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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召开审计准则修订套会的请示

有关召开审计准则修订套会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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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

(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1. 在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时,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下简称“职业道德守则”)中的禁止性规定,比如,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审计客户存在某些利益或关系,或禁止向审计客户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注册会计师能否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从而能够保持该利益或关系,或者提供该服务?对禁止性规定的遵循是否可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大小?另外,对于职业道德守则并未禁止的利益、关系或服务,是否意味着它们是被允许的?

答:以上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否”。职业道德守则中的禁止性规定来源于对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运用,即,针对被禁止的利益、关系或服务,已经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进行考虑并得出如下结论: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有效消除相关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因此,无论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大小,注册会计师都不可能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因而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中的禁止性规定。

同样,职业道德守则中并未禁止的利益、关系或服务,并不意味着它们是被允许的,也需要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进行评估。如

1

果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则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如果无法通过防范措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则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应拥有该利益或关系,或不能提供该服务;如果通过采取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该利益、关系或服务才是被允许的。

2. 职业道德守则中的某些条款提供了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这些防范措施是否全面?在特定情况下采取职业道德守则未列举的其他防范措施是否有效?

答:当职业道德守则中列举的防范措施前面注明“防范措施包括”或“防范措施主要包括”时,表明这些防范措施仅包含职业道德守则认可的、在一般情况下适用的、或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并未涵盖可以实施的所有防范措施。其他防范措施也有可能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职业判断来确定在特定情况下某一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如果职业道德守则规定应当采取某项防范措施,则该防范措施必须予以采用。例如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选择采用发表审计意见前复核,或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这两种防范措施的其中一种,以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关于网络事务所

3. 如果某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某一旨在相互合作的联合体,该联合体中的各实体使用同一品牌来签署审计或审阅业务报告之外的其

他鉴证业务报告,该联合体是否应当视为网络?

答:是的。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第十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由网络事务所的利益和关系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第4号第二章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对网络事务所的构成给出了指引。根据第4号第二章第十二条,判断一个联合体是否形成网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下列标准: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为这些实体形成网络。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二章第十七条,当联合体中各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审计报告时,如果使用了同一品牌(如将该品牌作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一部分或与其一同列示),该联合体应被视为网络。同样,如果联合体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在签署审计或审阅报告以外的其他鉴证报告时,使用了同一品牌,一般而言,报告的使用者会感觉这些事务所属于同一网络。

4. 同属于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体的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能否构成一个网络,而不必包含该联合体的所有实体?

答:是的。如果该联合体中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以下任一情形:(1)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2)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3)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者管理权;(4)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5)共享同一经营战略;(6)使用同一品牌,则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将构成网络。该联合体中其余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不具有以上任一情形的,则不属于该网络。比如,一个联合体包含50家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是单独的、不同的法律实体,且均被列在

该联合体的组成名单中。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市场营销材料中均提及它是该联合体的成员。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没有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也没有共享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或者同一经营战略。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有其单独的质量控制系统,并且该联合体不对这些系统进行监督。在签署审计报告时,15家会计师事务所使用该联合体的名称作为事务所名称的一部分。其他35家会计师事务所在签署审计报告时不使用该联合体的名称。根据职业道德守则,这15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满足了使用同一品牌这个条件而构成了一个网络,而另外35家会计师事务所则不属于该网络。再如,名义上,一个联合体中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几家税务所或咨询公司没有使用同一品牌,但实质上,它们在人员及客户资源方面存在共享的情况,则上述实体属于同一网络。

5. 如果某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某一旨在合作的联合体,而该联合体中的事务所在文具或宣传材料上提及该联合体,则该联合体是否应当视为网络?

答:有可能。如果某一旨在合作的联合体中的事务所在文具和其他宣传材料上提及该联合体,其本身并不足以说明这些事务所构成网络,但可能使人产生该联合体中的事务所属于同一网络的印象。而判断该联合体是否应当视为网络,取决于该联合体中的事务所是否满足职业道德守则中有关形成网络的条件。比如是否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共享同一经营战略,使用同一品

牌等。只要满足其一,即被视为网络。如果不满足网络的条件,事务所也应慎重考虑如何描述和解释其与联合体的关系,以避免误解。

三、关于关联实体

6. 在执行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时,如果审计客户不是上市公司,针对不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实体,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考虑与该关联实体相关的所有利益和关系,还是只需要考虑审计项目组认为该关联实体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相关的利益或关系?

答:一旦审计项目组认为该关联实体与评价该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相关,则该会计师事务所与该关联实体相关的所有利益和关系都必须予以考虑。

四、关于合并与收购

7. 针对合并或收购导致某一实体成为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的情形,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二章第八节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某些合并业务中,因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与其他实体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实体,从而成为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在这种情况下,本节的规定是否适用?

答:适用。

五、关于自身利益

8. 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第七条认为,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专业服务的结果时,发现了重大错误,这种情形归类为因自身利益导致的不利影响。对此,如何理解,为什么

不将其归类为因自我评价导致的不利影响?

