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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3)

《经济法》-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3)
《经济法》-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3)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9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20.2) 《经济法》

主讲教师:李建人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20)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论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权

2.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3.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4.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5.论企业破产共益债务

6.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7.论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论企业合并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9.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下的广告立法完善

10.论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诉讼制度

11.论政府预算编制制度的立法完善

12.论建筑业“营改增”的立法影响与对策

13.论房地产租赁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

14.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监管

15.论反倾销制度的立法完善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

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摘要: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应该放在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双重背景下来考量,既不能完全照搬一人公司的规定,也不能单纯按照股份公司的规定来进行制度设计,更不能忽视国有企业的特殊之处。所谓的政企分开就要完全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机制来予以规制的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

关键词:公司;董事会;法律地位

国资委设立以后,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就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资委是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法定机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股东和出资人。但这个股东和出资人究竟应该行使哪些权利?不能行使哪些权利?如何摆正其地位,实现政企分开的目标?目前,这些关系到国有企业改制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答。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途径是将可以进行公司制改制的企业改造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又由于我国目前由国资委直接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有近80%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此改革的突破首先是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然后对于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逐渐实现股权的多元化。因此,从一个可预见的较长久时期来看,国有独资公司将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时首要选择的方式。而一些国家要保留控制权的自然垄断企业,可能会长久地以国有独资公司的面目存在。

一、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设计的出发点

对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关系进行制度设计时,我们的出发点应当是如何使国资委像一个真正的股东一样行为。因此,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股东应当享有哪些权利,董事会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其次,要考虑国资委作为特殊的国有股东适合行使哪些权利。而既然每一类公司中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关系都不相同,那么如果我们要回答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关系,我们就要先知道国有独资公司与哪一类私人公司最为相似。

