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所狱政
【发文字号】人发[2000]33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0.04.03
【实施日期】2000.04.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
实行公务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3日人发[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劳动教养场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对于实现中央提出的建设高素质政法干部队伍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监狱、劳教系统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