委托贷款业务被归属商业银行,导致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这一重要的业务领地面对商业银行的强有力竞争。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业士人士称:基金具有信托的本质。不论名称上有何区别,形式上有何区别,欧美和日本等国的投资基金制度均是以“信托法”或者信托制度为基础的。不论是公司型基金还是契约型基金,是开放型基金还是封闭型基金,其基本的特征是:发起人一般构成基金管理人,以委托人的身份出现;托管机构成为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者,那些不等额出资的非特定的众多投资者,则是基金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也是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权是以基金投资受益证券的形式出现的。投资基金的运作基础是现代信托制度,投资基金源于信托法理并受信托法理制约。

基金业被归属于证券业源于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这一年,信托公司所属的证券业务也被划归中国证券会管辖。如果说信托公司的证券业务被要求按分业经营原则剥离重组或转让,使当时进入全面危机几乎完全靠证券业务支撑的信托业极端痛苦但却属意料之中,而基金业归属证券业却是信托业内人士无论如何没有想到的。

人民银行发布的《信投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但是,基金业归属中国证券会主管,证券公司也已经先行一步,早就占据了基金业务市场的主要份额。

(3)证券公司

部分信托业内人士认为,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质上是信托业务。但证券业内人士辩称,资产管理业务属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管理业务,与基于信托关系而成立的财产管理业务根本不是一回事。但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和信托公司的个别资金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也经常称之为证券投资理财业务)面对着同一客户群体,资金的运用领域、运用方式也没有什么差异,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证券投资信托也与证券投资基金十分相似,因此,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市场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值得信托业内人士庆幸的是,由于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前期存在大量的非规范化操作(其操作手法一如当年乱搞集资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在2001年中期之后开始的股市漫漫熊途中遭受惨重损失,个别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庞大的公司甚至一度传出破

产的风闻。其实,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中的遭遇,只不过是重演了当年信托业的悲剧而已。这再次充分证明,信托业并不天生必然是坏孩子,没有正确的政策引导和制度约束,做为一向被认为是好孩子的证券公司也会成为坏孩子。

(4)私募基金

由各类投资管理公司充当主角设立的私募基金据说规模已经以数千亿元计。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私募基金的实际状况如何并不容易判断。信托业内人士称,私募基金不受法律、法规约束,不但投资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而且信托业也面临其不公平竞争。但私募基金数额的巨大也充分证明,在中国改革开放多年之后,社会财富已经有巨额积累,信托业的市场基础已经成熟。信托业内人士应该有充分信心把信托业做大做强。

四、信托业的竞争业态分析

1、信托业的竞争业态

无论我们站在哪一方的立场,我们都不能否认,由于信托市场的准入的非专属性,各类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交叉性、业务经营方式的重合性或相近性、业务产品的同质性或类同性、客户市场的同一性等几方面的原因,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业三大同行,存在着明显的竞争关系。从信托公司的四大类业务范围的角度分析,这些竞争包括:

(1)在信托业务领域,面临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地下私募基金及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竞争。

在资金信托业务领域,信托公司面临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地下私募基金的竞争。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是一种与信托业务相类似的业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的是标准的、典型的信托业务。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在《信托法》出台前的20年中,一直被当成信托业务,而且也因为有这项业务,信托公司才似乎有了一点自称为信托公司的理由和本钱。保险公司推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业务,都带有信托产品的影子或者说这些保险产品构成信托公司同类信托产品的竞争性产品。各类名目的投资管理公司操盘管理的私募基金类同于证券投资基金,虽很不规范,但无疑已构成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强有力竞争并可能在信托公司陆续复业界入该领域经营后成为信托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

在财产信托业务领域,信托公司则面临着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竞争,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出售、出租、拍卖、资产证券化、重组等方式和手段,处理和解决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共经营范围与信托公司有重合之处,经营方式则相当类同。(2)在基金业务领域,信托公司主要面临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

(3)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则面临证券公司和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竞争。主要竞争领域在有价证券的承销、公司重组并购、财务顾问业务等方面。近一段时期,国家开发银行也有不断向这一领域渗透发展的迹象。

(4)在财产托管、代保管、咨询等中间业务领域,主要面临着商业银行的竞争。

2、信托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与劣势

(1)信托业务方面的优势

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方面的优势主要有制度优势、经营方式和资金运用方面的优势、经验教训方面的优势等。

①制度基础方面的优势

一些信托业内人士抱怨,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必须遵循《信托法》及“两个办法”的规范约束,而其竞争对手,因推出的竞争性产品没有冠以“信托”的名号,而且通过强调其业务依托的法规与信托产品的异质性等方式凸显其与信托产品的区别,不受信托法律、法规的约束、规范,因而竞争环境不公。但是,正是由于这些机构处处强调其产品不是信托产品,不受信托法律、法规约束规范,才使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具有了制度上的优势,这种制度上的优势表现为:

第一、由于有信托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管当局的严格监管,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必须规范,其产品设计、信托合同设计及整个操作过程都必须十分规范,经得起监管当局的审查、监督,这使信托公司必须精益求精,加强管理,规范经营,以其规范性产品和良好服务树立行业信誉和企业品牌,从而在渡过市场开发期之后使标准、规范的信托产品打开巨大的市场,使之后来之上,赶超竞争对手。竞争对手不受有关法律、法规约束,貌似有利,实为其短处,实践已经在证明这一点;

第二,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和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信托行为具有“信托受益权对抗所有权”这一信托制度特有的法律效力,从而形成信托制度的债务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风险隔离机制。也就是说,信托关系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债务,都不能归属为信托财产的债务,不能以信托当事人的债务为由,对信托财产采取法律强制执行措施。而信托关系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破产,都不影响信托关系的存续,不得将信托财产列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这就充分保证了信托关系的稳定性,保证了信托当事人,尤其是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对于标准的信托产品而言,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功能是任何其他基于非信托法理运作的金融产品所完全不能企及的。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对信托产品的这一优越特性,是广大投资者所不了解的。而且由于信托登记、公示等配套措施的不完备,在短期内这一优越性的发挥还受到条件制约。但从长远来说,随着信托知识的普及,信托观念在社会大众中的培育及配套政策措施的完备,信托产品在制度方面的优势必然会日益显现。

