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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内涵_吴仁坚

解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内涵_吴仁坚
解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内涵_吴仁坚

第18卷 

中国海商法年刊Vol .18

2008年1月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w Jan .2008

[文章编号] 1003-7659-(2007)01-0242-13

解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内涵

吴仁坚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摘 要] 针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方面的理论争议,通过明确物权凭证

概念的由来和含义,结合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运用,并联系提单其他

功能对此展开论述。认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不能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而

否定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认为提单是债权凭证则不符合历史实践;提单

作为物权凭证历史地应是一种设权性的占有权凭证,在现今法律规定下,

在有些方面其重要性有所削减,但占有权凭证仍有其独特作用。

[关键词] 提单;物权凭证;债权凭证;占有权凭证

[中图分类号] DF961.9[文献标识码] A

一般认为提单具有三项功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

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和货物的物权凭证。

①对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有不同的认识和表述:“物权凭证”“所有权凭证”②“物权凭证,货物所有权的象征(代表货物所有权)”③“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④“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⑤“占 ①②③④⑤王传丽.国际经济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6.张丽英.海商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7.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22.车丕照.国际经济法概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68。邓瑞平,侯 茜.国际经济法学.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161.陈玉玲.国际经济法教程.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100.沈木珠.国际贸易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17.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246.胡正良,曹 冲.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再思考.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7:60.吴焕宁.海商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97-98.[收稿日期] 2007-11-12。[作者简介] 吴仁坚(1983-),男,硕士研究生;E -mail :w rjsunshine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16581053.html,

有权凭证”⑥“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复合物权凭证”⑦等。此外,对于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及具有何种物权凭证功能,学术界也

有不同的看法。

⑧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一、物权凭证的概念由来与含义

物权凭证这一概念来自于英美法中的document of title 一词。⑨“物权凭证一词是否能够准确地表达出document of title 的本意,或者说document of title 应否译作物权凭证确实是一个值得

商榷的问题。” 10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正

确认识document of title 的原意;二是正确界定物权凭证的含义。

(一)英美法中document of title 的含义

1.英国法中document of title 的含义

英国Benjamin 's Sale of G oods 写到:在普通法下,不存在对document of title to goods 的权威定义,但是,一般认为,它是一份涉及货物的凭证,它的转让起到转让货物推定(实质)占有权的作

用,并也可能去转让货物的财产权。 1这是英国学界对document of

title 的看法。除了普通法外,英国1889年Factors Act (代理法)第1条对document of title 下了定义并强调了货物占有权和控制权,规定:“`document of title ',包括提单、码头证明、仓储单、交货证明或指示,以及任何其他在通常商业过程中作为占有或控制货物的

2432007年 解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内涵 ⑥⑦⑧⑨ 10 1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李 海.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兼论提单的法律性质.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7:50.胡正良,曹 冲.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再思考.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7:57.李 海.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兼论提单的法律性质.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7:49.胡正良,曹 冲.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再思考.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7:54-55.曾殷志,郭 栋.论提单的效力与性质.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4):43.陈辉庭.浅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4(12):81-82.傅廷忠.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的作用.世界海运,1997(5):53.王 中,张 华.提单: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复合物权凭证.对外经贸实务,2002(9):20.郭 瑜.论提单的物权性.中国法学,1997(4):72.姚洪秀,王千华.浅论海运提单所证明的权利属性.中国海商法年刊,1997,8:30.

