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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公路三乱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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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公路三乱培训讲义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治理公路“三乱”知识讲座第一部分:视频《关注公路“三乱”》

第二部分:治理公路“三乱”相关知识

第三部分:对公路“三乱”的责任追究

第一部分:视频《关注公路“三乱”》

注:播放视频约30分钟

第二部分:治理公路“三乱”相关知识

一、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政策法规

1.《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是目前公路交通管理唯一一部综合性法规性文件,是治理公路“三乱”的重要政策规定依据。

2、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五部办印发的《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7〕2号)(俗称“摘牌办法”,以下简称“摘牌办法”),是一部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的规范性文件。

二、什么是公路“三乱”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交通部有关规定,公路三乱是指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政行为。

(一)公路“三乱”的主要表现有:

1.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设立收费站、检查站,擅自改变合法设卡的位置或增设分站卡,非法上路查车;

2.随意查车,逢车必查,双向拦车检查罚款;

3.没有法定依据罚款,超标准罚款,罚态度款,重复罚款;

4.滥收过境费,擅自提高过路(桥)费,罚款、收费不给或少给票据,使用不合法票据;

5.同其他部门代查、代收、代罚;

6.向过往车辆推销产品,强行拦车洗车;

7.自定标准收高额拖车费和保管费,没有拖车收拖车费;

8.扣车后有意长时间不办理处罚手续以收取保管费等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其他行为。

(二)国纠办发〔2007〕2号文还明确规定下列八种情形亦是公路“三乱”行为: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的;

2、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在发生重大疫情时批准设置的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植物防疫检查站以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或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

3、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或收费经营期已满不及时撤站的;

4、向上路执收执罚单位、个人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

5、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上路收费、罚款的;

6、上路执法部门或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管辖区域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或超标准收费、罚款,或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7、执法人员利用检查、收费、罚款权力进行索拿卡要及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8、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或违反有关规定,在公路上设站、收费、罚款的。

三、哪些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站卡

根据国务院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可以设置收费站,林业部门可以设置木

材检查站(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此外,公安部规定,为开展打击刑事犯罪专项活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设置临时检查站,但没有罚款权,任务完成即撤销。

省政府依据《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在发生重大疫情时可批准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植物防疫检查站。四、哪些部门可以上路流动检查车辆,扣压驾驶证、行车证

人民警察打击刑事犯罪,打击车匪路霸;公安交警正常执法,可以上路查车;

除有法律规定的人员可上路流动查车罚款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员均不得上路流动查车罚款。

除公安部门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外,其他人不得扣留驾驶证和行车执照。

五、依法设置站卡,其检查员、收费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依法设置站卡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持省政府办公厅核发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和收费证。

一人一证,工作时应予佩带。

持证人员只限于在本站内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

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罚款、收费任务。

六、预防公路“三乱”应做到

(一)应当依法设站。

1.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林业部门可以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2.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应当从保障公路畅通、安全和有利于交通运输生产出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在国道上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和在通过林区的国道上设置的木材检查站,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林业部门分别报公安部、交通部、林业部备案。

(二)应当依法履职。公安部门设置的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的收费站,林业部门设置的术材检查站,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

(三)不得随意拦车。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和犯罪嫌疑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

(四)不得违规收费。交通部门设置的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规定。严禁在公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费。

(五)执行公示制度。经批准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木材检查站,应公布设站的批准证件、工作范围,收费站还应公布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六)持证上岗上路。检查站、木材检查站和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发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和收费证。证件上应有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工作地点。一人一证,不得转让。工作时应予佩带。持证人员只限于本站区内工作,不得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罚款、收费任务。

(七)依法收费罚款。收取通行费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禁下达收费、罚款指

标。收费、罚款票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罚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

(八)严禁强买强卖。禁止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拦截车辆,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及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行为。任何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制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和宣传品等,不得在公路或者城市入口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拦截过往车辆强制冲洗。

第三部分:对公路“三乱”的责任追究

一、举报公路“三乱”方式、渠道

(一)群众举报公路“三乱”方式:

信件投诉;

电话投诉;

直接上门投诉;

网络投诉;

媒体曝光。

(二)投诉渠道:

一是就近选择举报督察站投诉;

(全省主要公路干线设立了17个举报督察站。)

二是直接向省政府督察队投诉。

(如举报督察站,可向省督察队反映。)

二、公路“三乱”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的罚款和收费,应予以退还;无法退还的,一律上缴国库。对侵犯驾驶人员人身权利和危害公私财物安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省纪委监察厅对公路“三乱”行为的有关处理规定

2002年5月14日,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印发《关于公路“三乱”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2〕18 号)。下面摘录部分内容共同学习:

第六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合法收费站、检查站外增设分站或擅自将单向收费站改为双向收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八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合法收费站、检查站位置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依法在公路上执行检查、罚款、收费公务的工作人员,发生下列公路“三乱”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自行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收费、罚款不开具合法票据的;多收费、罚款,少给或不开具合法票据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二)不佩戴有效证件或带领临时工、社会闲杂人员共同上路执行检查、罚款、收费任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擅自委托他人上路执行检查、罚款、收费公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四)对过往车辆或驾驶员逢车必查、逢查必罚,或超标准罚款、罚态度款、重复罚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五)代其他部门查车、收费、罚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六)超越规定的站区,实施流动查车、罚款、收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七)自定标准收取拖车费和保管费的;没有拖车收取拖车费的;扣车(滞留车辆)后有意拖延时间不处理以收取保管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八)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公开或私下以任何方式非法向过往车辆收取保护费、赞助费、通行费等费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九)在公路上实施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或没有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规定,实行当场罚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除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在公路上设立的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以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违规在公路上设卡或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巧立名目向过往车辆强买强卖,或强制拦车洗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私自结伙在公路上查车、罚款、收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因实施公路“三乱”行为引发人员伤亡、死亡或大规模群体上访和骚乱等严重事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依法在公路上实施检查、罚款、收费的工作人员,不服从或干扰、阻挠治理公路“三乱”监督人员监督检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阻挠、干扰监督部门的监督并有伤害监督人员身体行为的;

(二)串供或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三)受处分后,又违反本规定,屡纠屡犯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

对涉嫌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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