因此,无论是资金信托业务,还是财产信托业务,都是信托公司具有竞争优势的强项业务,既使由于信托公司因历史原因在信托市场上迟到一步,也不会影响信托业务将来成为其强项业务。其他机构在与信托公司争抢市场时,出于种种考量,不会打出信托产品的旗号,相反,还必须极力凸显其产品非信托方面的特性,使之与信托业务相区隔,这就必然为信托公司创造机会。而且,这些机构即使公开以信托产品相标榜,能否得到监管当局包括法院的认可也是问题,至于取得投资者的认可,就更是问题,正象一家电器公司摆卖服装,即使服装是真正的名牌上货,也总是会令消费者有所疑惑的一样。

②经营方式和资金运用方式方面的优势

正如前面所述,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时可以采取贷款、投资、出售、出租等多种方式,在资金运用上,可以投资于产业,也可以投资于证券。能够多方面运用多种经营方式、资金运用方式的,除信托公司之外并无第二类金融机构。以证券公司为例,其受托进行资产管理,仅限于货币资金和证券两种资产,只能进行证券方面的运用,不能进行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及其他投资,也不可能运用贷款、投资、融资租赁、出租、出售等多种经营方式。因此,在经营方式和资金运用方式方面,只有信托公司能够运用多种方式,纵横驰骋于实业领域、资本市场领域和货币市场领域,其优势无其他机构可出其右。

③经验、教训方面的优势

信托业不是在《信托法》发布后出生的,而是历经无数曲折坎坷凤凰涅磐、浴火重生的,相信大多数信托业内人士,会牢记历史的经验、教训,使其成为信托业重新启步的宝贵财富,在经营过程努力完善信托各项业务的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打造规范经营、稳健开拓的全新信托业。

④信托公司具有的地方政府支持的优势

重新登记后,多数公司仍属国有控股公司,信托公司的大股东中不乏地方政府,信托公司可以寻求地方政府在政策、资源等各方面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如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信托业务,地方政府可以提供财政方面的支持,而信托资金的投入,又直接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发展。

其实,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开拓真正的信托业务,不论有多大的困难,都是必须全力推进的工作,因为只要信托业务不能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业的生存就可能失去法理上的依据。因此,开拓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肩负的一项历史重任,是事关信托业是否在中国生存的历史重任。在这里,信托公司别无选择。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何况目前信托公司已经顺利地迈出了第一步。

信托业开展信托业务的劣势主要有:①竞争对手抢占先机已形成市场份额优势;②信托公司资本金较竞争对手而言偏低;③相关配套政策尚未明确,包括信托登记、信托帐户开户、信托财产过户、会计核算、税收等制度均有待完善;④在信托业务规模、信托产品推介营销等方面存在一定政策限制,不利于信托公司开发市场;⑤信托公司没有分支机构,营销体系及营销团队均有待建立,营销体系的建立也无分支机构可资依托;⑥人才队伍与竞争对手没有拉开明显差距,不具优势;⑦历史遗留问题方面存在多项劣势,包括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问题须继续清理,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的处置尚需时日,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形成的与政府间的脐带关系有可能继续成为信托公司的体制性缺陷症结,信托公司沦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的可能性依旧存在等等。

(2)基金业务

从现有市场格局来看,证券公司已经占有极为明显的优势,信托公司虽未全局皆没,但想同证券公司较量在短期内不太可能。但是中国的产业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的投资基金尚未启步,且将来证券公司在市场准入方面几乎可以肯定会被拒之门外,这一块业务信托公司占有一席之地的可能性很大。虽然管理当局何时开启市场尚属未知之数,信托公司参与“蛋糕”分配的份额大小如何也尚是未知之数。

(3)投资银行业务

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信托公司与其主要竞争对手证券公司相比,明显具有多项劣势,主要包括:①人才方面的劣势。信托公司本来在投行业务方面整体而言就不具人才优势,信证分业加上多年的整顿,信托公司的大多数投资银行业务人才早已投靠证券公司而去或已作鸟兽散;②信托公司缺乏分支机构做为投资银行业务的信息供给平台和业务支持平台,而证券公司的所有证券营业部都可以成为投资银行业务的信息供给平台、业务支持平台;③信托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不能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对投资业务的客户无法提供一站式股务;④在国债承销、企业债券承销方面,信托公司的资金实力、人才、渠道营销网络方面均处于劣势;⑤信托公司处于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但与证券公司相比,信托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有一项极为重要的优势:信托公司可以直接通过贷款、股权投资或通过多种形式的资金信托计划为投资银行客户融通资金,而证券公司向任何客户提供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均属违规经营。证券公司的所谓“过桥贷款”实际上就是向投资银行客户借贷资金,通常客户上市后方归还贷款。但证券公司从事贷款业务属于违规操作,不受法律保护,只能通过各种方式变通,经营风险难于控制。而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资金、信托资金向其客户融通资金则属法定业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且融资方式也不限于贷款,融资风险可以通过设定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控制,即使客户不能上市,风险也是可控的。这一优势对信托公司盈得投资银行客户极具重要意义。

因此,对于投资银行业务,信托公司不能轻言放弃。以融资与投行捆绑销售为突破口,

辅之于其他措施,投行业务可能会成为信托公司的优势业务。

(4)中间业务

信托公司受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制约、缺乏结算职能、技术基础设施(如保管箱设备、设施)的劣势、商业银行早已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等多方面的限制,在各类中间业务方面,不具有任何优势。

