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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及危房改造最新政策

城中村及危房改造最新政策
城中村及危房改造最新政策

“三年大变化”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08〕5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国家宏观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城中村改造快速和谐实施,确保三年内已列入遗留问题的12个城中村和“四横六纵”主街主路沿线的城中村全部拆迁改造完毕,同时加快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其它村庄改造。

二、规划方案

(一)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城市功能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可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统一编制规划方案。

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现状宅基地范围之内,并根据该村拆迁安置等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安置村民用地、公

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1 开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村民安置用地面积,综合考虑实际宅基地面积和2007年12月底公安部门登记的人口数量确定。集体商业设施建筑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在保证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确定。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经辖区政府初审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局等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后实施。

(四)已列入遗留问题、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准后两年未实施的,须重新编制报批。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在城中村改造中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其单套建筑面积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普通商品房最大建筑面积。所建商品住宅,其套型结构比例应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有关规定。

(六)在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确定范围内,市规划局不再审批其它建设项目。城中村规划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应服从该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

(七)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村庄拆迁的,应当按照本意见进行改造。

三、土地利用

(一)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纳入全市用地计划。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之外的其它用地,由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储备。 (二)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用地、回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它土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三年大变化”文件村民安置费用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出让土地收益扣除土地成本和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三)鼓励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采用一级开发模式整体实施城中村改造。辖区政府商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实力的经济实体通过一级开发模式实施城中村整体改造,先期拆迁安置和建设投资,在土地公开出让所得中支付。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四)土地公开出让方案由辖区政府、村(居)商市国土、规划部门制定,由市国土部门商辖区政府、村(居)组织实施。

四、拆迁安置

(一)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辖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二)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应在辖区政府组织、监督下实施。

(三)对按规定给予补偿或安置后,仍难以支付差价款的困难村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解决。

(四)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五、优惠政策

(一)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户口农转非后的现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

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3 权属登记手续。

(二)城中村改造中所建住宅、非住宅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依法进行权属登记。用于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建住宅、非住宅按规定申请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渣土处置费、墙改费。项目资本金按建安总投资的20%缴存。

公开出让土地上所建商品房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7〕9号)有关规定缴费。

(四)各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单以后,持相关合法文件到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报市收费局,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不再先缴后返。

(五)市政府对启动早、改造快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给予鼓励和奖励。2009年以后启动的项目,出让净收益返还部分,村按每年5%、区按1%的比例逐年递减。同时,鼓励城中村连片、整体改造,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六)城中村改造中市各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充实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力量,保证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和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年度市委、市政府对区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

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实行区委、区政府领导分包城中村改造项目,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加大督导协调力

“三年大变化”文件度,并在项目现场成立由分包领导挂帅、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城中村改造协调督导办公室,抽调业务精通的干部现场办公,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和谐、有序进行。

(二)完善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按规划完成规划改造范围内的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设施建设及相邻城市规划道路、市政绿化和公用设施的拆迁腾地工作。市政府统筹组织各主管部门做好市承担的规划道路建设和供电、燃气、供热、电讯、有线电视、供水、公交等配套建设。

(三)加快配套改革。城中村改造不仅是拆旧建新的过程,更是实现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过程。对列入改造计划、尚未完成“四化”转化的城中村,在坚持辖区政府组织的前提下,由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村民转市民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村委会转居委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工作;市发改委负责集体企业转股份制企业工作。同时,社保、医保、农业、国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各自工作。

(四)强化服务和监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每季度对各区城中村改造进展情况进行公示。市有关部门要站在加快推进省会城市建设的全局高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以最优质的服务、最高效的审批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快速推进提供便利,及时解决在规划、土地、拆迁安置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同时,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各区政府、办事处、居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中村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和谐推进。

本文件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5 附件: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蒋洪江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李文昌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瑞生市建设局局长

成员:张聪长安区区长

黄朝庆桥东区区长

刘月照桥西区区长

蒋文红新华区区长

赵宏魁裕华区区委书记、区长

赵栓文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王增喜市建设局副局长

左力鸥市发改委副主任

杨若威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建国市城管局副局长

白彦德市房管局副局长

张增法市国土局副局长

曹梦林市园林局副局长

王秋旺市财政局副局长

宋春元市环保局副局长

吴书健市人防办副主任

杨锁成市农业局副局长

“三年大变化”文件甘国云市民政局副局长

郭新年市公安局副局长

韦东市国资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增喜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审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和制定年度改造计划;调查研究城中村改造工作,完善城中村改造配套政策;指导、督导、协调、考核各区、各部门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辖区内各城中村改造;审定各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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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区危险住房改造,保障城市住房安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8号)等有关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城区危险住房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达到D级危险等级(整栋危险房屋)的单栋住宅房屋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多栋住宅房屋,列入危险住房改造范围。

相毗连的其它房屋因规划原因必须连带拆除的可以一并拆除改造,但毗连房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危险房屋拆迁面积的50%。

成片的危陋住宅区改造,按照旧城改造的有关政策办理。

三、组织形式

危险住房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采取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翻建、政府组织以土地招、拍、挂出让和政府征收等三种形式实施改造。

四、办理程序

“三年大变化”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翻建改造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房屋所有权人向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改造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改造申请书;

(2)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

(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房屋改造方案;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产权人为多人的,应提交房屋改造合约。

