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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试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试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写作提纲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性。

2.价值性。

3.现实性。

4.合法性。

5.期限性。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

当前法学研究中,我国学者的主导观点认为民法上的物,就是财产或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一般会首先表现为某种物。

(一)知识产权说

(二)债权说

(三)物权说

三、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鉴于网络游戏从产生就与暴力、色情、盗版、私服和外挂等现象如影随形,加之我国自古对年轻人就有“玩物丧志”的教诲,很多学者认为从社会性、教育性和文化性的角度来讲,网络游戏是“精神鸦片”。

(一)用户与服务商间以虚拟财产形式体现的服务关系需要规制

(二)用户之间交易虚拟财产进行时产生的法律关系需要规制

(三)虚拟财产的安全性是制约网络游戏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现状检讨及建议

五、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制度

(一)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

(二)明确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三)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解决制度

(四)侵犯虚拟财产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摘要

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继工业革命后的一次新的革命—信息革命。它不仅使人类社会的生产力的飞跃有了新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形式,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目前,美国、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理与立法均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加以法律保护。纵观世界,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应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虽然我国法律界已经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给予了一定关注,且已有法院判例,但学术界主要限于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论,而对现实中日益频发的虚拟财产纠纷仍未找到合适的法律解决机制来处理,由此引发了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本文拟从民法的角度对虚拟财产的属性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以期能对这种现实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特征;民法保护

目录

前言 (4)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4)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 (5)

三、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6)

四、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现状检讨及建议 (7)

五、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制度 (8)

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试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前言

近年来,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不断,法律界也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导致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类似的网游纠纷仍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仍处于捉摸不定的状态。因此,如何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主要包括:1.游戏账号(包括在游戏中的虚拟人物的等级、职业、性别等属性)2.虚拟金币(在某款游戏中所使用的货币)3.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4.虚拟动植物。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具有以下特征。

1.虚拟性。顾名思义,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

2.价值性。虚拟财产能成为法律上财产之一种要具备财产的特性,财产应该凝结着某种体力或脑力劳动,并且具有了一种稀缺性,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网络游戏中的一些虚拟角色、虚拟物品的获得有两种方式,其一自己通过不断的练级得到,其二通过支付对价从其他玩家那里直接获得。但本质上两种方式无异,因为后者也是对方通过辛苦练级所得,因此只需要讨论前者,用户为获得某种虚拟角色,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费用,包括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上网的费用还有许多无形的付出,包括时间、精力、情感等,因此虚拟角色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的特点,而且这种价值在玩家这一特定的群体之间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这种虚拟财产应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

3.现实性。虚拟物品或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这就排除了纯粹产生并存在于虚拟空间的所谓的“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对于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是有一定的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这种虚拟的物品或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虚拟和现实间的自由转换。

4.合法性。这一特征主要是指虚拟财产获得方式的合法性,而非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财产,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上财产的范

畴。通过非法方式的财产有通过使用外挂获得的虚拟财产、通过玩私服而得到的虚拟财产、通过玩非法游戏积累的虚拟财产以及通过非法途径入侵游戏程序修改虚拟物品属性而得到的虚拟财产等等,诸如此类的虚拟财产对于特定范围内的玩家而言或许有一定价值,也可能发生了真实的交易关系,甚至这种交易存在的范围比较广,但这种虚拟财产不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

5.期限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除了具有上述四个特征之外是否应该具有期限性呢?恐怕这是理论和实务中都最易引起争议之处。

从上述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分析来看,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并无多大区别。从目前网络游戏所建构的游戏环境来看,通常是以现实世界为模型,玩家之间通过各自支配的虚拟人物进行的意识交流,使得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发生了特定的联系,也因此使游戏中的虚拟社区无可避免地产生了社会性。具备了上述特征的虚拟财产虽然只是存在于一个虚拟的游戏社区,也仍然可以引起现实社会的法律关系的发生,从而导致现实法律调整的必要。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

当前法学研究中,我国学者的主导观点认为民法上的物,就是财产或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一般会首先表现为某种物。总结起来,财产应当具有这样几个特征1.价值性,财产上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2.有用性,财产应有使用价值,即满足主体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3.可控制性,即人们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其进行支配;4.流通性,不仅为一个主体享有,还可以通过流转为其他主体享有;5.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在讨论虚拟财产的特征时,我们可以明确虚拟财产具备传统(形态)财产的特征而真实地存在,应当受到一定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否则“如果人们在占有和使用有限资源时没有安全保障,则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民法中的财产权是由很多种规范联系(Normative Relations)而构成的一个法律上的联合体。传统民法为了将该法律上的联合体进行体系化,采用了以债权法和物权法之划分作为其体系建构的基本出发点。而之所以对传统民法进行这种划分,其最大的论据就在于债权和物权的区别。传统民法严格划分物权法和债权法,原因就在于它严格地区分债权和物权。所以从传统民法一路走过来的众多学者,已经习惯了对任何一个权利进行物权和债权的类型化划分。于是出现了以物权说和债权说为主导的几种不同观点。

