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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诉讼通知书(行政诉讼)

参加诉讼通知书(行政诉讼)

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 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做出合理的界定,是研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根据该条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特征,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可能成为诉讼的第三人。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规定有各自的见解和表述。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同原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组织,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他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认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此可见,我国学者大多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定义行政诉讼第三人。 我国台湾法学界认为,所谓诉讼第三人,依各国法制及学说严格定义,系指行政诉讼主要当事人(原告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其法律上利益或权利将受到裁判影响,而于本案程序终结前参与他人系属中之诉讼程序,并为裁判既判力所及者。 德国行政诉讼法65条第1款和第2款,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裁判结果的影响或者第三人与系争法律关系有关而裁判需对该第三人合一确定,可以申请或由法院传唤其参加诉讼。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法院由于诉讼结果有损于第三者权利时,依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可以吸收第三人参加诉讼。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的德国、日本更接受用与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定义第三人。 我国学者多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定义行政诉讼第三人。其中也有学者提出以诉讼结果来定义第三人,但是将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并列,没有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分析,造成第三人定义的模糊。而且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仅强调了第三人与原告一方的关系,第三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开庭前由书记员清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原告法定代表人陈XX是否到庭? 书记员:原告委托代理人向XX 黄XX是否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包XX是否到庭? 书记员:被告委托代理人傅XX 刘XX是否到庭? 书记员:各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纪守法,遵守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 3、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关闭移动电话和传呼; 4、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5、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6、为了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室、宣判、退庭时、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应当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 (审判人员入席后站立) 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请决定是否可以开庭。 审判长(面向书记员):可以开庭,请坐下!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X村一组不服X市政府复议,请求撤销《X县人民政府关于XX镇X村一、二组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一案。 本案依法由审判员XX和XX组成合议庭,由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首先核实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原告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 审判长: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填空题 1.共同诉讼按其成立的要件的不同,可以分为和。 2.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与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申请参加或。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三种。 4.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 5.对派出机构以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该为被告。 (二)单项选择题 1、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是。()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委托代理人 2、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为进行诉讼。() A.1~3人 B.2人 C.3人 D.1~2人 3.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复议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为被告。() A.原行政机关B.复议机关 C.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D.共同的上级机关 4.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A.裁定驳回起诉 B.不予追加 C.中止审理 D.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5.不属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是。() A.代理人 B.当事人 C.证人 D.第三人 (三)多项选择题 1.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有。() A.法律授权组织 B.法规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 D.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2.下列不属于诉讼参加人的是。() A.原告 B.证人 C.鉴定人 D.委托代理 3.下列不属于诉讼当事人的是。() A.原告 B.委托代理人 C.证人 D.第三人 4.可以股份制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组织或个人有。()A.股东大会 B.股东代表大会 C.董事会 D.各股东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流程(程序)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P107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1)申请撤诉。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如果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视为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原告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A.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原告撤诉,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B.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C.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D.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答案:A 3.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中止:(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E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法律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依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仅限于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这是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即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不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从而享有与原、被告基本相同的权利义务。例如,在诉讼中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但什么样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作一归纳、探讨。 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一、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而是参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有: 1、行政机关对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两个以上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其中一部分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部分人不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被处罚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因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知没有起诉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作为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定的转换而成为诉讼程序上的当事人。行政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可能以原告的身份存在,也可能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存在。行政诉讼第三人在法律关系中,有可能是行政相对人的形式,也有可能是行政第三人的形式存在。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有联系和区别的,行政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是行政诉讼第三人,但是,二者绝对不是同一概念。 与行政诉讼证人概念的区别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但是他并不同于证人,其区别在于: (1)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证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自己的作证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证人没有自身的利益;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不仅仅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行政诉讼第三人有自己的利益。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允许其参加诉讼;证人则只能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诉讼地位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第三人有权发言、辩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直接作出判决。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第三人也有权提出上诉;证人没有当事人的权利,只需如实回答所知案情。

