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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修改稿四)zui zhong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修改稿四)zui zhong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修改稿四)zui zhong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并考虑用地的兼容性。

第七条建设用地一般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规划建设的用地,其范围应根据市政规划条件,结合项目建设需求和用地现状具体确定;市政建设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规划控制用地。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旧城区小于5000平方米、新城区小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用地,应尽量按相应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建筑工程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准建设:

(一)毗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

(四)因其它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用地性质的兼容,是指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时,规划用地性质具有的多种选择。具体建设用地可兼容的性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表一及具体申请内容研究确定。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仓储

用地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U

绿地R

1

R2 R3

C1,

C2

C3,C4

C5,C6

M

1

M

2

M

3

W

1

W

2

G

1

G

2

1 低层居住建筑√○○×○××××××××

2 多层居住建筑×√√×○○×××××××

3 高层居住建筑×√√×○○×××××××

4 单身宿舍×√√×√√○×○×○××

5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

小学、幼托机构)

√√√○○○×××××××

6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7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

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

化馆等)

√√√×○○×××××××

8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9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卫生站、街道医院、

养老院等)

√√√×○○×××××××

10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用地公用

设施

用地

U

R

1

R2 R3

C1,

C2

C3,C4

C5,C6

M

1

M

2

M

3

W

1

W

2

G

1

G

2 (含出租汽车站)

11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

(派出所、居委会等)

√√√○○○○×○×○××

12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

加工场

×√√○○○○×○××××

13 小型农贸市场×√√××√○×○××××

14 小商品市场×√√○○√○×○××××

15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

区级、下同)行政办公

建筑

×○○√√○○×○××××

16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

设施

×○○√√○○×○××××

17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

(图书馆、博物馆、美

术馆、音乐厅、纪念性

建筑等)

×○○○○××××××××

18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

(影剧院、游乐场、俱

乐部、舞厅、夜总会)

×××○○○×××××××

19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20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

设施

×○○××××××××××

21 特殊医院(精神病院、

传染病院)需单选址

×××××○×××××××

22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23 一般旅店×○○√○○××○××××

24 旅游宾馆×○○√○○×××××××

25 商住综合楼×√√√○○×××××××

26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

××××√○×××××××

27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28 科研设计机构×○○○√○○××××××

29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

染的工厂

×○○×○√××○×○××

30 对环境轻度无干扰、污

染的工厂

×××××○√×○×○××

31 对环境严重无干扰、污

染的工厂

×××××××√×××××

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用地公用

设施

用地

U

R

1

R2 R3

C1,

C2

C3,C4

C5,C6

M

1

M

2

M

3

W

1

W

2

G

1

G

2

32 普通储运仓库×××××○○×√×○××

33 危险品仓库×××××××××√×××

34 农、副、水产品批发

市场

×××××○○×○××××

35 社会停车场、库×○○○○○○○○×√××

36 加油站×○○○○○○×○×√××

37 汽车维修、专业保养场

和机动车训练场

×××××○○×○×√××

38 客、货运公司站场×××××○○×○×√××

39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40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

火葬厂

×××××××○○○√××

41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备注:1、√表示适建;×表示不适建;○有条件适建,由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表中未列出的其他建设用地不能设置与其他用地性质不同的建设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十一条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二条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超出表二规定的参考值;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超出表三规定的参考值;工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有关规定对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的用地的,应根据其规划性质划定不同类型用地,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表二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考值

S<3ha3ha≤S<20ha S≥20ha

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

居住用1—3层0.8 35% 0.75 32% 0.7 30% 4—6层 1.930% 1.7 28% 1.6 26% 7—17层 2.8 28% 2.6 26% 2.4 24%

地≥18层 3.8 25% 3.5 22% 3.2 20% 备注:1、S-用地面积(ha)。

2、建筑层数计算:从建筑室内地坪正负零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屋顶。顶部跃层及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不计算建筑层数。