(一)知识产权说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说中,有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并非虚无财产亦非想象的财产,它具有客观性,只是在形态上属于无形财产,类别上应属于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理由是:(1)新颖性,用网络游戏这种方式,将有形的武器与无形的网络结合,满足玩家的娱乐,很创新;(2)创造性,把武器与具体的场景结合,具有了不同的故事情节,因而具有创造性;(3)可复制性,不仅能为一个主体所获取、使用,还能同时为很多主体获取、使用同样的游戏,同时可供很多主体娱乐;(4)需要载体,将思维成果借助于网络和电脑显现出来并为人们所用。它是网络上传输的一些数据,对于开发者,应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对待;对于玩家,则属于著作权的使用权,玩家购买或通过过关斩将获取,并非获取对这些数据的独占权和所有权,而是获取了对虚拟武器的使用权。”因此,对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应按照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著作

权的方法进行法律保护。也有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属于智力成果,理由在于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时间和精力,并伴随有智力性的脑力支出。

(二)债权说

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说的主要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是网络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的服务内容的证据,这一债的关系根源于网络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服务提供者提供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数量、期限等的服务,玩家接受服务并支付对应款项,游戏运营商和玩家是不存在所有权交易关系的,游戏提供者也不是以转移游戏及游戏中的附助功能的所有权为目的,玩家购买游戏中的装备和物品目的也是在游戏中的运用,对相关装备的控制也就标志着有权利享受运营商提供的相关服务。所以,这个价格是服务行为的价格,而不是所谓“物”的价格。

(三)物权说

对无形财产探讨最深的法国认为“无形财产均为动产”,而英美等国坚持认为无形财产即是动产(personal property)。这种观点有另一种表达方式,“对无形财产用所有权予以规范”。“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在支付对价的基础上所获得的财产,在法律上应归属于物权的范畴”。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说的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于无形物,是网络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物权。该观点肯定了网络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玩家的利益。

三、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鉴于网络游戏从产生就与暴力、色情、盗版、私服和外挂等现象如影随形,加之我国自古对年轻人就有“玩物丧志”的教诲,很多学者认为从社会性、教育性和文化性的角度来讲,网络游戏是“精神鸦片”。它的存在,弊远远大于利,因而建议青少年“珍爱生命,远离网游”,甚至主张应当加以取缔,最起码不应给予鼓励,更无从学理上进行探讨、研究之必要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开放性的,基于网络服务,具有网络独特特征的新型财产权利。权利的类型化是制定法的产物。权利是一个具有发展性的概念,某种利益在交易上具有重要性时,直接经由立法,或间接经由判例学说赋予法律效力,使其成为权利,加以保护,已尽其社会功能。权利类型化过分拘泥于法律命定或现有的权利类型,是民事主体在法定权利类型之外的利益难以得到周到的保护。法律无法完全将所有的权利类型化,必然会存在一些没有被法律确认,而实际上法律又应当在目前或将来确认的权利,即所谓的“应有权利”。应有权利虽未被法律确认,但它已构成了法定权利的价值基础,具备了法定权利的应有特征,只是立法者受主观或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将其明确归入现行权利体系当中,甚至在学说上也未作讨论和归纳。但应有权利的客观存在是不容置疑的,并且其涉及到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财产利益,实有保护的必要。笔者认为,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确应当重视;但其作为一项文化产业,如前文所述,其所

带来的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和个体的精神效应也不应忽视(前文中有关网络游戏带来的直接、间接产值以及对经济、文化的推动作用就很能说明这一点)。此外,网络游戏经过多年的发展,通过虚拟财产已经承载了大量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虚拟财产能够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客体是因为在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交流中,它已经成为现实世界中社会关系的客体,健全对它的法律研究,通过法律的规制,扬利抑弊,是法制社会的必然选择。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的理由有以下两点:

(一)用户与服务商间以虚拟财产形式体现的服务关系需要规制

玩家在安装网络游戏客户端软件时都要进入一个格式合同的界面,即只有在格式合同下方点击“我同意”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安装操作。因此,所有玩家与服务商之间都存在合同关系。作为运营商负有确保系统安全,保护玩家的利益、维护游戏网络安全并保证游戏正常运行等一系列义务。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基于合同,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过程都必须借助各种虚拟财产来实现。事实上,在网络游戏合同中,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最终都是指向各式各样的虚拟财产。(二)用户之间交易虚拟财产进行时产生的法律关系需要规制

网络游戏的在线和离线交易极为普遍,甚至出现了专门的网站和公司。各种网络游戏中的极品装备和高级帐号的价格也另常人难以想象。一些游戏运营商还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其代理的网络游戏中各类装备的“官方报价”。虽然所有的虚拟装备都无法离开网络游戏特定的环境而独立存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虚拟装备已经实实在在得成为现实交易中的客体。

