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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

-------于彩辉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家庭关系收养制度离婚制度扶养制度监护制度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继承制度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问题。为学习婚姻法打下基础,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类型;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以及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及历史发展。

教学重点:

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由一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由各种社会规范所确认的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担负着多方面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二、婚姻的概念

(一)定义:

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

偶的结合。

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是婚姻的基本特征和前提条件。同性的结合是不能构成婚姻的,因为同性为婚是不能繁衍人种、延续社会,是违背自然规律的。但是同性恋行为在美国、法国、德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却公然存在。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

这是婚姻内在的一个特点,要求双方在结合时具有这种主观的愿望以便有利于婚姻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排除了附条件、有期限的结合。这也是婚姻区别于通奸、姘居及一切违法两性结合的重要标志。

3、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

既一夫一妻制,这是社会走向文明的标志。当今社会除伊斯兰教国家外,各国都采用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

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保护

人类的婚姻,在原始社会是由社会习惯所确认的,自阶级社会以来一般是有法律所确认的。婚姻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任意行为。

三、家庭的概念

(一)定义:家庭是有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1、是一个社会的生活单位

2、是有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

在现代社会,家庭结构日趋缩小,在婚姻法中游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外祖孙、兄弟姐妹。

四、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一)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内容:

1、婚姻家庭主体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

这种人身关系只能因出现一定的法律实事而发生。如结婚、出生、收养。

因出现一定的法律实事而终止。如离婚、死亡、收养的解除。

2、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如结婚形成的配偶关系。并不是基于经济目的而创设的。

(二)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虽然有一定的经济内容,但这种财产关系有特殊性,既它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条件。如:夫妻的共同财产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分割。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领域的财产

关系的区别:

反映了家庭职能的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商品经要求

参与人是有特定身份的亲属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和法

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财产关系一般都有等价有偿

财产关系具有强制性任意性意思自治

五、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一)自然属性

1、两性差异和性本能,是男女结合的生物学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的人种繁衍和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构成家庭在生物学上的特征。

3、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制约和影响,立法应考虑。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作为立法者往往考虑,如结婚的年龄、血缘、缺乏性行为为离婚理由。

(二)社会属性

是社会制度在后天给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生产和生活客观需要导致的。

如现在的一夫一妻制度的产生、如结婚的仪式,受到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风俗习惯影响。

(三)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关系

自然性仅仅是前提,本质仍然是由社会属性所决定的,但不能够夸大社会性的作用。

六、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 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 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 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述所得 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 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 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 结果明告知当事人。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 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 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 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 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华师婚姻家庭法在线作业答案上课讲义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题.第11 )周岁。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未满( A.18 B.10 C.12 D.14 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2题2.第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A. 应当知道B. 被继承人死亡C. 继承开始D.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3题3.第)。以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表述错误的是( 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A. B.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能对婚前的财产加以约定C.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D.C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1.0 此题得分: 题4.第4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其)。债务应(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A. 由个人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B. 以个人财产偿还C. D.以共同财产偿还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5题5.第)。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血亲的配偶A. 配偶的血亲B.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C.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66.第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 A.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可以恋人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B. C.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决定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分给其适当遗产 D.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第77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 ) A.化解 B.调解 C.仲裁 D.调和B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8.第8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本人A. B.利害关系人 C.近亲属 D.法定代理人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9题9.第)。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 A.1980 年B.1990C.2000 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D.2010 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第1010)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A.大学 B.小学 C.初中 D.高中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11.第23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条件是(

