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附件: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草稿)

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印发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医院在2011年7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的医院适用,下同)或2012年1月1日(全国其他医院适用,下同)之前,仍应当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告,不按照新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在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之前,完成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清理,对于清查出的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负债,应当报经批准后,按照原制度规定处理完毕;二是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形成的资金来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进行核查,为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做好准备。

2.按照新制度设立 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原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6月30日的余额或2011年年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调整后,作为新制度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或2012年1月1日的年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医院参照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相关补充规定主要指以下文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库[2002]39号)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财库[2004]190号)

《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会[2006]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附表。

4.根据新旧转账并作调整后的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或2012年1月1日的年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或2012年1月1日的年初资产负债表。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资产类:

(一)“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疗款”、“坏账准备”、“在加工材料”、“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坏账准备”、“在加工物资”、“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二)“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变化:一是增加了应收长期投资利息或利润等核算内容;二是不再核算医院的预付款项,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中“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如果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包括预付账款,则应对该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预付账款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药品”、“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将原制度药品售价核算改为了进价核算。转账时,应在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明细科目的借方,将原账中“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的余额作为减项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明细科目的借方。

(四)“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医院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区分股权投资性质和债权投资性质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五)“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结合固定资产的清理状态,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已转入清理但尚未从原账核销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连同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转入清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固定资产”科目。

新旧转账时已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在执行新制度后发生的相关清理费用以及取得的清理收入等,通过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六)“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累计借方、贷方发生额进行分析,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中属于现存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成本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中属于现存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累计摊销”科目。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转入金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转入金额后的金额应当等于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

(七)“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由于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执行新制度前进行财产清查并将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等处理完毕,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011年6月末或2011年年末一般应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若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有余额,则应将其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负债类:

(八)“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九)“应缴超收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缴超收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应缴超收款”科目。因医院实务变化,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一般无余额。若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有余额,则应于转账时,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应缴款项”科目。

(十)“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付账款”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具有借方余额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并将其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没有借方余额,应将该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

(十一)“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医院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十二)“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其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大,包括了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小,不包括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应交的各种税费、尚未使用的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等,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

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同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属于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应付社会保障费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对于属于应交税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交税费”科目;对于属于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对于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净资产类

(十三)“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资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关于对原账中“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结转和追溯调整处理,参见本规定“三(一)”。

(十四)“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应付福利费”科目。其中,“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中的相应科目:原制度“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取消了修购基金、增加了医疗风险基金;对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原制度规定通过“专用基金”科目核算,新制度规定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在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下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并对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及其明细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但尚未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福利费”科目;将修购基金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将按有关规定保留的专用基金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若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科研、教学项目资金,还应将该部分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

(十五)“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待冲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固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一是对应资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和库存物资;二是所核算反映的基金金额仅指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部分。医院应对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和因部分固定资产转为库存物资而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余额后的金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待冲基金”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十六)“收支结余”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收支结余”科目,但设置了“本期结余”、“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其中,“本期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账中“收支结余”科目的主要区别是不再包括财政专项补助结余。转账时,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的医院,应对原账中“收支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原账中“收支结余——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明细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将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余”明细科目;将原账中“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药品收支结余、其他结余”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本期结余”科目。

2.对于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的医院,应对原账中“收支结余——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将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余”明细科目。

(十七)“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结余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基本相同。若原账中“结余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该余额转入新账中“结余分配”科目。

收入支出类

(十八)“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财政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由于原账中以上收入支出类科目月末或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按照新制度对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一)调整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尚未使用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即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医院应当将执行新制度前从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数额以及转入事业基金的数额转回至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

医院应当对原账中“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明细科目但尚未使用

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明细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对于医院在执行新制度前从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应当在新账中,借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科目。

(二)补提固定资产折旧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应当对除图书外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除图书之外的固定资产计算补提折旧,并将补提的折旧冲减待冲基金和事业基金。在新账中,按照应补提的折旧金额中属于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部分,借记“待冲基金”科目,按照应补提的折旧金额中的剩余部分,借记“事业基金”科目,按照应补提的折旧金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应当按期计算确认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并确认利息收入。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并增加事业基金。按照应补记的利息金额,在新账中,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或者借记“长期投资——债权投资(应收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四)调整坏账准备

