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内江市市中区地税局赵中荣郝茂霞

为公平税负,适度增加土地的保有、使用成本,合理增加用地者应有的经济负担,国务院于2006年底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在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两个方面。然而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大幅度的调高(基本上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两倍),导致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企业户数及金额大幅增加。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就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认真分析比对,结合当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掌控困难减免的审核提出几点建议。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存在的相关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条例》中唯一的没有规定具体减免内容的减免项目。除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七大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之外,其他的各类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均应归为《条例》第七条困难减免的范畴。笔者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困难减免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对回复不予报批的适用条款难以把握。

《条例》修改前后均保留了困难减免的条款,其《条例》本意是想给困难企业税收帮助。但至今对困难减免的定义和范围仍然较模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46号)中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纳税人因客观原因(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纳税困难而要求减免税的情况。凡因政策失误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等非客观因素造成的纳税困难不属于困难减免的范畴。在这个解释中也存在几点难以把握。一是客观原因。客观原因即是非主观原因,事实存在的原因都叫客观原因,这个范畴相当宽泛,具体哪一类客观原因才能申请困难减免不好把握。二是纳税困难,企业的纳税因难应该如何界定,该把握什么标准。三是在实际操作中对“政策失误”税务机关也很难认定。

由于对困难减免的范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对不予上报减免的企业也存在难以回复的问题,如果仅以企业的状况不属于困难减免的范围回复,很难让企业信服,容易引发矛盾。

(二)亏损企业申报困难减免的现象比较普遍。

目前除自然灾害造成纳税人纳税困难外,认定困难减免通用的一个标准便是“亏损”。很多地区都把亏损作为困难减免的一个充分条件,也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特殊困难”的两大条件: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上述条件确实属于“困难”的范畴,

但是把他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认定标准仍然存在几个问题。一是申请期的认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一般的减免税申请应在申报缴纳期前。如果当期是指申报缴纳期前申请减免税的当期,一年就可能会因同样的理由申请两次减免税,增大困难减免程序的复杂性。二是亏损的认定。如果亏损仅指的会计利润亏损,那么会计核算与税法认定上差异,往往可能产生会计利润与实际情况差异过大的情形。三是资金困难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特殊困难”的标准主要侧重指企业的资金困难,是缓税的一大条件。但申报当期的资金情况并不能说明企业当年度的最终经营成果,将其作为困难减免的条件并不妥当。

因为困难减免标准不易掌握和界定等原因,目前许多亏损企业无论亏多亏少均以经营困难或资金困难为由申请减免税,其中不排除一些帐务不实虚列亏损的企业,特别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后,税额标准大幅增高,部分先囤积土地现在又申请无钱纳税的企业,也以此为由申请困难减免企图逃避国家税收。

(三)基层征管单位审核标准不统一,在困难减免中享有的权利和担负的责任过大。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国税函〔2004〕940号)中将困难减免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自治区、自辖市,《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中也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但第十三条同时又规定“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由于基层税务机关最了解和熟悉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承担着减免税的实地核查工作,省级税务机关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初审意见也相当重视,基层税务机关的调查初审意见往往直接决定着减免税的最终审批结果。往往是下边签署什么意见,上面就怎么审批。形式上的省局审批制,在结果上变成了备案制。

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几点建议

鉴于上述问题,落实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这一政策,既让纳税人享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又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为避免部分企业利用亏损困难原因大幅度申请减免国家税收,违背《条例》修改本意,同时为加强基层税务机关对困难减免的操作性,笔者在此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高度重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不分金额大小,一直以来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重视。虽然2004年7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中将困难减免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自治区、自辖市,但在该文件中对减免审批的把关专门进行了强调,同时在财税〔2007〕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中又再次强调,要求严格控制减免税,尽可能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因此,困难减免的审批机关要高度重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工作,受托实地核查的基层税务机关要严格把握困难减免的政策界限,认真履行受托职责,搞好实地核查。

(二)正确理解困难减免的性质。

困难减免与一般的政策减免不同,是对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而给予的减税免税。从时间上来说,困难减免属于定期减免的一种。困难减免不是指全部免税,应含有减税的内容。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使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外,一般的经营性困难减免应属于事后减免,而不应执行事前减免,时间上应在年度终了后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及审核纳税人财务报表之后。对符合条件的上年度已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报经省局审批后进行“先征后返”。

(三)进一步对《条例》第七条“确有困难”情形进行界定。

为防止“亏损”就申请减免税的现象发生,让基层审核管理更具有操作性和规范性,建议省、市地税局出台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办法,重点对“确有困难”进一步界定。