(5)运用固有资金进行贷款、投资、担保等业务

运用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可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贷款,可以说是政策保留予信托公司的最后一点具有银行业务特征的金融业务。受制于固有资金规模,这项业务不可能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更不可能据此与银行一争高下。该项业务被保留下来的唯一重要意义是这项业务有助于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投行业务方面延揽客户。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所称的投资业务应属于广义的投资业务,即包括股权投资、项目权益投资、自营证券投资等各类投资形式的投资业务。

股权投资和项目权益投资存在较大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历史上信托公司的各类投资业务总体而言是失败的,教训深刻。中国人民银行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净资产的80%,显然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设定这一政策限制的。

从历史的教训看,信托公司的投资业务失败的原因除了以高成本短期负债资金支撑长期投资之外,同一般工商企业在发展多元化经营时遭遇的问题有共同性。鉴于历史的教训记忆犹新,而且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和规模均被限定,信托公司应该不会再在投资业务方面重蹈履辙。我们认为,股权投资只能服务于信托公司拓展主业即信托业务和投行业务之目的,运用途径可能有下列几种:(1)对项目论证后选定的项目采取以固有资金参股投资及运用信托方式向社会筹集信托资金并以贷款、投资等方式进行运用这两种方式捆邦操作项目;(2)选定投行业务客户中有上市潜力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在公司上市后启动退出机制,适时转让股份;(3)对与信托业存在高度产业关联性的企业,如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进行股权投资。这些产业关联度较高的企业有可能在市场网络、金融组合业务等方面形成与信托公司的协同合作。

没有竞争对手的业务是担保业务。但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担保业务规模以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为限,该项业务的规模受到限制,不可能成为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另一方面,担保业务的风险极大,信托公司在历史上曾经为此大吃苦头,即使担保规模不限,除非把反担保措施落实到家,否则还是干脆不涉足这项业务为好。

3、结论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信托公司的优势业务首先是资金信托业务,产业基金业务是潜在的优势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如果运作得当,也可以成为信托公司的优势业务。

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乃至银行从事着高度同质的业务,面对着相同的客户和资源,信托公司做为市场的新加入者,欲与这些机构一较长短,必须在机制和战略上进行根本性变革。对信托公司所有各类业务通过竞争业态分析,我们认为,新型信托产品的开发业务,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及管理,其他金融机构受政策制约无法介入或介入无望,是信托公司的优势业务或潜在的优势业务之所在。而投行业务,由于信托公司可以组合运用各种融资业务,信托公司也具有一定优势。因此,这三大块业务应是信托公司重点开拓的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及信托业务介绍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1、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3、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的规定: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信托公司排名报告

信托公司排名报告:  1. 报告说明 本期报告研究对象为国内已经或正在开展理财业务的56家信托公司。 本期报告观察期为12个月,即2010年07月至2011年06月。可比观察期为12个月,即2010年04月至2011年03月。 2. 单项排名 基于各信托公司在本报告观察期内的信托产品发行能力、收益能力、专业能力、信息透明度、创新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的表现,各信托公司单项理财能力排名如下: 2.1. 发行能力排名 本排名以各信托公司在观察期内新成立的信托产品数量和募集规模作为衡量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发行能力的指标。基于对各信托公司在观察期内以上两指标的定量分析,得出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发行能力排名,结果见表1。 表1:发行能力排名表 中融信托22.95261→ 外贸信托21.08622↑1

中信信托19.53173↓1平安信托17.80054→中诚信托16.44125→中铁信托15.05666→北京信托14.95817→新华信托14.95118→西安信托14.57949→兴业信托14.347110↑2华润信托14.282811↓1中粮信托14.041712↑22上海信托13.810313↓2苏州信托13.252114↓1山东国托13.098015↓1吉林信托12.654116↑9中航信托12.342817↑5中海信托12.336018↓2陕国投12.300519↓2华信信托12.184920↓5华宝信托12.150321↑5天津信托12.008922↓1新时代信托11.997323↑7昆仑信托11.785924↑4华能贵诚11.763225↓2

信托公司业务准入标准(政府类)

信托公司业务准入标准(政府类) 一、区域选择 1、原则上仅在全国一、二线城市区县级以上、地市级、百强县、以及公共预算收入超过30亿元的其他区县级地区开展政府类公司业务。 2、原则上不在以下六省份的省会以外地区新增政府类公司业务,包括贵州、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 3、地方政府债务率不高于100%。 4、地方政府的下属企业未发生债券违约事件。 二、交易对手选择 1、融资人或保证人具有AA以上主体评级和M以上债项评级,存量债券到期日须晚于信托计划到期曰。 2、融资人或保证人的财务状况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2)上年度经营收入不低于3亿元。 (3)上年度总体净现金流大于0。 三、风控措施 1、全国一、二线城市区县级以上的政府类公司业务,可不提供资产抵押。 2、融资人或保证人提供对政府应收账款质押的,可不提供资产抵押。应收账款债权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平台”和“应收账款融资平台”进行登记。 3、融资人或保证人满足以下财务指标的,可不提供资产抵押: (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 (4)经营性净现金流和总体净现金流均大于0

四、规模控制 1、政府类公司业务的申请确认,以业务部门提交立项报 告的时间和融资规模为准,满额即止。业务部门在申请立项时应 提交经融资人盖章确认的《融资申请书》,其中应包含融资规模、 融资成本、信托期限、交易结构、风控措施等核心要素。 2、政府类公司业务的融资规模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以下1 和2两项中的较低者: 交易对手规模上限:融资额度不超过融资人和保证人上年度营业收入之和(扣除并表数据)的30%。 区域规模上限: (1)地市级项目:公司在该地区开展主动管理类政府类公司 业务的总规模不超过本级财政总收入的15%。 (2)区县级项目:公司在该地区开展主动管理类政府类公司 业务的总规模不超过公共预算收入的15%。 (3)对于提供抵押担保且抵押率低于50%的项目,在核算规模 控制金额时,其项目规模按实际发行规模的8折计算。 五、其他事项 1、政府类公司业务层级认定,以融资人或担保人所属地方政府的行政级别为依据。 2、政府类公司出具“自身不具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属 性,不承担帮助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责任,属于普通工商企业”的承诺函。 3、提供足值资产抵押的项目,可适当突破上述第二项“交易对手选择”第2条中的个别财务指标。 4、省内业务可一事一议,但融资规模仍需满足上述第四项“规模控制”规定。 5、对于地方政府公共预算收入超过20亿元、融资人或保证人自身财务实力较强