婚姻法培训教案

婚姻法培训教案 课程名称:婚姻法培训讲义 授课对象:作业站、场职单位 参考资料:婚姻法条例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深入开展婚姻法讲义,让大家对婚姻法有个初步的了解,对以后得人民调解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帮助。 教学内容:今天我将分三部分向大家介绍婚姻法的知识第一部分是讲“结婚和婚姻的效力”接着第二部分讲“夫妻财产关系”最后第三部分讲“离婚”。 第一部分结婚和婚姻的效力 基本介绍结婚有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说明的有三点 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同性间不能结婚。 2、结婚的行为严格受到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规范要符合立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不是儿戏中国作为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度对结婚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 22 岁女 20 岁没有达到的不能结婚程序上也有要求所谓程序上的要求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否则国家法律现在

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 3、结婚行为在法律上后果就是建立夫妻关系。这个不用多说。正是因为结婚有这样那样的实质上的或形式上的要求所以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不法原因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可能就归于无效或者属于可撤消的婚姻。 所谓无效和可撤消的婚姻是民法上常用的概念简单介绍一下。无效就是指没有效力比如结婚的两个人是兄妹哪怕男女双方都想结婚国家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哪怕他们拿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并且无效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效的就算他们手上拿着结婚证此时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可撤消是一种特殊的状态撤消之前是有效的撤消之后就无效了而且是至始无效。比如某男买了一个被拐买的女人做他的老婆由于这个女人刚开始也比较害怕大山里跑都不知道往哪里跑而且那个男的也威胁她说要是她跑就打死她她挺害怕的于是就和男的进行了婚姻登记这种就是典型的被胁迫而达成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消的婚姻就是说如果这个女的过了段时间跑到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说她当时是被胁迫的要求宣布撤销婚姻关系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可撤消婚姻的当事人如果行使撤销权其后果就是婚姻归于无效。而且也是从始归于无效。

婚姻家庭法讲义[1]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广义婚姻法。(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 1.宪法和普通法律 2。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婚姻法的特征 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 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二、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 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 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3. 继承法是强行法 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 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见教材第19页) 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 1.群婚制。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1)血缘群婚制。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电大婚姻家庭法作业二上课讲义

第1题(已答). 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 )。 A. 血缘群婚制 B. 亚血缘群婚制 C. 杂婚制 D. 对偶婚制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2题(已答). 我国古代与聘娶婚相适应的六礼,其中核心内容是哪一环节()。 A. 纳采 B. 纳吉 C. 纳征 D. 亲迎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第3题(已答). 小林和他姑夫的儿子小利,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应为( )。 A. 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 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 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D. 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4题(已答). 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王某的丈夫的弟弟的妻子与王某是()。 A. 一亲等旁系姻亲 B. 二亲等旁系姻亲 C. 一亲等直系姻亲 D. 二亲等直系姻亲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第5题(已答).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 自然属性 B. 社会属性 C. 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 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6题(已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 A. 1951年1月1日 B. 1950年4月13日 C. 1950年5月1日 D. 1950年3月8日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第7题(已答). 下列哪种行为应按重婚论处()。 A. 姘居 B. 通奸 C. 非法同居 D. 纳妾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第8题(已答). 按照中国的世代计算法,自己和表姐的子女之间是几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A. 三代 B. 四代

