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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3174号)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组织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和条件

主要支持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在2013年底前全部完工,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含)及以上。

(一)燃煤锅炉(窑炉)改造项目主要包括:老旧锅炉更新改造;集中供热改造,包括以大锅炉代替小锅炉、以高效节能锅炉替代低效锅炉、供热管网改造(不含新建管网)等;工业锅炉、窑炉综合节能改造等。

(二)余热余压利用项目主要包括:钢铁行业干法熄焦、炉顶压差发电、烧结机余热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改造;有色行业烟气废热发电、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建材行业余热发电、富氧(全氧)燃烧改造;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密闭式电石炉、余热发电改造;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供热锅炉压差发电改造;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等。其中,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2013年以后不再支持。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电力行业等离子无油点火、气化小油枪以及利用洁净煤替代燃油发电技术改造;石化行业采用放空天然气回收、可燃气代油等技术进行改造;建材行业采以天然气、水煤浆等替代重油改造;化工行业以煤炭气化替代燃料油和原料油改造等。

(四)电机系统节能项目主要包括:采用高效节能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对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改造;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拖动装置,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输电、配电设备和系统节能改造等。

(五)能量系统优化项目主要包括:钢铁、有色、合成氨、炼油、乙烯、化工等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及高效换热,优化蒸汽、热水等载能介质的管网配置,能源系统整合改造;发电机组通流改造;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水动风机(水轮机)冷却塔

技术、循环水系统优化技术等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等。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项目承担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

(二)项目承担企业不在国家公布的“万家企业”名单之内。

(三)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如: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米的烧结机,矿热炉东部地区小于25000千伏安(KVA),中西部小于12500千伏安(KVA)的铁合金项目,改良焦炉。

(四)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五)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如:利用太阳能、煤层气以及水源、地源热泵等,但利用工业废弃物制沼气除外。

(六)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

(七)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2007年1月1日<含>以后建成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1000立方米<含>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八)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九)项目改造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十)项目在2011年11月30前已经建成,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十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支持,或者企业已获得支持的节能项目尚未完工,再次申报新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遴选,经(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严格初审和汇总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在鄂中央企业以及中央企业下属公司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申报,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做好与在鄂中央企业的衔接。不同法人企业的项目不能打包上报。同一企业已获得支持的项目与新上报的项目内容不得重复,且已获支持的项目应已完工,并随同上报已获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无法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项目不支持。

“十一五”期间国家安排的财政奖励项目已完工且稳定运行的,奖励资金未清算的,本次一并提交资金清算申请报

告;2009年(含)以前国家已安排的项目尚未完工的,国家直接收回财政奖励资金,已经收回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二)申报材料

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正文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项目申报汇总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市(州)级(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1)。

2、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下载网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995606570.html,),该系统是国家对财奖项目资金进行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填写要尽量详实。

3、各市(州)上报文件应附汇总表(附件2),并在汇总表中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或审批)文号、环评批复文号以及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改造依托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

炼,不超过200字。同时填报资金申请汇总表的有关内容(附件3)。

4、各市(州)应严格把关,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对项目及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尤其是项目真实性及节能量测算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市(州)下年度的所有环资项目的申报资格。

5、企业法人代表在上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至市(州);市(州)按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分类审核汇总,将项目申报材料胶装整齐,一式二份,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1份)和财政厅(经建处,1份)。(同时将本地区项目材料电子版刻1张光盘,每个项目建1个文件夹,大小原则上1个项目不超过4M)。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从项目所采取工艺技术是否先进、适用和经济,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原则、确定方法和监测方法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节能量的计算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合理,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项目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

修改完善后一式三份交环资处),将审查通过的项目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并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现场审核报告(格式按《办法》要求),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四)报送时间

请各市(州)于2012年3月1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联系人:吕程

电话:027-******** 传真:027-********

省财政厅经建处联系人:罗晓荆

电话:027-******** 传真:027-********

附件: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汇总表

3、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

4、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

5、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企业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文部分

1.项目申报承诺表(附表1)

2.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

3.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2、3)

4.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4.1企业能源管理目标

4.2企业能源管理组织结构、人员及职责

4.3企业能源管理规章制度

4.4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

5.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5.1项目实施前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装置的规模(用文字和图表说明)

5.2项目实施前消耗的能源种类、数量

5.3 项目实施前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

5.4 项目实施前产品种类、数量和统计方法

6.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6.1项目节能量测算的依据和基础数据

6.2项目节能量测算公式、折标系数和计算过程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附件部分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4.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

5.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

附件4: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

一、节能量确定原则

1、项目节能量是指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用能系统的实际能源消耗量与改造前相同可比期能源消耗量相比较的降低量,无特殊约定比较期间为一年。

2、项目节能量只限于通过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工序和设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的能源节约。而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

3、项目的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节能量之和。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用产品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来计算该项目的节能量。

4、项目除技术以外影响能源消耗因素应加以分析计算,并对节能量确定加以修正。这些因素如:原材料构成、产品种类与品种构成、产品产量、质量、气体变化、环境控制等因素的变化。

5、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企业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附件5中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折算。

二、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方法

1、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范围

与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边界。

2、确定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基准能耗E i0

在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前规定时间段内,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用E i0表示。

3、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产量P i0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以前,规定时间段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4、计算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N i0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N i0=

0i 0i

P

E

5、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E i1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后规定时间段内,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没的综合。用E i1表示。

6、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产量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完成后,规定时间段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7、计算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N i1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N i1=

1i 1i

P

E

8、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E i

为剔除由扩能产生的节能量,将项目改造前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的差值与改造前产量的乘积,定义为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E i

△E i=(N i0-N i1)P i0

三、计算项目节能量

1、估算能耗泄漏E L

能耗泄漏是在项目范围内进行的节能活动对项目边界以外的影响。在项目节能量计算中应当包括能耗泄漏影响(扣减或增加)。

2、计算项目节能量△E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项目改造后节能量。

△E= n

1

△E i-E L

四、节能量监测方法

企业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节能量监测体系、检测方法和计量统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可以持续性地获取所有必要数据,且相关的数据计量统计能够被核查。

其中监测方法应符合《GB/T 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的要求,监测设备应符合《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要求。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项目申报承诺表

附表2:

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表3

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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