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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管理

第四节我国工程项目货物采购合同管理

货物采购合同是工程项目合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施工合同居于同样重要的地位。工程项目是一个特殊的产品,发包人购买的是一个过程,即工程实体的形成过程,而构成工程实体的工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施工和货物采购。货物采购合同应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关内容订立。在实践中,有的货物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也可以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无论是发包人自己采购的货物,还是承包人采购的货物,都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并符合施工合同对货物的质量要求和工程进度需要的安排。也就是说,货物采购合同的订立要以施工合同为依据,并且与其他工程项目建设事项互相衔接。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货物采购合同示范文本,货物采购合同一般都是由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协商约定。这里仅就货物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做一介绍,待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统一的货物采购合同示范文本后,在实际工作中应以新的示范文本为准。

一、货物采购合同的当事人

二、货物采购合同的标的

货物采购合同的标的是货物,包括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供水供电管线和设备、消防设施、空调等设备、机械、仪表、配件、备件以及水泥、砖瓦石料、钢筋、木料、玻璃等工程建设所必要的重要设备和材料。

三、货物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货物名称、种类

需要采购的各种货物,应在合同中予于明确和具体化,这是货物采购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在合同中,应详细写明各种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模、等级、花色、数量等。还要写明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提出异议的时间。

(二)质量要求

质量条款是货物采购供应合同中重要条款,也是货物的验收和区分责任的依据。货物的质量关系到该货物能否满足购货人的需要,是否适用于约定的用途。货物的质量要求主要体现在货物的性能、功能、耐用程度、可靠性、外观、经济性等方面。实践中,相当多的经济纠纷是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因此,一定要在合同中说明货物质量各项要求。供货人应保证货物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定和性能要求,还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常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成套供货的货物,不仅对主件有质量要求,对附件也有质量要求。

(三)技术标准

货物的技术标准指国家对采购货物的性能、规格、质量、检验方法、包装以及储运条件等所作的统一规定,是设计、生产、检验、供应、使用该产品的技术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确定货物技术标准时,如该货物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如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则按照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实行招标采购的货物,合同中货物的技术标准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相一致。

(四)包装要求

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供货人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保护措施对货物进行包装,适用于远程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

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供货人承担。

采用包装箱对货物进行包装的,供货人应在包装箱的四侧以醒目的方式标记出提货人、目的地、货物名称、货物毛重或净重、尺寸等内容。

(五)交货条款

交货条款包括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提货人、交(提)货期限等内容。

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交货方式、是一次性交货,还是分期分批交货;是现场交货,还是购货人自提。

采用现场交货方式的,供货人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并进行卸货。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供货人承担。所有货物抵运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供货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将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备妥交货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购货人。

合同中还应该明确交货地点、运输方式、以及交货期限。合同中规定的到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双方应根据各种运输工具的特点,结合货物的特性和数量、路程的远近、供应任务的缓急等因素协商合理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交货日期是货物由供货供应的任务的缓急等因素协商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交货期限是货物由供货人转移给购货人的具体时间要求,它涉及合同是否按期履行问题和货物意外损失危险的责任承担问题。合同中的交货期限,应写明年份和月份。实际交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当事人应相应的责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货人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购货人。购货人在收到通知后,应予以答复,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期限;如果供货人任意拖延交货,将被追究违约责任。

(六)检验和验收

在交货前,供货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购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文件,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供货方检验的结果应在检验文件中加以说明。

货物运抵现场后,购货人应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对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花色、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检验和测试,以确定是否与合同相符。验收标准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如果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按规定标准验收;如果质量标准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的,应按其他标准验收,供货人应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及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果质量标准是以样品为依据的,双方应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按封存的样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时,购货人有权拒绝付款,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根据供货人自行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向供货人提出索赔。

(七)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为供货人对货物质量责任的保修期限。供货人对货物的质量是有负责任的,但并非无期限、无条件地负责,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有关责任期限的约定。购物采购合同应约定一个适当的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制造等,购货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人。供货人在收