二、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关系不应简单比照一人公司来构建

从形式上来看,国有独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属于典型的业主式企业,是最早的公司形态。所谓业主式公司是指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一般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公司。这类公司在现代主要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极端形式为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名股东,因此股东可以直接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随意,如中国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没有任何规定,原则上股东可以自由设置任何机构。而从国外立法来看,一般规定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如美国1948年标准公司法第21条规定,若公司章程中有规定者,法定闭锁公司的不设立董事会。日本虽无与美国相似之规定,但学说上也作相同的解释。由此可见,业主式公司一般是股东直接控制公司,股东可被视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从这种公司模型出发,形成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因此可以说,股东会中心主义是以“资本中心主义”为理论基础,并以公司“幼年时期”规模小、股东人数少为实践基础的。在此定位下,董事会不拥有独立于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其执行公司业务决策须完全依照公司章。从中国的《公司法》立法体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国有独资公司是规定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之中的,而且是位于一人公司之后。并且,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因此,立法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进行规制。从这个角度来说,国有独资公司中国资委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似乎也应当比照一人公司的规定来安排,即国资委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最高的权利,能够完全控制公司的运营,其与董事会之间适用代理关系的规定。但是,如果深入分析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我们会发现,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作者:李云波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法制论坛年第期 正文: 关于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一种认为合伙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与法人和自然人并立;一种认为合伙企业不是民事主体,认为目前我国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民事主体,但并不与法人和自然人相并立,而是本身就属于法人。然而这种种学说彼此争论不休,至今仍未有个让众人接受的理论。并且因为这些争论的存在,在年提交的民法典草案中,仍然采取了民事主体的二元结构理论。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问题作进一步的梳理。 一、引起争论的缘由 .民法与商法关系的争论。几乎所有的教材都把合伙企业列入商事主体,但我国又无一部商事通则(仅管现在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是商法学者的梦想)乃至商法典对学者的这些理论提供一个立法上的支持。然而由于商法学科发展的迅猛,这种呼声越来越高,在当下民商合一的理论大背景下,民法尤其是《民法通则》(以及年民法典草案)并未对这种呼声作出相应的回应。 .变法模式的影响。作为走向现代化的后发晚生型国家,我国的立法模式总体上不属于自下而上的内生自发模式,而是属于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外生变法模式。在变法模式下,免不了对其他国家的法律进行移植和借鉴。在法律移植过程中,便难免会因为自身先期理论的准备不足而致所植入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因其传统不同而产生冲突和矛盾。我国的民法制度在总体上移植大陆法系为多,但在合伙企业法上,则更多的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然而在英美法系并没有如同大陆法系的那一套“民事主体”制度和理论。因此便在立法上产生了大量的逻辑冲突。比如《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而在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中,多处采取了“其他组织”的词语。而且根据其规定,这些“其他组织”有权订立合同,有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相应的民事活动等等,这就与《民法通则》关于民事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复习题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 管》复习题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复习题 一、单选题() 1、美国中央银行正式形成的标志是(A.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依法正式成立)。 A.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依法正式成立 B.美国第一国民银行的正式成立 C.美国第二国民银行的正式成立 D.美国全国货币委员会的正式成立 2、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采用(B.一元式单一中央银行制度)。 A.大一统式的中央银行制度 B.一元式单一中央银行制度 C.二元式单一中央银行制度 D.多元的中央银行制度 3、(B.法定存款准备金)是存款机构按照法定要求缴存到中央银行的存款。 A.法定贴现金 B.法定存款准备金 C.超额存款准备金 D.备付金 4、1936年,(B.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发表,标志着现代宏观经济学的诞生。 A.弗里德曼 B.凯恩斯 C.哈耶克 D.威克塞尔 5、(C.货币的外生性)是指货币供给的变动主要取决于货币当局的政策行为,而不取决于经济体系中的实际变量和微观主体。 A.货币的中性 B.货币的非中性 C.货币的外生性 D.货币的内生性 6、经过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能够扩张或收缩货币供应量的货币,是(D.基础货币)。 A.存款货币 B.贷款货币 C.法定货币 D.基础货币 7、(A.物价指数)是目前各国衡量通货膨胀程度的主要指标。 A.物价指数 B.利率指数 C.收入指数 D.信用指数 8、由于需求转移而引发的通货膨胀,属于( A.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 A.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 B.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 C.供求混合型通货膨胀 D.结构型通货膨胀 9、凯恩斯主义者主张将(B.长期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A.短期利率 B.长期利率 C.短期货币供给量 D.长期货币供给量 10、以下不属于金融监管对象的是(D.商业银行聘用员工的行为)。 A.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行为 B.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行为

经济法作业3

《经济法》第三次作业 (要求:必须抄题目) 案例分析: 一、2009年6月18日,长江工贸公司与黄河合作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黄河合作公司于同年8月30日前供给长江工贸公司澳羊毛100吨,允许交货时间正负误差5天;付款方式为长江工贸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给付黄河合作公司总货款的25%作为定金,货到当天付清全款。6月20日,长江工贸公司按约给付了定金60万元。同年8月27日,长江工贸公司致函黄河合作公司,表示100吨澳羊毛月底到货后,交付180万元承兑汇票有困难,要求货到时先交付60万元承兑汇票,另120万元在9月份分两次给付。黄河合作公司因在此之前双方即曾签订过一份购销合同,由于长江工贸公司未能付款而作罢,故对长江工贸公司此次变更付款方式及时间的要求未予同意。黄河合作公司并提出,货已到达指定交货地点,要求长江工贸公司将货款备齐,按合同约定办理付款手续。 8月31日,黄河合作公司运送了30吨的澳羊毛至长江工贸公司,要求长江工贸公司给付货款后才交货,长江工贸公司则要求黄河合作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黄河合作公司则坚持付多少款就交多少货,看过汇票后再交货。因双方协商未果,黄河合作公司遂将货退回。长江工贸公司遂诉至法院,认为黄河合作公司未按约供货属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黄河合作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黄河合作公司辩称:自己一方已依约备好货物,而长江工贸公司却未备好货款,其因而未按约定交货,合同违约方应是长江工贸公司,请求法院驳回长江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问题:(1)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供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合同成立后,工贸公司虽提出变更付款日期,合同是否变更?是否继续有效? (3)在合同签订后给长江公司付黄河合作公司总货款的25%作为定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4)2009年8月27日,长江工贸公司致函黄河合作公司,表示100吨澳羊毛月底到货后,交付180万元承兑汇票有困难,要求货到时先交付60万元承兑汇票,另120万元在9月份分两次给付。这一行为属什么性质的行为? (5)黄河合作公司退回货物是否违约?为什么? 二、见教材P202。