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下坏账准备的计量发生变化:一是原制度规定坏账准备按照年末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应收医疗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新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为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二是医院执行新制度可能调整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和方法。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重新计算坏账准备的计量金额,按照重新计算的金额与原账中“坏账准备”科目余额的差额,在新账中,借记或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科目。

(五)冲销开办费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发生的开办费不再分期摊销,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医院应当将原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冲减事业基金。调账时,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原账中“开办费”科目。

四、会计报表新旧衔接问题

(一)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或2012年1月1日的年初资产负债表

医院应当根据上述新旧转账并作调整后的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月初余额或2012年1月1日的年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

资产负债表或2012年1月1日的年初资产负债表。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的医院对2011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

1.2011年7-12月份会计报表

医院在编制2011年7-12月份的月度资产负债表时,应将表中的“年初余额”栏改为“7月初余额”栏,栏内各项数字根据按照新制度编制的2011年7月初资产负债表中的数字填列。

医院在编制2011年7-12月份的月度收入费用总表、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时,应将表中的“本年累计数”栏改为“自7月初起的累计数”栏。

2.2011年度会计报表

医院应编制的2011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总表,不要求编制该年度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现金流量表和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

在编制2011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时,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额”栏。

在编制2011年度收入费用总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也不要求填列第“一、二、五、六”部分的项目,只要求填列第“三、四”部分的项目。

(三)医院2012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2年的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在编制2012年度收入费用总表、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附表: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注:上表中标有“+”号的会计科目为医院参照附件一中所指“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其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三个科目取代了原医院会计制度中“205 应付工资”科目。

2019新政府会计制度下预算会计科目新旧衔接转换(事业)

附件5 预算会计科目衔接转换 (事业单位) 一、分析填列事业单位原会计科余额明细表 事业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二、预算结余类科目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思路解析 2019年1月1日,衔接转换时新制度预算会计仅预算结余类科目有年初余额,应当以原账中净资产相关科目年末余额为基础,并根据原账净资产与新账预算结余口径不一致的事项所涉及的金额,对新账预算结余类科目年初余额进行调整。 (一)口径不一致的主要事项: 1.原账确认收入,增加了净资产,但尚未收到资金,不应计入预算结余,以原账相关净资产为基础确定新账预算结余,导致预算结余虚增。因此,对于这类事项,在衔接转换

时应当以原账相关净资产科目余额为基础,调减这类事项涉及的金额,确定新账预算结余年初数。这类事项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中的应收账款等。 2.原账未确认支出,未减少净资产,但已支付资金,应减少预算结余,以原账相关净资产为基础确定新账预算结余,导致预算结余虚增。因此,对于这类事项,在衔接转换时,应当以原账相关净资产科目余额为基础,调减这类事项涉及的金额,确定新账预算结余年初数。这类事项主要包括:短期投资、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中的暂付款、存货等。 3.原账未确认收入、未增加净资产,但已收到资金,应计入预算结余,以原账相关净资产为基础确定新账预算结余,导致预算结余虚减。因此,对于这类事项,在衔接转换时,应当以原账相关净资产科目余额为基础,调增这类事项涉及的金额,确定新账预算结余年初数。这类事项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等。 4.原账确认支出,减少了净资产,但尚未支付资金,不应减少预算结余,以原账相关净资产为基础确定新账预算结余,导致预算结余虚减。因此,对于这类事项,在衔接转换时,应当以原账相关净资产科目余额为基础,调增这类事项涉及的金额,确定新账预算结余年初数。这类事项主要包括: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应付账款、其他应交税费、其 他应付款中的质量保证金等。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 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医院的 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印发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年四月六日 附件: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 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医院在2011年7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适用,下同)或2012年1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以外的医院适用,下同)之前,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告。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 1. 在执行新制度前,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实,对于清查出的账龄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负债,应当报经批准后,按照原制度规定处理完毕。 二是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原价、形成的资金来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进行核查,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追溯确认待冲基金等做好准备。 三是根据原账编制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 按照新制度设立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的新账。 3. 将原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余额转 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将基建账(即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账套)相关数据并入新账,按上述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 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医院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 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 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最新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医院在2011年7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适用,下同)或2012年1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以外的医院适用,下同)之前,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告。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执行新制度前,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实,对

