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国行政机构

中国行政机构

中国行政机构
中国行政机构

中国各级官员的权力并不是指代其自己所拥有的权力,而是由其所在行政机关的权限所决定的,因此玲s先生你所要了解的各级官员的权力其实也就是各级政府机关的权限。各级政府机关的权限都是由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的,下面给你简单介绍一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各级官员的权限:

第一、中央行政机关及中央领导的权限

行政机关,即狭义的“政府机关”。

中国是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国家,行政机关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共同组成。中央行政机关及国务院,也称中央人民政府,是管理国务和政务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各省级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当前的地方行政建制,除少数落后地区实行省、县、乡三级行政体制外,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起省、市、县、乡四级行政体制。

地方行政机关的两种属性从法律地位看,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具有两重属性。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后,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特别行政区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不同于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一)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明确界定了国务院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即在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国务院处于从属和被监督的地位;在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国务院处于国家行政系统的最高地位。

1、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构架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国务院担负着繁重的行政领导、组织和管理任务,其实际政治地位要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得多。国务院总理的职位也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职位更为重要。国务院总理是一个拥有重大实权的职务,它担负着繁重的行政决策工作。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则是一个具有荣誉性的职务。在中国当前的政治实践中,不仅国务院总理由中国共产党内重要人物担任,国务院副总理和各部、委负责人一般也都由中国共产党高层人士担任。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则有一部分是由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担任的。

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总之,国务院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局、行、署、办等组成机关。它保证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

(二)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2003年的行政改革。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主要涉及七个方面:深化国有资

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推进流通体制管理改革,组建商务部;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改革后的国务院机构设置如下:(1)国务院组成机构

其行政首长的产生,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机构共有28个。

(2)国务院办公厅

如协助总理密切与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联系,为国务院领导提供信息、反映情况、传达政令、办理文电和会议事务,承办不属于部委业务范围交办事项,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等。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与各部、委、行、署同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参加国务院常务会议。

(3)国务院直属机构

与国务院组成机构相比,直属机构的工作量较小或比较单一,其行政级别一般为副部级,称为“总局”的直属机构则为正部级。

(4)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设有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分别与中共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5)国务院特设机构

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改革后设立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进行指导和监督。

(6)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设有国家粮食局、国家测绘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出入境管理局等几十个国家局。

(7)国务院管理的其他机构

除上述列入国务院行政序列的机构外,国务院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有一些法律上未作明确规定的机构。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在制度上经历了从合议制向总理负责制的转变历程。建国之初,国务院的前身政务院实行合议制。总理负责召集政务院会议,重要决策须经全体政务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负责制。政务院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并不全由总理签署,有些还需要有相关部委的首长签署。

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四)国务院的职权配置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有18项,归结起来有以下六个方面:

立法权。

提案权。

领导权。

监督权:即监督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对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上述方面内容的不适当的命令、决定、规章予以改变或撤销。

人事权:即国务院有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行政人员。

其他权力。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地方行政机关及各级领导的权限

(一)行政建制沿革

中国当前的地方行政建制是对历史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中国后,把全国划分为36郡,推行郡县制,奠定了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行政建制。此后,中国的地方行政建制虽历经变动,但其中央集权的特性基本不变。1949年成立以后,行政区划和行政建制经历了多次调整,概括地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自1949年至1954年,地方政府机关实行大区、省、县、乡四级体制。第二阶段自1954年至1966年,地方政府机关实行省、县、乡(人民公社)三级体制。第三阶段自1966至1976年,行政区划和各级地方政府遭受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了“一元化”的革命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召开。第四阶段自“文虎大革命”结束至今,地方政府机关实行省、县、乡三级制和省、市、县、乡四级制同时并存。

(二)省级人民政府

1、省制的沿革与现状

2、省级政府的地位、组成与任期

中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们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同时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服从国务院。这就是说,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双重从属性质:它们既对选举产生它们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又必须服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

省级政府的组成与任期

3、省级政府的机构与职权

省级政府的机构设置与国务院具有一定的类似之处。根据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的原则,省级政府参照国务院职能部门的设立情况,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设置与国务院基本相应的行政机构。省级政府所设行政机构的名称不一,比较常见的是“厅”、“局”、“委”等。这些机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不列入省级政府的行政序列,但省级政府应当协助它们开展工作,在某些事项上拥有监督及综合协调权。

省级政府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大体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4、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专员公署

但在实践中,地区行政专员公署事实上行使一级政府机关职能,地区行政专员公署事实上行使一级政府机关的职能,地区行政专员公署对本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而决不仅仅只是“监督检查”。

