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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法律风险要点

教育培训机构法律风险要点
教育培训机构法律风险要点

培训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尤其应当注意防范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员工聘用风险

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刻以严格的义务,对劳动者加强了保护。围绕着聘用合同的签订、解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社会保险的缴纳等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新出现的纠纷层出不穷。新法对劳动者个人维权更加有利。对此,用人单位应当防范于未然,依法聘用、管理、处分、解聘员工,注重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完善员工合同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1、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署。

2、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完善。

3、

二、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风险

规章可以弥补合同的不足,对员工的义务、职责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依法制定、公布且内容不违法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力。规章可以成为很好的劳动管理手段。关键在于,培训学校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出一套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单位利益的规章制度,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布、适用。

三、知识产权风险

主要有两类。一是著作权风险。培训学校翻印教材、不当使用他人的课件,都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员工在工作中完成的教案、作品、课件等智力成果,其著作权的归属、使用方式都需要事先做出明确的约定,否则事后极易形成纠纷。二是商标权风险。培训学校应当通过合法的形式获得商标、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完善权利保护制度。

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风险

培训学校的学生,既有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学校的安全职责、对伤害事故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异于普通中小学校。因学校未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校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须了解安全职责的准确含义,平时应妥善地履行相关义务,一旦发生意外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并根据学校过错的有无、大小采取不同的应对之策,既照顾学生的利益,也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教育服务质量风险

承诺的师资无法到位,学生考试、考核成绩未达到约定的标准,结业后无法获取相关证书,都有可能引发学员对学校的不满乃至问责。培训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各种承诺、约定。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做可能遭致学生指控的虚假宣传、不实承诺,入学协议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要明确具体、详略得当。在管理、处分学生的过程中,学校尤其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及证据的充分性,防止学生反诉学校违约。

六、退费风险

在学生缴费入学后,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学生可能选择在中途退出学习。学校是否应退还或部分退还已收的学费?能否不予退费?准确地把握现有的法律、政策规定,完善收退费制度,公平、公正地确定合约条款,可以有效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就业承诺风险

部分培训为了招揽生源,往往在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入学协议中规定学校可为学生推荐就业或保证就业。一旦日后有了出入,哪怕是由于学生的个人原因导致,学校也将面临剪不断、理还乱的烦恼。客观、准确、合法地对学生就业问题做出表述,才是学校生存的“王道”。

八、融资、合作办学风险防范

培训学校在融资过程中,要注意审查投资人的法律主体资格、授权与审批情况、投资方案的合法性,签订详尽、全面、合法的融资/投资合同,预防陷入融资骗局而蒙受损失。在合作办学过程中,要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

医院体检中心如何管理常见的法律风险

医院体检中心如何管理常见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院体检中心法律风险 【摘要】根据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结合迅速兴起的各层次的医院体检中心的现状。就医院体检中心作为医疗新兴产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与潜在法律风险,对其进行归类总结,探讨分析,并提出相关规避策略和管理措施。 The tort liability law implementation of the hospital physical examination center at how the common laws risk management / YANG Xiuqin, YANG Fengfang , GE Cenhong 【Key words】Tort liability law;Hospital physical examination center;Legal risk 【Abstract】According to 2010 July 1,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 of tort liability of various levels rise of hospital physical examination center. The hospital physical examination center is a medical industry in its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potential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legal risks,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the strategy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related.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品质、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需求迅速提升。定期到医院进行系统体检能全面了解受检者自身健康状况,及早发现疾病或身体缺陷,从而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医院通过整合资源,延伸服务,成立体检中心,使人们对身体状况了解的需求得以满足。医院体检中心作为医疗新兴产业,其发展前景、遭遇问题和法律风险并存。 1.医院体检中心法律风险常见类型 1.1违反法规及操作规程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定,造成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院体检中心一旦因此对体检者造成损害也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1.2相关医疗产品质量不达标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医院体检中心会在使用有缺陷的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对体检者造成损害时,而遭受赔付风险。 1.3设施不齐、证件不全、人员短缺 医院体检中心背靠医院,医院的仪器设备和医疗质量直接影响体检质量,体检结果也因此相差各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设施不齐备。如检验、放射、B超等设备未按规定检测;设备未取得合格证;实验室检验设备简陋陈旧;不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及候检场所,体检场所建筑面积达不到标准;甚至与门急诊病人通用一台设备、同用一个诊室等等。二是证件不齐全。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之法律法规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时间地点培训对象 学习内容培训内容: 一、培训的目的: 1、知法、懂法、遵法—提高法律意识; 2、提高职工维权法律意识和维权本领; 3、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含义; 4、懂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5、懂得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责任 —提高遵法、守法自觉性; 二、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 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 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 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 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 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企业员工培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