于清查出的账龄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负债,应当报经批准后,按照原制度规定处理完毕。 二是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原价、形成的资金来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进行核查,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追溯确认待冲基金等做好准备。 三是根据原账编制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原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将基建账(即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账套)相关数据并入新账,按上述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医院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16会计继教(答案) 94分 政府会计制度——准则、科目、报表及新旧衔接解读及案例分析

政府会计制度——准则、科目、报表及新旧衔接解读及案例分析 一、单选题 1、关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以下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B、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C、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D、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A B C D 2、在政府会计主体中,下列固定资产折旧,不正确的是()。 A、简易房折旧年限不低于8年 B、机械设备折旧不低于10年 C、仪器仪表折旧不低于3年 D、车辆折旧不低于8年 A B C D 3、政府会计主体,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A、500 B、1000 C、1500 D、2000 A B C D 4、以下属于负债类财务会计科目的是()。 A、应付票据

B、受托代理资产 C、保障性住房 D、待处理财产损溢 A B C D 5、财务会计五大要素,77个科目,预算会计三大要素()个科目。 A、24 B、25 C、26 D、27 A B C D 6、(),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其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A、收入 B、费用 C、净资产 D、利润 A B C D 7、单位应当定期对文物文化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盘点一次。 A、每月 B、每季度 C、每半年 D、每年 A B C D 8、关于政府会计主体中存货的后续计量,以下表述中,有误的是()。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1。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行政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其核算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2.“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暂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暂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上述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对应科目。同时,按照转入“预付账款”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 3.“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有价证券”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4.“库存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库存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存货”、“政府

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1: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 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

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 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于2011年4月6日由财政部以财会20115号印发。该《规定》分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按照新制度对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会计报表新旧衔接5部分。 财政部通知 1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1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1四、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1五、会计报表新旧衔接 附:新旧医院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展开 财政部通知 1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1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1四、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1五、会计报表新旧衔接 附:新旧医院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展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印发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一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衔接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衔接 单项选择题 1、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号)。 2、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行政单位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在建工程成本。 3、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行政单位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在建工程成本。 4、行政单位原账中通过“暂付款”科目核算的职工的预借差旅费应转入新账中的会计科目为(其他应收款)。 5、行政单位按旧制度核算的、计入到“暂付款”中的应收的出租物租金的商业汇票,按照新制度核算应计入的会计科目为(应收账款)。 6、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12.31 )前未入账的事项登记新账。 7、行政单位原账中的“有价证券”科目在新账中对应的会计科目为(其他应收款)。 8、行政单位购建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支付价款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在新账核算中应采用的科目为(固定资产)。 9、行政单位购建房屋及构筑物能够分清支付价款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在新账中核算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应采用的会计科目为(无形资产)。 10、行政单位为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需要(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 11、行政单位购入的非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在新账中采用的会计科目为(无形资产)。 12、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核算(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对其进行补提摊销。 13、为核算行政单位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新制度下设置的会计科目为(累计摊销)。 14、为体现双分录核算,下列科目的借方余额不应该结转到“资产资金--在建工程”科目的是(应付工程款)。 15、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使用的修理设备、工具器具、车辆等动产,在新账核算中采用的会计科目为(固定资产)。 16、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供行政单位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中自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等,能够与公共基础设施分开核算的,在行政事业单位新账中核算时采用的会计科目为(固定资产)。 17、下列关于负债类事项登记新账表述错误的是(行政单位如有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不必登记新账)。 18、下列关于资产类事项登记新账表述错误的是(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记入新账,借记资产基金,贷记公共基础设施)。 19、下列关于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大账”的表述错误的是(按照基建账中“有价证券”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应收账款”科目)。 20、下列关于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年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并入大账)。 21、下列各项属于行政单位新会计制度下的会计科目的是(应付职工薪酬)。 22、下列各项属于行政单位新会计制度下的会计科目的是(应缴财政款)。 23、下列各项不属于应缴税费核算内容的是(应付职工薪酬)。 24、下列各项不属于应缴财政款核算的内容的是(城建税)。