(4)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他产生影响;证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管被证明的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均都无须承担实体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注释: [1]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修订本,第130页。 [2]许崇德、皮纯协:《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73页。 [3]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 [4]蔡琇媛:《论行政诉讼之诉讼参加制度》,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15258915.html,.tw。 [5]程宗璋:《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地方政府管理》1998年第4期。 [6]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页。 [7][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9页。 [8][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3—84页。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 [9]翁岳生:《行政法》,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70页。 [10]邢鸿飞:《论行政相对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行政复议制度 1、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成熟原则(08、09):受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发生了事实上的而不是假定的影响,时间才算成熟。 穷尽原则(06):行政争议当事人必须在“穷尽”了行政机关的所有救济之后才被允许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3、善意救济:又称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又称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4、异议审查: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 5、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平等、公正地对待复议各方当事人;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尊重客观规律,作出准确的定性。 6、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7、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8、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 9、一级复议原则(07):行政机关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行提出复议申请,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书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等书面材料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 11、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12、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13、行政复议机构(10):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14、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 15、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6、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17、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行政复议代理人:由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复议机关指定或者由复议参加人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的人。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行政诉讼参加人)模拟试卷1.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行政诉讼参加人)模拟试卷1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沙河乡人民政府批准了小河村村民甲建房申请。但当甲开始建房时,乙发现甲占了应属自己的一部分宅基地,甲、乙两人遂发生争执,甲以自己有乡政府批准文件为由不予让步。乙对该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 ) (A)不享有。乙所受的侵害来自甲的建房行为,与之发生争执的也是甲,乙应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B)不享有。乡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不是针对乙作出的,乙不能针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C)享有。乙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邻权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享有。乙处于乡人民政府批准行为的相关人地位。其虽不是该行为的发动者,但却受到该行为效力的影响 2 根据《行诉解释》的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的原告是( )。(A)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B)核准登记的字号 (C)全体合伙人 (D)由合伙人推举产生的负责人 3 有权作为原告的法人分立后,这几个新分立的单位,如对行政机关以原法人为对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A)都不能起诉 (B)根据具体情况有的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有的则不能

(C)只能以原法人的名义起诉 (D)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4 某规划部门批准了甲的建房申请,但甲的房子被水利部门以违章建筑为由强行拆除,甲对水利部门的拆除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这时规划部门应是( )。 (A)共同被告 (B)第三人 (C)原告 (D)不能作为诉讼参与人 5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被告应为( )。 (A)行政机关 (B)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C)以行政机关和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为共同被告 (D)以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为被告.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6 对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 )。 (A)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B)复议机关 (C)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参加人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参 加人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诉讼参与人,后者范围更宽,除了诉讼参加人之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这类诉讼参与人在法律上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但是,他们在诉讼中享有特殊的诉讼地位。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概念 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从行政程序演变而来,并且在不同的审理程序有不同的称谓和地位。在行政程序中,一审原告称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人”等,被告称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在第二审程序中,他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又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在不同诉讼阶段承受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争议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转化成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通常所说的当事人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实际上正是行政法律关系。 3.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区别所在。

4.当事人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这是当事人与参与人的区别所在。 5.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而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是行政诉讼的“民”告“官”特征,也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 的区别之一。 (二)诉讼地位 从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来看,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如下权利:(1)原告的诉权,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放弃、 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2)被告应诉权,即对原告的起诉应诉 和答辩的权利。(3)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4)经人民法 院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的权利。(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 的权利。(7)经人民法院许可,有权查阅、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及有 关法律文书,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8)查阅、补 正庭审笔录。(9)在宣判前,原告可以撤诉,被告可以改变其所做的 具体行政行为。(10)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1)当事人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 保全。(12)原告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 (13)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有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的权利。(14)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是:(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滥用诉讼 权利。(2)按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参加诉讼。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在诉讼过程中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4)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 裁定。(5)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不得自行向原告和 证人收集证据。 三、诉讼代表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练习题

一.填空题 1.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3.(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5.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2种,即(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6.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7.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9.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1.我国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一是(行政公署);二是(区公所); 三是街道办事处。 12.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或再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1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有权要求赔偿 14.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15.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 17.对于起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8.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即(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20.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即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 2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可将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22.行政监督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行政监督)指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一类是(专门行政监督)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2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法定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则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 24.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5.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二.名词解释题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2.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 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4.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 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 标题:诉权 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一、行政诉讼的主体。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二、法律关系。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三、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它不对某一具体事件作出具体规定,但一切具体事件合乎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规范的,都在其适用范围内。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可以向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四、行政诉讼标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只管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中的“侵犯”,是指违法情形。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当与不当的行为,法院一般不管,只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才是例外。五、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后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可以提起诉讼,还包括他们的合法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也可以提起诉讼。六、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有两层意思:一是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提起诉讼;二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3节 标题:审判权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的规定。一、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政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外而言,是行使国家主权,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任何国家都无权干涉我们国家的主权。对内而言,是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行政案件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机关或者组织都无权审理。2.人民法院独立行使

