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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店铺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店铺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店铺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店铺验收标准

一、目的

为了加强店铺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笕尚公司店铺总体形象,根据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7;GB50259-96)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结合笕尚店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验收标准。

二、基础装修材料验收标准

基础材料须按照图纸和预算表标明的品牌及规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和消防防火要求,并且通过商场验收。

三、天花吊顶验收标准

1、料选择为60mm主龙骨、50mm副龙骨和厚度9.5MM厚纸面石膏板。

2、使用经过检测符合现行最新国家标准的一等品

3、顶面平顺,无下坠感或悬挑现象。板材平直方正,无缺楞掉角缺陷。外观接缝顺直,宽窄一致。

4、石膏板与龙骨连接紧密,表面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石膏板不得有水渍、脱层、纸面不得有气泡。

5、主龙骨跨度不大于1000mm,副龙骨分布跨度不大于400mm

6、龙骨安装在主龙骨上,进行固定。通常两条副龙骨的中心线的间距为400mm,副龙骨的安装,一般是按预先弹好的位置,由一端依次安装到另一端(凹凸结合加40mm铁钉连接)。有高低层次,则先装高跨部分,后装低跨部分。

7、在灯具位置、检修孔、空调口等吊顶上的设置应预留安装位置,将封边的横撑龙骨安装好并且加固,防止检修人员的承重力度。

8、螺丝帽应涂刷防锈漆,并用石膏腻子灰抹平。

9、顶石膏板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四、轻钢龙骨隔墙验收标准

1、料选择为75mm主龙骨、38#穿心龙骨和厚度12MM厚纸面石膏板。

2、使用经过检测符合现行最新国家标准的一等品

3、隔墙边框龙骨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

4、隔墙主龙骨横跨间距不得大于400mm,穿心龙骨不得大于1100mm。

5、门洞等部位两侧要装加强龙骨(天地骨与竖骨对扣),安装牢固位置准确。

6、阳角位需安装金属护角条,接缝按一般板接缝处理。

7、石膏板宜竖向铺设,石膏板用自攻螺钉

固定。沿石膏板周边螺钉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中间部分螺钉间距不应大于300mm,螺钉与板边缘的距离应为10~16mm。

8、石膏板需使用整板,如需对接时,应紧靠,但不得强压就位。

9、螺丝帽应涂刷防锈漆,并用石膏腻子灰抹平。

五、地板地砖验收标准

1、地板验收标准

①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产品标准。

②地板安装应牢固、无声响、无松动、无变形、无翘曲。

③安装尺寸偏差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3mm,缝隙宽度允许偏差小于1mm。

2、地砖验收标准

①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产品标准。

②地砖铺设必须牢固,无歪斜、空鼓、缺棱掉角、裂缝等缺陷,空鼓率不得大于5%。

③砖面表面平整、洁净,色泽协调,无变色、泛碱、污痕和明显的光泽受损处。

④饰面砖接缝填嵌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

⑤磁砖饰面工程质量允许偏差符合下表的规定。

六、油漆验收标准

1、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最新国家标准的一等品。

2、腻子与基层结合坚实牢固,不起壳,无粉化及裂纹。

3、表面应平整,无流坠、皱皮、透底、漏刷、脱皮、泛锈等现象。

4、装饰线分色线偏差不大于2mm,阴阳角整齐、顺直。

5、涂料作业质量的允许偏差符合下表的规定。

七、电气验收标准

1、使用经过检测符合现行最新国家标准的一等品,达到国家消防防火要求,并通过商场要求。

2、配电箱的总开关额定容量应小于商场强电间内对应的上级开关一个等级。

3、店铺内三相负载电流要基本平衡。店铺内电气设计符合公司设计标准,不得满载超负荷运行,最大负载电流应为开关额定电流的80%。满负荷运行时电线电缆不应发热。单个回路断路器不超过20A,插座回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4、配电箱箱体开孔与穿线管管径适配,配电

箱进线处要做绝缘橡胶保护口,配电箱箱门与箱体之间应有裸铜编织带连接并可靠接地。5、店铺内要求使用阻燃电线电缆,配电箱内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各相线、零线、地线的颜色不得使用同一种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线色,即保护地线(PE线)应是黄绿相间色,零线用淡蓝色,相线用: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

