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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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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对外开放始于1978年以后中国金融开放在地域分布上差不多上是沿着先经济特区再到沿海开放都市、然后逐步向内地省会都市和经济中心都市辐射的路径行进的;在外资金融机构类型的引进上差不多上是按照先银行后保险和证券的顺序有序开放的;在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内容和范畴的开放上是按照先外汇业务后承诺部格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顺序进行的

2001年12月11日历经15年的艰辛谈判之后中国正式加入WTO 在长达数百页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金融服务贸易被浓墨重彩从此中国的金融开放被外在地规定了加速度和时刻表中国金融业全方位开放的时代差不多开始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差不多国策20余年来正是因为始终高举这面旗帜我国经济才获得长足的进展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按照过去20多年的成功体会我们有理由期望我国经济将由此获得更大的收益不同于整体经济由于基础相对脆弱内资金融服务业受到开放的压力将会更大一些但中长期内也会得益良多应用朱总理一句话概括(金融对外开放)有利有弊做好工作争取利大于弊所谓做好工作不能仅限于对前面所述的冲击简单应对而应转换机制更新制度全面提升竞争实力

本章在分析WTO框架下的金融开放规则的基础上描述中国应对金融开放的战略规划再逐项具体分析中国金融开放的四个方面——银行、证券、保险、资本项目——所受的挑战与计策第一节WTO框架下的金融开放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成立于1995年1

月1日是致力于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 TO协定》差不多职能是实施《WTO协定》、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以及解决成员国间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其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在一个相当长时期中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要紧关注对象是物资贸易直到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年9月~1993年12月15日)进行一段时刻以后服务贸易方进入GATT的谈判范畴1993年12月长达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终止缔结《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forTradeofService,G ATs)等若干重要文件GATs是调整所有国际服务贸易的一样规则它由框架协议、8个附录和各成员国提交的国家具体承诺表组成GATs正文共六大部分二十九条包括范畴和定义、普遍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争端解决等适用于各个服务部门其中最惠国待遇(第2条)、透亮度(第3条)、垄断及专有服务提供(第8条)、支付和转移(第11条)、为保证国际收支平稳而实施的限制(第12条)等5项条款以及两个金融服务附录对金融服务贸易更具针对性值得我们认真关注在GATs框架下1995年达成的关于G ATS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以及1997年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则对金融服务开放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按照GATS金融服务附录的定义金融服务是指由一参加方(参加服务贸易谈判的国家和地区)服务供应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服务在GATS中“金融服务”的内容被概括为信贷、结算、(证券、外汇)交易、保险、资产治理、金融咨询等六大类计16项能够讲已囊括了金融领域内的所有营利性业务

一、WTO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五条差不多准则

(一)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关系到外国服务提供者能否有效进入缔约国市场GA TS第16条对市场准入的具体规则作出了规定第一每一成员国在具体服务部门就市场准入做出承诺时它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承诺表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所给予的待遇(第16条第1款)也确实是讲各成员国在承诺表中确定的承担市场准入义务的最低标准代表着对其他成员国开放市场的最低限度同时在以后的每一轮谈判中WTO的成员国只能在新的承诺中减少限制而不能增加限制其次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必须明确列出以下限制条件(1)限降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降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额;(3)限降服务经营或服务产出的总量;(4)限制具体服务部门的雇佣人员总数;(5)限降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形式;(6)限制外国资本的最高份额(第16条第2款)如果一个成员国承诺开放某一服务部门而又没有在承诺表的市场准入项下明确列出这些限制条件以后实践中就不得坚持或采取这类性质的措施如此的规定使各国的国内法规具有透亮度和可预见性

谅解协议还在GATs框架下提出市场准入的现状约束要求即各成员国在具体承诺表中列出的任何条件和限制应仅限于其现存的不符措施(A节)也即有关成员国对外国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不得施加超显现有水平的限制这补偿了GATs不足GATs框架协议没有现状约束要求这难以幸免某些成员国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政策上显现随机变动甚至倒退