(三)市级人民政府

1、市制的沿革与现状

截至1997年底,全国的建制市增加到668个,其中:直辖市(省级)4个,副省级和地级市222个,县级市442个。在城市规模上,按辖区内非农业人口数量,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50-100万为大城市,20-50万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为小城市。

2、市级政府的组成、机构和职权

市级政府的组成。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市级政府全体会议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县级市政府的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

地级以上政府的机构设置一般多于同级其他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一般而言,地级以上政府所设机构称为“委”、“厅”、“局”,县级市政府所设机构称为“局”、“委”、“科”。

市级政府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与省级政府的职权基本相同,大体可以归纳为6个方面:就是行政执行权、行政领导与管理权、行政指令权、行政监督权、人事行政和行政保护权。

3、市级政府的分类

中国当前城市在行政级别上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和县级四个层次。

(1)直辖市政府。中国现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个直辖市。直辖市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领导体制、职权配置与省、自治区相同。由于城市管理的特殊性,直辖市政府的机构设置一般多于省、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以下设区、县政府。

(2)副省级市政府。

(3)地级市政府。

(4)“市管县”体制。

市管县体制是中国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相对于地区行署来说,“市管县”体制的优越性。“市管县”体制将作为省级政府派出机关的地区行署转变为省县之间的一级政权,使省县之间的一级行政层次由虚变实,优化了中国地方行政管理幅度和管理层级,为逐步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

(四)县级人民政府

1、县级人民政府的地位、组成与领导体制

县级政府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自治旗政府。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等组成。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政府每届任期5年。县级政府分别由县长、市长、区长主持本级政府的工作。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经有关会议讨论,最后由行政首长决定。

2、县级政府的机构与职权

县级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之为“委”、“办”或“局”。其设立、增加或者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政府的职权共有10项,与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基本一样。需要说明的是,县级政府没有行政立法权,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3、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县级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关。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街道办事处,在一些偏远地区还设有区公所。

(1)街道办事处

地方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地方政府机关,因此也就不存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副主任由市辖区或者县级市政府委派。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能

(2)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政府在必要时,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它的派出机关。区公所设区长一人,副区长、秘书和助理员若干人,由县政府委派。最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向县政府负责报告工作。

4、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居民委员会

(五)乡级人民政府

1、乡镇建制的沿革与现状

乡,1982年宪法规定,乡、民族乡政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

镇的建制,新中国成立后,镇的建制经历了多次调整。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规定了新的建镇标准,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建制镇的发展。

2、乡级政府的组成、机构与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政府设乡长一人、副乡长若干人。镇长1人,副镇长若干人。其中民族乡政府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公民担任。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每届任期3年。

乡级政府机构,它们既是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接受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同时接受乡镇政府的领导或指导。

乡级政府的职权

3、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与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皆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体制,使广大农民第一次获得了自由选举“社区领袖”的民主权利,增强了乡村社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实现了乡村自治及其民主化的制度创新。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事部 【发布文号】人培干发(1989)5号 【发布日期】1989-11-04 【生效日期】1989-1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1989年11月4日人培干发(1989)5号) 为了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同时为逐步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展培训创造条件,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对工作人员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培训,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一手抓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体现培训和任用相结合的方针。接受培训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培训的质量与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各级人事部门,尤其是人事部门的领导同志,对培训工作的意义、作用及其地位,要有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二、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放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首位,这对机关建设既具有战略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要作为基本思想来教育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列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当前主要应当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包括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马列主义哲学、逻辑学以及国家学说,以指导政府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三、做好岗位培训工作,有利于在公务员制度实施后,与公务员培训工作相衔接。要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人员现状,确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的标准和内容。要组织学习政府管理科学化必须具备的理论、专业知识、管理技能和行为规范。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解决政府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培训课程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共修课,如国家行政

中国政府机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地震信息网 新华通讯社 中国工程院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航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档案局