2.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和居民改造意向进行初始审查,出具《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初审意见》。

3.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危险住房改造项目预审函》,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4.符合城市规划的,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危险住房改造项目通知书》。

5.房屋所有权人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土地、拆迁、计划、收费、建设等其它手续。

(二)政府组织以土地招、拍、挂出让方式改造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前期代理人,由代理人组织项目的申请、规划、设计、安置等前期工作。

房屋所有权人为多人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改造合约,并约定房屋所有权人代表,由其代表所有权人行使签约等权利。

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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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造申请书;

(3)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房屋改造的安置方案;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产权人为多人的,应提交房屋改造合约。

2.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和居民改造意向进行初始审查,出具《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初审意见》。

3.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危险住房改造项目预审函》,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4.符合城市规划的,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危险住房改造项目通知书》。

5.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房管、发改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共同编制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并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要求,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土地公开招、拍、挂。

前期规划、设计、鉴定、委托等费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评估后,在土地公开出让所得中支付。

6.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实施人在中标或竞得后1 5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土地、计划、拆迁、收费、建设等其它手续。

(三)实行政府征收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征收,纳入土地储备。

五、相关政策

(一)危险住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以原址实物安置为主,异地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为辅的原则,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参照《城市

“三年大变化”文件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4号)执行。

对被拆迁居民符合石家庄市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实行实物安置,其安置住房面积不得低于石家庄市当年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拆迁公有房屋的,原则上应先将房屋出售给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住户,其政策和价格参照房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已经房改的危险住房,改造时可提取使用房屋维修资金,改造后再按有关规定标准由产权人直接建立房屋维修资金。改造时未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直接转为改造后的房屋维修资金。

(三)危险住房改造项目以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为主,按照国家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定设计和建设,结合地块实际完善配套设施,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提高规划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四)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出资翻建改造的危险住房项目,在城市规划许可条件下,可在保持房屋总套数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1 5%。

(五)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六)以土地出让方式改造的,土地净收益扣除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20%返还区政府用于改造组织费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确保危险住房改造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主要负责全市危险住房改造的统一指挥,审定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编制危险住房改造规划和年度

专业律师为您服务11 计划,抓好日常监督管理,了解掌握全市危险住房改造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危险住房的摸底调查、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规范运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审核危险住房改造项目申报材料。凡未经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其它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项目改造,做到合法经营。同时,要按月向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完成投资等有关情况。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将本辖区所有危险住房改造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责任。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危险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监管、申请安全鉴定、日常维修和申请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主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对经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房,房屋所有权人要主动申请改造;近期无法实施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和相关责任人要立即停止使用,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快工程进度,最大限度缩短施工期限,减少居民过渡周期。对因房屋所有权人主观原因致使已批准的危改项目不能如期实施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实施改造。对因未按期实施改造而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违规操作的,由辖区政府及时纠正并计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报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实施危险住房改造,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年大变化”文件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石家庄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

石家庄市危险住房改造

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蒋洪江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李文昌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张富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王晓临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师吉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左力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增喜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秋旺市财政局副局长、收费局局长

肖玉良长安区副区长

郑丁江桥东区副区长

郭彦军桥西区副区长

闫卫民新华区副区长

张维德裕华区副区长

金珂锐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富春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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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2008年拆除违法建筑

超期临建和简陋建筑及景观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城乡规划,改善省会环境,提升我市整体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城乡规划法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把我市建设成为全省“首善之区”的总体要求,以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省会和繁荣、文明、和谐石家庄为标准,以改善城市景观、保障城市交通、扩增城市绿地、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大力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简陋建筑,进一步改善省会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政策、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对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简陋建筑,坚决予以拆除。

(二)属地负责的原则

各县(市)、区是实施拆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区“拆违”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协调有关拆除活动。各有关单位,驻石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服从所在区的统一领导和安排。

(三)争取自拆的原则

“三年大变化”文件加强教育引导,晓之以理,喻之以法,动之以情,深入细致地做好被拆除单位和群众工作,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积极争取被拆除单位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争取自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在自拆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拆治并举的原则

坚持以拆促治、拆违还路、拆违增绿、拆违添景,应拆建筑拆除后,对“拆违”原址,迅速依次清运渣土、平整场地、整修墙体、硬化绿化。对拆违后裸露的建筑物根据外立面材质和整洁程度立即实施清洗、粉刷、装饰和整修,切实做到“即拆、即清、即整、即绿、即美”。

(五)拆建结合的原则

鼓励以拆促建、以建促拆。拆除后,凡具备条件可以重新建设正式建筑的地段,规划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快审批,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给与支持和帮助。对符合城乡规划并具备条件的项目,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尽快开工建设,通过项目建设带动拆违和拆迁改造,以改善形象。

(六)维护稳定的原则

依法“拆违”,有情操作,对特困群众、弱势群体,落实好各项保障措施,切实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稳定。

三、拆除范围

按照拆违、拆临、拆旧、拆破、拆陋和拆重点的原则,2008年拆违改造工作的范围是:

(一)市内五区及开发区对辖区内主次干道(道路红线25米以上)两侧的违法建筑、超期临建、简陋建筑实施全部拆除。

(二)藁城、鹿泉、正定、栾城等县(市)对107国道、307国道、308国道、石闫路、石获北路、石获南路、中山路、炼油厂路以及通往飞机场、动物园、植物园、省接待中心的道路两侧的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及简陋建筑要彻底拆除到位。

