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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项目船机设备管理办法

09项目船机设备管理办法
09项目船机设备管理办法

项目船机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施工项目管理需要,加强公司船机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船机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有效控制船机设备施工安全,实现企业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依据一航局企业标准QG/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专业分公司(厂)和各项目部。

第二章船机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船机设备购置计划报设备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设备管理部、技术质量部、财务管理部审核、汇总,形成年度购置综合计划,经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执行董事审定后列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

第五条AB类船舶、A类机械和C类船舶、BC类机械单台价格200万元以上的报一航局审批。单项船舶投资3000万元以上、其它机械1000万元以上报一航局审议,并转报中交集团审批。

第六条项目部根据承接工程特点,将所用的小型船机设备上报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设备管理部根据公司施工生产情况确定租用、改造或购置。确需购置的由租赁分公司申请购置,项目部租赁使用。

第七条对年度综合计划外所需的临时应急设备的购置,由基层单位提出购置申请,说明购置理由及拟购设备型号、价格,进行经济技术、安全环保论证,工程管理部、设备管理部根据生产规模、施工工艺、内部设备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再经财务管理部等部门会审后报公司主管副总工程师、主

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必要时由执行董事批准。

第八条各项目部需要的专用设备、小型机具、短线设备,原则上不予购置,可用外租的方式或由分包队伍自带。第一项目部和专业分公司除外。

第九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属于工具、材料性质的财产、属具及替换性质的财产,如专用工具、模具、6英寸以下的水泵、7千瓦以下的发电机、对讲机等均不列入固定资产。对不列入固定资产的财产购置,经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购置后应编制目录,建立帐卡备案,加强管理。项目部和专业分公司要搞好保管、使用、养护、维修工作。

第十条船机设备的购置由公司负责;船机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由项目部或专业分公司负责。船机设备的选购应进行综合调研,选用性能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售后服务好的产品,采购应采用招标或综合对比形式。设备购置验收后由使用单位管理,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由财务管理部办理。车辆、船舶的户籍问题由设备保有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专业分公司(厂)、项目部要定期清查设备数量,每年清查1次,3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4月30日前上报固定资产清查表,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章船机设备的使用

第十二条船机设备实行集中管理。工程船舶和大型机械设备的调配和使用以计划管理为主,市场租赁为辅。大型船机设备使用计划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下达、调动,各设备保有单位应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大型船机设备对外出租必须在出租前报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船机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经过

培训,达到“四懂三会”并持证上岗,做到精心操作,严禁超负荷、超设备性能使用。船机设备操作人员应填写运转日志、轮机日志、航海日志,真实反映设备的运转时间和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船机设备检查评比按照中交一航船字【2008】1025号《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船机星级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制定船机“四防”预案。船舶调遣严格执行三级检验制度。船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保持船舶证书的有效性。特种设备应经过技术监督局检验,危险品车辆要通过交通部门检验。

第十五条各项目部、分公司应对船机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同时对非自有船机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留有记录。

第十六条船机设备发生机海损事故要立即上报,要尽量保留现场,由设备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船机设备的修理

第十七条船机设备修理应坚持日常维护保养与修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实行“船舶预防检修制”、“机械三级保养制”的基础上合理制定船机设备修理计划。对只使用不维修或维修较差的船机设备,公司有权强制修理,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船机设备修理类别划分如下:

工程船舶:航修、小修、检修。

施工机械:一、二、三级保养,大修。

保修设备:一、二级保养,大修。

第十九条船舶修理按交通部《工程船舶修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结合《船检局船舶检验规定》中的船舶各项检验项目周期执行。施工机械修理周期以设备技术状况及规定的技术标准为依据,安排修理周期及修理类别。

第二十条各船机设备拥有单位应参照以上规定并根据船机设备的运转时间、技术状况、使用情况编制年度修理计划,并在上年的9月23日前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船机设备年度修理计划由设备管理部汇总,经船机副总工、主管副总经理审定后,编制公司年度船机修理计划,船舶、A类机械设备修理计划报局审批。船机修理计划一经批准后,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修改须说明原因报公司批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船机设备的修理费均应列入当期成本。考虑到因船舶修理周期及船机改造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年度间修理费发生额的不平衡,如修理费超出控制额,超出部分经公司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设备增值或采取分年度摊销处理。

第二十三条船机设备各保有单位要严格控制船机外委修理。各单位要坚持自修、内修为主的原则,做到施工机械原则上不外委修理,全面推行自修。凡是本公司船机修理厂能够承修的船机设备原则上不交付外厂修理,确需外厂修理的需填写外修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外修。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修理双方要签订维修合同(协议),合同内容应注明设备名称、维修项目、工期、质量保证、价格等。要认真进行验收、交接工作。外修合同及结算要经过设备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审计监督部等管理

