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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的好处

新旅游法的好处
新旅游法的好处

新旅游法有哪些用处

新旅游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律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促进旅游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从而从整体上提升国民出游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新旅游法到底是什么?到底能够保障消费者哪些权益?哪些内容能真正为消费者所用,下面,就请跟随九彩鹿旅行网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希望能够为您所用!

旅游法到底是什么?

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间,《旅游法》最终出台。该法采取了综合立法模式,整合旅游产业各要素和旅游活动的全链条,构建了征服统筹、部门负责、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协调、市场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涵盖了促进(经济法)、管理(行政法)和民事(合同)三大方面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从根本上促进旅游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是国民出游率从整体上得以提升。

中国首部《旅游法》将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旅游法有哪些改变?

1、自费项目全部取消

在旧版旅游法律合同中,往往会单独列出所有的自费项目,并且会占用行程时间,而在新旅游法合同中,自费项目不会包含在行程的游览时间中,或者干脆取消。

2、自由活动代替购物

新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这一点在旧版的旅游法中是没有的。在新旅游法下的行程表中,只有每日的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此外,行程中会预留出一定的时间(半天或者一天)来让旅游者自由活动,而这段时间也主要是为旅行者购物提供,即以自由活动代替购物。

3、小费包含在团费中

新旅游法下的合同:团费中包含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了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而在以往,通常都是领队和导游要多少钱,游客就给多少钱,但到底该不该给小费、该给多少小费,却没有人知道。现在,游客算是清楚了吧。

4、不可抗力损失双方负责

新旅游法中,如果出现因为飞机延误取消、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损失,由游客和旅行社共同承担。这一点在旧版的法规中是没有单独列出责任分担的。

旅游法能保障消费者哪些权益?

1、游客利益有了法律保护武器

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也也是根本上长期制约着我国旅游发展的矛盾和问题。由于《旅游法》的出台,让消费者从此有了自我保护的法律武器,也有望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旅游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

【条款】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2、“零负团费”不再是暴利保护伞

旅行社为了提升营业额,大肆宣传各种“0团费”、“低团费”广告,从而吸引客源,殊不知,这背后其实隐藏着强消、强买的阴谋。这不仅扰乱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更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过去的旅游法对于这种现象一直无法完好的规避,现在,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竞争。

新旅游法三大原则:

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时,只需要提出证据证明旅行社没有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即使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即可,而无需证明旅行社对此具有过错。

第二:替代责任原则

组团社将不仅要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且即使是地接社、酒店、餐馆、景区、大巴公司等方面的原因造成违约的,组团社也要先向旅游者承担责任,然后再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组团社唯一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是,因为民航、铁路、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案件。

第三:惩罚行赔偿原则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并不仅仅限于甩团,而且那些为了逼迫旅游者进店购物而拒不停车、停车后不允许旅游者在车上休息、或者不开空调等情形,只要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旅游法第48条解读

旅游法第48条解读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本条释义】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旅游业的存在形式和运行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传统的旅游经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由于网络的便捷性、高效性,网络化经营已经成为旅游业适应网络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趋势。鉴于信息技术对旅游产业的巨大促进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明确提出,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但实践中,旅游业网络经营已具较大规模,每年网上旅游交易额不断增长,旅游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取得较快发展的同时,网络旅游市场也出现违规经营、无序竞争、信息不实、价格欺诈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网络旅游市场秩序,最终也会影响旅游业的长远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本法根据具体经营模式的不同,对网络旅游经营加强规范。实践中,网络旅游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传统的旅游企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二是通过旅游网站发布游览、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经营信息。 一、关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 本条第一款对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规范作出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实际上是旅行社通过网络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是旅行社经营和管理方式的一种更新。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具有传统经营方式难以替代的优势: (1)旅行社通过网络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减少人力、场地、交通、通讯等费用,提高旅行社经济效益; (2)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可以根据公众的需求及时调整运营方式,为游客提供更具个性化、更优质、更便捷的旅游服务; (3)旅行社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传递,有利于扩大宣传、