表三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考值

S<3ha S≥3ha

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

商业金融及办公类用地

H≤24m 2.7 50% 2.5 45% 24m<H≤50m 3.5 45% 3.0 40% H>50m 5.0 40% 4.0 35%

备注:1、S-用地面积(ha),H-建筑高度(m)。

2、建筑高度计算:由室内地坪正负零算至算至檐口顶面或女儿墙顶面。

第十三条居住类项目中的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类型的项目,其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可在表二及表三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本规定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确定。

第三节地下公共空间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地下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市政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以及其他各类建设用地与地表垂直深度超过15米的空间。

第十五条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以社会效益优先。

第十六条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保护空间资源,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与发展需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下公共空间资源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

(一)浅层空间:地下0-15米(含15米);

(二)中层空间:地下15-30米(含30米);

(三)深层空间:地下30米至更深范围。

第十七条开发利用地下公共空间应兼顾人民防空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应有利于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应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及修改涉及人防建设的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须征求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地下公共空间的规划条件应包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相关内容,还应明确地下公共空间的水平和竖向联系、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出入口标高等内容。

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或地下空间之间可按垂直空间深度分层确定规划条件,由不同建设单位分别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地下建设工程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及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空间层次内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规划条件中无明确规定的,开发深度应控制在15米以内。有特殊要求的,须另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结构外围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是指正对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至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附图1-5所示,图示中阴影建筑均指生活居住类建筑)。

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附图6所示),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不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住宅建筑物的阳台或凸出部分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的1/3,且出挑宽度不应大于1.5米的按主墙计算。

居住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日照有特殊

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二十二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第二十三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室内正负零的高度。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若干层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大于8米(如图7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相对面的宽度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当建筑女儿墙顶部设有透空栏杆时,透空栏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

第二十四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如附图9—12所示等情况,图示中阴影建筑均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6倍。其中旧城区新建住宅,建筑间距可按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计算,但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该相对高度应包含窗台下90cm高度。)(二)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最低不小于30米。

(三)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上(含36米)、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最低不小于36米。

(四)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0.5倍,最低不小于40米。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如附图13所

示)宜满足下列规定:

(一)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7倍。

(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

(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3倍。

第二十五条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主要朝向一侧各类建筑(如附图14所示)的建筑间距,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间距要求的0.8倍控制。

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次要朝向一侧各类建筑(如图15所示)的建筑间距,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山墙间的侧向间距(如附图16所示),以及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如附图17、18所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两侧都不设置窗户或单侧设置窗户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6米,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两侧都设置窗户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种层数生活居住类建筑(平房除外)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二)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主要朝向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七条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南北向正向间距可参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标准:(一)南侧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

(二)南侧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的,建筑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主要满足消防及安全要求,并参考以下标准:(一)多层与多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多层与高层、高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第二十八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或者除住宅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上节建筑间距要求确定,不需进行日照分析。

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建筑日照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在旧城区内新建建筑自身,可满足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的日照标准。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申报项目外原有住宅建筑不能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建住宅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的,不应作为住宅使用。

已经过规划审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建筑项目,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六)在旧城区,现状多层或高层住宅东西两侧建设高层建筑时,与现状多、高层住宅之间需满足13米间距要求,若无法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则侧向与被遮挡建筑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8米的间距要求,且相邻单元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三十条申报项目外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考虑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二)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考虑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数不降低。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不在主要日照方向获得的,不计入原有日照时数。

第三十一条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北面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6倍,最大不超过160米;东面、西面为拟建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建筑面宽距离(如附图19所示)。当拟建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

遮挡建、构筑物的分析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向南160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建筑面宽距离(如附图19所示)。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

第三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下列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遮挡建筑时应当纳入分析,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不纳入分析:

(一)未取得合法规划许可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件或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生活居住类建筑;

(二)已列入改造区域内且已办理拆迁许可证手续地块内的建筑。

第三十三条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德州市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须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

需做窗户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须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第三节建筑退让

第三十四条建筑主要朝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建筑次要朝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对应建筑侧向间距的一半。