行政诉讼参加人题库1-2-10

行政诉讼参加人题库 1-2-10

问题: [单选]环宇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市医院达成协议,共同开发SP制剂。试产期间,市卫生局、市医药管理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同时接到群众举报,即同时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该药在尚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就在市医院投入临床使用。四机关遂对该公司作出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库存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环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本案行政主体或被告应当是谁?() A.应当是医药管理局,因为处罚涉及其行政职责 B.应当是卫生局,以工商局和技术监督局为第三人 C.应当是卫生局等四机关,因为是共同行为 D.应当是四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 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

问题: [单选]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原告资格是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 B.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而且也只能是原告 C.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D.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所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已经发生的损害 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B项错在有原告资格的人还有可能作为第三人。C项错在起诉人并不一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更不需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例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主体。D项错在行政诉讼中,并不要求侵害已经发生,只要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认为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

问题: [单选]下列哪种情形下的起诉人不能因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的公平竞争权而享有原告资格?() A.认为在一起公共工程的投标过程中行政机关与中标者"暗箱操作"而起诉的投标人 B.某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比,甲商店被评为消费者最信不过单位"奖",甲商店认为市工商局’的评比有失公正而起诉 C.甲商店因认为行政机关批准乙商店成立影响了自己的营业额而起诉 D.某市政府要求对进入本市的产品进行额外的质量检测,某外地企业因而起诉 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公平竞争权是一种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C项中,乙商店的成立并不构成政府对甲商店的歧视,其公平竞争权并没有受到侵害。A项属于妨碍市场主体对某一交易机会的平等争取,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资格。B项属于在没有对相关领域进行调查之前所进行的不公平商检、评比行为,或者也可以说是不法的行政确认,当事人甲商店有原告资格。D项属于在竞争起点上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当事人为外地企业具有原告资格。 出处:山东11选5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15258915.html,;

行政诉讼重点法条之行政诉讼第三人练习题

行政诉讼辅导:行政诉讼重点法条之行政诉讼第三人练习题 重点法条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 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相关链接】《行诉解释》 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配套练习】 .下列哪个选项组合对第三人的特征表述是准确的? ①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②第三人一般均具原告资格,只是未起诉而已 ③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时间一般为法院一审受理后至终审判决作出前 ④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两种 ⑤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限于直接的利害关系 .①③④⑤ .①⑤ .①②③ .①③④ 【答案】 【解析】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 诉讼中来的除原告、被告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与本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②错在第三人也可有被告资格

两种。⑤错在并不是一定要求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可以是间接的。利害关系包括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和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 .某县农民袁某在所在村村委会和所在乡乡政府的批准下,在其责任田内建造了一栋住宅。县 土地局发现后,对袁某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袁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在法定期间未作出复议决定。 ()若袁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若袁某对县土地局的行政处罚不服,以土地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袁某对县政府未作出复议决定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案由责任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 【解析】《行诉解释》第条、《行政诉讼法》第条。 ()若袁某以县土地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则本案中可以成为第三人的为: .村委会 .乡政府 .县政府 .县土地局的上级主管机关 【答案】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本案中村委会和乡政府批准了袁某的用地,县政府 对复议申请不作为,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在以土地局为被告的诉讼中,有权提起上诉的为: .土地局 .袁某 .乡政府 .村委会 【答案】

原告如何参加行政诉讼

原告如何参加行政诉讼 当自己的合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提起行政诉讼是最为有效的救济途径,那么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如何参加行政诉讼呢?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起诉状。当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害关系时,就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递交起诉状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前提和基础。起诉状应写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所以诉状中的请求应当全面、具体。提交诉状时还应一并提交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和自己同该行为有利害关系等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认真收集、提交证据,为庭审作好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原告可以委托1-2名律师、社会团体、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如系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或开庭以前提交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证据;其它案件应提交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系行政赔偿案件,还应提交自己的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损害的证据。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提供确切线索,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它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在举证期限界满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书面申请,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或者庭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在被告举证期满后,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针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各证据有无证明效力及证明效力的大小拟定出初步的质证意见。 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证据证明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以及质证后认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可申

