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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电气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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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 为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实现安全经济供电,必须加强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2 所有设备必须按照铭牌或制造厂家的规定参数运行,并严格执行有关的运行、检修规程。

3 对所有的电气设备,一律实行设备专工领导下的“三种人”管理责任制。

4 设备缺陷的管理要和设备评定级有机结合,评定级为消缺工作提供宏观指导意见。

5 设备缺陷的分类

Ⅰ类缺陷:设备出现绝缘、强度、温升等各方面超过运行参数极限值,严重危及电网安全运行,如不立即处理有造成倒杆、断线、停电和设备损坏的可能,以及严重影响设备使用寿命和送电能力的缺陷。

Ⅱ类缺陷:虽未超过允许极限,但异常变化较大,在短期内发展将对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构成威协的缺陷。

Ⅲ类缺陷:一般性缺陷,对现时电网安全及经济运行无明显障碍,缺陷在短期内也无继续恶化的可能。

6 设备缺陷的汇报、处理与注销

6.1 变电设备缺陷由变电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汇报,线路设备缺陷按运行分工由相应责任单位负责汇报。

6.2 Ⅰ类设备缺陷随发现立即汇报。Ⅱ、Ⅲ类缺陷按月集中汇报,汇报时间为每月20日。

6.3 运行线路发生缺陷,运行单位应直接向生产计划部设备专工汇报。

6.4 生产计划部接到缺陷报告后,由设备、技术专工分类汇总,提出消缺意见,并经主任批准后,下达消缺通知单。

6.5 消缺责任单位应根据消缺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消缺。Ⅰ类缺陷从提报到注销不得超过24小时。对于Ⅱ、Ⅲ类缺陷的处理,消缺单位必须提报生产计划和停电申请。Ⅱ、Ⅲ类缺陷的最长处理周期分别为1月和1季。

6.6 Ⅰ类重大缺陷的处理,生产计划部设备和技术专工必须到场。缺陷处理结束后,应履行验收制度,不经验收,严禁恢复送电。

6.7 消缺及运行单位应严格执行缺陷注销制度。缺陷处理后,应书面向生产计划部设备专工回执消缺情况汇报,无此汇报,将以未完成生产任务考核。运行部门相应也应将缺陷及时注销。

7 各班站应按规程要求通过检查、检修、试验、分析等各种手段及时发现缺陷,按消缺传递程序汇报,并积极设法消缺。各级在接到重大缺陷情报后,都不得延误消缺时间。在缺陷未消除前,各变电运行人员应按缺陷性质采取监督措施,保证缺陷不再继续发展。

8 凡属人为因素延误消缺致使缺陷扩大或造成电网事故,将以渎职行为按局有关规定自上到下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人为因素主要发生在缺陷提报环节、缺陷传递环节、缺陷处理环节。

9 设备缺陷处理必须严格办理工作票,并按要求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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