专业律师为您服务15 (三)对裕华路沿线大谈村、小谈村、北杜村、城角庄、东里村、方北村、留村等7个旧村,中山路沿线西王村、谈固村、白佛口村、白佛村等4个旧村,槐安路沿线振头一街、振头二街、振头三街、振头四街、元村、槐底村、尖岭村、小马村、南辛庄村、小岗上村、宋营村等11个旧村,中华大街沿线西三教村、市庄村、高柱村、柏林庄村、党家庄村、赵一街、赵二街等7个村,建设大街沿线孙村、东岗头村、义堂村、庄窠村、柳辛村、西古城村、柳林铺村等7个旧村,共计36个城中村实施进深150米拆迁改造,并鼓励整体拆迁改造。

(四)对裕华路沿线七分部仓库、市直第二休干所宿舍、棉七生活区、裕东小区、谈固小区、建明小区等6个多层住宅区,中山路沿线和平医院生活区、石药集团生活区等2个多层住宅区,槐安路沿线国防科工委休干所、市粮食局宿舍、铁路37宿舍、第二印染厂宿舍、二纺机旧厂等5个旧区,中华大街沿线第十棉纺厂、新石小区、太行机械厂宿舍等3个旧区,建设大街沿线3302生活区、棉一生活区、棉六生活区等3个旧区,共计19个旧区实施进深150米拆迁改造。并鼓励整体拆迁改造。 (五)对主要出入市道路两侧大郭村、赵村、东良厢村、留营村、南焦村、塔冢村、方村等7个村实施进深150米拆迁改造。

上述区域2008年6月底前全部拆除完毕(具体拆除建筑明细表另行下发)。

四、任务分工

“拆违”工作由市“拆违”工作指挥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界定市内五区拆除建筑物的性质,负责拆后整修、绿化、硬化的统一规划。市房管局负责界定市内五区拆除建筑物的房产权属。市国土局负责界定市内五区拆除建筑物的土地权属;市园林局负责市内五区拆除后绿化工程的实施;市城管局负责市内五区拆除后便道硬化工程的实施,指定市区

“三年大变化”文件内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及清运路线,并实行清运垃圾回执制度;市建设局负责市内五区合法建筑拆迁的核准;市财政局负责对拆除建筑物的核认和拨付补偿费用;市工商局负责及时变更拆除范围内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市公安局负责“拆违”工作现场秩序的维护,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对采取违法手段抗拒“拆违”的人员强制带离现场;市法院负责强制执行涉法事项的协调。

五、工作步骤

2008年1月1日至2月29日为组织准备阶段。市规划局依据前期调查数据,将拆除任务分解到市内五区,高新区、藁城、鹿泉、正定、栾城等县(市)、区。各县(市)、区和宣传等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引导和组织发动工作。

3月1日至6月30日为实施拆除阶段。由市“拆违”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深入有拆除任务的单位进行动员和督导,按要求拆除。在拆除中各区应选用具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房屋,拆除现场应及时采取洒水降尘等环保措拖,最大限度减轻扬尘污染和扰民。拆除后,立即清理现场,按要求修建透空围墙,进行硬化、绿化和美化。拆除工作分四个步骤实施:

(一)自行拆除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各县(市)、区组织实施辖区违法建筑自拆,并为自拆创造便利条件。

(二)协助拆除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对按规定期限内未能自行拆除,或自拆有困难的违法建筑,由各县(市)、区组织力量协助拆除。

(三)强制拆除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实现自行拆除、协助拆除的建筑,由各县(市)、区负责,区规划、国土、城管、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按照先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集体、再个人的顺序,实施强制拆除。公安机关参与强拆过程,随时掌握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活动情况,对无理阻挠强拆及串联、教唆闹事者,

专业律师为您服务17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008年12月市委、市政府将组织考核验收。由“拆违”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对各县(市)、区拆除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按期完成任务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市委、市政府同时将今年“拆违”工作纳入年终县(市)、区领导班子考核目标。

六、有关政策

市内五区“拆违”工作实行以下政策:

(一)对列入拆除范围,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沿街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依法予以无偿拆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超过两年的,一律依法予以无偿拆除。

(二)对列入拆除范围、三证齐备(规划许可、土地权属、房产权属)的建筑,对拆后政府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的规定,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对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按其地上建筑物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三)对不能提交三证(规划许可、土地权属、房产权属)的,由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依法审定其建筑物性质,并根据有关法规确定补偿与否及补偿标准。

(四)列入拆除范围,但三证齐备的简陋建筑,对在拆除后允许调整布局、重新建设的,原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支付建筑垃圾清运补助费。对新建项目中与拆除损失相当部分,可享受市政府收费等方面的政策减免。

(五)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的10%一50%予以补偿;装修部分按重置价给与适当补偿。

(六)对列入实施范围的建筑,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严格审定

“三年大变化”文件拆除面积后,每拆除1平方米建筑物给予25元渣土清运费补助,并免交渣土处置费。

(七)对不具备规划许可证,仅具有土地权属证件,拆除后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用于道路或绿地建设的,按照公共设施用地的补偿标准,结合土地区位予以土地补偿,其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