日本政府结构

天皇是国家元首 日本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现将日本部分机构名称和官衔做简要介绍。 厚生劳动省:由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而成,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国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险、食品安全监督、就业以及劳动生产安全保障等,相当于我国的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民政部所承担的工作。 文部科学省:由原文部省和科学技术厅合并而成,主要分管全国的初等和高等教育、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运用等工作。相当于我国的教育部、文化部、科学技术部以及国防科工委所承担的工作。 国土交通省:主要负责日本全国的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公路交通的建设和管理,铁道交通的监管及气象、地震的预报和预防等方面的工作。另外,负责海上交通安全、船舶出入港口以及打击海上走私和犯罪等工作的海上保安厅也隶属于国土交通省。该省主管的业务范围基本上相当于我国的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旅游局和负责海岸警备、海上安全的武警部队等的工作。 内阁官房长官的职务十分重要,是仅次于内阁总理大臣(首相)的第二号人物。总理大臣出国访问或因故不能管理国家,基本上都由内阁官房长官代理行使首相权限,被称为政府的“大管家”。 日本有1都1道2府43县,属于同一级别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其行政首长称为知事。东京都知事相当于北京市市长,但东京都还下属20多个市,所以习惯上称东京都知事,而不译成东京市市长。 中央省厅一览 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当前的中央省厅一览。中央省厅于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进行再编,大致形成了现在的体制框架。粗字体为以国务大臣为首的行政机关。 省厅名设置所根据的法律、备注等 内阁官房内阁法 内阁法制局内阁法制局设置法 安全保障会议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 人事院国家公务员法。属内阁管辖。 内阁府 宫内厅 公正交易委员会 国家公安委员会 警察厅 金融厅 内阁府设置法 宫内厅法。虽不是内阁府的直属局,却是“内阁府的组成部分”。(内阁府设置法第48条)禁止垄断法。于2003年(平成15年)4月9日由总务省的直属局改为内阁府的直属局。“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 警察法。“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同法第4条第1项),为“管理警察厅”(同法第5条第2项)的内阁府之直属局。委员长由担任。(同法第6条)。 警察法。是国家公安委员会中的“特别机关”(内阁府设置法第56条)。 金融厅设置法。为内阁府之直属局。

日本政府机构介绍

日本行政机构由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组成。 1、中央行政机构 日本的中央机构主要指内阁,内阁领导下的机构由内阁机构、总理府及其所属机构和16个内阁部门组成,具体是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人事院,内阁府,复兴厅,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日本实行以天皇为象征的议会内阁制。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是日本的最高行政机构,一切重要决策皆由内阁制定和执行。内阁由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但所有内阁成员都必须是文职人员。内阁总理大臣也称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脑,由国会提名经议员选举产生,并经天皇任命。内阁其余各国务大臣均由总理大臣任命,但其中1/2以上必须从议会议员中选任。战后以来,历届内阁绝大部分成员是由在议会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执政党)的议员组成,该党的领袖(总裁)便成为当然的内阁总理大臣。 1.1内阁机构 内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辅助总理大臣,协助内阁工作,承上启下,审理有关提交内阁进行决策的事项。内阁机构包括: 内阁官房,即政府办公厅,是内阁执行行政事务的主要助手,主管内阁的日常事务,调查、搜集国内外情报,研究审议内外政策,为内阁决策提供根据。内阁官房长官由总理大臣任命,是内阁中掌握实权的人物。下设有参事官室、审议官和调查官室。 内阁法制局,是内阁的法律顾问和咨询机关,主要负责审查有关法律案、政令案、条约案,并向内阁申述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制的事项。法制局长官虽然不是内阁成员,但可以出席内阁所有会议,发挥重要作用。 人事院,是协助内阁管理人事行政的独立性机构,负责主持国家公务人员的考试、晋升、任免,决定其职别、薪俸等事项。人事官不受内阁更迭的影响,保护相对稳定性。人事院由人事官组成人事会议,下设事务总局,专管人事院的业务工作。 安全保障会议,是内阁总理大臣在国家安全方面的咨询机构,实际上是日本国防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包括内阁总理大臣(担任议长)、副总理大臣、外务大臣、大藏大臣、防卫厅长官、经济企划厅长官和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等。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1957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 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 (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 (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 (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四、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

对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应该在适当会议上或者报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五)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六)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 (七)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