C. 五代 D. 六代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9题(已答). 小杨和他姨夫的儿子兵兵,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应为( )。 A. 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 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 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D. 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10题(已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哪一项原则()。 A. 婚姻自由 B. 一夫一妻 C. 男女平等 D. 计划生育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第11题(已答). 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是()。 A.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B. 男不得早于21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C. 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D. 男不得早于18周岁.女不得早于16周岁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最新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41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 解讲义41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 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 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 致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陈 述所得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 沟通以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 此,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 判断结果明告知当事人。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 同,对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 人,需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 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法学 第1页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法 专题一 结婚的条件、程序、效力 一、结婚的条件 1.法定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5条)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法第6条) 3)双方无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无配偶的情形:未婚、丧偶、离婚。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姻法第7条第1项)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7条第2项) 二、结婚的程序 1.申请(略) 2.审查(略) 3.登记 1)亲自登记(婚姻法第8条前半段) 2)登记效力:取得登记后确立夫妻关系。(婚姻法第8条中段) 3)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登记(婚姻法第8条后半段) 补办登记的效力: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 三、无效婚姻 1.无效情形(婚姻法第10条)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2011-3-22)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答疑编号5060550501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选 项A 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选项B 不属于无效 婚姻的法定情形。选项C 属于近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选项D 属于可撤销婚 姻。故本题选C 。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5)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7)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10) 第一节导论 (10)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3)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21)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2) 第一节概述 (22)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7) 第四章所有权 (32)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32)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33)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6)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42) 第五节共有 (45) 第五章用益物权 (48)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8)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9)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0)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51) 第四节地役权 (51)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53)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53) 第二节保证 (57) 第三节定金 (64) 第四节抵押权 (70) 第五节质权 (80) 第六节留置权 (85)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8)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7) 第七章信托概论 (100)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 一、概述 (一)性质:复习一个知识点: 物权法 财产法合同法 民法债权法 侵权法 身份法:(婚姻家庭法) (二)重要原则: 1.意思自治 2.诚实信用: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甲向乙借钱10万元盖房,乙不愿意,碍于面子假装答应。为了表明自己很够哥们,乙对甲说:“十五天后你到我家去取,钱没问题。你抓紧时间动工,不要耽误。”甲信以为真,立即开挖地基,购进部分原材料。十五天后,甲前往乙家取钱,乙留下信件曰:“我已于昨日赴美留学三年,因学费昂贵,暂无钱可借,请海涵!”甲四处借钱未果,盖房之日遥遥无期。①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乙未交付金钱,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成立。②乙因过错违反了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并因此给甲造成了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开挖地基、借款、购买原材料会产生部分沉没资本),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较典型的情况是恶意磋商,比如说甲想跟乙做买卖,丙也想跟乙签订合同,丙为了排挤甲,致使丁去跟甲谈生意,以更优惠的条件

迷惑甲,等丙与乙签订合同后,丁立马闪人,丁的行为就构成恶意磋商,应该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 案例:甲向乙出售一批货物,约定在乙所在地交付。甲又和丙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交乙。运输途中,丙因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严重。①运输合同中,甲、丙约定由债务人丙向第三人乙履行。丙违约的,甲有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②第三人乙无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③乙只能基于买卖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6月10日,甲、乙约定,甲于7月1日为乙临摹一幅齐白石的国画。6月15日,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于7月5日向丙交付(甲于7月1日临摹的)齐白石国画。7月1日凌晨,甲前往乙家作画的途中,被酒后超速驾驶的丁撞成重伤,住院治疗一月后方才苏醒。①甲、乙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债务人甲(因第三人丁的原因)违约,甲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②乙、丙的买卖合同中,债务人乙(因第三人甲的原因)违约,乙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讲述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 内容摘要:尽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 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完善婚姻家庭法就应当按照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全面、系统地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各项制度 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非该制度的纲要性规范。 关键词:民法草案婚姻法第二步人本主义亲权制度无效婚姻离婚救济 中国民法草案在千呼万唤之后终于浮出水面,但回归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决不应当是简单地将现有的婚姻法、收养法罗列其中,而应乘此民法典编篡之东风,全面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并将收养法逻辑性地收入婚姻家庭编。 众所周知,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会议颁布了《婚姻法》(修正案),这一修正案是根据我国立法部门关于对婚姻法的修改分两 步走的精神所迈出的第一步,即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 新问题率先回应,先行予以修改和补充,以及时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

