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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坪建植和草坪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1、《上海市园林植物养护技术流程》

2、《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

3、《草坪建植和草坪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第二章树木养护|

第一节灌溉与排水

第2.1.1条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的灌溉与排水系统。

第2.1.2条对新栽植的树木应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的灌溉,应保持土壤中有效水分。

第2.1.3条已栽植成活的树木,在久旱或立地条件较差,土壤干旱的环境中也应及时进行灌溉,对水分和空气温度要求较高的树种,须在清晨或傍晚进行灌溉,有的还应适当地进行叶面喷雾。

第2.1.4条灌溉前应先松土。夏季灌溉宜早、晚进行,冬季灌溉选在中午进行。灌溉要一次浇透,尤其是春、夏季节。

第2.1.5条树木周围暴雨后积水应排除,新栽树木周围积水尤应尽速排除。

第二节中耕除草第2. 2.1条乔木、灌木下的大型野草必须铲除,特别对树木危害严重的各类藤蔓,例如免丝子等。

第2. 2.2条树木根部附近的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的土壤,在蒸腾旺季须每月松土一次。

第2. 2.3条中耕除草应选在晴朗或初晴天气,土壤不过分潮湿的时候进行。

第2.2.4条中耕深度以不影响根系生长为限。

第三节施肥第2.3.1条树木休眠期和栽植前,需施基肥。树木生长期施追肥,可以按照植株的生长势进行。“注”:花灌木应在花前、花后进行。果木应按有关果木种类不同的养护技术要求进行。

第2.3.2条施肥量应根据树种、树龄、生长期和肥源以及土壤理化性状等条件而定。一般乔木胸径在15cm 以下的,每3cm径应施堆肥1.Okg,胸径在15cm以上的,每3cm胸径施堆肥1.0~2.Okg。树木青壮年期欲扩大树冠及观花,观果植物,应适当增加施肥量。

第2.3.3条乔木和灌木均应先挖好施肥环沟,其外径应与树木的冠幅相适应,深度和宽高均为25—30cm。第2.3.4条施用的肥料种类应视树种、生长期及观赏等不同要求而定。早期欲扩大冠幅,宜施氮肥,观花观果树种应增施磷、钾肥。注意应用微量元素和根外施肥的技术,并逐步推广应用复合肥料。

第2.3.5条各类绿地常年积肥应广开肥源,以积有机肥为主。有机肥应腐熟后施用。施肥宜在晴天;除根外施肥,肥料不得触及树叶。

第四节修剪、整形第2.4.1条树木应通过修剪调整树形,均衡树势,调节树木通风透光和肥水分配,调整植物群落之间的关系,促使树木生长茁壮。各类绿地中乔木和灌木的修剪以自然树形为主。凡因观赏要求可根据树木生长发育的特性对树木整形,将树冠修成一定形状。

第2.4.2条乔木类:主要修除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并生枝、下垂枝、扭伤枝以及枯枝和烂头。行道树主杆要求3.2m高;遇有架空线者应按杯状形修剪(悬铃木按“三主六枝十二叉”杯状形修剪);树冠圆整,分枝均衡;树冠幅度,不宜覆盖全部路面,道路中间高空宜留有散放废气的空隙。

第2. 4.3条灌木类:灌木修剪应使枝叶茂繁,分布匀称;花灌木修剪,要有利于促进短枝和花芽形成,修剪应遵循“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进行。

第2.4.4条绿篱类:绿篱修剪,应促其分枝,保持全株枝叶丰满;也可作整形修剪,特殊造型绿篱应逐步修剪成形。

第2.4.5条地被、攀援类:地被、攀援植物修剪应促进枝分,加速覆盖和攀缠的功能;对多年生的攀援植物要定期翻蔓,清除枯枝,疏删老弱的藤蔓。

第2.4.6条修剪时,切口都必须靠节,剪口应在剪口芽的反侧呈45度倾斜;剪口要平整,应涂抹园林用的防腐剂。对过于粗壮的大枝应采取分段截枝法,防扯裂,操作时必须保证安全。

第2.4.7条休眠期修剪以整形为主,可稍重剪;生长期修剪以调整树势为主,宜轻剪。有伤流的树种应在夏、秋两季修剪。

第2.4. 8条果木的修剪应按各类不同果木的修剪技术要求进行。

第五节防护设施第2.5. 1条围栏:为防止人畜或车辆碰撞树木,可在不影响游览、观赏和景观的条件下,在树木周围用各种栏栅、绿篱或其它措施围栏,兽类笼舍内的树木,必须选用金属材料制成防护罩。

