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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城市规划实务案例分析题

[考试]城市规划实务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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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共5题,每题20分)

第1题下图为绵阳市行政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图。

绵阳市行政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图

该方案为绵阳市行政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组团。地处丘陵台地,地形较复杂。东侧隔铁路与老城相望;北侧城市干道宽60m,与高速公路相接;南侧也是宽60m的城市干道,地段呈三角形。规划范围内有西山风景名胜区和历史古迹建筑群,一所中专学校,少量村庄民宅。环境良好,区位方便,总用地约3.2km2。

规划强调城市建设与环境紧密结合,尽量保留山丘地形、地貌特征,减少土方量。规划实行总量控制,结合自然环境及行政中心区用地性质,不追求大城市中心高楼林立、处处钢筋水泥的高强度开发模式,在力求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创造环境舒适、尺度宜人、布局独特的城市新形象。

【问题】

1.对该方案进行简单的评述。

2.绘图补充实例中03~06地块规划分图图则。

1.对方案的评述:

(1)方案功能分区明确,结构清晰,用地安排合理。

(2)道路等级、结构清晰,特别是与此行政中心区结合较好,并根据需要规划了步行系统。

(3)绿地规划结合地形特点,既保护了自然特点,又创造了良好的绿化环境,并为突出方案布局特色奠定了基础。

(4)在方案南侧,风景区公园脚下规划的工业用地不合理,也影响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城市形象。

(5)本规划区是城市行政中心区,并且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组团,规划的商业用地比例过高,与此地块的主要功能不太适宜。

2.03—06地块规划分图图则如下页图所示。

05-06地块规划分图图则

第2题某市中心区有一座市级医院,地处两条交通繁忙的干道西北角,占地O.48公顷。医院为改善门诊设施,决定将位于临街转角处二层门诊楼原地改建为6层,并提出了医院改建总平面方案图。改建之后的全院总建筑面积为14000m2。

该市市级医院申请规划方案示意图如下图所示。

某市市级医院申请规划方案示意图。

【问题】

试分析这个规划在总平面布置、交通组织、安全防火等方面主要存在什么问题。

提示:

(1)该市市医院建筑的规定停车泊位可按O.5辆/100m2计算。

(2)不涉及建筑高度、体型、容积率、后退红线等其他问题。

标准答案:

(1)车辆出人口离交叉口太近,影响干道交通畅通。

(2)门诊人流出入口设在道路转角处,人流易造成道路拥堵。

(3)办公楼与新门诊楼,办公楼与西侧辅助用房的间距不符合消防规范规定。

(4)停车泊位数量不足。

(5)病房楼靠近干道布置不合理,与停车场关系也不好,易受干扰。

第3题下图为我国南方某市近郊的一块多边形用地,面积约80公顷,周边为已建城市主、次干路。按照分区规划的要求,应将其规划为一个可容纳40万人左右、分设为三个居住小区的居住区,并附设城市公共加油站一处(用地面积为1200m2)。

某居住区规划及选址方案示意图

规划设计人员据此结合居住区配套公建的分布,小区公建分布和住宅组团、绿地系统、道路系统等的综合布置进行研究,提出了如图所示的居住区和小区主路的路网结构规划方案及城市公共加油站的选址。

【问题】

试评析该规划及选址方案的主要优缺点。(提示:不涉及道路宽度、断面型式和转弯半径)

标准答案:

(1)居住区道路和小区主路结构清晰,主要走向顺应了城市主导风向,成为居住区良好的通风走廊。

(2)小区主路沟通了三个小区,联系方便。

(3)Ⅱ号小区的两条主路不宜直接向城市主干路开口,且开口间距过近。

(4)小区主路不宜采用尽端式道路,且长度超过规定要求。

(5)城市公共加油站不宜在城市主干路及交叉口布置。

第4题某地级市总体规划确定,主城区在现状基础上仍分为5个组团,该市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有3条河流,主导风向东北风,主城区现状常住人口60万人,规划为90万人

(见如下规划用地现状示意图)。

某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现状示意图

某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规划示意图

规划要点:

1.城市性质:省城北部区域中心城市,新型工业基地。

2.总体布局:为“二主三副”的组合型空间布局结构,二个核心为A、E组团,三副即B、C、D功能组团。各组团之间保留农田和生态绿地进行分隔。

3.道路交通:增建高速公路出入口3,规划连接各组团的城市快速路系统。

4.工业布局:规划1处工业区,在A组团安排机械制造和生物制药园区;C组团安排新型建材及水泥厂;E组团为电子信息高新技术园区;B组团安排物流中心;D组团安排旅游设施;1均不安排大的工业项

