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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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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前言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本规范。

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排序不分先后):武汉市土地利用和空间规划研究中心、武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盛洪涛、刘奇志、李宗华、杨维祥、赵中元、王洋、江丕文、王洁、方艳、魏正、李建迎、陶冶、刘俊、赵三平

本规范参与起草人:熊向宁、周霞

本规范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为落实国家及地方日照管理的相关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凡在省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范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学楼和宿舍等。

1.4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5 日照分析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日照分析sunlight analysis

指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待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过程。

2.2 日照分析对象sunlight analysis object

有日照时间要求的建筑,包括已建、在建、待建和拟建等各个阶段的建筑,无日照要求的建筑不做日照分析。

2.3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subject building

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4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object building

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的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

2.5 日照基准面sunlight datum elevation

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这一立面即为日照基准面。

2.6 日照基准线sunlight datum line

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2.7 日照标准sunlight standard

一般采用具有气象学意义的农历节气日,如寒冷的大寒日、日照时间最短的冬至日。

2.8 采样点sampling point

被选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即为采样点。

2.9 采样点的间距sampling point interval

两个相邻采样点之间的距离。采样点一般等距离布置,其间距可人为设定,间距越小,则分析结果越精确。

2.10 多点沿线分析multi-point along the line analysis

沿建筑轮廓线或任意线段的等距离布点采样分析。

2.11 多点区域分析multi-point area analysis

任意高度受影面上的均匀布点采样分析。

2.12 窗户分析window analysis

一般是根据有关规定对窗户的整个窗台面进行日照分析计算,并将计算结果绘成图形或表格。

2.13 阴影分析shadow analysis

建筑物在一定时段内对一定测试高度面的日照遮挡分析,因其结果显示为测试高度面上连续的阴影分布范围,故称阴影分析。

2.14 立面分析elevation analysis

自动生成建筑物立面多点区域分析计算,考虑包括自身遮挡(如遮阳板、阳台等)以及其它建筑物遮挡的影响,并将实际计算结果数值直观的显示在图上。

2.15 日照等时线sunlight isochron

日照时间相同的采样点的连线,也是不同日照时间分布区域的边界线。

2.16 分析高度analysis height

即采样点标高,一般采用分析对象各层窗台标高。

2.17 时间间隔time interval

日照分析软件在对某一采样点进行日照分析时,需在有效时段的起讫时间范围内每隔一定的时间进行一次计算,其前后两次计算的采样时间差即为时间间隔。

3 建筑日照标准

3.1 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3.1.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1.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3 医院病房楼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4 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5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其活动场所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6 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7 县级以下城市建筑日照标准应适当提高。

4 日照分析软件与技术参数

4.1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经国家建设部鉴定认可的相关软件,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性质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为准。

4.2 日照分析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 地理位置:根据当地具体位置确定分析的经纬度范围;

4.2.2 分析节气:大寒日/冬至日;

4.2.3 有效时段:按日照标准确定,大寒日为8:00~16:00,冬至日为9:00~15:00;

4.2.4 日照基准年:公元2001年

4.2.5 时间统计方式:累计;

4.2.6 时间间隔:5分钟;

4.2.7 采样点间距:0.6米×0.6米

4.2.8 满窗设置:窗户左右两端同时照到为满窗。

5 建筑日照影响范围的确定

5.1 对于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分析范围确定为其高度的倍且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的北侧扇形阴影区域。(见附录A)

5.2 对于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建筑,分析范围确定为其高度的倍且最大不超过120米半径的北侧扇形阴影区域。(见附录A)

5.3 建设项目内如有多栋建筑,分析范围为所有建筑遮挡范围的合集。

5.4 对于自身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其东、南、西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为日照分析范围。(见附录B)

6 日照分析次序和方法

6.1 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根据上述4条规定确定日照分析范围。先确定该范围内的建筑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包含拟建建筑自身日照情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6.2 应合理选择日照计算的方法,采用直观、易懂的表达方式。

7 有效日照计算规则

7.1 能获得日照的方向均为日照分析的有效朝向。

7.2 建筑日照应从有日照要求的楼层算起,窗台的计算高度按实际高度确定,落地门窗的计算高度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确定。

7.3 窗户、阳台计算基准面的确定:

7.3.1 一般窗户以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

7.3.2 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见附录B);

7.3.3 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两侧隔板所产生的遮挡均应计算(见附录B);