(三)虚拟财产的安全性是制约网络游戏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其在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日益提高。电子商务发展的风险性除了其他因素外,虚拟财产的安全性己成为确保电子商务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开发、代理运营网络游戏,销售网络游戏点卡成为了具有很高利润与良好发展前景的服务型产业。网络游戏极大促进了网络的发展,很多人是通过游戏转而了解和参与网络。网络游戏是一个全新的产业,并已形成规模,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网络游戏爱好者队伍不会消减。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问题不仅关系到玩家的个人利益,还涉及到整个网络游戏产业的投资环境,而且还会抑制到整个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所以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不仅有利于消除网络自身的风险,而且有利于确保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的稳定,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现状检讨及建议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网络服务方面的专门规范,因此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法院参照适用的往往就是《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宪法》2004年修正案第22条,将原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成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笔者认为,这一“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修改将原来法律中(包括宪法和民法通则)的列举式规定

关于民法中私有财产的保护

关于民法中私有财产的保护 私有财产权具有重要的地位,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在西方社会被并称为三大基本人权,这一古老信条已内化为人们的信仰。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还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要真正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完全保护,需要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从各自领域不同角度实行全方位保护,其中,民法的保护是最为重要和主要的,也是本文所探讨的内容。本文从民法保护的角度研究了私有财产的保护。 一、引言 私有财产是人的安身立命之本,私有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意志之源。在私有财产权得不到法律普遍保护的时候,人们的财产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个体独立意志的形成。只有当私有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人们才得以置产和治身,个人价值、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才会得以实现。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具有经济意义,更是对基本人权的一种保障。要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需要整个法律体系的共同实施,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中,民法和宪法的保护是最为重要和主要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对私有财产权是进行原则性保护,需要通过民法中的一般具体条款才能发挥其效力。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民商法的规定,不得违背民商法。但是,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是,私有财产权没有作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得到大家应有的关注,人们的法律意识依旧很淡薄。 2.缺乏法律监督 私有财产权最大的一个特征那就是它的私有性,这点决定了没有国家为其做强大的后盾。多数情况下只能是所有者主动去维护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专门设置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这样很易导致法律监督的缺乏。致使私有财产权的维护力量薄弱。 3.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的落实不足 任何权利都只有在实践中得以落实才能从法律条文转变成现实里真正的权利,否则就只能是空头支票。法律的制定不是用来告诉人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目录 目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 (1) Abstract (2) 引言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概述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1)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相关学说 (1)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的特点 (2) 二、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其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4)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产生 (4)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5) 三、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概述 (6) (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适用 (7) (二)我国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存在的法律问题 (8) (三)世界其他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保护 (9) 四、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10) (一)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 (10)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保障诉讼主体的确认 (10) (三)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11) (四)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判断标准......... (11) (五)建立专门的网络财产纠纷解决机构——网络仲裁委员会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摘要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成为大众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日趋频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和侵害也日趋增多,逐渐成为互联网时代关注的热点。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穿越传统形态的新生事物,其法律性质存在争论,我国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上立法与司法都相对落后。本文通过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特征,分析虚拟财产在我国现实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参考国外其他地区的法律保护经验,对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提出好的建议,从而减少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和侵害,促进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网络实名制;网络仲裁委员会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1.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 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目前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侧重于对“虚拟”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外延很广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一类型的虚拟财产还可能不断增加,其所涉及的财产权利的内容也有较大差异,它除了包括虚拟财产,还包括其他虚拟物品,如游戏开发商初期设定的承载一定游戏功能但是不归玩家拥有和支配的,只有使用价值没有交换价值的虚拟物品,如游戏中的堡垒(可以起到防御功能)、拍卖行(玩家都可以在此进行游戏内物品的买卖)等。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及其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因此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或渠道获得:在游戏中获得。在大部分网络游戏平台中,都存在着一些有助于虚拟人在虚拟世界中各项指数提高的物品,它们的出现一般都由服务器端随机决定,也许需要用户完成游戏中规定的某个任务,也许是用户在与人工智能控制的人物的战斗中缴获。所以,玩家们可以通过游戏的方式获取自己所欲取得的虚拟物品。

直接向运营商购买。网络游戏参与者为了缩短在游戏中升级的时间表,可以用实际的货币向游戏运营商直接购买游戏中使用的虚拟物品。 玩家之间在游戏中交易。玩家们为了获取自己所希望的物品,可以与别的玩家在网络空间中进行交易,以物易物,或以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物。 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在实际当中,网络游戏者之间均接受以现实金购买“网络货币”、“宝物”、“武器”等。而这也是诱发相关纠纷的最多见原因。 在拍卖网站上购买。由于玩家的虚拟财物不仅在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存在着需求市场,所以,在各大拍卖网站上经常有网络游戏虚拟道具、财物的拍卖活动。 2.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特征。 ①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

论我国债权中私有财产的刑法保护.doc

论我国债权中私有财产的刑法保护- [摘要]新修正的《宪法》体现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立法精神,具体落实到刑法中,则应表现为对财产关系刑法保护的完善。我国刑法对物权、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完善,但对债权的保护规定甚少。本文拟通过分析债权刑法保护的可行性,立足于债权保护的司法现状,结合域外立法先例,提出在刑法中规定“破产罪”和“恶意逃避债务罪”的构想,重点对“恶意逃避债务罪”的罪名及其犯罪构成加以分析,从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债权提供有效的刑法保护 [关键词]债权,刑法保护,破产罪,恶意逃避债务罪 新修正的《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提出,私有财产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得到根本大法的确认和保护。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关系,主要由民商法调整,而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最后的法律防线,自然也应为财产关系提供最有力的保护。然而,纵观现行刑法条文,对于财产物权,知识产权均有专章或专节规定犯罪予以保护(《刑法》第3章第7节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第5章规定侵犯财产罪),惟独对严重侵犯债权的行为没有规定犯罪,债权明显受到“轻视”,这一法律现象十分值得分析和评价。