(八)市政府在2008年城建资金中安排“拆违”工作专项经费,对市内五区“拆违”按每平方米拆除面积5元的标准核拔工作经费,实行总额包干。

(九)市政府对“拆违”工作按拆除面积,给与每平方米5元奖励。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拆违”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简陋建筑领导小组(简称“拆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另行印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拆违”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蒋洪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李文昌、市城乡规划局局长王晓临、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吕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政策指导组、宣传报道组、信访稳定组。各组工作人员从市规划、建设、城管、房管、国土、园林、信访、公安、监察等部门抽调,抽调人员全部脱离原工作岗位。其中,综合协调组从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监察局各抽调两名同志;政策指导组从市拆迁办抽调两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各抽调一名同志;宣传报道组从市委宣传部、市日报社、市电视台各抽调一名同志;信访稳定组从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各抽调一名同志。

各县(市)、区,各乡(镇)、办事处,各村(居)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纽织机构,由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形成上下贯通、

专业律师为您服务19 左右协调、运转高效的组织指挥系统。

(二)建立协调机制

1、领导分包制度:市级领导分包市内各区和组团县市(具体分工另行印发),各县(市)、区领导要分包路街。市和县(市)、区分包领导要每周安排半天时间进行现场调研督察活动,有针对性地指导做好分包县(市)、区和街道“拆违”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例会调度制度:市“拆违”指挥部每周召开一次“拆违”工作例会。听取进展情况,分析解决存在问题、完善措施、协调关系、布置任务。

3、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及时向市“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拆违”工作进展情况。市“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审核、登记、备案,并及时以简报形式通报各有关部门。

4、检查督导制度:市“拆违”协要会同市委、市政府督察室对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实施定期督导检查,对检查督导情况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拆违”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落实工作责任

要实行各县(市)、区,各责任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对本县(市)、区,本部门所承担的任务负全责。各县(市)、区,各责任部门领导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调动各级、各方面的积极性,把工作做好、做实。各县(市)、区要把拆除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并及时调度,督导落实。在实施拆除阶段既要动员产权单位和个人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又要做好统一拆除安排,下大力对难点路段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搞好分工协作

规划、城管、园林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庭院后便道”的次序组织实施拆后整修工作,建筑物拆除后(一律拆至室外地坪),依次清运垃圾、平整场地、整修墙体、修建透空围栏、实施道路绿化、硬化,做到“即拆、即清、即整、即绿、即美”。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 策的补充意见 并政发〔2005〕30号 颁布时间:2005-11-29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进程,现就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土地政策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解释,《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并政发〔2003〕10号)第三条第(三)项土地政策修改补充为: (一)城中村村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在其所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全部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征收审批手续,转为国有土地。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中有农用地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征收集体土地中有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的,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代征土地费用和其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安置 费用。 (二)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留给村民的生产、生活用地由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批准的改造方案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具体建设项目,对进行拆迁改造的用地逐个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暂不进行拆迁改造的,待拆迁改造时再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城中村在土地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根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人均用地标准,留给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的发展用地,用于转制后村民的生活、生产、就业安置。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4〕29号)相关政策第二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在有剩余土地的前提下,按每人133平方米控制,包括居住、公共设施、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道路交通、绿化等用地”,修改补充为: 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应包括其安置村民住宅用地、小区级公建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红线30米以下)、小区级及以下配套公共绿地、预留的生产发展用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益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绿地、城市道路(道路红线30米及以上)及两侧绿化用地不计入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中。除此之外,城中村改造非农户房屋拆迁改造人均安置用地为30—50平方米,其中包括住宅、配套公建、道路、绿地、为实施改造的资金筹措开发用地。 三、改造规划编制及审批

城中村改造方案

城中村改造方案

目录 第一篇总论 (1) 一、南芦村地块概况 (1) 二、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 三、改造的主要目标 (2) 第二篇南芦村区域环境分析 (4) 第一章周边环境及市政配套分析 (4) 一、南芦村周边配套环境分析 (4) 二、地块市政配套分析 (5) 第二章区域房地产市场分析 (5) 一、市场供应 (5) 二、区域市场前景分析 (6) 第三篇南芦村开发改造方案 (6) 第一章改造模式及实施主体 (6) 一、改造模式 (6) 二、实施主体 (6) 第二章土地利用方案 (6) 一、地块的SWOT分析 (6) 二、地块核心竞争力 (7) 三、客户群分析及定位 (8) 四、项目定位 (9) 五、规划设计方案 (9) 六、“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方案 (18) 七、建设安排及实施计划 (19) 第三章改造中村民利益的保障 (20) 一、拆迁安置过渡中村民的生活 (20) 二、项目中村集体从开发中获得商业房经营或出租的收入 (20) 三、开拓了村民就业渠道 (20) 四、享受政府惠民政策 (20) 第四章项目开发改造投资估算 (20)

一、项目投资估算依据 (20) 二、项目投资估算 (21) 第五章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39) 一、经济效益分析 (39) 二、社会效益分析 (42) 第六章结论及建议 (43) 一、结论 (43) 二、建议 (44)

