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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堂有关制度

佛教居士(常住)规约

1、早课:6:00(早饭8:30)晚课:18:00(晚饭14:30)。

2、在家居士遇见僧人(出家)法师应合十或礼拜(身体欠佳者除外)。

3在寺庙居住的居士应穿海青,随众上早、晚课期间,不得喧哗吵闹或低笑戏嬉。

4、早晚过斋时,吃多少盛多少,不得浪费粮食。

5、常住居士其家人子女找借口在寺庙长期吃住者,不供住。

6、常住居士打架骂人、搬弄是非、告黑状者,不供住。

7、常住居士乱串寮房,乱拿别人钱财、物品者,不供住。

8、常住居士把寺庙内财物,偷拿到自己家的,不供住。

9、居士大殿内礼佛,不得占正中位置蒲团,男居士在佛像左手边礼佛;女居士在佛像右手边蒲团礼佛。

10、在家居士等人不得随意指使出家人,没事不得轻易打扰法师,有事找法师时,要轻敲三下门,法师应声再入。

11、居士在家人等不得随意吃、拿庙中佛像前的供品。

12、常住居士应随众出坡,积极参加寺内举行的佛事活动。

13、来慈恩寺礼佛及住宿等内务事应听从本寺法师的安排,或服从法师安排的居士管理。

附注:众居士应遵守以上规约,和睦相处,齐心协力护持三宝道场,令佛法常兴,正法久住,功德无量。

阿弥陀佛

苏村镇慈恩寺管委会立

公园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

大荔县各寺院道场教务制度

寺院是赠人主持佛法和修学的道场,是实践佛陀慈悲济世教义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要发扬中国佛教三大优良传统,提倡人间佛教的积极进取精神,始于社会主义相协调的道路。

一、各道场成立常住僧众为首的执事班子领导,发心正确有正知见正修正行的居士协助出家人共同管好寺院,居士不得干涉出家人正常教务活动。

二、各道场安排好僧众学修,早晚坚持殿,中外过堂如仪如律。

三、各道场举办好对信众的讲经说法,初一、十五对来本寺的信众,宣讲佛教基本教义,提倡正信正念,同时宣传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时事。

四、各道场接受皈依弟子,须事先登记,查明来历,由两位佛教徒介绍方可。非开放性寺院不得办理皈依事宜。

五、各道场礼请常住僧众必须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者,有国家宗教部门要求的各种正规手续。

六、各道场定期在佛教协会安排下学习宗教政策,教理教义,严肃道场道风,提高自身修养续佛慧命。

七、各道场接洽佛事,必须提前7天知会佛教协会,核实僧众正规合法手续,资料教国保大队备案,批准后方可举行,僧众宜认真如依如律、认真举办。

八、各道场不得在非宗教场所做经忏佛事等宗教活动。

九、各道场不搞封建迷信活动,抽签算卦,深信因果,正信正行。

陕西省大荔县佛教协会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陕西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宗教的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管理组织和工作人员的产生要经本场所民主推荐、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场所在宗教事务部门和当地宗教团体的领导下,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按照本宗教的仪规,民主地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本场所实行年终考核和定期考勤制度,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述职,信教群众对他们进行评议。

第五条本场所教职人员、工作人员需外出的,要经常所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外出影响教务、离开本县区或时间较长的,需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回来后要及时销假。第六条本场所的教职人员要到本场所外从事宗教活动的,要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七条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和长期居住、参加活动的人员,每月要集中组织学习宪法、法律和宗教法规,做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八条每月召开场所管理组织会议、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并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非本场所教职人员,不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得主持宗教活动。

第十条外来人员须在场活动所居住的,须持本人所在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教职人员身份证明,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入住。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打扰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第十二条教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宗教的规制、整齐着装、文明礼貌,仪表端庄。

第十三条场所要成立检查监督小组,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场所财务实行民主集中的办法进行管理,重大开支需经

场所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所有开支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所得收入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场所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向信教群众公布一次,接受宗教事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置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账。

第五条场所的物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理,造册登记,严格采购、发放手续,定期查点,做到“账实相符”,奉献箱应由三人负责,当面开启清点。

第六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各项收入(包括实物)均应入账,统一管理,定期公布,并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汇报收支情况。

第八条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核销。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九条发生划转撤并时,必须进行清算,清算时应当在宗教事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财务管理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应当由具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四条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五条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第七条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第八条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九条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条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第十二条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第十三条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履行会计管理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障信

教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以场所负责人为组长,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场所应设门卫值班室,配备三人以上的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昼夜轮流值班,白天外来人员和进出车辆及所有物资进行登记,夜间值班巡逻,不得随意离岗。

第四条在场所明显的地方公布场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部门的联系方式、方法,并做到信息畅通。

第五条每月组织信教群众进行一次安全保卫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治保会议,定期组织治安检查。第六条不经场所负责人同意不准在场所内出售物品,对重要库房设施要指定专人管理,设置防盗、监控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偷盗案件。