目。

5.在组团隔离带内留出高压电力线走廊,新规划一个水厂,四个污水处理厂。

【问题】

请指出上述规划要点中的不合理之处,并简述理由。

标准答案:

(1)总体布局结构为“二主三副”不合理(E组团没有成为核心组团的条件)。

(2)没有新增加高速公路出入口3的必要。

(3)城市快速路系统设置不合理。

(4)E组团与A组团之间只有一条城市主干道不合理。

(5)在上风上水方向的C组团安排新型建材、水泥厂选址不当。

(6)污水厂1在水厂3上游选址不当,污水厂数量偏多。

第5题“帝王花园”系某地一所高级公寓,楼还没有盖好,发展商就在报纸上到处刊登广告,预售楼房。某甲与开发商××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以2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帝王花园”的一套三室一厅的公寓预售给某甲,面积为118m2,交房日期定为半年以后。10个月以后,某甲拿到寓所的钥匙,持有关凭证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局告诉某甲,经调查,“帝王花园”系某生产大队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的项目,到目前为止,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人既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也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某甲仅凭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的一纸合同,不能办理这套住房的权属登记手续。某甲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退房,××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说,买房的钱早已用于“帝王花园”的后期建设,如果公司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还得交一大笔土地出让金。某甲坚持要退房,房地产公司不予办理;但如果办权属登记,那就得自己承担一笔费用。某甲未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问题】

该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是否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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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复习题: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T,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丁?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血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未成年】 试问:(1)杨某应否对白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耍的时候,也可以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晩上,孙某潜回家中,丁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课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止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口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X)8年6月21 口,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 H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土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间接故意】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口己的行为会发牛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牛,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C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正当防卫】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木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被告人魏某,2(X)9年4月15 口至18 口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犯罪预备】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己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丁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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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汇总liujinhua 刘金花 教师招聘考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 1] 教学生识字有很多技巧,有一位教师告诉学生如何区别“买卖”两个字时说:“多了就卖,少了就买。”学生很快记住了这两个字。还有的学生把“干燥”写成“干躁”,把“急躁”写成“急燥”,老师就教学生记住:“干燥防失火,急躁必跺足。”从此以后,学生对这两个 字再也不混淆了。这些教法有何心理学依据? [参考答案 ] 这些教法对我们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作用。心理学的知识告诉我们:凡是 有意义的材料,必须让学生学会积极开动脑筋,找出材料之间的联系;对无意义的材料,应 尽量赋予其人为的意义,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识记,记忆效果就好。简言之,教师应教学生进行 意义识记。 [案例2] 在课堂上,教师让学生“列举砖头的用处”时,学生小方的回答是:“造房子,造仓库,造学校,铺路”;学生小明的回答是:“盖房子,盖花坛,打狗,敲钉”,请问小方和小明的回答如何?你更欣赏哪种回答?为什么?请根据思维的原理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 ]小方回答砖头的用途都是沿着用作“建筑材料”这一方向发散出来的,几乎没 有变通性。而小明的回答不仅想到了砖头可作建筑材料,还可作防身的武器,敲打的工具, 这样的发散思维变通性就好,其新的思路和想法,有利于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案例 3] 一位热情而热爱教育工作的教师为了使学生更好地学习及提供一个更有情趣 的学习环境。新学年开始了,他对教室进行了一番精心的布置,教室内周围的墙上张贴了各种 各样、生动有趣的图画,窗台上还摆上了花草、植物,使课室充满了生机。请你判断,它 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为什么? [参考答案 ]这位热情的教师出发点虽然很好,但事与愿违,反而产生分散学生注意,影 响学生集中学习的效果。根据无意注意的规律,有趣的图画,室内的花草、植物这些新异的刺激物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尤其对低年级学生,他们容易把注意转移到欣赏图画、花草植物上,而影响了专心听课。 [ 案例 4]“老师,我能不用书中的原话吗?” 一位教师在教学《两条小溪的对话》时,老师让学生分角色表演。有一位学生问:“老 师,我能不用书中的原话吗?”老师和蔼地问:“为什么呢?” “因为书中的原话太长,我背不 下来,如拿着书表演,又不太好。”孩子说出了原因。“你的意见很好,用自己的话来表演吧。”老师高兴地抚摸了一下孩子的头。果然,这个孩子表演得非常出色。 问题:请评价一下这位老师的做法。 [参考答案 ]师生平等关系的形成是课堂民主的具体体现,教师从过去的知识传授者、权 威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帮助者和学习的伙伴。教师没有了架子,尊重学生的意见,让学生真正感 到平等和亲切,师生间实现零距离接触,民主和谐的课堂氛围逐步形成 [案例 5] 教师在板书生字时,常把形近字的相同部分与相异部分分别用白色和红色的粉 笔写出来,目的是什么?符合什么规律? [参考答案 ]目的是加大形近字的区别,使学生易于掌握形近字。(1)符合知觉选择性规律:知觉对象与知觉背景差别越大,对象越容易被人知觉。(2)符合感觉的相互作用中同时 性对比规律:红白形成鲜明的对比,使学生容易区别形近字。