(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一条传统的自由贸易原则它要求一国境内的非居民享有与居民同等的待遇也即关于一国领土管辖范畴内的居民和非居民国内法应平等适用GATS将国民待遇规定为具体承诺的内容各成员国应按其具体承诺表规定的范畴、条件和限制给另一成员国国民待遇GA Ts还进一步规定如果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改变了竞争条件而有利于本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该待遇应被认为对其他成员国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

利(第16条第3款)也确实是讲总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的标准是事实上的(defacto)而非法律上的(dejure)这是因为一些国内措施即使表面上是非鄙视的也可能在事实上在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之间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因此在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OECD成员国针对国民待遇提出了“竞争机会均等”的概念GATs关于国民待遇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要求在闻名的“香蕉案”中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此做出了精辟的讲明“国民待遇”的全然宗旨是使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享受的待遇在竞争条件上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金融服务谅解协议还要求其签字成员国履行两项国民待遇差不多义务(1)承诺设在其境内的其他成员国的金融机构使用其由公共机构经营的支付和清算系统以及猎取正常业务活动中可能得到的官方基金和再融资便利例如承诺外国银行从其所在国中央银行获得再贷款或进行票据再贴现(2)在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成员国境内自律性机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清算机构和其他协会组织方面有关成员国应给予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当一成员国给予本国金融机构直截了当或间接的金融服务特权时其境内外国金融机构也应享有

与过去的国际协议不同GATs并不是以商业存在的“国籍”为判定内外方服务提供者的依据而是代之以“外商投资者”(要紧体现为“操纵”的含义)及其“投资”(要紧体现为“拥有”的含义)据此在一成员国境内享受国民待遇的外资银行既能够是具有东道国国籍的子行和合资银行也能够是分行、代表处等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商业存在只要它们满足“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含义专门是GATs规定的由另一成员国方自然人或法人“拥有”或“操纵”的条件即可

(三)最惠国待遇

作为非鄙视原则的两个方面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国民待遇是在外国与本国之间进行比较仅涉及本国对内措施的适用咨询题;最惠国待遇是在外国与外国之间进行比较涉及一个国家对内措施和海关措施两方面的适用范畴GATs规定“每一个成员国应赶忙并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该成员国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第2条第1款)那个地点受惠的对象是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任何其他国家”应明白得为包括非协定成员国如此最惠国待遇实际上涉及三个层次(1)把各悠闲国家具体承诺表或金融服务具体承诺表中做出的金融服务具体承诺非鄙视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2)关于未做出具体承诺的领域每一成员国应把它给予其他成员国金融服务方面的优待待遇或豁免赶忙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3)每一成员国应把它给予非成员国金融服务方面的优待待遇及豁免非鄙视性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如果一参加方有与上述不一致的措施必须提出理由并符合免除义务的条件

金融服务领域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同样服从若干普遍的永久性例外要紧是毗邻边境地区交易的例外经济一体化组织例外(第2条第2款)、一样例外、安全例外、保证国际收支平稳例外;也要服从各成员国做出的最惠国待遇的保留由于各国金融服务贸易实力相差悬殊GA TS还承诺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应超过10年)坚持与最惠国待遇不相符的措施(第2条第2款)

(四)透亮度原则

透亮度咨询题关于服务贸易更为重要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个国家的市场成功经营的基础是充分明白得阻碍服务贸易的法规措施;这一点关于充分预备以后的谈判同样意义重大因为它有助于发觉现存障碍从而促进逐步实现自由化正因为如此GATS规定透亮度是成员国必须遵守的一项普遍义务GATS第2条规定每一个成员国应及时公布阻碍服务贸易措施的

有关国内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适应做法以及它签订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协定(第1款);关于成员国制定或修改会对其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产生重要阻碍的法律法规、行政指令的情形该成员国应及时并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第2款);每一成员国应建立咨询机构及时答复其他成员国提出的有关信息要求(第3款)