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行政诉讼参加人【圣才出品】

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3.1复习笔记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1.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1)行政诉讼管辖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2)行政诉讼管辖确定的原则 ①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要本着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原则,以利于原告、被告进行诉讼。 ②便于人民法院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原则 ③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a.管辖最容易产生权限争议,为了避免争议,管辖必须明确。 b.为了应对复杂情况,在管辖上又需要有一定的灵活度。 2.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已受理的行政案件,认为其没有管辖权,因而提出异议,由法院予以处理的制度。 (1)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员——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书面形式 ③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

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l0日内提出。 (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a.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转移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异议。 b.无论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都必须是书面形式。 c.对于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一般案件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下列第一审案件: 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都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不同的是各自辖区的不同。 (1)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庭审感想

庭审感想 时间:2015/05/29 地点: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案件 在5月29日,我参加了学院组织的的行政诉讼案件庭审观摩教学活动。该次庭审的内容是:”平阳梅溪一次性卫生用品工艺厂与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对于在法学院读书的我来说,对于庭审现场、庭审程序并不陌生。也不是第一次观摩。本着学习的态度、认真的坐在旁听席上听庭审,这次庭审观摩与以往直接看庭审记录相比相比,给我的感受更深刻、更具体。 此次庭审总的来说,我认为庭审程序合法,但是庭前准备并不充分,法庭没有充分考虑到证人不会说普通话的问题,由于没有翻译人员使得庭审过程出现了停滞、不过整体把握得当,思路清晰、引导得当整体效果良好,并注意到了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在此,我仅结合学习中的理论知识和此次庭审观摩的感受,就行政诉讼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注意的细节问题,谈三点浅显的看法。 一、庭前准备要充分,庭审程序要规范。庭前准备工作必不可少,在整个案件的的前期审理过程中法官控制的都非常好,程序上也没有问题,但是证人出庭后证人不会说普通话法庭竟然没有翻译员翻译,我觉得这是与我学过的知识是不一样的,我认为法庭的庭前准备不是很充分,在审理的过程中我发现法庭完全没有想到证人不会说普通话

的问题,其次我认为医院的诊断书并不能当证据实用,但是在此次庭审中二审原告以医院的诊断书为证据提交法院虽说最后原告败诉,但是我觉得还是存在问题。 二、庭审中用语要简洁、规范,同时又要便于被告人理解。开庭审理的时间是很有限的,行政案件的原告人很多文化水平都不高,还可能会有听不懂普通话的,或者连“回避”是什么意思都要另行解释。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能够精准用语,让被告人既能听明白、又不显得累赘。同时,问话要简洁、明了、直接,这样可以节省有限的庭审时间,有利于快速查明案件事实。这几点在此次庭审中法官表现的的很好。带动了整个法庭的节奏。 三、庭审中法庭主要注意细节,主要有以下三点。 1、要注重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在庭审中,依程序询问被告人是否有补充的意见,是否需要辩护人补充发表意见,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为被告人依法做出必要的提示。对于一审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没有必要重复举证质证,但是也应当庭询问了被告人是否有异议。对一审的质证认证是否有异议。 2、要注重对庭审节奏和庭审氛围的把握。对于一审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没有必要重复举证质证的,不进行重复举证质证。对于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情绪激动容易失控的情况,审判长要给予提醒,以使被告人及时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3、要加强引导。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要清晰、有层次感,以便于控辩双方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所在。对于控辩双方都没有正面回应的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司法认定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司法认定 ◇浦海龙吴凤 2012-11-19 05:04:53 来源:2012-11-17 人民法院报 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规定较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亦即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是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但行政第三人即与行政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作为原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会依附于原告也不会依附于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也可以发言、辩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等。第三人参加诉讼可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为维护自己的主张参加辩论,从而有利于法院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达到降低诉讼成本,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的目的。

行政诉讼第三人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所谓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特别是在治安处罚案件中,不但有被处罚人,还有被侵害人。如果被处罚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另一方被侵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是被侵害人对处罚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也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二、共同被处罚人未起诉的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共同违法的人,其中有的起诉了,有的没有起诉,未起诉的人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区别情况对待。如果起诉人对共同违法事实的认定和行为的定性都无异议,只对处罚结果不服而起诉,那么其他未起诉的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未起诉的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如果起诉人因对共同违法事实的认定有异议或是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以及违法责任的大小的分配有异议而起诉,那么没有起诉的其他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行政处罚不是针对原告一个人作出的,而是针对包括其他未起诉人在内的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多人作出的,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必然要对共同被处罚人共同实施违法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分析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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