债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是相对权,它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的本质是对他人给付的请求权,它的实现需要有债务人履行债务行为的积极配合,否则会成为一种徒有虚名的“财产权”。[①]因此,债权相对于不需要他人帮助而直接控制财产的绝对权——物权来说,是一种较弱的权利,更需要法律的保护。 现代民法中债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债的含义为“法律上的锁链”。[②]大陆法系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上的credit(债权)和debt (债务)两个概念。债的发生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主要是合同之债;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③]然而,无论债权产生于何种原因,最终都将体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即债务人只有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债务时,才有可能侵害债权。因此,仅需对债权债务产生以后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债务从而侵害债权的情况进行刑法研究。 一、债权刑法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将债权保护问题纳入到刑法学的思考范围,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极具争议的冒险性工作,因为债法与刑法分属私法和公法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这种尝试在两个异质法域之间进行交叉研究的想法,法理上有主张其有公共权力过度涉足私权之嫌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邓张伟 戴 斌 谢美山)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 邓张伟戴斌谢美山 上传时间:2004-3-25 一、概述 自1999年网络游戏在中国登陆以来,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产业在中国呈现快速发展趋势,4年内市场规模增长60倍,而2003年其全球市场分额则超过350亿美元,成为与电影、电视、音乐等并驾齐驱的娱乐产业。在这个庞大的产业中,游戏中的装备、虚拟人等虚拟物品成了核心内容,追求升级和高级装备本身就已成为了游戏消费者参与游戏的一个主要目的。 中国约4000万网络游戏玩家参与的百余款网络游戏中,需求惊人的虚拟物品在游戏者间,游戏者和服务商间进行着交易,其价格从数十到上万元不等。虚拟物品虽然是观念上的,但价值却是实际的,其一般商品的属性不言而喻,被称为虚拟财产。因这种特殊性质的财产而发生法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随着市场的扩大逐渐增多。李宏晨诉“红月”案[1]是全国首例玩家围绕虚拟财产问题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这个案件尽管判决上并不能使人满意,但至少表明司法先于立法承认了这样的问题:虚拟财产具有现实价值,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还有就是近期19名律师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为虚拟财产立法[2]。这些事件都发出了明确的信号,现在我们讨论的不应该再是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该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而是怎么保护的问题。 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 要讨论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首先就要界定它的法律属性。现在对虚拟财产的属性认定主要有物、智力结果和债等三种观点。 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目前得到较多的认同。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于无形物,是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物权。最有代表性的是台湾法务部关于该问题作出的函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电磁纪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符合玩家的利益,利用物权法的相关规范也可以解决一些现实问题,但在理论上却有不妥之处。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无须借助他人行为,仅依自己的意思管领标的物并取得其权利内容,不特定的他人只负有不得侵害或妨害其权利行使的消极义务。然而在网络游戏中,玩家要实现其虚拟财产的权利内容却恰恰要求服务商的积极配合,并且要求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服务商。进一步分析,在实务中将虚拟物认定为电磁记录并不能反映出虚拟财产的内容及价值。电磁信息的形式是单一的,但其承载的虚拟物的价值却相差很多,在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时,我们如何以单一的形式去估算千差万别的标的价值呢?从本质上说虚拟物确实是一堆电子数据,这也可以适用于针对以数据提供商为受侵害主体的案件,因为对于玩家价值不等的虚拟物在公司眼中是同等的数据,但却无法很好的保障玩家权益。本质上,虚拟物品只是观念的存在,直接作为法律上的物不妥。 第二种观点将虚拟财产认定为是玩家的创造性智力结果,认为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毕业论文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学生姓名:学号: 系部: 专业: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一年六月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及其研究工作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在完成论文时所利用的一切资料均已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本人签名:年月日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设计(论文)题目: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系部:专业:法学学号: 学生:指导教师(含职称):专业负责人: 1.设计(论文)的主要任务及目标 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面对日益增长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规定的法律缺位,使得大量的纠纷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网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进行分析,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并通过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体例选择,立法步骤以及如何解决司法过程中的一些困难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有明显的落后趋势,仅以此文,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关注这个问题,以促进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 2.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现代社会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和特征,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各国不得不积极寻求应变,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中给予网络虚拟财产适当的保护。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 本文通过举例说明我国目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通过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比,在借鉴吸收前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了对比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宏观分析法、微观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并且借助于案例和法理上的理论进行论证,最后提出个人建议。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开题报告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2010届) 题目: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学生姓名卢晨昳 学号 201008010213 专业班级法学102班 系名称人文系 指导教师陈海嵩_ 2013年 12月20日

