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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法律问题研究

债务转移法律问题研究
债务转移法律问题研究

规则10提纲

【裁判规则】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对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理解与适用】

一、债务承担的内涵 (3)

(一)债务承担的产生与发展 (3)

(二)债务承担的含义 (3)

二、债务承担的性质 (4)

三、免责债务承担的有效要件 (4)

(一)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4)

(二)转让的债务须具有可转让性 (5)

1、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5)

2、依据债务性质不能转移的债务 (5)

(三)须经债权人同意 (6)

1、债务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意思表示 (6)

2、意思表示可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 (8)

3、合同成立中的国家有限干预制度 (9)

一、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 (9)

(一)承担人取得债务人地位 (9)

(二)抗辩权转移于承担人 (10)

(三)从债务一并转移 (10)

二、并存债务承担的设立形式 (11)

(一)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同时达成一致,从而实现债务转移的情形。 (11)

(二)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承担合同。 (11)

(三)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 (12)

(四)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 (12)

三、并存债务承担中债权人的请求权 (13)

(1)债权人与第三人同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形 (13)

(2)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合同的情形 (13)

四、并存债务承担的责任形式 (14)

一、债务承担的内涵

(一)债务承担的产生与发展

早期罗马法认为债是人们之间具有人身属性的且不可分离的关系,因此债的主体是不可变更的,债权与债务都是绝对不能转移给他人的。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继承是债务转移的唯一方式,债务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直到公元2世纪,罗马法开始引入债的更新制度,承认债务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由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要式协议,并明确宣布新协议是原债的更新,从而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可以看出,债的更新并非债务的转移,而是旧债消灭新债产生的过程,这与债的转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此基础之上便产生了债的保证制度,即债的免除性承保(或称第三人介入)与债的合并性承保,前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类似,而后者则相当于并存债务承担。

《法国民法典》继承了债务更新制度,根据该法典规定,债的更新不得推定,进行债的更新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白确认,且经债权人许可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简单地同意接受新的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义务,这样便发生债务的并合;二是接受新的债务人的同时,免除原债务人的义务,这样便构成完全意义的债务移转(债的更新)该法典至今没有规定债务承担制度。

而《德国民法典》中则正式规定了债务承担制度,《德国民法典》第414 条规定:“债务可以通过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的方式承担。”第415 条又规定:债务承担也可通过原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契约的方式产生,债务承担契约经债权人同意方可生效。

(二)债务承担的含义

债务承担又称为债务转移,学术界对于债务承担的概念说法不一,但就其具体涵意基本达成一致,认为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务人发生变更,即,由第三人替代债务人负担其债务之契约1。

债务承担分为广义的债务承担与狭义的债务承担,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狭义的债务承担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有学者认为一般所说的债务承担仅指狭义而言。2而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应从广义上理解债务承担,认为债务承担既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也包括并存债务承担。

1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修正三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650 页。

2张广兴:《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页。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于他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即免于负担债务;并存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即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3免责的债务承担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务人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这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极大的影响。而在并存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能够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因此并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要件。

我国现行法律仅对免责的债务承担做出了规定,对于并存债务承担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应当从狭义上理解债务承担,并同时尊重当事人自治原则,从而更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本文主要就免责的债务承担进行探讨。

二、债务承担的性质

债务承担属于具有处分行为性质的准物权行为。4

准物权行为奉行物权行为主义的国家采取的一个概念,是指以发生、变更和终止物权以外的权利关系为直接内容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虽然不旨在发生、变更和终止物权关系,但其生效后,即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不存在履行的问题,此点与物权相似,故称之为准物权行为。5在不奉行物权行为的国家和地区,将这种法律行为归结为事实行为。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务承担合同通常一经生效债务即行转移,不存在履行的问题,因此可将其定性为准物权行为。债务承担的准物权性决定着其具有独立性与无因性。

债务承担合同并非原债权债务关系的附随合同,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其生效与失效皆仅与其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本身有关。债务承担契约成立之后则不再受合同订立的原因影响,即使合同成立的原因改变或者无效,也不影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6

债务承担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对于债权人与第三为何愿意订立这种债务承担合同,其原因很多,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债务承担合同一旦成立,除具有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其合同动机在所不问。

三、免责债务承担的有效要件

(一)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3崔吉子:《债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

4崔吉子:《债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版,第89 页。

5赵勇山:“论物权行为”,《现代法学》(重庆)1998年04期第24~35页。

6参考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陈荣隆修订二版,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585页。

债务是债务承担的标的,因此只有在所转移之债务有效存在的情况下债务承担才有实际意义。根据债务是否到期,可将债务区分为已经到期之债与未到期之债。这两种债务都可以成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但在具体合同何时生效,则有所区别。

