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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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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公费医疗工作的管理,保障基本医疗,杜绝浪费,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

(一)凡在编的教职工和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退休人员。

(二)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已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在校期间,从注册开始到派遣结止日(不含定向、自费、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三)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

二、就诊规定

(一)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定点就医,逐级转诊”的规定,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均须到学校指定的一所公立医院就医(即公费医疗合同医院,离退休人员可选一所就近医院),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二)在编教职工、学生看病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未经批准转诊,自行去校外医院就诊者,费用自理。

(三)到校医院就诊者,教工凭病历,学生凭病历手册,挂号就诊。

(四)经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和看急诊者,应使用公费医疗医保处方,按医保管理规定就诊。

(六)校医院医生门诊看病时,为防止医疗事故和对患者健康负责,不见患者不开处方(特殊情况续取用药,经批准者除外)。

(七)患者应服从医务人员的医治,不得点名要药,不得强求转诊。

(八)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的药量,慢性病行动不便、重症患者可在校内开14日药量。离退休老同志患市医保中心规定的10种病在合同医院就诊的开药量,可适当放宽为不超过1个月的药量(10种病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肝炎、肾病、结核病、前列腺病、精神病以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的用药、脑血管病后遗症)。中药汤剂一般开3剂,最多限7剂。每次就诊在一个科室只能开中药、西药、精神类用药处方各一张,每张处方不能超过5种药。超过规定的药量,药房有权拒绝发放,校医院有权不予审批,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九)如发现出借和涂改就诊有效证件及弄虚作假者,停止其享受公费医疗6个月,并予通报批评。

(十)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兰卡医疗)可在校医院、合同医院和经批准转诊的专科医院就诊,离退休人员可选一所医保定点医疗单位作为就近医院。

三、转诊规定

(一)全校师生均在校医院就诊。

(二)接诊医生遇到疑难、重症和经复诊难以确诊病人,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可批准转诊,报销时须持转诊单。

(三)转诊一般只转往合同医院。必要时,可直接转往市医保中心指定的专科医院。专科医院仅限:市肿瘤医院、医科院肿瘤医院、阜外医院、安贞医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佑安医院、地坛医院、302医院、北京胸科医院、市妇产医院。具有专科特色的医院仅限:同仁医院的眼科、积水潭医院的骨科和烧伤

外科、天坛医院的神经外科。其它民办医院、康复医院、外地医院、门诊部、特色门诊医疗中心、卫生院、区级以下医院等,均不在转诊范围内。

(四)若合同医院认为需要转往其它医院的,由合同医院转诊,并开具北京市统一转诊单。一般的慢性病和常见病,未经专科会诊不得转诊。

四、急诊

(一)急诊疾病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见附件)。

(二)急诊病人就近就诊,仅限本次,药量不超过3日量。危重急诊病人可以按急诊就近住院(必须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三)急诊就诊和急诊住院者,应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四)急诊报销时,须携带诊断证明和急诊病历,并在收据上加盖急诊诊断专用章,经校医院批准后,财务处方予报销(审批时学生需同时携带我校的病历手册)。

五、住院

(一)根据病情在职教工及学生只可在合同医院和经批准的专科医院住院。离退休人员按有关文件精神,除合同医院外可在自己选定的就近医院住院。

(二)住院和出院时,均须出示公费医疗证或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避免出现公费医疗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三)应按规定床位标准住院,超标费用自理。

(四)取住院支票时,须持住院取款通知单和工作证(或学生证、离休证、退休证),并交纳押金:教职工,须交纳支票金额的20%;学生须交纳支票金额的10%。出院结帐时,所收押金多退少补。兰卡及优诊人员可凭《医疗证》或《优诊证》及《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根据病情由患者向院方预交部分押金直接住院,由医保中心直接与医院结算。

(五)住院支票仅适用于到合同医院、经转诊的指定专科医院住院和危重、急诊住院的患者。

(六)出院时,需有医院开具的住院清单、诊断证明和完整有效的收据,在出院当月内在校医院审批,到财务处报销。

(七)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规定的范围和学校规定比例报销(市医保中心负担80%,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20%),政策规定外的费用自理。

六、报销范围及办法

(一)严格依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用药报销范围》的规定。

(二)按规定在合同医院就诊、离退休人员在就近医疗单位就诊、卫生部规定的急诊在非合同医院就诊时,所发生的医药费可以按规定报销。

(三)因病情需要,安装的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等费用,按规定价格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四)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仅限: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器官源、组织源和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其它医药费按规定比例报销。

(五)凡文件规定以外的挂号费、特护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病历费、担架费、电话费、电冰箱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离休人员除外)、会诊费、气功费、医疗咨询费、优质优价费等不能报销的费用,一律自费。

(六)各种体检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费、预防用药、预防接种(甲类疫苗除外)、不孕症的检查、治疗费、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美容等发生的各种费用(详见90京卫公第100号文件)一律不予报销。

(七)文件规定的带有滋补性质的中药饮片和食品等(见“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规定”)不予报销。

(八)各类会议的医药费和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九)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由责任方负担。

(十)出国和到港、澳、台等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十一)报销审批:公费医疗审批办公室(设在校医院)。