益,而将婚姻法体系化的全面完善留待第二步*11。不可否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为一种过渡性或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在一定程度 上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但是与修订婚姻法之初制定的全面修改 婚姻法,完善有关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实现婚姻法的体系化、完整化 和科学化的指导思想仍有相当的距离。修订后的婚姻法仍留有许多重要的立法空白,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全面确立,甚至法律的名称与 其调整对象仍然不一致,名不副实依然故我。因此,民法的法典化为婚 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笔者认为,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既要与整个民法典的体例、体系具有有机的联系,又要凸显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特征,要把婚姻家庭编修订成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体系 完整、内容全面,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法律。决不可以满足 于婚姻法已经作出的修订,因为它毕竟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立法措施。本 文将在评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利弊得失之后,就婚姻家庭法 中的若干问题发表一孔之见。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得与失既然要迈出修改婚姻法的第二步,对第一步走了多远、走的如何自然要有一番反思。《婚姻法》(修正案)修订的成功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是凸显了婚姻法的伦理性特征,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以及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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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讲义ppt 篇一: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 -------于彩辉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家庭关系收养制度离婚制度扶养制度监护制度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继承制度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问题。为学习婚姻法打下基础,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类型;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以及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及历史发展。 教学重点: 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由一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由各种社会规范所确认的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担负着多方面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二、婚姻的概念 (一)定义: 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 偶的结合。

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是婚姻的基本特征和前提条件。同性的结合是不能构成婚姻的,因为同性为婚是不能繁衍人种、延续社会,是违背自然规律的。但是同性恋行为在美国、法国、德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却公然存在。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 这是婚姻内在的一个特点,要求双方在结合时具有这种主观的愿望以便有利于婚姻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排除了附条件、有期限的结合。这也是婚姻区别于通奸、姘居及一切违法两性结合的重要标志。 3、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 既一夫一妻制,这是社会走向文明的标志。当今社会除伊斯兰教国家外,各国都采用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 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保护 人类的婚姻,在原始社会是由社会习惯所确认的,自阶级社会以来一般是有法律所确认的。婚姻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任意行为。 三、家庭的概念 (一)定义:家庭是有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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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义(小蔡学长2269844456)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特点、基本原则★ 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范围上:包括夫妻之间形成的婚姻关系和在婚姻基础上形成的家庭关系。(2)性质上: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婚姻家庭法的特点包括:广泛的适用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 3.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简记:婚、一、男、保、计】 二、亲属的种类、亲等的计算★★★ 1.种类:(1)配偶即合法夫妻。(2)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3)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因婚姻的缔结而在配偶双方的相关亲属之间形成的亲属关系。 2.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的区别 (1)自然血亲:源自同一祖先,基于出生而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2)拟制血亲是指彼此没有自然血亲联系,但因法律规定、通过特定法律行为而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与自然血亲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拟制血亲包括因收养和再婚而形成的拟制血亲】 一种是姻亲关系:如与已满18周岁的一方子女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则属于姻亲关系,若是姻亲关系则不会产生扶养、继承等权利义务。 一种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如与不满18周岁的一方子女形成继父母关系即属于拟制血亲关系,双方则会产生扶养、继承等法律关系。在该种继父母子女关系中,子女可以继承双份,既可以继承原父母、也可以继承亲生父母遗产。 3.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真题考过】 例1:我与我的姑姑是几等亲属? 【步骤:自己身上算一等;之后分别往上推,推到双方共同的点为止;分别算我和姑姑的亲等,取亲等长的为正确答案!】 【我--我老爸--我老爸的老爸(爷爷);姑姑--姑姑的老爸(爷爷);我为3,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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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与继承法 教案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刘桦

前言 一、自我介绍:邮箱,扣扣:398607276 二、婚姻法与继承法课程 1、选修课——必修课 2、包括婚姻法和继承法两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婚姻家庭中的人身、财产,继承等方面的内容,与实践联系密切。 “最高院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苏、山东等省份案件量居多。” 提问:同学们身边有没有发生过关于婚姻方面的纠纷,或者你见过其他家庭在婚姻方面的纠纷吗 3、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学习婚姻法继承法知识,武装自己,树立正确的婚姻爱情观念。 4、考核方式:考查 论文60%+讨论作业20%+讨论作业20% ※三、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变化 1、传统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我说,你听, 2、媒体助学:视频 3、改良的对分课堂和案例讨论,计分方式的改革 对分课堂:改变传统课堂全是我讲你听的状况,变为我讲一部分,你自己学习一部分;我讲授主要的知识点,你自己学习其他的知识点;