7.3.4 凹阳台、半凹半凸阳台,如阳台与室内连接空间有隔墙,以居室窗户的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两侧隔板所产生的遮挡均应计算;如阳台与室内连接空间无隔墙,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隔板)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见附录B);

7.3.5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基准面仍为原窗户的窗台外墙面;

7.3.6 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计算。

8 其他分析要素要求

8.1 建筑的屋脊、女儿墙、电梯间、楼梯间等部位,高度大于4米的非镂空通透围墙等构筑物应当确定为建筑日照的分析要素。

8.2 建筑日照应当考虑阳台对自身的日照遮挡,雨篷、挑檐等产生的自身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8.3 各分析建筑间的高差、地形地貌高差等须纳入计算。

9 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和要求

9.1 覆盖日照分析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地形图电子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9.2 本基地拟建建筑项目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等电子资料(附有地形标高、±处绝对标高、建筑外轮廓尺寸和标高、窗户位置、高度、宽度及窗台高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本基地拟建建筑项目电子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电子资料的任何调整必须保证与报审资料一致。

9.3 本基地外建筑日照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在建和待建等建筑项目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及相关电子资料。

本基地外已建、在建和待建等建筑项目的电子资料必须采用审批后在当地规划部门存档备案的资料。已建建筑项目资料如果缺损,应由日照分析单位与委托方一起进行现场勘测。

10 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要求

10.1 文本

10.1.1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1.2 拟建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10.1.3 根据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现状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10.1.4 参与叠加遮挡的其它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10.1.5 上述主客体建筑的资料来源说明。

10.1.6 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10.1.7 日照分析的依据、目标与对象。

10.1.8 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10.1.9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说明、分析方法。

10.1.10 分析结论:说明分析建筑是否满足日照要求。

对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情况,应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窗户的所属建筑及受影响程度以及窗户数和户数。

对其中的现状客体建筑,还须列出拟建建筑建设前后的窗户日照时间比较分析表,分别注明建设前后的日照时数及所处时段。

10.2 图纸

10.2.1 委托方提供的规划方案总平面图、拟建建筑单体标准层平面以及能反映出拟建建筑高度的立面或剖面图。

10.2.2 平面区域分析成果图。标明分析建筑沿线和分析区域范围内的有效日照时数。

10.2.3 窗户日照分析图。应标明各分析建筑窗户的具体位置、有效时间段和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则应按受影响类型、程度分别填充不同颜色,并标明每户的分界线。

11 日照不足的救济

11.1 拟建建筑建设后造成原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日照不足或原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日照时数减少的,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并与上述住户协商同意,可以经济补偿作为救济,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受影响住户商定。

12 附则

12.1 本规范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12.2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

附录

附录A 日照分析范围图

拟建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时日照分析范围图(8:00~16:00阴影范围线)

拟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时日照分析范围图(8:00~16:00阴影范围线)

附录B 日照分析遮挡范围示意图

日照分析遮挡范围示意图

附录C 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A B

凸阳台凹阳台(阳台与室内空间有隔墙)

半凹半凸阳台(阳台与室内空间有隔墙)

凸窗

转角弧形窗

转角直角窗

A B

凹阳台(阳台与室内空间无隔墙)

附录D用词用语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DB 42/ XXXXX—XXXX 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 (13)

2术语 (13)

3 建筑日照标准 (13)

4 日照分析软件与技术参数 (13)

5 建筑日照影响范围的确定 (14)

6 日照分析次序和方法 (14)

7 有效日照计算规则 (14)

8 其它分析要素要求 (15)

9 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和要求 (15)

10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要求 (15)

11日照不足的救济 (15)

1 总则

1.1本条说明了本技术规范的编制目的。近年来,《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处理好建筑的相邻关系成为城乡规划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建筑日照标准的贯彻实施尤为突出。目前的工程建设标准对各类生活居住建筑和场地的日照标准做出了规定,并且通过计算机模拟等操作性较强的技术手段得到落实。随着这些新技术的应用,各城市对计算参数的设置差异较大,需要对成熟的经验进行总结,编制统一的技术规范。

1.2本条说明了本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

1.3本条说明了日照分析的适用范围既包括了建筑,也包括了场地。

1.4本条对规划变更后涉及到日照影响因素,需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1.5本技术规范是日照分析的专业标准,突出了日照分析技术的特点,它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工作密切相关,在实施过程中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所以,本条明确规定,日照分析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本技术规范中定义或引用的术语,是为了清楚地阐述文中所涉及的一些重要概念。