从其他部分省市调查看,已有相当部分地方出台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其对“确有困难”的界定有一定借鉴意义,内容可含以下几点: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2.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的,造成纳税困难的。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4.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到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5.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6.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同时将“亏损”作为困难减免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应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亏损”为标准,而非企业会计利润。不仅当年度亏损,企业还存有累计未弥补亏损。减免的额度较大的,最高应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为限。

(四)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后续监督管理。

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享受困难减免企业的后续管理,省局作为审批部门应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或在每年的执法检查中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作为必查内容之一。各基层管理机关也可将困难减免的企业纳入当年度稽查范围,对其减免年度的帐务真实情况及困难的真实性作为稽查的一个重要内容。

五大税种计算归纳总结及相关知识(重要)

税法基础知识和常见专业术语 一、税法构成要素中容易混淆的知识点 1.纳税人(税法规定的,法律承担者,但并非一定是经济负担者)与负税人(正真经济负担者,在税法中不做明确规定,由什么决定呢?比如说房价高,想通过税法来打压,总打压不下来,所以并不是政府说要怎么样就能怎么样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就是税负的转嫁。 2.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都站在了代征机关的中间,税款的传递业务) 是代征收机构来扣和收,代纳税人去交 不同:业务资金的流向的差别 我国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规定有代扣代缴义务人;(资金向外流动付款过程中,扣下一部分去交给征税机关) 我国消费税规定有代收代缴义务人。(收款过程中,再多收一部分金额作为税,然后转手付给征收机关)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最基本的要素)的质与量 质的规定性——征税范围——税目 量的规定性——计税依据——税基 4.税率的形式 比例税率(营业税,按行业交通运输业3%,服务业5%等等,17%,13%等)(采用这个税率,收入差距不会有很大变化的,可以鼓励竞争用这个税率,对于企业比较多) 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个体,承包绝对数变化),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相对数变化)全和超之分:我国没有全额累进税率,也没用全率累进税率(缩小贫富悬殊,用于个人) 定额税率,固定税额,数量,重量,体积等,比如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平方米)(车按辆,比较简单可行)5.起征点(开始征税达到的起点界限,没达到是不征税,一旦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是全额征收的,而不是超过部分征,只对收入低部分人可以享受,比如个体的增值税、营业税)与免征额(免征的数额,没达到的不征,达到或者超过是按超过部分征收,都可以享受) 6.减免税种类 税额=税基×税率 (1)税额式减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2)税基式减免:国债利息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残疾人员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100%扣除。(给他发4000,可以按扣8000扣除) (3)税率式减免:例如营业税中高速公路通行费(正常情况是按5%)收入减按3%税率计算营业税 二、常见税法分类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事项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事项 第一类: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一、减免范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人),凡同时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后,其自用房产和土地均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税类型: 2013年度房产税属审批类减免,2014年度土地使用税属备案类减免。 三、减免税申请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 (2)《市北分局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附后)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按规定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5)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纳税人为残疾人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7)纳税人向残疾人按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8)纳税人在职职工花名册及安置的残疾人花名册; (9)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副本); (10)减免申请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入库税票及复印件 (11)《房地产权证》以及能够证明房产土地权属其他法律文件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报送时限:2014年3月31日以前。

第二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一、减免范围: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二、减免税类型:备案类减免 三、减免税申请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管理技术规范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报送时限:2014年3月31日以前。 第三类: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一、减免范围: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二、减免税类型:备案类减免 三、减免税申请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报送时限:符合财税[2012]13号文件限定的享受减税优惠条件的当月 减免税企业审查情况表

安徽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下文是安徽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划定。 第三条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其中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

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条规定最低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土地等级的划分,大城市不得少于六级,中等城市不得少于四级,小城市不得少于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得少于两级。 第八条各地划分土地等级和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后,平均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应达到: (一)大城市六角至八角; (二)中等城市五角至七角; (三)小城市三角至五角;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角; (五)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县一角五分至三角五分。 第九条除《条例》规定免税的土地外,下列土地亦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 (二)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 (三)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 (四)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五)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 第十条除《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免税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的,按国家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分别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根据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税代码表,截止2019年7月,目录中列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项目有68个,我按照便于记忆的原则,将上述优惠项目分为了15类,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第一类,与住房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 第二类,与困难弱小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三类,与三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 第四类,与社会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 第五类,与电力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六类,与商品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七类,与运输相关的优惠,一共有11项。 第八类,与资源企业相关的优惠,一共有9项。 第九类,与金融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 第十类,与科技发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第十一类,与教育体育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 第十二类,与医疗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十三类,与转制调产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 第十四类,与非常规用地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第十五类,与行政司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规定有哪些?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