到通知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八)价格和结算

价格条款是货物采购合同的重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的依据。货物的价格,实行招投采购的货物,按中标人的中标价格执行;不实行招投采购的货物,属于国家定价的货物应按国家定价执行;属于国家指导价的货物则按国家指导价执行;不属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在价格条款中,应写明付款总额、付款方式、付款次数、付款时间、付、款币种,以及延期付款时利息的计算方法。结算是对货物价款的了结和清算。目前在我国货物价款采用转账方式比较普遍,包括异地托收承付、异地委托收款信用证结算、汇兑结算、票据结算等。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办法和结算时间,并注明双方的开户银行和账户名称、账号。

(九)违约责任

1.供货人违约责任

(1)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向购货人偿付违约金。具体赔偿比例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提前交货或多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供货人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购货人代保管期内实际发生的保管、保养等费用。

(3)购货人按供货人通知的时间、地点前往提货而未提到的,供货人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购货人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4)货物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购货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由供货人负责包修、包换、包退,并承担清理、调换、退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不能修理或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在交售货物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购货人有权拒收,供货人同时应向购货人偿付相应的违约金。(5)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必须重新包装的,供货人应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付的费用。因包装部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丢失的,供货人应负责赔偿。

(6)由于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造成逾期交货的,供货人应支付违约金。未经购货人同意,供货方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购货人违约责任

(1)中途退货或无故拒收货物,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供货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具体赔偿比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自提货物未按供货人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日期提货的,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供货人在此期间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且没提前通知供货人的,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4)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提出拒收的一般货物,在代保管期内,应按原包装妥善保管、保养、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5)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付款的,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十)争议

货物采购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聘请咨询工程师或有

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第三方进行调解,协调不成时,可按照合同也选择仲裁机构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货物采购合同的履行

货物的生产过程,就是合同的履行过程。与工程采购不同,货物采购合同签订后要实行催交和现场监造与检验,这是货物合同履行的重要保证,是货物招标。投标工作的延续。

(二)现场监造与检验

与工程采购不同,为确保货物的质量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避免由于质量问题而影响工程建设,或给以后生产经营带来困难,货物采购尤其是设备采购,购货人需要派遣咨询工程师在供货厂家进行现场监造与检验,包括对原料材料进货的检验、设备制造加工监造检验、组装和中间产品的监造检验、整体货物性能的监造检验、包装监造检验、运输条件检验等。现场监造与检验的要求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1.监造与检验的主要内容

(1)咨询工程师的职责就是保证货物的质量和制造进度。货物质量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来保证的。咨询工程师应首先了解制造厂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制定和有效实施情况,并对其提出建议。

(2)咨询工程师应掌握货物招标采购合同的全部内容,特别是掌握合同中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时间要求,以及检验标准的要求,并据此制订蓝造检验计划,列出重点监造检验目录。

(3)在货物制造开始前,咨询工程师要组织召开协调会议,使供货人明确产品要求、检验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各自的义务等。

(4)货物制造过程中,根据需要咨询工程师应进驻制造现场进行监造与检验。监造与检验的方法一般是目检、实测、记录、照相等。当需要使用测试仪器时,供货人应提供协助和方便。

(5)货物制造完毕后,咨询工程师应参加全面的质量验收,认真做好出厂前的检验测试,把问题消除在出厂之前,并写出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该是根据采购订货合同以及其附件提出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测试和其他有关质量检查的真实情况的记录。为了提高编写检验报告的质量,咨询工程师应根据经验编制统一的格式。检验报告的结论部分,应该明确被检验的设备和材料可以验收、有条件验收或拒收等。

(6)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聘请有资格和有信誉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承担货物的检验工作。(7)设备、材料运抵施工现场后,主持仓储的管理人员要开箱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2.监督与检验的要求

(1)在机械设备制造之前,咨询工程师要召开预检会议,审查制造厂的检验计划。

(2)机械设备检验应按订货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

(3)认真做好检验报告,因为检验报告是对机械设备质量的真实记录。

(4)对合格产品,有关参检方要联名签字。并且一切文件要完整无损。对不合格产品,咨询工程师要提出处理意见。

(5)对产品质量有争议的问题,应聘请第三方检验,也可请专家或有关专业部门检验,得出公正的结论。

货物制造完毕,运抵施工现场并入库后,货物采购合同才宣布履行完毕,采购工作宣布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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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试运行的质量管理

