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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浅析劳务派遣制度的利弊与完善

论文浅析劳务派遣制度的利弊与完善
论文浅析劳务派遣制度的利弊与完善

重庆工商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毕业论文

教学点级专业

论文题目劳务派遣制度利弊分析

类别层次国家学历本科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2009年12月20日

重庆工商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论文成绩表

目录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1)

二、劳务派遣的产生及发展 (1)

1、劳务派遣的产生及发展 (1)

2、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 (2)

三、劳务派遣利弊分析 (2)

1、劳务派遣制度的正面价值 (2)

2、劳务派遣制度的负面影响 (3)

四、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4)

1、尽快制定并完善劳务派遣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障劳动

者合法劳动权益的实现 (4)

2、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努力探求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员工激励的新机

制 (5)

3、进一步拓展派遣机构服务职能,提高其人力资源管理的素质和水平

(5)

4、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相互沟通,实现长期、高效的合作 (6)

劳务派遣制度利弊分析

2008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XX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了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就业服务方式和企业用工制度。然而,毕竟该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在实际运行还有很多问题,法律规制还需进一步完善。本文在充分分析其双面性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劳务派遣限制与干扰劳动关系稳定、损害劳动力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秩序的消极影响,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在劳务派遣的制度设计中应从市场准入行业分布范围及派遣期限等方面予以规制,建立劳务派遣与典型雇佣之间衔接的良好机制等对策。

关键词:劳务派遣利弊完善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就业形式和就业服务形式[1],它又称劳务派遣或劳动力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的就业与用工形式。被派遣员工的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项目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

二、劳务派遣的产生及发展

1、劳务派遣的产生及发展

一定程度上来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被视为商品通过转让的一种交易行为。在世界范围内,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但在其后的相当长时期内绝大多数国家对这种用工模式是不认可的,且当时还被国际劳工组织予以否定。20世纪中期以后,在企业界强调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的压力推动下,各国开始出现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现象,相应的立法需求随也之出现,各国陆续进行了劳务派遣方面的立法。虽然美国20世纪20年代就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劳务租赁机构,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劳务派遣才得到大量发展。根据美国联邦劳工部劳动统计局的统计数字,2005年2月,全美有有570万非正式职工,约占全国职工总数的4%,其中,劳务派遣

职工120万,占全部职工的0.9%。对于劳务派遣,美国以“雇佣自由”为原则没有加以限制,也没有制定专门法律。

2、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

中国大陆的劳务派遣业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初期,当时出现了为外资企业驻华办事处提供招工服务的外企服务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1979年11月中国大陆第一家劳务派遣企业——北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开始为外国企业常驻北京代表机构提供中方雇员派遣服务。这类企业逐渐发展成人力资源企业,他们的客户也不再限制在外企的驻华办事处。劳务派遣的迅速发展来自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经济环境的大变革的推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国有企业改革引起的大量职工的下岗以及农村劳动力涌向第二、三产业使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中国就业问题非常突出。再此过程中民间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不断寻求发展空间,历经认识外包、社会保险代理等阶段后,选择劳务派遣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直接雇佣变为间接雇佣并使之成为日渐蓬勃的产业。目前劳务派遣在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发展非常迅速,劳务派遣广泛分布在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并逐渐涉足银行、电信、餐饮、假证、医院、邮政、零售业等诸多行业。“目前我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派遣劳动之约有250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派遣劳动者就超过1000万人,而实际用工规模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2]”。

三、劳务派遣利弊分析

1、劳务派遣制度的正面价值

(1)降低企业用人成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一般情况下,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后,企业首先必须给这名员工支付除规定工资待遇(如基本工资、津贴、加班费、轮班费等)、社保公积金之外的奖金福利待遇。为了能让员工尽快掌握操作技能并不断提高,企业还必须对他们进行培训,支付必须的培训费用。而派遣员工在进入企业之前已经经过派遣单位针对性的技能培训,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就进入工作状态,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派遣单位负责重新培训或调换人员,从而企业无需再支出大量的培训费用。此外,对大量合同员工的管理也是一块不小的成本。因此,如果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话,就可以免去奖金、培训及管理成本,数量越多,节约的成本就越多。