政府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衔接的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衔接的规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附件2: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事业单 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 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 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 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 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 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 结余会计科目(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 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 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一) 主讲老师:许江波 第一节制度修订的背景和主要突破 一、制度修订的背景 1.原制度(1997年颁布的)滞后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虽然自2000年财政改革起,不断发布补充规定进行规范,但是还需要通过修订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2.原制度未涵盖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会计信息不完整。原制度基建项目另设帐套核算,与基建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收入支出未并入大帐,导致会计信息不完整,不符合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也不利于资产负债的管理和财务风险的防范。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的要求,修订后的制度增加基本建设核算的内容和报表披露内容。 3.原制度不能反映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不能提供报告期间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损耗信息,进而不利于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和成本核算。 4.原制度不能满足事业单位一些新业务的核算需要。如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捐赠资产,长期投资业务等。 5.原制度会计科目与报表体系不完善,不能满足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如部分会计科目设置比较粗放(如借入款项、其他应付款、事业支出等)、部分会计科目设置按照现在的要求应该取消(如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等)、会计报表列示的项目和内容不合理,如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收入和支出项目(平衡公式: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对报表附注披露内容的规范等。 二、新制度的主要变化和突破 1.适应财政改革和财务规则的需要,增加相应的会计核算。 (1)配合国库集中收付的相关规定; (2)配合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相关规定,注重明细经济分类明细科目的设置和核算; (3)配合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规则的需要,强调对财政补助收、支、结转结余,与非财政补助收、支、结转结余分开核算,单独设置财政拨款收入与支出表; (4)配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2.引入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并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即在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既满足了预算管理的需要,又能通过非流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要点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的执行准备工作步骤初探摘要:为了顺应医改的发展,为了顺利对接新《医院会计制度》,本文分析了新《医院会计制度》中重大变化,以及提出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执行准备的步骤思考,方便医院财务工作者理清头绪,积极做好准备工作. 关键词:新《医院会计制度》衔接 随着新一轮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已经不适应医院的发展需要,由财政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新《医院会计制度》将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新《医院会计制度》适应了医改发展的需要,规范了医院的会计核算,保证医院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明确了适应范围,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提供了依据。虽然新制度开始实施还有待时日,但实际准备工作需要及早着手准备,不能等2011年底决算出来后再进行,否则会出现账目不易衔接和临时性的问题以至于措手不及。因此,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工作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新《医院会计制度》中重大变化的理解如下: 1、全方位提升权责发生制的应用 新制度下,将待摊费用尽量实现完全使用,增加“累计折旧”、“累积摊销”科目,反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明确计提医疗风险基金的会计处理,尽量实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制度,清楚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从而更加准确、真实的对一个医院的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使财务发挥参谋助手、效益管理及监督职能的作用。 2、增加了财务预算改革相关核算内容 这次颁布的新制度强化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和政府的有效监管,体现了医疗卫生属于“公共产品”这一说法,明确了医院所有者和监管者的责权。制度中包括了财务信息和预算信息两部分内容,增设了与国库集中、政府收支分类等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会计科目,清晰的反映了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和医院预算的关系。增加了“待冲基金”科目,要求医院的资产在管理入账的过程中必须分清财政拨款、科教投入和自有筹资。国家投入部分不进成本,有效的为成本核算提供可靠的依据。 3、将基建账数据并入会计“大帐” 原制度下,基建账数据长期游离会计“大帐”,不利于管理,新制度规定“医院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除了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即: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医院会计“大帐”。 4、合并医疗药品收支核算 新制度将原有的“医疗收入”与“药品收入”两个科目合并为“医疗收入”一个科目,将原制度下的“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科目合并为“医疗业务成本”一个科目,为医疗成本的分摊与核算提供口径一致的基础数据。

试题答案_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试题_政府会计制度和新旧制度转换

1.逾期预付账款转入()。 A.应收账款 B.其他应收款 C.应付账款 D.其他应付款 经批准冲销待核销基建支出时的分录是()。 A.借: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贷:财政拨款收入 B.借: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贷:在建工程——待摊投资 C.借: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贷: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D.借:资产处置费用,贷: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 单位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A.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B.事业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C.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D.单位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 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存货,没有相关凭据、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确定。 A.名义金额 B.评估价值 C.重置成本 D.有关凭据 甲公司某项固定资产已完成改造,累计发生的改造成本为400万元,拆除部分的原价为200万元。改造前,该项固定资产原价为800万元,已计提折旧25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该项固定资产改造后的账面价值为()万元。 A.750 B.812.5

