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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

的通知

长政发〔2010〕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规范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状况和住房面积等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可享受住房保障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办法适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发改、物价、财政、统计、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金融、证券、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010元。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对标准适时调整。

第七条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其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八条配偶、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扶养、抚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同为共同生活。

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同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父母与成年未婚子女共同申报住房保障且一并计算了住房面积的,视同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后的净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存款利息、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保险受益、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出售收入(含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养(扶养、抚养)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

(五)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一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扣除社会保险费补贴部分)。

(七)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八)征地拆迁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九)与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离退休人员所领取的养老金(离退休金)中等于或小于低保标准的两倍的部分。

(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十一)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第十二条工资性收入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工资性收入,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

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工资通过银行发放的,还需提供银行工资存折。

兼职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估认定。

第十三条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认定。

第十四条财产性收入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诚信申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认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和出售房屋等资产收入,按照租赁、买卖等合同认定,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估认定。征地拆迁补偿收入和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凭拆迁协议及补偿金领取证明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转移性收入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养老金和离退休金,凭本人养老金和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出具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领取证明予以认定。

(六)赡(扶、抚)养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予以认定;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视为无赡(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赡(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除以应赡(扶、抚)养人数的得数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住房保障家庭: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三)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家庭成员或其供养的成年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旅游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

(四)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金融资产1人户超过6万元,多人户(2人及以上)超过12万元的。

(五)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外地来长就读的在校学生。

(六)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申请家庭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然后凭公安部门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住房困难证明,然后由户主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书面申请,同一区范围内人户分离的,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家庭在提交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时,应授权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依法开展调查。

第十八条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件、证明:

(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分离的情况说明和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在当地的房屋、收入证明。

(二)自缴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

(三)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提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五)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六)家庭成员中有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读学生的,提供在读证明。

(七)家庭成员中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提供土地(山林、水塘)等生产资料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评估证明。

(八)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发给《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申请书》、《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近六个月收入情况申报表》、《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财产情况申报表》、《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申请家庭及其成员应如实申报收入和财产,认真阅读、理解并按要求签具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验,确认为真实有效和完备的,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签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出具《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对经审核、审批确认为不符合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至少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公安(车辆管理)、劳动保障(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民政、金融、证券、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当如实提供下列与申请对象有关的信息,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

(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五)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

(九)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要加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上述职能部门与民政部门专用信息系统的网络对接、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查证等认定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六条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认定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认定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二十七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住房保障家庭,不再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第二十八条《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由区民政局核发,有效期为1年,1年期满需重新认定。

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审批资料以户为单位建档,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审批档案存区民政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审批档案存街道(乡镇)或社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申请住房保障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由区民政局收回已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或宣布作废,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民政局提请

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无理取闹,侮辱、殴打收入认定工作人员,或阻碍审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长住建发[2011]66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概要: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CSCR-2011-06003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长住建发[2011]66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事 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建筑节能是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办法》是在总结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工作实际,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政策制定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人大《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措施,对提高我市建

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统一思想、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确保《办法》贯彻实施。 二、认真组织《办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要广泛开展宣传 委各相关管理部门、机构,各区、县(市)建设局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统筹策划,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办法》的社会影响。 (二)要认真组织学习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和任务,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各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办法》精神。 (三)要做好培训工作 为保证《办法》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广泛培训,一是市住建委牵头组织全市各相关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二是各区、县(市)建设局、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学习培训。 三、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管理 1、2011年4月1日起,启用新的《长沙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 案登记表》(见附件1)。 2、初步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专篇中应增加可再生能源利用和 绿色建筑技术相关内容。