日本政府机关名称

机关名称首长名称设置法源、备注等 内阁内阁总理大臣日本国宪法、内阁法。 内阁官房内阁官房长官内阁法 内阁法制局内阁法制局长官内阁法制局设置法 安全保障会议安全保障会议议长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 人事院人事院总裁国家公务员法。属内阁管辖。 内阁府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府设置法 北方对策本部北方对策本部长内阁府设置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金融危机应对会议金融危机应对会议议长内阁府设置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食育推进会议食育推进会议会长食育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少子化社会对策会议少子化社会对策会议会长少子化社会对策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高龄社会对策会议高龄社会对策会议会长高齢社会对策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中央交通安全对策会议中央交通安全对策会议会长交通安全对策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犯罪被害者等施策推进会议犯罪被害者等施策推进会议会 长 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自杀综合对策会议自杀综合对策会议会长自杀对策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消费者政策会议消费者政策会议会长消费者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国际和平协力本部国际和平协力本部长联合国维和行动协助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日本学术会议日本学术会议会长日本学术会议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官民人材交流中心官民人材交流中心长国家公务员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宫内厅宫内厅长官内阁府设置法、宫内厅法。虽不是内阁府的直属局,却是“内阁府的组成部分”(内阁府设置法第48条)。 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长内阁府设置法、禁止垄断法。“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 国家公安委员会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内阁府设置法、警察法。警察法。“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同法第4条第1项),“为管理警察厅”(同法第5条第2项)的内阁府之直属局。委员长由国务大臣担任。(同法第6条)。 警察厅警察厅长官警察法。国家公安委员会之特别机关。 金融厅金融厅长官[1]内阁府设置法、金融厅设置法。内阁府之直属局。 消费者厅消费者厅长官[2]内阁府设置法、消费者厅及消费者委员会设置法。内阁府之直属局。 总务省总务大臣总务省设置法 中央选举管理会中央选举管理会委员长总务省设置法。总务省之特别机关。 政治资金优化委员会政治资金优化委员会委员长政治资金规正法。总务省之特别机关。 公害等调整委员会公害等调整委员会委员长公害等调整委员会设置法。总务省之直属局。 消防厅消防厅长官消防组织法。总务省之直属局。 法务省法务大臣法务省设置法 检察厅检察总长法务省设置法、检察厅法。法务省之特别机关。 公安审查委员会公安审查委员会委员长公安审查委员会设置法。法务省之直属局。 公安调查厅公安调查厅长官公安调查厅设置法。法务省之直属局。 外务省外务大臣外务省设置法。

国家行政机关教案

第2课时国家行政机关 1教学分析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教学难点: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2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图一图二图三 思考:图一至图三中的工作人员分别是哪些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 提示:图一是交管部门,图二是税务部门,图三是工商部门。 教师总结: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活动一:时事再现 受国务院委托,环保部部长2017年4月24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研究处理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报告提到:过去一年,环境质量在全国范围和平均水平上总体向好,但某些特征污染物和部分时段部分地区出现恶化。 1.思考:环保部部长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这说明了什么?

提示: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我国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领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环保部门的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受到全国人大的监督等。 活动二:案例分析 (阅读教材第82页的第一个“探究与分享”) 2.思考:从上述内容看,市政府与市人大之间是什么关系? 提示:市政府由市人大选举产生,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大的监督。 3.教师总结: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有关法律、决议和决定。 4.思考:行政机关为什么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5.教师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行政机关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目标导学二:行政机关的职权 活动三:七嘴八舌说职权 (阅读教材第83页的第一个“探究与分享”) 1.问题:你还知道哪些行政机关?它们有哪些职权?请举例说明。 提示:我国的外交部门,通过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代表国家和政府办理外交事务,承办党和国家领导人与外国领导人的外交往来事务。 2.教师归纳: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包括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检察、计划生育等方面。 活动四:小成回老家 (阅读教材第83页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 3.思考:从材料中可以看出,国务院和县政府的职权有何不同? 提示: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和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4.教师强调:行政机关层级不同,职权也不同。 活动五:大家来讨论 (阅读教材第84页“探究与分享”) 5.思考:以上同学的说法对吗?请谈谈你的看法。 提示:说法都是正确的。行政机关享有哪些职权,具体如何行使职权,都必须严格遵照

日本政治结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日本政治结构与选举制度简述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审计 学生姓名:罗睿 16125300 任课教师:孙夕龙 北京交通大学 2017年4月

目录 目录 ................................................................................................................. III 引言 (1) 1政治结构主要特点 (2) 1.1战后日本新宪法 (2) 1.2日本特有政治结构 (2) 1.2.1议会内阁制 (3) 1.2.2一极多党的政党制度 (4) 1.2.3多级单轨的司法系统 (4) 2日本选举制度 (5) 2.1中选区制向小选区制的过渡 (5) 2.1.1中选区制 (5) 2.2选民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变化 (6) 2.2.1小选区制的实施 (7)