一课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共享到网络游戏,人们不断地刷新着网络在生活中留下的痕迹。从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虚拟货币,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新变化,但对网络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应不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不应该给予适当的定罪量刑?如果应该予以定罪量刑,那给于怎样的定罪量刑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现在法律界争论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无形的、无法触摸的财产。它产生于网络,运行于网络,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支付效率,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的经济、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面对虚拟财产,本文倾向于把它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里面,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因为它也是公民付出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得来的。虽然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明确界定有些困难,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面对现在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势在必行。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利于扩大我国网络产业的规模,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电子邮箱。包括免费的邮箱和不免费的邮箱,因为高效、便捷等特点,邮箱在电子商务、办公上应用广泛。它里面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和公民之间联系的信息,有的甚至是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所以它必须作为公民的财产得到保护。第二,腾讯QQ。从传统的离婚分房屋、分存折、分股票到离婚分虚拟财产,这不仅仅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是对我们面对新的财产形式提出了新的考验。例如腾讯公司提供聊天、QQ 秀等许多功能,这些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的。公民在里面发表评论,展示自己的照片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公民已经把自己注册的QQ 账号作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如果QQ 被侵犯,公民以前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就受到侵犯,这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第三,各种电子币。电子币在网络环境中一般具有支付功能,能够衡量物品的价值,而且与现实的货币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网络的环境中,有的甚至可以直接替代货币使用。虽然这是网络运营商为了刺激消费,推销自己的虚拟产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电子币,消费者为此不断地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体解释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账户,然后通过这个账号拥有这个虚拟网络游戏中所用的武器、级别、宠物等,玩家自己可以支配、调取、与其他玩家进行买卖这些保存在游戏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提供的

浅议私有财产所有权 刑法保护(一)

浅议私有财产所有权刑法保护(一) 摘要]财产权利是个人权利的基础,私有财产权已成为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物权作为财产权的两大基石之一,应加强其刑法保护力度,从而切实地保护好公民的私有财产。本文从物权上的所有权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的现状,指出其缺陷所在,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财产权,物权,所有权,刑法保护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对象的,能带来社会生活利益的全部权利即通常所说的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中的物权主要是为大陆法系的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的有体物的财产权利,1]和债权一起构成财产权的两大基石。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它的支配方式,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2]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相对于权利内容受到限制的其它物权而言(如土地使用权等),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其它物权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权能,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其他物权人不能行使处分权。 从这三个概念中可以看出,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核心,新宪法修正后,要想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落到实处,加强对所有权的刑法保护无疑对整个私有财产的全面、充分的保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在整个财产权的保护面前竖立起一道最坚实的屏障。 一、刑法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理由 《宪法》赋予了公民在政治、社会、个人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而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并称为公民三大基本权利的财产权作为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主要权利越来越受关注和重视。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现行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作出了重要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举在笔者看来至少具有以下二点意义:第一,肯定了私有财产应有的法律地位。以前的宪法仅仅停留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层面,而比合法收入含义更为广泛的私有财产被忽略了,从而使得大量而普遍的私有财产在宪法和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这次宪法修正案使得这种尴尬的状况有所改观。第二,将使我国经济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并因此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私有财产已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使我国经济获得更长久的发展。我们必须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科学内涵,充分地保护好公民的私有财产。但私有财产并非一个空泛的概念,物权就是它最主要的法律内涵。物权正式付诸于成文法典是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可见,它一出现就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而所有权作为物权的核心权力更应受到保护。然而与欧陆国家在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方面走过的道路不同,新中国成立前经历了几千年的奴隶制统治,在这种封建统治中对公权益相当重视,而对私权利、对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则缺乏严格的制度予以调整和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个人权益受到空前的重视,但由于受封建传统的影响,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走了不少弯路。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完善的保护,生活中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屡屡遭受不同方面的侵犯更凸显出法律对其保护的苍白无力,甚至经常出现以社会公共利益需求为理由,借政府公权力之手为商业利益群体违法征用农民土地和滥拆居民住房事件,将公民财产所有权遭受侵害的一幕幕演绎到了极致。在第一次规范(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不能进行强有力的保障的情况下,刑法这作为其它部门法的补充法和保障法的第二次规范应挺身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2007级法学专业研究生班雷志军 2009年5月12日,《魔兽世界》大陆服务器例行更新之后,玩家在登陆时发现其用户条款出现变化,其中第七条声明第九城市有权终止和删除用户账号。此条款引发玩家不满,纷纷将矛头对准九城。但很快,九城发布声明称该补丁并非自己所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而游戏开发商暴雪则表示,该条款去年10月份就已修改成现有内容,不过是这次更新才出现而已。5月20日中午,CCTV2的《全球资讯榜》栏目中出现了《魔兽世界》的报道,持续时间长达5分钟多,且被冠以“今日特稿”,节目对魔兽“补丁门”事件做了大致回顾,虽然有“买装备花数十万人民币”这种语句出现,但一改以往“战网魔”的立场,完全视作是对日常民众生活的正常报道,态度上客观正面。值得注意的是,这是CCTV第一次旗帜鲜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关注。 一、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 虚拟财法律保护问题首先是一个认识问题。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国家,大众对这一财产形式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同,因此,明确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是在立法、司法等环节保护虚拟财产的前提条件。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什么是虚拟财产?一般认为,虚拟的财产,非现实的财产,又称网财,实际上是存贮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是一组数据,一个程序。因此,虚拟财产一般定义为:数字化的、非现实的、观念上的财产。虚拟财产不仅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还应包括ID号、QQ号、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等。 可以称之为“虚拟财产”的事物,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它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赛博空间”。正如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但是,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由此,就排除了纯粹游戏行为产生并仅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对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是有‘定的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但如何判断这种联系,这种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了现实性这一特征呢?笔者以为,一个可的衡量标准就靠是,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间的自由转换。 2、可再现性