对于已经到期之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是既得权,因而此时合同成立即生效,债务发生转移。而对于未到期之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是期待债权。债务人可以将该债务转移,但由于债务实际并未发生,此时成立债务承担合同应认定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需待债务到期时生效。

(二)转让的债务须具有可转让性

债务作为任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其具备可转移性,债务承担合同方为有效。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其约定。而约定方式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考虑,法律未对此类约定的形式加以限制,因此属于不要式合同。

2、依据债务性质不能转移的债务

对于某些债务,即使当事人未约定其是否可以转让,法律也未做出明确的转让禁止,但由于这些债务的内容与特定主体的特定身份、人格相关,或者转移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也不能成为债务承担的标的。

债务的内容与特定主体的特定身份、人格相关,即通常所说的债务的履行具有人身属性,通说认为包括劳务契约之债、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人格依赖所而订立的合同之债、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定身份关系的债务等。

对于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人格依赖所订立的合同之债能否成为债务承担的标的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讨论,由于债务承担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既然同意,则可推知其对债务承担人信赖,因此则不存在“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人格依赖”而不得转移债务的问题。

在债的内容为不作为时,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债务人为不特定多数人的不作为义务,此种情形下,债务人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则客观上不存在债务转移的情况;另一种是债务人为特定人的不作为义务,笔者认为这种情形适用债务承

担制度。虽然债务人为特定人的不作为义务通常是特定主体针对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具有身份依赖性,但当这种身份是可能被替代的,因此某些情形下这种不作为义务是可以转移的,甚至必须转移,由接替原债务人身份的第三人承提履行义务。当然,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情况下。最常见的是地役权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供役地的权利人将供役的权利转让时,新的权利人当然应当履行。

(三)须经债权人同意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不再是本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即使债务到期后第三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的资信能力直接决定着债权人能否实现债权,因此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起着债务承担生效的决定性要件,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有效避免债务人恶意逃债。

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认为:“债务承担不能够简单地以债权让与平等的方式通过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来约定。至于为什么会是这样,是由于一项债权的价值取决于债务人,故债权人的利益亦因债务人的更替而受妨害。因此,为实行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共同参与。”7

1、债务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意思表示

债务承担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契约行为,“债务承担者,乃以转移债务为标的之契约也”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债权人作为债务承担的一方当事人,债务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方能生效。相应的,我国《合同法》第84条、第88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通说认为,债务承担有三种情形:

(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后对债权人发生效力。

未事先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务承担合同,本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经过债权人追认后才能产生效力。这一规则在我

7杜景林, 卢谌译[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566页,

8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版,第447 页。

国《合同法》第84条中有明确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也可以事先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而后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此规则体现在《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中:“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根据该两个条文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后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表示同意的,债务转移生效;或者债务人事先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将其所负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2)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

此种情形下,原则上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债权人与第三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从而避免债务人无债清偿或者因债务履行的准备工作而付出努力。而至于债务人能否做出拒绝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从而使债权人与

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将整个过程进行拆分理解。首先剖析第三人的行为性质:债务人系原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无关人,其与债权人订立协议,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原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这一行为属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独立的合同关系,其本质上与原债务人无关,因此原债务人无权予以干涉。对于债务人脱离原债的关系的情形,其本质上为债权人因某一外界因素而放弃其对原债务人的债权行为,属于债的免除行为。因此,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债务人否定该债务转移合同的效力,也即,债务人的反对无效。至于债权人未将债务转移事宜通知原债务人而造成原债务人因履行债务的准备工作付出额外支出的情形,原债务人亦无损害赔偿请求权。然而从节约社会资源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债权人与该第三人确有道义上的通知义务,但不作为法律上的义务存在。

(3)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同时达成一致,从而实现债务转移的情形。

对这种情形通常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此时债务人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并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意思表示却不影响合同成立,因为债务承担只须债权人与第三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债务人的同意与否不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与合同是否成立是直接相关的。学界之所以忽略了债务人意思表示对于债务转移的影响,主要原则是因为债务转

移通常是有利于债务人的,因此通常推定债务人同意。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债务人意思表示的作用。

因此,总结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实现方式,笔者认为可以简化为:在债务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意思表示一致。此中,债务人的沉默可推定为债务人同意。

2、意思表示可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

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言语、书面等明示的方式将其内部意思表达于外部;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虽未通过积极的言语、书面等明示方式表达,但依据交易习惯或社会一般观念,通过当事人的特定行为推知其意思表示,因此又称为“以可推断之行为发出的意思表示”9。由于默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逻辑推知的,因此这一推断过程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该意思表示,故必须对默示意思表示推定加以严格的限制,否则将导致权利的滥用。因此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以及依当事人特定行为、交易习惯、常识能够明显推知时才能认定为行为人已经作出了意思表示。而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沉默或单纯的不作为,亦不能通过其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的,原则上不具意思表示的价值,不能推定其已经作出了意思表示。10