引言 日本近代政治结构的形成与发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维护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主要环节,是建立现代政治体制国家的探索过程。明治维新后日本废除了幕府制度,重新建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统治,为了加强和确保天皇“万世一系”的统治,1889年制定了《大日本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天皇,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直接统帅军队;由天皇任命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组成内阁,内阁在法律上对天皇负责;日本帝国议会由世袭的贵族院和选举产生的众议院组成,对天皇起咨议作用。“明治宪法”确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政体,立法权和行政权依然掌握在天皇手中。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国土狭窄、资源匮乏、市场狭小的矛盾日益突出,日本大步走上侵略扩张的道路。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机构的演变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机构的演变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机构的发展演变 一、地方行政机构的发展演变 1、夏商两代:方国制。 夏商两代,地方上封侯和伯,侯、伯作为臣服于商朝的方国首领定期向商王纳贡,并奉命征伐。 2、周代:分封制 周武王把王畿(jī)以外的广大地区的土地和人民授予王族、功臣和古代帝王的后代,让他们建立诸侯国,拱卫王室。西周的分封制分封的是土地和人民,受封对象是古代王族、功臣和古代帝王的后代。周初分封的诸侯,大多数是王室同姓子弟,他们多被分封到重要地区。 3、秦:郡县制。秦朝建立后,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秦始皇把全国分为36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一郡之内又分若干县。后来,随着边境的开发和郡治调整,增至40余郡。 4、汉:①郡国并行制:汉高祖平定天下后,吸收周朝和秦朝教训,实行郡国并存的地方行政体制。这些同姓诸侯国在汉初稳定局势和平定诸吕之乱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后来,封国日益强大,威胁中央政权,汉景帝时酿成了吴楚七国之乱(吴王刘濞(bì)联合其他六国诸侯王发动叛乱)。经过汉景帝“削藩”和汉武帝“推恩令”,王国势力被削弱,诸侯王被解除军政大权,只能衣食租税,封国名存实亡。(“推恩令”:诸侯死后,除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子弟可分割王国的部分土地成为列侯,由郡统辖,结果王国越分越小。)②刺史制度:汉武帝后期,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名,代表中央监察地方。东汉末年,州成为郡的上级机构(刺史改称州牧),地方行政体制由郡、县两级制变成了州、郡、县三级。 附:在楚汉战争中,刘邦为了联合力量打败项羽,分封了一些重要将领为王。刘邦即位后开始铲除异姓王。刘邦在翦除异姓王的同时,又分封了一批刘姓子弟为王。刘邦在总结秦亡的原因时,除了确认暴虐是主要原因外,还认为没有分封同姓子弟为王也是秦短命的关键所在。在经济凋敝的条件下,刘邦也无力直接控制全国,想依靠刘氏宗族的力量,作为皇权的屏障。刘邦晚年和群臣杀白马盟誓:“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以同姓王代替异姓王,在当时确曾起到了拱卫中央皇权、巩固刘氏天下的作用,但也种下了叛乱和分裂的祸根。《西汉会要》:“汉祖龙兴,取周秦之制而兼用之,其亦有意于矫前世之弊矣。”5、隋:①隋文帝时减去郡级区划,保留州、县两级制。②隋唐实行科举制,打击士族势

中国地级行政单位一览

中国地级行政单位一览(共333个) 地级市286个 省属市(255个) 安徽省(16个):安庆市,蚌埠市,亳州市,池州市,滁州市,阜阳市,合肥市,淮北市,淮南市,黄山市,六安市,马鞍山市,宿州市,铜陵市,芜湖市,宣城市 福建省(9个):福州市,龙岩市,南平市,宁德市,莆田市,泉州市,三明市,厦门市,漳州市 甘肃省(12个):白银市,定西市,嘉峪关市,金昌市,酒泉市,兰州市,陇南市,平凉市,庆阳市,天水市,武威市,张掖市 广东省(21个):潮州市,东莞市,佛山市,广州市,河源市,惠州市,江门市,揭阳市,茂名市,梅州市,清远市,汕头市,汕尾市,韶关市,深圳市,阳江市,云浮市,湛江市,肇庆市,中山市,珠海市 贵州省(6个):安顺市,毕节市,贵阳市,六盘水市,铜仁市,遵义市 海南省(3个):海口市,三沙市,三亚市 河北省(11个):保定市,沧州市,承德市,邯郸市,衡水市,廊坊市,秦皇岛市,石家庄市,唐山市,邢台市,张家口市 河南省(17个):安阳市,鹤壁市,焦作市,开封市,漯河市,洛阳市,南阳市,平顶山市,濮阳市,三门峡市,商丘市,新乡市,信阳市,许昌市,郑州市,周口市,驻马店市 黑龙江省(12个):大庆市,哈尔滨市,鹤岗市,黑河市,鸡西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齐齐哈尔市,七台河市,双鸭山市,绥化市,伊春市 湖北省(12个):鄂州市,黄冈市,黄石市,荆门市,荆州市,十堰市,随州市,武汉市,咸宁市,襄阳市,孝感市,宜昌市 湖南省(13个):常德市,长沙市,郴州市,衡阳市,怀化市,娄底市,邵阳市,湘潭市,益阳市,永州市,岳阳市,张家界市,株洲市 吉林省(8个):白城市,白山市,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四平市,松原市,通化市 江苏省(13个):常州市,淮安市,连云港市,南京市,南通市,宿迁市,苏州市,泰州市,无锡市,徐州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 江西省(11个):抚州市,赣州市,吉安市,景德镇市,九江市,南昌市,萍乡市,上饶市,新余市,鹰潭市,宜春市 辽宁省(14个):鞍山市,本溪市,朝阳市,大连市,丹东市,抚顺市,阜新市,葫芦岛市,锦州市,辽阳市,盘锦市,沈阳市,铁岭市,营口市 山西省(11个):长治市,大同市,晋城市,晋中市,临汾市,吕梁市,朔州市,太原市,忻州市,阳泉市,运城市 山东省(17个):滨州市,德州市,东营市,菏泽市,济南市,济宁市,莱芜市,聊城市,临沂市,青岛市,日照市,泰安市,潍坊市,威海市,烟台市,枣庄市,淄博市 陕西省(10个):安康市,宝鸡市,汉中市,商洛市,铜川市,渭南市,西安市,咸阳市,延安市,榆林市 四川省(18个):巴中市,成都市,达州市,德阳市,广安市,广元市,乐山市,泸州市,眉山市,绵阳市,南充市,内江市,攀枝花市,遂宁市,雅安市,宜宾市,资阳市,自贡市青海省(2个):海东市,西宁市 云南省(8个):保山市,昆明市,丽江市,临沧市,普洱市,曲靖市,玉溪市,昭通市 浙江省(11个):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丽水市,宁波市,衢州市,绍兴市,台州市,温州市,舟山市 自治区属市(31个)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 (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 (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 (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作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四、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 对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应该在适当会议上或者报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末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五)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六)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 (七)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 (八)浪费国家财产,损害公共财物的; (九)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 (十)泄露国家机密的; (十一)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 六、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七、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违反国家纪律的工作人员,在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最新资料推荐------------------------------------------------------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作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1/ 7