证明,或授权和旨在授权单证持有者转让或接收单证所代表货物之单证。”①这是一项立法的直接规定,但迟于英国1855年《提单法》(该法未就提单作为document of title 作出规定)。

2.美国法律中document of title 的含义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document of title ',包括提单、码头证明、码头收据、仓库收据或交货指示,以及任何其他在正常商业和金融过程中被视为足以证明持有者有权接收、持有和处分该单证及其项下货物的单证。”②相较于英国强调document of title 与货物占有的关系,从而突出document of title 本身所代表的权利而言,美国法律是从单证持有者可行使的权利出发来定义的。Black 's Law Dictionary 对document of title 作了相似解释,并且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7-104(a )和(b )的规定为依据,将其分为可流通的和不可流通的。前者指事实上代表其项下的货物,因此货物的任何转让要求提交该单证;而后者指仅仅作为其项下货物

的证明。③该词典对document of title 的解释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内容可发现,英国和美国关于document of title 的认识或规定有不同偏重。英国注重单证本身所体现的对货物的占有和控制作用,而美国则关注持有者所能进行的行为权利。从范围来看,两国制定法中document of title 的范围都比较广,不限于提单;而document of title 不一定是可流通的(美国法表现得非常明显,英国法“在通常商业过程中作为占有或控制货物的证明”也表达了不可流通的存在可能)。笔者认为这两者是不冲突的(理由在下文论述中说明),而结合两者的规定,可知document of title 表达的是

244 中国海商法年刊 第18卷 ①②③Bryan A .Garner ,ed (chief ).8th edn ,Black 's Law Dictionary .USA :Thomson W est ,2000:520.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Articl e 1-201(b )(16)(USA .).[2005-03-11].h ttp ://ww w .law .cornell .edu /ucc .Factors Act ,1889,Article 1(4)(Eng .).

对货物的占有和控制权,并由此赋予持有者接收、持有和处分单证与其项下货物的权利(在不可流通时,这种处分权利不全面)。

(二)中国理论语境下物权凭证概念的含义

我国法律中没有物权凭证概念,它出现在理论界对提单功能的表述中。物权凭证这一概念的内涵显然由两部分构成:物权和凭证,物权表达的是实质内容,凭证表达的是形式存在。许多理论

分析也是采用这种研究路径的。①物权凭证一般可认为是能证明

某种物权的单证。但从所证权利产生的角度看,笔者认为,物权凭证可以区分为两种:一种是所证权利源起于其他法律事实,该凭证仅仅可以用来证明在先的某项物权的存在,权利人可能基于该种证明来行使所证权利,因而只是作为一种证据,表现一种证权的价值;另一种是所证权利来自于物权凭证本身产生之事实,权利是凭证的产物,因而不仅凭证能证明某种物权的存在,而且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单证本身来行使权利,表现一种设权的价值。

由此可以发现,英国普通法下的document of title 和美国法下可流通的document of title 表现为一种设权性凭证的性质,而美国法下不可流通的document of title 则是表现为一种证权性凭证的性质,因此并不是所有document of title 都具有同样的效力。

二、提单作为一种document of title 体现的特定效力

(一)所有权凭证说的评析

物权凭证这一用语在国内较早就被使用。②但是这个概念体

现的是一种总括性或者说是抽象性的阐述,没有明确指明凭证内含的物权具体是怎样性质的物权。于是,理论上更精确的要求使

2452007年 解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内涵 ①②施米托夫.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的法律与实务.北京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问题研究所,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78:397,421.可见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法学翻译中就使用了“物权凭证”的概念。

胡正良,曹 冲.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再思考.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55-57.宋永君.浅谈对提单物权凭证的认识———兼谈与李海先生的几点不同意见.中国海商法年刊,1997:347.

得国内理论界形成了所有权凭证说。

1.所有权凭证说的理论与实践

该说认为:持有提单就拥有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提单

也就转移了货物的所有权。①这种理论观点在早期的海事审判实

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法院往往依据提单持有为标准判断货物的所有权归属,以提单转让为标准判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为求更好地理论说明和解释提单的功能或性质,所有权凭证

说内部也出现了一些观点变化。②随着这种理论的变化,审判实践

也发生了变化。③持有提单不再是拥有所有权的绝对标准。

2.所有权凭证说的不合理

上述理论和审判实践的变化都说明了一个客观事实:提单不可能是一种设权性的所有权凭证。否则,提单本身就是所有权的源泉,转移提单本身就能完全地转移所有权而不需要考虑任何其他条件,而所有权的转移也必须通过提单的转让才能进行。上述变化显然说明了仅仅转让提单本身不足以实现所有权转移,所以,提单不会是设权性的所有权凭证。