(十二)报销时,学生需持病历手册、教工需持转诊单及就诊医院病历本、有效收据。必要时,须持药盒和说明书,经审核、签字、盖章,财务处方予报销。

教工及学生在合同医院及就近医院就诊须建门诊病历手册,就诊时各种治疗检查及用药必须在病历手册中有记录经审核方能报销。

(十三)未经批准转诊、自行外找医院就诊和住院、自行购买药品者,一律不予报销。

(十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用药,一律自费。用药报销范围以内用药,其中标明“另须个人负担”的部分,个人先负担10%(退休人员5%),然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离休及兰卡医疗人员不与个人挂钩。

(十五)工伤所需医药费,目录内用药100%报销,目录外用药由个人负担。与工伤无关的医药费,一律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十六)门诊做大型检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超声心动、冠脉造影等费用及200元以上(含200元)检查费,须事先经校医院院长审批;参照卫生部、财政部、卫政发[97]第9号文件精神个人所需要负担的比例适当高于一般检查治疗费的负担比例精神,参照兄弟单位的做法,我校学生及在职教工加负20%,退休教工加负1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肾移植、肾透析、癌症放化疗期间除外)。治疗费须附明细单。未经校医院审批的,不予报销。

(十七)在检查和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医用材料属贵重医用材料,使用贵重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公费医疗仅报销所发生费用的70%(吻合器只限食道、直肠吻合术)。使用贵重医用材料需由经治医生填写“贵重医用设备及材料检查、治疗审批表”,家属签字,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可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

(十八)为了加强群众监督,门诊医药费支出情况财务处每季度公示一次,每位职工门诊药费支出情况。

七、报销比例

(一)在职一般教工

1.年度内门诊医疗费个人自负20%,住院费万元以内(含万元)自负10%,万元以上部分自负6%,7日内留观费与住院费合并计算。

2.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比例按住院医疗费用比例执行。门诊血液透析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的费用自负6%(只限于本病种),在医保中心去报销。

3.大型检查加负20%。

(二)退休人员

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50%。

(三)享受正部级医疗待遇的人员,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离休人员、医照人员不参照以上个人挂钩比例。

(五)内部兰卡在校内享受待遇视同医照人员,医保中心按一般人员结算,费用差额由学校负担。

(六)急诊

1.全校师生(包括在职教工及离退休人员)在非合同医院、非就近医疗单位的急诊,凭门诊病历、底方、收据报销,个人自负30%。非卫生部规定的急诊病自负40%。

2.急诊报销仅限急诊当次,只报3天医疗费用(非急诊用药、中成药及非急救的大型检查治疗不予报销)。

(七)学生

1.新生入学,未取得学籍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2.门诊医疗费自负20%,门诊做大型检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超声心动、冠脉造影等费用及200元以上(含200元)检查费,须事先经校医院院长审批;参照卫生部、财政部、卫政发[97]第9号文件精神个人所需要负担的比例适当高于一般检查治疗费的负担比例精神,加负20%,再按规定比例报销(肾移植、肾透析、癌症放化疗期间除外),治疗费须附明细单,未经校医院审批的,不予报销。住院费万元以内(含万元)自负5%,万元以上部分自负3%。

3.在非合同医院急诊所发生的医药费,凭门诊病历、底方、收据报销,个人自负30%;非卫生部规定的急诊病自负40%。

4.日常门诊必须在校内就诊,未经批准到校外就诊者,不予报销。

5.寒假探亲期间,报急诊医疗费7元;暑假探亲期间,报急诊医疗费14元。

6.寒暑假探亲期间所发生的急诊住院费凭住院病历、清单及有效收据,经校医院审核属实方可按有关规定报销。

7.休学:第一学年门诊及住院费只报因病休学病种的医疗费70%,第二学年医疗费用自理。

8.入学前患有的慢性病,医疗费自理(如:类风湿、慢性肾病、先天性疾病、入学时“大三阳”者等)。

(八)患有疑、难、特殊疾病,在校医院和合同医院长期治疗无效,经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校医院批准,到非合同医院(须是医保定点医疗单位)看门诊,自负医药费40%。

八、本《办法》由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附件: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

二○○五年四月

附件:

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

一、医药费

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诊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二、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

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和烧伤者。

2.突然的急性腹痛者。

3.突发高热(T38.5℃以上)者。

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流产、小儿腹泻和严重脱水休克者。

5.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

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和食道中有异物者。

7.眼睛急性疼痛和红肿或视力障碍。

8.颜面青紫和呼吸困难者。

9.中毒、淹溺和触电者。

10.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和发病后迅速恶化者。

11.烈性传染病可疑者。

12.急性尿闭者。

13.急性过敏性疾病。

14.其它经医师认为合符急诊抢救条件者。

三、离退休老同志患有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以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的用药,对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种类药品,以上10种病在合同医院就诊的开药量,可适当放宽为不超过1个月的药量。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1.近年来,公费医疗管理没有新的文件精神,故原有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没有做大的改动。

2.在公费医疗管理上增加了一些内容:

①在合同医院及就近医院就诊时须建门诊病历手册,报销时须带病历手册核实病情及用药情况。

②就诊时在一个科室只能开中药、西药、精神类用药处方各一张,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

③离退休人员可选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作为就近医院。

④兰卡及优诊人员可凭《医疗证》、《优诊证》、《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直接住院(合同医院、就近医院),由医保中心直接与医院结算。

⑤大型设备检查及费用超过200元的检查费加负比例过去也在执行,此次明确指出。

⑥学生寒暑假探亲期间的住院费做了明确说明。

⑦为了加强群众监督,门诊医药费支出情况财务处每季度公示一次,每位职工门诊药费支出情况。

⑧为了加强管理力度,成立公费医疗审批办公室(由校医院医务人员兼),审批时要查看病历、治疗单

等。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一、哪些人享受公费医疗?

