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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法院地址电话

东莞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法院地址电话
东莞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法院地址电话

东莞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网地址电话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意东莞、中山两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更名并增设基层人民检察院地批复》(高检发政字〔〕号)和省编办《关于东莞市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机构编制问题地函》(粤机编办〔〕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人大同意,从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原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更名为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增设东莞市第二、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即日起,三个基层人民检察院按管辖范围分别受理案件,原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未审结地案件将依法移送有管辖权地人民检察院继续审理.因此,结束了东莞市作为一个地级市只有一个基层检察院地历史,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设在东莞市长安镇、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设在东莞市塘厦镇.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东莞市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号

电话: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为: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道滘镇、洪梅镇、望牛墩镇、麻涌镇、中堂镇、高埗镇、石碣镇、石排镇、企石镇、石龙镇、茶山镇、寮步镇、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联系方式: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地址:东莞市东城区城南路号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咨询电话:办公室-,控申科-,值班室-.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为:虎门镇、厚街镇、沙田镇、大朗镇、长安镇、大岭山镇等六个镇区.

联系方式: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宵边管理区德政东路号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咨询电话:办公室-,控申科-,值班室-.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为:樟木头镇、黄江镇、谢岗镇、常平镇、桥头镇、横沥镇、东坑镇、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地址:东莞市塘厦镇环市西路号.

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咨询电话:办公室-,控申科-,值班室-.

东莞法院及各镇区法庭地址电话

从年月日起,东莞市将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将予撤销.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地管辖范围为: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道滘镇、洪梅镇、望牛墩镇、麻涌镇、中堂镇、高埗镇、石碣镇、石排镇、企石镇、石龙镇、茶山镇、寮步镇、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第一人民法院院址设在城区(因第一人民法院办公大楼目前正着手筹建,市委批复同意第一人民

法院在办公大楼落成之前暂搬迁至石龙法庭办公楼办公).(下辖八个法庭)

该院暂时地址:东莞市石龙镇黄洲新城区方正大道中石龙人民法庭

电话:传真:

东城法庭(管辖:东城街道、莞城街道)

地址:东城区东宝路(东城国际酒店对面)

电话:

南城法庭(管辖:南城街道、万江街道)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南城体育公园内

电话:

道窖法庭(管辖范围:道滘、洪梅、望牛墩三镇)

地址:道滘镇花园大街号

办公电话:\\

麻涌法庭(管辖麻涌镇、中堂镇)

地址:麻涌镇新基工业区(麻涌公安分局旁)

电话:

石碣人民法庭(辖区为石碣镇、高埗镇)

地址:石碣镇东风南路号

电话:

石排人民法庭辖区为石排镇、企石镇;

地址:石排镇石排大道左转太和东路

电话:

石龙法庭(管辖:石龙镇、茶山镇)

地址:石龙镇黄洲新城区方正大道

电话:\交通事故立案,婚姻立案

松山湖法庭(管辖:寮步镇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地址:寮步镇富竹山管理区香市路(工商局后面)

电话: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介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地管辖范围为:虎门镇、厚街镇、沙田镇、大朗镇、长安镇、大岭山镇.第二人民法院院址设在长安镇.

办公地址:东莞市长安镇涌头村国道莞长路段.

办公室电话.传真.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下设:

虎门人民法庭(辖区为虎门镇)

厚街人民法庭(辖区为厚街镇、沙田镇)

大朗人民法庭(辖区为大朗镇)

大岭山人民法庭(辖区为长安镇、大岭山镇)

虎门法庭(管辖范围:虎门镇)

地址:虎门镇金龙南路号

办公电话:

厚街法庭(管辖范围:厚街、沙田两镇)

地址:厚街镇寮厦村厚街公安分局旁

办公电话:\

大岭山法庭(管辖范围:长安、大岭山两镇)

地址:大岭山上扬村第一街

电话:

大朗法庭(管辖:大朗镇)

地址:大朗镇政通路号

电话:

第三人民法院介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地管辖范围为:樟木头镇、黄江镇、谢岗镇、常平镇、桥头镇、横沥镇、东坑镇、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等各镇区.第三人民法院院址设在塘厦镇.