工业厂房、仓库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用地界线外为绿地、广场或非建设用地的,各类建筑的退用地界线距离可适当减小。

受用地形状、建筑布局、建筑功能等特殊条件限制,难以满足一般退让要求的,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三十五条一般区域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已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根据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退道路红线;没有批准规划的区域,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立面完整性以及与现状建筑关系等因素确定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建筑物主要朝向临城市道路的,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沿城市主干道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1米;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8米;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

建筑物次要朝向临城市道路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

特殊道路、特殊区域以及特殊功能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的大型商场、游乐场、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等大型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应根据人流、车流需要适当加大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

(二)旧城区城中村或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小。

(三)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居住区内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退让各类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

第三十七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设施除外),退让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设施除外),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退让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按照一般区域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

已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规定执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两侧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化带的,退让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行。

第三十九条地下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退让规划主、次干道的距离不小于5米,退让规划支路的距离不小于3米;退让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退让绿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确有困难的,在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后可适当减小退让距离。

地下人防、地下通道及其它公益类建筑的退让距离,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具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节建筑与城市景观

第四十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外部景观应符合城市设计及相关规划对城市景观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消防、安全、日照等方面的要求,并应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除有高度控制的区域外,鼓励新建高层建筑。

第四十二条在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特殊设施周围及其通道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面宽,除已确定相关规划的,一般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6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50米;

(四)部分具有特殊功能的公共建筑,可根据详细规划确定。

第四十四条建筑色彩主要为以亮灰色为主的复合色。城市不同区域内的建筑应具有协调统一的主色调,不同的城市色彩控制界面或节点的建筑色彩特征应有所不同。

第四十五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建筑附属太阳能设施必须进行一体化设计,与建筑有机融合。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搁板、管道的位置和形式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如确需修建围墙的,应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高度不宜大于2米。

第四十六条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等要求,其外观和造型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一般建筑物上的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办公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不应设置商业广告。

第五节停车设施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及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使停车库(场)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基地内道路的关系合理衔接,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至35 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至35 平方米,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5至1.8 平方米。

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一般停车场地坪坡度不应小于0.5%,停车库的楼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且最大坡度不大于4%。

非机动车停车库(场)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不宜设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两种。

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第四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三的规定。

表五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

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住宅

普通商品住宅车位/户0.5-2.0

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车位/户0.3-0.8 餐饮、娱乐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2.0 商业零售

市级、地区商业中心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1.2

其他地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6-1.0

办公建筑行政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4-1.0 商务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1.2 工业、其他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2-0.6

市场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6-1.0 农贸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

医院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1.2

其他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2-0.6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0.8 旅馆三星及以上星级车位/客房0.2-0.4

其他星级宾馆车位/客房0.1-0.3 普通旅馆车位/客房0.1-0.2

体育场馆一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 1.5-3.0 二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 1.0-2.0

影剧院

电影院车位/100座 2.5-5

剧院车位/100座 3.0-5 游览场所

自然风景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1.5

其他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5.0-10

对外交通建筑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

车位/千名旅客

1.5-

2.0 机场 4.0-6.0

学校

中小学校(幼儿园)车位/100名学生0.5-1.5

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名学生 1.0-2.0 工业工业厂房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2-0.6

第六节绿地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及配套设施,并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十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不宜小于30%;

(二)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宜小于35%;

(三)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宜小于20%;

(四)工业、仓储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一般不得超过15%;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

第五十一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仅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且每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高大乔木的,按照铺装面积的50%计入绿地面积。

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一并

计入绿地面积。

第五十二条居住区应根据规划布局相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绿地,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中心绿地设置内容与最小规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应标准控制。

第五十四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

第五十五条无法一次性完成全部建设,需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的分期实施方案,提出分期实施建设计划。分期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量的比例搭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组团级配套设施须与所在组团同时申报,同步建设。

(二)居住区、小区级配套设施遵循以下原则与住宅同步建设:

1、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时,须配建幼托、社区服务中心、公厕、垃圾收集站、便民超市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2、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时,须配建小学、托幼、社区服务中心、公厕、垃圾转运站、农副产品市场、卫生站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章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第五十六条高速铁路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外侧轨道外缘向外50米;干线铁路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外侧轨道外缘向外30米;铁路支线及专用线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外侧轨道外缘向外15米。

高速铁路、干线铁路与公路及城市道路相交应采用立体交叉形式。新建铁路与规划道路相交,应按规划预留道路实施条件。

第五十七条公路的道路红线按照其相应等级、规划功能及相衔接的城市道路红线宽度进行控制。

城市规划区内高速公路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围网向外不小于50米;国道两侧绿

化保护带控制宽度为道路红线向外20-30米;省道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为道路红线向外10-20米;其他等级公路两侧需设置绿化保护带的,控制宽度为道路红线向外不宜大于10米。

第五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相交需设置出入口的,宜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

一级公路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相交,宜采用立体交叉形式。其他等级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采用平面交叉形式的,应当采取交通渠化方式并设置交通管制设施。

第五十九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个等级。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与道路红线一致。

快速路道路红线宽度为60-70米,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为40-60米,二级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为40-50米,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5-40米,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5米以下。城市快速路两侧绿化保护带宽度为15-50米。

第六十条规划宽度大于12米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人行道,人行道单侧宽度不应小于2.5 米。在道路红线外侧设有宽度大于10 米绿化保护带的,人行道可结合绿化保护带进行设置。

宜结合各类城市绿地、公园、商业步行区设置与城市道路人行道相通的人行设施,以逐步形成城市内完善的步行空间系统。

在设计城市道路人行设施时,应当按有关标准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六十一条人行天桥或地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要求。有特殊需要并具备条件的,可设专用过街设施。

第六十二条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选址除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内不应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二)加油加气站城市内平均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镇内平均服务半径宜为1.0~1.4公里;沿公路设置间隔宜为7~8公里;为高速公路服务的应当设置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

(三)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

第六十三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城市道路上可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

(一)道路上单向机动车道3条以上;

(二)公共汽车流量超过100辆/小时;

第六十四条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条件的城市道路上宜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公共汽车专用道旁应当设置港湾式或月台式公交停靠站。

停靠站站台可设置在道路绿化分隔带或人行道内侧(根据流量适当设计长度)长度仍不满足要求的可纵向间隔50米后增加设置停靠站站台。

第六十五条镇区道路等级及宽度应当符合《镇规划标准》的要求。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第一节供水及排水工程

第六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供水采用集中供给体制,城市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采用分质供水。

供水管网一般应当设置为环状。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

第六十七条新建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当按照规划供水量确定,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绿化防护带内不得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及敷设污水干管。

新建建构筑物与现状水厂、泵站用地边界的距离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不得小于10米。(建议供水公司提出建议)

第六十八条城市(新区)采用雨污水分流制,旧城区应当结合排水设施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采用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体制。不经过处理及处理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第六十九条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面积应当按照最终处理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污水处理厂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在厂区周边应当设置卫生防护带。环保部门审批的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生活居住类建筑。

第七十条城市中水站一般按地下式安排,并采取防护措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处理规模不大于1万吨/日的城市中水站,用地指标宜采用0.7平方米·日/吨。中水站地上附属建筑物面积应当尽量压缩。

在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区域,可结合河道保护带设置地下式城市污水收集及中水设施,地上仍做为河道保护带使用,并强化景观及生态绿化设计,不得影响河道防洪除涝功能。

第七十一条排水泵站用地面积按照泵站性质、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排水泵站应当采用独立院落,并设置围墙,与生活居住类建筑间应有不小于10米的防护距离。采用地下式布置的排水泵站且地面部分布置为绿化的,防护距离可适当缩小。

第七十二条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基层、面层材料应按透水性结构设计。进行广场、绿地规划设计时,考虑雨水的收集与利用。

第二节能源工程

第七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变电站结构型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内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