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法二

2018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税法(Ⅱ)》 本科目考试内容涉及的政策法规以2017年度(含)以前为主,加2018年度3月31日前的必要税收政策调整。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一、概述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二)了解各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性做法 (三)熟悉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演变 (四)了解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二、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熟悉纳税人的主要类型 (二)熟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三)掌握基本税率的规定,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掌握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二)掌握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内容和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熟悉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四)掌握扣除项目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五)掌握不得扣除的项目 (六)掌握亏损弥补的规定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掌握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熟悉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掌握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掌握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五)熟悉存货的税务处理 (六)掌握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七)掌握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资产损失扣除的政策 (二)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六、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二)掌握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三)掌握股权、资产划转的所得税处理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二)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三)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四)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八、税收优惠 (一)掌握免税收入的规定 (二)掌握减征与免征优惠 (三)掌握高新企业的优惠 (四)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五)掌握加计扣除的优惠 (六)掌握创投企业的优惠 (七)掌握加速折旧的优惠 (八)掌握减计收入的优惠 (九)掌握税额抵免的优惠 (十)熟悉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十一)掌握非居民企业的优惠 (十二)掌握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十三)掌握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九、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掌握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题目

1.(判断题)练习册169 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 解析: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应税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2.(单选题)练习册172 2014年甲盐场占地面积为30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地35000平方米,生活区用地15000平方米,盐摊用地250000平方米,已知当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8元,甲盐场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D) A.(35000+250000)×0.8=228000(元) B.300000×0.8=240000(元) C.(15000+250000)×0.8=212000(元) D.(35000+15000)×0.8=40000(元) 解析:对盐场,盐矿的生产产房、办公、生活区用品,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甲盐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000+15000)×0.8=40000 3.(单选题) 练习册172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城市土地中,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A)A.企业生活区用地 B.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 C.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D.市政街道公共用地 解析:BCD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4.甲企业2015年2月经批准新占用一块耕地建造办公楼,另占用一块非耕地建造企业仓库。下列关于甲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有关处理,说法正确的是(B) A.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B.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C.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D.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判断题)练习册178 对公安部门无偿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计算机(书本324) 某企业实际占用面积为25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所在地段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2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该企业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25000×2=50000(元)

各税种的特点

1.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3)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5)税负具有转嫁性 2.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3)电信单位对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电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2)属于一种附加税(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4)征收范围比较广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使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为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印花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广(2)税负从轻(3)自行贴花纳税(4)多缴不退不抵 6.企业所得税中不征税收入指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7.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5.超过规定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基本功能:1.组织财政收入功能2.收入分配功能3.调节经济功能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作用: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2.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3.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 9.增值税征税范围问题 (1)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商品期货,黄金期货)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4除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5除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征增值税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整增值税 (2).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 送至其他机构销售的,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资料显示,征收土地使用税主要涉及到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时间三个方面。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一)土地使用税减免征收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等,从使用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则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特定项目用地减免情况 1、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 (3)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2、企业公共用地免税 对企业厂区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3、在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都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使用税减免如何申报 1、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会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说明。

2、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采用定额税率,即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分别规定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型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5-30元。 (2)中等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2-24元。 (3)小型城市一平方米的土地使用税为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0.6-12元。 注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的情况和城市的经济繁荣程度,然后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2)在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上报财政部并得到批准。

常见的十个税种!超实用

常见的十个税种 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特点:专款专用;受益税;附加税;按规模设计税率;范围广。 2.作用:补充城建资金;限制派;调动地方;方便分税制。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4.纳税人:1、内资;2、外资;3、个体商贩和个人在集市上交增值税的,由省确定。 5.税率:城市7%;县城、建制镇、铁道部5%/其他地区1%。 6.计税依据:三税缴纳额,不含滞纳金,三税减免额不征,但出口免抵增值税额征。 7.直接减免税:1、进口不征;2、出口不退;3、先征后返退的不退;4、符合政策退库的不征。 8.行业减免税: 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 2、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3、三峡工程2004-2009年; 4、金融机构撤销。 9.慈善减免税: 1、新办零售商贸企业招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2、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桑吧外个体经营的,免3年;3、新办广告桑吧外服务企业招退役士兵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 10.义务时间:增值税、消费税。 11.纳税地点:增值税、消费税。 12.特殊情况(1):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先按7%,减免的下一征期退税。 13.特殊情况(2):教育附加3%,不同的是:1、出口外减免三税的可退;2、行业减免中无石油和三峡工程。 二、资源税 1.特点:只征特定资源、受益税、级差收入税、从量定额征、普遍。 2.作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合理开采、税收杠杆、财政收入。