3 建筑日照标准

本条对需要日照的建筑制定了日照标准:居住建筑(含特殊住宅建筑)、宿舍、医院、中小学、托幼等居室作了相应的技术规定。

4 日照分析软件与计算参数

4.1本条说明了对日照分析软件与日照分析对象建筑性质的要求。随着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已取代传统的手工分析方法,成为日照计算的主要技术手段。由于软件直接关系到日照分析的结果,为了保证日照分析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必须对选择经过相关部门认证的软件,以确保其能满足日照分析的要求。

4.2日照分析参数应符合规定规定:

4.2.1 在建筑日照计算中,一般取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经纬度来进行计算。

4.2.2、日照标准日和有效日照时间段的选取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及相关标准执行。

4.2.4 为了避免因采用不同的年份计算建筑日照而使计算结果不同的后果,需选取一个相对公平的日照基准年来计算建筑日照。根据历年的天文年历资料,主要从天文学标准历元和太阳赤纬角的因素来考虑确定。

4.2.5、由于城市中建筑密度越来越高,遮挡情况比较复杂,被遮挡建筑一般都有多个建筑遮挡,因

而建筑物获得日照的时间段往往是不连续的,有些情况下还会出现几分钟甚至更短的时间段。不计入这些较短的日照时间段,有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很短的日照时间段,其日照质量不佳;其次,受到数据精度和软件计算精度限制,在计算中容易出现的错误或误差一般也是几分钟左右;另外,在实际观测中,由于日影边界模糊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过短的日照时间段也很难判断和察觉。从软件计算和实际观测对比来看,两者之间的偏差一般在3~5分钟之内,因此小于5分钟的日照时间段是不确定且没有意义的。

4.2.7进行日照计算分析的基本途径是设置窗户、建筑或场地上的采样点,通过判定采样点是否被遮挡来判断其日照状况。不同的采样点间距,将影响日照分析的最终结果。所以,日照分析时应根据计算方法、区域大小及分析对象确定采样点间距,减少因采样点间距不合理带来的计算误差。一般来说,采样点间距较大时,其计算结果的误差也较大,采样点间距较小时,计算的结果更为精确。

4.2.8 进行日照分析的基本途径是设置窗户、建筑或场地上的采样点。以窗户为分析对象时,为了保证计算结果的真实准确性,一般是将窗台面(线)的两个端点作为起点和采样点,对窗台面(线)按一定间距布置采样点进行分析,而不是以窗台面(线)的重点作为起点和采样点。

5 建筑日照影响范围的确定

5.1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日照阴影随太阳方位角和高度角变化而不断变化,中午12时影长最短,而上午8时,下午16时影长最长,也就是说日影全天在地面上扫过的投影是元宝形的。而上午8时、下午16时的影长可达建筑高度的倍之多,这样就在建筑北侧形成大片的扇形阴影区。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因阴影范围内的建筑数量很多,数据收集困难,计算效率较低,因此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确定一个合理可行的计算范围。根据实际案例分析,可能受到影响建筑高度的倍范围内是需要精确计算的建筑,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其如果所有区域尤其是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域都考虑,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收效并不显著,因此确定了最大不得超过180米的半径的阴影范围。

5.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建筑,其影响范围未超过120米,因此按实际的阴影范围进行分析,可操作行较强。

5.3城市中的建筑遮挡通常不是单栋建筑造成的,往往还存在叠加影响,因此需要确定拟建所有建筑的遮挡合集为阴影范围。

5.4日照影响是建筑之间的相互影响,在确定计算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的叠加影响,对于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其周边建筑也会对其产生遮挡,因此应确定周边建筑对其产生影响的范围。

6 日照分析次序和方法

6.1在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现状、在建、待建与拟建建筑的情况,确定区域分析范围。分析建筑之间

的相互影响,主要是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其他各类建筑的日照情况。因此,在日照分析前应确定日照分析的目的,以便确定日照分析的次序。

6.2日照计算常用方法有平面分析、立面分析、窗户分析等,常用表达方式有平面等时线、多点分析、线上日照(沿线)、立面等时线、窗户分析表等。窗户分析方法以及窗户日照分析表相对直观易懂。

7 有效日照计算规则

7.1日照分析时,应分析建筑的东、南、西三个能获得日照的朝向。

7.2日照分析主要是分析有日照要求、能获得建筑日照的门、窗日照时间是否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因此在日照分析时应针对不同情况确定计算的起点高度。

