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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财办综【2008】98号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

知》(国办发〔2005〕3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 007〕77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

设厅制定,由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规划、施工等部门不予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第六条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省辖市每平方米10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8元。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门、围墙等),按照标准砖(240mm×115mm×5 3mm)每块0.05元征收。

第七条专项基金的具体征缴程序为,市、县墙改办向缴款人开具《建设项目缴款通知书》,由缴款人持《建设项目缴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

代收银行通过计算机代开财政票据的,缴款人凭加盖代收银行印章的《建设项目缴费通知书》和财政票据,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

代收银行通过计算机打印受理凭单的,缴款人凭加盖代收银行印章的受理凭单,到市、县墙改办换取财政票据。缴款人凭《建设项目缴费通知书》和财政票据,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3 0日内,凭投标预算书确定的墙体材料使用总量、专项基金缴款凭证、本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销售发票、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等资料,及时向当地墙改办申请办理结算手续。各级墙改办收到建设单位(含个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该项建设工程组织审查和现场验收,填写《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表》,提出结算初审意见。财政部门按月集中审核墙改办上报的初审意见,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结算和缴库手续。

第九条为了保持现有政策的连续性,专项基金继续执行省辖市征收的专项基金按省级10%、市级90%的比例入库;县(市)征收的专项基金按省级10%、市级10%、县(市)级80%的比例入库。

第十条建筑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合格新型墙体材料,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墙体材料使用总量的比例和墙体节能效果,确定预缴的专项基金返还比例。

专项基金在以下情况下不予返还:使用未经省、省辖市墙改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墙体材料使用总量的比例小于65%的;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违反规定使用禁用或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由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墙改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六条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要求,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各级墙改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墙改办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墙改办备案。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一条市级墙改办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墙改办。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

量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墙改办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 2 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 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财政厅会同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04〕6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订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发展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办理工程规划或者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或委托建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代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凡不按本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被征收基金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票款分离的征缴办法,就地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应持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5日内向当地银行国库经收处缴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

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市建委、市财政局《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技[2009]704号) 2.市建委《关于使用蒸压灰砂砖工程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充通知》(穗建筑[2009]569号) 3.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7]566号) 4.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 5.《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95号) 6.转发国家财政部、经贸委《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7]10号) 7.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 二、征收范围 从化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 三、应提交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携《从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申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领取专项基金《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2、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通知书上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交款(或银行转帐)手续。 3、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交缴款人”联和“交执收单位”联)到从

化市城乡建设局窗口盖章确认;凭已确认《电子票据》复印件办理施工证手续。 4、《电子票据》“第一联(交缴款人)”由预缴款单位保存,待日后办理基金返退或划转手续时退回市墙革节能办; 5、建设工程批荡前7个工作日应通知市墙革节能办到现场检查墙材使用情况。 五、应发给的证明文件 1、《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注:此票据缴款时由银行代发) 2、盖章的《从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申报表》 六、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七、办理部门 从化市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设在建筑业管理科〉。从化市河滨南路36号;电话:87922970。 八、收件窗口 从化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城乡建设局政务窗口。地址:从化市河滨北路128号;电话:87956502。 九、收费标准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预缴 十、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流程图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办流程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办流程 一、资料准备: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墙改办领取申请表填报 一、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二、砖瓦企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砼砌块企业用地租赁合同;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由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认定检验报告; 五、企业检验室计量合格证;如无检验室,须与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签订代检协议书及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控制要求说明书; 七、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复印件)(非蒸压制品企业不提供); 八、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目录,按序装订成册 二、产品检测: 一、产品检测由企业确定法定质检机构到现场抽检,企业不得自行送样,产品掺有工业废渣的同时作放射性检测。产品检测完毕后,企业领取检测报告。 二、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依据的,应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和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验收报告书,或具有检测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鉴定报告。 三、资料受理 一、企业完成申报准备工作后,将申请表及有关申报材料送所属设区城市墙改办审查。 二、设区城市墙改办按办结的时间、审查程序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和评定结果,并在5日内报自治区墙改办核准。 三、对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在(1日内)将材料补齐改进,对材料一时不能补齐的,退回材料不予受理,待材料补齐后可重新受理。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说明理由。 四、认定证书核发 一、自治区墙改办接到设区城市墙改办上报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15个工作日),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及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完备,符合申办条件的,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3)153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3号、常政发(2006)86号、苏建函科(2007)2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充分做好“禁实”和“推新”工作,现就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做如下说明: 一、收费标准 1、建设单位在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区上缴8元/平方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含在上缴的规费中)。 2、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开发区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全部纳入国库。 二、申请返退条件 1、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的合格非粘土的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100%返退; 2、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空心制品墙体材料的达不到建筑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3、建筑工程中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退;