我国法律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而对于同意的方式没有加以特别规定。由于债务承担本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类型,因此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认定债务承担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也即债权人可以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该合同。

由于债务承担涉及多方利益,且多发生于商事活动中,因此研究债务承担意思表示的方式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债务承担合同应当“自债权人在协议上签章同意或自债权人以其他法定方式表示同意时起生效”,当事人间就是否存在债务承担产生纠纷时,由原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11

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权人明确表示拒绝,则债务承担合同当然无效。债务人向债权

9[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第209页

10韩世远,“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01期第80~85页。(修改)

11黄健,“试论债务承担”,《当代司法》(京)1997年09期第41~42页

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权人未予明确答复,亦未在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经债务人催告,债权人未在催告期间内予以追认的,应当认定为债权人拒绝追认,债务承担合同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3、合同成立中的国家有限干预制度

对于有些涉及公共利益的合同行为,我国采取国家有限干预制度,即,通常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情况下,则应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此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并非发生于同一时间点。另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从此可以看出,为促进交易,合同形式瑕疵有多种途径予以修补。

【法律拓展】

一、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

(一)承担人取得债务人地位

债务承担合同有效成立后,承担人取得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承担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承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应由承担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由原债务人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在债务承担合同有效成立,原债务人退出了债的关系之后,如果原债务人仍然向债权人给付原先之债,此时应当按照无债清偿的情形处理,而不能将之视为代为清偿。原因在于,原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通常是基于其与承担人之间的某种对价交易,债务人以该交易为代价实现退出原债的关系之目的,此时如果将该种清偿行为视为代为履行,则于原债务人不公平。换言之,原债务人以设立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的行为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该设立行为使债权人取得了与其对原债务人之债权同

质的债权,同时同意接受该种偿清方式。故从这种拆分法律行为的角度可以看出,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之中实际上原债务人已经完成了清偿行为,只不过其清偿行为并非直接向债权人给付,而是通过为债权人设立一个同质债权的形式完成的。因此原债务人在债务承担设立以后向债权人为的给付行为,不能当然地看作代为清偿,在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时,应当视为无债清偿行为。

(二)抗辩权转移于承担人

我国《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同时,新债务人同时取得原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无需合同特别约定。并且,该条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意思自治予以排除。

在债务承担过程中,因债的关系具有同一性,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所具有的抗辩权,债务承担人当然享有。但是,承担人不得以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主张抵销。原因在于,债务人的债权为债务人的财产,而债务承担发生之后,债务人退出原债的关系,债的义务由承担人承受,此时如果承担人以债务人的债权抵销自己的债务,则为使用别人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这一法理虽然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基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适用。

然而并非原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都完全转移于债务承担人。较为典型的为原债权债务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时,通说认为该合同的撤销权应当归属于原债务人,而非债务承担人

(三)从债务一并转移

从债务通常包括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和损害赔偿金债务,这些从属于所转移之债的一般从债务,通常应当随主债务的转移而一并转移。但专属于原债务人的债务,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未约定的,该从债务则不能一并转移。这一规则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中:“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而对于债的担保的转移,则必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否则担保债务的转移无效。我国《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第三人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受原债务人的资信和

偿债能力等资质影响,其本质是对特定债务人之债务的保证,因此债务人变更可能有违担保人的初衷,不能推定担保人同意为新债务人的债务提供同一保证。

二、并存债务承担的设立形式

并存债务承担概括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上并存债务承担即包括法定的并存债务承担与意定的并存债务承担,狭义上并存债务承担仅指意定的并存债务承担。我国民法学者多将法定的并存债务承担归入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中进行研究,因而通说的并存债务承担仅指狭义上的并存债务承担。因此并存债务承担的设立形式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同时达成一致,从而实现债务转移的情形。

这一情形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相同,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均为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之债务,故此不再赘述。

(二)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承担合同。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未事先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本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经过债权人追认后才能产生效力。这是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明文规定,而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我国法律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声音。有学者认为,如果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成为债务人,此种合同在订阅之后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12也即,这种情况下不能当然地将第三人视为债务人,而仅作为债务辅助人,根据这种观点,则不能将之视为完整的债务承担,仅为一种准债务承担。

而根据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认为,对于并存债务承担原则上无需经过债权人同意。其原因在于,这种协议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债权人是利益第三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无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一观点已经为多数民法学者所认可,然而其与合同相对性的冲突问题仍然难以解决,如果承认在一般情况下无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即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无疑已经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1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页。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推定在设立并存的债务承担时债权人的沉默即表同意,从而解决该问题与合同相对性的冲突问题。因为,由于实践中债的给付内容较为复杂,并存债务承担虽然多数情况有利于债权人,但不能排除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因此,应当允许债权人在其利益可能受损的情况下对债务承担合同提出异议。为了促进交易的达成,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并存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则应当推定为债权人没有异议。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合同设立并存债务承担的过程中,推定债权人同意,除有相反证明债权人不有异议或债权人明确表示异议外,均视为债权人无异议。