答:(1)正式在编教职工及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休干部退休人员。

(2)国家计划内招收并己注册的本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培、自费、专业学位、统招生中的自筹研究生,继续教育类学生及在我校进修学习的在职人员)。

(3)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我校在编教职工、学生、医疗照顾人员、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就诊有什么规定?

答:(1)在编教职工、学生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转诊,在合同医院就医,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未经转诊,自行在校外医院就诊,费用自理(急诊除外)。

(2)我校合同医院为人民医院、复兴医院、北大医院,在编教职工只能在以上医院其中的一所确定的合同医院就诊,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后可在人民医院、良乡医院就诊。

(3)离休干部除可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外,还可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此外,还可选择3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其中必须包括1所离休

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离休干部所选定点医院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4)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外,可就近选择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和一家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个人就近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5)离休干部可直接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就医;退休人员可直接在选定的就近医院和社区医院及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公费医疗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校医院转诊。

(6)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原则上一年可申请变更一次,每年12月变更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7)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布的为准。

(8)经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以及看急诊的,应申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9)因特殊情况,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入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以下四家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海淀区四季青乡香山老年公寓、海淀区阳台山老年公寓、石景山区社会福利院。对在上述四家医务室就医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患者所选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不受个人所选就近医院数量的限制,但需提前到校医院申报备案。

(10)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到校医院就诊,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医疗病历本、良乡凭校园一卡通、学生公费医疗本等)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交费。

(11)在校医院就诊时,为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并本着对患者健康负责的态度,医生不见患者不得开具处方。行动不便的慢性病患者,其家属可携带患者有效证件按校医院病历记载疾病由接诊医生开方取药,但每个月患者应到校医院进行重新诊疗评估。

(12)患者应服从接诊医生的医治,不得点名要药,不得强求转诊。

(13)如发现出借、涂改就诊有效证件及弄虚作假者,自发现之日起,停止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6个月并予以通报批评,由此引发的医药费按自费处理。

(14)医疗照顾人员(持兰卡)就医办法,按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医疗照顾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出示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和市医保中心核发的《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到本市其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同时出具合同医院的转诊转院证明(急诊除外)。

三、转诊有哪些规定?

答:(1)转诊一般转往合同医院。

(2)需要住院时,可由校医院直接转往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以下14所公费医疗专科医院: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在专科医院限看专科疾病。

(3)如合同医院认为需要转往其它医院的,由合同医院转诊,并开具北京市统一转诊单(需注明转诊原因和期限),按转诊单上的治疗项目给予报销。

(4)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均不具备转诊权力。

四、报销医药费时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报销医药费时首先要提供患者的有效证件:教职工一卡通、蓝卡、离退休人员报销卡、学生病历本。报销材料需备齐以下单据:(1)公费医疗处方或保险处方;(2)所有费用明细清单;(3)转诊单(急诊除外、离退休除外);(4)有效收据(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机打发票中不允许出现手写项目、不允许涂改)。必要时,需持病历、药盒和说明书;(5)急诊报销需准备的材料见问题解答五。

五、急诊报销有什么规定?

答:(1)急诊疾病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

(2)急诊医院必须是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3)急诊病人就近就诊,限急诊本次,药量不超过3日量。危重病人可以按急诊就近住院。

(4)急诊就诊或急诊住院时,应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5)急诊报销时,须携带诊断证明、急诊病历、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并在收据上加盖急诊专用章,方予报销。

六、哪些疾病属于急诊范围?

答: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

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

2.突然的急性腹痛。

3.突发高热(T38. 5℃以上)。

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流产、腹泻,严重脱水休克者。

5.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

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

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

8.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

9.中毒、淹溺、触电者。

10.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

11.烈性传染病可疑者。

12.急性尿闭者。

13.急性过敏性疾病。

14.其它经医师认为符合急诊抢救条件者。

七、为什么报销急诊医药费有时会出现拒报的情况?

答:出现急诊医药费拒报的情况一般为以下原因:1、不符合急诊疾病范围,比如慢性病看急诊,虽然加盖了急诊章,但不属于急诊病情,所以不能按急诊给予报销;2、在私立医院急诊;3、在非合同医院急诊治疗3天后又连续复诊的;4、手写收据的;5、急诊手续不齐全的,如没有急诊病历、没有药品底方、没有明细清单的等;6、急诊药品中开中草药的;7、急诊医药费中出现可择期检查项目的;8、急诊药品当中出现非急诊用药。

八、在非合同医院看急诊后病情仍未好转该怎么办?

