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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23. 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23. 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规定和标识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规定和标识规则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号规定和标识规则一、一级文件(质量手册)编号规定 质量手册编号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公司英文简写,即XX 第二部分:文件级别。质量手册的文件级别用A表示。 第三部分:版本号。版本号从0开始,第一次修改变为1,第二次修改变为2,依此类推。 举例: 质量手册 XX – A – 0 英文简写版本号 二、二级文件(程序文件)编号规定 程序文件编号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公司英文简写,即XX。 第二部分:文件级别。程序文件的文件级别用B表示。 第三部分:流水号。用1、2、3……依次排序。 第四部分:版本号。版本号从0开始,第一次修改变为1,第二次修改变为2,依此类推。 举例: 程序文件版本号 XX – B – 1 - 0 英文简写流水号

三、三级文件编号规定 三级文件编号由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公司英文简写,即XX。 第二部分:文件级别。三级文件的文件级别用C表示。 第三部分:文件类别。 三级文件包括:工作依据、作业指导书、岗位职责。 a)工作依据类型: “法规”表示为“FG” “规章”表示为“GZ” “公司内部制度”表示为“ZD”(意为“制度”) “其他文件”表示为“QT”(意为“其他”) b)作业指导书 作业指导书按用途分类,可分为:规范类、指南类、标准类、综合类。 “规范”用“GF”表示 “指南”用“ZN”表示 “标准”用“BZ”表示 c)岗位职责用“ZZ”表示 第四部分:流水号。用1、2、3……依次排序。 第五部分:版本号。版本号从0开始,第一次修改变为1,第二次修改变为2,依此类推。 举例: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见附件1)。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附件2)。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五、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 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 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五)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查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 034-2016)

附件36 编号:CEL 034—2016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功率为2 W~60 W,额定电压为220 V、频率为50 Hz的不具有外加光学透镜的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 灯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注:上文所述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灯头规格型号应当符合GB 24908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具有调光调色功能的LED灯不在本规则范围内。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45 mm,宽度为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初始光效(lm/W); (5)额定功率(W); (6)色调代码; (7)配光类型; (8)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9)能效信息码; (10)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能源效率检测 3.1 灯功率、初始光效、一般显色指数、色品容差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 30255的现行有效版本,配光类型应当依据GB/T 31112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 2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fj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髙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岀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立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肖能潜力大、使用而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泄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 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泄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左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而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淸晰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号规定和标识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号规定和标识规则 一、一级文件(质量手册)编号规定 质量手册编号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公司英文简写,即XX 第二部分:文件级别。质量手册的文件级别用A表示。 第三部分:版本号。版本号从0开始,第一次修改变为1,第二次修改变为2,依此类推。 举例: 质量手册 XX – A – 0 英文简写版本号 二、二级文件(程序文件)编号规定 程序文件编号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公司英文简写,即XX。 第二部分:文件级别。程序文件的文件级别用B表示。 第三部分:流水号。用1、2、3……依次排序。 第四部分:版本号。版本号从0开始,第一次修改变为1,第二次修改变为2,依此类推。 举例: 程序文件版本号 XX – B – 1 - 0 英文简写流水号

三、三级文件编号规定 三级文件编号由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公司英文简写,即XX。 第二部分:文件级别。三级文件的文件级别用C表示。 第三部分:文件类别。 三级文件包括:工作依据、作业指导书、岗位职责。 a)工作依据类型: “法规”表示为“FG” “规章”表示为“GZ” “公司内部制度”表示为“ZD”(意为“制度”) “其他文件”表示为“QT”(意为“其他”) b)作业指导书 作业指导书按用途分类,可分为:规范类、指南类、标准类、综合类。 “规范”用“GF”表示 “指南”用“ZN”表示 “标准”用“BZ”表示 c)岗位职责用“ZZ”表示 第四部分:流水号。用1、2、3……依次排序。 第五部分:版本号。版本号从0开始,第一次修改变为1,第二次修改变为2,依此类推。 举例: 三级文件流水号 XX – C –(LB)– 1 – 0 英文简写文件类别版本号 四、四级文件编号规则 四级文件编号由五部分组成(每部分中间以“-”连接):