该院设立四个派出法庭:清溪人民法庭(管辖清溪、凤岗);樟木头人民法庭(管辖樟木头、黄江、谢岗);常平人民法庭(管辖常平、桥头);横沥人民法庭(管辖横沥、东坑).

东莞市上述个镇区地法律事务,其中塘厦镇所有案件、其他镇区地交通事故、公示催告等特殊程序案件、行政诉讼、刑事案件以及重大经济案件都在东莞市塘厦镇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与该法院配套设立地还有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院亦在塘厦镇设立.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号(原塘厦旧镇政府所在地,塘厦广场),邮编:办公室电话:,传真.

乘车路线:路,路,路,、路等于塘厦天桥、天和百货或水电三局下车即可.

樟木头人民法庭

樟木头法庭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银河北路号(樟木头镇政府、劳动局旁).

樟木头法庭庭长:蓝海副庭长:尹绍彬叶志聪

樟木头法庭电话:(立案庭)(总机)

常平法庭介绍

常平法庭地址:东莞市常平镇南环路(常平大道上苑酒店斜对面进去)

常平法庭电话:

横沥人民法庭介绍

横沥法庭地址:东莞市横沥镇恒泉路号,邮政编码:

横沥法庭电话:

清溪人民法庭概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统一劳动争议裁判标准,现制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体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三项指导意见。 该三项指导意见是在对二000年至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进行汇编整理的基础上,依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制订的,以往相关会议纪要、综述、指导意见未被收录部分,不再适用。 该三项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市人民法院办案时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第一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二条) 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一条)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四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五条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说明:将调解组织从省院05年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从而与我院大调解的相关规定一致。

刘小玉诉东莞市大岭山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陈 斯)

刘小玉诉东莞市大岭山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 陈斯 上传时间:2004-4-28 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小玉。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医院。 1998年2月1日,刘小玉到大岭山医院妇产科门诊检查,诊断为“早孕42天”。刘小玉要求给予终止妊娠,妇产科门诊医士叶衬开开具药物进行药物流产处理,服药后十多天反复有阴道流血,叶衬开认为“药流不全”,遂于2月18日对刘小玉施以“清宫术”。手术后第16天,被上诉人再次为上诉人行“清宫术”。1998年4月3日,被上诉人将上诉人转入东莞市人民医院治疗。4月18日,上诉人出院,继续门诊综合治疗。在此期间,所有的医疗费10113.1元皆由被上诉人支付。自1998年3月16日至同年4月29日,被上诉人共支付上诉人生活费13600元。被上诉人亦对主要责任人叶衬开作了处理。1999年2月21日,东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此次事故作出《关于刘小玉清宫术致子宫穿孔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结论书》,认定本次事故属三级乙等技术事故,主要责任人是大岭山医院妇产科医生叶衬开。但未对上诉人的身体损伤程度作出鉴定。刘小玉自行到广州南方医院进行了检查,结果为两侧输卵管梗塞,但大岭山医院对此结果不予认可。因当事人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上诉人于1999年6月16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解决。1999年7月26日,上诉人请求原审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该院经与多家医疗机构联系拟对上诉人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但均遭拒绝。最后于2000年5月30日委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对原告的伤残情况作鉴定。同年8月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刘小玉伤残等级鉴定书》,认定刘小玉的损伤为十级伤残。 二审期间,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申请,前往南方医院调取刘小玉在该院检查的档案,但南方医院以档案遗失,无法找寻为由未予提供。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民事赔偿纠纷范畴,其对该案有当然的管辖权。由于被告的技术问题,造成原告生殖器官受损,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公平合理和全面赔偿的原则及司法实务来看,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本案中的医疗事故致原告十级伤残已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鉴定。故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据此判决:一、由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医院支付给原告刘小玉18785.7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生活费13600元,被告实应给付原告5185.76元。二、驳回原告刘小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小玉上诉认为:一、一审判决对《南方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只字不提,有失偏颇。 二、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悖事实和法律。三、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相矛盾。四、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的赔偿金额明显偏低。请求:1、撤销原判;2、判令被上诉人依一审原告诉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原告左伯良,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庄丽凤,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陈宏芝,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略),系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大谷联兴五金家俱厂业主,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丁亚妮,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原告左伯良诉被告陈宏芝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 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伯良的委托代理人庄丽凤、被告陈宏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前,原告于200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了保全的裁定并于同年12月2日作出了诉前禁令的裁定。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椅脚,并于同年10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 03 3 20526.4。被告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企业资料,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身份证、企业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3-5,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专利检索,证明专利合法有效;证据6,(2005)穗证内经字第7070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证据7,(2005)穗白内民证字第554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持续恶意侵权;证据8、被控侵权实物,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被告辩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不同。被告于2003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脚架(虎爪),并于2004年7月7月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 2003 3 0114906.9。被告的产品是按照上述专利进行生产的,因此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 2003 3 0114906.9)、专利权公告书、专利年费发票,证明被告的专利合法有效。