透亮度无疑有助于保证有关服务贸易措施的公平实施但它自身并不足以排除国内法规对自由化的阻碍它只是其他机制的补充GATS第6条对适用国内法规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按照这一条款在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每个成员国应保证合理、客观和公平地实施有关措施(第1款);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及程序使服务提供者及时获得适当的司法或行政救济(第2款);确保资格限制、程序规定、技术标准和许可证要求不构成服务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第4款)

(五)逐步自由化

GATS将逐步自由化确立为一项原则确认要通过持续进行若干回合的谈判来逐步提升自由化的水平GA Ts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规定为具体承诺这意味着它们并不是自动在所有成员国的各个服务部门都适用的而是由各成员国对在具体的服务部门承担这两项义务的情形做出各自的承诺并受其承诺约束选择在什么具体服务部门做出什么样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各成员国享有自由裁量权GATS第16条和第17条只是对成员国在具体服务部门做出承诺的行为规定了应遵循的规则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程度取决于各成员国在这些谈判中做出让步的结果并因各个国家进展水平的不同而有专门大差异

二、WTO金融服务开放规则的进展趋势

GATs及有关协定差不多上反映了服务贸易的专门要求有助于推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但目前GATs及有关协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集中体现在保证条款的适用条件、市场准入对国民待遇的牵制咨询题上

金融服务附录第2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能够为爱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保证金融体制的完整和稳固而采取防范措施只是这些措施不能被用作成员国躲避承诺或义务的手段但该条款没有明确定义防范措施的定义和范畴这在实践中可能会引起争议又如审慎监管措施不受GA Ts其它条款限制但关于什么是审慎措施WTO并没有进行定义或列举清单成员国在WTO许多场合就此发生猛烈争辩争辩的焦点是关于对审慎措施进行明确的界定以建立必要纪律幸免监管措施的滥用和对承诺和义务的躲避

GATs中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界限不明成员国正是利用了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分界不明的缺陷依靠市场准入管制措施来减弱其本应承担的国民待遇义务例如由于各国普遍不在市场准入上承担国民待遇义务尽管一成员国承诺在资本金要求上给予境内的外资银行国民待遇它仍旧可通过在批准外资银行准入时设置高于内资银行进入市场的资本金要求使得外资银行实际上只能享受低于内资银行的待遇

WTO正试图解决这些缺陷一些文件已开始要求成员国方在市场准入方面承担一定的国民待遇义务谅解协议“市场准入”部分的“非鄙视性措施”规定在不造成鄙视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方应努力排除对其它成员国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成员国方市场能力有消极阻碍的非鄙视性措施谅解协议中要求“禁止”“限制”的鄙视性数量限制措施将被明确规定为违反市场准入义务谅解协议的这一规定实质上是要求成员国方在市场准入方面承担一定的国民待遇义务《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规定“外国公司享有与本国公司同等的进入国内市场的权益”尽管该协议只是个“承诺性”的协议具体的实施仍有赖各国的承诺不具有强制义务性但它至少反映了一种立

法倾向由此可见GA Ts正力图在市场准入方面推行国民待遇原则排除GATs 中国民待遇适用范畴的模糊性

长远地看实现更高层次的自由服务贸易需要解决国内法的差异咨询题途径是对国内法的相互承认和和谐一致GATs虽没有将“相互承认”规定为一项多边义务但已承诺单个成员国通过和谐、缔结协定或自动给予的方式相互承认服务提供者在各自国家获得的学历或资历、许可证、资格证书等(第7条第1款)这种“承认”不得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抵触不得构成一种鄙视手段或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第7条第2、3款)在金融服务领域相互承认的要紧内容是各国的防范措施(附件第3条)