部门评审,修理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营运车辆、危险品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由保有单位自行负责,报公司备案,公司统筹交纳各种费用,并组织危险品车辆检验和车辆综合检验。

第二十六条船机设备的改造应有严格的经济技术论证,特别是降耗减排是考率的重点,可结合大修(检修)进行。

第五章船机设备的报废管理

第二十七条船舶报废按中交一航船字【2008】948号《工程船舶报废管理规定》执行;机械设备按一航局《机械设备报废管理标准》(QG/ 第二十八条船机设备达到报废标准后,各设备拥有单位应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并详细论述报废理由,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总会计师、主管副总经理批准。AB类船舶、A 类机械和C类船舶、BC类机械单台净值200万元以上的设备报废报一航局审批。净值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报废报一航局审议,并转报中交集团审批。船舶、车辆批准报废后,设备保有单位负责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报废的船机设备归公司所有,由设备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审计监督部、纪委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托租赁分公司处理,变价收入由设备管理部、租赁分公司共同交财务管理部部进行帐务处理。对报废设备的处理按以下原则办理:

1、对尚可利用的配件,清理留用。

2、虽已作报废处理,但尚有利用价值的可登记造册,以备再使用。

3、虽已作报废处理,经简单维修后,本公司确无使用价值的可作为旧

设备变卖。

4、对残缺不全的可作为废旧物资处理。

第三十条设备管理部负责通知财务管理部、公安处,停止向社会有关机构缴纳各种税费。

第六章船机设备内部租赁管理

第三十一条根据公司船机设备的实际情况和项目施工的特点,公司成立船机设备租赁市场,主要为:

1、主要施工船舶和施工机械的内部市场;

2、中小型设备的内部市场;

第三十二条船机设备属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负有监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公司对所属各基层单位所保有的船机设备有配备、调拨等统一管理权。公司以划拨形式向船舶分公司(主要是工程船舶)、路桥分公司(主要是工程机械)、船机修理厂(机加工、造船设备)、租赁分公司(拌合站、塔吊、龙门吊、中小型设备、小型机具设备及大型周转材料、大型吊索具、装配式房屋)等单位配备各类设备,使其具备租赁条件,其中半潜驳、混凝土拌和船(船舶与混凝土拌和设备)统一由船舶分公司管理,折旧费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租用专业分公司船机设备一个月以上的须签订内部租赁合同,合同条款中应包括工程名称、租金、租期,双方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内容,凭租赁合同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A类及配套施工船舶,A类施工机械、塔吊、龙门吊、拌合站等使用、调度由公司统一平衡。在满

足公司内部使用的前提下,经公司同意船机设备保有单位可积极开展对外租赁业务或承揽单项工程施工任务。

第三十五条项目施工中,以船机为主且能独立完成的分项或单项工程,公司将在标后预算的基础上,切块分包给专业分公司施工。

第三十六条由项目部承揽的小型施工项目,项目部与专业分公司双方以单项工程承包、单船单机效率台班、日历台班等形式签订船机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船机专业分公司单独承揽的工程项目按公司的施工管理程序进行,并由公司对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三十八条项目部施工中所需要的中、小型设备应由租赁分公司提供并办理租赁合同。外埠项目部施工所需要的船机设备,根据工程情况由公司统一研究调配或外租。

第三十九条为满足项目施工而进行的船机设备改造、改装经批准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由项目部或专业分公司管理,改造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因施工需要或公司指令性对船机设备进行的临时改造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标后预算考虑支付。如改造、改装后的船机设备,已改变性能,或没改变性能但以后长期需要的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可转为固定资产,并做增值处理,设备增值后按相关的设备或新制定的台班定额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要加强船机设备在租赁过程中的“管、用、养、修”工作。凡专业分公司提供的船机设备由专业分公司自行管理。租赁分公司提供的设备由项目部负责管理。租赁分公司应提供技术状态良好的各种设备。

第四十一条项目部准备退厂的设备,租赁分公司根据公司工程部门的意见,将这些设备继续留在原项目部时,原项目部应认真管好这些设备。根

据“有偿使用,有偿保管”的原则,租赁分公司向保管单位交纳一定的保管费用。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二条各项目部机务人员负责办理船机设备租赁业务及管理事宜,并负责设备的运输、安装、日常维修保养及拆除、归还。由于保养不到位造成损失,由承租单位负责赔偿。项目部不得对外转租船机设备,如发现转租现象,专业分公司有权终止租赁。