(2)降低企业用工风险,避免处理劳动纠纷带来的麻烦

劳务派遣组织的核心在于人才库的建设。通常他们会建立一个包含多层次、多种技术结构的人才储备库,并在不断地增加人才的存储,这样就可以满足用人单位不同层次的用人需求。在将人才派遣用人单位后,派遣组织会对人才制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约制度,避免人才流失;若产生员工流失引起人才缺口,劳务派遣组织也可以利用自身丰富的人才资源,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合适的人选。其次,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存在安全风险,企业虽然也强调安全工作,提供了安全工作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给予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安全岗位培训,但安全风险最终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2条已明确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改善企业用工灵活机制,促进就业人员的增加

企业使用多种劳务用工形式,有利于企业灵活的分散风险,根据市场需求灵活组织生产,在固定一定比例的正式员工的基础上,科学机动的配置员工,实现以低成本获取高利润的企业经营目标。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如企业会将优秀的劳务派遣员工聘为正式的企业员工,对派遣员工甚至正式员工都能产生激励作用,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

2、劳务派遣制度的负面影响

(1)派遣公司用工操作不规范,难以有效保障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派遣公司运作不规范、不合法,如不交或少交社保,或变相的克扣员工工资等,从而影响了劳务派遣行业的整体形象,破坏了企业以及个人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信任。此外,由于派遣员工、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三角关系,更容易产生员工福利得不到保障、劳动安全易被忽视等弊端。

在劳务派遣雇佣模式下,由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派遣劳工的法律上的雇主。因此,劳务派遣单位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对于保障派遣劳工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法》仅仅在第57条对劳务派遣企业做了注册资本和企业组织形式的限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O万元。”虽然较之前个体劳务中介也从事劳务派遣的混乱状况大幅度提高了准入门槛,但仅仅在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金方面作些规定并不能约束劳务派遣单位不会随意侵害派遣劳动者利益。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设立公司的资金可以通过银行或借贷的方式加以垫付,等到申请设立公司的手续完成,公司可以将资金撤回,这种法律漏洞事实存在。即便注册资金为劳务派遣单位自有资金,但区区50万元注册

资金对于承担数以百计、千计派遣劳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责任显然是难以担当的,不良企业主更可以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安排实施“金蝉脱壳”,推卸其对派遣劳工应当承担的责任。考虑到劳务派遣中“雇用劳动力”与“使用劳动力”分离的特征,劳务派遣企业与普通用工企业在促进劳动关系稳定上的明显差别,根据责任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法律应当对劳务派遣企业设立严格的准人制度,由专门机关对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进行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事前审查,实施许可制来严格管控劳务派遣行业的进入。

(2)人员流动性大,不利企业的管理,难以实现企业长远目标

劳工之所以被派遣,其中最主要、最客观的原因在于其无法被直接雇佣。劳务派遣造成的职业不稳定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人为地使本可以直接雇佣的员工转换成派遣劳工,员工的命运则愈加难测。劳务派遣的实施,使作为人力成本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成本,消解或降低了许多劳工的社会保险权利。且从事更多低层次或高强度的工作岗位,于是造成派遣员工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频繁,离职率、失业率高,给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

(3)劳务派遣用工与合同制用工福利待遇不一致

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哪些岗位适用劳务派遣制度之前,这种因劳务派遣而造成的同工不同酬现象将长期存在。

(4)派遣公司法律和经营风险不断加大,不利其快速的发展

由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增加以及各类派遣公司之间竞争的加强,派遣公司的法律和经营风险也随之不断加大。一方面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管理费因竞争的原因在不断下降,另一方面如工伤、怀孕、生病、职业病、员工安全、突然性的大批裁员,以及由于非正常离职、员工工作过失或严重违纪违规等原因使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要求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等,都会使劳务公司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和压力,同时也制约了它的发展。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弊端不可避免,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它的正常发展,但由于其自身的优势还是受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欢迎,同时它对扩大就业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如何合理合法的运作和利用应该就是所有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甚至社会所需要不断探讨的问题。

四、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尽快制定并完善劳务派遣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障劳动

者合法劳动权益的实现

国家应该严格劳务派遣组织市场准入条件,对其资格认定及设立程序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坚决杜绝非法劳动派遣组织的存在。明确劳务派遣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规模和条件,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工。明确三个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协议》应当具备的条款,防止因内容的不完备而出现的法律纠纷。建立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组织在员工遭受意外风险时的责任义务进行界定,对用人单位、派遣组织不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惩处。