(完整word版)2016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三新技术网络培训考试试题(一)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三新”技术网络培训 考试试题(一) 一、判断题 1、发包人不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2、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 3、在基坑工程中,通过降、排水措施使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地下水位保持在基坑底以下0.5~1.0m.(√) 4、成本加酬金合同业主要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 5、重视诉讼时效是防范拖欠工程款的措施之一(√) 6、垫资施工的项目,在投标前必须对业主资信进行调查(√) 7、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严格约定竣工结算条款,为结算工作有利条件(√) 8、清水混凝土要求混凝土一次浇筑成型,不允许有任何修补。(√) 9、与干式相比,湿式外包钢法施工更方便,且承载力的提高比干式外包钢法更有效。(×) 10、通过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保持模型的一致性及模型信息的可继承性,实现虚拟施工过程各阶段和各方面的有效集成(√) 11、质量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2、选择信誉好的内部承包人是项目成功实施的必备条件(√) 13、如果监理人未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则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中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15、未经验收发包方就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要承担责任,施工方对工程质量的责任全部免除。(×) 16、深层搅拌法水泥土止水帷幕适用于黏土、淤质土和粉土地基,施工费用低,应优先考虑。(√) 17、联营项目一旦发生对外债务不能清偿,被联营企业必须承担责任(×) 18、在基坑工程中,通过降、排水措施使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地下水位保持在基坑底以下0.5~1.0m.(√) 1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提出了“优先使用400MPa级钢筋,积极推广500MPa级钢筋”。(√)

浅谈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浅谈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黔西县城乡住房和建设以践行科学发展观为宗旨,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改善民生目的,切实转变作风、创新工作业绩、提升工作效能,着力加快与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息息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污水处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节能等一系列民生工程建设,切实使群众得到实 惠;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建设领域科学发展的需要,建设行业中新的问题逐渐凸显,开拓创新、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与老百姓生活、生产息息相关的建设问题。 一、基本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1、老城区平方公里,道路约10万平方米、长约20公里。对老城区部分街巷存在的“路不平、无路灯、污水冒溢”

的突出问题,按照“先急后缓、分类实施、以区为主”的原则。积极组织资金和力量,逐步实施,共需资金5000万元,存在的问题是资金困难。 2、90年代建成的安居小区,在水西园经济适用房小区、园丁小区需完善强弱电设施,把小区内的路灯、供水、燃气,物业管理设施等专项设施进行改造。估算需投入资金万元,存在的问题是资金困难。 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在我县城区停车是一大难题,为增加停车泊位,拟在老城区恰当位置建停车场,用于缓解市民停车难,乱停、乱放、交通不畅的问题,需投资5000万元,存在的问题是资金困难。 4、目前我县正在实施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一期需投资900万元,整个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共需资金3000万元。loCAlhosT存在的问题是资金困难。 5、为推动城市建设,导致拆迁工作

量大,拆迁困难。要妥善处理好城市拆迁、土地征用等方面的问题,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社会和谐。 6、集镇建设和村庄整治。全县共26个乡镇,360个行政村,存在基础设施不完善,“路不平、无路灯、污水冒溢”的突出问题。要加快集镇建设和村庄整治,资金投入量大。以上问题主要一是建设资金不足,特别是由于建设项目量多面广,这一问题更突出,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 二、工作对策 一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能。紧紧围绕“作风建设、项目建设年、环境建设年”三个建设年活动的开展和“四帮四促”活动的落实;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意识。着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狠抓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吸收更多的专业人才充实到建设领域,坚持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参加定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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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 号)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 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 〕46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能源形势与建筑能耗现状 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目前我区能源形势相当严峻:能源自给率仅为1/4 、石油和天然气几乎100 %依赖区外、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从区外调入近6000 万吨煤,节能任务异常艰巨。我区建筑能耗已经从2000 年约290 万吨标准煤快速增长到2009 年超过1470 万吨标准煤,占广西全社会总能耗的比例也从2000 年的13% 快速增长到2009 年的21% 。“十二五”期间,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仍将处在快速、持续推进的阶段,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促使建材业、建筑业快速发展,由此造成的能源消耗,包括建筑材料生产用能、建筑材料运输用能、房屋维修建造和拆毁、建筑运行过程中的用能,预计将占到社会总能耗的20%?30%。 在建筑50?70年的使用生命周期中,建筑材料和建造过程 所消耗的能源一般只占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的20% 左右,大部分能源消耗发生在建筑物运行过程中,如建筑物照明、采暖、空调和各类建筑内使用电器等耗能。建材和建造能耗伴生于工业生产过程,其节能主要依靠技术水平的更