答:在非合同医院看急诊的患者,如果3天后病情仍未好转,在职人员及学生应回校医院继续就诊或由校医院转诊到合同医院就诊;离休干部、医疗照顾人员(兰卡)、退休人员应回到各类人员相应的规定范围内的医院继续就诊。不可以自行换到其他医院就诊。

九、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兰卡)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答:享受医疗照顾人员不需要到校医院领取支票,向就诊医院出示本人医疗证(蓝卡)和就医凭证后可直接入院,出院后不需要回校医院报销,由所住医院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结算。

十、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教职工、学生住院都有什么规定?

答:1.离休干部根据病情可在合同医院、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站)、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和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住院。

2.退休人员根据病情可在合同医院、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经批准的专科医院住院。

3.在编教职工、学生转诊后,应在合同医院和经批准的专科医院住院。

4.急诊可入住非合同医院,但必须是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5.住院和出院时均须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避免发生公费医疗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6.应按规定床位标准住院,超标费用自理。

7.领取住院支票时,须持住院取款通知单、公费医疗证本(或离、退休人员报销卡)。由校医院主管院长(或值班医师)审批,开取付款凭证,然后去财务处领取支票。领取支票须交纳押金:在编教职工、学生、离休干部、退休人员交纳支票金额的20%,超过3万元时交纳支票金额的40%。出院结账时,所收押金多退少补。上一次住院费用未结清者,下一次住院不发支票。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统一毕业离校日期前2个月内,不再发放支票,费用自己垫付,待出院后一并报销。

8.医疗照顾人员(蓝卡)住院,不需要到校医院取支票,可向就诊医院出示本人医疗证(蓝卡)和就医凭证后直接入院,出院后由所住医院及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算。

9.住院费用审核结账部门为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患者出院后10天内将住院结算单据送交校医院审核后结算,具体单据包括: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急诊住院的,要提供急诊入院证明;急诊留观后连续住院的要同时提供急诊留观证明。因妊娠分娩住院的人员(不包含学生)还须提供生育服务证首页复印件,方可报销。

10.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报销范围和规定比例报销,政策规定外费用自理。

十一、报销范围及规定有哪些?

1.报销范围

报销范围严格依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包括:

(1)按规定在合同医院、专科医院就诊,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在符合规定的医院门诊就诊,急诊、住院以及因特殊情况经校医院转诊到其他医院就诊发生的医药费。

(2)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急诊患病的医药费。

(3)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医药费。

(4)因病情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关节等费用,按国产最高价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5)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有: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其它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器官移植、组织移植中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相关费用指器官源、组织源的取材费、运输费、供受双方的配型费及其它与供体有关的费用)

(6)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2.下列各项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1)挂号费、特护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费用、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帐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压瓶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气功费、医疗咨询费、优质优价费等。

(2)各种体格检查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3)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费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4)文件规定的带有滋补性质的中药饮片、食品等医药费。

(5)各类会议的医药费和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6)学生集体外出实习、实践的预防用药费用。

(7)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宠物抓咬、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行为发生的医药费。

(8)出国和到港、澳、台等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9)未经转诊,自行选择医院及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10)学生在入学前患有先天性疾病和陈旧性疾病的医药费。

3.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

(1)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

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的,对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种类药品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在职教职工、学生在校医院看病及未选校医院作为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离、退休人员除外)。一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超过规定的药量,校医院药剂科有权拒绝发放,公费医疗办公室有权不予报销。

(2)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就医,不得重复超量多开药品,否则超量部分自付。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用药,一律自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标明“费用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个人先负担10%;退休人员自负减半;离休干部和医疗照顾人员不负担。标有“适”字的药品,须在此适应症(或病种)范围内使用:凡有两种(含)以上适应症(或病种)限制的药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纳入支付范围。对标有限制医院级别及专科医院使用的药品,在所限制范围以外使用的,不列入支付范围。对报销限制内容中标有“限门诊使用”的药品,仅限门诊使用。凡药品同时注有两种(含)以上限制要求时,应同时按限制要求办理。

(4)门诊做大型检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超声心动、冠脉造影等单项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须事先经校医院业务副院长审批(急诊和住院除外)。

(5)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属于贵重医用材料,使用贵重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公费医疗报销发生费用的70%,离休干部不负担。使用贵重医用材料需由经治医生填写“贵重医用设备及材料检查、治疗审批表”,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可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

(6)治疗颅内深部、小的实质性病变(限3cm以下)包括颅内动静脉畸形的伽玛刀治疗费用(限天坛医院),公费医疗报销所需费用的60%,凡在适应症范围内进行伽玛刀治疗的,由经治医师填写“贵重医用设备及材料检查、治疗审批表”,本人或家属签字后按公费医疗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所发生的伽玛刀费用可按规定比例报销。

(7)已婚教职工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如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做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手术等,凭医院诊断证明书,可全额报销与此次计划生育有关的医药费。已婚女员工应采取长效避孕措施,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失败(如带环怀孕、结扎后怀孕)做人工流产的医药费按常规比例给予报销。