论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

论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 目录 中文摘要 (2)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各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3)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3) (二)各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现状 (4)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现状 (6) 二、虚拟财产的范围、特征及其财产属性 (7) (一)虚拟财产的范围 (7) (二)虚拟财产的属性 (7) (三)虚拟财产的特征 (8) 三、虚拟财产纠纷表现形式 (9) 四、关于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10) 五、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12) 六、关于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 (13) 七、关于虚拟财产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14) 八、关于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 (16)

中文摘要: 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和发展,针对网络游戏出现的纠纷频繁发生,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成为纠纷的焦点之一。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加快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笔者在文中对虚拟财产的提出,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价值,虚拟财产的特征、举证责任、游戏终止运营时关于虚拟物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述。希望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研究以及相关立法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价值举证责任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党的十六大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提出“互联网站要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有关调查报告,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达1380万户,比2002年增长63.8%;消费市场规模达13.2亿元,比2002年增长45.8%,同时带动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长近150亿元。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网络游戏所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网络虚拟物品和游戏装备的法律地位、运营商法律责任、玩家的权益保护等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直接阻碍了我国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加快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但是我国法律,甚至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都相对滞后,都在网络游戏财产方面显露出巨大空白。网络“窟窿桥”急需法律堵“漏”。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国内外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例层出不穷。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而在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是一片空白。据悉,韩国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我国台湾有关部门也作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各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虚拟财产包括两点 一、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 二、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由于具有虚拟的特性,使得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 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 (二)各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1、韩国在韩国,根据韩国警察厅的统计,仅2002年1月到10月,与网络有关的犯罪达到2.5万件,其中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虚拟犯罪占到 26%,达到

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顾晓雯 2008年3月7日,《魔兽世界》的玩家周徐军突然发现自己经营多年的魔兽世界账号突然无法进入,随即他得知自己的游戏账号已被运营商九成公司公开宣布封停,这意味着他在该账号内的多个游戏角色和虚拟财产已全部化为乌有。 九成解释说,周徐军被封号的原因是因非法利用游戏BUG牟利。其对此多次示警禁止但效果不佳。但玩家对此却存在异议。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周徐军将九城告上法庭。浦东法院最后认为,玩家和游戏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对双方皆有约束力。法院判决要求上海九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恢复玩家账号下的游戏角色和全部装备,并负担诉讼费用。① 在此之前,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类纠纷就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而之后发生的2009年6月7日凌晨0时魔兽世界由于更换运营商而终止服务的事件,导致广大玩家面临被删号的危险。这意味着此前他们在游戏中所购置的所有虚拟装备将化为虚有。自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的激烈讨论。 事实上,自2004年全国第一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以来,全国由于“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而我国法律对此的保护是欠缺的。这就有必要对“虚拟财产”加以法律上的保护。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字面理解及范围 我国的“虚拟财产”财产这一概念是从英文“virtual property”翻译过来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非实际存在的财产。它并不像软件等知识产权可以独立存在,而是依附于电脑及网络并可以和网络上的其他人相互影响的,例如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的交易、电子邮件的收发等。而对于其具体的释义,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此,大多数人将之理解为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形式。这就将“虚拟财产”的范围无限拉伸,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这样的理解将会使这一概念 ①魔兽玩家状告九城获胜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6893326.html,/i/2008-08-14/08032390782.shtml。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开题报告

g i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论文) 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2010届) 题 目: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学生姓名 卢晨昳 学 号 201008010213 专业班级 法学102班 系 名 称 人文系 指导教师 陈海嵩_ 2013年 12月 20日