答:自我评价导致的不利影响是注册会计师无法恰当地评价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的结果,从而无法找出任何错误而产生的不利影响。然而,一旦发现错误,该注册会计师则需要应对该错误。此时的不利影响,是注册会计师出于其自身利益(或者所属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的考虑,可能不去应对该错误而导致的影响。因此,当发现错误时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属于因自身利益导致的不利影响。

9. 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三章第五十三条要求处置通过继承、馈赠或因合并而获得的经济利益。为什么第五十三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必须立即处置这些经济利益,而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只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尽快处置?

答:拥有上述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取决于拥有经济利益的人员的角色、经济利益是直接还是间接,以及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其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更为严重。立即处置这些经济利益的要求反映了减少或消除该不利影响的紧迫性,以确保那些与审计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无法参与该审计。因此,如果审计项目组某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能立即处置该利益,则应当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六、关于商业关系

10. 某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与一家投资银行共同组成服务团队的

形式,向潜在客户提供审计、公司财务顾问等一揽子专业服务,上述合作是否被视为商业关系?在职业道德守则下,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介入此类商业关系?

答:由于该会计师事务所和投资银行以双方的名义捆绑提供服务,上述关系一般被视为商业关系。当该投资银行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时,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五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

七、关于关键审计合伙人

11. 根据职业道德守则中关于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义,关键审计合伙人包括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然而,职业道德守则并未就此提供指引。对此,能否举例说明?

答:一个决策或判断是否关键取决于具体的事实和情况。作出该决定需要运用职业判断。一般来说,关键决策或判断的事项将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作出这些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则应视为关键审计合伙人。比如,负责对长期资产是否有重大减值或重大税项的不确定性作出结论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应被视为关键审计合伙人;而如果仅向负责作出这些决策的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提出建议的人本身不会因此而成为关键审计合伙人。

12. 如果一位税务合伙人加入审计项目组,是否应当视为关键审计合伙人?

答:通常不会。税务合伙人不是审计合伙人,因此通常不符合

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义。然而,在确定审计项目组中某税务合伙人是否在实质上行使了审计合伙人的职能时,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如果确实行使了该职能,则该税务合伙人符合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义,将须遵循职业道德守则中针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有关规定。

八、关于合伙人轮换

13. 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一章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根据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义,其包括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其他审计合伙人还可能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项目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二十四条规定,集团项目合伙人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业务。这是否意味着在执行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集团项目合伙人是除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以外,唯一需要轮换的关键审计合伙人?

答:不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规定,集团项目合伙人需要对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业务承担责任,但这并不凌驾于职业道德守则中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义之上,也不意味着在决定该项目的其他审计合伙人是否是关键审计合伙人时不需要作出职业判断。根据实际情况、集团规模以及个人职务,其他审计合伙人也可能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比如,负责审计集团某个重要子公司的项目合伙人,也可

能被认定为关键审计合伙人,从而需遵循轮换的规定。

14. 某一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某合伙人自200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开始担任该审计客户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其中,因故没有参与该审计客户201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随后其继续担任该审计客户2011年度及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该合伙人的五年任期是从2008年算起,还是从2011年算起?2010年度是否应计算在该合伙人对该审计客户的五年任期之内?

答: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为属于公共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执行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其五年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即“冷却期”)内,该关键审计客户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该两年的冷却期应为两个完整年度。只有在完成了冷却期后再次提供服务时,服务年限才可以重新计算。在此例中,该合伙人在2008至2012年期间并没有完成连续两年的“冷却期”,因此,其任期不应从2011年起重新计算,而应从2008年算起。但是,由于该合伙人没有参与201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2010年不应计算在其五年任期之内。

15. 某一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如果某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曾经担任不同职务(如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项目合伙人),那么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的任职时间是否包括其担任不同职务的年限?

答:如果某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担任的职务均属于关键审计合

伙人,在确定其任职时间时,担任这些职务的年限需要合并计算。例如,某审计经理担任某上市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其晋升为合伙人后担任2011年度至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以及2013年度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根据职业道德守则中关键审计合伙人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的任职年限包括2010年、2011年、2012年及2013年。

16. 某一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A会计师事务所的某一合伙人曾担任该审计客户2007年度至201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2011年,A会计师事务所并入B会计师事务所,该合伙人转为B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该公众利益实体也转为B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如果该合伙人继续担任该审计客户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其最多还可以担任几年?

答:该合伙人作为该公众利益实体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已满四年,尽管客户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其为同一审计客户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应连续计算,否则将因密切关系或自身利益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因此,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该合伙人在A、B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后继续担任该审计客户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其最多还可以担任一年。

17. 某一非公众利益实体A公司被B上市公司收购后成为B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同时,A公司的项目合伙人被确定为B上市公司集团审计项目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如何计算该合伙人的轮换时

间?