2020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2020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案情一 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 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 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 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 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 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 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 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 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 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 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 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 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 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城市规划师(规划实务)案例分析试题

城市规划师(规划实务)案例分析试题城市规划师(规划实务)案例分析试题 某沿海地级市20世纪90年代初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准备在城市东部建设中心区,主要目的是疏解旧城区人口、商业和行政办 公的压力,用以发展城市新的商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大型会展 文化中心和部分市级行政办公机构。当时,该城市东部正处于城市 主要发展地区,面积约3平方公里,面对内海湾,与原有旧城既有 一段距离,又有比较方便的交通联系,是该市中心区建设理想的选 址地点。市政府随后组织编制中心区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开始对 外招商,准备大干一场。但是没有想到,随着国家治理经济过热和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不少原准备开发的投资方,由于 资金的限制,加上大环境的需求不足,纷纷撤资或停工等待,中心 区只建成了一个会展中心、一个图书馆和一个中心广场。市政府为 了继续推动该地区的开发,匆忙修改规划,将原来准备建设商务中 心的大片土地改为居住用地,重新招商,开发房地产,陆续在中心 区的周边建起了三个住宅小区。但是,2000年以后,随着经济形势 的逐渐好转,全市性的商务办公和金融服务的需求又重新上升,申 请建设的项目增加不少,可是这些好项目苦于找不到合适的选址, 原中心区的土地已经有相当部分被转变为居住用地。该市政府开始 着急了,一方面,原中心区实际上只建成一半,城市中心职能远远 没有发挥出来,几乎没有剩余的土地;另一方面,新的建设项目又没 有地方建设。政府希望有关规划部门能够重新确定一个中心区的位置,以解决城市的燃眉之急。 评析 这个例子说明两个问题。第一,一个城市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并不是无限可以任意扩大,城市主要功能区的选址有时往往是惟一的,或者至少是非常有限的,特别是像中心区这样重要片区的选址,它既是城市的心脏部位,是城市行政、商业、商务、文化的重要设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是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的基本要求。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教育系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战场,为此,我国普通高技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该课程的任务是,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了解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坏建设的需要,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收集和整理了一百多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取材于现实生活,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案例的分析,观点正确、言筒意赅,反映了法学研究和应用的最新成果。该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律基础”课程的配套教材,有利于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也可作为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对公职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教材及社会各界人员的普法读物。我们相信,以生动具体的案例和案例分析实施课程教学和法制宣传,是有效的方式。经过这样的实践,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 案例1 2002年8月5日6点40分,17岁的男青年李某下夜班后急急忙忙骑自行车往家赶。在下坡时因为车速过快、刹车不灵,将一正常过马路的行人王某撞成重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虽经医院抢救脱险,但是已造成王某终生残疾。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在住院期间所花费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家属请假护理的费用等,共计60000元,并要求李某承担以后的医疗费50000元,共110000元。经法院查明,王某被撞确实是李某骑车时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 问题 李某未满18周岁,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 李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U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菜不仅已年满17周岁而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工资)最为主要生活来源,因而在民法上李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不仅是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还包括对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本案中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不应该由他的父母或其他人承担。 案例2 2001年1月8日深夜,李某的父亲突发心脏病,李某背起父亲上街拦出租车准备上医院。出租车司机王某见情况紧急就说:“收费500元。”李某本来不想同意,因为从他家到医院只需要10元钱。但是父亲病急;当时又无别的车可坐,无奈之下只好坐王某的车去医院。事后,李某后悔,找王某索要多给的钱。王某认为是李某自愿给的钱,因此不退。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多收的490元钱。