C.950 D.1000 ()核算单位采购材料等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 A.库存物品 B.在途物品 C.加工物品 D.工程物资 ()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A.预算收入 B.预算支出 C.预算结余 D.以上选项都不对 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逾期无法收回的,转入()科目。 A.银行存款 B.经营收入 C.事业预算收入 D.坏账准备 ()核算单位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A.未交税金 B.预交税金 C.待抵扣进项税额 D.待认证进项税额 未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的实际成本通过()核算。

关于印发《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财会[2014]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14年1月23日 关于印发《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4]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部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进行了修订,于2013年12月30日印发了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4年1月23日 1

附件: 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1997年12月印发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460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了新《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制度的衔接

关于印发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库[2013]2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3年12月25日 附件: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关于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附件: 关于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 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 1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测绘事业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测绘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测绘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现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现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医院新旧制度衔接

附件: 我部对 1998 年 11 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 财会字 [1998]58 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新《医院会计制度》 (财会 [2010]27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 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施行。 为 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 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 规定如下: 、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医院在 2011 年 7 月 1 日(公立医 院改革国家联系试 点城市所属医院适用,下同)或 2012 年 1 月 1 日(公立医院改 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以外的医院适用,下同)之前,仍 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 2011 年 7 月 1 日或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 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告。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相关工作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执行新制度前,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 盘点和核实, 对 ,、d — 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于清查出的帐龄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负债,应当报经批准后,按照原制度规定处理完毕。 二是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原价、形成的资金来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进行核查,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追溯确认待冲基金等做好准备。 三是根据原帐编制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 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的 新帐。 3.将原帐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余额转入新帐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将基建帐(即按照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帐套)相关 数据并入新帐,按上述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 新帐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帐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医院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帐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将原帐科目余额转入新帐

如何进行新旧制度转换和衔接的会计处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6468270.html, 如何进行新旧制度转换和衔接的会计处理 作者:罗允尧 来源:《财会学习》2012年第12期 现有的小企业,有的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的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其中,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大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极少数小企业,由于其母公司是上市公司或企业集团的关系,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由此,除了极少数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外,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都必须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因此,大家都面临着一个如何进行新旧制度转换的问题。 财政部于2012年10月29日发布了财会(2012)20号《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文件,提出了转换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具体做法。 关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期准备,主要是组织财务人员学习,了解新准则与原《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修订内部核算办法;进行资产和负债的清查;科目转换和账务调整;对财务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进行模拟测试,估算执行新准则对企业留存收益的影响等等。 笔者试图就新旧制度的衔接、转换问题,对财政部财会(2012)20号文件进行解读,对 于企业财务人员的具体操作,也许会有所裨益。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在科目设置和使用方面的变化,有以下五种情况,现在分别说明其转换时的会计处理: 一、增设了一些科目 1.为了满足农、林、牧、渔等企业的核算需要,新准则增设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一个畜牧场,如果以繁殖小猪并出售为主营业务,那么,母猪就是生产性生物资产,用于出售的小猪就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转换时,应对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库存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把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例如母猪)的成本转入“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借方,其已提折旧部分,转入“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消耗性生物资产(例如小猪)的成本,由“库存商品”转入“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的借方。 2.同样,为了满足建筑施工企业的核算需要,增设了“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1]6号 颁布时间:2011-4-2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部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施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届时停止执行。为了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新制度施行平稳、顺利,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为了做好新制度与原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 (二)旧账的截止和新账的建立。 2011年7月1日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编制2011年上半年度(1——6月)会计报表。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原账中2011年6月30日的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上述“原账中的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 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为了做好新制度与原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 清查和盘点,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 (二)旧账的截止和新账的建立。 2011年7月1日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 按照原制度的规定编制2011年上半年度(1-6月)会计报表。自2011年7 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原账中2011年6月30 日的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 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上述“原账中的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二、新旧会计科目衔接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 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 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 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后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和“在加工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在加工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在加工材料”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在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和“在加工材料”科目的明细科目余 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库存物资”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进销差价”科目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