2、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努力探求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员工激励的新机制

现代企业中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两种契约来维系,一种是劳动契约即根据市场交易法则规定双方的权责利关系;另一种是心理契约即员工与组织之间相互了解与相互信任。它要求企业与员工一起建立共同的愿景,在共同愿景基础上就核心价值观达成共识;员工认同企业愿景和追求,主动将个人的目标与组织目标结合在一起,实现员工的自我发展与管理。心理契约最大的优点是,可增强员工的安全感和对企业的忠诚度;尤其是情感契约,如良好的人际关系、上级的重视以及他人的认可或尊重等,通过这些,员工可以直接感受到个人需要和情感满足,而渐渐消除与用工企业的疏离感,提升归宿感。

工会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可以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入会工作,切实维权。对劳务派遣机构,要督促其与用工单位协商,及时建立工会组织,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入会。目前大量派遣机构欠规模的情况下,应提倡在用工单位入会。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入会后,积极探索劳务派遣会员的会籍管理模式。针对突出的侵权问题,各级工会要重视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权益。一个健康、规范的劳务派遣市场,不仅是劳动者的福音,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润滑剂。

3、进一步拓展派遣机构服务职能,提高其人力资源管理的素质和水平

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派遣组织实则己成为专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企业而不同于传统的职业中介机构。其服务职能应该是多元化的而非单一的,是可持续的而非短时的。具体说:派遣机构应该承担起维权职责。当派遣员工遭遇侵权事件时,派遣组织应义不容辞地为派遣员工提供法律援助,包括:确定专门人员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处理劳动者提出的申诉,与实际用人单位联络并协调相关事物等;通过组织力量,来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派遣机构应积极组织派遣人员加入党、团和工会等社会组

织。派遣组织应承担起对员工的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服务,并将其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4、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相互沟通,实现长期、高效的合作

首先,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应互相了解彼此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基于双方共识的基础上建立真正的信任合作关系;其次,在合作过程中,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应就岗位要求、人员标准、适时表现进行沟通和反馈,以帮助双方都作出相应的有效决策;第三,用人单位必须要与被派遣劳动者就企业文化、信息、策略进行合理有效的沟通,让被派遣劳动者清楚地认识到劳务派遣不仅是为用人单位利益着想,而且也是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考虑,是一种真正多赢的、有效的方法,进而推动劳动派遣工作的顺利进行。

劳务派遣制度作为一个历史不足百年的制度,自产生以来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迅速发展起来,方兴未艾。作为一个新兴的制度,它本身还存在着缺陷,在运转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但它毕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反应了社会对于这种人力资源方式的需求,其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因此,我们必须要坚持辩证的观点,尊重客观规律和社会的需要,对劳务派遣予以积极规制,促使其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实现劳务派遣制度的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余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7月版)

[2]郑尚元.《我国劳动派遣现状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兼谈(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劳动派遣”之立法规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2

[3]劳动保障部劳科所劳务派遣研究课题组.《劳务派遣的国际比较研究》,《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年09月

28日

[4]曹让宏、刘传甫,《论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中国商法》2008

年第12期

劳务派遣公司工作计划

劳务派遣公司工作计划 劳务派遣公司工作计划 一、被派遣者档案管理 为了及时、真实的掌握劳务人员情况,采用被派遣者的档案在可能的情况下(由用工单位或)统一管理模式。主要内容有:(1)及时为被派遣者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 (2)及时为新招聘被派遣者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3)受委托办理郑州市外地被派遣者城市管理的各种证件; (4)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结婚证明、出国政审等),存档期间计算工龄等; (5)派遣协议到期,根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者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二、用工单位需要做的工作 (1)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规范用工,承担被派遣者的各项费用。 (2)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业务的正常进行,应规范及完善各项劳务人员管理制度,负责对被派遣者进行岗位培训及相应的技能培训。 (3)实施劳务派遣后,用工单位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调动被派遣者的工作积极性方面,采取合理的奖励处罚机制给用工单位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制定奖励和处罚标准,对被派遣者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处罚。