论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论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目录 摘要 一、前言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二)问题产生的背景 (三)主要内容 二、国有企业薪酬管理 (一)涵义 (二) 薪酬管理的功能和目标 三、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存的问题 (一)市场定位偏低 (二)通过加班增加工资收入 (三)年资成为主要付酬依据 (四)对内不公平 (五)升职加薪不科学 (六)薪酬体系不合理 四、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没有全面引入薪酬理念 (二)没有确定工作岗位进行职位分析 (三)没有建立科学的薪酬体系 (四)没有建立规范的奖励体系 (五)没有设计积极有效的员工福利制度 (六)没有按市场工资价位推行协议工资制 五、国有企业薪酬管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建立完整的薪酬体系 (二)按岗定薪 (三)按业绩定酬 (四)采取灵活的薪酬发放形式 (五)让员工参与薪酬的设计 (六)边缘薪酬激励 (七)推行年薪制和股权激励机制 六、参考文献

摘要 目前国有企业薪酬问题比较突出,甚至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在国有企业薪酬设计改革中,原有的等级工资制度已经不能全面反映职工在不同劳动岗位上的差别,因而无法真正体现能力、业绩、贡献在分配中的作用。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概念、功能以及目标,第二部分介绍了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介绍了国有企业薪酬管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薪酬问题 一、前言 (一)本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薪酬问题历来是企业管理最敏感的问题,合理的薪酬制度能激发员工的潜能,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但我国大部分企业薪酬制度存在着很大问题。一是很多企业薪酬制度的设计没有科学的组织结构设置,许多职业没有设立工作标准,职位设置随意性很大,有行业工资、单位工资而无职位工资。二是企业注重提供物质报酬多一些,而对于非物质报酬却容易忽视,如保健计划、非工作时间的给付,甚至动听的头衔等等,以及参与决策、承担较大的责任、个人成长的机会以及较大的工作自由、活动的多元化丰富化等等。还有就是当前我国企业内工资等级差别很小,最高管理者与最低级职位的差距只有3-5倍,而现代薪酬制度的设计强调的是核心员工和关键员工的概念,从而实现不同职位不同定价。 薪酬制度关乎企业内部公平和外部竞争力,不适当的薪酬政策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企业薪酬制度及待改革。目前,很多企业已在改革中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为薪酬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由于种种原因,现代薪酬制度难以全面推行,这就需要在改革中放开手脚,勇于创新,将薪酬改革进行到底。 (二)问题产生的背景 一年之际在于春。目前的中国经济转轨正进入关键的攻坚阶段,以国有产权制度变革和创新为重点的一场真正的产权革命正在次第展开。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将股份制作为最重要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在所有制层面开始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在此基础上,国有资本、私人资本、境外资本以及其他各种来源和形式的资本,将平等竞争,活力进一步迸发。未来5-10年,国有资本将有所为有所不为,实现有进有退,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体制,消除民营和私营资本进入壁垒,外资按照国民待遇参与市场竞争,全国统一的产权市场开始初露端倪。与此同时,伴随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力资源开发作为国家和每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第一要务,也昂首走进新时代。国企的经营管理者薪酬激励机制、外企人力资源本土化的战略和策略、民企中高层经理的人力资源规范化管理正成为中国企业界的焦点。 (三)本研究的主要内容 21世纪是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是人力资源激烈竞争的时代。人力资源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作为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和竞争优势的源泉,如何获得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成为企业界的难题,其中最为复杂和困难的就是企业如何进行有效的薪酬管理。薪酬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一个核心环节,薪酬制度是企业