GATs虽没有确定共同最低标准但已强调了共同国际标准的重要性它规定“承认应基于多边同意的标准在适当的情形下成员国应与有关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合作建立和采纳关于承认的共同国际标准以及关于服务贸易实践和职业的共同国际标准”(第7条第5款)在服务贸易领域适用共同国际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克服现行国内法之间的差异促进各国国内法规和政策目标的趋于一致为以后多边层次上的承认和和谐奠定基础在金融服务领域防范措施的共同国际标准正在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纳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它规定了有关金融机构的开业许可、所有权转让、破产清算、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最低标准

第二节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意义与规划

一、全面看待金融服务市场开放咨询题

关于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国内外的震动专门大最大的担忧是中国的金融体系会可不能被外资金融机构冲垮事实上金融对外开放既是中国经济

进展的客观需要金融部门也会从中受益同时中国金融业的有一定的竞争力并非不堪一击

(一)适应整体经济进展的客观需要

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已是大势所趋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形下一个国家专门难脱离他国自我进展作为一个大国中国自然不能脱离经济全球化潮流造成经济上的被“边缘化”参与全球化金融必定要开放美国商务部长戴利就宣称中美入世谈判最关键的咨询题落在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服务领域中

中国急速进展的外贸、外资也需要外资金融服务跟进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置分支机构能够较好地适应母国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金融需求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便于该国资本向中国市场的流淌据估量加入WTO后外商直截了当投资(FDI)将会从现在的每年500亿美元较快地上升到每年100 0亿美元左右

在全球跨国投资总额中服务业的投资超过50%关于外商我国制造业的吸引力已在减少服务业成为外资期望投资的热点金融服务业确实是外资热切期望投资的行业国际竞争是综合实力的竞争20世纪以来任何一个真正强国都离不开其金融实力的支撑一战后的英国、二战以后的美国以及80年代的日本差不多上如此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更清晰地显示了这一点中国要成为一流强国必须有一个强大的金融作支撑金融对外开放是成为金融强国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金融部门源自对外开放的收益

这可从外向型经济进展效应、金融制度创新效应、金融技术转移效应以及国际化经营效应等四方面得到反映

加入WTO使中国获得平等的对外经济规则必定推动中国外向型经济的进展加入WTO还将直截了当推动服装和纺织品出口以及农业贸易量的增加两项综合考虑世界银行认为中国出口量占全球比重将由现在的3. 7%提升到2005年的7.3%进口量将由目前的3.4%增加到7.2%对外贸易量的扩大必定对与外贸有关的金融服务提出新的需求专门是中国的农业部门往常几乎不需要商业化金融服务加入WTO之后农业将成为商业银行的要紧客户之一

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总体上将促进一国金融素养提升中国金融改革的进程也会对外开放而加快中国金融业将更快地获得一个自主的良好进展环境1999-2000年中国金融改革的加快除了扩大内需任务紧迫促进之外专门重要的因素确实是中美WTO协议的签署

在金融开放过程中我国能够按照GATS第四条“进展我国家更多的参与”要求发达国家在银行服务的商业性技术、信息网络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同时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也会带来先进的经营理念、治理体会、专业技术、营销方式、优质产品及售后服务通过示范效应、人才流淌、业务交流等方式促进国内金融企业学习跟进

对外开放从来差不多上两面的不仅要请进来还要走出去加入WTO 之后按照对等的原则中资银行能够较容易地得到签约国的市场准入资格;另一方面国内监管当局也会放松对中资银行在海外设置机构和开展开外业务的限制如此目前阻碍中资银行跨国经营的两大制度障碍均将较容易跨过中国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将迅速增加这将给中国银行业推行海外进展战略提供丰富的业务机会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步伐也在加快直截了当上市、间接上市都专门热切同时国外的企业和国内的外资企业也能进入国内资本市场融资这为国内的证券业提供丰富的业务来源