旅游法35条解释

如何理解《旅游法》第35条规定的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1、如何理解旅行社“指定”。 旅行社预先安排的行程中含有购物场所、另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及签订旅游合同时,因该合同及行程属于格式条款,虽经旅游者签字同意,也会被认定为旅行社“指定”,因为旅游者无法对行程和购物自费安排行使分离和单项选择权。只有旅行社与旅游者经过充分协商,在预订的行程之外另行签订了旅游者要求或同意购物的补充协议,才可被认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的购物、另付费项目。因此,建议旅行社在宣传、销售的旅游产品中合同和行程中不包括购物场所、另付费项目。 2、如何理解“具体购物场所”的界定 “具体购物场所”指不向当地公众开放、仅向旅行团提供购物服务(或者虽称也向当地公众开放,但由于地点偏僻,当地公众不便前往)、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价且向旅行社返还高额回扣(即商业贿赂)的购物店。同时向当地公众开放服务,且其商品卖价与市场均价大体相当的大中型百货商店,如购物一条街、老佛爷、奥特莱斯、王府井百货、友谊商店等,不属于“具体购物场所”。参观主题加工厂、种植园、体验馆等只要其符合前述第一段定义的,也属于具体购物场所。 旅行社如何与旅游者另纸签订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补充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

1、《旅游法》第35条的三个条款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条的关键。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35条的规定。 《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在合理以上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 2、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 (1)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 (2)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3)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 (4)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 (5)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 3、当前旅行社业内普遍的做法是: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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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旅游管理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欧启均李君轶 随着我国旅游行业的发展,国家在制定旅游业法律法规等方面也在不断完善,而新旅游法的颁布以及实施,使得旅游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证,并且也对旅游经营人员提出了更好的要求,不仅要确保诚信经营,还要充分考虑社会以及经济效益。文章对新旅游法颁布实施以后对旅行社产生的有利影响进行分析,进而更好的推动旅行社的发展。 在我国新旅游法没有实施以前,旅游业中的各项活动只是按照一些行政法规来作为准则,并没有一部健全且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来对旅游业的整体进行有效约束,这样以来就是的旅游业中法制环境严重的缺失,使得旅游业良好的发展受到阻碍,妨碍了旅游业转型和升级。而新旅游法的颁布及实施,不仅保障了旅行者和经营者自身的权益,还对旅游业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规范,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旅游业朝着健康、良好的方向上发展。 一、为执行旅行法之前我国旅行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低价以及零付费的旅行团 在低价团以及零付费团的模式下,相应的组团社并不会支付给地接社任何费用,他们只是为其输送客源。而长期在这种状态模式背景下,旅游者自身的基本旅行费用,地接社本身的折旧费、实际利润、所要缴纳的税金以及导游费用,都是通过导游所交游客人头费以及服务供应商所签单据来进行获取的。而游客自身需要支付旅行社所设置的消费项目上,这也就导致导游只能通过强制购物来赚取费用,否则他们不仅拿不到工资,还可能会自掏腰包来给旅行社。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

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 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

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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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旅游管理 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 刘月娇 随着旅游业在中国的蓬勃发展,人们在旅游过程中遇到越来越多的问题,国家越来越关注旅游业的发展,本文主要是对2013年发行的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进行论述 处于经济腾飞期的中国,人们的生活水平相比于几十年前,得到很大的提高。人们的基本生活已经得到保证,在这样的条件下,很多人在假期选择旅游作为一种娱乐方式,旅游在中国越来越热门,旅游业也成为国家收入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和影响,2013年发行的新旅游法对旅游这一项活动给予了更深的解释,同时对旅游业产生了一些影响。从法条上看,新旅游法的一些内容对旅游经营者的约束管理更严更多,同时更加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一、新旅游法的变化 以自由活动代替购物,之前的旅游法中,有一项活动为进店购物,这一点 导致一直以来,很多导游与商家勾结,把游客带入一些拥有与实际价值不符的商品的店里,很长时间以来,游客都只能无辜被坑,游客的利益完全得不到保障,一场购物经常能够花掉游客们一大笔钱,而游客因为人生地不熟也无法到别得店进行购物。新出版的旅游法,规定以自由活动代替购物,游客可以在自由活动时间自己购物,可以通过询问其他人或是别的途径找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游客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也防止一些商家乱报价的可能性。这在某种程度上对旅游业推动了旅游业的发展,因为顾客不会应该惧怕昂贵的商品而压抑自己想要旅游的欲