东莞市最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东莞市最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 下解释。- p {text-indent: 2em; word-break: break-all; line-height: 2; font-family: “宋体”;}strong {text-indent:2em;}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 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 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 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 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 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47943446.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947943446.html,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三宗近期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典型案例,涉案6人(含法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采取了罚款措施。 案例一:曹某、张某诉邓某、齐某哲、第三人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 被告邓某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应予处罚;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对该物业提供经纪服务的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未经核实,先后两次开具虚假居住证明,而该居住证明系被告邓某做出虚假陈述的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以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安某与陈某、深圳市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事实,为安某的诉讼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发放证明等虚假证据。安某为农村户籍,其本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受案外人蛊惑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傅某作为职业律师及原告的代理人,未履行律师职责,未核实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妨碍司法公正;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安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傅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三:詹某与莫某离婚案 詹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同的结婚证原件。詹某承认其中有一份结婚证原件是虚假伪造的。詹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詹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47943446.html,/kx1866.html

广州各级法院通讯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 邮政编码:510655 总机:(020)85110000 投诉电话:(020)85110868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30 总机:(020)83210000 立案咨询:(020)83210173 投诉电话:(020)8321065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明镜路1号(前进小学旁,桃源中路1号)。 乘坐地铁5号线至东圃站下A出口,前行300米东圃石溪村站往前,马路对面中石油加油站右手路口转入,或乘坐公交到桃园西路(近杨桃公园),前行300米左右即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87509187 立案庭:(020)87509172 民一庭:(020)85517772 民二庭:(020)87500201 、83008570 民三庭:(020)8750960 民四庭:(020)85513953 投诉电话:(020)87509177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北一街三巷1号 邮政编码:510600 立案咨询:(020)87390520 投诉电话:(020)8736500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地铁2号线公园前站,可换乘地铁1号线到坑口站下B出口左转,然后转坐207路、838站公交车到运动场站下,对面不远处就是荔湾区法院,诉讼费可刷卡缴费) 立案庭:(020)81600133-8181 办公室:(020)81600133-8138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办公时间:早上8:30-12:00

法院判决书样本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定中民三初字第01号 原告张爱祥,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个体户,住通渭县平襄镇北街56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礼,男,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个体户,住定西市汽车站立交桥对面交通宾馆左侧“弘古斋”古玩店。 委托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祥与被告张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张守忠系通渭县人,2007年1月16日(农历2006年11月28日)去世,系甘肃省及定西市的著名国画家,擅长禽鸟画。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在其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明目张胆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张守忠名字的禽鸟画牟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如果按被告每年最低出售25幅画,每幅画为1200元计算,年侵权