第四十三条考虑到设备老旧状况,虽由于设备故障,但没有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可以不追究租赁方的责任;如人为因素造成承租方工期后拖或损失的,除完成既定工作量以外,还须赔偿损失。切块分包项目中,由于项目部原因,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生返工,除切块分包费用,额外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承担(按照台班计费)。

第四十四条租赁分公司每季度向公司工程、设备管理部门报告各项目部租赁设备种类及数量和库存设备种类及数量,出租的设备在租赁单位的管、用、养、修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为确保公司船机设备内部租赁市场的有序运行,维护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利益,公司确定机械台班收费标准如下:

1、混凝土拌合站每年按9个月收费,每月按20个台班计算。

2、塔式起重机、龙门吊每年按10个月收费,每月按20个台班计算。

3、短期租赁(6个月以内)按实际发生台班计算。

4、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公司内部机械设备收费标准参照执行交通部2004年《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

公司内部工程船舶收费参照执行公司《工程船舶收费定额标准》或随行就市。

第四十七条项目部与专业分公司如无分包或单项工程承包意向或原预算中未含船机设备使用费用,可协商以效率台班、日历台班等计费形式签订船机租赁合同或协商解决。

第四十八条专业分公司自行承揽的工程项目、由公司或项目部与专业分公司共同承揽的工程分包项目,均实行标后预算承包。

第四十九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专业分公司(含甘井子预制场)使用的中小型设备不在租赁范围,由以上单位按公司固定资产分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项目部利用船舶装载物资、材料、设备,而造成船舶停置影响正常使用的,应给予专业分公司船舶停置补偿费。

第七章非自有船机设备管理

第五十一条非公司自有船机设备是指项目部租用或分包队伍自带的用于施工和辅助施工的船机设备。在公司内部船机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或远离公司基地,调遣费用高于现场租赁费用时,项目部可外租船机设备。但要做技术、经济论证,科学决策租用、购置或者由分包队伍自带。

第五十二条外租船机费用高于购置或建造价值且建造时间允许时,不可以租赁外部船机设备。

第五十三条如需要大量海上运输的施工项目,应尽量采用海上运输分包合同,以规避企业风险。

第五十四条优先租用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公司或与之挂靠公司的船机设备。挂靠建筑企业的出租方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船务公司从事海上施

工的船机设备接受海事部门管理,同时要到安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非公司自有船机设备性能及技术状况应处于完好状态,要符合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要求。船舶有效证件齐全,(有效证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等);机械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对于特种设备还必须有安全检验合格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需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五十六条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船机配置实际需求,编制船机使用计划,报公司协调配置。公司内部船机缺口部分应尽快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以便及时组织社会资源。施工单位根据公司船机资源缺口,组织外租船机调研工作,将拟租用船机的类型、数量、规格、租期、费用和设备状况做好调查,在租用或签订租赁合同前15日提出租用计划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非公司自有船机设备使用前,项目部应组织本单位有关分管人员(安全员、机务员、预算员等),根据工程情况、租费、租期对拟租船机设备进行现场考察和检验,有关的证件应该查看原件并保留复印件,进行可行性评价和综合经济评估,评估应留有记录。

第五十八条外租船机设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中应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地点、租金、租期,同时要明确外租船机设备在安全、质量、环境方面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在签订外租设备租赁合同或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设备租用的安全、环保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在船舶调遣中的安全责任归属、租用期间维修责任归属、租用期间“安全”责任归属、发生事故的责任归属等事项。

各项目将租用船机设备的类型、规格、数量、租期、费用和设备状况以及租赁设备的经济性评估、租赁合同/协议(样本)、安全、环保协议(样本)等有关资料备案。

第六十条使用单位必须建立非公司自有船机设备台帐,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审计监督部等部门备案,纳入公司船机管理程序。项目部必须监督非公司自有船机设备安全与环保的管理,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随时掌握其使用性能及技术状态,定期进行严格的安全、环保、技术状态检查并保有记录。对于不符合的有关事项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提出要求并督促整改;对特殊设备要严格检查其安全装置,以确保其安全技术状态和有效运转,对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项目部可进行经济处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公司有关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拒不执行公司规定的项目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计划外的短期租赁以及急需租用设备或外埠施工项目部的短期租赁,事后要及时办理补报手续。

第六十二条租赁费以交通部《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2004年)为依据或随行就市。

第六十三条非自有船机设备事故要逐级上报,并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第六十四条非自有船机设备退场或使用一段时间后,应及时进行评价,评价应该包括经济性和有效性评价。经济性评价应该为今后相关的租赁或购置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五条非自有船机设备一律不准喷写我公司名称和企业标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喷写时,须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行。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设备管理部,并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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