2014年一季度中国信托业运行情况报告

2014年一季度中国信托业运行情况报告 2014-04-23 11:18:54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浏览量:263 一、季度信托业总体运行情况 2014年一季度,信托业总体运行平稳,开局良好,呈现出“三平稳四优化”的格局。 (一)信托资产规模增长平稳。 截止2014年1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11.73万亿元,比年初增长0.82万亿元,增幅7.52%。自2013年1季度以来,信托资产环比增幅一直维持在7%-8.3%之间,结束了2010年至2013年1季度平均单季增幅11.77%的高速增长,增速有所放缓,冲规模的势头有所遏制。 (二)信托公司资本实力提升趋势平稳。 截止2014年1季度末,信托公司全行业固有资产总规模为2984.63亿元,所有者权益为2683.68亿元,环比分别增长3.94%和2.18%,继续保持了近年来固有资产规模和所有者权益规模逐季平稳上升的趋势,增强了行业风险抵御能力,为信托业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信托产品收益率波动平稳。 2014年1季度清算的信托产品平均年化综合收益率为6.44%,低于2013年全年的7.40%,仍处于近年来6.30%至7.50%的平稳波动区间。这一收益率在理财市场上仍处较高水平。在近期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资本市场低迷的背景下,实现这样的收益率实属不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市场竞争压力加大、利率市场化加速的环境下,信托公司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主动让利于客户,正因为这样,2014年1季度已清算的信托产品平均年化综合信托报酬率为0.44%,环比下降0.27%个百分点,降幅达到38.02%。 (四)信托资金来源结构有所优化。 截止2014年1季度末,信托财产中主要由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占比24.97%,环比增长0.07%,同比增长0.97%;单一资金信托占比69.48%,环比下降0.13%,同比下降0.33%。这说明信托资产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占比逐渐提高,单一资金信托占比逐渐下降,信托资金来源结构有所优化。 (五)信托资金运用方式进一步优化。 截止2014年1季度末,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中贷款等业务占比为62.51%,环比减少0.78%,同比减少2.15%,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合计占比37.49%,环比增加0.78%,同比增加

9-信托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一、信托公司的主要经营特点 信托公司是一类特殊的企业,更是金融业中非常特殊的一类企业,信托业的基本特点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因此,信托公司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特点主要有: 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严格分离; 信托财产本身具有独立性,即一个信托计划实际上就是一个SPV,信托公司是其管理人; 信托财产的收益并不归信托公司,而是归投资者所有,信托公司只收取管理报酬; 信托财产的损失不由信托公司承担,由投资者自负(除因信托公司的管理责任而形成损失外);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相对受限,仅限于贷款、金融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同业拆借等,而信托公司对外负债只有同业拆借一种方式,而且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由此,固有业务相对简单。 由于信托公司独有特征,一家信托公司的年度报表分别有固有业务报表、信托业务两套报表。其中固有业务主要反映信托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信托业务报表反映了其管理资产的状况。 以上每类报表都分别主要有以下基本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二、通用的财务报表分析方法及对信托业适用性对比 通常报表分析分为三个方面:单个年度的财务比率分析、不同时期的比较分析、与同业其它公司之间的比较。由于信托公司受政策导向影响敏感度非常高,不同时期的经营变化较大,缺乏可比性,同时,行业内不同企业的经营特点也有较大差异,因此,这里我们仅对单个年度财务比率分析为重点。 单个年度的财务比较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偿债能力分析、资本结构分析(或长期偿债能力分析)、经营效率分析、盈利能力分析、投资收益分析、现金保障能力分析、利润构成分析。由于信托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征,很多指标是不太适用的。在以前很多关于信托公司的财务报表分析中,盲目套用各财务指标分析,其实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A.偿债能力分析: 1、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这篇文把68家信托公司的未来说透了!

这篇文把68家信托公司的未来说透了! 信托公司2015年年报显示,信托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组织架构均已建立,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2013年信托业年会上提到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形式上已经实现。但从管理层下各部门的设置来看,不同信托公司之间差别极大。从对68家信托公司年报中披露的组织架构图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如下六个特点: 一、信托公司之间前台业务部门的设置差异加大,个别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复杂且呈现个性化。 前台业务部门是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核心,也是收入和利润的直接创造者。按照管理资金性质的不同,前台业务部门包括管理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固有业务部门和代他人管理资金的信托业务部门。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信托业务,长期以来监管鼓励信托公司发展信托业务,并将信托业务收入占比作为监管评级和行业评级的重要指标。基于此,前台业务部门中通常只有一个是固有业务部门。但信托业务部门的设置则有较大差别,笼统地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按照数字排列信托业务1部到信托业务N部,以此为基础,再设置异地业务部门、证券投资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信托业务部门1-N的设置是信托公司传统的组织架构方式,半数以上的信托公司都以此为基础进行组织架构的设

