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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日企业年度报告至少六项企业信息应当社会公示

2020年10月1日企业年度报告至少六项企业信息应当社会公示
2020年10月1日企业年度报告至少六项企业信息应当社会公示

2020年10月1日企业年度报告至少六项企业信息

应当社会公示

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主要有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等等.

《企业信息公布暂行条例》2014年10月1日实施,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条例规定了企业应当公示的信息类别,部分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或者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

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

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

的信息.

条例指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

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

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

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

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条例中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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