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的现状及改进措施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617940461.html, 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的现状及改进措施研究 作者:杨光远 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13期 摘要:文章以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为分析对象,首先介绍了行政管理对于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接着分析了国有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后论述了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的对策,以便可以促进国有企业行政管理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词:行政管理国有企业制度 行政管理主要是指为了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颁布的制度规章以及方法,是整个国有企业行政职能管理的总和。一般而言,行政管理具有服务、协调以及管理三大主要功能。行政管理对于国有企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依旧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为此需要进行探讨。 一、行政管理对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有助于增强国有企业的适应能力。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在这种大环境之下,国有企业的发展也变得非常迅速。为此,通过不断加强国有企业行政管理可以更好的为国有企业发展提供指导方向,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使国有企业适应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加强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有助于国有企业适应力增强,可以更好的服务于经济社会。 (二)有助于增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当前的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良好行政管理。通过良好的行政管理可以打造学习型国有企业,同时也可以强化广大职工学习动力,使得广大职工将所学的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之中,这样可以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助于保證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在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之中,很多国有企业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职工思想和实践也会出现一些难题,而这些难题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已经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转变,但是依旧存在着一些政企不分的毛病。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国有企业需要和一些外部机构和人员进行交往,而且行政管理就是努力与外部机构和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除此之外,通过行政管理还可以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在思想和实践中出现的难题,可以更好的帮助国有企业走出困境,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培养出优质的内部环境。 二、国有企业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公司法 论文--论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精编版

论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合伙,是指两个人以上按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组成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作为一种企业,是合伙人组成的团体组织,是营利性的商事主体。公司是指一般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的我国公司法,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合伙企业二者的区别如下所述。 1)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是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其与独资企业一样,也是非法人企业。而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法人企业。 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企业在对外财产责任上,由合伙的非法人地位决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须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而公司则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二者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 3)信用基础不同 合伙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信赖关系,合伙企业的成立与维持主要依赖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对外的信用基础主要在于每个合伙人的诚信问题。对于公司而言,公司股东之间的人身联系较为松散,公司的设立与存亡主要基于资本的联合,对外的信用基础主要在于公司本身的财产和经营状况,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问题。 4)表决方式不同 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其决议方式由合伙协议加以规定。 而公司的管理权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法定公司组织机构统一行使的,每个股东个人并不享有对公司事务的直接管理权。 5)利润分享的标准不同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盈亏分配通常是按出资比例。但就法律规定而言,其分配完全可以由合伙合同约定。而公司的盈亏由公司法统一规定,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按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 6)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设立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而公司则根据其经营性质和行业不同分别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10万元—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是1000万元。7)投资者是否能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 8)是否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不同 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设立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公司的所有权和经

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作用

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作用 摘要: 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得金融稳定又一次成为热点研究对象,本文从维护金融稳定所涉及到的几个问题入手,描述了金融稳定的基本特征,进而对中央银行如何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进行了理论分析,最后对中国人名银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中央银行,金融稳定,职能

The central bank in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of role Abstract The subprime crisis caused by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makes financial stability is again hot research object, this paper, from the maintain financial stability involved several problems, describes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financial stability, and then for the central bank to how to perform responsibility of maintaining financial stability theory analysis, and finally to Chinese of the bank to maintain financial stability duty puts forward som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the central bank's,financial stability,function

经济法第三次形考

江苏开放大学 形成性考核作业学号 姓名 课程代码110081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评阅教师 第 4 次任务 共7 次任务 江苏开放大学