4、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专项基金一律不予返退; 5、建筑工程基础部分没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虽使用但未经墙改办组织验收的按其建筑面积扣除15%计算。 专项基金不予返退的情况:(1)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3)内外墙已批灰粉刷难以查验的;(4)使用粘土实心砖或其他有关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的;(5)使用未经备案认定的墙体材料的;(6)工程质量抽检不合格的;(7)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返退程序 1、验收申请:(1)各类建筑物基础部位(围土前) (2)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外墙粉刷前); 2、现场勘察:施工期间的现场勘察(以拍摄场景为依据); 3、审核材料: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收据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平面、结构图及技术文件、审图意见书 (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发票及其复印件(加盖建设使用单位公章) (6)供货单位办理的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7)新型墙体材料原始送货单(复印件); 4、验收通过:(1)下发通知单 (2)建筑项目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区会同区散办验收;

新型墙体材料分类

新型墙体材料分类和基准退付比例表 墙材类别用于承重墙体用于非承重墙体 基准退 付比例 (%) A类1、MU 15及以上蒸压粉煤灰多孔砖 (GB 26541-2011) 2、MU 15及以上蒸压粉煤灰砖(JC 239-2001) 3、B07级和 B08级蒸压加气混凝 土砌块(GB/T 11968-2006) 1、B05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 11968-2006)(外墙强度等级不低于 A3.5) 2、石膏砌块(JC/T 698-2010) 3、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 15762-2008) 4、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GB/T 23451-2009) 5、石膏空心条板(JC/T 829-2010) 6、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 (GB/T 19631-2005) 7、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GB/T 23932-2009) 8、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 (JC623-1996) 100 B类1、MU7.5及以上普通混凝土小型空 心砌块(GB 8239-1997) 2、MU15及以上蒸压灰砂多孔砖 (JC/T 637-2009) 3、MU15及以上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GB 25779-2010) 1、建筑平板(纸面石膏板GB/T 9775-2008、纤维增强硅酸钙板JC/T 564.1-2008、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 平板JC/T 626-2008、维纶纤维增强水泥 平板JC/T 671-2008) 2、800级及以下陶粒轻集料混凝土小型 空心砌块(GB/T l5229-2011)(外墙强 度等级不低于MU5.0) 3、B06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 11968-2006) 4、非粘土烧结保温砖与保温砌块 (GB26538-2011) 5、900--1100级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 24492-2009) 75 C类1、MU7.5及以上粉煤灰混凝土小型 空心砌块(JC/T 862-2008) 2、MU15及以上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2007) 3、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GB 13544-2011) 4、其它已备案承重墙材 1、900级和1000级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 心砌块(GB/T l5229-2011) 2、1100级及以下非粘土烧结空心砖和空 心砌块(GB 13545-2003) 3、其它已备案非承重墙材 50 注:1、工程验收和核验范围包括墙体、围墙、临时设施和正负零以下工程。 2、凡在非承重墙体部位使用承重用墙材的,不予退付。 3、非本表范围内以及不符合GB50574-2010《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设区市墙改部门负责初审。 三、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年修订)》(桂建墙改[]号)第七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有关产业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合法生产经营条件; (二)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规模(产能)、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条件;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和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产品质量技术条件见附件)及产品检验项目(认定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 (四)企业生产能耗和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禁止性要求:无 五、适用范围 申请贺州市区域内新型墙体认定的企业 六、受理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七.决定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九、申请材料(一式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年修订)》(桂建墙改[]号)规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烧结类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 .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若采矿许可证因正在办理一时不能提供的,要求提交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的相关材料,并由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证明。(对“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中”的界定,企业需提供以下之一的佐证材料:.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矿产资源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招牌挂成交确认书,以转让方式获取采矿权的,提供国土部门转让审批文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定矿区范围批准书》);同时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料矿种检验报告; 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烧结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检测报告; .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二)混凝土空心砌块(砖)类(含工业和建筑废渣砼砌块)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混凝土砌块成型设备生产能力及技术性能评定证书(复印件); .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9号、2004年第7号)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企业,按本办法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墙改办公室按政策规定和实际使用的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四条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由自治区墙改办公室核发,各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负责初审,县(市)墙改办公室协助管理。 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认定申请 第六条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法规要求(具体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1)。 (三)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产品出厂检验手段。 (四)企业建立质量管理和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企业应向所在地的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报送如下材料(属设区城市管辖城区的申报企业为一式三份,属县(市)管辖的申报企业为一式四份):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烧结砖瓦企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四)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认定检验报告; (六)企业检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经依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如企业无检验室,应提供与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代检机构)签订的代检协议书和代检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与法定检测机构签订的定期抽样检测协议; (七)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控制要求; (八)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复印件)(非蒸压制品企业不提供); (九)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1 附件一: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 2 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