一课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共享到网络游戏,人们不断地刷新着网络在生活中留下的痕迹。从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虚拟货币,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新变化,但对网络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应不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不应该给予适当的定罪量刑?如果应该予以定罪量刑,那给于怎样的定罪量刑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现在法律界争论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无形的、无法触摸的财产。它产生于网络,运行于网络,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支付效率,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的经济、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面对虚拟财产,本文倾向于把它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里面,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因为它也是公民付出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得来的。虽然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明确界定有些困难,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面对现在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势在必行。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利于扩大我国网络产业的规模,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电子邮箱。包括免费的邮箱和不免费的邮箱,因为高效、便捷等特点,邮箱在电子商务、办公上应用广泛。它里面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和公民之间联系的信息,有的甚至是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所以它必须作为公民的财产得到保护。第二,腾讯QQ。从传统的离婚分房屋、分存折、分股票到离婚分虚拟财产,这不仅仅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是对我们面对新的财产形式提出了新的考验。例如腾讯公司提供聊天、QQ 秀等许多功能,这些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的。公民在里面发表评论,展示自己的照片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公民已经把自己注册的QQ 账号作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如果QQ 被侵犯,公民以前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就受到侵犯,这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第三,各种电子币。电子币在网络环境中一般具有支付功能,能够衡量物品的价值,而且与现实的货币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网络的环境中,有的甚至可以直接替代货币使用。虽然这是网络运营商为了刺激消费,推销自己的虚拟产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电子币,消费者为此不断地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体解释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账户,然后通过这个账号拥有这个虚拟网络游戏中所用的武器、级别、宠物等,玩家自己可以支配、调取、与其他玩家进行买卖这些保存在游戏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提供的

论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收稿日期:2007-09-20 作者简介:蒋季雅(),女,湖南辰溪人,华东交通大学讲师,主要从事宪法、行政法学研究。 私有财产权一向被西方法学家视为对个人而言非常重要的权利,并对社会有重要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一个人人没有私有财产的社会是不可取的,因为人的天性就是对属于自己的东西更爱护,当每一样财产都有自己的主人,每个人又都把自己的财产照看好时,这个社会就会是一个物尽其用、良性发展的社会,而且人们同样也会尊重他人拥有的财产。如果财产属于所有的人共有,那么它只会得到最少的照料。因为某一财产如果是属于所有的人,那么它实质上不属于任何人,每个人都不会认为自己要对它负责,这样的社会发展就将滞后 [1] 。西方有关这一思想大体上是一脉相承 的,私有财产权到西方启蒙思想家时代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天赋的、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从1949年起,中国成为实行公有制的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就实现了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计划经济,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却一再遭到挫折。20世纪90年代,中国彻底放弃计划经济模式,实行市场经济,并且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市场经济是与私有财产紧密相关的一种经济模式,民营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补充。在人们私有财产不断增加的今天,法律对私有财产的态度并不很明确,究竟私有财产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是什么,应该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这都是宪法需要回答的问题。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的保护得到了确立。但是在宪法领域,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理论上仍然有诸多问题需要诠释与澄清。 一、宪法为什么要保护私有财产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西方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条文,从宪法的角度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1.私有财产的概念 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中,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属于自己的有形物(不动产与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私有财产包括私有制形式下的各种财产,还包括公民通过合法手段得到的各种财产,所以保护私有财产就不仅要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下的各种财产,也要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保护私有财产的社会意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财产所有制只可能有三种组成方式:第一种是所有的公民必须把所有一切东西归公;第二种是完全不归公;第三种则是一部分归公,另一部分仍归私有。他认为,既然是一个政治组合,竟然完全没有一些公有的东西,这当然是不可能的。在他考察人的本性之后,得出了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是最好的财产制度的结论。他认为,那些财产尚未区分而且参加共同管理的人们之间比执掌私产的人们之间的纠纷实际上只会更多[1]。这是保护私有财产哲学思想的源头之一。在私有制国家,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与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一样重要的权利。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孟子也曾经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而这个恒产就是一个人的私有财产,尤其是指一个人在生时能够使用和收益,在他死后能够被继承的财产。可见东西方的思想家很早都就意识到了私有财产的重要性,社会的信心是建立在每一个人认为明天会更好、对幸 摘要:保护私有财产是西方哲学思想中的重要内容,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几乎都能找到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条文。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社会富裕和生产力发展,应当吸取西方国家的经验,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实行对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的同等保护。由于我国保护私有财产的理论与实践并不完善,所以在私有财产保护入宪的同时必须在理论上对其进行阐释,对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加以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私有财产;物权;正当程序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382(2007)04-0031-03 论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蒋季雅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江西南昌330013) 第19卷第4期2007年12月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ofChongqingRadioTelevisionUniversity Vol.19No.4Dec.2007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独立的网络信息产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个体的权利从现实社会延伸到虚拟空间,形成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由此产生了多种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其法律属性符合我国关于财产的界定,理应受到相关法律的调整,但目前我国在虚拟财产的法律调整方面处于空白,为加强对网络产业的管理,彻底解决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定性、定罪问题,不仅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章加强管理,更需要在立法上给虚拟财产作一个明确的定位,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上对虚拟财产进行调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属性侵权法律保护 引言 互联网是高科技的产物,是二十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改变了世界,成为人和人之间相互交流、传播信息的有效工具,由快速兴起的Blog拉起互联网个人化时代的帷幕,引发个人生产力的巨大提升和生活方式变革拓展了人们的生活空间。 因此,每个人基于现实和虚拟空间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也是必然的,虚拟财产的产生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将是维护网络产业发展重要标准,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思想教育、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快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这表明了国家已重视网络信息这一特殊产业。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和属性 通常所称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的ID(注册账号)、虚拟装备和货币等,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同样具有广泛性的特征。我们讨论的网络财产,应当从实际出发,基于最广泛的网络用户的角度,广义的网络财产还应当包括免费与收费的邮箱、特定网站的注册账号(包括论坛和社区的ID等)、特定软件的帐号(MSN、QQ、UC账号等)、QQ币、盛大通宝等有财产价值的帐号和虚拟物品。我们认为网络财产可以概括为:开发者通过一定数据、信息、符号虚拟出的物品和服务,民事主体通过网络活动在特定网络环境中基于特定的协议使用,这种权利能和现实社会的权利相联系,能够通过货币的形式表达出来,形成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与发展,网络游戏在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正不断的改变着我们的传统的生活方式。网络游戏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娱乐生活体验,众多玩家在网络游戏中通过网络角色的扮演获得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满足感。而随之带来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也随之成为众多网络玩家关心的热点话题,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使得众多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刑法应该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适当的保护,来引导大众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下来放松娱乐,本文将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1年的数据统计,截止到当年我国上网用户人数已经达到了680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了18%。据统计,内地网络游戏爱好者已经达到了数百万人,每天约有几百万的游戏玩家同时在线。这使得像游戏账号、角色装备、游戏中的骑乘以及宠物等,这些在其他人眼中可能不过是一堆看不懂的计算机代码,对他们而言这些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可笑而无用,根本一文不值,但是在网络游戏的玩家眼中,这却是他们付出了无数心血以及时间的智力成果,并且这些虚拟财产也可以让他们得到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尊重和自我评价的满足感。但是由于一些不法者利用一些非法技术破坏了原本宁静的网络游戏世界,使得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不再安全,甚至使得一些网络游戏玩家的精品装备、骑乘、宠物、游戏账号等被盗取,从而让网络游戏玩家蒙受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精神上的巨大伤害。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游戏等虚拟财产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这就造成公安机关对于网络游戏玩家丢失的虚拟财产没有立案依据,法院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类的案件也没有审判的法律依据,这更是让已经蒙受经济和精神双重损失的游戏玩家无处状告无门。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刑法上给予特别的关注。 一、网络游戏的经典案例 (一)案例一:国内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公诉案件 2004年,颜某因为参加网易公司旗下的一款热门网络游戏《大话西游Ⅱ》的两周年大型庆典活动的服务工作而得到30多份玩家资料。颜某于是伪造了这些玩家的身份证,并将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给网易公司,提出游戏安全码被盗取的理由,然后从网易公司骗取了新的安全码,接着颜某用这些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网吧里将他非法盗得的游戏玩家的游戏装备进行售卖,最终获得人民币3750元,后经网易公司进行评估,被盗卖的游戏装备的价值折合人民币应为4605元。2005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宣判颜某盗窃罪成立,判处罚金5000元。颜某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① (二)案例二:国内首例网络游戏外挂刑事案件 谈某和其妻子刘某,与同学沈某一起创办了北京通广恒泰商贸有限公司。2004年6月起,谈某未经授权或许可,破译了《传奇3》游戏服务器端与客户端之间经过加密的用于通讯和交换数据的特定通讯协议,研发出“007传奇3外挂”。后谈某等人向玩家大量出售该外挂,牟取非法营利281万元,并使得此游戏寿命因玩家作弊程序泛滥而大为缩短。该三人后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