一、试运行质量管理的特点

(1)试运行是对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质量的综合考核,是对项目质量的最终检验和试验。试运行质量管理的目的是要确保试运行成功,达到公司规定和设计要求。

(2)试运行是业主方和承包方的交接考核过程。因此,试运行工作是由业主方(包括作为业主方代表的咨询工程师)和承包方负责技术服务工作,包括编制试运行计划、操作手册、收集整理试运行质量记录以及编写试运行总结等。

(3)试运行分阶段进行。一般分为无负荷试车和投料试运行两个阶段。无负荷试车必须在机械竣工完成并达到规定要求后进行,也称为竣工实验。无负荷试车成功后,经业主和承包方检查确认具备投料试车后方能进入投料试车运行阶段。

只有在各单项装置试车合格以后,才能够进行联合投料试车。联合投料试车的合格标准的打通流程,生产出合格产品,并达到设计要求。投料试运行达到规范要求并稳定生产一段时间后开始生产考核。生产考核是对项目质量特性全面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进行验收。

二、试运行质量管理的的基本要求

(一)试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1)试运行工作要有序进行。承包方负责编制试运行计划和操作手册,明确试运行过程的质量控制点和合格标准,业主方负责提供试运行的所各种资源。业主方根据承包方的试运行计划和各种资源的供应落实情况编制试运行方案,并取得承包方试运行经理的确认后发布实施。对于采用专利技术或邀请有关单位参与试运行时,试运行方案还应征求专利商或邀请单位的意见。

(2)承包方负责试运行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现场清理、设备、管道部的清理以及电气、仪表等调试。确认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并达到规定的标准。(3)业主方要负责落实供应的资源,包括原材料、备品配件、燃料、水、电的供应。承包方要检查其质量和供应情况,以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和试运行进度的要求。

(4)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试运行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如焚区的设置、系统之间的隔离、防毒、防火设施以及应急措施等)由业主方组织实施,承包方应指导、如检查、确认其符合安全和其他规定。

(5)试运行岗位人员应按计划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试运行人员培训工作由业主方在承包方技术指导下组织。业主应会同承包方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并颁发证书。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承包商在运行前要予以检查和验证。(二)试运行工作中的质量要求

(1)每项试运行工作都由业主方组织和指挥操作人员进行。承包方应予指导、监督并确认试运行结果。施工承包方协助处理试运行出现的施工安装问题。其中重要设备的试运行应在制造厂专家指导和监护下进行,其成员编入主要岗位,负责指导并协助排查故障。使用专利技术时,专利商也参加指导。

(2)试运行操作和合格标准应遵循和符合按试运行方案的确定。

(3)试运行中风险较大,必须将安全工作置于首位,循序渐进,不具备条件不得试运行,前一试运行工序的事故原因未查明,缺陷未清除,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试运行,决不能使风险后移。

(4)在试运行过程中,当发生不正常情况时,试运行指导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判断,相应做出调整工艺条件、减负荷、停止试运的决定。处理后应及时向业主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岗位人员具有紧急停止试运的权力。

(5)发生事故后,试运行指导人员应果断处理,切断事故源,防止事故扩大,并由责任方按国家规定及时提出事故报告。

三、试运行质量记录和总结

(1)所有试运行项目均需填写试运行质量记录,并需承包方、业主的授权人员签字确认。试运行记录的格式、内容和份数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业主应收集和保管试运行质量记录。承包方保存的试运行质量记录由项目试运行经理组织收集、整理、编目和归档。

(3)试运行总结报告由承包方试运行项目经理组织编制,经承包方、业主的授权人员共同签署确认。试运行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试运行项目、日期、参加人员、简要过程、试运行结论和存在的问题。总结报告的格式和份数由承包方提出,业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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