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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出资成立 XX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漯河市郾城区金山路昌建东外滩A2#1单元1254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营范围:日用百货纺织品针织品五金化工(不含易燃易爆品)洗涤用品酒店用品建筑材料房产投资投资咨询商务咨询等。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800 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于45日内到登记机姓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金额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30日内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股利及公司利润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若未按期缴纳,应及时缴纳,并按日按末交纳总额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若超过30日仍未缴纳的,其余股东可缴纳其认缴的不足出资并享有其相应的出资权利。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选举或免职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更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2/3以上(含2/3)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任一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即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也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次股东会,检查股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或免职,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股东出资比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期限经营。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1)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

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2)公司股东不得有以公司股权提供担保抵押等影响股权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公司章程已经规定的条款内容与股东会议决议不一致的,且又未修改章程的,以章程为准;股东会议决议内容在章程中未规定的,以股东会议决议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文本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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