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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刘媛,女,生于1972年7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金银台1组8号,身份证号码:4228021979207130047,联系电话:132********。

被申请人恩施市和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耿家坪村板桥小区74号。

法定代表人:吴欢,公司经理,联系电话:134********。

请求事项:

一、请求裁决确认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2月5日到被申请人处务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申请人被被申请人派遣到湖北中烟恩施卷烟厂从事卷烟生产工作。2013年5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编号:2013313.合同约定用工期限从2013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止,合同实际用工至2014年12月5日,湖北中烟恩施卷烟厂于当日停止用工。然后,被申请人单方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于2014年12月9日收到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既没有违反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也没有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恩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O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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