对于重要的实践性强的知识点,我会安排专门的课堂讨论,以班级为单位,提前布置好讨论案例,课堂讨论发言,计分算入总成绩。(计分方式有自我评分,其他班级评分,教师评分组成)。具体细节会和同学们商议。 在讨论时,要求每个班级的同学坐在一起,提前通知。重三遍!!! 另:交代自己听力不好,请同学们和我说话或者问问题尽量近一些,欢迎书面交流或者邮件,扣扣。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本章主要学习内容: 第一节:婚姻的基本理论,包括婚姻的概念、性质、家庭的概念、职能;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等 第二节: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 学习重点和难点:理解婚姻和家庭的概念,掌握婚姻家庭的属性以及其历史类型 讨论:婚姻是否一定要由两性组成?同性感情的婚姻合法化 作业: 1、观看哈弗公开课“公正,该如何是好”第12集 2、婚姻的历史类型和当时的经济发展有什么样的关系? 一、婚姻 (一)概念 P1: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P5:教材给出的不同时期的婚姻定义? (二)性质:几种学说 1、契约说:西方主流,代表人物康德(德),最早被法国宪法确认“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是男女为了共同利益自愿结合终身,互为伴侣,经济互助,并生儿育女的契约。美国最高法院1888年支出了婚姻契约和其他民事契约的不同,婚姻关系一旦确立,法律即开始介入其规定其权利义务,当事人之间不得自行制定或者修改该契约的内容,法律禁止夫妻彼此免除对方的义务,以保护被抚养人以及其他第三人对婚姻主体的附随义务。 2、婚姻伦理说:黑格尔。夫妻双方的人格,精神层面的统一,忽略其物质层面。 3、信托关系说:如同信托的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可简要介绍信托),国家作为委托人,配偶为被委托人,给与他们处理家庭问题上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又保留婚姻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 在不同的定义中,中、外、古今都强调是两性的结合?因此,同性的婚姻问题将在以下进行详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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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婚姻成立 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不是件私事应适法。“婚姻”就其进入或使成立婚姻关系的结婚行为即婚姻的缔结而言,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无合意即无婚姻,然其意思的作用,仅限于当事人是否欲成立身份关系而已。缔结婚姻的行为,为法律行为且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实质要件为特定两性之性结合受国家保护所须具备的基准,形式要件使两性的结合关系向社会作明确的公示。只有具有合法婚姻的配偶双方,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能平等地享有因婚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身份利益,共同负有由此而发生的各种义务。法律对不符合结婚要件而成立的婚姻,称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本章提要 1.有效的婚姻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现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其主体必须是异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相互享有、承担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2.我国《婚姻法》第5条、6条、7条规定了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的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3.登记制是我国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4.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即婚约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和条件。 5.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自始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第一节概述 一、婚姻的概念、性质 (一)婚姻的概念 外国法对婚姻的解释,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方面是指婚姻关系,罗马法学者认为婚姻是男女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关系。罗马法的nuptia、德国、瑞士民法的Ehe、法国民法的mariage、英美法的marriage,即此意义上使用;另一方面指称创设此关系的行为,德国瑞士民法称为婚姻之缔结( Eheschliessung ,Eingehung der Ehe)法国称为缔结婚姻(contracter mariage)、英美法称为婚姻契约(contract of marriage)。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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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基础、亲属制度、婚姻制度、收养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9 2018 2017 单项选择 2 题 多项选择 题 综合分析 题 考核分值 3.0 2020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 1.根据《民法典》对教材内容进行修订 2.新增“婚姻可撤销”法定情形 3.新增“家事代理权” 4.新增“离婚冷静期” 5.新增“兄弟姐妹”之间代位继承 目录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知识点1:婚姻家庭法基础(熟悉)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提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提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知识点2:亲属制度(熟悉) 1.亲属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2.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3.家庭成员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知识点3:婚姻制度(掌握) (一)婚姻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提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二)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2020修订)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提示】我国对无效婚姻采用宣告无效主义,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2.可撤销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2020新增) 3.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事实婚姻和同居 (1)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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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题 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未满()周岁。 A.18 B.10 C.12 D.14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2.第2题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A.知道 B.应当知道 C.被继承人死亡 D.继承开始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3.第3题 以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表述错误的是()。 A.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B.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只能对婚前的财产加以约定 D.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