置,其中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在此基础上设置了许多新的个性化部门。然而,各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部门外设置其他部门的种类和数量差异非常大,例如,安信信托、北方信托仅设立了异地业务部门;东莞信托和国元信托仅设置了创新业务部;重庆、交银、山东和厦门信托则设置了较多的其他业务部门,如证券投资部、投资银行部、金融机构部、固定收益部等。 第二,按照地域设置部门,再辅以其他特殊业务部门。采用此类设置的有国民信托、渤海信托、中诚信托和中建投信托等。例如,中诚信托除在北京、上海等5个地区设置业务部门外,还设置了投资管理部、国际业务部、证券投资部;中建投信托在各区域团队外,设置了金融市场部,其中各区域团队下均再设置信托部、投行部、机构部和财富中心;渤海信托则部门设置分石家庄、北京、华东和华南四个区域,各区域下业务部门的设置有很大的差异。 第三,按照基础设施、房地产、金融市场等细分业务领域设置业务部门,再辅以个性化设置。采用这类设置的公司主要有爱建、百瑞、山西和北京信托。如爱建信托按照业务领域进行了非常详细的划分,包括8个部门;北京信托在每个领域分设2-3个部门,并另设置股权信托部。总体上看,随着市场情况的日益变化,传统的按基础设施、房地产和证券市场三个业务领域进行划分已经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越

我国信托行业深度专题研究(附68家信托公司最全信息汇总)

我国信托行业深度专题研究(附68家信托公司最全信息汇 总) 文丨任涛来源丨博瞻智库【正文】信托公司虽然号称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但在我国金融业中地位曾经是那么不显眼,当年信托规模超过保险业还引起市场一片惊呼。从发展过程来看,它曾经历六次大整顿,现在可能正面临第七次整顿,信托乱象伴随着金融乱象,信托公司的发展历程中也印着金融业的发展痕迹,繁华抑或是遗梦。一、信托的基本内涵及发展历程(一)基本内涵信托行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称为中国的四大金融行业,也是经营范围最广的一个领域,我们目前所熟知的受益权、收益权等等均来源于信托行业。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但美国开办了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最初由保险公司经营,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1822年)。发展模式上看,英美国家的信托主要以私人财产传承和税收规划、公益信托、财富管理(包括私人银行和家族信托等)、资产证券化(天然的SPV载体)等四个业务为主(即个人事务和证券投资信托)。日本的信托模式主要以资金信托为主,业务范围上和银行相互补充,经营长期融资业务。谈到信托主要涉及三个概念,即信托、信托公司、信托业务。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

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而言之即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定义来源于《信托法》。2、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3、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定义来源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信托的投资起点均是100万,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则不受限制,其中我们常常听到的信托受益权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二)信托业的发展历程:近40年经历六次整顿1、我国信托业始于上海(1921年成立中国通商信托公司),在1949-1978年期间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而没有发展信托业务。1979年国内恢复信托业务,同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之后信托公司纷纷设立,在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甚至有1000多家。不过在21世纪之前,由于我国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信托法(2001年才发布),导致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一直比较紊乱,2001年之前信托业经历五次大整顿,2001-2007年是规范调整的阶段,2007年之后银信合作不断深化让信托业迈入快速发展的轨道。2、我国的信托业在早期发展阶段,定位较为不清晰,基本上是变相从事银行信贷业务,罕有真正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可以说进

中国信托业报告

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与困境 信托业第五次整顿结束以来的三年多里,在“一法两规”所搭建的基本制度框架下,素有“坏孩子”之称的中国信托业的行业定位由“高度银行化的混合经营模式”转向“专业化受托理财金融机构”,从而回归本业走上了健康的发展道路,并因此实现了整个行业的又一次腾飞,但相比于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国外同业都只能算是刚开始起步,其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行业战略目标不明确、监管和法律环境不完善、消费者市场成熟、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治理不完善、风险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水平不高以及人才匮乏等问题和困境。 _、中国信托业近三年取得了很大发展 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近三年来,我国信托财产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053个,大部分获得了成功。同时,信托公司以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开始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指引下,信托公司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已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目前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共59家,截至6月底,信托从业人员4600人. 图1 信托产品发行规模比较 数据来源:西南证券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中国人民大学基金与信托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我国信托业从回归本业 来的发展历程,成绩是巨大的,里程碑式的。

首先信托公司发挥了它独有的制度优势。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托、不良资产处置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管理层收购信托等解决了大量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期或深层意义上所遇到的、很难解决的制度性难题,为我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购并、收购走出困境发挥了很大促进作用。 其次,信托业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基础设施信托、公用设施信托、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信托等使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多渠道的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 目资金来源,以及推动地方经济金融体系合理化和多元化都是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信托公司充分体现了它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有的作用和功能,通过集合资金信托方式,为我国居高不下的储蓄余额找到了出口,同时也满足居民投资需求,使其分享到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对于调整我国经济周期,刺激内需发挥了作用。 四是信托公司通过接连不断的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创造了很多业务模式和投资方式,在我国分业管理的条件下组合发挥了金融机构的合力作用。如通过银信、信证合作增加了理财业务、中间代理业务,有助于银行调整存贷比例和资产结构,探索信贷资产的信托化、证券化。 因此,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其制度优势是显著而不可替代的。 二、中国信托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信托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些不容忽视的困境。 (一)信托业发展面临外部环境制约 1.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环境的制约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孙飞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尚需提高,经济环境有待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急需完善,产权制度改革亟待深化,个人资产尚不充裕,企业经济实力与国际大财团相比尚有很大差距,信托产品的研发缺乏一定的市场基础与创新根基。实际上开发的信托产品大都局限于商事领域,而民事信托市场尚无什么发展。 2.信托业缺乏战略性的行业安排,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信托行业的战略目标不明确,缺乏白皮书式的行业战略指导。 华宝信托公司总裁郑安国由于社会公众对信托业的认识不够,信托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所以在规划和制度上总体比较薄弱,具体执行起来自然也会产生不少问题。与其它三大金融行业比,信托业在整体上缺乏前瞻性的规划,在具体操作层面的法规政策又较粗糙,而信托业本身比其它三大金融业更复杂,这可能是信托业在中国始终没有很好发展的重要原因。 3、监管和法律环境制约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目前对信托业务的监管还 不是很到位,力度也不够。目前信托公司共有50多家,但在监管力量上未免显