7.3由于建筑的门、窗、阳台设计种类繁多,形式各异。为了便于计算,条文只对几种常见窗户、阳台的日照计算起点做出规定。对于条文中未做规定的复杂异型外墙和异型窗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8 其他分析要素

8.1除建筑主体应按实际轮廓建立建筑模型外,对于建筑物中长期存在的构筑物对其他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的,均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8.2为了反映建筑自身遮挡与被遮挡的实际情况,建筑物的阳台应作为日照分析的考虑因素。当雨蓬、挑檐等对其他建筑不产生遮挡时,也可不建模。

8.3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一般采用相对标高,也可采用绝对高程,因此各类高差都应作为分析考虑的因素。

9 日照分析必须的资料和要求

9.1建设单位需提交由勘测部门测绘的实测的日照分析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数据。

9.2拟建建筑的数据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交与报审资料一致的相关资料。

9.3对于分析范围内需考虑的在建、待建建筑,数据来源应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资料或者由相关部门重新现场踏勘的资料。

10 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要求

目前,全省各地都在开展日照分析工作,日照分析报告成果的内容多种多样,为了方便理解、交流和存档,全面、合理与准备的表达计算结果,因此规定了日照分析报告的基本内容。

11 日照不足的救济

由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有些必须建设但又对周边建筑产生遮挡的项目,可经相关单位(人员)协商后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补偿。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一、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决定居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我国地域广大,南北方纬度差约50余度,同一日照标准的正午影长率相差3~4倍之多,所以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日照问距要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大得多,达到日照标准的难度也就大得多。 大城市人口集中,因此城市用地紧张的矛盾比一般中小城市要大,这是一个普遍性规律。由此,同一地理纬度的同一日照标准,小城市能达到的中等城市不一定能达到,中等城市能达到的大城市可能很难达到。从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调查表明,北纬25° 及以南地区如昆明、南宁等城市,现行住宅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冬至日日照1h的标准;北纬30°上下、长江沿岸一带第Ⅱ、Ⅲ建筑气候区的南京、杭州、常州、武汉、沙市、重庆等城市的现行日照间距则仅接近大寒日日照1h;而北纬40°以上、第Ⅰ建筑气候区的长春、沈阳、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城市的现行住宅间距则连大寒日日照1h也未能达到。根据我国的这一实情,本规范日照标准的确定,以综合考虑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和城市规模(大城市与小城市有别)两大因素为基础,考虑实际与可能,以多数地区适当提高日照标准,少数地区(主要是第Ⅴ气候区和纬度较低地区已达到冬至日照1h的城市)不降低现行日照标准,即以分地区分标准为基本原则。同时,在建筑日照标准的计量办法上也力求提高科学性与合理性。本规定较原有标准有几点改进: 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从表1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时至15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时至16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8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上午9时相接近。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时至16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9时至15时。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阳光权,引导建设宜居城市,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2002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划导则》)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施行范围为兰州市规划市区(中心城区)。 第三条按照《规划导则》的有关规定,凡涉及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的依据。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 2 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 小时。

2、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 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3、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 小时。 第七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拟建建筑与大寒日上午8 时及下午16 时(当被遮挡建筑为教育、医疗类建筑时按冬至日上午9 时至下午15 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形成的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 倍距离)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见附图一) 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在建建筑和已批待建建筑可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3、拟建建筑自身也应作为客体建筑进行分析。 第八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以已确定的每一幢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 倍距离)内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见附图二) 2、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 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 2.1 建筑日照

Solar Access of building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 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 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 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2.4 真太阳时 True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理论上假设的“太阳”(平太阳)以均匀的转速在天球赤道上运行,两次经过观测点上中天的时间间隔为1平太阳日,1平太阳日分24平太阳时。 2.5 有效日照时间带 A strip of time sunshine availability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北京市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和冬至日采用8:00-16:00时

日照分析图解

一、概述 长期以来,因为日照采光而引起矛盾甚至导致法律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这些大多是由于在设计或审查阶段日照分析得不够科学准确的原因。日照分析涉及到时间、地域、建筑造型等多种复杂因素,要将这些相互影响的因素综合起来进行人工精确计算分析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实践中各地只好根据地方简易算法来估算,如果再加上一些人为因素,很容易发生与实际情况偏差甚至严重不符的现象。 SUN日照分析软件是在大量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与多家规划管理与规划设计单位的密切合作,经过反复推敲与艰苦研发,开发的一套系统软件。它全面解决了全国各地任何时段的日照分析问题,计算科学准确,使用简单方便,是规划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强有力的日照分析工具。 二、功能框图