第七条严禁在场所内饮酒、吵闹、打架斗殴,外来人员有侵犯本场所合法权益的行为,报告宗教工作部门解决。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

第九条场所内发生治安、刑事犯罪等案件和灾害事故时,要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及时上报当地宗教工作部门。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治安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撤离场所登记。

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保障信徒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要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及工具(如灭火器、消防锨、消防桶等),并及时更新;严禁私拉乱扯电线,电器要按照规定使用,保持照明设备和电门开关的清洁。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至少要设置两条安全通道,通道上不得堆放杂物及安装栅栏等障碍物,进行宗教活动期间通道不得上锁,确保畅通,并制作标志牌悬挂于明显处,便于及时疏散人群。

第五条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消防法》等

法律法规,有条件的要组织演练,以增强消防意识。

第六条制定活动场所突发消防安全事件预案,确保组织有力、措施有效。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拨打火警119求救,报告宗教事务部门,并积极组织扑救。

第七条要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场所消防工作小组要坚持每日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条要建立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簿,每次检查后应及时填写,并由检查人员和场所负责人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工作,减少疾病发生,保障信教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切断

病源传播途径。

第三条配备一定的卫生防疫器材及工具(如喷雾器、卫生口罩等),制定卫生值日表,保持地面、墙壁清洁,不留死角,场所内定期进行药物消毒(特别是举行宗教活动前后、场所应消毒,消除隐患)。

第四条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卫生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增强个人、公共卫生防疫意识。

第五条为信教群众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设置比较卫生的厕所和洗手设施。有寄宿的要洗漱、洗澡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六条加强食堂卫生管理,食堂内外清洁整齐,物品摆放有序,通风较好,无苍蝇、蚊虫,生、熟食品分别存放,食品器具及时清洗、消毒,严防食物中毒事件。

第七条场所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每日自查,检查不合格的及时组织整改,在源头上有效防止疫灾、疫情的发生。

第八条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应建立卫生防疫检查记录簿,每次检查后应及时填写,并由检查人员和场所负责人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卫生防疫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陕西省大荔县佛教协会

挂单须知

(挂单即登记住宿,在寺院客堂挂单)

·无论在家、出家,证件不齐者,不挂单。

·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者,不挂单。

·精神不正常,身体不健康,疗病养伤者,不挂单。

·搞封建迷信,个人崇拜者,不挂单。

·挂单者须遵纪守法,严守寺规。

·居士挂单限三至七天。

·挂单期间必须随众上殿,过堂、出坡。

·挂单人员取回证件时,先找负责人签字。

·大众外出须请假。

入住须知

·挂单人员一经客堂安排好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寮房。若欲调换,须经客堂批准。违者罚跪香。

·凡在寺内住者,不得随意到他人寮房窜寮,特别是男女二众,即便夫妻亦不得互相窜寮。若确有事需商谈,可到室外或会客室。

·凡在寺内居住者,需搞好所住区域的环境卫生,寮房内外需保持清洁整齐。

·在洗衣房或浴室内乱丢垃圾者罚,在里边大小便者迁单。·晚间打坐回寮,洗漱后即熄灯休息,最迟不得超过22:00,

违者罚跪香。

·不得在寮房内下棋、打牌、唱流行歌曲,看电视,大声喧哗等,违者罚。

·中午11:30至12:30,晚上10:30至凌晨4:30属休息时间,不得大声说笑,播放音乐等。放念佛机需戴上耳机。打手机需到远离寮房处,以免影响他人休息,违者罚跪香。·禁止赌博,吃荤,饮酒,吸烟,看或听黄色影像音响,乃至犯根本大戒(杀盗淫妄),违者迁单。

·禁止在客房墙上钉钉子,乱涂,乱写,乱画、乱贴、。乱挂,须保持墙面清洁。

·不得在寮房内烧香(蚊香除外),设佛堂、功德箱,以免造成失火或把墙面熏黑。违者罚,造成火灾者,赔后迁单。·不得在寮房内私开小灶,在节日或大型法会期间禁止使用电水壶,电热杯等功率较大的电器。

·凡损坏常住物者,及时按价赔偿。

各道场挂单须知

(挂单即登记住宿,在寺院客堂挂单)

·无论在家、出家,证件不齐者,不挂单。

·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者,不挂单。

·精神不正常,身体不健康,疗病养伤者,不挂单。

·搞封建迷信,个人崇拜者,不挂单。

·挂单者须遵纪守法,严守寺规。

·居士挂单限三至七天。

·出家人挂单需道场负责人通知佛协,经查证手续齐全,身份合法后方可办理挂单。

·挂单期间必须随众上殿,过堂、出坡,不宣讲邪知邪见、封建迷信。

·挂单人员取回证件时,先找负责人签字。

·外出须请假。

陕西省大荔县佛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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