企业员工培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 姜子华 企业为了提高自身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往往对新招进的员工、转换工作员工和不符合工作要求员工进行各类技能培训,使其符合岗位要求。当企业付出人力、物力、财力后,由于在员工培训管理上存在着诸多问题,这方面的法律风险也显现出来。 一、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培训费用处理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对培训费用的处理也作了如下规定: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以上规定表明,对于培训费用的处理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违约金。没有约定时,就按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合同期限或5年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二、企业在员工培训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培训对象选择失误。企业培训对象主要包括新进员工、转换工作员工、不符合工作要求员工和有潜质的员工。但是,针对每种类型的员工,企业培训目标和内容

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培训内容

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 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是教师教学基本功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教师依法执教的重要依据,与义务教育相关的内容罗列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条体现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有诸多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前者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后者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产权归属不同。前者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在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清算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可以依法在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财产;后者属于公益性组织,原则上应当遵循公益性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财产权本质是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3.登记机关不同。前者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者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登记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登记机关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二者性质上的区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形式上就属于营利性组织,应该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优惠措施不同。前者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缴纳税款,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而后者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和用地优惠以及接受捐赠的优惠等。 5.会计准则不同。我国的会计准则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分。就前者而言,其属于营利性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切地记录其经营活动情况。对于后者来说,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由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理解本条规定还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本条规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仅限于营利性的,因为民办培训机构中也有非营利性的,比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公益性为目的,专门培训下岗职工,这类民办培训机构就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二是本条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仅限于培训机构。

教育培训公司合伙人的法律机制

教育培训公司合伙人的 法律机制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教育培训公司合伙人的法律机制 演讲人:高帅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校长运营圈法律顾问)

一、法律机制的定位 我参加过很多创业公司的融资以及创业公司的设立,很多公司稳步发展壮大,背后最主要的原因是这家公司的领袖具有超凡领导力、会做人、会做事,同时会运用法律机制从一开始就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但并不是说有了法律机制后我们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虽然我是律师,但也必须向大家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律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等都是很高的。同时,在现有环境下,无论依据、证据等多么充分,判决结果也是非常难预测的。 所以,法律机制是公司成功的基石,并不是公司成功的全部保障。 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公司而言,我们使用法律工具的成本也并不低,作为律师我也提示各位校长应当运用法律机制,解决公司中的核心问题,而不是滥用。比如,现在机构要签一个300元的合同,就完全没必要找律师看了。

那么,中小企业、创业公司有哪些问题应当是寻求律师或是法律专业人士援助的呢? 主要分成以下六项,如上图所示。 1、公司设立和股东投资 比如股东怎么介入公司股东和公司的关系、股东之间的关系等等,后面我将重点讲解。

2、公司治理 实际上公司治理,我们理解为公司管理。 3、业务合规性 教育培训行业很多方面的合法合规都处于灰色地带。甚至有些公司就是在非法违规经营。这种情况不出事则已,一旦出事,后果和风险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大家在开拓业务以及在日常经营上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4、争议解决 机构一旦发生纠纷就需要向律师寻求帮助。 5、日常法务 教育培训公司的日常法务主要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人力资源管理。 机构跟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和员工间的争议和纠纷。

医院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教育评价

XXX中医院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教育评价 xx年度,我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开展了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提高全院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现将我院XXX年度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评价如下: 一、指导思想明确,目标是提高全院员工的法律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为了保证了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工作的顺利进行,医务科加强组织,并且明临床确科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 三、全年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内容丰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土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并且将医疗核心制度纳入学习范围。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及自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为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医院管理,使科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两个效益同步增长。 当前,虽然我院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如遇实际情况时,无法运用法律法规知识自我保护,运用法律法规知识生硬,病历书写不及时等多方面问题,在经后,我们将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按照法律法规培训学习要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把医院管理质量和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工作长久地延续下去。

2016年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平庄中学校本培训 ——教育法律法规 培训学时:1—4学时 培训时间:2016年12月9日08:00——12:00 培训形式:集中培训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五、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还依法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