第一篇总论 一、南芦村地块概况 某地处黄河中游,整个地区呈不规则的梯形, 东倚巍巍太岳, 西临滔滔黄河, 北与晋中、吕梁市毗邻, 南与运城市接壤,地理位置重要,自然风光优美,是中华民族最早发祥地之一。《帝王世纪》里的“尧都平阳”,即今某。尧王访贤、让位于舜的传说都发生在这里。某资源丰富,尤其是矿产资源得天独厚,素称“膏腴之地”和“麦棉之乡”。 (一)地理位置 南芦村地块位于某市河西新区,锣鼓大桥北800米,西邻滨河西路,东临环境优美的汾河生态公园。村西与某市一中隔路相望,一中北侧是占地2500亩的山西师范大学新校区,汾河生态公园对岸是某市委市政府的办公地,河道上有便桥相连。本地块距某市高铁火车站3公里,距河西长途汽车站5公里,交通非常便利。北侧高速引线工程即将开工,使区域地块开发价值得到极大的提升,为区域房地产开发带来空前的契机。 (二)用地现状 南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为522.6亩(含代征道路及绿地76.35亩)。其中南芦村村民宅基地380亩,集体用地 142.6 亩(由南芦村村集体出租)。 (三)人口结构 南芦村地块上人口结构较为简单,南芦村中常住人口约1000人(农业人口约900人,非农业人口约100人)。 (四)村民经济来源 南芦村村民的经济来源主要靠私房出租和私营生意。根据相关调查统计,2011年南芦村平均人均收入约为6600元/人·年。 二、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南芦村村民宅基地长期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村民住宅混乱无序,村里街窄巷小,占地面积又大,使得村里的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合理、高效的利用。

武汉市城中村改造调查报告

武汉市城中村改造调查报告 城中村改造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最近,我们就此问题到武汉市进行了一次调查研究。看到的却是另外一番景象:所到之处的市、区、乡(街)、村(居)以及村民对城中村的改造交口称赞。一项改革政策能够得到利益调整各方的一致认同这是少有的。我们认为,武汉市城中村综合改造政策稳妥,富有创见,既解决了城市化过程中城中村存在的产权模糊、机制不活、监督不力问题,又解决了城中村被“边缘化”的问题,探索出了一条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路子。武汉市的经验值得推广。 基本作法 何谓城中村?《现代汉语词典》找不到答案,武汉市是这样届定的:城中村是指《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城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图(1997-2010年)》确定的城市建设发展预留地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仅剩少量农用地、农民不能靠耕种土地维持生产生活且基本被城市包围的行政村。据此,武汉市城中村综合改造的总体范围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等区(城郊区暂未纳入此次改造范围)共计147个行政村和15个农林单位,涉及总人口35.6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7.10万人。我们分别与武汉市城中村改造专班、汉阳区领导以及七个村的干部群众进行了座谈,了解到他们的基本做法是: 一、科学确定“六改一建”改造政策。武汉市委、市政府站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2004年9月正式拉开了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序幕。在借鉴广州、北京、珠海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武汉市下发了《中共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两个文件。文件明确提出了城中村改造的目标任务是“六改一建”,即“经济组织改制”,改村集体经济的双层经营模式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户籍改登”,将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村改居”,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福利改保障”,村改按月发放福利为一次性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改性”,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村湾改造”,按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标准及要求,改善公共设施;按照城市管理规范要求,建设文明社区。 “六改一建”较之全国其他城市城中村改造,有很多创新,在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可以说是一项“长治久安”的“善政”。“长治”表现在政策的前瞻性、系统性,充分考虑了村企业的发展以及村民融入城市等问题;“久安”表现在永久性地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两年实践证明,这种设计是很科学的。 二、试点先行。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武汉市将城中村分为ABC 三类,A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小于或等于0.1亩,B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大于0.1亩、小于0.5亩的村,C 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大于0.5亩的村。同时确定城中村的综合改造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办试点;第二步是以试点为基础,全面推进AB 类村

城中村改造项目流程图

城中村改造项目流程图 申请旧村改造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镇(办)审查、备案区政府审查、备案列入区政府改造计划签订旧村改造责任书申请规划设计条件 村(居)委会镇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市规划局用地科 规划总平面设计规划总平面审批管网综合图、竖向图、给排水图审批规划选址意见书(回迁楼)土地局用地意见(土地预审)核准备案证 设计院市规划局城市科市规划局市政科市规划局用地科耕保科请示,市政府审批政务大厅发改委 规划用地许可证意见出具土地界定报告组征地卷报土地局审批地籍科、规划科、耕保科出征地意见征地卷报市政府审批办理土地所有权证 市规划局用地科国土测绘队市国土资源局各科室市政府国土资源局地籍科 划拨土地组卷(回迁楼)报市政府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出让土地组卷(商品房)组卷报土地储备中心挂牌公示、出让竞拍、签订成交确认书 市政府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契税报市政府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地质勘探报告、设计施工图纸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用地科勘探公司、设计院市规划局建设科 现场放线、公示牌制作招标方案核准招标登记建设资金证明(总投资的35%)施工许可证办理主体验收房屋测绘报告清欠验收综合验收 规划局服务中心发改委市建设局本公司财务科市建设局建设局、施工、监理、开发单位房管局测绘队清欠办建设局、施工、监理、设计审图节能验收、人防验收、外立面验收工程竣工认可证环保验收、消防验收档案移交,出具档案备案证明守法证明办理备案证房屋所有权总证物业用房证明房屋分户证 节能办、人防办、规划局市规划局环保局、消防队建设局档案馆建设局稽查队建设局市房管局交易大厅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参与经开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改造主体在经开区范围内的开发项目,可享受以下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 (一)一年内参与城中村改造已达到两个村的企业,在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期限为1年。“一年内”是指两个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二)享受上述缓缴政策的企业在缓缴期限内管委会规划局仅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清后再行发放原件。同时,享受上述缓缴政策的企业应对管委会做出书面承诺,报规划局、财政局、城改办备案。 (三)对逾期未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缓缴期起始时间以规划局核发城建费用征收交费通知单标注时间为准)。 二、改造主体按照城中村改造进度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管委会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奖励方案》(附件1)。 各阶段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为: (一)自《城中村改造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旧村整体拆除,没有重大上访事件、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或重大伤亡事故,给予一定的奖励;未按上述期限完成的,不予奖励;虽按上述期限完成,但是出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奖励费: 1、出现一次重大上访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5%; 2、出现一次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15%; 3、发生安全事故,出现死亡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死亡2人以上,取消奖励;无死亡前提下,重伤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30%,重伤2-3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重伤3人以上,取消本阶段奖励。