(三)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初步具备

现行中资银行体系是在竞争中形成的这一点与国内专门多行业如电信、农业等有着本质的不同1995年中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之后中国的商业银行获得了较规范的进展表现在五个方面(1)数量与规模迅速扩张专门是10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都市商业银行的兴起改善了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促进了竞争(2)筹资能力明显增强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资金关系由长期的净借入在1997年变为净贷出1999年净贷出比率达17.6%(3)服务品种与收入来源多元化业务品种从简单的存、贷、汇进展到包括投资咨询、个人理财、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等内容的综合金融服务商业银行收入构成反映了这种变化1999年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一项五大银行平均为10.2%九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为27.1%(4)服务对象广泛化1995年中国商业银行对非国有部门的贷款占比为10.9%2000年这一比例达到25%以上更重要的是银行从业人员的观念有了较大转变竞争和风险意识深入人心信贷文化初步建立政府和社会也不再把商业银行看成“国家机关”而当作一家服务性企业

不仅如此在同外资银行的竞争中中资银行业还有着某些独占竞争优势通过50年的积存中国的银行体系差不多建立了遍布全国城乡的分支行网络再者中资银行在本土经营与中国居民和中资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在消费贷款上国有银行的网点优势和人海战术就专门有竞争力

银行业的竞争力日益提升证券业和保险业也具备了初步的竞争力证券业方面截止2001年5月底证券公司有101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143家证券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5%其中8.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证券已全部实现了无纸化发行与交易沪深证券交易所建立了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通讯、交易、结算和帐户治理系统其网络覆盖全国所有证券经营机构已开始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证券法》等规范进展的市场制度框架也已实施

保险业方面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专业化一个由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共同竞争的保险市场竞争格局逐步形成保险经营的差不多原则以及差不多制度方面已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保险法》等法规的实施保险同业竞争开始规范化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也已拓宽债券买卖、基金投资都已承诺上海、广州保险市场的开放讲明中资保险公司并未因为外资的竞争而减缓进展速度中资保险公司在经历短暂的阵痛后依旧保持相当强的竞争能力同时夺回了大部分市场份额

(四)中国的宏观金融形势较为稳健

总体上看我国金融业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一是人民币币值稳固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率2000年为0.4%2001年前9个月为1%二是人民币汇率稳固现行人民币名义汇率比1994年升值5%剔除物价因素增值超过30%三是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各项外债治理的安全指标均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戒备线

二、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战略规划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大势已不可逆转因此现在的咨询题早已不是要不要开放而是如何开放明显理想的格局是“努力做到兴利除弊力争实现全局上的利大于弊”为实现这一理想境域需要我们慎重设计开放的战略规划我们认为这一战略规划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包括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提升金融政策的透亮度、确立审慎金融监管体制、推进支付清算体系的现代化、培养社会信用文化等;二是慎重设计的开放策略包括把握金融开放的主动权和寻求必要的合理爱护

(一)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从本质上讲WTO是一整套规范经济运行的制度系统框架其中法

律制度明显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加入WTO之后为了使我国金融机构迅速适

应国际规则必须清理和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

规范我国金融业运行的规章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是由立法当局制定的金融法律第二是由国家行政当局颁行的金融行政法规;第三是由金融监管当局颁行的金融规章在中国真正的金融立法是从1995年开始的此前通行的要紧是各种规章由于制定者不同考虑咨询题的角度也存在专门大差异因此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经常显现不一致而且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稳固性和透亮度均存在较大的缺陷因此清理和完善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便成为我们面对WTO挑战的首要工作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的标

准是使它们符合WTO关于金融开放的差不多规则和我国的具体承诺

1.明确且量化地界定“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未对广义上的外资银行概念做出明确规定而是采纳了列举的方式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开放和进展外资银行将以更多更复杂的形式显现这种列举式的立法无法包容的《条例》以资本来源划分内外资银行如“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合资经营的银行”但没有体现GATs中“操纵”的标准也没有提供一个符合GATs中“拥有”含义的判定基准即没有明确如何判定境内的银行属于外国银行设置的分行也没有规定外国的金融机构在银行中占有多少股份此银行可被视为《条例》中规定的合资银行明显外资银行的概念界定不清就专门难清晰地要求外资银行承担国民待遇义务因此银行法有必要按GA TS的有关规定对外资银行做出一严格的概括性定义