培训机构如何申请办学资质

培训机构如何申请办学资质 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的。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新法出台后,各地工商、教委都开始大力规范教育培训市场,无证办学不仅会被会勒令整改关闭,还会对公司举办者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严重的还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怎么才能申请办理办学资格证? 一、为什么要申请办学资质 二、申请办学许可证的十大攻略 三、如何申请办学消防许可证 为什么要申请办学资质 今年6月1日起,上海市政协就推出了“整顿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的提案专题。截止到今年9月1日,计划将对梳理出的近7000家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分类整治规范。据悉,7000家教育培训机构中,证照齐全的有2000多家,有营业执照但无教育培训资质的占3200多家,无照经营的有1300多家。 杭州也要开始整顿教培行业,教育行业的整顿不远,我们要正规化,正规化先从资质开始。由此可见:办学资质的重要性。 什么是办学资质呢?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培训机构?根据最新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通常在培训行业,我们都会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培训公司)。

因此,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培训公司)来讲,不仅要去找教育局或人保局申请《办学许可证》。还要找工商局来注册《营业执照》,申请的经营范围要含有培训等业务。 而非营利性的在教育局或人保局拿到《办学许可证》之后则是找民政局拿《民非登记证》。这些就是最核心的办学资质文件。 为什么培训公司也一定要获得合法办学资质呢? 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的。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新法出台后,各地工商、教委都开始大力规范教育培训市场,无证办学不仅会被会勒令整改关闭,还会对公司举办者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严重的还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现在学生和家长也越来越重视培训机构是否拥有合法资质。一方面没有合法办学资质,招生和运营肯定受影响。不论是你做线上广告,还是线下推广,甚至租赁场地的时候,都是需要给对方提供资质证明的,就拿大家都熟知的线上推广来举例,百度公司就是要求必须出具营业执照和办学资质的,没有办学资质,你的推广当中就不能涉及到教育培训。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纠纷,由于举办者非法办学在先,不仅无法主张合法权益,而且还可能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对没有办学资质的教培机构,不管对方的要求多么无理,你也只能吃这个亏,毕竟对簿公堂的时候,你无证办学都是最致命的错误。 如何申请办学资质? 在申请办学资质前,你要先确定自己是要办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确定好了之后就要去相关的行政部门提交手续。拿营利性培训公司的注册来举个例子,首先要向教育局提交申请报告及一系列的相关证明,比如:课程设计、内部管理制度、培养目标等等材料。得到教育局审批通过获得办学许可证之后再到工商局去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这边,法人资质,场地面积,场地消防和办学资金等都要符

教育培训机构法律风险要点汇编

培训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尤其应当注意防范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员工聘用风险 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刻以严格的义务,对劳动者加强了保护。围绕着聘用合同的签订、解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社会保险的缴纳等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新出现的纠纷层出不穷。新法对劳动者个人维权更加有利。对此,用人单位应当防范于未然,依法聘用、管理、处分、解聘员工,注重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完善员工合同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1、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署。 2、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完善。 3、 4、 二、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风险 规章可以弥补合同的不足,对员工的义务、职责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依法制定、公布且内容不违法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力。规章可以成为很好的劳动管理手段。关键在于,培训学校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出一套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单位利益的规章制度,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布、适用。 三、知识产权风险 主要有两类。一是著作权风险。培训学校翻印教材、不当使用他人的课件,都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员工在工作中完成的教案、作品、课件等智力成果,其著作权的归属、使用方式都需要事先做出明确的约定,否则事后极易形成纠纷。二是商标权风险。培训学校应当通过合法的形式获得商标、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完善权利保护制度。

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风险 培训学校的学生,既有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学校的安全职责、对伤害事故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异于普通中小学校。因学校未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校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须了解安全职责的准确含义,平时应妥善地履行相关义务,一旦发生意外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并根据学校过错的有无、大小采取不同的应对之策,既照顾学生的利益,也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教育服务质量风险 承诺的师资无法到位,学生考试、考核成绩未达到约定的标准,结业后无法获取相关证书,都有可能引发学员对学校的不满乃至问责。培训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各种承诺、约定。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做可能遭致学生指控的虚假宣传、不实承诺,入学协议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要明确具体、详略得当。在管理、处分学生的过程中,学校尤其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及证据的充分性,防止学生反诉学校违约。 六、退费风险 在学生缴费入学后,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学生可能选择在中途退出学习。学校是否应退还或部分退还已收的学费?能否不予退费?准确地把握现有的法律、政策规定,完善收退费制度,公平、公正地确定合约条款,可以有效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就业承诺风险 部分培训为了招揽生源,往往在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入学协议中规定学校可为学生推荐就业或保证就业。一旦日后有了出入,哪怕是由于学生的个人原因导致,学校也将面临剪不断、理还乱的烦恼。客观、准确、合法地对学生就业问题做出表述,才是学校生存的“王道”。

安全教育培训法律依据

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1次。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