城中村改造基本流程

城中村改造基本流程(规划——土地收储——拆迁——建设) 一、规划:(申请-立项-审批) 1、申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 2、立项: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预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3、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审定。 二、土地收储: 1、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2、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 3、城中村改造范围外的零星土地,因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应当就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 三、拆迁:

1、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实行三榜公示,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房地产局、规划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予以复核确认。2、集体债务审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依附的集体债务情况由区审计局审计、市审计局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开发成本。 3、前期开发费用: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熟化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前期开发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委、审计局等部门核定后支付。较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土委会一次性审定,计入土地出让金总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各区政府按期组织完成房屋拆迁。 4、编制改造用地供应方案: 城中村改造土地供应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报市土委会批准。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5、进行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对开发商优惠政策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1、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2、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3、村(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4、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1、城中村改造所有建设项目免缴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2、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生产经

营性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在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可变更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等。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1、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省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县(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 2、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3、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住宅和非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项目中开发建设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4、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减半收取。 5、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新建建筑,在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时,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办理新建初始登记时住宅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房免收权属登记费,对非住宅和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商品房减半收取。 6、对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取得的安置房用地,项目改造中的土地登记费全免。但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出售、土地转让交易行为的土地登记按现行政策执行。 7、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人防工程建设,对拆建部分给予政策优

[计划方案]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项目实施方案

[计划方案]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项目实施方案 20XX-2020年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两治三改”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房屋调查摸底工作结果,为积极稳妥的推动我县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项目,根据(国发〔20XX〕37号)、(皖政〔2013〕44号)等规定,以及(皖政[20XX]10号)要求,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及城中村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XX-2020年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目标顺利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于20XX年-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20XX-2020年“两治三改”棚户区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项目。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老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

动迁的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66983960.html, 动迁的补偿标准(2017最新) 核心内容:动迁补偿标准应该如何计算?法律对动迁的补偿标准有哪些规定?下面,赢了网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专业拆迁律师指出,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 例外情形: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 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三、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 四、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 五、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木

结构:1.12;砖木结构:1.18;砖混结构:1.34 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拆迁租赁房屋的规定:1.公房;2.私房六、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 七、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 八、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 十、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 十一、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2.二、四楼上浮3%;3.三楼上浮5%;4.五楼不浮动;5.六楼下浮7%;6.七楼下浮10%

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期营销推广方案

宣恩县旧城改造项目 商业项目招商及销售营销策划提案

华夏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6年9月15日 第一部分:本项目重要营销背景及营销命题 一.重要营销背景 1.华夏鑫龙商业地产品牌之作 本项目是华夏鑫龙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地产项目,对华夏鑫龙品牌及本项目住宅营销意义重大。 2.商业部分肩负赢利重任 由于地价高企,商业部分是本项目重要利润来源,能否实现商业部分最大化利润将直接关乎本项目的整体赢利水平。 3.宣恩县商业地产第一盘 本项目是宣恩县第一个推出销售的上规模的商业地产项目,由此打响宣恩县商业地产第一枪,示范效应强,且具有非常好的新闻题材,需要在营销中善用。

4.恩施地区商铺投资回归理性 恩施地区虚拟产权商铺销售受阻,独立产权街铺将重新成为实力投资型客户主流投资品种,对本项目是一个利好。(以上论据,在恩施地区商业地产项目调查报告提到) 5.“宣恩旧城改造项目”之概念及资源整合的深远意义 恩施地区是我省未来几年中西部开展的最重要的区域之一,打造“宣恩旧城改造项目”以及由此带来的商业人气预期将同样是本项目的重要营销背景。

二.重要营销命题 1.“商”与“铺”的关系 有“商”才为“铺”,招商是否成功、进驻商户是否有持久市场生命力将是商铺产权营销的重要前提。本项目应重视“招商”与“销售”的重要因果关系。 2.招商时机的选定 关于招商时机的选定。商业招商是一个周期相对长的营销工作,尤其是著名品牌的谈判。但一旦突破著名品牌,将形成强大羊群效应。因此在招商过程中,如何制订“头羊突破”策略尤为关键。 3.商铺产权销售时机的选定 关于商铺产权销售时机的选定。一个很重要的规律是:商业开业是商铺销售的坟墓!因此,除非对商业一开业就能