3.税目:原油、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黑色,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液体盐。 4.纳税人: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人;2、开采,生产或收购,单一环节。 5.税率:按数量按幅度(未列明的由省级政府30%内浮动)征,铁矿石减征40%,冶金独立矿山的铁矿石减征60%。 6.计税依据:直接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或产量*单位定额税额 7.直接减免税:1、人造石油/煤矿产的天然气/洗煤等加工产品不征;2、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 8.行业减免税:无 9.慈善减免税:1.不分别税目的从高;2.移送煤炭可按综合回收率折算原煤;3.矿原矿精矿可按选矿比折算原矿;4.稠高稀油不分的按稀油数量;5.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按固体盐征,外购所耗用的液体盐税额可抵扣。 10.义务时间:1.分期按合同收款日期;2.预收款按发出日期;3.其他按收款或凭证当天;4.自用按移送;5.扣缴按支付。 11.纳税地点:1.开采或生产地;2.扣缴为收购地。 12.特殊情况(1):扣缴税率:1.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相同的按本单位税率;2.其他按收购地税率。 三、车辆购置税 1.特点:范围,环节单一/特定目的中央税/价外,不转嫁税负。 2.作用:筹集资产/规范政府行为/调节收入差别/打击走私。 3.税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四轮运输车。 4.纳税人:境内购买/进口/受赠/自产/获奖/其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5.税率:10%;因质量退回的,申报日起每满1年扣10%后退税,未满1年全退。 6.计税依据:基本同增值税,代收要看谁开票,控购费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1.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1.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2.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场所,

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此外,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等的征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1

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操作指引(终稿)(1)

附件: 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操作指引 1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1.1功能概述 对纳税人的房产税税源信息进行采集、编辑。 操作岗位:申报审核岗、申报采集岗、纳税申报岗 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 3、点击【新增房屋】或【作废房屋】,对纳税人的房产信息进行编辑。注意【房产取得时间】,填写之后带出默认【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为房产取得时间的次月。

4、维护完房屋基本信息之后,点击【房屋信息】中【维护应税明细】,对应 税信息进行维护,数据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填写方式如下: 按照金税三期数据规则和相关政策,将自动强制计算申报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开始的往期未申报和当期申报税款。对于2015年底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房屋,【纳税义务有效期起】的填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截至2015年底均已正常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2016-01-01】。 2、从2015年底前某一征期至2015年底,连续未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连 续未申报行为的开始日期。如申报到2015年9月30日,则该栏次填写 【2015-10-01】。

3、2015年底前一个或多个征期存在非连续未申报情形的房屋(如:2015年一季度已申报,二季度未申报,三季度已申报,四季度开始均未申报),按以下顺序进行信息采集:(1)二季度未申报,在【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填写填写2015年4月1日,(2)三季度已申报,点击【应税明细】栏次【变更】按钮,将?房产原值?改为0,【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6月30日;(3)四季度开始未申报,在被拆分的三季度记录点击【变更】按钮,据实输入【房产原值】,【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9月30日。依此类推。 4、区分【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分别维护,【保存】。 1.3注意事项 1、房产税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是根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街道乡镇进行关联,跨区税源则根据跨区税源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划和所处街乡进行关联。(新增房屋房产税源信息采集,【房屋坐落地址(行政区划)】、【房屋坐落地址(所处街乡)】和【房屋所属税务所(科、分局)】,与税款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没有关联) 2、非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如果要做房屋登记(即成为某处房屋的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则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3、房产取得时间应早于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从租的纳税义务时间起;房屋面积应大于从价房屋信息其中的出租面积;若变更房屋登记信息,进入基本信息进行修改。 4、【应税明细】,用于维护需申报的房产税信息和减免信息,需先录入从价信息,才能录入从租信息。 (1)【房屋应税信息(从价)】,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应晚于房屋取得时间,其中出租面积应小于等于房屋面积,纳税义务有效期止为默认值不可修改。变更应税信息时,变更日期的次月1日为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往前变更时,则变更后的纳税义务有效期不能早于房屋取得时间,往后变更时,则会新增一条应税信息,系统会自动对有效期进行分割,且同一个房产的从价应税信息的有效期不会有交