(二)城市外35千伏及以上等级变电站可采用半户外式结构或全户外式结构。

第七十四条变电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城市内新建10千伏配电所,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或占地较小的箱体结构,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需设置10千伏开关站的,宜与10千伏配电所合并设置。

第七十六条35千伏以上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宜按表四进行控制,并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要求。

表六

电压等级(千伏)500 330 220 110 35

75 45 40 25 20

规划走廊宽度

(米)

第七十七条电力线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敷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内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应当采用地下电缆,无入地条件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宜沿道路绿化保护带、河道保护带同塔多回架设,且线路边导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垂直投影不应侵占道路用地空间;

(二)地下电力电缆宜采用沟槽方式或排管方式并在人行道下敷设;

(三)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宜同槽敷设。

第七十八条城市燃气主要由长输天然气管线供给,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

化天然气作为辅助补充气源。

第七十九条天然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储配站等设施位置在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燃气专项规划中确定。

天然气门站用地面积不宜大于1.5公顷,高中压调压站、接转增压站、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用地面积不宜大于1.0公顷,储配站用地规模根据调度储气量合理确定。

各级调压站与周边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八十条燃气管道压力大于4.0兆帕的超高压燃气管道,管道保护距离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燃气公司提意见)

第八十一条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宜成环状布置;

(二)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

(三)燃气管道不得在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易燃易爆材料堆场、腐蚀性液体堆场、铁路车站及货场内等场所敷设;

(四)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

第八十二条城市内供暖采用大集中供热系统。城市热源位置、规模由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

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明确服务范围,在服务范围边缘供热管网不得重复敷设。

结合城市道路建设,逐步实施城市供热管网“汽改水”节能改造。

第八十三条城市热源厂、锅炉房、加压泵站、隔压换热站等城市供热设施用地规模应当通过设计合理确定。

第三节管线综合

第八十四条市政管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宜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

(二)电信管孔、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电力排管、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宜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

(三)各类通信管线(含广播电视)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四)给水管线、电力电缆、供热管线宜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通信(含广

播电视)电缆、燃气管线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

(五)城市内新建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现状架空线路应当结合城市建设逐步入地敷设。

第八十五条新建市政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敷设;不宜开挖路面、道路内无敷设空间且道路两侧有绿化保护带的,可在绿化保护带内设置。

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道下不宜设置市政管线。

规划宽度小于30米的城市道路,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规划宽度30-40米的城市道路,可双排布置电力电缆、供水配水、燃气低压管线。规划宽度大于40米的城市道路,可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

新设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的盲道。

第八十六条为避免重复开挖,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并实施。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各种管线的附属设施以及专用管线,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八十七条下列地点不宜新建管线,确需建设的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措施:(一)竣工十年内的城市快速路;

(二)竣工五年内的城市道路,或者竣工三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

(三)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

第八十八条当遇下列情况时,市政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建设轨道交通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二)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三)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四)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五)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六)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七)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第八十九条各类市政管线交叉及垂直排列顺序应当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试行) 2019年4月12日

目录 目录 (2) 1总则 (1) 2术语 (2) 管理篇 (4) 1规划管理 (5) 1.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5) 1.2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区两级事权 (5) 2技术文件 (5) 2.1一般规定 (5) 2.2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 (6) 2.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 (7) 2.4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8) 3规划受理权责 (9) 3.1一般规定 (9) 3.2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核提 (9) 3.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9) 技术篇 (11) 1基本规定 (12) 2总平面规划设计 (13) 2.1一般规定 (13) 2.2规划布局 (13) 2.3基地出入口 (14) 2.4内部道路和交通组织 (15) 2.5空中连廊或地下通道 (15) 2.6停车场(库) (15) 2.7地下空间利用 (16) 2.8竖向设计 (16) 2.9绿地、开敞空间和景观设计 (16) 2.10围墙和雕塑 (17) 2.11场地防护 (17) 3建筑平面和形态 (18) 3.1建筑平面 (18) 3.2建筑层高 (18) 3.3建筑高度 (18) 3.4建筑层数 (19) 3.5建筑形体 (19) 3.6建筑立面 (20)