(8)女职工围产、生育报销规定:女职工首先取得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妊娠后本着方便、就近的原则可自定一家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产前检查、生产及产后42天复查的医院,42天过后不可再去该医院就诊。报销前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9)离、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3个月以上)需要看病就医者,可向校医院提出异地就医申请,填写“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异地就医审批表”,由校医院报请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异地就医。异地医疗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常年居住外地者每年填表审批一次,每年12月受理下一年的审批。患者所选异地医院应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并能够提供机打发票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

(10)因原治疗单位没有中药饮片,可以凭医院公费医疗部门盖有外购证明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买,报销时持外购处方和药店发票。西药和中成药不得外购。

(11)在编教职工、学生因公外出、实习期间患病,可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看急诊,报销时需院(系)提供外出证明,并携带当时看病的病历、药品底方、有效收据(机打发票)及收费明细清单。

(12)在外地就医的,医药费报销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相关规定执行。

(13)延长学籍的学生在延长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

十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负担医疗费用有哪些标准?

答:(1)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在编教职工、学生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0%;离休干部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不负担。

(2)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在编教职工、学生、与退休人员先行负担8%,离休干部、医疗照顾人员无个人负担比例,其余费用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

(3)患有三种特殊疾病(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衰竭血液透析治疗)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

(4)经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的人员,按工伤证上确认的疾病和指定医院所花费的医药费,目录内用药100%报销,目录外用药由个人负担;与工伤无关的医药费,按规定比例报销。

(5)学生放假期间门诊医药费实行限额报销:寒假最多报7元、暑假最多报14元。在校医院看病的按正常比例报销。

十三、还有哪些属于自费项目呢?

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历年下发文件中规定的自费项目:

(1)在手术过程中使用的手术室空气净化装置,大手术90元中手术60元小手术30元。

(2)防褥疮气垫(床、褥)。

(3)各种胰岛素注射笔及配套针头,血糖、尿糖试纸等。

(4)在输血治疗中患者要求对血源进行肝炎、艾滋病、梅毒等抗原及抗体检测的项目。

(5)皮肤缝合器、免缝拉链。

(6)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如棉签

(7)各种生活性材料,如尿袋、中单、痰液收集器

(8)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上面痛泵、止痛泵、氧气放生器等。

(9)各种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费优质优价费(含特殊门诊、特殊病房)、自请特别护士、护工等特殊医疗费用。

(10)各种预防、保健性及非治疗必须的诊疗项目,如气泡浴、光量子治疗等。

(11)外诊医院明细单注明丙类的费用。

十四、未尽事宜按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相关文件执行。

十五、遇有上级主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十六、特别提示请大家引起注意:

北京医科大学口腔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丰盛骨伤医院、二龙路肛肠医院不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公费医疗专科医院,故在上述医院看病只有符合急诊条件或经过人民医院转诊的才能报销。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一、哪些人享受公费医疗? 答:(1)正式在编教职工及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休干部退休人员。 (2)国家计划内招收并己注册的本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培、自费、专业学位、统招生中的自筹研究生,继续教育类学生及在我校进修学习的在职人员)。 (3)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我校在编教职工、学生、医疗照顾人员、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就诊有什么规定? 答:(1)在编教职工、学生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转诊,在合同医院就医,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未经转诊,自行在校外医院就诊,费用自理(急诊除外)。 (2)我校合同医院为人民医院、复兴医院、北大医院,在编教职工只能在以上医院其中的一所确定的合同医院就诊,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后可在人民医院、良乡医院就诊。 (3)离休干部除可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外,还可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此外,还可选择3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其中必须包括1所离休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离休干部所选定点医院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4)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外,可就近选择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和一家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个人就近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5)离休干部可直接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就医;退休人员可直接在选定的就近医院和社区医院及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 公费医疗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校医院转诊。 (6)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原则上一年可申请变更一次,每年12月变更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7)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布的为准。 (8)经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以及看急诊的,应申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9)因特殊情况,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入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以下四家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海淀区四季青乡香山老年公寓、海淀区阳台山老年公寓、石景山区社会福利院。对在上述四家医务室就医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患者所选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不受个人所选就近医院数量的限制,但需提前到校医院申报备案。(10)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到校医院就诊,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医疗病历本、良乡凭校园一卡通、学生公费医疗本等)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交费。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工商大学 2019年度货物及服务招标和外贸代理服务商资格遴选项目 遴选文件 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9年1月