三、用工单位需承担的费用 用工单位的开支项目有:被派遣者工资、员工加班费、员工福利费、外地人员委托办理的城市管理的各种证件手续费、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费和相关税金、行政收费等。 四、被派遣者是否随意辞退 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对发生的情况,可以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手段减少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减轻用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不等于用工单位因此可以随意、无故辞退所用的被派遣者。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的《用工上岗协议》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对提前解除《用工上岗协议》的被派遣者,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对符合经济赔偿条件的被派遣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不得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提前解除该类被派遣者的《用工上岗协议》。

劳务派遣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北京XXXXX有限公司 xx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招聘及录用 (2) 第三章劳动合同 (4)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劳动纪律 (4) 第五章岗位管理 (5) 第六章培训考核 (6) 第七章员工奖惩 (6) 第八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9) 第九章社会保险 (10)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10) 二、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11) 四、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12) 五、社会保险的停止和退出 (13) 第十章休假及假期管理 (13) 第十一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劳务派遣员工是指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公司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员工/员工)。当前与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公司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如遇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变更,不影响本制度执行。 三、派遣员工应如实向公司及派遣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公司及本公司。 四、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依法制订的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招聘及录用 一、应聘者由派遣公司推荐面试的,面试时须提供有派遣公司出具的介绍信。 二、应聘者应如实向提交公司规定的下列应聘材料: 1、个人简历或填写员工职位申请表 2、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具有特殊技能的员工) 3、身份证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 4、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 三、参加应聘人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公司保留调查核实员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因个人资料失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四、入职员工必须持有入职体检结果正常的体检报告,身体状况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用。 五、被聘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办公室报到,报到程序包括: 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提交个人入职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领取工作用品等; 2、入职培训;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利益,根据《人民国劳动法》、《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日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劳务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劳动报酬 第九条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公司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且劳务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十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论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完善

论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完善

论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完善(1) 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完善 法学102 班桑家宁论文指导老师:李跃利 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其中对劳务派遣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和完善让 我们对这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适应于新型的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制度 有了极大的信心。虽然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其加以的完善让我们对这一制度的未 来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信心,但是在高兴之余,我们不难发现,劳务派遣制度在实际 应用中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发展过程中仍然有亟待消除的弊端,那么我们就先来分 析一下劳务派遣制度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发展现状,主要强调其在市场经 济体制中出现的问题: 1.用人机构我们可以看到,劳务派遣的核心是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 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转嫁管理成本和用工成本,规避或避免 劳动合同法的约束,把传统用工的老职工变成劳务派遣工。另有一些用人单位则 是表面上不对所有员工做任何改变,暗地里让分公司进行暗箱操作,将所有员工转 成劳务派遣工,逃避监察。其次,因为有规定说,用人单位可以不用经济补偿金将 派遣工辞退。这样就给某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钻空子,产生恶意辞退派遣工的行 为创造了条件。用人单位在大量需求用工的时候就大量接受派遣工,当淡季时就无 理由,撕毁合同将派遣工辞退。这样的话,派遣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也被用人单位 给免了。这样下去,只是为企业节省了自己,在企业的人事管理上提供了便利,却 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2.派遣机构 首先,派遣机构的派遣行为不规范,《劳动合同法》中专门对劳务派遣做了规定,新《劳动合同法》中第五十七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做出了限定,要求其注册资本要在50 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五十八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依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这就是执法方面的一个缺点,同样也就属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劳务派遣制度法律完善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这一点我将在稍后进行分析。其次,派遣机构的准入门槛低。《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派遣机构过多的要求,只要是注册资本高于五十万元,就都可以成立派遣机构。有的派遣机构为了招揽用人单位,大大降低管理费。降低门槛势必导致劳务派遣机构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会出现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派遣机构,这些派遣机构经验不足,能力缺乏,在波云诡谲的市场竞争中应对社会风险的能力不高,这些派遣机构存在的缺陷都给劳务派遣制度留下了一个隐患。同时,劳务派遣公司准入条件低,使得一些不具备劳务派遣管理能力的企业进人劳务派遣行业。这些企业以赢利为目的,疏于管理,经常发生拖欠工资、少缴社会保险等现象。由于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在"强资本、弱劳动力" 的现实情况下,企业可以用低廉的工资、苛刻的条件使用劳动力,客观上给劳务派遣敞开了方便之门,使得形形色色的劳务派遣公司成了"空手套白狼"的获利机器。 3.派遣员工当前两点也就是用人单位以及派遣机构的行为得不到规范,势必会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第三方——派遣员工领域造成很大的问题,也就是说派遣行为不规范时,侵犯的是派遣员工的利益。虽然用人单位可以节约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还可以节省许多精力和时间,派遣机构可以揽到业务,获得管理收入,两者是互惠互利。但是用人单位通过采取克扣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区别对待传统用工和派遣工、回避职务晋升和推诿责任等方式来侵犯派遣员工的利益。这和我国法律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这一立法宗旨和原则是相违背的,派遣员工的利益维护问题也亟待解决。 4.政策问题劳务派遣制度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自发调节自发选择的作用结果,在我国仅仅存在了很短的时间。因为劳务派遣在我国刚刚开始,仅有《劳动合同法》这一部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并且监管没有标尺,执法部门的经验不足,全盘接受国外的对于类似的制度的管理模式也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不相吻合,轻重难以把握,不知如何监管和监管疏漏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北京XXXXXXX有限公司 2018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招聘及录用 (2) 第三章劳动合同 (4)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劳动纪律 (4) 第五章岗位管理 (5) 第六章培训考核 (6) 第七章员工奖惩 (6) 第八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9) 第九章社会保险 (10)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10) 二、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11) 四、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12) 五、社会保险的停止和退出 (13) 第十章休假及假期管理 (13) 第十一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劳务派遣员工是指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公司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员工/员工)。当前与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公司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如遇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变更,不影响本制度执行。 三、派遣员工应如实向公司及派遣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公司及本公司。 四、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依法制订的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招聘及录用 一、应聘者由派遣公司推荐面试的,面试时须提供有派遣公司出具的介绍信。 二、应聘者应如实向提交公司规定的下列应聘材料: 1、个人简历或填写员工职位申请表 2、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具有特殊技能的员工) 3、身份证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 4、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 三、参加应聘人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公司保留调查核实员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因个人资料失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四、入职员工必须持有入职体检结果正常的体检报告,身体状况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用。 五、被聘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办公室报到,报到程序包括: 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提交个人入职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领取工作用品等; 2、入职培训;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北京恒信瑞畅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试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