金额为3万元,原告父亲去世三年半则侵权金额为10万元。因被告及其他人非法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名字的书画作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父亲张守忠著作权的侵害;二、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在《甘肃日报》、《定西日报》上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44500元,实际支出5500元(律师费5000元,租车500元),共计1500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事实。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在被告处的国画,是被告从书画爱好者丁珍瑞处交流来的。并且被告不是从事书画交流的,对于收到藏品的真伪没有能力鉴定,往往是凭借双方的经验判断。至于说在被告处的国画,是否属于仿制品,被告也不清楚。故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明显的证据证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张守忠常住人口登记卡1张,证明张忠守系通渭县人。 2、张守忠高级职务资格证书1份,证明张守忠生前系中学高级教师。 3、张守忠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证1份,证明张守忠系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大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大典型案例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港籍商人拒不还款被限制出境 港籍商人蔡某欠刘某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深圳盐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官向银行、国土、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证,均未发现蔡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官另经查询,发现蔡某频繁出入境,遂决定对其布控。布控第三天下午,郑州机场边检站将入境洽谈生意的蔡某控制。蔡某随后被带回深圳。在征得刘某的同意后,执行法官组织了双方协商,但蔡某只愿支付20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盐田法院依法对蔡某实施拘留。蔡某被拘留2日后,积极筹款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及时支付了首期款。盐田法院也将继续对蔡某实施布控措施,直到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蔡某名下虽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根据其频繁出入境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布控措施有利于顺利化解该案。 案例二:保险公司拒不支付迟延利息被罚款十万元 中华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不服二审判决,提起申诉为由,拒绝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赔偿款62万元。受害人向该案一审法院佛山三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申诉不应当停止生效判决的执行,但保险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也未到庭报告财产。经调查,未发现保险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法官再次责令限期履行。保险公司仅计付了部分赔款,对案件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仍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经告知保险公司仍拒不履行。 三水法院依法对保险公司罚款十万元。保险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佛山中院提出复议申请,后被依法驳回。目前,保险公司已支付案件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罚款。 法官点评: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义务,就要承受法律制裁的后果。 案例三:物业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被罚款10万元 因被执行人孙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宝安法院决定查封其名下房产。执行干警进行现场查封时,向负责小区管理的深圳某物业公司保安出示了工作证件,要求进入小区。该物业公司称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定的制度,在联系不到业主的情况下不能让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导致法院未能完成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宝安法院遂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该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并提请复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维持了罚款决定,该公司随后亦如数缴纳了罚款。 法官点评: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其法定义务,其内部管理规定、小区业主大会制度或被执行人孙某个人身份等均不得作为对抗事由。 案例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拘留15日

最新-原广州中级法院副院长受审 庭上连说三声对不起 精品

原广州中级法院副院长受审庭上连说三声对不起庭上声泪俱下连说三声对不起 庭上对涉罪事实供认不讳 前日,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肖平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受审,在被告席上的肖平再也无法保持平静,对公诉人列举出的涉嫌犯罪事实基本供认不讳,并连说了三声对不起。 佛山检察院肖平权钱交易三事实 在法庭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在起诉书里列举了肖平三宗权钱交易的事实 2000年至2001年间,肖平利用其担任广州中院房地产审判庭庭长职务之便,在该庭审理由律师黄某代理的某公司房屋买卖的纠纷系列案中,为黄某及其代理的公司谋取利益,76件上诉案件竟改判73件,改判率高达96%。 2000年10月、2001年春节前,肖平先后两次名正言顺地笑纳了黄某孝敬的人民币3万元。 1999年间,肖平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广州做律师的江某。 不久,肖平就为江某代理的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系列案大开方便之门,江某代理的9件案件全部被改判,改判率之高空前绝后100%!如此卖命地办事,自然要有回报。 2000年8月29日,江某投肖平之所好,及时送上了港币5万元。 肖平还有一个忘年之交——广州某律师所的金某,对该律师所经手的案子,肖平是不遗余力地关心,有时,合议庭将案子合议好了,报他审批的时候,他却令合议庭重新合议,让同事们作合理的判决。 面对如此关照,金某自然也懂人情世故。 2000年10月间,金某就以资助肖平女儿读书的名义,一次送去港币10万元。 庭审直击声泪俱下三声对不起 前日的庭审,控辩双方并未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有激烈争辩。 一方面,肖平认罪的态度十分好,他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几乎是供认不讳;另一方面,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也确实充分,没有什么可争议之处。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5)生效证明书。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9、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因你(你单位)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须知第条的要求,现将全部材料退回。请按照本须知要求行使申请再审权利。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352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德先,男,汉族,1950年10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居民,住址香港九龙湾太平洋贸易中心616室。身份证号:D297247(7)。 原告(反诉被告):蔡林礼,男,汉族,1949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苑1栋802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伟国,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山四路248号信德商务大厦1708-1712室。 法定代表人:宋楚明。 委托代理人:邹苑青,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成柱,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德先、蔡林礼诉被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先、蔡林礼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伟国,被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苑青、吴成柱到 .1.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原名称为“广州市正大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底被告为吸引原告投资,自称是正大集团附属的企业,并向原告提交了一系列以正大集团名义招商的宣传资料。原告相信被告作为正大集团附属公司作为“有一居”项目的经营者具有的信誉和潜力,决定投资参与合作。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5月23日,原告分别和被告签订了《“有一居”投资协议书》二份。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投资人“乙方”分别对广州市新粤新酒店有限公司和深圳海联招待所“有一居”项目向被告(甲方)投资,由被告利用原告的投资资金经营管理,双方按约定的方式由甲方每月向乙方结算并支付当月收益。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实际投资人民币249.98万元(此外新粤新项目有部分投资收益转为海联项目的投资),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将原名称中的“正大”二字删除)、股东和股份、地址,上述重大变故使得现在的被告和正大集团没有关系。自原告投资后至起诉前,被告根本没有经营“有一居”项目的能力,尤其是正大集团退出“有一居”项目后,被告已无力和无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没有依约定期向原告呈送财务报表,也未定期举行沟通会,自2005年8月开始也未按期向原告支付收益款项,私自截留扣押原告的投资收益。被告的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频繁。2006年底,被告打算将企业和“有一居”经营项目另行转让,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有一居”相关投资人与案.2.

