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与限仓制度
第四条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现货延期交易的预付最低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8%。
第五条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品种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六条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必须通过交易所内部交易系统、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
第七条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会员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对某一合约净持仓的最大数量。投资者持仓限额是指
交易所规定的投资者对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八条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最大下单量为黄金10手(即10千克)、白银50手(即750千克);投资者最大持仓为黄金60手
(即60千克)、白银200手(3000千克)。
第九条客户持仓达到持仓限额的,不得开新仓。
第三章强行平仓制度
第十条会员或者客户存在违规超仓、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约行为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有权对
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第十一条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有净头寸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客户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
况。当客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公司将向此客户公
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客户必须及时追加保证金并
保证风险率大于100%,否则客户只能减少买入或
卖出的金条。当客户的风险率小于50%时,客户
的净头寸将会被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十二条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有净头寸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会员风险率”来衡量会员风险情
况。当会员风险率达到40%时交易所将向此会员
公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当会员的风险率达到30%
时,会员的净头寸将会被强行平仓;
(二)当日结算后,会员的期末风险保证金低于交易所
规定的最低风险保证金,且未在下一交易日17:
00之前补足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十三条会员被强行平仓后,其名下投资者的交易暂时转交给
特别会员,价格损失由会员承担(这里的价格损失是
指时间差上的价格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
会员承担。
会员须于当日结算后的次日下午17点以前补足最低
风险保证金,可恢复与其名下投资者的交易。
第四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
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交易、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
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列各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决定采取调
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点差、调整延期费、
调整交易手续费、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
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
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投资者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
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
者投资者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十七条另行规章制度依照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