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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质安发〔2014〕591号

川建质安发〔2014〕591号
川建质安发〔2014〕59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3日文章点击数为:2325 字号:[大][中][小]

川建质安发〔2014〕59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现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落实五方主体责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筑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分别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同时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

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规定执行,没有授权书、承诺书的,工程开工前,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

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补签项目负责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补签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没有补签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切实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号令)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的要求,加强永久性标牌制度的执行,并将此制度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中。

2014年1月以后竣工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五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的名字,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信息档案制度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信息档案,纳入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五方主体责任的落实,突出重点,突破重点,确保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

1、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永久性标牌内容示意图

3、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表

附件下载:附件1-3.doc

附件1:

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勘察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

2、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勘察成果资料负责;

3、确保向业主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4、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5、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设计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

1、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2、施工图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

3、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4、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积极做好设计后续服务;

5、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

6、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7、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施工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

1、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标准。

3、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4、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

5、施工中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6、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记录。

7、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8、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9、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施工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监理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规范;

2、严格按工程进度及监理工作情况配备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3、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4、发现施工过程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认真对整改的结果进行复查,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停工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5、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调查、处理事故等监理责任;

6、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月日

建设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本人经法人授权为该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

1、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原始材料;

2、依法对工程质量负总责,不任意压缩合理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3、及时办理项目施工图审查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开工建设;

4、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随意降低工程质量;

5、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6、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7、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8、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建设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永久性标牌内容示意图

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表

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川建质安发(2003)339号〕《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和施工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四川省预拌混凝土质量及其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生产质量与管理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与施工,并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业质量管理人员,以确保生产质量。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进料台帐,查验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按不同规格、批次、批量复验,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岗位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以混凝土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结合原材料检测报告、工程现场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通过试验逐一确定各类砼的配合比。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执行,并经试验室人员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第一次开盘,生产企业应进行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满足施工条件合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开盘鉴定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组织应有预拌混凝土购买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派代表等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和等待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后严禁加水、严禁进行二次运转、严禁二次搅拌、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约定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悬挂工程的名称和运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二十八天强度报告后补),并提供生产混凝土的有关质量文件、合格证、检测报告、泵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等,并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 第三章检验与验收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进货检验制度对预拌混凝土数量和质量进行现场逐车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不符合坍落度等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交货检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由施工单位试验人员负责制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单位旁站见证,并按规定取样。 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取样制作。交货检验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预拌混

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07]9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水平,调动广大施工企业争创优质精品工程的积极性,省建设厅于2004年制定了《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试行办法》(川建发[2004]68号),经过两年来的试行,对提高我省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和企业创优质结构工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我们组织相关人员对《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订了《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试行办法》(川建发[2004]68号)同时作废。 附件: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五日 附件: 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和激励施工企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向社会提供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结构优质工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的结构工程评审。 第三条申报参评省结构优质工程,坚持自愿原则,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 第四条结构优质工程为四川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2007年3月10日以后开工的省内工程申报天府杯奖必须是省结构优质工程。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评审范围 第五条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建设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二、具有独立的结构受力体系; 三、建筑规模在以下范围: (一)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程项目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8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8000平方米及以上; 4、1.5万座(含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5、2000座(含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6、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7、500座(含5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8、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 9、工程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10、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程项目 1、单体住宅工程2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4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4000平方米及以上; 4、8000座(含8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5、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6、500座(含5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7、300座(含3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8、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

“户户通电”工程概预算取费标准

四川省电力公司文件 川电建〔2006〕966号 ━━━━━━━━━━━━━━━━━━━━━━━━━ 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力公司“户户通电” 工程概预算取费标准》的通知 各电业局(公司): 为加强“户户通电”工程概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农[2006]410号)、《四川省电力公司“户户通电”工程管理办法》(川电农电[2006]79号)、原国家电力公司《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电总[1999]5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和一、二期农网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省公司制定了《四川省电力公司“户户通电”工程概预算取费标准》(以下称本标准),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省公司直管供电企业、代管供电企业和控