深圳市中院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1、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2、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4、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5、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7、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8、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9、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0、劳动者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对其未在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应受理。 二、主体问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工作人员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工作人员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工作人员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是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市法院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市法院机关事务、后勤工作。现因工作需要,公开招聘事业编人员8名。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岗位 1、管理人员3名; 2、文印室工作人员1名; 3、汽车驾驶员4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拟招聘岗位具体条件 招聘岗位人数年龄学历学位其他条件 管理人员 3 30周岁以下本科以上本科以上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熟练掌握电脑技术,具有企业单位管理经验或管理专业学历。 文印室工作人员 1 25周岁以下本科以上 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熟练掌握电脑技术。 汽车驾驶员 4 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男性;广州市常居户口;有A1牌驾驶执照,有3年以上大客车驾驶经验。 备注:年龄计算截止于2009年11月30日;非广州市户口的准入条件为具备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 二、招聘时间及方式 1、发布招聘公告。在《中国广州人事网》、《中国广州劳动网》、《广州审判网》刊登公告; 2、报名时间:2009年10月13日至20日; 3、报名方式:报名者提供本人小一寸照片2张,并将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本、资格(技术等级)证明、毕业证书、现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及本人的联系地址、电话(手机)通过送达、邮寄或发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报名表见附件。

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公司与郑肖敬保管合同纠纷上诉案

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肖敬保管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东中法民二终字第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美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宏亮。 委托代理人:徐朝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肖敬。 委托代理人:唐松,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红英,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上诉人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肖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肖敬一审起诉称:2012年2月26日下午,郑肖敬前往卡布斯国际广场办事,15时37分许,郑肖敬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T***8的奔驰小车停入卡布斯国际广场停车场。16时40分左右,郑肖敬办事完毕,准备离开时,发现车子的两个后视镜被盗,随即报警,并就赔偿事宜与鸿泰公司交涉,但未有一致结果。事后,郑肖敬对车辆维修花费12081.05元。郑肖敬认为,自郑肖敬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起,其与郑肖敬的保管合同成立,但因鸿泰公司未尽到保管责任,造成郑肖敬车辆后视镜被盗,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郑肖敬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鸿泰公司赔偿郑肖敬损失12081.05元;2.本案诉讼费由鸿泰公司承担。 鸿泰公司一审答辩称:首先,本案应属于车位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管合同的规定:一是郑肖敬未向鸿泰公司发出保管其车辆的要约,鸿泰公司也没有作出同意保管的承诺;二是如双方是保管合同关系,郑肖敬就应当声明以及要求鸿泰公司验收或封存保管物;三是鸿泰公司仅收取5元停车费,就要对郑肖敬价值高昂的奔驰小轿车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显失公平的;四是郑肖敬仅将车辆驶入鸿泰公司的停车场内,鸿泰公司并未实际占有控制车辆,鸿泰公司只是对提供停车场地适当收取使用费。其次,鸿泰公司作为案涉停车场的出租人和管理者,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更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郑肖敬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待盗窃案件侦破并经刑事审判后,由郑肖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盗窃者追偿其损失。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6日15时30分左右,郑肖敬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T***8奔驰小轿车,通过取卡进入鸿泰公司管理的卡布斯国际广场停车场。停车后,郑肖敬遂到卡布斯国际广场办事。当日16时40分左右,郑肖敬返回车辆停放地点,准备开车离开,却发现车辆的两个后视镜被盗。郑肖敬立即报警,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立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理,并向郑肖敬出具《报警回执》。当时,郑肖敬就被盗车辆赔偿一事与鸿泰公司沟通解决,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郑肖敬离开停车场时,向鸿泰公司交纳停车管理费,鸿泰公司同时向郑肖敬开具停车费发票。事后,郑肖敬将车辆交由东莞仁孚溢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估价和维修,郑肖敬为此提供了估价单和维修发票,证明其对案涉车辆的两个后视镜维修花费12081.05元。郑肖敬认为,自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起,郑肖敬与鸿泰公司之间的保管合同就已成立,郑肖敬车辆后视镜被盗是鸿泰公司未尽保管义务造成,故鸿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鸿泰公司是一家具有物业管理经营权的企业法人,对案涉停车场进行经营管理。