北京工商大学拟通过遴选方式确定2019年度货物及服务招标和外贸代理服务商资格,现诚邀北京地区具有合格资质的相关服务机构参与遴选。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招标代理服务商遴选要求 (一)公司资质要求 1.公司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规定,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良好的商业信誉。须提供:(1)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地方分网进行备案登记的网上截图; (2)已办理北京市政府采购平台CA认证工作的网上截图。 2.公司须具有专业的招标业务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响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须提供:(1)服务于学校的项目团队至少3名人员(须包含拟对学校直接负责的项目经理)近半年缴纳社保情况的证明文件; (2)公司近3年业绩总额每年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为北京市高校服务的业绩每年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拟对学校直接负责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丰富的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业务招标经验,能够独立承接项目工作,并须提供2018年度代理北京市高校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的业绩证明(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等正式发布的招标结果公示为准,并能在公示内容中明确体现项目经理姓名及公司名称)。 (二)代理业务要求 1.公司应在中选后与学校签订年度代理协议,并承诺在服务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学校的任何采购活动。 2.拟对学校直接负责的项目经理,应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组织能力,中选后不得擅自更换。 3.负责委托招标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1)进口产品的法律论证工作; (2)招标需求的专家论证工作(包含并不限于现场论证); (3)质疑回复的起草工作、配合质疑、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 (4)签订中标合同的组织与初审工作; (5)根据需要承担项目履约验收的组织与专家邀请工作; (6)招标过程资料的提供及整理等工作;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福建省各厅局、厦门市各局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入账经费的

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院系所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技处或社科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八条纵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条报销范围: 一、凡持有本市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所发之就诊凭证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急诊本次)。报销医药费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三、根据分级分工医疗原则,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四、离休、退休人员凭“就近医疗证”到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五、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六、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需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填写病情摘要,所在单位同意,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 七、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有医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外购证明和处方的药品费。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件 沪交内(财)[2013]42号 关于印发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若干财务操作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文,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 作规定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若干财务操作规定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办法”的落实与实际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法”操作时间 1、2013年1月1日起新建账号的项目实施经费分配均执行本规定。 2、2013年1月1日前实施经费分配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两类经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十二五”项目将按规定对绩效支出预算进行补充入账。 二、“两类经费”间接费用的计提与拨付 1、间接费用由学校和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间接费用统筹两部分组成。其中,二级单位间接费用包含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绩效支出额度。 2、间接费用中学校部分由财务处依据“办法”规定直接计提;二级单位部分中二级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立项分配时计提入其相关管理费科目,至年度终了拨入各单位统筹账号,项目绩效支出额度则先由学校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准备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和湖北省、武汉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对公费医疗实行“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原则,学校进一步确定个人负担的比例,以增强制约机制,减少浪费。 第三条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预算,应坚持以保障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为出发点,并确保基本医疗水平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条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预防、保健、治疗工作;要进一步改善医疗条件,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水平,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校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即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审查、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和国家公

费医疗经费拨款的报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医院,处理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工医疗补助基金(校发[2004]6号)并成立基金管理小组,基金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评定,对重症病人及家庭特困的教职工给予医疗补助。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 第七条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 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本校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含停薪留职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 2. 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3. 经学校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人员;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公费学生; 4. 本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5. 留学生由外事处、大集体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规定 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 第八条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一) 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军区总医院、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肿瘤医院、武汉

近年北京工商大学录取分数线

近年北京工商大学录取分数线 2009586628601--37本科一批2008567602573--29本科二批2007598641611--27本科二批2006567613586-- 23本科二、三批2006567613586--23本科二批2005553593570--42本科二批2004604--------不详2003----------不详2002558--------不详2001----601----不详近年北京工商大学录取分数线 经济学经济学类经济学类--608606 文学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598597、管路敷设技术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电气课件中调试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 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 〕3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 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课题其他直接费用方面的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在不突破原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可以调剂使用,由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来源: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发表时间:2006-3-28 点击:1212 【关闭】【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贯彻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保证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治疗的需要,减少浪费、杜绝漏洞,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及鄂卫发〔2004〕102号文件补充规定的精神,在原中南大政字〔2004〕第19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具体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公费医疗指定医院 (一)一般指定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原武汉铁路中心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原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第十二医院(关山医院)。 (二)其他指定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结核病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精神病医院、武汉市第二精神病医院。 (三)专科指定医院(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同济医院脑外科、协和医院血液科、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湖北省直属门诊部痔瘘科。 (四)持湖北省保健委员会制发的优诊证者,优诊证上指定的两所医院。 第三条凡在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凭医疗证(代病历)到首义校区医院或南湖校区医院就诊,不带医疗证(代病历)者就诊自费。医疗证(代病历)不得转借他人,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没收医疗证(代病历),停止公费医疗一年。

北京工商大学801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讲义

微观经济学讲义 一、消费者行为理论 (一)基数效用论 a 假设条件:效用大小可用数量计算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货币的边际效用不变) 边际效用递减: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消费数量的不断增加,增加一单位这种商品的消费所带来的总效用的增量是递减的。 b 基本概念:总效用 TU (totel utility) 边际效用MU c 消费者均衡 p1x1+p2x2+...+p n x n=I 限制条件 MU1/P1=MU2/P2=...=Mu n/P n=C 均衡条件 均衡分析: 购买两种商品时 p1x1+p2x2=I MU1/P1=MU2/P2=C 1.当MU1/P1>MU2/P2时 付出一元钱购买商品1时获得的边际效用大鱼购买商品2时获得的边际效用。这时消费者就会对他购买的商品数量进行调整,减少对商品2的购买增加商品1的购买,在这样的调整过程中,一方面减少一元钱商品2的购买使效用的减少量小于增加1元钱对商品1的购买带来效用的增加量,即总效用是增加的;另一方面,随着商品2购买数量的减少,商品2的边际效用增加,商品1购买数量的增加使其边际效用减少,最终使MU1/P1=MU2/P2。 2.当MU1/P1C时 消费者付出一元钱购买该商品所获得的边际效用大于付出1元钱的边际效用,此时消者就会增加对该商品的购买。一方面消费者支付一元钱购买该商品所获得的效用增量大于支付1元钱产生的效用的减少量,所以在增加对该商品的购买过程中总效用是增加的;另一方面,随着对该商品购买量的增加,该商品的边