3.7建筑屋面 (20) 3.8建筑色彩 (20) 3.9建筑设施 (20) 4建筑退线 (21) 4.1城市道路红线等控制线退线 (21) 4.2建筑用地退线 (21) 5建筑间距和日照影响分析 (23) 5.1一般规定 (23) 5.2一般区域建筑间距 (23) 5.3试点区域建筑间距 (25) 5.4日照影响分析 (25) 6建筑面积计算 (27) 6.1地上建筑面积计算 (27) 6.2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27) 6.3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计算 (28) 7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 (29) 7.1容积率奖励 (29) 7.2容积率计算 (30) 7.3建筑密度 (30) 7.4绿地率 (31) 8其他规定 (32) 8.1避免违规设计 (32) 8.2鼓励设计创新 (32) 8.3新技术推广应用 (33) 8.4合理分期实施 (33) 本标准用词说明 (34) 引用标准名录 (35)

德州市城市空间形态演变研究

德州市城市空间形态演变研究 1 引言 城市空间形态客观的反映了城市各功能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工过程和自然过程之间的空间关系,是人类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空间物化形态。城市地区的地形特征、自然环境特点等从外部限定城市结构形态的特性;而社会经济活动则以内力的作用促使城市的形成与发展。正是这种自然力与非自然力的作用促使城市形成一定的形态,并遵循一定的规律动态的变化和发展着[1]。 古代城市经济水平有限,居民的出行受到交通工具简陋的影响,活动范围被限制在狭小的区域内,城市空间规模较小,城市间的联系与交流受到很大影响和制约,城市整体集中发展。当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升级,交通系统的的日益完善,使得城市不断向外扩张,城市的空间结构、规模、产业布局、城市形态都发生较大的改变。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讨城市形态演变过程,分析各种引导因素,探讨未来的演变趋势,以实现城市空间合理有序的增长成为重要问题。 德州市位于黄河下游北岸,山东省西北部,地处平原。北依北京、天津,南邻省会济南,西接河北及山西煤炭基地,东连胜利油田及胶东半岛,是联系华东、华北的重要交通枢纽,自古有“九达天衡,神京门户”之美誉。德州是一个因交通而发展起来的城市。古运河、津浦铁路、京沪高速公路对德州城市发展具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其城市形态上留下了清晰可见的印迹。交通的发展带动经济的进步,益成为影响工业生产布局的重要因素。从明清时期运河航运的鼎盛到21世纪高速公路的拉动和引导,德州城市用地空间的拓展基本上遵循着轴线推进、环状填充、圈层扩展、跳跃式发展等几种基本方式,在城市发展的各个阶段同时或交替出现。因此,德州市城市空间形态演变富有鲜明的特征模式,探寻其发展规律,不仅对于指导德州城市今后的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启示作用,而且对解决中国同类城市的用地布局优化问题具有重要理论及实践指导价值。 2 城市空间形态演变理论 2.1城市空间形态的定义 城市形态是指某一时间内,城市在自然环境、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互动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广西城市(南宁)水系整治控制规划