关于旅游法的深度解读之一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三

关于《旅游法》的深度解读之一——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三)2013年11月20日12:18 来源:《旅游学刊》2013年第08期作者:汪传才刘红婴韩玉灵曾坚于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202 为旅游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于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陈成熊文钊) 正如《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所宣告“旅游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旅游权归属公民权利中社会权利的范畴,是休息与休闲权利的重要体现。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全年国内出游人数约30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超过2万亿元,直接从事旅游业人员超过1350万,相关就业者达8000余万人,已成为全球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和出境旅游购买力第一大国。随着中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建立一部保护旅游者权利,规范、监管和促进旅游市场,从全局高度协调各部门利益的全国性旅游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经历了31年的漫长历程,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并将于10月1日施行。《旅游法》开篇总则中第1条、第3条明确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该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专设旅游者一章,从法律层面上将旅游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合同履行请求权、受尊重权、特殊群体优待权、救助保护请求权、获得赔偿权等8项权利予以确认。 旅游者权利虽具有一般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属性,但并不意味着关于旅游者权利的规定可以简单复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具有旅游行业的特殊性质。首先,在旅游者的定义方面,《旅游法》采用扩大解释的方式。《旅游法》第二条规定“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行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这隐含着《旅游法》所指的旅游者并不局限于参与旅行社团体旅游的消费者。通过将自助游、购物游乃至公务出差中发生的旅行活动等广泛于传统意义上旅游消费活动的概念囊括于旅游活动中,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界定范畴以及《旅游法》的适用广度。此外,《旅游法》第二章的8项权利虽存在如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重合的权利,但亦具有旅游行业自身特点的权利类型。其中,可分为基于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权利、基于旅游经营活动的旅游者权利以及基于政府行业监管与公共服务职责的旅游者权利。 一、《旅游法》细化旅游者基于旅游合同的权利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基于旅游合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基础的旅游法律关系。因此,旅游者权利将集中体现于旅游合同签订、履行等过程之中。在立法体例方面,《旅游法》除了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在第二章第9至第12条中直接规定旅游者所享有的权利外,亦在具体制度中结合旅游行业的自身特点间接地明确了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合同订立与履行方面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的规范设置上。具体而言,《旅游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了旅游者在合同订立中对旅游行程、实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导游等基本信息的知情权。针对旅行社擅自“转团”、“拼团”问题,《旅游法》第63条、第69条则强调旅行社亲自履行的义务,仅在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旅行社才可将旅游服务或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这实质上赋予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拒绝权。此外,在第65条中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对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反映了《旅游法》保护旅游者权利的价值倾向,也为修订中的《消法》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立法实践。

旅游法论文

我眼中的“新旅游法” 一、中国旅游业现状及旅游法的颁布背景 据悉2010年,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十一五”期间我国旅游业投资势头旺盛,在投资规模上,全国“十一五”开发的大型旅游项目达12697个,未来我国旅游需求将快速增长。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根据中国政府所制定的远景目标,到2020年,中国入境旅游人数将达到2.1亿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8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500亿美元,总收入将超过3000亿美元......这样一个黄金产业,近年来却被门票涨价、低价揽客、强迫消费等一系列市场乱象所困扰,旅游者投诉无门,执法者无法可依的问题较为突出,旅游消费者和旅游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而我国目前却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不相匹配。因此制定专门的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便成为迫切需要。 二、旅游法的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的颁布,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使消费者的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旅游法从国家层面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旅游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作了全面、科学规定。我认为,旅游法的颁布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

浅谈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

浅谈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 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 摘要: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通过,我国终于有了在旅游上真正意义的第一部法律。《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得到全面保障,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将整体提升国民出游率。与此同时,行业整体规范发展将减少旅行相关的隐形消费,收费性自然景区的价格上涨空间不足,总体而言将利好休闲景区、旅游购物和旅行预订行业,看好有扩容空间的传统景区。新旅游法在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旅游法影响 前言 在旅游法没有颁布之前,我国没有一部真正属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有的只是旅游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没有一部强制性的法律来约束我国正在快速发展的旅游业。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的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旅行社对导游的不公平对待、导游欺骗客人或者是强制性要求旅游者购物消费、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民族风俗不尊重等问问频频出现,但是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新旅游法的出现,对旅行社、导游和游客等方面都有了约束力,是我国的旅游业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对我国的旅游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将讲诉的是旅游法所带来的影响。 一、旅游法出台的背景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但是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规范,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也与我国是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不匹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公布。旅游法分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的颁布,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使消费者的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旅游法从国家层面而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督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旅游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做了全面、科学规定。我认为,旅游法的颁布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和旅游经