既然不是设权性的,可否是证权性的所有权凭证?这在理论上当无不可,但是这将与实践产生矛盾:(1)它将不能满足贸易实践的需要,特别是在在途转卖提单项下货物的情况下,提单由于只具证权性效果将不能用来代表货物本身,于是不能以提单交付来代替实际货物交付,而在许多法律体制下,货物交付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至为重要;(2)在很多情况下,提单受让者不享有货物的所

246 中国海商法年刊 第18卷 ①②③司玉琢.关于无单放货的理论与实践———兼论提单的物权性问题.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11:19,20.胡正良,曹 冲.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再思考.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7:

54.李守芹.论提单的法律性质.中国海商法年刊,1995,6:32.傅廷忠.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的作用.世界海运,1997(5):53.吴宗祥.也论提单是否物权凭证.国际经贸探索,2000(3):56,58.王 中,张 华.提单: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复合物权凭证.对外经贸实务,2002(9):20.梁 山.提单物权效力推定论.中国海商法年刊,2006,16:36-52.任建新.海商法教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58.夏斗寅.海商法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74.

有权,例如,他不是货物的买方、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或者提单转让者和受让者是一种代理关系。综上,提单作为实践的产物,不应该违背实践需要,因此,提单也不能为证权性所有权凭证。

(二)债权凭证说的评析

1.债权凭证说的内容

债权凭证说最早于1996年在《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

———兼论提单的法律性质》一文中提出。①债权凭证说认为,提单

应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或债权)凭证。该新观点的提出引起了国

内理论界对提单是否为物权性凭证的讨论。

②2.债权凭证说的不可行

对于债权凭证说,理论界的分析是较少的,而且一般都是从物权凭证角度去论述不同意见,而较少从该说本身的实质问题来进

行分析。③笔者将从下列方面进行分析。

(1)海上运输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双方为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很少是纯粹为自己需要而托运货物并自己在目的港接收货物。这就会出现原始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能否享有合同权利而对承运人提出要求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英国普通法下,“合约相互关系”原则使得合同权利义务难以转让。但在提单领域一直试图去突破这一原则,产生了一些普通法先例,制定了1855年《提单法》和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都是为了解决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问题。

④2472007年 解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内涵 ①②③④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60-282.宋永君.浅谈对提单物权凭证的认识———兼谈与李海先生的几点不同意见.中国海商法年刊,1997,8:347-354.王 中,张 华.提单: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复合物权凭证.对外经贸实务,2002(9):19.王树津.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之浅见.对外经贸实务,1999(4):19.李学兰.对提单权利凭证的若干法律思考.国际商务研究,2003(3):34-35.李 海.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兼论提单的法律性质.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7:41,45,49.

(2)提单“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 )功能的法律确认。很可能在14世纪的某个时间,提单从一项货物记录向一种物权凭证

发展。①为了不致等待船舶实际到达港口后,才能将货物再次转

售,贸易惯例将运输文件发展成物权文件。

②最终,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性质,是在1794年Lickbarrow 诉M ason 一案中,首次得到

法院的确认。③于是,产生于商业实践中的有关提单的习惯做法在

普通法上得到被确认,提单在法律上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因此,在英国,提单作为一项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早于运输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法律规定。

(3)债权凭证说的问题。很显然,在债权凭证说理论中,提单作为一种债权凭证是与运输合同分开的,这种债权不是运输合同权利的组成部分,是独立于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债权的,是一种由提单自身新创设的权利。的确,若仅作为合同权利,则没有必要提出债权凭证这一概念。

对此,笔者认为,姑且不论该债权是否受到“合约相互关系”原则的制约,如果两者是独立的,则将同时存在两项交货请求权。在合同权利不可转让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提单受让人依据债权凭证享有交货请求权,而托运人根据运输合同享有相同请求权,从而导致一种权利冲突。对此,承运人将无所适从。当然,承运人可以只凭单交货而不关心其他问题。但是,一般债权转让的基本要求———通知债务人,在提单转让的实践中却是不存在的。这说明即使作为新设权利的债权凭证也不符合实际。

248 中国海商法年刊 第18卷 

①②③施米托夫.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的法律与实务.北京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问题研究所,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435-436.