安全标识实施规则

安全标志实施规则 1目的 规范公司所属企业安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所属企业。 3 职责权限 3.1 各所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制作、安装、检查及落实安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4 标志类型及基本参数 公司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及提示标志四大类型。4.1 禁止标志:禁止员工不安全的行为。 严禁烟火 图1 禁止类标志示意图 4.2 警告标志:基本形式为等边三角形边框。提醒员工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

当心触电 图2 警告类标志示意图 4.3 指令标志:强制员工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 必须戴安全帽 图3 指令类标志示意图 4.4 提示标志:向员工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尺寸按表1要求设计)。

图4 提示类标志示意图 4.5 文字辅助标志 文字辅助标志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文字辅助标志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标志图形组合使用。 4.5.1 文字辅助标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边框。 4.5.2 文字辅助标志有横写与竖写两种形式。 4.5.3 文字辅助标志与标志图形组合使用的原则: a.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与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 b.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背景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背景色为白色。 c. 竖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杆的上部。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均为黑色黑体字。 d.文字辅助标志单独使用时,背景色为标志的颜色,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 e.厂区内道路指引、原材料及水泥名称、安全告示应采用蓝色背景,文字用白色黑体字并配以荧光。 5 标志的使用要求 5.1 文字辅助标志单独使用时,要有衬边,全部用白色将边框勾一窄边,为安全标志的衬边,衬边宽度为标志边长或直径的0.025倍。 5.2标志的材质以及表面质量 安全标志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能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一般以金属材料不容易褪色的(如铁制或铝制等)为材质首选);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如机电车间所属配电柜上挂设的可移动式“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标志。标志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

能效标识介绍修订稿

能效标识介绍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中国能效标识介绍: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将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能源效率标识是附在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上的一种信息标签,用于表示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为用户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导用户和消费者选择高效节能产品。建立和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对提高耗能设备能源效率,提高消费者的节能意识,加快建设节能型社会,缓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能源约束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能源效率标识采取生产者或进口商自我声明、备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实施模式。 我国能效标识制度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办法》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2004年71号),自2005年3月1日起将率先从冰箱、空调这两个产品开始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 能效标识为蓝白背景,顶部标有“中国能效标识”(CHINA ENERGY LABEL)字样,背部有粘性,要求粘贴在产品的正面面板上。标识的结构可分为背景信息栏、能源效率等级展示栏和产品相关指标展示栏。作为一种信息标识,能效标

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编号:CEL—018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频率50 Hz、额定工作电压为380 V(400 V)、额定工作电流6 A~630 A的直动式,三极机电式,控制回路输入电源为交流的整体式交流接触器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外加节电装置、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接触器及半导体接触器(固态接触器)。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40 mm,宽度最小为27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吸持功率(VA); (5)额定工作电流I e或同一壳架等级额定工作电流范围;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吸持功率(VA)的检测方法依据GB 21518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 2151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吸持功率应依据GB 2151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吸持功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源效率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吸持功率应能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上的标注值。 4.5 能源效率标识依据国家标准为GB 21518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 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应采用悬挂或不干胶方式粘贴。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交流接触器上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5.5 标识可悬挂或粘贴在交流接触器本体明显部位,也可粘贴或印制在产