4.第4题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其债务应()。 A.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B.由个人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C.以个人财产偿还 D.以共同财产偿还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5.第5题 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6.第6题 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 A.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B.可以恋人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C.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决定 D.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分给其适当遗产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7.第7题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 )。 A.化解 B.调解 C.仲裁 D.调和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8.第8题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A.本人 B.利害关系人 C.近亲属 D.法定代理人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 此题得分:1.0 9.第9题 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 A.1980 B.1990年 C.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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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教材pdf 篇一:婚姻家庭法讲义[1]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广义婚姻法。 (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 1.宪法和普通法律 2。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

立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婚姻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 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二、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 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 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3.继承法是强行法 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 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XX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见教材第19页) 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 1.群婚制。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1)血缘群婚制。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2.对偶婚制。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 3.一夫一妻制。 五、继承制度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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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婚姻就象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走进去,城里的人想走出来。 ---- 钱钟书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原则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第五章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第六章婚姻的效力1:人身关系 ●第七章婚姻的效力2:财产关系 ●第八章离婚 ●第九章父母子女 第一章导论 ●婚姻和婚姻家庭法 ● 1. 中西方的婚姻观念 ● 1.1 “婚礼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故君子重之。” 《礼记·昏义》 ● 1.2 D.23,2,1。婚姻是男女间的结合,是终身的结合,是神法和人法 的结合。 ● 1.3 I.1,9,2。婚姻或夫妻关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不能分开的生活的 亲密交往。 ◆家族与个人 “百年好合”、“多子多福”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 ◆世俗与宗教 “囍”、“七出”与“三不去” 教堂与誓言 ◆男耕女织与男女平等 “家庭主妇/煮妇” “Husband and wife should be equal partners.” ● 2.中西方的婚姻家庭法律观 ● 2.1 结婚法 ● 2.2 夫妻关系法 ● 2.3 亲子关系法 ● 2.4 离婚法 ●◆在一定程度上,婚姻家庭法具有固有法属性,这种固有法属性在古代 法中尤为明显。在现代,婚姻家庭法逐渐走向现代化,其共有的属性增强,但其固有法性仍无法彻底消除。 ● 3.婚姻家庭法的命名

●德语:Familienrecht; ●法语:droit de famille; ●意大利语:dritto di famiglia; ●英语:law of domestic relations,family law. ●——“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 ●——“亲属法”? ●——“家庭法”? ● 4.婚姻家庭法的内容和体系 ●◆内容 ●——人身关系法:身份创设、取消,权利义务●——财产关系法:财产归属、分配,权利义务 ●◆体系 ●——总论 ●——婚姻关系 ●——亲子关系 ● 5.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新中国的婚姻法 1950 年婚姻法【已废止】: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实质——婚姻制度的一场革命 主旨——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共27条) 1980年婚姻法:拨乱反正初期法制重建 意义——家庭关系政治化年代结束 争议——结婚年龄离婚标准 (共37 条) 2001年婚姻法修改:转型期法律完善 聚焦——财产制度、家庭暴力、离婚条件 难点——“包二奶”、过错赔偿 (共51条) 《继承法》1985.4.10通过;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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