我国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模式及部分城市的具体做法

我国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模式 一、珠海模式 珠海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由政府引导房地产商改造开发城中村的模式。政府在改造中起着决策引导,制定改造规划,出台改造优惠政策的作用。改造的主体为房地产商,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引入有实力的开发商,由开发商筹集资金完成改造工作。改造方式为拆掉旧村彻底重建,建设商品房和商品房化的安置房。拆迁补偿方式为实物补偿为主、货币补偿为辅,补偿比例为1∶1(补偿标准以内)和1∶1.2(未达规定面积)。土地权属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转让期限为70年。体制变更方面有撤村(委会)建居(委会),村民变市民,村办企业改股份公司,村民变股东等。 二、广州模式 广州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由政府引导村民自行开发改造、不允许房地产商进入的模式。政府在改造中起着制定政策,出台优惠、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的作用。改造的主体为村集体和村民,政府提倡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出资为主,区财政拿出一部分配套资金,由城中村自行改造开发,不允许房地产商介入。改造方式为重建、改建与维护相结合。拆迁补偿方式由各城中村根据具体情况自定。土地权属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体制变更方面有撤村(委会)建居(委会),村民变市民,村办企业改股份公司,村民变股东等。 三、杭州模式 杭州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由政府统筹改造城中村的一种模式。政府在改造中起着组织作用,市政府负责城中村改造政策制定和工作考核,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区政府统一运作、统筹平衡本区城中村改造。改造的主体为区政府,区政府享受市政府在土地运作方面的部分权限,统一运作、统筹平衡撤村建居村的全部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由政府招标建筑公司建设安置村民的农转居多层公寓,部分地块用于出让以解决建设资金平衡需要,这类地块由各区政府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

武汉城规技术规定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臵、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洛政办〔2009〕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市政府鼓励区、乡、村(组)在保证村(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 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管、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

业、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法》,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条需改造的城中村应将该村的全部土地纳入村庄整体改造的统一规划。在实施整村改造时,确因改造需要,城中村周边与城中村交叉地块可一并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应在规划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安置开发比。安置开发比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政策变化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办法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章土地管理

城中村改造项目施工方案范文模板

城中村改造项目 基 础 施 工 方 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

基础施工方案 一、基础工程特点 1、该项目场地平整已经完成。 2、基础形式为条形基础。 3、基础砼强度等级:基础垫层为C15,其余为C25。 4、钢筋均选用一级钢、三级钢。 5、钢筋连接方式为绑扎搭接。 二、基础工程施工顺序均为: 1、根据本工程特点,土方开挖后,清理基槽,验槽后立即浇筑垫层。 2、条形基础顺序:定位放线→土方开挖→浇筑垫层→绑扎基础钢筋→浇筑砼→基础砌砖→回填土及室外放线。 三、基础模板 确定组装模板方案→组装模板→模板预检。 模板安装后,应对断面尺寸、标高、对拉螺栓、连杆支撑等进行预检,均应符合设计图纸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四、混凝土浇筑工艺流程 商品砼浇筑→振捣→养护 A、浇筑时,槽底及帮模(木模时)应先浇水润湿。应按顺序直接将混凝土倒入模中;如间歇超过初凝时间,应按施工缝要求处理。若用塔机吊头直接卸料入模时,其吊斗出

料口距操作面高度以30至40cm为宜,并不得集中一处倾倒。 B、振捣:采用斜向振捣法,振捣棒与水平面倾角约30度左右。棒头朝前进方向,插棒间距以50cm为宜,防止漏振。振捣时间以混凝土表面翻浆出气泡为准。混凝土表面应随振随按标高线,用木抹子搓平。 C、留接槎:纵横接连处及桩顶一般不宜留槎。留槎在应相邻的桩中间的1/3范围内,甩槎处应预先用模板挡好,留成直槎。继续施工时,接样处混凝土应用水先湿润并浇筑,保证新旧混凝土接合良好;然后用原强度等级混凝土进行浇筑。 D、养护:砼浇筑后,在常温条件下12H内应覆盖浇水养护,浇水次数以保持混凝土湿润为宜,养护时间不少于七昼夜。 五、砖砌基础 材料准备→放墙身位线→验线→砌筑。 砌体用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灰砂砖先湿隔夜水,必须保护砂浆饱满,灰缝符合规范要求。 六、回填土: 基础施工完毕后,应立即进行回填。四周宜采用粉质粘土回填,但其中不得含有石块、碎砖、灰渣及有机物。回填施工应均匀对称进行,并分层蛙式打夯实,夯实每层不得超

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 霸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霸州市西市区(中心城区)、东市区(胜芳镇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市区城市化进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其继受单位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地域范围内建成区域。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霸州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城中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域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竞标直接开发或者以入股形式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五条霸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和村街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

---------------------------------------------------------------------------------------------------------------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魏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霸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全面指导与协调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成中平能改成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和村街(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乡镇(区、办)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镇领导小组)和村街(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村街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领导小组职责: 1)、审定城中村整体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 2)、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及配套政策 3)、督促、检查、指导乡镇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八条霸州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2)、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 3)、协调指导乡镇领导小组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4)、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依据《霸州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制定东、西市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审核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做好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城中村改造方案