CNAS-R01-2018《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

CNAS-R01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发布2018年03月30日实施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1 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11) 2.2 GB/T2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00) 2.3 IAF ML 2《IAF-ML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 2.4 ILAC-R7《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 施管理实施细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附件: 连云港市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维护及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公路管理职能,提高管护质量与水平,改善公路行车条件,保障公路交通安全有序,为群众出行提供更好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管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路政支队,下同)负责全市辖区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管理工作,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具体负责辖区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设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监督考核。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检查考核遵循“计划先行、规范考核、强化质量、奖优惩劣”的原则。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分管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管护工作,安排1-2名路政人员专职负责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管护工作。对全市国省干线公路的标志标线与安全设施进行的定期巡查,市公路管理处路政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主要业务部门每周不少于一次,各路政中队每天不少于一次,并应将巡查情况记入《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检查记录》(见附件)。对巡查中发现或相关部门反馈的国省干线公路存在的可能危及通行安全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隐患,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应按国家标准及时修复和更换,同时填写《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隐患报告单》(见附件)上报市公路管理处。 第五条市公路管理处、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应建立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基础数据库,信息包括基础数据和维护数据,详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护登记台账》(见附件)。基础数据包括:标志类别、位置、图片、设置调整时间,标志结构类型、标志的净空、标志版面内容、标志基础大小;标线类别、位置、漆划时间等,形成线、图、文三合一的状态图。维护数据:日常保养、小修大补、改造更新、专项工程的依据、内容、结果等文字、图片、影像信息等。其中属于基础数据库的必

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编 号:CEL/K04-2012 版本号:A 修改号:0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 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8日发布 2012年2月1日实施

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广高效产品,加强能效标识管理,提高产品能效数据有效性和能效标识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高能效产品(以下简称超高效产品),是指已经列入能效标识实施产品目录,满足产品质量要求,在同类产品中能源效率较高且能效指标排名前列的用能产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统一制定并发布《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实施细则。 第四条生产者或进口商是接受超高效产品管理的主体,有义务接受相关管理规定,推广高效产品,并对超高效产品能效指标符合性负责。 第五条超高效产品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超高能效产品管理 第六条优先对用能量大、使用面广、社会影响力大、能效标识指标符合性较差的产品进行超高效产品管理,确定超高效产品管理范

围。 第七条通过企业申请能效标识备案时提交的产品能效指标,对已纳入超高效管理的产品进行实时遴选,确定超高效管理产品对象。原则上纳入超高效管理的产品型号总数量不超过整体能效标识产品备案型号总数量的百分之五。 第八条对于纳入超高效管理范围的产品,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要求发送样品至指定地点,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并根据产品国家能效标准、性能标准和能效标识实施规则进行判定。 样品检测合格则该型号产品通过能效标识备案并予与公示。 第九条对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发生争议时,企业应当委托经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 十 条生产者或进口商应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接受能效标识超高效产品管理,对产品能效标识备案信息负责。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接受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的委托进行超高效产品样机检测,应当客观、公正,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守受检产品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应准确识别超高效产品,组织样品检测,及时公告超高效产品能效标识备案信息,定期发布超高效产品管理情况,并对超高效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附件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网络商品交易,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目录》和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制定和公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八条能源效率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源效率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六)能效信息码。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参考资料)3.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附件3 编号:CEL 001—2016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本规则适用于电机驱动压缩式、家用的电冰箱(含500L及以上)、葡萄酒储藏柜、嵌入式制冷器具(以下简称冰箱)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其它专用于透明门展示用或其它特殊用途的冰箱产品。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109mm,宽度为66mm。 2.2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综合耗电量(千瓦时/24小时)(仅针对冷藏冷冻箱); (5)标准耗电量(千瓦时/24小时)(仅针对葡萄酒储藏柜、卧式冷藏冷冻柜和其它类型冰箱); (6)各类型间室的容积(升),如冷藏室容积、冷冻室容积、变温室容积等;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综合耗电量、标准耗电量和各类型间室的容积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 031-2016)

附件33编号:CEL 031—2016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燃气为能源的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 kW的中餐燃气炒菜灶(以下简称炒菜灶)、每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且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600mm的炊用燃气大锅灶(以下简称大锅灶)和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且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500Pa(表压)的燃气蒸箱(以下简称蒸箱)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所指燃气是指GB/T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规定的燃气。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66 mm,宽度为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额定热负荷(kW); (5)热效率(%); (6)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7)能效信息码; (8)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能源效率检测 3.1 热效率和热负荷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 30531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编号:CEL——034 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家用烹调炉具、炉灶或类似用途的器具上部,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的外排式吸油烟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80 mm,宽度为5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全压效率(%); (5)待机功率(W); (6)关机功率(W); (7)常态气味降低度(%) (8)油脂分离度(%);