面试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正式实施

面试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正式实施 中政江苏省考面试培训专家解析: 我国首部旅游行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旅游法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游法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相关评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认为,《旅游法》将有效解决当前旅游业中“零负团费”乱象、景区门票随意涨价、导游无薪酬收回扣、旅游者投诉无门、旅游开发对资源环境造成破坏、旅游旺季部分景区人满为患以及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旅游安全及救援等突出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东方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刘锋认为,《旅游法》的出台有利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裁于宁宁认为,《旅游法》的出台既是旅游主管部门的需要,也是旅游从业者和旅游消费者的迫切需求。随着《旅游法》的出台,一个秩序化、规范化的旅游市场是大家喜闻乐见的。而《旅游法》的实施正好是北京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最佳时机。 模拟题 中国首部旅游法正式出台,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限制旅游景区涨价、杜绝“零负团费”、规范导游行为等作出规定。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 今年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法》正式实施,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限制旅游景区涨价、杜绝“零负团费”、规范导游行为等作出规定。它的出台既是旅游主管部门的需要,也是旅游从业者和旅游消费者的迫切需求。《旅游法》围绕着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设计,既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利,又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旅游法》的正式实施,是我国旅游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但是在刚刚实施的这个阶段里,它的实施也经受了一次考验。在国庆黄金周期间,景区“爆棚”、游客“滞留”、游客被强制消费甚至被辱骂等不和谐事件频频发生,说明新法出台后还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反思和改进,如一些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一些旅游企业对旅游法重视不够、还按照原来的套路试水。因此旅游法能否起效关键看法律是否能执行到位,是否对违法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3年4月25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治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爱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组织到境外的巡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进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爱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进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舞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爱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巡游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舞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进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进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进展和监督治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治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适应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解读】:《未成年人爱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优待的规定。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爱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之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新旅行法对旅游社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新旅行法对旅游社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一、绪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行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十年来,受生活观念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外出旅游作为生活调剂的一种方式,从而导致我国的旅游行业的规模以肉眼可见的速度迅速膨胀。毫不夸张地说,旅游行业已经成为我国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渠道的重要的服务行业之一。 1.1旅游行业现状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旅游市场开发力度,种类由过去的单一的文化观光产品为主逐步发展到观光旅游、度假旅游、特种旅游种类齐全、结构完整的格局。在观光旅游产品方面,我国的文物古迹、山水风光、民俗风情最能反映东方文明和神州风韵,这类产品具有垄断性,而且内容丰富,已形成相当的规模,如九寨沟之旅、长江三峡游、西部之旅,云南周末团、海南周末团等。在度假旅游产品方面,家庭度假、乡间度假、海滨度假、周末度假、节日度假己形成比较成型的市场。特种旅游产品近年来发展也很快,形成了品种多样、规模较大的特点。如滑雪旅游产品、商务会议旅游产品、自驾车旅游、文化体育交流等,外国人来华自驾车旅游。种类丰富的旅游项目满足了不同层次旅游者的需求,促进了旅行行业的快速发展。 1.2旅游业的重要作用 一是提供就业岗位。从行业性质上来看,旅游行业明显应当归属到劳动密集型产业中来,以2012年为例,全国纳入到统计范围