广西南宁市城市水系整治控制规划(2007-2020)公示一、规划背景 近年来,南宁市经济快速发展和自然环境条件的变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邕江和各支流水系的水质恶化、水资源分布不均匀、各支流行洪不畅及枯水期水量不满足生态要求等问题日见凸显。原有的城市涉水规划需进一步调整以满足南宁市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和人水和谐的目标。2007年8月南宁市规划局、水利局委托广西珠委南宁勘测院编制了《广西南宁市城市水系整治控制规划》(以下简称规划)。2008年4月,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与会专家和部门领导意见和建议,编制单位已对规划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规划方案公示如下: 二、规划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突出生态治河的理念,注重规划先行、统筹考虑、分步实施,注重构建合理的城市环状水网体系,形成独具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中国绿城”、“中国水城”景观生态环境,建设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首府南宁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提供重要保障。 (二)规划目标 “水畅、水清、岸绿、景美”。 努力将城市内河水系及沿线区域建设成为畅通的行洪道、水清岸绿的滨水生态住区、风景秀丽的景观带、经济繁荣的产业带、内涵丰富的文化带、人水和谐的休憩园,实现人与水、自然与文化的和谐,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提升,为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三)规划水平年及范围 2007年为现状基准年,2010年为近期水平年,2020年为远期水平年,2050年为远景水平年。 规划的范围为正在修编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中心城范围内涉及的邕江及内河水系并延伸至源头。规划整治面积254.3km2。 三、城市水网规划结构“一江、两库、六环、十八(内)河”。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 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德政发〔2011〕22号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中心城区城... 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11〕22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政府性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交通信号灯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下同)统筹使用,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 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单位收取的供水、供气、供热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配套建设范围内的项目)等不得再另行征收。 第三条凡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条件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管理制度)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壹、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分别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登记换证手续”修改为“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备案。 二、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且能够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施工供电、供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关联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 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且能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且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私有房屋建设,是指私有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等建设活动。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 第五条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房屋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2018年德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诚信建设)70分答案

2018年德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诚信建设)考试时间:90 分钟 全卷题数:50 道题 卷面总分:100 分 一、单选题(共20道题,下列各题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信用中国”网站主要是由哪个部委支持下建设的?(2 分) A. 国家发展改革委 B. 中国人民银行 C. 工业和信息化部 D. 国家工商总局 A B C D 2.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成立于哪一年?(2 分) A. 2004年 B. 2006年 C. 2008年 D. 2010年 A B C D 3.社会信用代码最后一位是什么代码?(2 分)

A B C D E A B C D 5.2012年,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把信用管理专业正 A B C D A. 2012年

A B C D 7.《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 A B C D 8.团中央最早与哪个航空公司合作实施针对西部计划志愿者的“诚信机票”计 A B C D A. 最高人民法院 B. 最高人民检察院

A B C D 10.“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课题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哪个研究所承担的? A B C D A B C D A. 7个 B. 9个 C. 11个

A B C D A B C D 14.《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由多少个部委联合印 A B C D

A B C D 16.2016年10月,有多少个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 A B C D A B C A B C D 19.大数据(Big Data)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哪个公司提出来的?(2 分)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正)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6号 【批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6.03.31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5年8月21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5月30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2005年3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城市桥梁、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 (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及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 (四)以上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2004-2008年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

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文件要求,按步骤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特编制《天津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7年)》。 1.2 近期建设规划的范围和时限: 1.2.1 本次近期建设规划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重点为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外围重点发展地区以及各区县城区。 1.2.2 规划时限为2003年至2007年。 1.3 近期建设规划的依据 1.3.1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 1.3.2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 1.3.3 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3.4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 1.3.5 《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1.3.6 《天津市国土规划(2002-2030年)》(阶段成果) 1.3.7 其它全市性、系统性的专项规划 1.4 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 1.4.1 明确近期内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1.4.2 确定天津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 1.4.3 确定天津市近期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1.4.4 提出天津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其他安排的意见。1.5 近期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 1.5.1 依据十六大精神和天津市"三步走"发展战略以及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提出的五大战略举措,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规划理念,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和实物造型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体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商业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九条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图片和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 (四)制作说明; (五)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六)其他证件材料。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第六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1 总则 1.1为统一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内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 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 3.2.1文本 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 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 3.3.1规划说明书

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4.1文本 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内容: 4.1.1总则 4.1.2土地利用性质 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附在“图表”右侧,而且表中的“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相容性”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有关规定。 ⑶如有重点地块,可在“备注”栏中附加控制重点,或以条文方式提出其他特殊控制要求以及增加指导性控制指标。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表1(示例) ①控制指标均采用统一单位(如示例所示),容积率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其余数字取整数; ②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照术语及符号的规定执行; ③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标明项目名称和规模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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