任务内容: 《经济法基础》第五单元自测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画家甲完成一美术作品后同意杂志社乙将其作品刊登在杂志上,后甲将该作品原件出售给丙。该作品的展览权归()。 A.甲B.乙C.丙D.公有 2.记者受报社指派前去采访某先进人物。采访结束后记者完成一长篇报道,并在报社发表。该报道()。 A.是单位作品,全部著作权归报社 B.是职务作品,著作财产权归报社,记者享有署名权 C.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记者,报社在一定期限内有优先使用权 D.是自由作品,全部著作权归记者 3.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A.之日起B.之日起一个月后 C.之日起三个月后D.之日起六个月后 4.杭州娃哈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娃哈哈”、“娃娃哈”、“娃哈娃”和“哈哈娃”等商标,这有利于其驰名商标“娃哈哈”得到有效保护,此四件商标构成()。 A.防御商标B.集体商标 C.联合商标D.组合商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产生是从()。 A.国家版权局审查批准之日起 B.作品发表之日起 C.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著作权证书之日起 D.作品创作完成时起 6.李某购买了一支“英雄”牌高级钢笔,而且该钢笔中还包含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那么,李某享有()。 A.“英雄”商标专用权B.该钢笔的所有权 C.该实用新型专利权 D.前三项权利之全部 7.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是() 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领北京市场,后者占领天津市场 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 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

个人合伙企业的民事法律地位

对个人合伙企业民事地位的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合伙方式进行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合伙已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经营方式,但有关个人合伙民事地位的问题, 或者说个人合伙的主体资格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对此实务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确定个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这不仅对民事活动的开展和权益的维护有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个人合伙的历史发展与传统民事主体理论的冲突 法律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只要社会在发展,便不可能存在一成不变之法。就个人合伙立法而言,亦是如此。早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及罗马共和国时期,个人合伙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经营的方式而存在。但当时的合伙仅是简单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只限于个人商品生产者之间临时性的联合经营。因而,其合伙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是按份共有,个人合伙人有权按照自己的份额使用和处分共有财产,并享有自由退伙的权利。这无疑表明:合伙缺乏一定的相对独立的财产,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其本质上只是一种单纯的契约关系。因此,它往往作为契约的一种形式被规定在民法的债编中。 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合伙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渐重要,为了及时对市场信息做出灵活的反映和决策,越来越多的商行以其商号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合伙的组织性、团体性也日益加强。为了维护合伙的相对稳定性以利于其发展,各国立法普遍规定,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这就排斥了合伙人对其出资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即:不经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将自己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显然,近、现代各国的合伙立法已改变了将合伙规定为单纯的契约关系的观念,但于此同时,合伙立法法律地位却成为立法中的难点。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元论”受到了来自现实经济生活的挑战:究竟个人合伙应否成为除自然人、法人以外的第三民事主体? 二、对于个人合伙民事地位的不同看法 对于个人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争论,由于对其概念、特征所服务的对象不同,大致可分为三派:一派持肯定观点,一派持否定观点,一派持折中观点。①持肯定观点的认为:个人合伙作为与自然人、法人不同的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个人合伙具有强烈的团体特征,又实实在在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着经济生活,接受法律的调整,所以,个人合伙已脱离了合伙人的契约关系而上升为法律上的主体。②持否定观点的认为:民法上的主体是从人格角度定义的主体,只有具备独立人格,才能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具有人格的主体只有两类:自然人和法人,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格,也就是说一种组织或团体只有在具备法人所需具备的条件:独立意志、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时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对于个人合伙,首先,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意志,其产生的意志只是全体合伙人的统一意志。合伙的独立意志与合伙人的统一意志是有区别的,具有独立意志的前提是要有产生意志的机关,而且该机关产生的意志是独立于合伙人的意志的,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合伙不具有产生独立意志的机关,合伙的对外意志只是合伙人统一意志的体现。其次,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的财产是合伙人的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共

浅析合伙的法律地位(一)