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时间:2002-8-8 12:39:17 作者:马亚明浏览次数:2432 ?信托业务源于英国,由于其特殊的制度功能,迅速被其它国家引进并得到壮大,成为金融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杠杆,目前发展得比较好且富有特色的是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的一些国家。我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为经济建设做出了不可灭的贡献。但是,我国信托业的成长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进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信托业的一些重要作用和优势逐渐消失,在银行、证券、保险分工明确的格局中失去了自己的业务方向。此外,由于信托公司是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原有经营空间受到国家分业管理的法规制约变得越来越小,要生存只得“乱”业经营,而经营结果又因企业产权不清,管理不善形成巨大的市场经济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正式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并通过兼并、改组等方法对信托业进行了第五次整顿,现有的239家信托公司将只保留80家左右,面对国内外金融业的竞争和WTO后外国信托公司的竞争,这80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出路又在何方?因此,目前需要研究中国现阶段信托业的定位和发展,找到一条信托业发展的新路,处理好信托业与金融体系的关系,使信托业走出困境。对一些问题的分析研究,不仅要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且还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经验。尽管由于西方各国的法制、民族习俗、历史渊源不尽相同,尤其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等各有差异,因而各国信托模式和发展状况也不完全相同,但它们的一些共性、发展趋势及各自特色的东西仍值得我们借鉴。本文试图通过对英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信托业的考察和比较,以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一部分英国信托业:根深蒂固 ??一、发展历程? 英国是信托业的鼻祖。从受托主体来看,英国信托业的发展贯穿“个人→官选个人→法人”这一主线。英国最早的信托是个人承办的,主要处理公益事务和私人财产事务。当时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出现一些特殊需要,如单身妇人、孤儿的财产管理,遗嘱的执行和管理遗产以及资助公益事业的财产管理等,要推举社会地位比较高和值得他人信赖的人士(如律师、牧师等)充当受托人管理财产。这种依靠个人关系而进行的信托,在管理和运用财产的时候,往往会出现一些纠纷,造成委托的财产蒙受损失。于是,英国政府1893年颁布《受托人法》,开始对个人充当受托人承办的信托业进行管理。1896年,又公布了《官设受托人法》,如规定法院可以选任受托人,不过这仍然是以个人身份承办信托事务的制度。随着信托业的发展,1908年英国成立“官营受托局”,实行以法人身份依靠国家经费来受理信托业务。例如,管理1000英镑以下的小额信托财产,保管有价证券及重要文件,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管理罪犯财产等。这种由政府出面开办的信托机构虽然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单纯以谋取利润为目的,而且其受托业务范围狭窄。当时,主要是为参战的英国军人提供方便,为其办理遗嘱信托。1925年,《法人受托者》条例颁布后,由法人办理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信托才真正开始。官营受托局在当时英国信托事业中居重要地位,但因英国工业革命后生产突飞猛进,社会上出现了大批富人,他们对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有了更多的要求,伦敦出现了私营信托公司。当时比较有名气的私营信托公司有两家,一个是伦敦受托、遗嘱执行和证券保险公司,一个是伦敦

2018中国十大信托公司

2018中国十大信托公司 2018中国十大信托公司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信托业务为主业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综合实力领先的信托公司,2009年被推举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理事长)单位,并于2012年获得连任。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是国内较早获准重新登记的38家信托投资公司。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2日,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的控股子公司。2002年2月,平安信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重新注册登记,成为全国第一批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之一。 中融国际信托 中融国际信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389号)的要求完成整顿任务并提出重新登记申请。 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关于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有关事项的批复》(银复[2002]139号),准予公司重新登记并批准更名为中融国际信托投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诚信托是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起初叫中煤信托,成立于1995年11月,2010年10月完成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加到24亿元人民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以市场为导向,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

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题目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院(系)金融与贸易系 专业金融学 学生姓名 成绩 任课教师 2011年 6 月 20 日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由我本人独立完成。有关观点、方法、数据和文献等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 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如在文中涉及到抄袭或剽窃行为,本人愿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作者签名: 签名日期: 2011 年 6月 20日 摘要 我国信托业从建立以来,就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其经营业务不断拓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内部外部问题。在接下来的论文中我会做出详细的陈述。 关键词信托;理论;现状;发展;问题;展望 Abstract

From the inception of the trust industry to have a rapid developmentin the financial sector has its own place, and continue to expand itsoperations, as China's socialist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make a greatercontribution to financial markets in China played a certain role. However,in its development process, there has been a lot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problems. In the next paper, I will make a detailed statement. Times New Roman Trust; theory; status; development; problems;Prospect 目录 一、绪言 (1) 二、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2) (一)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2) (二)中国信托业的功能 (3) (三)中国信托业的定位 (4) 三、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 (4) (一)中国信托业发展的优势 (4) (二)中国信托业发展的问题 (6) 1.内部问题 (5) 2.外部问题 (6) (三)进一步发展信托业的对策 (7) 四、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展望 (9)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3) 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绪言 我国信托业从70年代末建立以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其经营业务不断拓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问题:本身资本金就已经严重不足,筹集资金的能力也不是很强,导致了资金运用的低效率;内部管理存在缺陷,人员素质低,用人机制较不合理;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对它也有一定的不

信托公司自营业务盈利模式研究

信托公司自营业务盈利模式研究 从政策层面,信托“新两规”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充分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自营业务的监管导向――鼓励进行金融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为了检验信托公司自营业务与政策导向的适应度,本文将重点对金融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进行分析。 一、信托公司自营业务收入状况分析 (一)受证券市场影响,信托公司自营业务收入及占比较07年均有大幅下降 根据51家信托公司披露的年报,2008年51家信托公司共实现自营业务收入86亿元,行业平均数为1.69亿元,中位数为0.76亿元。与2007年相比,信托行业自营业务收入下降了94亿元,降幅达52%,平均值和中位数较07年的3.6亿元和1.8亿元均有大幅下降。 2007年自营业务收入在信托行业总收入中占比为78.03%,2008年下降至48.95%,降低了29个百分点。一方面,一些信托公司根据“新两规”的导向,回归信托主业,从而使信托业务收入占比得到提升;另一方面,证券市场持续调整,信托公司自营业务中证券投资受到较大影响,导致自营业务收入大幅下降,对总收入的贡献随之降低。(注:本文中采用的均为母公司财务指标)

