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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件物资验收标准

备件物资验收标准
备件物资验收标准

备品备件及物资验收标准

1 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备品备件及物资验收的标准、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部。

2 职责与权限

2.1、*****部负责对备品备件及物资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2.2、*****部*****组负责备品备件及物资的验收工作;

2.3、*****部*****科负责备品备件及物资的接收、入库及保管工作。

3 验收依据

商务合同、图纸、技术协议和国家相关标准。

4 验收范围

4.1、设备及其备品、备件:通用备件、专用备件、工艺件、汽车备件、进口备件;

4.2、电气、仪器仪表:电气设备、电子元件、电器元件、仪器、线缆、仪表;

4.3、物资类:钢材、建材、标准工具、五金、油品等。

5 验收标准

5.1、合同:所有到货的备品备件及物资,必须有合同订单,无合同订单不予接受。资料不全(无合格证、说明书、认证卡等)、规

格与合同不符、质量低劣或已积压的备品备件及物资,拒绝验收,并做好记录,进入商务处理流程;

5.1.1、招标确定供货厂家后,商务合同必须写明备件名称、品牌、生产厂家和技术参数。

5.1.2、合同上拟定的备品备件及物资的备件名称、品牌、生产厂家和技术参数,必须与招标定标后的备件名称、品牌、生产厂家和技术参数保持一致,否则不予以接收入库。

5.2、数量及重量:质检员和库管员必须按照随货清单核对零件编号并清点数量,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一些贵重物品(如铜件等)需核实重量;

5.3、包装检查:产品包装完整、无破损、潮湿、污染。包装上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应与订货要求一致;

5.4、开箱检查:产品型号规格与外包装应一致,装箱单、合格证和/或有关检验数据应齐全正确,外观应清洁无破损,外壳、支架、附件、等应无磕碰、裂纹、破损、油垢、锈蚀等,有上列现象之一,且情况严重的,应拒收退回;

5.5、外观检查:所有零件应打开外包装仔细检查其本身有无磨损、裂痕和残缺等;对于带漆零件应检查有无掉漆等现象;总成零件应检查其配套附件是否齐全并完好无损;

5.5.1、电子元件:电子元件表面光滑、色泽均匀、不得有裂纹、气泡、凹坑、变形、破损现象。线路板板面清洁干净,无氧化生锈,无裂痕,无弯曲变形,边缘无毛刺飞边,切口整齐,铜皮不能翘起或

起泡、无短路、开路及多余连线,焊盘位置及丝印标识清晰正确,引线牢固,无脱落;

5.5.2、机械零配件:外观无裂纹和裂槽、毛刺、折裂、压伤、碰伤、杂点、变形、针孔、连焊、包焊、漏焊、虚焊、焊接不均、凹陷、砂孔、抛缺块等,按要求倒角,镀层光泽均匀,无斑纹、锈迹;

5.5.3、橡胶产品:有无杂质、凹陷、缺胶、气泡、裂口、划伤、缺口、缩边、老化、厚薄不均、包胶、粘接不良、分层、毛刺、变形、过度修边,表面是否光滑,是否有拉毛现象等;

5.5.4、平皮带、齿形带等带类:切口边缘是否齐整、有无毛刺,是否有豁口、擦伤、划伤、过度修边、异味、颜色均匀等;

5.5.5、阀门、电机、泵等标准件:外观有无磕碰、变形、锈蚀、裂纹、凹坑、缺口,表面是否光滑、按要求倒角、镀层光泽均匀、无斑纹等。

5.6、尺寸及材质:毛坯件的表面质量,主要加工尺寸必须逐件检查,抽查率要达到50%以上,在二次加工过程中,要随时跟踪检查毛坯件内部质量;

5.6.1、****、****等工艺件主要尺寸必须检查,主要成份(如镍含量等)必须按照合同要求成份通过手持式合金分析仪进行检验;非标件、成品件按图纸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5.6.2、对有特殊材料要求的、使用在特殊部位的备品备件,除需生产厂家提供的材质报告外,还需按照合同要求通过手持式合金分析仪进行检验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材质化验。

5.7、标准件及成套设备:标准件及供货商不提供图纸的备件,

必须有供货方提供的合格证明;

5.7.1、对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备件(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必须有生产厂家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材质证明、检验证明、质保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7.2、整体设备验收以合格证、说明书、图纸、技术协议等技术资料及随时机配件为主,外观能检查到的部位必须进行检查;

5.7.3、高强度螺栓、定位、导向等精度要求高的备件,必须有厂家的检测报告,并抽检硬度、材质等,必要时委托相关检化验部门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5.8、油品的检验实行抽检化验,抽检比例25:1,即25桶及以下的取一个化验油样,25~50桶的取两个化验油样,依次类推,油品不同批次入库的必须分别抽检化验;

5.8.1、液压油、润滑油入库检验指标:粘度、倾点、闪点、酸值、抗泡沫性、粘度指数、极压抗磨性、氧化安定性、抗乳化性;

5.8.2、润滑脂入库检验指标:锥入度、滴点、机械安定性、抗乳化性、极压抗磨性、氧化安定性。

5.9、单批备件抽样率:5件以内必须逐件检查,5件—20件抽检率不小于50%;20件—100件抽检率不少于25%,100件以上的抽检率不少于10%,重要备件及供货单位初次供给的备件要加大抽检力度。同批备件抽检不合格的,必须全部检查。

6 附则

6.1、本规定自****年*月*日起试行;

6.2、本规定由****部负责解释,修订完善。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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