浅析合伙的法律地位(一) “摘要”在我国,随着各种合伙企业和各种组织的普遍发展,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越来越受到民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对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特别是合伙的相对独立性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合伙概念的分析和合伙组织主体论的探讨,从而得出合伙主体是相对独立民事主体。 “关键词”合伙,民事主体,相对独立性 关于合伙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学者们颇有争议,共有三说:一说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仅为自然人或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特殊方式而已;二说合伙是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又一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和“第三民事主体说”等;①三说合伙能否成为独立民事主体,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对待,一些简易的合伙没有组织或字号,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合伙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民事主体。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该问题,必须首先界定清楚民事主体、合伙的概念,然后方能确定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 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曾经给合伙下定义:“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这一定义是不完善的。因为此定义将合伙人仅限定于自然人。我认为合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性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所谓营利性合伙是指由两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前者是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的内部关系的体现,后者是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 (二)合伙的特征: 1.合伙具有团体性.这主要表现在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高,团体性没有法人强。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这与法人组织的成立不同,法人组织的成立须有章程,而合伙组织的成立只要求有合伙协议。自然人或法人要组成联合体,合伙经营,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伙协议,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企业法》第8条明确规定,设立合伙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同时第13条规定合伙协议的内容。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联合体的形成基于合伙人相互间的信任和共同出资。同时,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各合伙人应共同的经营活动。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收益、风险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违约定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而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并不以出资额为限,当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无力清偿合伙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有代替清偿的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伙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个人合伙一经依法成立,即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在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合伙人的主要权利有: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如:合伙人提供的厂房、机械设备等,各合伙人在共同经营、共同劳动中有使用的权利;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抽出、处分共同所有的财产。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3、根据合伙经营的需要,合伙人有权推举负责人,负责合伙经营的主要工作。4、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约定分享的权利。5、合伙人对于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有向其他合伙人追

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方法

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方法 金融稳定是一个广义概念,是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运行良好,能够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协调,并能抵御各种冲击而不会降低运行效率的一种状态。该状态下,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媒介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金融业本身能保持稳定、有序、协调的发展,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协调。 维护金融稳定不仅是金融发展本身,更是促进经济进步的重要保障,因此,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维护金融稳定也是中央银行的重要任务。 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主要方法有: 1.央行防范金融风险的职能 中央银行承担维护金融稳定这一天职的原因在于其处于金融体系的核心地位。 首先, 中央银行是法定支付手段和即时流动性的唯一提供者,其次,中央银行是一国支付系统平稳运行的维护者,再次,只有通过银行体系,货币政策才能通过超导机制发挥作用,并首先作用于实体经济,最后货币稳定和金融稳定直接相关, 当金融不稳定时,货币不稳定也会随之而来。 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运用货币政策, 稳定物价,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货币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稳定的重要前提。相对较低且稳定的通货膨胀可以给市场主体以稳定的预期, 为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在货币不稳定的情况下, 市场主体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金融交易及金融制度运行的成本增加, 从而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此外,货币政策的操作不当也可能对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 央行采取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刺激经济增长, 这可能导致信贷过度扩张, 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 从而危及金融稳定。虽然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在多数情况下是互相促进的, 但中央银行可能会面临金融稳定与价格稳定目标相冲突的情况。如果商业银行的生存能力严重依赖于存贷利差, 当中央银行不得不通过提高利率( 主要影响短期存款利率) 的方式来紧缩银根时,可能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造成较大的冲击, 增加金融不稳定因素。因此, 中央银行应尽量避免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的冲突, 保持两者的长期一致性。 1、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奠定金融稳定基础。首先,货币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因素。其次是保持物价稳定,物价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表现之一。在长期价格稳定的总体目标约束内,我国中央银行可以采取灵活盯住通胀率的操作策略,将CPI增长控制在2%以内。第三是创新货币传导机制,提高实施货币政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完善金融服务,促进全国支付清算体系的顺利运行,确保金融稳定。首先,央行有责任维持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稳定,并致力于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与完善,科学地论证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设立范围,加快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推广进程,防止一家银行的问题蔓延到整个支付体系,导致支付瓶颈和广泛的“多米诺效应”;其次应创新支付结算手段,加速资金流通,增加金融系统的流动性,保证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畅通。 3、切实发挥“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发生危机时,央行对机构进行复查,分析危机产生原因,对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偿付能力的机构进行救助,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能。 2. 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金融稳定评估