6、吊顶内的线管固定在专用吊杆上,不得借用吊顶吊杆,吊杆安装距离符合规范,管路外壳应有可靠接地,严禁绑扎在空调及消防管道上。线管要做到横平竖直,尽量避免线管之间交叉。天花内金属软管布置需到位,不得有线头裸露,金属软管长度原则不得超过1米(或参照当地商场和消防要求),且两端套有保护口,接地可靠。

7、金属接线盒应有可靠接地,盒内保持清洁无杂物,三孔插座必须是左零右火、上地,二孔插座必须是左零右火。

8、各种灯具及光源应在安装前经公司检查确认。所有灯具必须有专用保护接地线,大型门楣招牌的悬吊装置应固定在结构楼板上。

9、天花上照明灯具的变压器、整流器等不得在天花上随意摆放,变压器及整流器等须做好防火隔热处理,塑料外壳的变压器和整流器必须摆放在铁壳内,做好接地措施,电源线应穿钢管保护,防止过热产生意外。

10、强、弱电线缆均应穿镀锌钢管保护,禁止使用PVC管做保护套管。所有线缆均不得裸露。

11、配电箱门内侧应粘贴店铺竣工后的电气系统图和电路接线图。

八、中央空调验收标准

1、中央空调改造安装要严格使用国标的设备、管材和配件,并提供设备、管材和设备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符合现行最新国家标准的一等品,达到国家消防防火要求,并通过商场要求。

2、中央空调水系统管道施工完成后(在与主系统管网接驳前)须进行管道冲洗及封闭打压试验,无渗漏后再继续保压24小时。管道冲洗及打压试验应有完整的记录,试验合格后经商场工程部确认后方可与主管网系统接驳。

3、中央空调末端设备、风管、冷冻水管、进

出水阀门处应单独安装支架固定,支架安装要规范,不得随意固定在消防管道、空调冷冻水主管、电线槽、电缆桥架等设施上。

4、冷冻水管、风管、回风箱及风口接驳的连接处应严密无渗漏,不允许有漏风现象。中央空调末端设备与风管、回风管与回风口的连接处保温应严密无破损,不允许有漏风现象。

5、店铺内不允许采用顶回风,回风管应连接到天花板下面,回风口应安装可拆式防尘过滤网,便于日后清洗保养。

6、空调控制装置及设备供电电源应取自店铺自身的电源配电箱。

九、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1、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强制性标准。

2、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砖、混凝土墙体或在建筑梁、柱、墙等重要结构部随意钻孔、开洞、剔凿等。

3、装饰装修进场施工,需对公司原设计方案进行复核、评估,若存在影响建筑结构和安全

隐患,需要针对方案提出建设性整改意见并拒绝施工。

4、人员进出工地需佩戴工作证、安全帽、工作服,严禁吸烟、酗酒、打架斗殴等现象。施工工地需设五牌一图、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并配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年度、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 (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欢迎阅读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人员制订了______________工程 和功能检验资料进行核查并符合要求。法定报建手续齐全,专项工程已办理了各项专项验收手续。在_______年___月____日,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的基础上,已组织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了预验收,总体评定本工程为合格工程,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已出具了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出具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对工程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已督促落实到位。?三、验收依据?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实测组:组长为,组员为 ?资料组:组长为,组员为 竣工验收人员组成表

六、验收内容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单位工程质量检查合格文件》,监理单位出具《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要求后,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 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式、验收程序 是否符合规定,执行质量验收标准情况以及该工程验收会议是否有效。 (8)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及相关资料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3、监理单位对工程全过程监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价,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当由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5、有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包括监理资料、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管理资料和评定资料,并符合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的标准。 6、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后,有经建设或监理单位等认可的整改结果资料。 10、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竣工验收通知书 2、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建筑工程面积汇签表 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7、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验收汇总表 8、图书馆、商贸楼等公共建筑及六层以上建筑必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书(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9、大型住宅小区环保批准使用文件。 感谢您的阅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整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名 称 建筑面积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开工时间 工程造价 竣工时间工程概况:

竣工验收程序: 该工程在预验收的基础上整改到位,建设单位已收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同时组织成立了以建设单位为主的竣工验收小组。 竣工验收内容: 该工程能履行合同,在整个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验收小组对工程实体进行了目测,得出总体评价,验收合格。 依据该项目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文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对该项目工程的资料,实体检查,验收小组对工程实体及资料总体评价为:合格。 竣工验收组织: 竣工验收标准: 对勘察单位评价: 按《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对勘察单位的意见为:勘察的实物质量与勘察报告相符,勘察的内