Dr .Alexander von Ziegler .A Need Unification in the Field of M aritime Transport the Chall enge for CM I and UNCIT RAL .The Four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 aritime Law ,2000.10:24-26,256.转引自:司玉琢.关于无单放货的理论与实践———兼论提单的物权性问题.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24.S tas ia M .Wil liams .S omething old ,s omething new :the bill of l ading in the days of EDI .T ransnat 'l L .&Contem p .Probs ,1991,(1):557.

另外,在英国法下还会出现一个矛盾。提单作为document of

title 能够使卖方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直至买方支付价款。①如果

说提单是新设债权的凭证,则这种债权性的交货请求权在性质上与运输合同下的交货请求权并无差别。而作为托运人,卖方基于运输合同关系一向拥有合同下的交货请求权,即使在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可转让后则至少在转让提单前是如此的。笔者认为,如果说可以通过保留合同的请求权来保留处置权而不转移所有权,就无需通过控制提单来保留所有权。但现实是,卖方是通过明确地控制提单来实现保留所有权,可以肯定保留运输合同下权利不被认为能保留所有权。因此,如何能说提单作为一项债权凭证而被作为“凭卖方或其代理人指示”的提单或是采取跟单汇票承兑或付款方式要求付款就可以保留处置权,而不转让所有权。当然,可以说,运输合同权利是指向承运人的,卖方是不能通过保留对承运人的权利而处理与买方间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但另一个问题是,这种新设的债权也是指向承运人而非指向货物的。

此外,在在途货物转卖情况下,卖方不可能以实物交付来完成交货义务,于是“拟制交付”成为必然。将提单作为一项新设债权的凭证,通过提单来转让交货请求权,可视为实现拟制交付。但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仅提单转让不等于占有的移转。在交货才转移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下,这种情况也对所有权转移产生障碍。

因此,笔者认为,提单作为document of title 在历史上不是一种债权凭证。由于其转让本身不能实现占有移转,债权凭证不符合实践。在法律规定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可转让后,新设债权反而不如该种法定转让更有效率,因而是不必要的。

2492007年 解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内涵 ①Caslav Pejovic .Documents of titl e i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present status and possibl e futu re directions ,2001,9J .B .L :461.

(三)占有权凭证说的评析

占有权凭证说认为提单表达的权利是对货物的占有权。提单证明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占有,提单的转让即货物的实际交付,仅

此而已,提单本身并不能说明更多的问题。①笔者对此分析如下。

1.运输中的货物占有关系

为运输目的,货物需要交承运人占有。在运输途中,承运人直接占有货物,而托运人和潜在的权利人则对货物间接占有。这种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描述很大程度是基于所有权效力的体现或者基础运输合同关系的存在,间接占有人的地位由所有权或基础运输合同关系所确定。

就运输来说,承运人不关心也无从确知所有权人是谁,承运人也不知道运输合同是否发生转让(如英国1855年《提单法》规定通过提单转让所有权情况下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才转移给提单受让

人)。但同时,运输起到在买卖方间交付货物的作用。②于是矛盾

出现了:承运人不关心或不知道买卖中的权利人,但买卖却要求承运人向特定权利人交货。这就要求必须明确地让承运人知道他应该向谁交货。于是,当间接占有人发生变化时,必须得通知承运人并取得承运人同意,间接占有关系才能继续在承运人和后续间接