此处应当注意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设立并存的债务承担时,虽然在实体法领域,我国学者多数认为并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但由于这与我国法律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诉权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冲突,因此这种以第三人利益合同方式设立的债务承担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债权人诉权的争议问题,故本文在后文中将详细说明。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基于不诚信而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情况下,该合同因符合《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此时债权人对该合同享有撤销权。

(三)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

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的情形与免责债务承担协议的原理相一致,原则上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债权人与第三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从而避免债务人无债清偿或者因债务履行的准备工作而付出努力。债务人不能做出拒绝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从而使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归于无效,其原理参照前述关于免责债务承担的论述部分,此处不再赘述。

(四)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

这种情形属于为第三人设定债务的情形,在无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其协议不发生效力。

当然,债务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之债权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完成债务清偿,此时存在债务承担与债权转让双重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将之视为一种特殊的并存债务承担情形,此时可以将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视为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将此问题看成以债务人之债权财产清偿债务的问题。同时,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应属债权转让,应当符合债权转让的要件。由于在这过程中涉及到债务承担与债权转移的双重问题,故实践中应当谨慎处理。

三、并存债务承担中债权人的请求权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承担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此时债权人当然对承担人(即新债务人)享有完全的请求权。而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则应根据债权人与第三人是否为合同当事人而加以区分。

(1)债权人与第三人同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形

债权人与第三人同为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当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直接请求第三人(即债务承担人)履行合同义务。

(2)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合同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不为合同当事人,能否当然地允许债权人直接独立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人之债务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的第三人利益合同问题,各国民法有不同的规定,争议之处在于债权人的独立请求权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冲突问题。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多数国家都经历了由否定到肯定的过程。第三人利益合同最初出现在罗马法中时,曾被明确禁止,罗马法学家认为“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因此曾全面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而随着罗马法的发展,在查士丁尼时期规定,在少数例外的情况下,第三人有也诉权。

《德国民法典》第32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得依契约订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法国则规定在非常严格的情况下才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英国和美国的某此州则因严格恪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不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我国《合同法》草案中曾规定了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然而最终由于争议较大而没有在正式通过的文本中写入。目前我国《合同法》第64条与第65条对这一问题做了规定,这两个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能否为向并存债务承担人提

出履行请求,而是只规定了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如果债权人不为合同当事人,则不能直接向承担人提出请求。即,我国亦不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地位。

四、并存债务承担的责任形式

并存债务承担设立后,债务人与承担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对于连带责任的情形在民法理论中已经达成共识,而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债务人与承担人是否存在按份之债的责任问题,则值得探讨。

按份之债是指以同一可分给付为标的,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13为了方便,我们将按份债务分为外部按份债务与内部按份债务,所谓外部按份债务是指各债务人按照各自份额他担债务,这种分担对债权人有约束力,债权人不得要求各债务人承担其应承担份额以外的债务。内部按份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内部约定将其债务进行分割,而对于债权人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内部按份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不属于民法学中按份之债的范畴。

基于民法学中的按份之债原理可以得出结论,按份之债不可能存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学者认为,如果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或由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共同承担债务,属于按份之债的并存债务承担情形。14笔者认为该观点并不妥当。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在债权人同意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而对于相互应承担的份额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在进行法律关系拆分后不难看出,债务人对其债务进行按份分割后,本质上是将其对债权人的债务拆分为若干个相互独立的债(即子债),在将这些相互独立之债经债权人同意后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务人自己脱离该子债,这属于典型的免责的债务承担,而非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13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8页。

1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6页。

因此,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依赖于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其本质与按份之债天然对立,故连带责任是并存债务承担的唯一形式。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示范文本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示范 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 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 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 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xx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 计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

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

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范本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和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言 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

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

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集:债合的法律效力分析|法官认为 9 XXXX第18号 “债合”的内涵是指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加入债务关系并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现象目前,学术界对这一现象所使用的法律术语尚无定论。还有一些概念,如“同时承担债务”、“额外承担债务”和“重叠承担债务”,是指同一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明确使用了“债合”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讨论纪要(一)》(苏高干审委[〔2005〕16号,以下简称《苏高干审委[〔2005〕16号纪要》)第十七条规定:“债务接合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的方式。或第三方与债权人签订双边协议,或第三方单方面向债权人承诺第三方将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不免除债务人履行其义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在其研究报告《民商事审判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中也采用了“债务追加”的概念鉴于“债务接合”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已被部分接受,与“并行债务承诺”、“追加债务承诺”和“重叠债务 承诺”等术语相比,“债务接合”一词更为简洁,本文采用“债务接合”的概念作为讨论对象。 债务合并不会导致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这是债务合并和债务转移的最大区别。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接管全部或部分债务(《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义务转让