2.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

前文已述GATs中并不存在一个抽象的、概括的国民待遇义务各国承担的国民待遇义务实际上是和具体承诺表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没有把有关服务部门列入承诺表国民待遇的栏目中有关成员国方就能够不承担在该服务部门给予国民待遇的义务因此入世后要符合GATs国民待遇的要求只须保证外资银行享有具体承诺表中明确列出的国民待遇以及规则中的强制性国民待遇要求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措施即使会使外资银行的待遇较中资银行为低只要它们不违反强制性的国民待遇和我国的具体承诺我国就有权加以运用

按照上文的解讲所谓向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国民待遇第一要按承诺表的要求解决外资金融机构的“低国民待遇”一是按承诺要求进度取消现存的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畴和业务对象限制同时明确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和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外资银行资格二是确立外资银行购买猎取公共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使用公共支付和清算系统、获得官方基金和再融资便利的权益及其相应条件、程序并保证其享有国民待遇

其次还应当排除外资金融机构的“超国民待遇”要紧是将外资银行纳入我国现有一套审慎监管体系(如9大资产负债比例指标限制)以及限制中资银行自主权的金融治理体系如此外资银行在外汇利率的制定和治理费、承诺费的收取、人民币同业拆借期限、呆帐预备金制度、不良资产认定及停计息政策、以及税收负担等领域享有的“超国民待遇”就应被取消

3.保证金融市场化改革

所谓保证金融市场化改革要紧指的是要修改现行金融法律制度中不适应市场进展需要的部分也确实是讲诸如利率市场化、放松管制等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举措都应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那个地点专门需要指出排除垄断咨询题GATs第八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规定“当某一成员国的垄

断服务提供者直截了当地或通过某一分支机构在其垄断权益范畴之外提供某项服务且属于该成员国的具体承诺时该成员国应确保此一提供者不以与此类承诺不相符的方式在其境内采取滥用其垄断地位的行动”按照这一条款现存的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特权都需要取消以实现内资商业银行之间(包括内资银行中的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民待遇二是填补现行金融法律中的空白点如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金融机构并购法、存款保险法、金融电子商务法等

4.对国内现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给予法律爱护

创新金融产品的法律爱护已成为一种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种国内爱护在WTO的差不多原则支持下专门自然地会走向国际爱护在外资金融机构对其产品和服务采取了法律爱护措施之后中资金融机构面临着侵权的庞大风险

金融产业的知识产权爱护要紧包括(1)信息系统和运算机程序的专利爱护(2)金融企业和产品的名称的商标或服务爱护(3)金融和财务文件的版权金融工具招股讲明书发行承销合同和广告都有版权用于支持金融产品的运算机程序也有版权甚至连银行支票或股票证明书上的艺术创作也可受版权爱护

中资金融机构经营多年制造数以万计的金融产品、应用程序、财务文件以及商标足能够申请法律爱护金融法律制度需要为此做出恰当的安排使之有法可依

5.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的组织和程序

按照WTO差不多原则及GATS的规定全面清理现行金融法规、规章是最基础的一步与WTO有关的法规清理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进行即金融法律由全国人大负责清理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负责清理金融规章由人民银行负责清理然而人民银行能够向国务院提出修改金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建议每次清理终止后按照废止、失效、有效三个层次向国内外公布清理结果总的原则是废止一批、修改一批、新立一批考虑工作量的浩大这项工作可分两个时期完成第一时期是应急安排即按照入世的承诺表解决入世的门槛咨询题做好《外资金融机构治理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还要做好放开外资银行外汇业务后的有关外汇治理规章的修改工作第二时期是按照WTO的规则主动修改我们的所有规章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和透亮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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