占有人之间存在。③这是大陆法民法占有理论对运输中货物占有

关系的解释。同样,在英国法中也存在托管关系的理论。

④上述的间接占有或托管关系都表达了一个信息:提单不能是一种证权性的占有权凭证。如果是证权性的,则它不能绝对地直接通过转让自身而转让对货物占有的权利,可能需要通知承运人

250 中国海商法年刊 第18卷 ①②③④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6-24.蒋 尉.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兼论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性质.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4):59.Caslav Pejovic .Documents of title i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present status and possibl e futu re directions ,2001,9J .B .L :461.姚洪秀,王千华.浅论海运提单所证明的权利属性.中国海商法年刊,1997,8:28-29.

并得到承运人的同意后才能实现占有的转移,而仅仅提单本身的转让是无意义的。对此,笔者认为,如上文所述,证权性凭证仅仅用来证明在先的某项权利的存在,它是一种证据,但并非具有绝对的证明作用。持有人是否拥有该凭证所证明的权利取决于是否有前在的其他法律事实支持其获得该种权利。所以,证权性的占有权凭证只能用来证明占有权,持有它不意味着就拥有它所证明的占有权,还需看是否有前提法律事实。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功能,该功能是为了货物权利人在运输途中能处理(最重要的是转卖)货物。而在转卖中,卖方不能进行实物交付,因而如何实现交付是一个重要问题,不管是对于交付以转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来说,还是对于一般的交货义务来说(如在英国法律下,所有权依双方意愿转移,但交货义务还是必需的)。

首先来看交付以转让所有权的情况。如果提单是一种证权性的占有权凭证,转让提单是否就能实现交付呢?答案是否定的。如作为证权性的占有权凭证,只有在提单受让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前提法律事实下,提单受让人才能拥有提单所证明的占有权,从而才是实现了货物的交付。然而,由于是货物交付才转让所有权,转让提单(不具有交付的效果)时所有权并不转移。由此,所有权转移和货物交付之间出现了一个悖论。除非是通知承运人并经同意,这样,受让人取得了间接占有权,也就实现了交付。

其次来看一般交货义务的情况。如果法律规定所有权依双方意思转移或规定当事人可就所有权转移作出约定,则第(3)点中的问题就可以解决。因为双方可以明确的意思或约定来表明所有权在提单转让前或提单转让时转移给受让人,这样提单转让就能实现货物交付的作用了。但与此同时,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如上文所述,承运人不关心也无从确知所有权人是谁。如提单作为证权性的占有权凭证,由于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作用,而承运人又不了解所有权人是谁,于是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缺乏信心,不敢轻2512007年 解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内涵

意向其交货。由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通知承运人的问题。

还有善意取得的问题。当前手转让人本身不具有所有权时,双方不可能通过约定来实现所有权在提单转让前或提单转让时转移。而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一个条件是占有货物。但这里也存在如前文所述的问题,只有在提单受让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前提法律事实下,提单受让人才能拥有提单所证明的占有权,而仅仅转让提单本身不能实现该善意第三人对货物的占有,所以第三人也就不能善意取得货物所有权。

2.提单是设权性的占有权凭证

运输领域体现了占有关系或托管关系,这是一种宏观的视角,但仅以此来定位提单关系则会出现上述一些困难,正所谓“提单的

转让仅仅被当作是货物占有权的一种象征性转让”。

①提单被要求能代表货物的占有权,且通过提单即可转让该占有权。由此,提单需要从只是用于证明间接占有或托管关系的地位上得到提升。于是,提单在“法律上”被“拟制”成对货物的占有,持有提单不再是对

货物的间接占有。②在这种情形下,提单应是一种设权性的占有权

凭证。提单在所有权或运输合同关系之外独立创设了一项占有权,它区别于所有权或运输合同关系所体现之占有权利。正如德国学者主张,提单的物权效力是提单签发人和托运人之间依其意思表示所特别独立创设的权利,提单持有人享有货物的权利,与货

物的现实占有无关,是民法占有理论外一种特别取得原因。

③提单作为设权性占有权凭证时,提单本身代表占有权,持有提单本身就表明对货物的占有,转让提单本身具有转让货物占有的

252 中国海商法年刊 第18卷 ①②③张东亮.海商法新论.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86:305-306.梁宇贤.海商法论.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84:504。

蒋 尉.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兼论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性质.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4):59.施米托夫.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的法律与实务.北京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问题研究所,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459.

