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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纠纷民事起诉状及证明材料清单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1:李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李某女儿,汉族,住重庆市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2:李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李某儿子,汉族,住重庆市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3: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李某妻子,汉族,住重庆市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4: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原告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

人民币XXXX元及诉讼费人民币XXXX元,共计人民币XXXX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第一笔代偿款以XXXX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8年7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第二笔代偿款以XXXX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9月4日,李某、被告1因资金周转需要同重庆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5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3年9月5日止,并约定了利息。同日,原告和被告4分别同银行就被告上述借款一事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和被告4在上述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约定了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2012年9月5日银行向李某发放了15万元贷款,其后李某和被告1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贷款到期后,银行分别于2013年6月26日、2015年5月15日、2015年9月2日先后三次向李某和被告1发出逾期贷款催收相关通知书,但李某

和被告1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李某已于2013年4月4日死亡,后银行于2017年3月21日起诉至重庆市A区人民法院,重庆市A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下达(XXX)渝XXX民初XXX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XXX元,以及截至2017年3月21日的罚息XXX元;并支付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息付清时止以借款本金XXX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的罚息,利随本清;二、李某欠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XXX元,以及截至2017年3月21日的罚息XXX元,并欠付原告银行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息付清时止以借款本金X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的罚息;被告2、被告3对李某的上述债务在各自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1、被告2、被告3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的总额应在李某、被告1尚欠原告银行的债务总额范围内;

四、被告王某(系本案原告)、被告重庆某公司对李某、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1作为共同借款人和继承人,被告2、被告3作为李某的继承人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依然未履行贷款清偿责任,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银行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分别于2018年7月17日、2018年9月30日向银行转账XXX元、XXX元,向银行清偿了贷款本息计XXX元及诉讼费XXX元共计XX万元。

原告代为清偿后,多次向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追偿,但均未果。根据《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其他连带保证人分担。为此,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

2018年11月6日

证明材料清单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王某诉李某1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现向你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提交人: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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