容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单位的行为合法,我方予以认可。 对设计单位评价: 按《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对设计单位的意见为:设计单位各专业设计人员能严格按设计规范及执行强制性 标准进行设计,对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 意见落实 到施工图中,设计对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等在现场进行复核 后进行变更,对工程实体验收中能按设计施工图的要求进行 全面把关。 对施工单位评价: 施工单位能按设计文件、现行的验收规范要求,认真施工,该项目工程在资料和实体未存在质量问题和违反强制性 标准要求,同时能按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内容进行落实。 对监理单位评价: 能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内容约定结合现行验收规 范及强制性标准,跟踪监督管理,在本工程中未出现质量事故,同时监理的行为规范,我方予以认可。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 (一)规划条件核实 (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并公开所需测绘工作的内容和技术标准,测绘质量管理部门据此统一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 第八条各市(州)、县(区)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目的 为保证完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公司功能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及正常运营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辖城市燃气工程项目(居民/工商用户),CNG等场站项目,长输管线项目等工程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 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内容、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等施工完毕,完成自检且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可以满足运营要求。 2、竣工资料和竣工文件按规定汇编整理完毕。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办法为依据。 2、工程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施工联络单、技术交底纪要等)。 3、设备的合同书、技术文件。 4、工程竣工资料、图纸。 三、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1、验收申请: 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自检合格,并由质

量安全主管组织质安人员按“内部验收管理办法”初验合格后,向工程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验收: 常规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牵头,输配管理部、安全部、客服部、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特殊情况可邀请其他事涉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小组长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对各自《验收要项》做出评价,小组长汇总意见后作出工程验收评价及结论,小组成员签字认可。如有分歧,以小组长的意见作为最终结论,并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竣工验收分为工程介绍、资料查验、现场查验、合议评定、签署报告五个步骤。 工程介绍:施工单位对工程概况、施工特点等情况进行介绍;工程监理对质量、进度、投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情况(尤其是隐蔽工程部分)进行介绍,公司现场代表作必要补充。 资料查验:工程验收小组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对竣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及时询问和记录。 现场查验:工程验收小组成员依据《验收要项》各自的职责和分工,采取外观检查、实际测量等手段,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合议评定:现场查验结束后,验收小组组长召集验收人员进行工程综合评定。 签署报告:各项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签署验收报告。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及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及条件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竣工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竣工图等。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竣工规划验收 1)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 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

工验收。 (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关有关竣工资料。 消防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构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 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 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 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二)鉴定工程质量; (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 (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在建的工程。 二、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经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验收规范后,可向监理公司提出申请竣工预验收。 (二)住宅工程必须经逐套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预验收。 (三)公司项目经理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预验收申请后,请示项目管理部负责人预验收事宜,在获得批准后,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对没有实行监理制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实行预验收。预验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技术档案、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doc15)(1)

欢迎共阅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计建设[1990]1215号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 按照国务院国颁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 一、 二、 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 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以满足生产 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 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 4、 5、 续; 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三个月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 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 3、 五、 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权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含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宾馆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一)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建审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验收办验收; (二)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行政许可权。 许可条件: 1、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 4、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 5、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筑内装修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于认真总结工程建设经验,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顺利移交固定资产,及早发挥投资效益都具有重要作用。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册》,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二章竣工验收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三条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项目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部职责: 1、按照合同条款、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及时组织单项(单位)工程投料试车前的预验收、中间交接或正式验收,并办理相应交接手续。 2、组织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对交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归档工作。 3、在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和生产考核结束并满足设计要求后,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项目

建设规模和竣工验收级别的不同,分别做好如下工作: ㈠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验收。 ⑴组织成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领导小组; 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的档案、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工业卫生和竣工决算审计的专项预验收;⑶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建设监理、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 ⑷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做好竣工验收的其它准备工作; ⑸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发放和归档工作。 ㈡上级公司委托地区公司和地区公司级验收。 ⑴组织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或验收委员会; ⑵参照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的验收,验收程序和内容可适当简化; ⑶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建设监理、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 ⑷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意见; ⑸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发放和归档工作。 ㈢其它小型项目的验收。 ⑴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编写项目建设总结。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1总则 公司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的成果,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内蒙古珠江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铁路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2验收的依据、条件 2.1验收的依据: 国家和铁道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合同文件。 2.2验收条件 初验应具备的条件: 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 2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