2011年1月13日,鸿泰公司通过东莞市物价部门收费许可审批,开始对案涉停车场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鸿泰公司认为,郑肖敬车辆进入鸿泰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鸿泰公司只是将车位租赁给郑肖敬使用,双方之间实为租赁合同关系,另外,鸿泰公司制定了停车管理制度并进行公示,且鸿泰公司的保安人员也对停车场进行巡逻,故鸿泰公司已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郑肖敬对其车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自行承担车辆后视镜被盗的责任。 以上事实,有郑肖敬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停车费发票、维修发票、估价单、报警回执,鸿泰公司提供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停车管理制度、公示照片、保安员巡防记录及电子巡查记录、视频录像,以及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纠纷中,郑肖敬与鸿泰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郑肖敬主张的保管合同关系还是鸿泰公司主张的租赁合同关系。事发当日,郑肖敬将其车牌为粤ST***8机动车驶入鸿泰公司经营管理的卡布斯国际广场停车场停放,入场前,郑肖敬在停车场入口处领取停车计时计费卡,出场时,郑肖敬刷卡后向鸿泰公司交费,并从鸿泰公司处拿到停车费发票。而鸿泰公司向郑肖敬收取的是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名目为“机动车停发保管服务费”,则鸿泰公司向郑肖敬提供的应当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基于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标注版)

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l1)宁知民初字第60号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善浦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62l号 法定代表人:杨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根云,男,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

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鲁丽莉,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上海笑巴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根云、被告苏果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陈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仪公司诉称:汉仪公司成立干1993年,是中国最早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汉仪公司于l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该作品经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9-F-020548。近来,汉仪公司发现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为此,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上的被告苏果超市处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型号为MC638的笑巴喜全实木婴儿床一张,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始自2006年,距今已使用五年。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生产使用“笑巴喜”商标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遍及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销量巨大(销量居全国前三位)、侵权时间持续长(涉嫌侵权商标,ijiI年申请注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笑巴喜”注册商标:2、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一、二、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均采取摇号等随机指定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普通破产案件在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在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但本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小额破产案件进行分流。 第五条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 (五)本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六条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管理人等级的评定,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执业能力、职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进行评定。 第九条本院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制度,三级管理人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管理人的晋级、降级、淘汰由本院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管理人名册缺额达6名时,本院依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规定补充管理人,申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经评审合格后可以先编入三级管理人名册,符合晋级条件后可以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院决定管理人晋级、降级或者淘汰的主要依据。

东莞市劳动模范名单

附件: 东莞市劳动模范名单 (77名排名不分先后) 袁洪涛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沙角C电厂党委书记 陈怡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城区分公司南城营销服务中心鸿福营业厅营业经理 周秀雯(女)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科长 周长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市场经营部总经理 朱剑云东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吕炜东莞市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刘先银东莞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 黄淑玲(女)东莞市中医院内一科主任 周秉强东莞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中心主任 梁建平广东省东莞市虎门供销社主任 刘恒建广东烟草东莞市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红(女)东莞生益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国衡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总经理 钟亿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收费站站长 殷丽水东莞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大岭山道班养路工 张秋英(女)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曹霞(女)东莞市道滘医院急诊科护士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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