试论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姓名: 学号: 班级:

试论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摘要: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用工和就业方式也越来越灵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适应市场需求的就业与用工方式在今天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备受企业的青睐。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它为企业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而且也降低了用工风险。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就业方式,它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但是,风险与机会并存,劳务派遣制度在为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弊端,如何更好的规范劳务派遣制度,合理引导,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关键词:劳务派遣派遣机构要派企业劳动者 近年来,说到就业有一个很热门的词,那就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成为了很多企业选择用工的方式,也是很多劳动者选择就业的方式。这一新兴的用工和就业方式让人喜忧参半,它就像一把双刃剑,在为企业和劳动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一不小心就会有无尽的麻烦。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只有把握了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才能在立法和实践中更好的规范和引导。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与拟派遣员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实际用人单位)从事约定工作,用工单位支付费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1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劳动力的聘用与使用分离。 萨特说过存在即是合理,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方式,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与时代的发展离不开的,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集中在决策管理和核心技术的掌握,对于人才的依赖越来越小,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企业追求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和自由选择劳动者。而劳务派遣制度正好满足了企业的需求。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就业难问题凸显,劳务派遣可以解决相当数量的劳动者的几页问题。因此,劳务派遣制度是劳动法中非常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但是劳务派遣作1参见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著《劳务派遣》,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8月版第3页