第2.5.2条高大乔木在风暴来临前夕,应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对树木存在根浅、迎风、树冠庞大、枝叶过密以及立地条件差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立支柱、绑扎、加大、扶正、疏枝、打地桩等六项综合措施。预防工作应在六月下旬以前做好。一、立支柱:在风暴来临前夕,应逐株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支柱及其扎缚情况应及时改正。二、绑扎是一项临时措施,宜采用8号铅丝或绳索绑扎树枝,绑扎点应衬垫橡皮,不得损伤树枝;另一端必须固定;也可多株树串联起来再行固定。三、加土:坑槽内的土壤,出现低洼和积水现象时,必须在风暴来临前加土,使根颈周围的土保持馒头状。四、扶正:一般在树木休眠期进行;但对树身已严重倾斜的树株,应在风暴侵袭前立支柱,绑扎铅丝等工作,待风暴过后做好扶正工作。五、疏枝:根据树木立地条件,生长情况,尤其是和架空线有碰撞可能的枝条以及过密的树枝,应采用不同程度的疏枝或短截。六、打地桩:是一项应急措施。主要针对迎风里弄口等树干基部横置树桩,利用人行道边的侧石,将树桩截成树干和侧石等距离的长度,使树桩一端顶住树干基部,一头顶在侧石上。在整个风暴季节,还应随时做好检查、补课工作。

第2.5.3条抢救工作一、风暴来临时,应将已倒伏而影响交通的树木顺势拉到人行道上,并及时修剪树冠部分枝条。二、风暴后,应分轻重缓急进行抢救,首先抢救对市区和郊区主干道上妨碍交通的和行将倒伏的植株;对于就地抢救难以成活的树木,应将树冠强截后移送苗圃栽种养护。三、风暴过后应及时拆除有碍交通、观瞻的加固物。

第2.5.4条凡易受冻害的树木,冬季应采取根际培土,主干包扎等防寒措施。

第2.5. 5条枝叶积雪时应及时清除;有倒伏危险的树木应树立支柱支撑保护。

第六节补植树木第2. 6.1条树木缺株应尽早补植。

第2.6.2条补植季节一、落叶树:应在春季土壤解冻以后,发芽以前补植或在秋季落叶以后土壤冰冻以前补植。二、针叶树、常绿阔叶树:应在春季土壤解冻以后,发芽以前补植;或在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降霜以前补植。

第2.6.3条补植的树木,应选用原来树种,规格也应相近似;若改变树种或规格则须与原来的景观相协调。补植行道树树种必须与同路段树种一致。

第七节枯死树木的挖除第2.7.1条市区、郊区主要干道和街道绿地以及公园、广场主要景区的枯死树木应连同根部及时挖除,并填平坑槽。非主要干道和街道绿地以及公园、广场中其它景区的枯死树木可结合补植工作进行。

第2.7.2条枯死的大树和古树名木在挖除前,必须报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挖除。

|第三章地被和草坪养护|

第一节地被

第3.1.1条地被植物在未覆盖前期,每年应及时除草、中耕若干次;除草、中耕时要防止损伤根系和地下茎。

第3.1.2条天气干旱,土壤干燥时要适时、适量进行浇水。早春发芽前期要普遍进行施肥,采取薄肥勤施的方法。

第3.1.3条发现枯死植物应及时挖除和补植;枯叶残花要随时整理清除。

第3.1.4条木本地被植物萌发能力强者,应在冬季休眠期进行修剪。应使植株在生长期间,始终保持在高度不超过60cm 的低矮状态。

第3.1.5条球根、宿根类地被植物,经3~4年生长后,根部拥挤以致影响其正常发育时,应按不同类群的生理习性进行分株,更新移植。

第二节草坪

第3.2.1条草坪中杂草应及时挑除,大型野草更应随时挑除;杂草过多又无法净化时,应淘汰重铺。凡低洼常年积水处,要填土整平或浅沟排水。空秃地段应及时补植。

第3.2.2条草坪在生长季节,应适时进行中耕、加土、镇压,保持土壤整平和良好的透气性。应适时进行轧草,草的高度控制在4~6cm。路边和树根边的草要修剪整齐;轧草前必须清除草坪上的石子、瓦砾、树枝等杂物。轧草要平整,边角无遗漏;草屑应及时除净。