际效用逐渐减少,直至MU/P=C。 2.当MU/PB 或AB B>C 则必有A>C 3 偏好于数量多的组合 (处于未饱和状态) b 基本工具: 1 预算约束线 在消费者收入和商品价格已知的情况下 p1x1+p2x2+...+p n x n=I 购买两种商品时,p1x1+p2x2=I 则斜率K = - P1/ P2 消费者收入及商品价格变化对预算约束线影响 ①消费者收入增或减少 K = - P1/ P2不变,两轴截距同比例变化 图形显示,预算约束线平行移动,增加即右移,减少即左移 ②一种商品价格变化,收入及另一种商品价格不变 斜率及截距均发生变化 ③收入不变,两种商品价格同比例变动(同方向) K 不变,预算线平行移动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下文是最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 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 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 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 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 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 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 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 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 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 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北京工商大学选课指南

斗转星移,不知不觉又到了一年选课时节。 也许你还在大一,正在为即将到来的选课而困惑;也许你已经大二,正为从前的盲目选课而懊悔;也许你已步入大三,正迫切的想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无论你是哪个年级,现在,你都不必再为选课而伤神了,由商学院学术部全力打造的《选课指南》出炉了!这里有丰富多彩的课程介绍,为你提供全面的帮助,不同的体验。由商学院学术部全体成员收集、整理、编制的《选课指南》隆重推出,为你点亮选课之路。 亲,还在等什么呢,就让《选课指南》帮你冲破迷雾,选到好课!携手学术,放飞梦想! 一.选课之前的准备 1. 首先要了解本专业的标准计划。教学标准计划可以通过教务管理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917262301.html,)查询。在左侧教务管理信息栏中选择教学计划管理,选择入学年度、级别和专业后系统会列出该专业所有的教学计划。如果要看某学期的教学计划,只要在左边专业栏中选择相应的学期即可。 2. 其次了解本学期开设的课程。教学计划可以通过教务管理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917262301.html,)中的按班级查询课表查询。进入按班级查询课表后,系统会默认当前学期,只要选择所在班级,点击查询后会显示该班级本学期的课表。(注:此课表是班级课表,包括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生的个人课表中只包含必修课及本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专业选修课要通过网上选课后才能进入个人课表) 二.选课步骤 1. 查询自己的个人课表,看看哪些时间有空余,也可以在选课界面中,单击“冲突判断”按钮,如果所选课程与本人课表有冲突,则会弹出提示框。 2. 选专业选修课 登录教务管理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917262301.html,),以自己的学号和密码登录,首次使用教务管理初始密码为本人学号,请在登录后马上修改密码,防止被别人盗用密码进行操作。若密码被盗,请到各学院教学秘书处办理密码重新申请手续。在左边登记中选择选课,会出现5个选项。通常用选课申请(一)进行选课,在专业中选择自己的专业,主辅选择所有,年级中选择自己相应的年级,季别选择当前的季别,类组选择选修(提示:不是全校的那个),系统会自动选择出符合条件的课程。在课程中选中要选的课程,可以查看到该课程的上课时间、地点和任课教师。在确认不和自己的个人课表冲突的情况下,可以点击申请进行选课。 3. 选公共选修课 登录教务管理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917262301.html,),以自己的学号和密码登录,在左边登记中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科研政策、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纳入我校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院、课题组”三级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科研经费管理,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基层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要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标题】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1997年第1号 ?【颁布时间】1997-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2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坚持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含中央驻我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各级各类医疗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县(市)的卫生、财政部门应把公费医疗工作交由医疗单位管理,实行医疗费同个人挂钩,超支部分由财政、定点医院、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积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各级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市)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五)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 (七)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合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北京工商大学 审计总结