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城中村改造方案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城中村 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奖励办法 一、计户单位 拆迁计户: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为记户单位,一证一户,一户签订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产权建筑面积认定 (一)依据1993年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未央分局确权数据为准,并参照2004年地籍调查资料,宅基地范围一二层建筑面积为产权建筑面积。 (二)被拆迁人宅基地一二层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上述产权建筑面积,在第一奖励期内,可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缴纳560元/平方米后,确定为产权建筑面积;第二奖励期内,可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缴纳608元/平方米后,确定为产权建筑面积。 (三)截止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8周岁以上已婚双子户家庭,已建成的第二院住房在第一奖励期内按照0.25亩,并以其二倍确定为产权建筑面积。 三、补偿安置标准 (一)被拆迁人的产权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互不找差价”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二)为保障广大门村村民的生活,每位村民在其确定的产权建筑面积中置换20平米的经济发展用房。祖遗户不予转换经济发展用房,只转换与产权建筑面积相等的住宅房屋。 1

(三)农户产权建筑面积范围内,其确定的产权建筑面积不足人均85平方米的(65平方米住宅加2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补足人均85平方米。在第一奖励期内,补差安置面积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缴纳560元/平方米;第二奖励期内,被差安置面积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缴纳680元/平方米。奖励其外,补差安置面积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缴纳2800元/平方米。 (四)产权建筑面积以外房屋,第一奖励期内,按560元/平方米裣;第二奖励期内按400元/平方米裣;超过奖励期的按照评估价补偿。 (五)对于产权建筑面积,宅基地面积范围内,三层以上(含三层)未建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三层以上(含三层)未建的,第一奖励期内,三层按照270元/平方米、四层按照230/平方米、5层按照16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第二奖励期内,三层按照220元/平方米、四层按照180元/平方米、5层按照12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超过奖励期的不予奖励。 (六)就近上靠户型: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屋户型时,按安置面积综合计算,实际安置面积总和与应安置面积总和上下差额部分(仅限一套次),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2800元/平方米价款结算,互相找差;该差额在拆迁协议签订时统一结算。实测差额部分,按照上述原则,在交房前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照交房时市场价进行互相找差。 (七)每户村民需要车位,第一奖励期内签订《拆迁安置补 2 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可按7万元/个购买一个车位;第二奖励期,按10万元/个购买一个车位,价款在拆迁时结算。 四、搬迁奖励费

旧城改造优惠政策

关于旧城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旧城改造定义: 旧城改造是指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已批准的本轮城市详细规划的需求而实施的对与规划发展不相符的旧有城市基础设施的拓展、改线、工矿、企业、商贸、房宅的拆迁与重建,绿地与公共文教娱乐场所的改扩增建设等。旧城改造是新一轮城市发展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又是集约利用城市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使城市结构布局不断合理,并完善城市不同功能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9〕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及东湖宾馆至武汉天河机场主干道景观路综合整治改造工作(以下简称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步伐,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

实施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是我市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抓住机遇,克难攻坚,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空间。 (二)、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1)为加强对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阮成发任组长、副市长孙亚任副组长,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研究解决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家祥兼任主任,承担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日常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一站式服务”的要求集中办公,实行“封闭运行”。市城改办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 2.负责起草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有关配套政策; 3.负责办理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拆迁、建设、房产的审批手续; 4.负责对各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5.负责研究解决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6.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7.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汇总-2012年6月独家整理版

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汇总 序 号 优惠类型优惠政策备注 1 土地处置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安置与开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征为国有,依照法定程序,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村民安置用地 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商品房开发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经济发展用地以协议出让或租 赁方式供应。“城中村”开发改造范围之外的土地,由政府收回,依法处置。 依据《许昌市区城中村改 造工作的意见》(许政 办〔2007〕73号) 土地收益 “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收益在扣除国家政策规定的专项资金后,全部返还各区(县)政府(管委会)统 筹使用,主要用于居民拆迁安置、劳动就业、福利保险,支持居民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建设文化、体育、 教育等社会公益设施。 住宅建设与 拆迁安置 “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先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后进行商业开发。可利用村庄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先行 建设安置住房,居民搬迁入住后,再对原村庄拆迁建设。没有存量建设用地的,根据村民安置用地规 划,先部分拆迁建设安置用房。居民的拆迁安置可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形式。被拆迁户可以 享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或一套优惠价商品房。 城市配套费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城中村”改造,其在“城中村”改造中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城市配套费 减半征收。 相关费用优 惠 城中村改造工程中居民安置住房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居民在办理回迁安 置住宅确权登记手续时,有关部门减半收取办证费用。 免行政事业 性收费 房屋拆迁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是拆迁安置补偿费的3‰。许政纪〔2007〕52号 工程定额测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是工程造价的1.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是,老城区的建设项目按房屋建筑面积 计每平方米征收30元,新城区的建设项目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征收20元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征收1.8元。 城市绿化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征收1元。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是,对使用纸袋装水泥的施工单位,按房屋建 筑面积计每平方米征收1.5元。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征收7元。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计每平方米征收1500元。 征(拨)用地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1-1.2%征收。 减收的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该收费项目目前市区市场化程度较低,由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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