第3.2.3条草坪边上的树坛、花坛边缘,应进行切草边,保持线条清晰。

第3.2.4条草坪发芽以前要进行一次施肥;生长季节可按具体情况追施化肥;土壤干燥时,应及时浇水。第3.2.5条草坪萌芽期,土壤过湿或板结浇水后应暂停开放。

第四章花坛花卉的养护

第一节花坛

第4.1.1条应根据不同花卉品种和花坛的分级标准,制定花坛分级养护技术措施和管理质量标准。

第4.1.2条花坛换花除了间种以外,栽移前必须要深耕细耙,除尽土中石块、草屑、残茎和落叶等杂物并施足基肥。

第4.1.3条花坛的防护设施应经常保持清洁完好。

第二节花卉

第4.2.1条夏季花苗的移栽应在早晨、傍晚或阴天进行。

第4.2.2条移栽后,应随即浇透水。移栽后的4—5天内应再进行浇水。浇水时应防止土壤冲到茎、叶上。以后的浇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第4.2.3条在花卉生长盛期,要及时中耕除草,追施肥料,施肥后应立即喷洒清水。

第4.2.4条枯萎的花蒂和黄叶要及时剪除,以保持花坛清洁,缺株要及时补栽;凡须摘心的品种,应及时进行。

第4.2.5条木本花卉要及时修枝、整形;宿根花卉要及时更新;易倒伏的花卉,要立支柱绑扎。

|第五章古树名木养护|

第5.0.1条古树名木要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

第5.0.2条对古树名木生长不利的立地条件必须及时改进;对腐烂的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治疗,并保持其古老苍劲的形态。

第5.0.3条古树名木易受蛀蚀性害虫危害,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防治。

第5.0.4条对生长日益衰弱的古树名木,应组织有关科技人员,制定复壮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养护。第5.0.5条已倾斜的古树要予以支撑,防止倒伏,并应注意美观。

第5.0.6条对有历史背景和具有纪念性意义的已枯死的古树名木应立碑保留。#

第六章防止污染

第6.0.1条废气、废液、废渣对园林植物的污染,应遵照中央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条例治理。第6.0.2条绿地内的排污管网和排水管网应保证畅通、有效。

第6.0.3条施用化肥、药剂应合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6.0.4条严禁在树木根际附近堆放废液、废渣和倾倒污染物。

第6.0. 5条绿地周围如发现有未经估计的污染源时,应调整栽植具有抗有害性气体的园林植物。

第6.0.6条各类绿地,严禁施用人粪尿。

|第七章防止病虫害和草害

第一节防治病虫害

第7.1.1条维护生态平衡、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防治方针。充分利用园林间植被的多样化来保护和增殖天敌,抑制病虫为害。

第7.1.2条引进和输出种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植物检疫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7.1.3条应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制订长期和短期的防治计划。

第7.1.4条加强本市行道树、街道绿地、广场以及水陆交通要道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局部发生严重病虫害地区必须即时治理。

第7.1.5条必须对本市园林植物为害既普遍又严重的“五小、二病”加强防治。五小指是:“蚧虫、蚜虫、粉虱、蓟马、叶螨”、二病指的是:“病毒病、线虫病”还应对“天牛、木蠹蛾”以及“真菌病害”进行防治。第7.1.6条严禁使用剧毒化学药剂和有机氯、有机汞化学农药。化学农药应按有关安全操作规定执行。第二节防莠剂的使用

第7.2.1条使用防莠剂应了解药剂性能,杂草种类和生态习性以及使用地区上的花木种类,对药剂的敏感程度,经过小面积的试验,确定使用药剂的品种、比例以及方法。切实做到安全、有效。严禁使用剧毒除莠剂。

第7.2.2条调配药剂应采用标准量具,按照经过试验而确定的比例和当天需要量进行配伍;已配伍的药剂,应避免烈日曝晒。

第7.2.3条喷药要严格防止沾染到花木上,对敏感性强的花木,尤其是生产绿地,必须划出保护行或设置保护物隔离。喷药要均匀,有风时,应注意风向,风大时不宜喷药。

第7.2.4条在草坪上操作时,药桶下要有保护物衬垫,药液不得外溢。

第7.2.5条药剂用完后,工具要立即洗净,洗下的水不得倒在植物根部附近和草坪上或水体中。施药工作人员完工后应洗净双手和脸部。

第7.2.6条严禁工作中吸烟;孕妇不应参加除莠剂的操作。

第7.2.7条除莠剂使用后的地区在药剂残效期间应停止开放。

|第八章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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