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赵靖 【摘要】劳务派遣是指由专门的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后,输送或派遣劳动者到具体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确立和完善的相关问题,在理解和分析现有制度的前提下,探索这一制度在中国的长期健全和完善过程,本着有利于保护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和谐发展的目标,进行积极有益的尝试和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派遣制度 【作者简介】赵靖(1961 ),女,河北人,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人事劳资部部长,高级政工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一、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劳动劳务派遣业务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左右的美国,成长于欧美、日本,是人才市场化的产物。由于当时经济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和用工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企业为谋求生存发展不得不大规模地裁员,被裁大军中有一技之长者遂成了最初的劳务派遣对象。有些中小企业需要这些人才但又限于自身能力而养不起,于是便产生了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西方国家劳务派遣已经成为较为常见的劳务方式。由于全球经济不景气,企业为了节省在人才招聘、培训和管理等方面的成本,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中国台湾,劳务派遣这种方式逐渐流行起来。美国现有约7,000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中介公司,派遣的员工具有专业技能,其中还有许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高端技术人才。在日本,全国连锁经营的劳务派遣公司有30多家,各地分支机构多达4,600多个,派遣业务的劳动者在全体雇佣劳动者的2%。在德国,劳务派遣公司旗下的员工已达30多万人。这些国家如日本、德国还出台了劳务派遣的专门法律。 我国的劳务派遣最初出现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广州、深圳、武汉、上海、哈尔滨等地,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中国兴起时间不长但发展迅速。采用这种用工形式的行业集中在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服务业如电信、银行、饭店、医院、家政等行业。从业人员以城市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专门人才为主。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几易其稿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共十个条文专门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法律规范,第一次从全国立法角度对劳务派遣给予肯定和规范,是我国劳资派遣制度确立的里程碑。2009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为更好地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 (一)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兴但发展迅速的用工方式,在我国的管理制度还很不成熟。但根据全国总工会2010年的调查,目前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高达6,000多万,占到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亟待加强。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共单位之间相互推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比如拖欠、苛扣劳动者工资,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加班费,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个别地方的劳务派遣企业甚至通过垄断劳动市场的方式,从被派遣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中牟取暴利。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十个条文全部是关于对劳务派遣加以限制的,《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八条至六十四条关于劳务报酬、社会保险、派遣期限同劳动者的知情权以及同工同酬、和加入工会选择权的规定都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而设定的。 1.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在劳务派遣实务中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一般是由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然后再由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动者直接缴纳给社保机构,所以用工单位常常是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承担者。用工单位因为免除了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等管理方面的义务,因此节约了管理成本,这是劳务派遣的优势之一。当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自由进行分工明确的约定。笔者认为,如果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极易发生纠纷。在发生上述情况时,由于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用人单位,应当由派遣单位负责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考虑到跨省流动以及在劳动者没有被派遣的情况下社会保障问题,应当保证保险费用的连续性。 2.工伤的索赔问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安全保护义务,《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企业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这里指得是用人单位。但是,工伤的发生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工伤的处理需要用工单位积极配合,因为派遣单位无法直接对劳动者直接进行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这部分的责任应由用工单位实际承担。 3.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的问题。三方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与基层工会的关系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用工单 · 44 ·

劳务派遣公司的运作模式

劳务派遣公司的运作模式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业务: 1、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临时工派遣、短期工派遣等; 2、社保及劳动事务代理; 3、劳务公司代发劳务工工资服务; 4、代理社保业务咨询服务等等。 劳务派遣的劳务工派遣服务合作流程 1、派遣业务咨询,劳务公司了解企业意向,确认合法资质; 2、分析企业需要派遣工的岗位、人数等等; 3、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派遣根据企业需要派遣工的岗位制定派遣方案; 4、人力派遣公司与企业双方协商派遣方案内容,确定派遣方案后,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工派遣工运作流程: 1、劳务派遣公司与企业签订合同后,劳务公司根据企业需求着手招聘劳务工; 2、派遣工的招聘,通过网上、派遣公司资源库、或线下招聘等等; 3、安排招聘到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劳务工进行面试; 4、把面试过关的派遣工安排体检; 5、体检过后的派遣工安排入职,宿舍,签订合同; 6、派遣工上岗根据企业的工作要求完成工作; 7、合同期满,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服务: 一、基本服务: 1、承接企业劳资管理、薪酬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其他服务业务、加工项目、人力资源管

理等外包项目; 2、代理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保险、住房公积金存储以及代发工资等; 3、为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办理职称报、评工作; 4、为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组织关系和转正定级手续; 5、协助调解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6、提供完善合法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包括档案收、转出、整理; 7、负责就业、失业等有关手续办理和劳动合同管理。 二、为用人单位提供: 1、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政令、法律、劳务等咨询服务; 2、按需要向用人单位派遣各类技能人才和劳务人员; 3、接收全国各地适用于企业需要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4、员工的招聘、培训、管理、及富余人员输出调节等; 5、为外企或外地来烟企业代理代办各种劳动人事业务; 6、按企业文化要求、以团队服务形式,提供会员级服务; 7、协助调解与雇员的劳资纠纷。 三、为院校及劳务机构提供: 1、毕业生就业推介、派遣,人事档案、户口管理; 2、外地院校、劳务组织在遂宁代办代理业务。