四、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 对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应该在适当会议上或者报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末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五)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六)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七)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八)浪费国家财产,损害公共财物的;(九)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十)泄露国家机密的;(十一)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十二)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 六、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七、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违反国家纪律的工作人员,在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1

中国行政机构

中国各级官员的权力并不是指代其自己所拥有的权力,而是由其所在行政机关的权限所决定的,因此玲s先生你所要了解的各级官员的权力其实也就是各级政府机关的权限。各级政府机关的权限都是由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的,下面给你简单介绍一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各级官员的权限: 第一、中央行政机关及中央领导的权限 行政机关,即狭义的“政府机关”。 中国是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国家,行政机关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共同组成。中央行政机关及国务院,也称中央人民政府,是管理国务和政务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各省级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当前的地方行政建制,除少数落后地区实行省、县、乡三级行政体制外,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起省、市、县、乡四级行政体制。 地方行政机关的两种属性从法律地位看,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具有两重属性。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后,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特别行政区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不同于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一)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明确界定了国务院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即在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国务院处于从属和被监督的地位;在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国务院处于国家行政系统的最高地位。 1、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构架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国务院担负着繁重的行政领导、组织和管理任务,其实际政治地位要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得多。国务院总理的职位也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职位更为重要。国务院总理是一个拥有重大实权的职务,它担负着繁重的行政决策工作。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则是一个具有荣誉性的职务。在中国当前的政治实践中,不仅国务院总理由中国共产党内重要人物担任,国务院副总理和各部、委负责人一般也都由中国共产党高层人士担任。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则有一部分是由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担任的。 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总之,国务院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局、行、署、办等组成机关。它保证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 (二)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2003年的行政改革。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主要涉及七个方面:深化国有资