第一章 1.审计概念体系分类: 按审计主体分: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民间审计 按审计内容分:财务审计、法纪审计、效益审计 按审计范围分:全部审计、局部审计、专项审计 按审计时间分:事前审计、事后审计、事中审计 2.审计结构形式:被定义的审计概念=属差+最邻近的种概念 3.审计定义:审计是由独立的机构和人员,运用会计检查、财产清查等特定方法,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察、鉴证和评价,以保护其财产安全,提高其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4.国家审计是指由独立的国家审计机关和人员对国家各级各类行政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拥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察或审查、查处的一种审计形式。 5.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形式: 独立型:立法式、司法式、独立式 半独立型:行政式 6.国家审计职责: (1)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4)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的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指导和监督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7.内部审计是指由特定组织或部门和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特定财产经营者或本部门、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或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的一种审计形式。 8.内部审计设计模式: 书上:监事审计机构(很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部门或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老师:监事会模式(股权相对集中)、审计委员会(股权分散,外部市场发达)、中国混合模式 9.民间审计也称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独立审计,是指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通过接受委托,对被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进行查证、鉴证和评价的一种审计形式。 10.民间审计组织模式:独资型、公司制、合伙制(普通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 普通合伙制: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客户的利益,合伙人承担着较大的风险,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须知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须知 首都医科大学系北京市属高校,统招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医疗费报销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相关规定要求。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医疗单据的收集及初步审核,上报到北京市医保办最终审核通过后完成报销。 具体如下: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国家统一招收的本科生、公费硕士生、 博士生;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时间:入学取得学籍至毕业年度的6月1日止。 三、报销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3:30 每月1日(校本部学生)、15日(临床学生)。遇节、假日顺延至恢复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即上班第一天)。 四:报销地点:公费医疗办公室(校医院208室),负责人:于老师。 电话:83911249 五、享受医疗费用公费报销条件: (一)门、急诊就医 1、普通门诊: 1)校本部学生看病须先到校医院就诊,如果需要进一步诊疗,由接 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后去友谊医院就诊,转诊单1周内有效。未经转诊自行到友谊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急诊除外)。 2)临床医院的学生可以在本人所在实习医院和友谊医院就医,不需

转诊证明。其余要求同在校生。 3)如病情需要到其他医院就医,需要在友谊医院开具《北京市公费 医疗转诊单》后才能就诊。 2、急诊:必须到北京市市属公立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央属、部属、军队所属医院及救护车急诊费用自理。 3、提前登记事项:如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单项180元以上):B超、CT、核磁、肠镜、胃镜、幽门螺旋杆菌呼气试验、超声心动、过敏原筛查等,在交费前需持病历、医院开具的检查申请单到公费医疗办公室登记申请(临床生请电话预约办理登记时间,以免空跑),经核准后方能去交费检查(急诊除外)。 (二)报销需提交的材料 1、普通门诊:学生证、转诊证明(急诊除外)、《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并附明细单及处方(友谊医院只需要提供草药处方)。 2、急诊:急诊病历,加盖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并附急诊处方; 3、如有大型检查须提交检查诊断报告单;费用超过180元的化验需提交化验结果。 4、所提交单据按就诊日期顺序整理。 5、填写齐全的报销单。填写要求见《医疗费报销单填写须知》。(三)医疗费单据报销期限 《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3个月内有效,年度最后三个月的单据次年1月为最后报销期限,过期不报。报销时材料不全的必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目录 1、报销支出范围 2、经费来源 3、报销比例 4、借支票规定 5、转院制度 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9、报销流程

1、报销支出范围 参与公费医疗报销人员范围包括全校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人员、102保健人员。 2、经费来源 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主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组成。经费的支出根据实际报销情况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学校拨款。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提前向校财务借款,年底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不足。 2009年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的通知(财社【2009】184号),该通知医疗经费的拨款方式即:按照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新的拨款方式实际按照享受公疗的人数做了限定。2012年拨款标准提高为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2014年为例,总拨款额为20078200元。) 3、报销比例 1)校医院、合同医院、就近医院门诊及住院的医药费在职职工年医

疗费在500元以下、退休职工400元以下全部自负。 2)校医院检查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 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后参与报销。 3)校内外总医疗费在职职工年超过500元、退休超过400元以上部 分报销比例如下: 公费医疗报销比例表

4、借支票相关规定 1)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通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 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2)领取支票时,住院押金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的按照借支金 额的10%交纳支票押金,住院押金3万元以上的按照借支金额50%交纳支票押金。 3)住院领取支票属个人跟学校借款,出院后必须及时报销还款。 4)如不及时报销,跨年度作废,一律由个人负责。 5、转院制度 1)经校医院大夫转诊到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者,报销时需 凭医疗证、转诊单、收据和诊断证明并复印一份,方可按规定报销。 2)如病情危重,需到合同医院或国家专科医院急诊住院,报销时凭 急诊诊断证明、收据并复印一份按规定给予报销。 3)自行到部队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者一律不能报销,费用全部自理。注:国家专科医院限定以下医院: 心外科:阜外医院骨、烧伤:积水潭医院

曲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曲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字〔2006〕72号 各院、系、所,校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曲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有关工作。 二○○六年六月九日 曲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和管理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指实际拨到我校财务处的科研经费,不包括合同中规定必须的代购设备费、过路费等。. 科研经费的来源有: 1、国际合作经费; 2、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 3、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 4、地(市)、厅(局)级科研项目经费: 5、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 6、科技成果转让经费; 7、其它渠道争取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到校的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单独建账,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的办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经费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使用科研经费要注意结合学科发展和实验室建设的需要,注意结合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拔尖人才的需要,

以快出人才,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为目标。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费,学术刊物订阅费,学术著作出版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水电费,仪器折旧费; 4、科研协作费,劳务费(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人员的劳务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课题论证及科研成果的评议、验收、鉴定等所需费用; 5. 6、聘请校外专家来校举办各种形式的咨询、讲座所必需的费用; 7、必要的通讯费、差旅费及办公用品费; 8、科研管理费等。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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