论私有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私有财产的民法保护 民法私有财产权是选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还是促进人类全面发展的需要。而目前作为调整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民法,在立法上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不够到位,所以将从私有财产权的基本原理、概念、范围来探究民法保护私有财产理论的必要性。 私有财产从语义上讲财产是指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地盘等物质财富,如国家的地盘、私人的房屋等。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财产是指法律所保护的一个利益或者利益的集合体,不仅指主体拥有对某个东西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还有处分权。总而言之财产是指一个人对某个东西所拥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和,所有人身具有的特长与才能皆不属于财产,但一个人可以利用自己的特长与才能去取得财产。私有财产是人的安身之本,自由意志之源。只有当私有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人们才的个人价值、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才会得以实现。正如英国闻名思想家哈耶克认为,“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欺压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褫夺的先天的自然权利,对私有财产权的招供是阻截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独断的基本条件”。

私有财产权保护经历古希腊时期到近代资本主义时期《人权宣言》规定:“财产权是不可陵犯的、神圣的权利。到20世纪我们对财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增强,财产权的保护进入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共同促进的新阶段。保护财产权已经成为宪法乃至宪政的基本要素,国家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法律的可操作性越来越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使选民权利具体化,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划分了政府权力和选民权利的界限,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行为。因而,财产权不仅是选民的经济权利,事实上也是政事权利。没有私有财产就不会有选民的政事、经济等权利,也不会有自由竞争和市场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民事立法在私有财产权保护法规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现行民法的绝大部分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陆续制 定的,所以现行民法的基本精神为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结合。现行民法反映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于国家、集体和选民的利益都基本给予相对对等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机遇对等和公平竞争的要求。同时对对选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做了较为充分的规定,满足了人们社交之间财产关系的需要。但是,从现行民法的内容上看,缺少私有财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的规定,同时,民法法律制度的欠缺导致民法解释违反立法本旨及解释与 解释之间相互抵触情形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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