直接效果,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买卖领域中义务履行具有作用,以提单交付代替实物交付;二是使得受让人可以凭之向承运人要求交货。特别是在合同权利义务不可转让的历史时期,这非常重要。因此可以说,提单作为设权性占有权凭证是实践的需要,是历史性要求。当然,在现今法律规定运输合同权利可以直接转让的情况下,设权性占有权凭证在这两方面的重要性有所降低。

笔者认为,在英国法下,卖方不能通过债权性的指向承运人的交货请求权来保留货物处置权。卖方之所以能保留货物处置权而不转让所有权,是因为提单是一项设权性的占有权凭证,该占有权直接指向货物本身。而在货物所有权已经转让后,作为托运人的卖方仍可以通过持有提单而获得占有以进行留置,这种留置货物的权利可以对抗所有人。

提单作为设权性的占有权凭证也是符合英美法document of title 的含义的。在英国法下,提单表彰的权利与所有权是分开的,所有权转移以当事人意图为准。作为一般规则,仅仅转让提单不

能转移所有权;提单不是证明所有权,而只证明交付的权利。①提

单作为document of title ,意味着对货物的推定占有(相对于直接占有),持有提单就占有货物,转让提单直接就能转让对货物的占

有,提单可以用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

②在美国法下,提单作为document of title ,能够用以证明提单持有人有权接收、持有和处分单证和货物。其实,英美法都是表达了两项内容:一是持有提单的效果;二是转让提单的效果。持有提单意味着占有货物,可以要求承运人交货,当然也就包含着接收和持有货物的权利;转让提单也就是处分提单,可以转让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所以,英国法和美

2532007年 解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内涵 ①②M ichael Bridge .国际货物销售法律与实务.林一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97.

Caslav Pejovic .Documents of title i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present status and possibl e futu re directions ,2001,9J .B .L :470.

国法对提单作为document of title 的规定是不矛盾的,而设权性的占有权凭证能准确表达document of title 的含义。

三、结 论

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是贸易实践的要求。物权凭证用语缘于document of title ,提单作为document of title 不是所有权凭证,在历史上也不能是债权凭证,而在现今法律规定下债权凭证也是无益和没有必要的。在历史上,提单被要求为一种设权性的占有权凭证,持有提单即是占有货物,转让提单就转让对货物的占有,因而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要求交货,而在买卖中可以代表货物完成交货义务。虽然在现今法律规定下,占有权凭证的作用在某些方面有所下降,但仍然有着特别的作用。

Analysing the substantial meaning of the function

of the bill of lading as document of title

W U Ren -jian

(Faculty o f In ternational La w ,C h 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 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88,China )

A bstract :T here are different view points on the functio n of the bill of lading (

B /L )as document of title in theory .With such theoretical dispute ,this article clar -ifies the root o f “document of title ”and the meaning of the translatio n words used in China ,combines the B /L 's functions to its usag e in the internatio nal trade practice ,and tries to discuss the B /L 's function as document of title w ith con -nection to the other functions .T hen the article demonstrates that :1.as a docu -ment of title ,the B /L can not be the document of owership .2.I t is contrast to the histo rical practice to deny the B /L 's function as document of title and deem it to be a document of credito r 's rights .3.as a document of title ,the B /L should be a document of possession w hich creates title to possess the goods .With present leg al provision ,it becomes less important in some fields ,but still plays a special role .Key words :bill of lading ;document of title ;create title ;document of possession 254 中国海商法年刊 第1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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