的旅行社共计24944家,直接从事旅游行业的从业人员超过1350万人。按照国际上的通用算法,每增加一名旅游行业的直接从业人员就相当于间接增加5名相关就业人员,我国的旅游业相当于间接提供了6750万个就业岗位,为解巨我国巨大的闲置劳动力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二是助力经济增长。仍以2012年为例,从国家发布的全年旅游业统计公报上可以看到,全国国内旅游人数29.57亿人次,收入22706.22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2.0%和17.6%;接待入境旅游1.32亿人次,实现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00.28亿美元,分别比上年下降2.2%和增长3.2%;中国公民出境人数达到8318.27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8.4%;全年实现旅游业总收入2.59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了15.2%,旅游业收入占全国GDP收入问题的5%,对经济拉动作用非常明显。 1.3旅游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是给旅游城市的生态环境带来较大压力。任何一个新的旅游景点的开辟,都会吸引大量的参观游客接踵而来,庞大数额的外来人口势必影响当地的生态环境,一旦超出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就会严重破坏当地的自然环境。如汽车数量过多引发的堵车现象,尾气排放过多引起的空气污染,以及相关的噪音污染、水质污染等。特别是五一黄金周、十一黄金周以及其它小长假期间,景点普遍都会出现人满为患的状况,也加重了当地基础设施的负担。水、电、交通等的供应因需求量急增而显不足。二是给旅游景点文物古迹造成了严重破坏,由于一些游客素质较低,许多景点经常出现乱写乱画、攀爬古迹、随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81题) 一、单选题 1、以下具有制定和颁布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体是:( A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 国务院 C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湖南省旅游条例》属于:( C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属于:( B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4、(C )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从此进入建设性发展阶段 A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B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C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D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我国现行旅游法主要由( C )构成。 A 法律 B 部门规章 C 法规 D 规章 6、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D ) A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B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C 《中国公 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D 《湖南省旅游条例》 7、国务院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B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部门规章 (▲)8、新的《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 A )开始实施。 A 5月1日 B 3月1日 C 1月1日 D 2月1日 (▲)9、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并于( D )实施。 A 2008年12月1日 B 20009年1月1日 C 2009年2月1日 D 2009年3月1日 (▲)10、2009年3月1日湖南省旅游局在( C )举行了《湖南省旅游条例》实施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A 岳麓山 B 桔子洲 C 长沙世界之窗 D 烈士士公园 11、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D ) A 物 B 行为 C 智力成果 D 内容 (★)2、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D ) A、湖南省旅游局 B、湖南省某四星级饭店 C、来湖南旅游的美国游客 D、某旅行社法人名称 13、下列不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D ) A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B 旅游者 C 旅游企业 D 旅游权利

第一章 旅游法总论

第一章旅游法总论 本章考点分析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察学生对旅游法基本概念的理解记忆,对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旅游法制建设的掌握情况,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旅游法律法规的了解,以及对旅游行政部门的认识。 二考核重点 我国法律兑旅游反面事项的相关规定,旅游法的产生及发展,我国的旅游法治建设,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国家旅游管理机构的模式,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保护。 三考核要求 要求学生:理解旅游法调整的对象,记忆我国旅游法治建设的特点以及我国在家人WTO时就旅游业作出的承诺,掌握旅游执法的一般问题。 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法的本质在于(A ) A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形式 B 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法规 C 法具体地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D 法具有强制性 2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先后颁布过一个宪法文件和(C )宪法 A两部B三部C四部D五部 3饭店业与(B )并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A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娱乐业C旅游饮饮业、旅游购物业 B旅行社业、旅游交通业D旅行社业、旅游饮食业 4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一内容体现了公民的( A ) A人身自由权利 B 政治权利 C 经济权利 D 平等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 1 我国宪法规定,保护(BCD )等特殊主体的权利。 A企事业单位C华侨、归侨和侨眷 B妇女、儿童、孕妇、老人 D 婚姻、家庭 2 在我国旅游法律中,能够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主要有(ABD )A国内旅游者和海外旅游者 C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B旅游企业和旅游组织 D 旅游行政主管机构 3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来看,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BC ) A《旅行社管理条例》 C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B《导游人员管理条例》D《国家旅游局局长令》 4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的特征包括(ABCD ) A依法成立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B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旅游法第三章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