日本的政治结构

第一节日本政治结构主要特点日本近代政治结构的形成与发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维护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主要环节,是建立现代政治体制国家的探索过程。明治维新后日本废除了幕府制度,重新建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统治,为了加强和确保天皇“万世一系”的统治,1889年制定了《大日本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天皇,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直接统帅军队;由天皇任命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组成内阁,内阁在法律上对天皇负责;日本帝国议会由世袭的贵族院和选举产生的众议院组成,对天皇起咨议作用。“明治宪法”确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政体,立法权和行政权依然掌握在天皇手中。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国土狭窄、资源匮乏、市场狭小的矛盾日益突出,日本大步走上侵略扩张的道路。1929年爆发了世界经济危机,国际资本主义间的矛盾使国内阶级矛盾更加突出,和日本的军阀政治相联系,通过1932年的5.15事件和1936年的2.26事件日本彻底军国主义化。日本为了加紧对中国的侵略,策划并制造了1931年的9.18事变和1937年的7.7事变,使日本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矛盾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终于爆发了太平洋战争。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后,处于美国占领之下,天皇的战争责任勿庸置疑,但美国为了远东争霸的需要保留了天皇。1947年日本制定了新宪法,建立了议会君主制的现代天皇制。天皇原有的权力被剥夺殆尽,不再有统帅军队、缔结条约、决定立法的权力。天皇的实际职能与英王相似,但又有所不同,英王是法律上明确的世袭国家元首,是一切权力之源。而日本宪法明确主权在民,天皇只是国民整体的象征,没有明确规定他是国家元首。战后日本新宪法确立了以下两点: 1,确立了议会民主制宪法抛弃了以天皇为中心的近代天皇制度,而仿效欧美建立了以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的议会民主制,确立了“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本主义宪政民主原则。对君主和议会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换位——原帝国议会只起对天皇协助和咨询作用,天皇垄断一切权力;新宪法规定由民选的议会行使立法和监督之权,内阁向议会负责。 2,放弃战争宪法第9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决不以武力威吓或以武力作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手段。不保持陆海空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据此,战前所有的军事机构均被撤销。但朝鲜战争后,美国中止日本“非军事化”的政策。1954年日本组建了陆海空自卫队,以后军力不断增长。20世纪80年代以来,军国主义有所抬头,军事大国野心时有表现。军费开支突破GNP1%限额,现在仅次于美国。依新宪法建立的政治结构成为日本宪政民主的主要载体。在战后几十年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套日本特有的政治结构。其特征为:一,议会内阁制日本实行议会内阁制政体。其特点为议会中心、内阁(首脑)集权、“议”“行”相容、议会内阁互相制约。 1)议会中心根据日本内阁制原则,哪个政党执党,取决于其在议会拥有多数议席或能结盟凑足多数。所以政党活动首先而且主要围绕争夺国会议席进行。只有在国会选举中获胜,政党才能组阁,否则就沦为在野党。政党发挥的影响力也取决于在议会中席位的多少。 2)内阁(首脑)集权议会是政治舞台的中心,但只议政表态,实际的问题,要政府解决,政府的权力又集中在内阁乃至首相手中。日本首相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集中权力,取决于执政党能否在选举中获得稳定多数及其在党内的领导地位,相当微妙和复杂。如果首相是党内最大派系的领袖,便可以象英国首相一样大权独揽,甚至在下野后仍可以操纵大权。比如田中角荣控制了自民党内被称为“田中集团”的最大派系,因“洛克希德”案下野后仍控制日本政治多年。20世纪80年代,自民党副总裁金丸信是自民党的实权派,首相的当选必须得到他的同意。所以首相如果没有最大派系为依托,便不可能长期稳定执政,重要决议都要看别人的脸色。 3)“议”“行”相容日本内阁制政体的形式是“议行合一”,但“议”谁都可以“议”,在“行”上只是由议会极少数人控制。这部分人就是内阁成员,他们既是议员又是