环保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可研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第一节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1) 第二节研究工作的依据与范围 (3) 第三节简要研究结论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4) 第二章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必要性 (7) 第一节项目提出的背景 (7) 第二节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3) 第三章市场需求分析 (15) 第一节行业与市场分析 (15) 第二节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程度 (16) 第四章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18) 第五章建设条件与厂址 (19) 第一节****市概况 (19) 第二节建设条件 (20) 第三节厂址方案 (22) 第六章工艺技术方案 (23) 第一节项目技术路线 (23) 第二节工艺技术 (24) 第三节主要设备选型 (27) 第七章工程建设方案 (29) 第一节总平面布臵 (29) 第二节土建工程 (30) 第三节公用工程 (32)

第八章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 (36) 第一节环境保护 (36) 第二节劳动安全卫生 (39) 第九章节能与消防 (43) 第一节节能 (43) 第二节消防 (44) 第十章企业组织与劳动定员 (46) 第一节企业组织 (46) 第二节劳动定员 (46) 第三节人员培训 (47) 第十一章项目实施进度与招标 (48) 第一节项目实施进度 (48) 第二节招标管理 (49) 第十二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50) 第一节投资估算 (50) 第二节资金筹措 (51) 第十三章财务评价 (53) 第十四章风险分析 (56) 第一节市场风险 (56) 第二节技术风险分析 (57) 第三节资金风险 (58) 第四节政策风险 (58) 第十五章结论与建议 (59) 第一节结论 (59) 第二节建议 (60)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退付、使用与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退付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到同级墙革节能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武汉市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市、州、直管市(含所属区)、林区按每平方米9元征收;县(市)按每平方米8元征收。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九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地墙革节能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革节能办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地方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十一条各市、州、直管市(含所属区)、林区每月按