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劳务派遣治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劳动关系治理 第四章岗位治理 第五章劳动酬劳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社会保险治理 第七章绩效治理 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 第十章差不多行为准则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职员行为和治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的要紧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

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治理方法》等。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派遣职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职员。 公司负责派遣职员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治理。用工单位负责派遣职员日常工作治理及绩效治理等,直接治理和考核派遣职员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治理的差不多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操纵、统一治理。用工单位对派遣职员治理的差不多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用工单位对派遣职员治理的差不多内容:日常工作治理、绩效治理等。 第二章派遣职员的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招聘差不多原则 招聘派遣职员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差不多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躯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河南科技学院 2015届本科毕业论文 论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 学生姓名: 所在院系:文法学院法律系所学专业:法学 导师姓名: 完成时间:2015年4月10日

论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 沈洁 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 摘要 劳务派遣作为人力资源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因其在促进就业机制转换、促进灵活就业、调节劳动力市场配置、降低管理成本等方面的优势契合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为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中发展较快的一种用工模式。我国的劳务派遣服务业发展时间短、速度快,即取得了很大成就,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我国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四大问题及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征,以及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提出对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实践问题。详细解读了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结合我国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指出该法在劳务派遣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实践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劳务派遣制度的若干建议。以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全面性和提高可操作性,从而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关键字: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制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abor dispatch system Shen Jie School of Leitrature and Law , He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bstract Labor dispatch a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human resource service industry, because of its promotion of employment, flexible employment,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mechanism of regulation of market allocation of labor, reduce the management cost advantage to fit the need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has become the human resource service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to develop a rapid employment mode. China's labor dispatch service industry development time is short, fast speed, which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lack of our country labor dispatch in the four major issues and China's "labor contract law" and so on, put forward a sound proposal.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main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labor dispatching, and in December 28, 2012 eleventh session of the thirtieth meeting of the

劳务派遣方法

劳务派遣方案 一公司简介(略) (从本公司主营业务、服务特色、服务优势等方面予以描述。) 二劳务派遣服务综述 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可跨地区,跨行业新型的用工方式,用工单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所需员工。并由人力资源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员工的管理.其最大特点是劳动力的使用与管理相分离,人力资源公司雇佣工人但不使用工人,用工单位使用工人但不雇佣工人。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岗位协议》>,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只有使用 (一)本公司建立内部人才储备库的渠道 1.通过人才市场、劳务市场、人才中介机构等途径寻找人才。 2.举办专场招聘会,定向吸引专业型人才。 3.与本市市内各大高校、中职技校和就业机构搭建合作平台。 4.通过专业招聘网站、公司网站、人力资源QQ群等长期发布人员需求信息。

5.在员工队伍中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员工举荐同行业人才等。 (二)派遣员工的招聘及人职 1.用工单位提出用工需求,注明岗位(工种)、资格要求及人员效量、新资福利待遇等 2.公司从人才库里提取符合用工单位需求的人员,由我公司与用工单位共同面试:若人才库中无匹配人选,立即采取其他渠道招聘。 3.初试合格者由我公司开具《劳务派遣介绍信》,带上相关证件到用工单位进行复试(含实际操作). 4.复试合格者(若有体检要求,须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带上相关让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岗位资质证,社保接续卡、照片,体检证明等),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凭《劳务派遣通知书》,正式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5.协助用工单位完成安全教育、职业操守等人职培训,甲缴有夫社会保险、办理员工银行工资卡. 6., (三) 单。 (四) (五) (六) 1. 2. 3., (七) 1. 洽, 2. 3. 布等, 4. 5. “联欢晚会”等 6.重视对派遣员工职业和转业指导,帮助他们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不断促进派遣员工的职业发展和提升。 7.发挥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优势,借助众多客户单位,做好转业、转岗人员的内部调配,有效提高派遣服务机构在员工中的信任度. 8.公司开通咨询电话、电子邮箱,长期面向员工提供人事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流程的咨询、解释工作。 9.协助办理职称、职业资格等,开具婚姻状况、房屋按揭收入、职称申报等证明。 (八)客户关系维护 1.为规范服务流程,改进服务质量,我们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书面信息反馈,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完善。 2.本公司积极协助进行绩效考核、薪酬制定,并开通咨询电话、电子邮箱,长期面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人事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工作。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守则完整版