中国政府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政府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刘智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1978年改革开放后又先后于1982年、1988年、1993年进行了三次机构改革。始于1998年的第四轮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从以往机构改革的历史经验来看,中国政府机构存在着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政府机构设置不稳定 这种不稳定性是有迹可寻的,基本上是在三个层面进行周期性循环:从政府职能上看,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经济管理权力之间的配置上进行权力下放与上收之间的循环;任何政府机构的设置都以职能为核心,职能的变化直接导致另外两个层面的变化——在政府机构设置上进行分开与合并、撤销与增加之间的循环;在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数量上进行精简与膨胀之间的循环。 在1978年前后两个时期导致政府机构出现有规律变化的原因有所不同。此前是由计划经济体制运行的内在逻辑决定的;此后则是由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造成的。 计划经济的主要特征是用行政力量来配置资源和主宰经济活动,本应由市场和企业承担的种种经济职能被集中到政府中来[1],它客观上要求一个规模庞大、复杂完备的政府机构以便承担和实现这些职能,其结果必然导致政府行政机构——主要是经济管理机构的不断细分和不断膨胀。就是说,计划经济体制是巨型政府的经济基础[2]。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1949年发表的演讲《大步进入社会主义》中对此有过论述:几乎不可能设想,这种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即由国家当局控制生产资料、决定怎样生产、生产什么以及谁该得到什么的那种社会组织)可以没有庞大的官僚机构来管理生产和分配过程。 1949年政务院(即国务院的前身)成立时,设立政法、财经、文教、人民监察四个委员会,分管35个部门,机构比较精简。1953年,由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加强了中央计划指导,中央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开始向直接、微观方面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分化为专业管理部门,如重工业部进一步细分为一机部、二机部、建筑工程部和地质部;从财政部中分出了粮食部;贸易部一分为二,变成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这样,政务院的机构由35个增加到42个,经济管理部门增加到21个。1954年国务院成立,计划程度进一步提高。为加强直接管理,撤销了四个委员会,改设八个办公室,实际上是管理权力的进一步细化,行政机构相应增加到64个,其中经济管理部门达到35个。到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社会主义体制的初步建立使中央政府集权的范围空前扩大,经济管理部门管理的产业越来越多,原来的机构设置已经无法适应庞大的管理业务,遂更细致地划分了管理系统:撤销了重工业部和燃料工业部,分设和增设了冶金工业、化学工业、建筑材料工业、煤炭工业、电力工业、石油工业、森林工业等部。同时,为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协调能力,又增设了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技术委员会两个综合职能部门。这样,国务院的机构膨胀到81个,是建国后的第一个高峰[3]。 但这一体制的弊端也很快暴露出来——中央集权过多,统得过死,地方和企业都丧失了自主性和灵活性,经济发展陷入停滞状态,地方政府纷纷要求中央放权。1956年4月,毛泽东在中央书记处做的题为《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指出,传统的苏联体制的弊病,主要在于权力过分集中,损害了地方政府、生产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必须加以改革。他说:“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的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4]于是,中央提出改革国家行政体制,开始下放权力;一部分由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下放给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由1957年的9300个减少到1958年的1200个[5];同时,国务院所属机构裁减了21个部门,机构减少到60个。 计划经济正常运行的前提是中央高度集权,政令统一,步调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一旦权力下放,政出多门,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又没有市场的调节,由中央政府宏观协调失控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是必然的。到1959年,这种混乱已发展到比较严重的程度。于是,从1960年开始,中央重新强调集中统一,反对半无政府主义,被撤销的部门陆续

日本的政治制度——附图

案例一日本的政治制度 一、政体 日本实行以天皇为国家象征的议会制。日本的宪法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天皇的权限只在形式上。天皇虽有任命总理大臣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但前者须经国会提名,后者由内阁总理大臣提名。天皇的有关国事活动必须由内阁建议和承认。天皇只能按内阁的决定,作礼仪上或形式上的活动。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两院议员均由国民选举产生。众议院每名议员,任期4年;参议院议员,任期6年,其中参议员每3年改选一半。宪法规定,国会职权有立法权、对政府的监督权以及外交、财政和司法的监督权。 法院是日本的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所有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日本宪法及法律约束”。 众议院选举决定内阁执政党

二、政党制度 日本是多党制国家,参加日本政治活动的政党有自民党、社会党、公明党、民社党、共产党、新生党、新党等。 三、 当今社会,东方国家多走社会主义道路,西方国家多走资本主义道路。然而,地处亚洲的日本,却是一个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东方国家。日本,它的发展离不开政治制度的支持,日本的政治制度必然也有值得探讨与学习的地方。 除三权分立外,日本实行中央与地方相对分权的地方自治管理形式。地方自治体行政首长、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员由地方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地方自治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条例。“仅适用于某一地方的特别法,非经该地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支不得制定”。

四、小结 在这里我要不得不夸一夸日本的政治制度。一提到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度,真的要夸日本的制度,日本的民主制度要比美国的先进,美国的各种制约,日本的更多,更仔细,也更稳定。 日本的政治制度,最关键最关键的,是选政党而不选人。在这里,我是指的最高领导,在日本的制度中,就不是大选产生的。日本的制度选举什么?选举由哪个党来执政。当然是哪个党在选举中胜出,就由哪个党执政。至于那个党推出哪个人来当国家最高领导,则是那个党自己决定的。当然也要通过国会走一下过场,但是这个过场的结果是人人都知道的。这么一来,经常出现的情况就是,日本的首相换起来容易,经常性地就被执政党所撤换了。这一点,正是我认为非常非常非常合理的一部分。 为什么这样做合理?要知道,选举就是一种授权,是人民的授权,人民授权给一个党,这当然很合理,是由党来负责,而不是由个人来负责。因此,人民不直接选个人,就是不直接授权给个人。 其实,党和企业也差不多。比如说,现代市场经济,经济合同都是和一个企业订的,而不是和一个个人订的。和个人订的合同,通常都不太可靠。 虽然他们也经历过封建的时期,政治混乱的年代,但是改革毕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我们不能否认明治天皇等英雄的贡献,以及一系列人在为日本繁荣中所做出的贡献,但是制度的完善确实是日本跻身世界发达国家行列的最大政治保障。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