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教育培训机构合伙协议书

教育培训机构合伙协议书 甲方:北京_____________学院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使中国秘书尽早走向职业化,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省_____市_____县“北京_______学院_____合作基地”。同时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_____元。 二、甲方职责: 1、向乙方提供合作范围内的《授权书》; 2、向乙方颁发“北京_______学院____合作基地”的铜牌; 3、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教育部中国高教秘书学会会员证书”; 4、向乙方提供甲方的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文件; 5、负责学生入学资格的审核、面试及录取工作; 6、负责乙方教学大纲的制定及教学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7、学生在甲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由甲方负责毕业证书的发放; 8、精品秘书班、现代高等秘书班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

合格者,甲方负责安排就业。 三、乙方职责: 1、负责在当地办理合作办学的有关手续; 2、负责在当地的招生宣传、报名及入学资格的初步审定等事宜,并及时与甲方联系安排学生入学注册; 3、负责学生在乙方学习期间的教学及生活管理,并提供教学所需要的教室及教学设施;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所制定的教学大纲,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5、负责学生在乙方学习期间的安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6、乙方办学、培训期间自行管理,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项目名称: 精品秘书班合作项目: 1、生源定位:专科、本科毕业生; 2、开班条件:每班不少于____人; 3、合作模式:实施“半年+半年”教学方式; 4、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每年每生学费_____元。前半年在乙方开班由乙方收取学费______元,为保证教学正常进行,乙方可以预留XX元,余款全部交于甲方,甲方从开学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向乙方支付1000元,直至余款付清;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概念首先出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一、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属于民办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同样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是,不论是从语义上还是从不同法律的效力位阶的角度分析,该种合理回报的规定均不应被认为规定民 办学校可以是营利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等细化《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法规均明确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适用该等法规。在“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这一表述中,“经营性”说明了该类培训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这一特 点将其与以公益性为特征的民办学校区别开来。《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政府还 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这些优惠待遇都是基于民办学校的公益性特点而给予的。因而,将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学校区加以 明确区分,不仅关系到前期的行业准入,还将牵涉到后期的优惠政策适用以及日 常运营监管等方面。 二、以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无须取得办学许可证或 通过其它前置审批如上节所分析,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属于《民 办教育促进法》所规范的民办学校,因而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无需取得设立 民办学校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对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管理办法。迄今为止,该等特别规范经营性民办培训机 构的行政法规尚未出台,亦即,目前尚无法律或行政法规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的设立登记设置前置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 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该条第二款也规定“地方性 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 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在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尚无规定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均无权对从事经营性培训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设定设立登记或前置性行政许 可。须注意的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不得设定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中,定语仅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公民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因此,在不考虑其 它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中公民概念可能的限制性解释的前提下(《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仅分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两类,而《行政许可

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办法

法律风险管理办法V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移动法律风险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及其地市分公司(以下合称“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于公司内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者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管理,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针对法律风险开展的风险识别、风险测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控制实施评估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四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公司战略目标为导向。法律风险管理应当与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应,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与公司经营管理相融合。法律风险管理应当融入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 (三)全员参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都应当参与法律风险管理,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 (四)持续改进。法律风险管理应当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完善,实现持续改进。 (五)坚持合法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公司用合法的手段防控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应当考虑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第五条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制度、流程建设为重点,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一个全面、规范、动态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将法

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延伸到经营管理由始至终的各个环节,将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职责落实到公司的各部门、各岗位,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合力,最终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管控机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管理层或者由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法律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批准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二)批准法律风险控制计划; (三)对有关法律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其他应当由法律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法律风险管理职责: (一)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二)指导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三)批准重大法律风险的判断标准或者判断机制; (四)指导提出法律风险控制计划; (五)协调处理有关法律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 (六)指导提出法律风险管理报告以及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七)指导培育法律风险管理文化、理念; (八)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公司法律管理部门是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称“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内各部门是法律风险管理执行部门(以下称“执行部门”)。战略和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地市分公司企业管理部是地市分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法律风险管理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店子小学 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切实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良好品行,有效地减少和预防小学生违法和犯罪,实现学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我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完善学校的法制教育的学法培训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道德纪律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的合格人才奠定基础。 二、对象及内容 1.学校法制教育的对象为全校学生,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家长。 2.教育的内容为法制教育教材,《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守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各种法律法规,还包括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如《交通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知识。 3.法制教育要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教育,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学会明辨是非能力,提高自我约束与保护能力。 三、培训目标 通过政治课、班会课、学科渗透等工作,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真正地提高学生分辨是非和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持学生的犯罪率为零指标,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四、具体工作 1.在班会课中,加强法制、纪律、行为习惯教育,开展《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习教育,开展校纪、校规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各班可以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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