三、主要功能 1、遮挡分析:分析各栋建筑之间的遮挡与被遮挡情况。选定被遮挡建筑时自动分析出对其产生遮挡影响的所有遮挡建筑;选定遮挡建筑时自动分析出其对其它建筑产生遮挡影响的所有被遮挡建筑。

2、阴影分析:建筑群任意时间段在任一高度上的连续阴影图、阴影轮廓范围线以及相邻建筑间的阴影差集图。可直观的观察建筑阴影轮廓的影响范围或对其它建筑的遮挡情况。 3、主客体范围:根据设置的计算规则,确定合理的分析范围。

4、单点分析:建筑群体内任意一点在任意时间和高度的日照时间分析计算,分析结果图面标示及自动统计生成单点日照分析报表。 5、窗户分析:建筑物窗户满窗日照(可设置为左右端或中心点)的分析计算,分析结果图面标示及生成统计报表。 6、窗洞分析:在窗户窗面上进行等距离布点,分析各点的日照情况,统计出满足标准的点在窗面中所占的比例。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_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 2009-10-10 10:27 《住宅设计规范》5-6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者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者及婴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冬天应有一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在具体设计中,应量选择好朝向、好的建筑平面布置以创造具有良好日照条件的居住空间。 5.1.2 本条对有日照要求的房间规定了日照质与量的要求,并对不同气候区和不同规模城市的住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日照标准和最低时数,具体要求和说明详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住宅建筑采光应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本条应按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在住宅方案设计阶段,应按5.1.3条对有关各种房间窗地面积比指标进行采光估算。以确保居室内部具有良好的天然光照度。本表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它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本条规定适用于侧面采光,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计算。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其光线照射范

围低而小,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小,故不计入采光面积之内,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口上沿离地面刻度不宜低于2m,以避免居室窗口上沿过低而限制光照深度,影响室内照度的均匀性和房间一定深度达到的要求,当采光口上有深度大于1m以上的外廊和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面积的70%计算。采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将增大,采光口面积按采光标准计算。 5.1.4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在住宅设计中应合理布置上述房间外墙开窗位置、方向,有效组织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风。本条文强调卧室、起居室(厅)应组织相对外墙窗间形成对流的穿堂风或相邻外墙窗间形成流通的转角风。当住宅设计条件受限制,不得已采用单朝向型住宅的情况下,应采取户门上方通风窗、下方通风百叶或机械通风装置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卧室、起居室(厅)内良好的通风条件。 5.1.5 房间的通风开口大小不等于窗户的面积,现实中许多房间的窗户采用推拉窗、固定亮子等形式,大大缩小了可开启的通风口面积。本条要求确实保证通风口的面积。 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窗户密闭性要求高,并且长期关闭,不利于空气流通,因此卧室、起居室(厅)等应设置可开启的气窗等进行定期换气。厨房及无直接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宜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以保证全室换气。 5.2 保温、隔热 5.2.1 住宅建筑应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措施,以保证室内的热环境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 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小时)≥2≥3≥1有效日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时)8~169~15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1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路面宽度与住宅距离<6m6-9m>9m住宅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235多层233有出入口2.55-住宅山墙面向道路高层1.524多层1.522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2其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4.2公共服务设施 4.2.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道路交通 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表4.1.3坡道的坡度高度(m)1.501.000.75坡度≤1:20≤1:16≤1:12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3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居住用地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室外环境 4.4.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4.4.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围及园桥、汀步附近2m围,水深不应大于0.5m。 4.4.4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竖向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2015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一、日照分析方法: 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线上日照分析法、场地按多点分析法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日照要求。 居住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 1、落地窗、凸窗和落地凸窗应以窗台外轮廓位置为计算起点(图一)。 图一 2、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应以窗台外轮廓位置为计算起点(图二)。