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发生债务转让,原债务人将不再承担转让给第三方的债务范围内的债务;在债务结合的情况下,原债务人不会因为第三方加入债务关系而脱离原债务关系。连带债务也不同于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从属于债务,受现行法律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的约束。对中原债务人的连带债务和第三方承担相同的债务,没有适用的保证期间。 现行法律对债务转移和连带责任保证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而中央一级的法律规定中对债务纳入没有明确的规范性依据。由于缺乏上级规范的指导,苏审计委员会2005年第16号会议记录原则上只规定了债务加入的问题。只有三篇短文,没有为当前实践中大量有争议的债务增加问题提供全面有效的指导。 司法实践中的债务增加纠纷 尽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大量的债务增加纠纷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一文中,将有争议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的认定标准 第三人参与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与债权人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有一种观点认为,除非从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情况可以推断出原债务人不会免除其义务,否则将被视为免除原债务人的义务;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放弃权利必须是明确的。因此,除非可以从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行为中推断出来,否则被视为不免除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新)

三方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签署了《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履行中,乙方因故不能按照合同履行相关约定,并提出由丙方代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兹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由丙方代替乙 方履行《合同》全部内容,乙方不再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且甲方将和丙方将另行签署《合同》。 二、乙方退出后,其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由丙方享 有。 三、保证和承诺: 1.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依据《合同》转让其全部权 利与义务,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与乙方不再就《合同》发生任何法 律关系。 2.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合同》转让其全部权

利与义务,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此次受让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3)丙方受让《合同》转让其全部权利与义务后,严格按照合 同内容履行相关约定。为避免歧义,丙方将在本协议签署后日内,与甲方另行签署正式《合同》。 四、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将继续按《合同》及 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五、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 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受害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但不得与本协 议相抵触。 八、三方确认:若发生争议,将秉承最大诚意协商解决,若协商 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以下无正文)

【2020】借款合同(含抵押、共同债务人债务加入)

借款合同 借款人,担保人(甲方): 证件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出借人、担保权人(乙方): 证件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共同债务人(丙方): 证件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方因业务需要,向乙方借款。丙方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借款人及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上述款项由乙方委托其母亲王利花直接向甲方支付,目前已经支付完毕。具体支付记录为: 年月日,支付元; 年月日,支付元; 年月日,支付元; 第二天借款人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商业周转。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借款不得用于国家法律和

金融法规明确禁止经营的项目。 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私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用作违法和犯罪使用。否则产生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借款人借款期限 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即自20 年月日起,至20 年月日止。甲方务必确保其中40万元本金于2020年5月31日前付清(每月固定5万元本金)。 第四条借款人借款利率和计息、结息及违约金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双方约定2020年5月31日前,每月固定 利息3000元,自2020年6月1日起,剩余本金按年息10%计算。 二、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结息方式为: 按月结息。双方约定每月 1 日为结息、付息日。先息后本。 三、如甲方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不能全额偿还以上借款,加收10%利 息。 四、任何一期款项没有按期支付,乙方可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或部 分提前到期; 第五条借款的担保方式 1、抵押担保 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为以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如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借款,甲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做价,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偿还本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调查费等全部损失)。 抵押担保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物和孳息。抵押担保期限自债务到期日起两年。 办理抵押登记时签订的格式合同与本合同相悖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2、共同债务人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丙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债务合同转让范本

债权债务合同转让范本 Model assignment of credit and debt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债权债务合同转让范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 原审被告王某某。 原审第三人闫某。 委托代理人鹿某某。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原审被告王某某、原审第三人闫某的委托代理人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24日,闫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开发的本市XX号楼土 建等工程由闫某某承包,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 20xx年12月26日经某某公司、闫某某、闫某三方同意,该 工程又转包给了第三人闫某。工程完工后,闫某因欠案外人陈某雷钢模租赁款,被陈某雷起诉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该院随后以某某公司尚欠闫某工程款为由,冻结了某某公司帐户存款170000元。后该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132500元,余款37500元闫某于20xx年1月25日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转给闫某 某所有,同日,闫某与某某公司约定,某某公司被冻结的170000元资金,除法院执行给陈某雷的132500元外,余款请 交给闫某某。为此,闫某书写便条一份,内容为:公司留的170000元资金除给陈某雷132500元外,余款请交闫某某。上 诉人某某公司的副经理王某某在该便条上书写:剩余37500元,同意付18000元,余款19500元待水泥款和质量问题协商后方可支付。后因某某公司一直不向闫某某支付上述37500元,闫某某遂持该便条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某某公司予以给付。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债权人将合同 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债权,向债务人主张的合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该案从原、

