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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浅论

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浅论
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浅论

对中国的死刑存废的讨论

[中心摘要]: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但在中国,仍然大量适用死刑,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中国的法学者乃至世界范围内争论的话题之一。死刑被许多国家的

学者认为是酷刑,严重的剥夺人生命的权利。但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种传统的朴素

的法律观念扎根于国人的血脉之中,因此死刑废除在当今中国实行具有极大的难度。

[关键词]:死刑简介;死刑缺点;死刑限制

中国是世界范围内保留死刑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但是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呼吁废除死刑的声音越来越大。全世界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10个国家在近几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在其余约30个国家中,约有一半的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仅在1976至1996年间,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便多达37个。面对这些,中国关于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到底应该如何?本文就将这一问题作浅要的讨论。

(1)中国的死刑的简介

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我国过去只规定了枪决一种方式,正是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而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枪决造成的残忍场面,在修改法律时我国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式。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招待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德国记者问时强调:中国正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将死刑的核准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也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我国现行刑法中带有死刑的条文有43条之多,共有68个罪名。其中包括危害国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

(2)关于死刑存废的观点

刑罚的目的到底是为了什么?是为了预防犯罪,还是对已犯的罪进行惩罚?刑罚的威慑功能,震慑、威吓意图实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打消其冒险侥幸心理,迫使其遵纪守法。对犯罪行为人来说,其具有剥夺其的某种权利,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如果就第一层意思来说,那么死刑对于刑罚具有相当的意义,因为他的威严性足以达到警告他人的目的。那么死刑的存在将是必然的,也会继续存在下去。就第二层意思来说,死刑是为了对犯下的罪行的惩罚,那么死刑的存在将显得不是那么的必然。

(3)死刑的缺点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在中国已经发生过多起错判死刑的案件。案例:2005年,甘肃民勤县大坝乡城近村的卢氏一家三口被人抢走钱财后,惨遭灭门,与死者交往甚密的同村村民何世明、卢寿林成了警方的怀疑对象。同年2月1日,二人被民勤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何世明、卢寿林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何世明、卢寿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期间,该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两

度发回重审。2010年10月,在第三次开庭审理后,武威中院最终裁定,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故意杀人、抢劫罪缺乏有力证据,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2010年10月26日,何世明、卢寿林被无罪释放。2011年1月16日,被错抓错判的何世明、卢寿林二人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分别赔偿何世明、卢寿林被违法羁押2094天的赔偿金人民币298039.02元,并依据当地生活水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虽然两人最终得到了国家的补偿,但是两人因此案件而失去的时间和费劲的精力,甚至造成的社会影响,都是不可挽回的。

(4)死刑限制论

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残酷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在短时间内废除死刑尽管难度很大,但它是必要的。如果对不加限制,而导致死刑的滥用,其必然会使社会混乱。“我国作为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一方面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还存在极其严重犯罪情况,保留死刑,有利的更好的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死刑适合我国的国情。严重控制死刑,不仅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还因为我国关于人性的思考。一旦错杀,不仅造成负面影响,对行为人本身,也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刑法上对死刑的限制,体现在:(1)对死刑执行年龄的限制。(2)死刑的核准权。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授予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判处死刑的案件通知》,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依法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3)死缓制度。《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死缓的宗旨是给犯罪人以自新的机会。死缓制度既通过保留死刑实际执行的可能性而保留了死刑特有的威慑力,但又由于被判处死缓的人基本都没有被执行死刑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刑罚的教育功能和改造功能。

(5)减少死刑条目

对于许多中国现存的很多死刑条目,有些是没有十分的必要的。例如贪污罪、受贿罪甚至部分故意伤害罪等,这些罪罚有些可以在减少他们的死刑罪罚,而以其他刑罚代之,要是能让原本会因死刑死去的罪人生存下来,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人道,充分体现国家对人的生命尊严的尊重,有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又避免了错杀案件的发生。同时废除死刑并不必然导致恶性犯罪的上升,有统计表明,70%以上的暴力犯罪发生在熟人之间,犯罪人在作案时,头脑往往一片空白,根本没有时间考虑那么多问题,不少死刑犯看过执行死刑,有的死刑犯自已还执行过别人的死刑。由此说明,死刑的预防犯罪功能也是十分有限的。而且,废除死刑国家的统计数字表明,废除死刑前后相比,恶性犯罪的比例并没有发生多大变化。相反,如果一个人杀一个人是死,杀了多个人也是死,其就会因为抗拒抓捕等原因,不计后果地杀人,因为总是一死,多杀一个是赚的。多年前全国通缉“二王”的案件就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死刑有时反而会促进恶性犯罪的发生。

以上是我对中国废除死刑必要性粗浅的认识,知识能力有限,对中国在现阶段如何突破阻力,废除死刑的可行性认识无法述及,恳请老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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