图1 近两年信托行业自营业务及占比对比图 (二)各信托公司自营业务收入相差悬殊,集中度较高 从具体信托公司看,自营业务收入最高的是平安信托,达13.54亿元;最低的是交银国际信托,亏损0.72亿元。2007年,自营业务收入最高的是深圳国投,为24.5亿元;最低的是海协信托,仅185万元。通过近两年的对比,可以看到信托公司自营业务收入相差悬殊, 并且差距有进一步增大的趋势。 表1 2008年自营业务收入排名前10位

2016年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

2016年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 2016年,中国宏观经济缓中趋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三去一降一补”政策效果明显,以不变价格测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为735149亿元,GDP实现了6.7%增长率。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2016年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各项指标表明:信托业积极推进自身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速转型升级,强化风险治理,寻求增长动力,回归信托本源,科学构建商业模式,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2016年,信托资产规模跨入“20万亿元”时代,信托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一员,已经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和创造国民财富的重要途径。2016年信托业在实现信托资产规模再创历史新高的同时,不断深化落实信托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避免行业发展“脱实向虚”,以提升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发挥好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配置资源的独特优势,去通道、去链条、降杠杆,为实体经济提供针对性强、附加值高的金融服务,通过开展投贷联动、债转股、并购基金、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支持实体经济通过兼并重组去产能,去杠杆,升级做强。诸多信托机构积极探索土地流转信托、消费信托、互联网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助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棚户区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扩大内需、消费升级和民生改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一、

稳步增长:2016年信托业跨入“20万亿”时代(一)信托资产截至2016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继三季度突破18万亿后,达到20.22万亿,同比增长24.01%,环比增长11.29%。与2016年2季度同比增长8.95%相比,3季度和4季度信托资产规模增速均实现两位数增长,信托业跨入了“20万亿时代”。从季度环比增速看,2016年4个季度环比增速分别是1.70%、4.25%、5.11%和11.29%,是行业进入增长态势的实际信号。如图1中所示,自2015 年2季度以来,信托资产同比增速是逐季下降的,从2016 年3季度开始则呈现增长态势。在资产来源方面,2016年年末单一资金信托余额为101231亿元,占比50.07%,较前一季度降幅明显,单一资金信托占比在2016年呈现下降趋势;集合资金信托余额为73353.32亿元,占比36.28%,与前一季度相比上升1.47个百分点,集合资金信托占比在2016年呈现波动上升趋势;管理财产信托余额为27601.75亿元,占比13.65%,较上一季度小幅上升。集合资金信托和管理财产信托余额占比已接近50%,表明信托资产来源呈多样化分布趋势,业务结构不断优化。如图2所示。在资产功能方面,2016年年末事务管理类信托余额为100667.84亿元(占比49.79%),规模和占比分别较前一季度提高了17630.56亿元和4.08个百分点,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比在2016年呈现上升趋势;投资类信托余额为59893.74亿元(占比29.62%),规

美国金融信托业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信托业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内容提要 信托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现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促进了金融信托业 的蓬勃兴起与繁荣。美国虽然不是信托业务最早起源的国家,但却是当今世界金融行业最发达的国家。20世纪 80年代之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经营的国际化进程加快,以及众多国家对金融管制的放宽,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信托业制度和业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趋势。一是信托职能多元化,二是信托业务与其它金融业务互相交融,三是信托投资业务国际化,四是信托品种日益创新,五是信托业务交易电子化,六是养老金信托呈逐年增长态势。 我国的金融信托业是在改革开放政策推动下恢复发展起来的。从整个 社会来看,我国全社会的信用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整个社会对信托业的信任尚未完全康复,法制欠缺,监管体制仍有一些缺陷;竞争残酷,抢 夺市场无序;信托税收、财务和会计制度不健全;人才短缺,知识准备和理论水准与国外比差距较大等等一些难题和挑战。 在我国信托业制度环境、经营理念、政策体系、法律构建和主营业务 等发生深刻变化的转折时期,分析美国信托业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实际,明确我国市场化信托的发展思路和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录 一、前言??1

二、金融信托的一般性分析?2 (一)信托概述?2 (二)金融信托的性质?5 (三)金融信托的种类?7 (四)金融信托的功能?9 三、美国信托业发展历程、特点、趋势分析??12 (一)美国信托业发展的历程12 (二)美国信托业立法17 (三)美国信托制度的特点?19 (四)美国信托业发展的趋势20 四、我国信托业历史发展的沿革及现状分析??23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回顾?23 (二)我国信托业存在的问题28 (三)信托业发展的机遇??31 五、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建议?35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目标定位??35 (二)促进我国信托业发展具体措施36 注释??41 参考文献??42 论文摘要(中文)?1 论文摘要(英文)?1 一、前言 信托是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金融信托则

央企信托公司与银行待遇比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央企信托公司与银行待遇比较 篇一:关于信托公司上班的感受 在路上-我的信托职业感悟 楼主:向往的人生时间:20XX-05-1314:24:09点击:11411回复:86 回复收藏分享更多楼主 经常上天涯金融论坛,发现大家所聊所写基本都是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没有发现在信托业工作的朋友,我就想写写信托和我的工作经历,我并不是来宣传信托行业,因为它本身就是个很冷门的行业。至少在中国是这样,原因很多,监管的要求,法律的规定,社会的法制及人文思想基础等等。这些原因,我会在以后说说自己的看法。 我也不是认为金融论坛里没有信托业就感觉不平衡,呵呵,因为必须得承认信托公司是金融里的小人物,全国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在20XX年才达到2万亿,这个数字在整 个金融行业里占比是微不足道的。 为什么我说在路上,因为我在信托行业里工作至今已经