第三方债务加入的责任承担

第三方债务加入的责任承担 债务加入有第三人和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三人与债务人达 成双方协议、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等形式;责任承担方式有第三人单独承 担履行责任、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等方式。 债务加入具有以下几种形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 这种债务加入形式,是第三人和债权人以及原债务人达成的三方协议,约 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原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在这种债务形式加入中, 三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原债务人免除债务承担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也可以约 定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2、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 这种债务加入形式,是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 权人履行原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双方的这一约定并不损害原债务人的利益,不需要征得原债务人的同意,约定一经作出,即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新 的债权债务关系。 3、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 这种债务的加入形式,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承诺,是第三人在未与债权人 或原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自愿代替原债务 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承诺成立后,第三人已经变成新的债务人, 对债权人负有直接的清偿义务。 债务加入的责任承担方式 1、第三人单独承担履行责任 在债务加入关系中,如果债权人依照对债务人的免责约定仅向第三人主张 权利,则第三人应单独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履行债务以后是否向原债务 人追偿;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要依据具体的法律事实来确定。 2、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责任承担的法律关系中,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第三人与 原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 求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均具有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 1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三方)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拥有甲方人民币元(大写:)的债权;丙方拥有乙方人民币元(大写:)的债权。 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协商,就前述债权债务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债权债务转让事宜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其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共计人民币元全部转让给丙方,在前述债权额度内抵销丙方对乙方享有的债权。 甲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全额付款给丙方后,视同甲方向乙方付款,甲方与乙方之间、乙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行消灭。

二、保证和承诺 1、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能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3)本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该债权,双方不再就该债权债务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并承担该债权转移前的相应义务。 (4)自本次债权转移协议签订、甲方向丙方支付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本债权债务全部结算清,不再有争议。 2、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如丙方是公司或其中组织的,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3)丙方受让此债权后,应同时接受因此债权而产生的相应义务。 (4)丙方在接受此债权之前,已完全了解此债权的全部内容,此债权的真实性已被丙方完全了解,因乙方债权真实性问题导致甲方债权转移发生问题的,丙方愿无偿向甲方退还该债权行使的权利和因行使该债权而取得的甲方已经履行的债务。 三、甲方向丙方付款时,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等金额且满足甲方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原合同方): 乙方(新合同方): 丙方:上海交运巴士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甲方与丙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双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 债权债务承担协议: 一、甲方确认:甲方与丙方自1994年起就建立承包经营关系,2015年12 月17日甲方在丙方组织的班线经营招投标过程中就上海至淮安线路中标(见附件一,牌照号:),但因疏忽双方未签署新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客车线路经营合同》,但该次中标后甲方与丙方仍然实际履行《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客车线路经营合同》(见附件二)。 二、甲乙一致同意:就甲方与丙方之间建立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客车线路经营合同》关系,在甲方死亡(包括脑死亡)后,甲方在该合同项下的针对丙方的债权债务(以2016年1月1日起甲丙双方认可并实际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为准)全部由乙方唯一独立行使,乙方无需对此支付对价,也无需向甲方的其他继承人支付任何价款。 三、甲乙一致同意:就甲方与丙方之间建立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客车线路经营合同》关系,甲方授权乙方自2016年1月1日起代为行使在该合同项下的针对丙方的债权债务(以2016年1月1日起甲丙双方认可并实际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为准),包括代为收取承包方收入款(见附件三)。 四、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1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18条 核心提示: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债务人退出合同关 系,不宜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 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 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依债务加 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本期导读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免责式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债务移转 案情简介:2000年,实业公司向银行借券并共同委托证券公司监管。2001年,证券公司转交了信托公司出具给银行的《债券承诺书》,表明证券由信托公司所借,承诺原借券协议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并由信托公司承担归还责任。但银行并未接受。因实业公司到期未偿借券等值款,银行起诉证券公司、实业公司,并前述承诺书主张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承诺书文字表述系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实业公司与银行间借券协议,其性质并非是在保留实业公司责任的基础上由信托公司加入债务,而系免除实业公司责任的债务承担,故该承诺书须经债权人银行的同意才能生效。由于银行当时并未认可该承诺书,该债务承担的要约因银行拒绝而失效,双方间债务承担合同关系并未成立。信托公司不应对实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从而免除债务人责任,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8号“某银行与某信托公司等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见《事实合同的认定,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依据和举证责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农行、重庆迪奥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周帆,审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成公司”)