经济法作业答案简答题

《经济法》作业参考答案 四、简答题 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试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方面,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一,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关系,但是它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二,主体不同。三,调整方法不同。四,法律适用的程序不同。 2、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平衡协调原则: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发出,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经济法的基本任务和重要原则。 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有承受的权利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利益与效益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试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方面,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答:经济行政法认为经济法无非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只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此说的最大问题在于它认为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以行政手段调整为主的关系。此种观点已为主流观点所摒弃。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主要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调整对象不同。第二,调整手段不同。第三,价值取向不同,第四,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所以行政法是关于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充分关注的应当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这与行政法起源于授权与控权法的历史和逻辑一致。行政法不关注行政行为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与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之间并无内在逻辑联系。此外,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它还包括反垄断、制订和执行产业政策,货币和金融调控、政府参与市场活动等历来不属于行政法范畴的私法人公法化的内容。 2、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答: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义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它具有如下特征:其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经济总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其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管理对经济法最根本要求的反映;其三,经济法基本原则表现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意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内容:(1)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一原则应当作为经济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它是经济法的永恒追求,既是经济法的源头,又是经济法的终点。(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它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有承受的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利益与效益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其核心是主体的责权利相一致,同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一切经济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点,因此,效既是责权利的起点,又是责权利的终点,也是检验责权利的设置和制衡是否正确得当的实践标准。 四、简答题 1、企业按组织形式分,可分为哪几类各有什么特点 答:一、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二、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税收影响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一)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以上两类企业属自然人企

建立国有企业科学的薪酬管理制度.

建立国有企业科学的薪酬管理制度 一、背景及概念界定 薪酬管理是指企业在经营战略和发展规划的指导下,综合考虑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 确定自身的薪酬水平、薪酬结构和薪酬形式, 并进行薪酬调整和薪酬控制的整个过程。在经历管理体制改革后, 国有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依然受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还存在着一些管理误区。这已成为制约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 如何处理好资金积累与员工薪酬分配之间的关系, 如何彻底改变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消极薪酬管理的被动状态, 进一步吸引人才、激励人才,已成为国有企业面对的挑战性课题。 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导力量 , 是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政权的物质基础 ; 国有企业能否拥有较强的竞争力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 关系到国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建立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是每个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年来 , 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逐步转换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 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逐渐由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的自身行为。因此 , 如何适应市场需要 , 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薪酬管理制度与分配方案 , 最大限度地开发企业人力资源的潜能 , 便成为每个国有企业当前的重要课题。 二、薪酬管理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薪酬管理关系到人力资源管理的成败,制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 使员工相信企业的激励机制是合理的, 并完全遵从这种机制的裁决,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 1. 有效的薪酬管理有助于吸引和保留优秀的员工。企业支付的薪酬是员工最主要的经济来源,是他们生存的重要保证。 2. 有效的薪酬管理有助于实现对员工的激励。按照心理学的解释, 人们的行为都是在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 对员工进行激励的支点就是要满足他们没有实现的需