税收筹划多选题及答案知识交流

多选题 1、税收筹划的特点包括(ABCD ) A、合法性B、前瞻性 C、目的性D、时效性 E、经济性 2、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ABCDE )的筹划 A、税收优惠方面B、税率差异方面 C、计税依据方面D、税前扣除方面 E、税收抵免方面 3、以下情况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是(ABDE ) A、改变名称B、改变法定代表人 C、改变经营期限D、增减注册资本 E、改变银行账号 4、纳税人发生(ABC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向消费者销售货物B、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 C、向境外提供应税劳务D、向临时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E、向农民销售货物 5、下列收入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有(ADE ) A、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B、除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C、银行销售金银取得的收入 D、代销货物行为的受托方从委托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E、个人转让专用技术所取得的收入 6、下列情形中,企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BC )。 A、支付给某董事的董事费(该董事同时任公司总经理) B、支付给职工的过节费和旅游费 C、支付给供销人员的年度考核奖金 D、个人独资企业支付给投资者的工资 E、个人投资者在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报销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 7、下列有关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C )。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B、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支付地确定 C、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D、股息所得接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E、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8、下列经营收入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时,需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有(ABCD )。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根据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税代码表,截止2019年7月,目录中列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项目有68个,我按照便于记忆的原则,将上述优惠项目分为了15类,具体分类情况如下:第一类,与住房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第二类,与困难弱小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三类,与三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第四类,与社会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第五类,与电力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六类,与商品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七类,与运输相关的优惠,一共有11项。第八类,与资源企业相关的优惠,一共有9项。第九类,与金融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第十类,与科技发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第十一类,与教育体育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第十二类,与医疗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十三类,与转制调产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第十四类,与非常规用地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第十五类,与行政司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

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从2019年1月1日起,推出了很多的税收优惠,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特别注意的是印花税不包含证券交易类型的,以上6个税种,减按50%征收,除了6个税种,减按50%征收外,还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减按50%征收.都是地方税费,以上的6税2费,都是地方性质的税费,也就是不属于国家征收的税费.直接减税额,此6税2费是直接减免税额,比如城建税本应该交100块钱,按照优惠政策,减按50%征收,最后只需要交50元就行了.有效期3年,6税2费减半征收,有效期是3年,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幅度各地不同,6税2费的减免幅度各地都不一样,最好先咨询一下当地的税局,还有减免只针对小规模.

第一章 税法总论练习题

第一章税法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 1、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的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特点所决定的。 A、强制性、固定性 B、无偿性、固定性 C、无偿性、强制性 D、权利、义务对等 2、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B、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C、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3、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决定的。 A、税目 B、纳税义务人 C、征税对象 D、税收法律事实 4、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B、《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C、《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D、《企业所得税法》 5、下列税种中,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并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是()。 A、增值税 B、车辆购置税 C、资源税 D、城市维护建设税 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纳税人的权利的是()。 A、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情况保密 B、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C、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D、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7、下列税种中不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是()。 A、资源税 B、城镇土地使用税 C、城市维护建设税 D、增值税 8、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是()。 A、税收法定原则 B、税收公平原则

C、税收效率原则 D、实质课税原则 9、关于税法要素,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B、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C、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D、税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的有()。 A、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B、居民(公民)管辖权与收入管辖权的重叠 C、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D、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2、下列税种中,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一致的有()。 A、企业所得税 B、消费税 C、车船税 D、增值税 3、税收立法包括有权机关的()活动。 A、制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B、公布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C、修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D、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4、下面关于我国税收立法原则的公平原则说法错误的有()。 A、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纳税或不纳税 B、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超额收入或级差收益者应多纳税,反之少纳税 C、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及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实际税负必须公平 D、这个公平是一个相对公平的概念 5、下列关于税法的分类陈述,不正确的有()。 A、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B、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 C、按照税法相关税种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商品和劳务税税法和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D、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6、税收执法权是指税收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依法进行税收管理活动的权力,具体包括()。 A、税务检查权 B、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C、税务稽查权 D、税款征收管理权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表分为一主表一附表,附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2.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3.纳税人识别号(必填):纳税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填写。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4.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5.纳税人分类(必选):个人是指自然人。 6.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8.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必选。选择类型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其他,必选一项,选择“其他”的,请注明证件的具体类型。 9.联系人、联系方式(必填):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纳税人本人姓名、常用联系电话及地址。 10.宗地的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不同地号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无地号的,不同的宗地也应当分行填写。 11.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关于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按照各个土地等级汇总填写。 12.税额标准:根据土地等级确定,可由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带出。 13.土地总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4.本期应纳税额: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5.减免性质代码: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土地应当分行填表。 16.减免税总面积:有减免税情况者必填,保留两位小数。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7.本期减免税额: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8.计税月份数(必填):根据税款所属期内实际计算税款的月份数填写。在同一税款所属期内,计税月份数不同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 19.逻辑关系: (1)本期应纳税额=土地总面积×税额标准÷12×计税月份数;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