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持有的富成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 为明确股权转让前后富成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在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后, 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和追偿,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前,甲方应审慎经营,不得低价转让资产、 转移资产及签订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等,否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四、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前公司全部税收及相关事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应当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 料之日前将公司自成立之日至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间的公司税款向税务机关补齐、结清,否则乙方XXX 六、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甲方应将富成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银行开户卡、银行开户许可证、代码证及数字证书、国税证登记正副本原件、地税登记证正副

债务承担协议范本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906277147.html, 债务承担协议范本 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协议,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现象。那么债务承担协议要怎么写呢?本文带来债务承担协议范本,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债务承担协议书 协议编号: 当事人 债务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务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权人:(以下称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债务承担中的相关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2、甲方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乙方受让甲方债务,业经丙方同意。合同正文 第一条三方同意,由乙方承担下列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共计元 1、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为年月日,甲方尚欠丙方元; 2、其他甲方未向丙方清偿的债务(如应付货款、应付劳务费等) 元。 第二条甲方承诺 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本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后,则甲方仍继续向丙方承担原债务。 第三条乙方承诺 1、乙方通过审查甲方、丙方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文件,已确知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真实,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第一条中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接替甲方成为丙方债务人; 2、乙方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以其与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本协议的履行; 3、乙方不以甲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或有事项:如甲方对丙方的原有债务上设有担保,则乙方承诺已办理完毕由于承担甲方债务而发生的有关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了经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四条丙方承诺 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中已被转让的债务的履行。

对因债务加入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的处理

对因债务加入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的处理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宏福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磷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联公司。 1994年9月2日,宏福公司与建联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联公司修建瓮福黄磷厂。开工时间为1994年9月10日,竣工时间为1995年8月10日。土建工程按《黔南88估价表》补充“91-269”文,安装工程按全统安装定额90价目表补充“91-269”文,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加减现场签证。设地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为最终价款。如基地指挥部有新标准、新规定,按新标准、新规定执行。因宏福公司原因,可以顺延工期;因建联公司原因,工期不得顺延。工程款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进度款。宏福公司负责建安九大主材及定型设备,建联公司采购材料根据宏福公司委托办理。宏福公司应在收到结算报告后30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从第31日起按建联公司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如宏福公司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相应顺延工期并赔偿建联公司的窝工等损失;如建联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金和宏福公司损失。合同签订后,由于宏福公司资金未到位,至1996年3月28日才正式开工。其间,建联公司受到一定的窝工损失。 1994年9月15日,宏福公司与宝田国际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黄磷公司,该公司于1995年4月18日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4年9月至1995年12月,黄磷公司的总经理由宏福公司驻工地代表周开勋担任。1995年12月初至1996年5月,驻工地代表改为曹国栋。合同履行期间,建联公司与曹国栋等人经协商土建工程按93定额加套95-122号文,安装工程按90定额加套95-122号文报工程进度。从1996年4月27日起至工程竣工,建联公司按上述定额所报的工程价款结算表,现场施工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均签字认可,并加盖了黄磷公司的公章。宏福公司和黄磷公司开具给建联公司的物资调拨单亦均按93定额计价。1998年7月17日,黄磷公司收取了工程结算书,但未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建联公司于1998年9月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工程按双方商定后的定额进行结算,由宏福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逾期给付的违约金,并赔偿延期开工的损失。黄磷公司申请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黄磷公司是本案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故追加黄磷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另查明:1999年9月14日,一审法院委托中建建筑设计院工程造价咨询部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咨询部于1994年11月出具《关于瓮福黄磷有限公司黄磷厂整个建设项目竣工图结算的鉴定报告》认定,建设项目审定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9 050 481元。黄磷公司与建联公司一致认可工程已付款为5 890 000元,宏福公司代付水电费103 791.77元。宏福公司提供材料为6 123 200.54元,建联公司退还材料668 784.84元,宏福公司实际提供材料价值5 454 415.67元,尚欠建联公司工程款7 602 273.56元。 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宏福公司与建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应为有效合同。宏福公司以黄磷公司是实际投资人,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转移,宏福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提出抗辩,并无证据证明该变更已征得建联公司同意。鉴于黄磷公司参与合同的实际履行,并主动要求参加诉讼和承担民事责任,可承担连带责任。宏福公司、黄磷公司同意依新定额结算,建联公司从第一个月起均按新定额标准填报进度报表,宏福公司、黄磷公司提供材料出具的物资调拨单,亦明确标明按新定额计价,故对建联公司对结算标准的请求予以支持。黄磷公司在收取建联公司的工程结算书后,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已构成违约,依约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建联公司进场后,因宏福公司资金不到位,导致工期延误,宏福公司应酌情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范本)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范本) 范本1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标准版)

编号:HL202072826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标准版)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 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 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说明:本合同内容仅供甲乙双方的一种参考,使用时须仔细阅读所列条款,合同内容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切勿直接套用。文件可直接下载编辑,可用于电子存档。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xx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人的股权转让款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清偿