图二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三)。 图三 (五)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的确定: 居住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1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10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可选取连续的2.10m 宽度计算。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褛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不论窗户或阳台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户计算高度均釆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 五、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一)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挡或对其他建筑造成遮挡,也应建模。对遮挡建筑所建模型原则上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因此造成遮挡的部分都应建模,但为了提高计算效率,确实不遮挡其他建筑的部分可以忽略,如建筑南侧的一部分花台等可以不建模;被遮挡建筑的情况则比较复杂:一种情况是该建筑的女儿墙、北侧阳台、屋顶等明显不产生自身遮挡,则不需要建模;另一种情况是产生了自身遮挡,为了分析造成遮挡的综合原因就应当建模。有些建筑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则需符合本款所有的要求; (二)构成遮挡的地形、建筑附属物应建模;其中造成遮挡的建筑附属物指的是建筑物屋顶上长期存在并对其他建筑产生遮挡的水箱等设施。 (三)进行窗户分析时,应对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上的窗进行定位。 建立的模型应完整,避免冗余;相邻建筑体块不宜出现交叉。

苏州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5版)V2.3最终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5年版) 苏州市规划局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 日照标准 2.1 日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有效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2.2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 3.2.6规定的住宅建筑和3.2.12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2.3 本规则中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是指可作为卧室、起居室(也称厅)、书房的使用空间。 2.4 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2.5 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2.6 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应低于30分钟。 3 计算要求 3.1 计算范围 3.1.1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15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24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 3.1.2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和南侧半径240米扇形范围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 3.1.3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低、多、小高层建筑,应按实际建筑高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并计算日照时间。 3.2 计算方法要求 3.2.1 日照分析计算的常用方法有窗户分析、沿线分析、多点分析、单点分析等。 3.2.2 在进行日照分析时,新报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场地、低层非单元式住宅及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病房楼等采用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必要时辅用单点分析;除上述以外的有日照要求新报建的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 3.2.3 本规则实施之前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以及已竣工的建筑仍可采用原日照分析方法。 3.2.4 未进行过日照分析计算的现状建筑,在进行日照分析时,可采用沿线或多点区域分析的计算方法。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 月5 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 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 月21 日、9 月23 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 月19 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 月1 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 时至15 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 时至16 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8 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上午9 时相接近。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

时至16 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9 时至15 时。有效日照时间带在国际上也不统一,一般均与日照标准日相 对应,如原苏联南部地区以雨水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7 时至17 时;的北海道则采用9 时至15 时,其他地区8 时至16 时。综上所述,本规定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h,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 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h,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h。据此规定,比较各地现行日照间距,(表1)第Ⅱ、Ⅲ气候区的大中城市大多由现行的接近大寒日日照lh 提高到大寒日日照2h,难度不大; 第Ⅳ气候区大城市的日照标准有的保持现行水平,有的略有提高,难度也不大。中小城市的日照标准提高的幅度与大城市提高的幅度有的相当,有的略高一些;第Ⅴ、Ⅵ、Ⅶ气候区的现行日 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本标准。提高幅度较多的是第Ⅰ气候区中北纬45以北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大城市和一些中等城市,其中 大城市难度较大一些,但据调查反映,现行日照标准过低,居民 反应较大,本规范仅作适当提高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努力是可以 达到的。3、老年人的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 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设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标准,在执行本规定时不附带任何。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 50947-2014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parameters of sunlight on building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4号 现批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47-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要求;4建模要求;5计算参数与方法;6计算结果与误差。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1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 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 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 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 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 图2 2

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正对范围正对范围 图6 正对范围图3 图4 图5 3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 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 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 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 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 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 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 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 3 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1 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 1 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 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4,《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 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臵、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

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 (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 (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 (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软件要求: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专业日照分析软件。

住宅日照要求

附录一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对拟建高层建筑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三、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老年公寓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四、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

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五、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一、二)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六、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 (一)日照分析范围分为:遮挡建筑(指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位于遮挡建筑的北侧)和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位于被遮挡建筑的南侧)。 1、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 ⑴南面界线为与拟建高层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北面界线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遮挡

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 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建筑外窗获得满窗日照的时间。 在城市规划中指住宅的日照标准,即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 日照标准 卫生要求确定的向阳房间在规定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时确定房屋间距的主要依据。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指标。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第五章第5.1.3条规定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日照时间限制 在城市规划中指住宅的日照标准,即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向阳房间在规定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时确定房屋间距的主要依据。日照量包括

《住宅建筑规范》GB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1.0.1~1.0.3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2 术语 2.0.1 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2.0.2 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2.0.3 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4 套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5 无障碍通路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 绿地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 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 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中国最新城市规模划分标准(2014)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要求。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将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调整为: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新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与城市规模分类相关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要按照新标准进行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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