股县级电力公司的“户户通电”工程。 二、35kV及以上“户户通电”工程概预算由省公司审批,10kV 及以下“户户通电”工程概预算由各电业局(公司)审批。 三、本标准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四、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到省公司 电力建设部。 附件:1、四川省电力公司35kV及以上“户户通电”工程概 预算取费标准 2、四川省电力公司10kV及以下“户户通电”工程概 预算取费标准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户户通电”工程 取费标准 通知 抄报:国家电网公司、四川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抄送:计划发展部、农电管理部、财务部、审计部、四川电力 物流集团公司、四川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省公司系统各设计、施工单位 四川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7年1月17日印

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29日 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有关条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社会、为人民提供合格的建设工程。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以下简称“标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标牌。 二、标牌材质要本着“节约、美观、耐用”的原则,采用花岗石凹刻(黑底金字),并注意在安装时与建筑物整体外观的协调,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标牌的具体位置由工程的设计单位确定。

三、标牌的尺寸、内容、设置及安装: (一)标牌规格尺寸:长800mm×宽600mm;字号字体:正文不大于100号楷体。 (二)标牌内容:建设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字。 (三)位置:房屋建筑标牌应嵌入建筑物正立面外墙,距离室外地面+1.5米处,距墙角不得小于1米明显处。住宅工程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应设置在工程起始点明显位置。 竣工工程设置标牌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标牌应由建设单位制作、安装,标牌应在单位工程确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安装到位。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工程竣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标牌应严格按以上要求制作、安装,做到准确无误,杜绝造假、错位、信息错误等现象。 附件:工程竣工标牌示意图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电力建设定额站文件

四川省电力建设定额站文件 川电定[2008]7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程序》的通知 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正确贯彻招待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同意颁布<电网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和<火力发电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的函》(发改办能源[2007]1808号)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印发<电网工程建设预算与计算标准>和<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电联技经[2007]139号),规范四川电网工程建设秩序,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四川省电力定额站制定了《四川省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程序》,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加强四川电网工程造价分析和控制,对参与四川电网工程设计的单位编制电网工程建设预算作如下要求: 1.建设预算书必须严格按照《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进行费用划分和完整填写相应附表。 2.22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术[2007]16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2200KV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复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作好设计方案与国家电网公司通用设计,工程概算与国家电网公司通用造价、核准投资估算的对比和分析并填写相应表格。 3.送审(修编)概算必须包含勘察、设计计算书。 以上三项内容均为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份,如附表填写不完整,视为设计文件缺少。 二、本计算程序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电、送变电工程概预算编制计算程序及其他费用、设备购置费计算程序的通知》(川电定[2002]9号文)、《转发关于调整电力工程建设火电、送变电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川电建[2002]75号文)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2.3.4.5.6 附件1 四川省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程序使用说明 1、本预算程序中,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统称为建设预算。 2、装置性价格及价差:在2006版定额(计价标准)配套的四川地区装置性材料价格 未颁布前,暂按北京地区装置性材料价格进入本体,差异部分计取价差。 3、工程达标、评优费用:不另行计列费用,在项目法人管理费中列支。 4、其他费用项目费用划分:参照《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附录D(标准性 附录)其他费用划分相应附表计列。 5、2002年版预规其他费用中的备品备件购置费已取消,对需要购买备品备件的,按技 术审查确定的品种和数量计入相应设备的设备费。 6、临时工程项目取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于施工组织设计浓度的限制,无法提 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于新建工程,临时工程费可按照主辅生产工程及与站址有关的单项工程(不含临时工程)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的0.98%计算;对于扩建工程,临时工程费用可按照主辅生产工程及站址有关的单项工程(不含临时工程)的(建筑安装费+安装工程费)的0.54%计算。 7、通信工程取费:(1)变电站的站内行政通信执行变电工程取费,本标准规定的通信 工程取费只适用于系统通信工程。(2)通信站建筑工程费率适用于独立建设的终端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价发 文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五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进行自评,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最终综合评价得分,由承包人自愿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并经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公布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中,明确各单位工程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金额,并要求投标人按此金额填报,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