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与提升策略探究

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与提升策略探究 行政管理是企业的中枢神经系统,在企业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论文主要围绕如何提升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展开分析讨论,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让企业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Abstract】Administration is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of enterprises 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This paper mainly focuses on how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so as to improve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ability and management level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and let the enterprises run smoothly and develop healthily. 标签: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效率提升;策略探究 1 企业行政管理内涵 1.1 企业行政管理概念 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指企业为了生存发展,以企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理论为支撑,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原则及方法,通过命令、指示、规定、奖惩条件等管理手段对企业进行职能性管理活动的总称。企业行政管理是一个涉及企业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完善的系统、网络,是企业的中枢神经系统。 1.2 企业行政管理特点 与其他管理形式相比,企业行政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特点[1]:一是权威性。企业管理者拥有法定的职权是其开展行政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职权,企业管理者就不能下达指令、实施奖惩。与此同时,企业行政管理有效性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管理者运用职权是否得当、下级是否服从执行等。二是及时性。当企业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或处理重要人事关系时,企业管理者往往通过行使命令、指示、奖惩等来实现资源的快速調配,确保行政指令得以及时贯彻执行,从而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性、针对性。三是纵向性。企业行政管理指令的下达执行主要是通过企业组织内部的行政隶属关系来进行指挥协调,通常情况下是通过自上而下逐级下达行政指令、自下而上逐级贯彻行政指令的方式来传达执行。 2 企业行政管理主要内容 2.1 计划管理 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计划性企业行政管理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只有做好预测工作,才能更好地指导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这是企业行政管理出成绩的必要条件。因此,企业行政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计划管理。

关于合伙人的法律规定

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此可知,在合伙企业中,只投资入股不参与经营是可以的,但是对于只投资入股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义务 1、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连带清偿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信义义务 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协议 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内容摘要]:在我国,随着各种合伙企业和各种组织的普遍发展,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越来越受到民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现代意义的合伙不仅具有契约性特征,同时还具有团体性的特征,是一种经济实体,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将合伙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并不是人为地提高合伙的地位,而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结果;将合伙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的标准在于其是否具有团体性。 ;[关键词]:合伙民事主体团体性 合伙,早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中即有明确规定。此后,在罗马法及后世法律中均作为一种重要经营方式予以调整。在中国,也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关于合伙的规定。此后,作为一项民间经营方式,也历来被广泛运用。就企业形态而言,合伙只是作为一种从私人独资企业向公司发展过程中诞生的过渡性经营方式而存在,但是,随着公司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建立和完善,合伙不仅没有被取代,反而日益发展、成熟,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公司、独资企业并存的市场主体基本形态。然而,尽管如此,合伙的法律地位却一贯尴尬,处于一种无可归属的境地:民法只规定了自然人与法人两种主体,组织体形态的合伙只能归入无权利能力的非法人团体中去,自然就没有民事主体地位了。在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基本形态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现实情况下,经历了漫长的非“人”(指民事法律上的“人”,即民事主体)待遇后,原本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中无主体资格的合伙(企业)纷纷以各种方式取得了独立主体地位。而追求实用的英美法系的主要

国家英国、美国等国也逐渐确立了合伙的第三民事主体地位。因此,尽管在多数国家的民法典中尚未确立合伙的主体地位(即赋予其权利能力),但合伙的主体资格问题却已不再成为问题。 在我国,合伙则是近几年才兴起的。随着我国农村经济改革和城市经济改革的推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确认城乡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允许其存在,促进其发展,个体经济随即以其强盛的活力而蓬勃发展。最初,是在城乡涌现了大批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后来,资金联合的要求推动了自然人(主要是两户)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萌发。合伙这一形式由于有利于集中资金,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因而乐于为人们所采用。现在,合伙经营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种重要的合作经营组织,近几年崛起的私营企业中不少就是以合伙的形式出现的。合伙经营的范围也愈来愈广,合伙涉及的领域愈来愈宽,从农副产品加工、农业种植与养殖、运输、服务业、建筑、商业,以至到目前的合伙承包企业、合伙租赁企业(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可以是集体的,也可以是国营的)等,均采取了合伙的形式。然而即使在《合伙企业法》早已出台多年的今天,合伙(企业)独立的主体地位却仍然争议不断,倍受质疑。究其原因,首先应归咎于立法上的模糊规定;其次,应归咎于学界对国外立法与理论上模糊乃至错误的认识;最后,我国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立法实践与理论的同步移植也导致了我国立法与理论上的体系矛盾。因此,在立法不够明确,理论尚待厘清的状况下,探讨合伙的法律地位绝非空谈,而实是维系合伙顺利发展、完善市场主体建设的务实之举。要做到这一点至少需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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