第三章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习者应当了解旅游安全事故、旅游安全的管理,掌握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保险的概念,理解旅游保险的地位、作用,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应当掌握出国旅游管理制度,理解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理解出入境检查制度;应当掌握铁路交通制度和航空交通制度的有关规定,掌握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了解旅游食品卫生和旅游娱乐场所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内容。 要点:旅游安全法律制度,旅游保险法律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交通法律制度,食品卫生法律制度,娱乐场所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安全法律制度 一、旅游安全事故 我国调整旅游安全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法规。目前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0)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 1、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 指发生在旅游过程中,由自然和人为原因引起,造成旅游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并由此导致有关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的事件。其构成有3个必要条件: (1)必须发生在旅游过程中。 (2)原因包括两方面:自然和人为。 (3)会导致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 (1)轻微事故:轻伤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 (2)一般事故:重伤或经济损失1万至10万(不含10万)。 (3)重大事故:死亡或重伤、残疾,或经济损失10-100万(不含100万)。 (4)特大事故:死亡多人,或经济损失100万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 案例1: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1)某旅行社组团去华山,在临行前,旅行社已向客人对去华山可能出现的危险做了明确说明,并为客人办理了意外保险,客人欣然接受,于是组团顺利出行。到了华山,在游览过程中,一位客人不慎摔伤,造成右脚腂骨粉碎性骨折。 (2)2001年10月,太原某旅行社组团在野山坡旅游,在一项目是蹦极。导游再三强调:有心脏病、高血压病史的客人不要参加这个项目。但一位患有高血压的游客隐瞒实情,参加了这项游乐,由于过度刺激血压骤增而送医院抢救。该游客未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虽经救治转危为安,但在医疗费问题上与旅行社发生了纠纷。 问题:该事故中旅行社有没有责任?游客的医疗费怎么解决? 案例解析:本案中,旅行社没有责任。由于游客未买旅游意外保险,其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 二、旅游安全的管理

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毕业论文

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毕业论文 目录 一、新旅游法概况 1 新旅游法立法背景 2 新旅游法简介 3 新旅游法颁布的原因及重要性 二、国旅游业的概述 1 旅游业的含义及类型 2 旅游业的性质 3 旅游业的特点 三基于新旅游法下旅游业的发展和研究 1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影响 2新旅游法对游客的影响 3 新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 四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以省为例 1 新旅游法下旅游业的发展概况 2 新旅游法下旅游业所存在的问题 3 新旅游法下旅游业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五提高旅游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1 拓宽宣传渠道和方式

2 实施“旅游立省”的指导思想 3 明确科学的发展思路 4 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5 坚持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 六结论 七致谢 八参考文献 (论文没有格式包括字体行间距目录生成器等等我是按照之前给别的学校论文格式整的此篇论文草稿而已多加修改模板在此修改不难用了网上资料不然短时间难以完成论文多看多修改)

一、新旅游法概况 1 新旅游法立法背景 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国旅游法》。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1982年国家旅游局曾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旅游法列入立法规划,199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出旅游法草案。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2012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场馆开放、旅游资源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容。[4]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2 新旅游法简介 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

新旅游法解读

旅游者投诉索赔有了法律依据 【案例】南京小伙李某报团准备到杭州游玩,却在途中出了车祸。当李某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被几方踢起了皮球:旅行社称,车不是他们开的,而且旅游团已经转包给了地接社,不应赔偿;地接社称,李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客运公司称,伤者是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李某索赔无门,只能将两家旅行社都告上了法庭。 【条款】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解读】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而游客要么因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异地他乡,只好忍气吞声了事;要么就是被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法律名词绕得晕头转向,找不到索赔对象;一些敢于维权的游客被旅行社单方面抛弃甚至遭遇暴力行为。 “从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情况看,对旅游投诉处理的满意度水平总体仍然较低,不满意的事项集中在旅游投诉的便捷程度上。因此,旅游法在制度层面上对此进行了完善。”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玉松表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还仅限于受理对旅行社或导游人员的投诉,众多散客的投诉则被分流于景区、消费者保护组织、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受理。旅游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这不仅方便了游客的投诉,而且也提高了处理投诉的力度和效率。 “目前,无论是旅游质监机构还是消费者保护组织,对相关旅游投诉的处理方式主要是调解。但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调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都很有限。”王玉松建议,应当在旅游法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完善和规范旅游投诉的处理制度。 “零负团费”不再是暴利保护伞 【案例】“900元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游,只有3个购物点,绝不强迫消费。”面对诱人的广告,浙江的张某立即就报了名,为了保险起见,他还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 然而,当飞机落地昆明,一切都变了样。旅行团坐着大巴车赶到丽江,风景还没看到,又被拉回了昆明,购物行程也由此拉开序幕。螺旋藻、银器、翡翠玉器、茶叶店、精油店……合同上白纸黑字的“3个购物点”愣是变成了10来个。 导游还约谈了几位不买的游客:“你们怎么能这样?还有一些购物点,你们不买东西,就别想回去!”就这样,6日游变成了6日购,全团26人消费总额超过20万元。 【条款】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零负团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价揽客后大肆宰客,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对待“零负团费”,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北京春秋旅行社总经理杨洋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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