精心整理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位 ) 变更 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劳务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四)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公司,由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 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劳务派遣公司的运作模式三篇

劳务派遣公司的运作模式三篇 篇一:劳务派遣公司的运作模式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业务: 1、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临时工派遣、短期工派遣等; 2、社保及劳动事务代理; 3、劳务公司代发劳务工工资服务; 4、代理社保业务咨询服务等等。 劳务派遣的劳务工派遣服务合作流程 1、派遣业务咨询,劳务公司了解企业意向,确认合法资质; 2、分析企业需要派遣工的岗位、人数等等; 3、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派遣根据企业需要派遣工的岗位制定派遣方案; 4、人力派遣公司与企业双方协商派遣方案内容,确定派遣方案后,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工派遣工运作流程: 1、劳务派遣公司与企业签订合同后,劳务公司根据企业需求着手招聘劳务工; 2、派遣工的招聘,通过网上、派遣公司资源库、或线下招聘等等; 3、安排招聘到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劳务工进行面试; 4、把面试过关的派遣工安排体检; 5、体检过后的派遣工安排入职,宿舍,签订合同; 6、派遣工上岗根据企业的工作要求完成工作;

7、合同期满,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服务: 一、基本服务: 1、承接企业劳资管理、薪酬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其他服务业务、加工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等外包项目; 2、代理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保险、住房公积金存储以及代发工资等; 3、为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办理职称报、评工作; 4、为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组织关系和转正定级手续; 5、协助调解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6、提供完善合法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包括档案收、转出、整理; 7、负责就业、失业等有关手续办理和劳动合同管理。 二、为用人单位提供: 1、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政令、法律、劳务等咨询服务; 2、按需要向用人单位派遣各类技能人才和劳务人员; 3、接收全国各地适用于企业需要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4、员工的招聘、培训、管理、及富余人员输出调节等; 5、为外企或外地来烟企业代理代办各种劳动人事业务; 6、按企业文化要求、以团队服务形式,提供会员级服务; 7、协助调解与雇员的劳资纠纷。 三、为院校及劳务机构提供: 1、毕业生就业推介、派遣,人事档案、户口管理; 2、外地院校、劳务组织在遂宁代办代理业务。

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制定法律依据,属于套话,无实质意义。但我国涉及规范劳务派遣关系的主要依据确实只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两个。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重点强调企业、合伙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但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或编外员工的情况并不适用,也就是说实践中很多国家机关、未转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务派遣不受三性、10%比例限制,该条款给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该类主体留下了一定操作空间。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解读: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改原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的说法,因为有“一般”就有“二般”,故将“一般”改为“只能”,避免了某些单位钻空子的空间,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标准也做了较原规定更细致、更具有实操性、可量化的界定,但对于辅助性岗位的认定问题仍较为模糊,导致了辅助性岗位成为实践中最容易被滥用和钻空子的薄弱环节、真空环节。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适用的“三性”岗位,尤其是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 第九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与被派遣员工在发生实际用工情况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员工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第十七条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确定版)

劳 务 派 遣 管 理 制 度 2014年10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制度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四章薪酬制度 第五章社会保险 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第七章劳动纪律 第八章培训制度 第九章保密制度 第十章离职制度 第十一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规范劳务派遣服务行为,维护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以及泛亚信和(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用工单位指的是已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员工是指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人员。 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派遣员工(包括被派往用工单位履行劳动义务或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遣员工)。 四、公司拥有对本手册的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和颁布权。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制度 一、招聘原则 (一)公司发布招聘信息(或由用工单位自行招聘),组织候选人面试,并由用工单位最终决定录用人员名单。 (二)公司或用工单位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招聘流程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由公司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并由公司组织初试、复试。复试合格者,由公司通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

三、入职手续 派遣员工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流程办理入职手续,再到用工单位报到。 第三章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入职的派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公司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其他未尽事宜,公司与派遣员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四)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提出的需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应保证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成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 (五)公司已招用的派遣员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由公司向派遣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协商合同续签事宜。 (六)公司按不同的用工单位建立派遣员工花名册备查,名册包括派遣员工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单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写明属劳务派遣用工。 (七)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派遣员工仍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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