答:因A公司被收购后成为公众利益实体B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参考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一章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A公司成为B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之前,如果A公司的项目合伙人已为A公司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还可以担任B上市公司集团审计项目的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服务的年限;如果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为A公司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A公司成为B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之后,该合伙人还可以最多继续担任B上市公司集团审计项目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两年。

九、关于税务服务

18. 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税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项特定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列报,并且审计项目组对于相关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列报的适当性存有疑问,税务建议的结果或执行后果也将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税务建议。能否举例说明?

答:根据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情况有所不同,而且也需要职业判断。比如,将租赁支出作税前扣除的税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将租赁作为经营性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审计项目组对该经营性租赁的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存有疑问,则不得为该审计客户提供此类税务服务。

十、关于评估服务

19. 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二章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结果单独或累积起来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该审计客户提供这种评估服务。“被审计财务报表”一词应当如何理解?

答:职业道德守则的第4号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在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职业道德守则所称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的所有关联实体。使用“被审计财务报表”一词是为了明确在确定重要性时所使用的财务报表。在为某集团审计时,它指该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在为某单一实体审计时,它指该单一实体的财务报表。

十一、关于其他服务

20. 如果职业道德守则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客户提供某项服务(比如,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与财务会计系统相关的内部审计服务),那么该事务所能否作为分包商参与提供该项服务?

答:不能。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以分包商的身份向审计客户提供职业道德守则禁止的服务。

十二、关于重大影响

21. 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二章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确定能否向审计客户提供某项非鉴证服务时,需要考虑该项服务是否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确定影响的重大程度?

答:需要参考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对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运用重要性概念进行了规范。该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是根据该准则,如果一个或多个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虽然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拟承接的非鉴证服务与这些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有关,则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该重要性水平。

22. 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二章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结果单独或累积起来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该审计客户提供这种评估服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最初认为该项评估服务对财务报表不具有重大影响,因而开始提供该项服务,但后来发现继续提供该服务将会产生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继续提供该项评估服务?

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提供该项服务,其独立性将受到损害。职业道德守则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对客户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评估服务。因此,如果在承接该评估服务后,发现该服务明显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提供该评估服务和审计服务。

十三、关于审计收费

23. 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三章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从某一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及其关联实体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从所有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的比重超过15%,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发表审计意见前复核或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在实务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不愿意为此类复核承担责任,因而可能难以找到执行此类复核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在这种情况下,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其他选择?

答:没有。职业道德守则认为,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从某一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从所有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的比重超过15%时,发表审计意见前复核或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是一项必需的防范措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为保护其执业责任购买了保险,而大部分保险也能覆盖向该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此外,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考虑针对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相关责任予以补偿。在以上任一安排下,执行复核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均需针对委托其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客户,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中要求的保密规定。

24. 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其从某一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是否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全部收费的15%时,应当如何计算?

答:会计师事务所在计算收费占比时,应以向该审计客户提供

所有服务收取的全部费用(即不仅仅是审计费)为分子,以向所有客户提供所有服务收取的全部费用为分母。

25. 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十三章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之一,如何理解这项复核?

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中规定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责任。执行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所用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与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相同。在执行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1)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

(2)复核财务报表和出具的审计报告;

(3)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4)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十四、关于或有收费

26. 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十三章第一百六十条禁止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就非鉴证服务收取重大的或有收费。如何理解“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答: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二章第十条规定,除非另有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网络事务所。“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词旨在阐明,在集团审计的情况下,应衡量的是或有收费对该事务所本身的影响是否重大,而不是对网络事务所的影响是否重大。关于网络事务所的内容在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十三章第一百六十条(二)中进行了阐述。

十五、关于可接受的水平

27. 职业道德守则在定义可接受的水平时,引入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的概念。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运用这一概念?

答:运用这一概念需要职业判断。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的概念旨在建立一个公正的基准,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按照该基准判断什么样的行为是可接受的。比如,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是否认为所采取的防范措施足以应对不利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决定一项行为是否恰当时,该概念基于当前可获得的信息。

十六、关于其他鉴证业务的独立性

28. 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适用于审计或审阅业务,并针对公众利益实体作出了额外的规定。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适用于其他鉴证业务,但并未针对公众利益实体作出额外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向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执行哪些规定?

答: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适用于审计或审阅以外的所有其他鉴证业务客户,无论其是否为公众利益实体。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还为该客户提供审计或审阅服务,则同时适用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

十七、关于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2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对注册会计师有哪些参考价值?

答: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员工的注册会计师,可能遇到非执业会员在为其雇主工作时遇到的类似情形。比如:(1)有资格获得与利润挂钩的奖金,奖金的价值可能直接受到注册会计师决策的影响;(2)缺乏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关职责;(3)因外在压力与严重歪曲事实的财务信息发生牵连。在上述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

30. 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第九条规定,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不被视为违反第八条的规定。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第九条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也适用于非执业会员?

答:如果非执业会员认为财务报告、申报资料及其他信息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但是能够采用某种报告形式,其实质与注册会计师依据职业准则所出具的非标准业务报告相同,则同样适用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第九条的规定,不视为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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