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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为“企业评定主体”)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评定主体”)负责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五条企业评定主体、项目评定主体以及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有关信息填报至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中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其中,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自评机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各专业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分别设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项目自评机构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八条施工企业按照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范围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当向项目评定主体提交下列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项目自评的结果和自评的重点内容材料。

项目自评结果包括项目月度检查自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带班检查情况汇总表。

项目自评重点内容材料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2.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评审表、专项方案审批表、验收记录表等;

4.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包括专项措施费使用计划、拨付一览表、监理审核意见等。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施工安全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等)和整改情况等,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以上每项材料应整理汇总,并附有一览表。涉及专业承包企业的资料应单独成册。

第九条施工企业在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申请表》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送项目评定主体之前应先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收到自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对施工企业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条项目评定主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查验,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企业发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包括“优良”、“合格”或“不合格”。

对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不合格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评定主体确认,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自评工作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2次及以上全面停工整改,或较大数额罚款,或降低甚至吊销相关资质,或暂扣甚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等,在一个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扣分周期内,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扣完规定分值的,或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日常监督情况认定为不合格的;

(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发出的局部(暂时)停工或全面停工整改通知,建筑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落实整改的;

(六)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在工地现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

出现以上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如责任不属于其中专业承包单位的,应当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中注明该专业承包单位为非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不合格。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经项目评定主体评审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论为优良。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履责、安全行为规范、实体防护到位;

(二)项目施工期间因施工安全受到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通过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检评,或由安监机构依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名为优良的;

(三)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未因施工安全问题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评定主体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评定主体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当充分听取复核申请人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自评机构”),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评定主体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申请表》和相关自评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自评材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台帐及项目安全标准化评定结果(包括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项目评定结果证明材料);

(二)每年度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

(三)近三年内因施工安全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等);

(四)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自评报告,内容包括三年以来企业安全标准化重点工作总结: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操作、设备设施管理等标准制度的制

定及执行情况;

3.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情况;

4.企业对承建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控情况;

5.企业负责人对承建项目带班检查及督促整改情况。

以上每项材料应整理汇总,并附有一览表及主要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企业评定主体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查验并向申请企业发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评定结果包括“优良”、“合格”或“不合格”。

对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评定主体评审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论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自评或申报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或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近三年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被评定为不合格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下同);

(四)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工程项目在一个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工程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被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督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的。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企业评定主体评审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论为优良。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履职、安全行为规范;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优良率达到10%及以上;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近三年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评定主体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评定主体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1至3个月内整改完毕,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点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等已被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免予再次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定结果为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或建筑施工企业,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作为我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我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可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情况记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项目和企业评定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时,不得向被评定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任何个人或企业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牟利行为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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