(9)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全压效率、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和常态气味降低度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 29539《吸油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油脂分离度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T 17713-2011《吸油烟机》。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资源的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制度格式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 【发布日期】2004-08-13 【生效日期】2005-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经7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和8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

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分类与标识规范指南(试行)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制定并发布(2020.9) 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分类与标识规范指南 (试行) 为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可降解塑料的标识制度,特制定本指南。 一、范围 指南规定了可降解塑料的分类和标识规范,适用于可降解塑料及制品的生产、流通中的标识管理。 二、产品定义和分类 1、定义 (1)可降解塑料定义 本指南所指的可降解塑料,是指在自然界如土壤、沙土、淡水环境、海水环境、特定条件如堆肥化条件或厌氧消化条件中,由自然界存在的微生物作用引起降解,并最终完全降解变成二氧化碳(CO2)或/和甲烷(CH4)、水(H2O)及其所含元素的矿化无机盐以及新的生物质(如微生物死体等)的塑料。 (2)生物降解率定义 在试验材料需氧生物降解过程中,材料中的有机碳会被分解成二氧化碳,在试验中连续监测、定期测量累计产生的二氧化碳量,试验中实际产生的二氧化碳量与该材料可以产生的二氧化碳的理论量的百分比,即为生物降解率。 2、降解性能要求 可降解塑料其生物降解率应≥90%,且其重金属及特定元素按含量应符合表1要求。 规定的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 3、降解塑料分类 由于可降解塑料在土壤、堆肥、海洋、淡水(河、江、湖)等环境中会有不同降解行为,根据不同的环境条件,可降解塑料共分为:可土壤降解塑料、可堆肥化降解(包括传统堆肥与可庭院堆肥)塑料、海洋环境降解塑料、淡水环境降解塑料、污泥厌氧消化降解塑料、高固态厌氧消化降解塑料。

三、降解性能检测方法 可降解塑料的可降解性能检验方法按照降解环境条件进行划分,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不同可降解塑料的降解性能测试标准

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连云港市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维护及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公路管理职能,提高管护质量与水平,改善公路行车条件,保障公路交通安全有序,为群众出行提供更好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管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路政支队,下同)负责全市辖区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设臵、维护、管理工作,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具体负责辖区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设臵、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监督考核。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检查考核遵循“计划先行、规范考核、强化质量、奖优惩劣”的原则。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分管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管护工作,安排1-2名路政人员专职负责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管护工作。对全市国省干线公路的标志标线与安全设施进行的定期巡查,市公路管理处路政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主要业务部门每周不少于一次,各路政中队每天不少于一次,并应将巡查情况记入《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检查记录》(见附件)。对巡查中发现或相关部门反馈的国省干线公路存在的可能危及通行安全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隐患,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应按国家标准及时修复和更换,同时填写《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隐患报告单》(见附件)上报市公路管理处。 第五条市公路管理处、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应建立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基础数据库,信息包括基础数据和维护数据,详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护登记台账》(见附件)。基础数据包括:标志类别、位臵、图片、设臵调整时间,标志结构类型、标志的净空、标志版面内容、标志基础大小;标线类别、位臵、漆划时间等,形成线、图、文三合一的状态图。维护数据:日常保养、小修大补、改造更新、专项工程的依据、内容、结果等文字、图片、影像信息等。其中属于基础数据库的必须进行同步更新。公路管理

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用途的离心式和轴流式通风机、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电站锅炉离心送风机和引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机、空调离心式通风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射流式通风机、横流式通风机、屋顶风机等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80 mm,宽度最小为54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型号规格; (3)能效等级; (4)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 ; (5)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注:效率ηr 适用于离心通风机和轴流通风机,机组效率ηe 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式通风机。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效率ηr 或机组效率ηe的检测方法依据GB 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结构形式特殊的管道型和箱形空调离心式通风机的能源效率,可按原型风机进行检测。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通风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型号规格依据JB/T 8940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应依据GB 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效率ηr 或机组效率ηe应依据GB 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 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 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上的标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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