当前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包括哪些产品

当前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包括哪些产品? (1)非黏土砖墙体材料 1)孔洞率大于25%非黏土烧结多孔砖墙体材料和空心砖墙体材料(符合国家标准GBI 3 544—2000和GBI 3 545—1992的技术要求)。 2)混凝土空心砖墙体材料和空心砌块墙体材料(符合国家标准GBI 3 545—1992的技术要求)。 3)烧结页岩砖墙体材料(符合国家标准GB /T 5101—1998的技术要求)。 (2)建筑砌块墙体材料 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材料(符合国家标准GB 8239—1997的技术要求)。 2)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材料(符合国家标准GBI 5229—1994的技术要求)。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材料(符合国家标准GB/T 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4)石膏砌块墙体材料(符合行业标准JC /T 698—1997的技术要求)。 (3)建筑板材墙体材料 1)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墙体材料(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 666—1997的技术要求)。 2)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墙体材料(符合行业标准JC 626/T—1996的技术要求)。3)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墙体材料(符合国家标准GB 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4)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墙体材料(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 /T 3029—1995的技术要求)。 5)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墙体材料(符合行业标准JC 623—1996的技术要求)。 6)石膏墙板墙体材料(包括纸面石膏板墙体材料、石膏空心条板墙体材料)。其中:纸面石膏板墙体材料(符合国家标准GB /T 9775—1995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 /T829—1998的技术要求)。 7)金属面夹芯板墙体材料(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墙体材料、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墙体材料和金属面岩棉墙体材料、矿渣棉夹芯板墙体材料)。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墙体材料(符合行业标准JC 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墙体材料(符合行业标准JC /T 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墙体材料、矿渣棉夹芯板墙体材料(符合行业标准JC /T 869—2000的技术要求) 8)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墙体材料、条板墙体材料(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墙体材料,复合板墙体材料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墙体材料、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4)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 (5)预测及现浇混凝土墙体材料。 (6)钢结构和玻璃幕墙墙体材料。

墙体材料备案证明书

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管理,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墙体材料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及《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湘墙办[2011]3号)文件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入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并获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最新公布的产业政策中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条件: 产品通过湖南省墙办的新型墙材认定,且认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均可申请在我市备案。 第四条产品备案申报程序 1、长沙市区行政区域内墙材生产企业在向湖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申请认定前,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提交申报资料(省墙办认定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至长沙市节能新墙办,市节能新墙办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规模、生产装备及工艺进行审核,经初审合格后,按《认定办法》要求将申报资料报送至省墙办申请认定。获《认定证书》的企业持证书到市节能新墙办办理《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市节能新墙办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2、长沙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产品生产企业,应持有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级墙改办的证明、湖南省墙改办颁发的《认定证书》及申请认定的申报资料,向市节能新墙办申请备案,市节能新墙办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查勘,查勘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3、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凡取得《认定证书》和《备案证明》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长沙地区建筑工程领域的,使用该产品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优惠政策。 第六条产品备案管理 1、取得《认定证书》和《备案证明》的生产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产品质量应当接受市节能新墙办的监督管理,每备案年度应主动配合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 2、取得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须在半年度末和每年年底向市节能新墙办报送半年度和年度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3、认定备案产品应当在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主动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作为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墙改基金返退的必备资料。 4、备案产品生产地点、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时,须进行重新申请认定及备案。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名称等发生变更或终止生产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5、《备案证明》有效期两年,且不超过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有效期。有效期满1个月后仍未申请产品备案的企业,按自 6、通过备案的新墙材产品在工地应用,应及时递交“新型墙体材料进入工地登记表”(附件2,在市节能新墙办登记,作为建设单位返退墙改基金的凭证之一)。 7、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备案证明》,并报请省墙办取消该产品的《认定证书》。 (1)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 (2)产品经市节能新墙办或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抽检两次不合格; (3)经查实,申请产品认定资料弄虚作假; (4)企业拒绝提供配合产品质量抽样检验;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

附件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总论 (一)项目背景及项目概况 (二)项目承担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及装备现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三)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和市场分析 (一)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分析 (二)市场分析。包括产品市场供需分析、市场竞争力及风险分析 三、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包括产能等) (二)产品方案(主要产品种类、产量、质量和技术水平) 四、厂址选择及用地方案 (一)厂址现状及建设条件、用地方案 (二)现有场地利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五、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一)主要设备方案 (二)工程方案 (三)技术方案、生产工艺流程及装备水平六、主要原材料供应、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一)主要原材料供应 (二)资源开发和利用方案 (三)资源节约措施 七、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一)总图布置 (二)场内外运输 (三)公用辅助工程 八、节能措施 (一)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二)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九、环境影响分析 (一)厂址环境条件和现状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四)环境保护投资 (五)环境影响评价 十、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一)危害因素与危害程度 (二)安全措施方案