历年考试案例分析题

2003-2013年第一章规划历年考试案例题 1.黄某是某化工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要制定一份企业定员计划书。目前设备看管工、维修工有725人,行政文秘有103人,中层干部有59人,技工有58人,销售人员有43人,黄某在制定计划书时还收集以下数据:近5年员工平均离职率4%,生产工人离职率为8%,技术和管理干部离职率为3%,同时按公司扩产计划,销售人员要新增10%-15%,工程技术增5%-6%,其它不变。 (1)公司应采用何种方法核定设备看管工及维修工的定员人数?(8分) (2)在核定定员时应考虑哪些影响因素?(12分) 答:1)设备看管工应采用按设备定员的方法核定定员人数。(4分) 按设备定员是根据设备需要开动的台数和开动的班次、工人看管定额以及出勤率来计算定员人数的方法。 按设备定员主要适用于机械操作为主,使用同类型设备,采用多机床看管的公种。 类似设备看管工一类公种的定员人数,主要取决于机器设备的数量和工人在同一时间内能够看管设备的台数,所以应采用按设备定员的方法核定定员人数。 2)维修工应采用按岗位定员的方法核定定员人数。(4分) 按岗位定员是根据岗位的多少,以及岗位的工作量大小来计算定员人数的方法。 按岗位定员适合于有一定岗位,但没有设备,而又不能实行定额的人员。 维修工这一岗位与以上论述相符,故应采用按岗位定员的方法核定定员人数。 ②在核定定员时应考虑哪些影响因素?(12分) 答: 1)定员必须以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为依据。(2分) 2)定员必须以精简、高效、节约为目标。(2分)3)各类人员比例关系要协调。(2分)4)要做到人尽其才、人事相宜。(2分)5)创造贯彻执行定员标准的良好环境。(2分)6)定员标准适时修订。(2分) 2.设计题(本题1题,共22分) 某公司为人力资源部经理草拟了一份工作说明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1、负责公司的劳资管理,并按绩效考评实施奖惩: 2、负责统计、评估公司人力资源需求情况,制定人员招聘计划并按计划招聘公司员工; 3、按实际情况完善公司员工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4、负责向总经理提交人员鉴定、评价的结果; 5、负责管理人事档案: 6、负责本部门员工工作绩效考核; 7、负责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任务。 该公司总经理认为这份工作说明书格式过于简单,内容不完整,描述不准确。 请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重新编写一份工作说明书(22分) 评分标准:P6(22分) 人力资源部经理工作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资料。要包括岗位名称、岗位等级(即岗何评价的结果)、岗位编码、定员标准、直接上、下级和分析日期等方面识别信息。(1分) (2)岗位职责。主要包括职责概述和职责范围。(2分) (3)监督与岗位关系。说明本岗位与其他岗位之间在横向与纵向上的联系。&n, bsp; (2分) (4)工作内容和要求。对本岗位所要从事的主要工作事项作出的说明。(2分) (5)工作权限。(2分)(6)劳动条件和环境。(2分) (7)工作时间。包含工作时间长度的规定和工作轮班制的设计等两方面内容。(2分) 1

2002—2009物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1]

物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2009年) 四、(本题22分)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2020年城乡规划师《规划实务》试题及答案(卷三)

2020年城乡规划师《规划实务》试题及答案(卷三)案例1 某机电安装公司,通过竞标承担了某炼油厂扩建工程的总承包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该工程项目的施工临时用电申请委托该公司办理。施工中该公司将厂区供电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烷基化和MTBE等几个车间内的电气安装工程划分为分部工程,其中的旋转电机、配电盘、配线工程、电器照明装置等作为分项工程。 问题: (1)指出该公司对工程进行划分的依据是什么?划分结果需要谁来核定? (2)该公司是否有权办理施工用电手续?应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参考答案: (l)该公司对工程进行划分的依据是《I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252)中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划分原则:分项工程应按厂房、车间或区域内的独立电气设备、组合电气装置及其相互间的电气线路进行划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为一个分部工程;一个单位工程仅有电气安装工程时,该分部工程应为一个单位工程;划分结果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核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6条规定,总承包合同有约定,承建单位可以负赍办理施工用电申请;施工单位需携带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电设计规划,到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 案例2

某机电安装公司,通过招标获得某新建机械厂工程施工总承包,除土建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施工外,其余设备、管道、电气仪表等机电安装工程由该公司下属专业公司负责。工程开工后,由于该公司没有及时按质量评定的要求对工程进行划分,造成各专业施工队伍各自为政,各种质量验收记录填写不一致,编号混乱,以至于无法归档。 问题: (1)为避免案例中所述事件发生,施工单位应做好哪些工作? (2)对质量检测记录的填写有哪些要求? 参考答案: (1)应做的工作是: 1)工程开工前确定工程划分,并编制成文件,报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核定,并进行统一的编码标识; 2)已批准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文件,应分别发送到各个专业施工队和各职能管理部门,并按照执行。 (2)检测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项目应完整,记录页面应清晰,不得涂改,空白页应划上斜线。 工业安装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简答题: 开发建设单位拟在某市城区边缘地段内建设商品住宅,其性质与总体规划相符。在做了初步测算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建设申请。该项目占地约26.2公顷,其内有部分待改造的平房及工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 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 。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 。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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