四川省质安总站 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 川建质安监〔2017〕23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 川建质安监〔2017〕23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7〕26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我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 减少工程施工常见问题发生,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令第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建办发〔2015〕5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形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关施工质量,坚决遏制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 (一)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工作,不定期对建筑用材进行抽查。在施工现场要确保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建材进场联合验收制度、见证取样复检制度。督促检测机构做好见证取样、收样工作,确保试件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加大对“地条钢”、“瘦身钢筋”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合格建材的打击力度。 (二)针对现浇混凝土板开裂等投诉较多的质量问题,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对现浇混凝土构件进行施工,确保混凝土标号达到设计标准,对埋设管道的现浇楼板,做好必要的加强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对违反设计和规范要求随意开洞的行为要予以严厉制止、及时惩处,确保工程质量。 二、规范检测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制度 (一)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不应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才能作为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验收资料、城建档案归档资料。 (二)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按合同约定向检测机构直接支付。检测范围包括设计要求、国家和地方规范要求、法律法规要求、合同要求的所有检测内容,检测合同可约定由检测机构人员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现场进行取样等工作内容。 (三)施工单位可以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质量、建筑材料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用于工程质量内部控制、材料采购质量控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等,相关资料可作为工程质量保证的参考资料,但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城建档案归档资料。 三、强化过程监管,严格落实不合格检测报告上报制度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不合格检测报告上报的责任单位,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报告要及时报送到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建设单位接报后应立即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响应处理。检测机构应建立专门的不合格报告台帐,每半年汇总报告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 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建质安发[2006]40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12.14 【实施日期】2006.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川建质安发[2006]401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落实贯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及程序(事前控制) (一)监理单位自身的准备工作

1、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投标时监理大纲中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在现场监理部的人员配备中应有安全监理人员。 2、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后,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根据项目特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3、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该项目安全监理的主要责任人,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旁站安全监理的时间段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检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列为单独章节。 (二)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施工准备工作。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和毗邻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川建质安发【2014】591号

附件1: 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勘察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 2、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勘察成果资料负责; 3、确保向业主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4、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5、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设计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 1、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2、施工图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 3、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4、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积极做好设计后续服务; 5、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 6、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7、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施工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 1、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标准。 3、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4、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 5、施工中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6、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记录。 7、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8、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9、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施工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四川住建厅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通知 川建发[2017]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7〕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17年8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17年8月1日以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非招标工程。我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同时停止执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G.措施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和费用计算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6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

川建质安发[2007]108号

川建质安发[2007]108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管理办法》(川建厅质安发[2001]987号)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年度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安排如下: 一、年度登记时间 2007年4月18日至2007年6月18日。 二、年度登记对象 凡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的施工企业,均应参加此次年度登记。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度登记的施工企业,按照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办法,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将按20分/年度进行扣分处理,业绩评价手册自行失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延期,将重新审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三、年度登记内容 根据企业在2006年度内安全生产状况及所承担工程项目安全业绩评价情况,对企业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四、年度登记填写程序 1、各市、州所属施工企业应在“企业安全业绩年度登记情况”栏中如实填写一年来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发生事故及受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监督项目进行等级评定盖章(见附表1),专业承包企业由总包企业或甲方盖章(见附表2),在建设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a6113389.html,)查看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扣分、加分情况,如实填写在该栏目中,分数并汇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度登记。各市(州)将年度登记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报省总站备案。 2、省直接年度登记企业和中央在川企业直接上报材料到省质安总站办理年度登记。 五、年度登记结论 年度登记结论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优良: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且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合格率100%,优良率50%以上。 合格:一年内未发生三级以上安全事故或二起以上四级安全事故,且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合格率100%。 不合格:一年内发生三级以上安全事故或二起以上四级安全事故,或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合格率低于80%。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1日来源:阅读次数:48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 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数据库,提供四川省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除新购置设备外,使用期在八年以内的建筑起重机械,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最近一次安(拆)装检测报告; (七)使用期满8年的设备,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产权单位还必须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凡超过8年的建筑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重新备案,继续使用; (八)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

混凝土搅拌站方案3

投标承诺书 贵公司: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专业化公司。针对贵公司工地,我公司准备在工地上投入混凝土搅拌设备:60全自动化生产线2条(每小时生产60立方)、30型装载机1台,电动混凝土输送泵1台,以保证生产进度要求。 一、生产工艺 (一).砼搅拌 我公司拟建搅拌站生产能力60 m3/h混凝土,能保证砼供应量需求。 1.搅拌工艺 ①第一盘: 搅拌第一盘是整个操作工艺的基础,其注意要点如下:

②搅拌时间:约50-60s。 ③运行操作 进料:防止砂、石落入运转机构,进料容量不得超载,避免水泥先进,以免粘结机体。 运行:注意声响,如有异常立即检查,经常检查紧固件和搅拌叶,防止松动或变形。 停机:料未放完,不应停机。停机前,用清清洗水搅拌机。 (二).砼泵送 ①砼在泵送前提前做好输送泵的安装工作,合理的架好输送管道。 ②泵车在泵送前,全面检查和检修,保证泵车正常工作。 ③在泵送砼前,必须先用砂浆对输送管道进行清洗。 二.保供措施 1.原材料保证 在施工前,搅拌站料仓提前贮存够各种原料,包括水泥、砂、碎石、粉煤灰、搅拌用水、外加剂等材料。提前通知原材料生产厂家应提前做好储备工作,保证在施工期间不间断进行补充。 ①水泥 采用大厂P.O42.5R散装水泥。 ②碎石

采用5-31.5 mm 连续级配碎石 ③砂 采用中砂。 ④粉煤灰 采用Ⅱ级粉煤灰。 ⑤搅拌用水 采用洁净的自来水。 ⑥外加剂 减水剂采用缓凝高效减水剂。 2.主要设备保证措施 A.搅拌设备: ①提前做好检修和维护工作,保证设备完全正常情况下才投入生产。 ②生产前备好易损件,保证一旦出现故障及时更换。 ③生产中派专人进行维护、维修。现场随时至少有1-2名维修人员,发现异常情况立即进行处理。 ④装载机在施工前进行检修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B.泵送设备: ①提前做好检修和维护工作,保证设备完全正常情况下才投入工作。 ②工作前备好易损件,保证一旦出现故障及时更换。 ③泵送中现场随时至少有1-2名泵工,出现堵泵等异常情况立即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1】12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 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1]12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存在有部分建筑施工工地使用超出规范要求的超张拉钢筋,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问题。超张拉后的钢筋脆性增加、延性降低,危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我省于2008年11月12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08]29号)对建筑工程按规范使用钢筋作出了要求,起到了一定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规范建筑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坚决杜绝超张拉、伪劣钢筋用于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一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 建筑用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之一,使用违规超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环节和钢筋质量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验收、检测关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把钢筋进场关,严禁使用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钢筋,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和检测: 1、联合验收 (1)由施工单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材料员和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共同对所有进场钢筋联合验收,以上人员对进场钢筋的验收承担验收责任。 (2)联合验收是在原材料进场时,共同检查进场钢筋的外观质量、品种、规格、进场数量、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的重量和规格、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3)联合验收应形成验收记录,其验收责任单位、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签字,以便溯源追究责任。 (4)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进场钢筋登记入库,建立进场台账。不合格钢筋立即退回(退回的相关材料永久保留)。 2、施工单位现场自检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清单计价定额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说明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 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 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 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覆盖、包裹、封闭、隔离等必要保护措施的费用。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 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 说明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 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川建质安发〔2014〕59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3日文章点击数为:2325 字号:[大][中][小] 川建质安发〔2014〕59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现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落实五方主体责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筑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分别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同时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 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规定执行,没有授权书、承诺书的,工程开工前,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 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补签项目负责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补签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没有补签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切实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号令)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的要求,加强永久性标牌制度的执行,并将此制度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中。 2014年1月以后竣工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五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的名字,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信息档案制度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信息档案,纳入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五方主体责任的落实,突出重点,突破重点,确保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 1、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永久性标牌内容示意图 3、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表 附件下载:附件1-3.doc

川建发[2008]65号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川建发 [2008]65号 川建发[2008]6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四川省建设厅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数据库,提供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除新购置设备外,使用期在八年以内的建筑起重机械,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最近一次安(拆)装检测报告; (七)使用期满8年的设备,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产权单位还必须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凡超过8年的建筑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重新备案,继续使用; (八)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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