(三)消防设施 十一、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表 (二)资本金筹措 (三)债务资金筹措 (四)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十二、财务分析及评价结论 (一)不确定性分析 (二)财务评价结论 (三)项目风险分析 十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一)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竞争力、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以及循环经济等方面,分析项目的影响 (二)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三)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 (四)社会评价结论 十四、项目进展情况 包括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在建项目的完成情况; 十五、结论与建议 十六、需要提交的有关附件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 2009-09-03 访问次数: 3字体:CZ06503-0202-2007-0001 制发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2007年12月27日 标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18修订)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2007年9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发布,根据2018年8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其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非粘土墙体材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新材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鼓励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制定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或者在无形资产成本中予以摊销。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生产企业依法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鼓励利用矿产尾砂、工业废渣和废弃物、建筑垃圾及江、河、湖、海的淤泥等替代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利用废弃资源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达到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且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可依法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炉渣、冶铁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免征增值税; (二)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关于建设新型建材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立项申请

新型建材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立项申请 一、项目背景 1、园区培育科技创新企业,不断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对企业牵头承担 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按省资助额1:1给予 配套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上 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区企业经审核确认年研 发投入达300万元以上的,奖励从4%提高到5%,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自2017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对有效发明专利所缴年费给予补助,第 1?D6年每年补助50%,第7?D9年每年补助35%,第10?D15年每年补助25%。 2、未来5年,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从蓄势待发到群体迸 发的关键时期。信息革命进程持续快速演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技术广泛渗透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信息经济繁荣程度成为国 家实力的重要标志。增材制造(3D打印)、机器人与智能制造、超材料与 纳米材料等领域技术不断取得重大突破,推动传统工业体系分化变革,将 重塑制造业国际分工格局。基因组学及其关联技术迅猛发展,精准医学、 生物合成、工业化育种等新模式加快演进推广,生物新经济有望引领人类 生产生活迈入新天地。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助推绿色低碳发展大潮,清洁生

产技术应用规模持续拓展,新能源革命正在改变现有国际资源能源版图。数字技术与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深度融合,数字创意产业逐渐成为促进优质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的智力密集型产业,创意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正在兴起。以上领域的加速成长,必然需要资本的推波助澜,从而诞生众多的投资机遇。综合以上两方面的分析,2017年是中国经济的一个重要分水岭,中国经济的换挡已经临近完成,新生力量将会在未来几年重新把中国经济拉上一个新的台阶。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此时的投资机遇将是历史性的,值得把握。 3、目前,区域内拥有各类新型建材新型墙体材料企业722家,规模以上企业13家,从业人员36100人,已成为当地支柱产业之一。截至2017年底,区域内新型建材新型墙体材料产值195412.40万元,较2016年166663.03万元增长17.25%。产值前十位企业合计收入92982.25万元,较去年82197.89万元同比增长13.12%。 二、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一)项目名称 新型建材新型墙体材料项目 (二)项目承办单位 xxx实业发展公司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综述

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2020修改)

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20年2月21日珠海 市人民政府128号令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属于国家、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要求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从事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改革、商务、建设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 第七条本市实行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制度。 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第八条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没有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土的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关停或限期转产。 停产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履行土地复垦的义务。 第十条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中的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应当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自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应不予通过审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所有墙体砌筑及抹灰作业人员应经上岗培训。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及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墙体质量实施监理。未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质量不合格的墙体材料,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其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进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且经过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公告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本省实际适时调整、补充和公布。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七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第八条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o.05元的标准预缴。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它费用。 第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条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征收。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省级行政、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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