收合格。 4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5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6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合格。 7 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按规定完成,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2.3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初验中存在的问题和遗留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 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合格。 3 建设资金应全部到位,并与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已结清资金费用。 4 正式运营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即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上岗人员、设备状态、物资准备以及外部配套条件等,能适应正常连续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 5 具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3.1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 1 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 对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3 对建设项目能否合格交付生产或者使用作出评价。 4 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桩基工程验收及验收条件

桩基工程验收及验收条件、监督程序 一、桩基工程验收条件及监督程序 (一)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①实物工程量已完成; ②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已处理,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出现的质量事故已按有关规定处理; ③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建设、监理已对工程资料审查确认完整、有效,并签署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五); ④各方责任主体已签署了《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表》(表六); ⑤桩基施工单位出具了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了桩基子分部工程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了《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⑥基本资料已到位: 1)桩身完整性、承载力检测报告; 2)各种材料的合格证和复试报告; 3)砼试验报告和钢筋接头的连接试验报告; 4)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记录或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 5)隐蔽验收记录; 6)桩位竣工图; 7)桩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二)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将《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通知书》(表七)报送质监站,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桩基子分部工程合同履约情

况和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各单位对汇报内容有没有需提出的问题。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据有关的验收规范、标准和规程确认桩基子分部工程档案资料完备情况。 3、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根据现行国家工程验收标准、规范对桩基子分部工程实体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一般项目进行抽查和观感检查。 4、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根据现行国家工程验收标准、规范,对桩基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讨论该子分部工程是否达到工程质量合格标准,能否进行下一步土建施工。 5、形成子分部工程验收意见,验收组人员签字认可。 6、质量监督站人员对工程竣工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符合要求者予以认可,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7、建设单位总结发言。 8、监督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形成《验收会议记录表》(表八)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注:参与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桩基工程质量验收 (一)桩基工程验收程序: 1、当桩基子分部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在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报告,申请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监

(完整版)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为完善工程建设程序,从严把关工程建设质量和档案资料,使项目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合法地交付使用,特制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一篇竣工验收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方和监理方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检查(评估)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竣工档案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竣工图等。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交警、防雷、人防、绿化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交警、防雷、人防、绿化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竣工验收目的和方式 建设项目的施工达到竣工条件进行验收,是项目施工周期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 (一)竣工验收的目的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了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其目的在于以下几方面。 1.全面考察工程的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对已竣工工程的检查和试验,考核承包商的施工成果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而形成的生产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生产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投入运行。 2.明确合同责任:能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是判别承包商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完成了施工义务的标志。完满地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即可以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将所施工的工程转交给业主使用和照管。 3.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必备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预想的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因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分成,由银行监理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验,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竣工验收的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按照建设项目总体计划的要求,以及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项目施工达到验收条件的验收方式可分为项目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三大类,见表1。规模较小、施工内容简单的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表1 不同阶段工程验收的特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⑴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⑵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⑶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⑷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⑸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⑹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⑺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⑻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⑽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工程师签署意见。 ⑵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申请资料、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的责任单位。 ⑷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④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范例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范 例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范例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单位特制定明珠园小区(二期)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请沈阳建设质量监督站实施监督。 一、本工程完成情况: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涉及设计文件的重大变更,已由设计单位签署认可文件,并经审图机构审查 通过。 3、施工、监理、勘察及设计单位分别提出了工程竣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和质 量检查报告。 4、监理单位已经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 责人审核通过符合要求、已签字、盖章。 5、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核查并符合要求。 6、专项工程(□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住宅 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节能、)已按要求办完相关专项验收手续。 7、本项目配套工程已办完相应批准手续 二、竣工验收你定时间: 计划竣工验收时间拟定为2011年11月30日 三、竣工验收的单位与组织: 建设单位: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设计单位:和兴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徐庆 监理单位:监理公司陈平 验收组成员中土建、水电及其他安装专业方面的人员已配齐,验收组组长由 # 担任。参加竣工验收人员资格已核查,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施工许可信息相符,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与设计文件信息相符。 四、竣工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1、建设、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项目 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 况。 2、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并进行必要的实测抽查。 (2)、检查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等。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完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的评定和记 录;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填写《单位 (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验收组各方代表分别签字、单位盖章;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 (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给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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