第三人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人的股权转让款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清偿... 叶远滨诉兰齐、马家红、张立坤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法码】债权法总论·债务转移·并存的债务转移·转移效力·连带债务(l040203011)【关键词】民事并存的债务承担股权转让承诺书共同清偿保证人连带保证责任保 证期间六个月【学科课程】债权法总论【知识点】并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教学目标】掌握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概念,明确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基本特征。【裁判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序类型】民事二审【案例效力】★★★☆☆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总第725期)收录【案例信息】【案由】股权转让纠纷【案号】(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41号【判决日期】2014年08月05日【审理法官】葛卫东【上诉人】兰齐(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叶远滨(一审原告)【上诉人代理人】唐力峰(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代理人】廖晓钢罗伟康(均为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争议焦点】股东向当事人转让股权,第三人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意于2011年8月26日前承担当事人的股权转让款,如未支付,由保证人个人支付。当事人未按时支付转让款,2012年2月9日,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第三人与当事人共同承担,

是否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马家红、张立坤支付转让款一百三十四万八千一百元及利息;二、被告兰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张立坤追偿。被告兰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收购协议》约定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本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张立坤的《还款承诺书》性质为第三人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能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办理变更手续后,当事人分期交付剩余款项。第三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表示愿意于2011年8月26日前承担剩余款项,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当事人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第三人应当与当事人共同清偿。《还款承诺书》约定,如第三人不支付转让款,由保证人个人承担。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明确保证期间的,应在还款期限六个月内主张权利。故债权人于2012年2月9日主张还款,未过保证期间。第三人应与当事人共同清偿,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法理评析】并存债务承担,指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债务承担要求原本存在有效债务,第三人承担范围仅限于原债务范围,不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减,可以由第三人与债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协议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截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丙方欠甲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中的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以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 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予以抵偿。 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的债权,享有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宜。 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____ ___(大写:)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__ ____(大写:)元的债权。 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企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企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企业进行债权债务的转让,会将第三方拉进这个债权债务关系当中。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也为了能够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往往会签订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这个企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吧。 企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和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言 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 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范本

一、主要事实 2000年9月7日,中国石油石化总厂苏北地区金湖县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委托代理人刘金荣与三河农场农资供应站(以下简称农资供应站)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农资供应站购买经销部提供的“天池”牌尿素1000吨,其中长效尿素500吨,每吨1180元,普通尿素500吨,每吨1000元;经销部于2000年9月15日前运至三河农场指定仓库或码头;农资供应站收到1000吨尿素付50万元货款,余款秋播结束11月25日前一次性结清。合同签订后,经销部依约供应了尿素,农资供应站向经销部支付了部分货款(包括2003年1月10日三河农场代付47500元),农资供应站欠经销部货款105576.8元;2001年2月10日,农资供应站与中国石油乌石化总厂金湖县专用肥厂(以下简称石化肥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农资供应站欠石化肥厂货款647284.4元;2002年12月4日,经销部与三河农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履行后三河农场多付给经销部货款47500元,该款三河农场于2003年1月10日付给经销部冲抵农资供应站欠经销部的货款。至此,农资供应站共欠经销部和石化肥厂货款752861.2元。石化肥厂曾授予经销部代向农资供应站追偿货款。 2003年4月7日,刘金荣以经销部名义与三河农场进行化肥结算并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经销部每年向三河农场供应乌石化“天池”牌尿素3000吨,价格每吨比市场同期价低40元以上,现款现货,货到付款;二、乙方(三河农场)前期欠甲方(经销部)的货款88万元,逐渐偿还每年20万元以上;三、每批供货双方签订合同,确定供货时间、数量、价格、供货方式等,合同应提前15天签订。三河农场当日在合同上盖章,经销部事后亦对刘金荣的行为盖章认可。合同签订后经销部未供应化肥,三河农场亦未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欠款未果,经销部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三河农场归还所欠货款88万元及欠款利息75174.2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二审法院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经销部与农资供应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合同履行中三河农场自愿代所属农资供应站等单位与经销部委托代理人刘金荣进行结算,并签订协议书,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为有效合同。该协议书中约定的继续向三河农场供应尿素的条款与三河农场承诺的欠款、还款条款并不构成前提条件和因果关系。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均未履行自己的义务。经销部依据该协议书的第二条约定,向三河农场主张权利,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欠款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三河农场关于不欠经销部货款、2003年4月7日协议未生效等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所举部分还款证据由于日期均在2003年4月7日结帐之前,亦不足以对抗2003年4月7日协议书的效力,故均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该院判决:三河农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经销部货款8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自2004年7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案件受理费1261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13210元,由三河农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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