7年多,但是7年的职业人生又是何其短暂,未来还有很多路要走,所以我只能说说这7年来在信托业工作的感悟,说说自己对信托行业的理解,说说信托行业这几年走过的发展之路吧。 20XX年将末,我在学校里已经修完了所有的学分,和大多数同学一样,虽然还有近一年的学校生活没有走完,但是找工作已经提上日程,除了那些下定决心考研的人。我的梦想是去军队,我所在的学校也有这方面的优良传统,据说在送到的各个军种里都出了英雄,特别是我们上一届的同学,还有人执行任务光荣牺牲。军队是很重感情的,每年都会来学校选人,兵种齐全,陆海空,二炮,边防、森警、黄金部队等等。我学的是法学,是军队必选的一个学科,去(:央企信托公司与银行待遇比较)了是做政工,授中尉衔,上尉待遇。我热切的希望被选上,因为学校是国防培训基地,我至少射击的成绩是排了第一名的,毕业前最后一次比赛,我的成绩是200米卧射,五发,三枪十环,两枪九环。定向越野的成绩也不错。体检过关了,档案一审提走了,最终我下来了,我申请去守岛,他们说我不会游泳,呵呵,不在这说黑暗了之类的话,虽然我当时是那么想的,现在想想我当时是一腔热血,给军官写信,基本属于只要能去军队,去什么鸟不拉屎的地方都行,总之希望破灭了(女朋友高兴坏了)。 总得选择,那就选择穿制服(看来我有制服癖)的地方

信托公司实习总结报告

信托公司实习总结报告 201X年7月至XX年9月,我在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实习,实习岗位为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主要工作内容是信托合同初审工作。 一、公司介绍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是在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历经十一年整顿重组,最终吸收和兴证券股权、华西证券股权和川信红照壁大厦三项资产进行合并的基础上,引入战略投资者而设立的信托公司。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13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2段18号川信红照壁大厦。 公司共10家股东,均为国内、省内的大型企业,实力雄厚,知名度高。其中控股股东四川宏达有限公司系我国大型民营企业,拥有近300亿元总资产,位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第23位。第二大股东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首批获准更换金融许可证的六家信托公司之一,荣膺“XX年卓越公司奖”并连续两次获得“中国优秀信托公司”奖项,目前管理信托资产约1,370亿元。其余股东分别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豪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汇源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局、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

司四川省公司。 公司内部业务部门有接近二十个,因为业务的开展情况公司随时在调整业务部门的分拆与合并。主要分三类:信托业务部门,内部风险管理部门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信托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信托产品的策划、形成以及销售,风险管理部门则负责对信托产品的具体内容审核,包括期限、收益、风险以及合法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部人员的各项事务。 二、业务介绍 四川信托主要经营的信托业务包括信托投资与信托融资。其中,信托投资包括股权代持、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证券投资;信托融资包括公司及项目融资、有价证券质押融资、低成本信用融资、资产证券化、信托租赁 除信托业务外,公司还开展固有业务投资、个人理财服务以及保管箱业务。公司固有业务投资主要是开展房地产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及股权受益权回购式等贷款业务,以及股权投资、特定金融产品投资及证券投资等投资业务,合理配置资产,构建多层次投资组合,实现自有现金的保值、增值。 三、个人工作经历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合同在风险管理部的审核流程主要包括合同初审,合同分配,合同审核以及复核,最后由部门经理以及分管领导签字完成。我实习期间主要负责风险管理部信托产品合同初审以及部门内部合同审核的分配。作为合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银监发〔2009〕1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二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三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三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三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三 (三)建立前二中二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三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三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三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三 第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二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三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二授权管理二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二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二合规审查管理二市场风险管理二操作风险管理二IT系统和信息安全二估值与核算二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三 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二农村合作银行二外商独资银行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三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三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二交割和估值系统三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二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三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三 第六条 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三 (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三 (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三 (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三

中国信托业规划报告(doc 13页)

中国信托业规划报告(doc 13页)

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与困境 信托业第五次整顿结束以来的三年多里,在“一法两规”所搭建的基本制度框架下,素有“坏孩子”之称的中国信托业的行业定位由“高度银行化的混合经营模式”转向“专业化受托理财金融机构”,从而回归本业走上了健康的发展道路,并因此实现了整个行业的又一次腾飞,但相比于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国外同业都只能算是刚开始起步,其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行业战略目标不明确、监管和法律环境不完善、消费者市场成熟、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治理不完善、风险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水平不高以及人才匮乏等问题和困境。 _、中国信托业近三年取得了很大发展

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近三年来,我国信托财产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053个,大部分获得了成功。同时,信托公司以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开始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指引下,信托公司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已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目前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共59家,截至6月底,信托从业人员4600人. 图1 信托产品发行规模比较 数据来源:西南证券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中国人民大学基金与信托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我国信托业从回归本业来的发展历程,成绩是巨大的,里程碑式的。 首先信托公司发挥了它独有的制度优势。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托、不良资产处置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管理层收购信托等解决了大量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期或深层意义上所遇到的、很难解决的制度性难题,为我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购并、收购走出困境发挥了很大促进作用。 其次,信托业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基础设施信托、公用设施信托、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信托等使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多渠道的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来源,以及推动地方经济金融体系合理化和多元化都是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信托公司充分体现了它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有的作用和功能,通过集合资金信托方式,为我国居高不下的储蓄余额找到了出口,同时也满足居民投资需求,使其分享到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对于调整我国经济周期,刺激内需发挥了作用。 四是信托公司通过接连不断的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创造了很多业务模式和投资方式,在我国分业管理的条件下组合发挥了金融机构的合力作用。如通过银信、信证合作增加了理财业务、中间代理业务,有助于银行调整存贷比例和资产结构,探索信贷资产的信托化、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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