新和发展,而建筑运行直接由人控制管理,除技术水平和能源使用效率外,人的行为对能源消耗高低有很大影响。“十二五” 期间,由于经济发展较快,建设规模增大,建筑用能还将持续增长。因此,通过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照明节电技术和建筑运营管理等手段推进的建筑节能工作,是实现广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十一五”建筑节能工作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主要工作和成效“十一五”期间,我区在建筑节能工作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战略决策,确定了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推进目标、组织体系和实施措施,并通过完善节能机制、节能配套技术标准、抓好节能试点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等一系列措施,初步建立了建筑节能工作的框架,为我区在建筑节能领域实施“十二五”规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 明确目标,完成任务 我区于2006 年制定了“十一五”建筑节能累计节约142 万吨标准煤的目标任务,陆续出台了《广西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具体工作方案》、《广西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百日行动” 工作方案》、 《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2011年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2012年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关于从规划阶段开始加强我区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的通知》(桂建科〔2009 〕45 号)、《关于加强我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桂建科〔2009 〕1 号)、《广西建设厅2009 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及《关于做好2009 年9-12 月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桂建科〔2009 〕31 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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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浅谈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黔西县城乡住房和建设以践行科学发展观为宗旨,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改善民生目的,切实转变作风、创新工作业绩、提升工作效能,着力加快与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息息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污水处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节能等一系列民生工程建设,切实使群众得到实惠;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建设领域科学发展的需要,建设行业中新的问题逐渐凸显,开拓创新、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与老百姓生活、生产息息相关的建设问题。 一、基本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1、老城区平方公里,道路约10万平方米、长约xx年代建成的安居小区,在水西园经济适用房小区、园丁小区需完善强弱电设施,把小区内的路灯、供水、燃气,物业管理设施等专项设施进行改造。估算需投入资金万元,存在的问题是资金困难。 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在我县城区停车是一大难题,为增加停车泊位,拟在老城区恰当位置建停车场,用于缓解市民停车难,乱停、乱放、交通不畅的问题,需投资5000万元,存在的问题是资金困难。 4、目前我县正在实施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一期

需投资900万元,整个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共需资金3000万元。存在的问题是资金困难。 5、为推动城市建设,导致拆迁工作量大,拆迁困难。要妥善处理好城市拆迁、土地征用等方面的问题,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社会和谐。 6、集镇建设和村庄整治。全县共26个乡镇(其中素朴、钟山、谷里、金碧、林泉、定新六个乡镇为特色小城镇),360个行政村,存在基础设施不完善,“路不平、无路灯、污水冒溢”的突出问题。要加快集镇建设和村庄整治,资金投入量大。以上问题主要一是建设资金不足,特别是由于建设项目量多面广,这一问题更突出,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 二、工作对策 一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能。紧紧围绕“作风建设、项目建设年、环境建设年”三个建设年活动的开展和“四帮四促”活动的落实;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意识。着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狠抓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吸收更多的专业人才充实到建设领域,坚持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参加定期培训和在职学习的方式,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二是坚持做好特色小城镇建设及村庄整治工作。加大特色小城镇建设及村庄整治工作力度,力争初步建成配套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整洁、主题鲜明突出的特色小城镇示范点,今年新建或改扩建小城镇道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天心区住房保障局预防腐败工作实施方案

天心区住房保障局预防腐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中发[20XX]9号)和《长沙市预防腐败工作实施方案》(长纪发[20XX]12号)文件精神,科学构筑住房保障反腐倡廉体系,扎实有效地推进天心区住房保障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结合长沙市住房保障行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立足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教育是基础。我们要坚持以教育来倡廉,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尽力解决干部严格自律“不屑为”的问题。这就必须改进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一是要针对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状况和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关键环节,改进教育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要以权力观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艰苦奋斗教育,给各级领导干部打牢廉洁自律的思想政治基础。二是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层次的党员干部的不同要求,创新教育形式。把理想信念教育与党纪规章教育结合起来,正面典型教育与反面警示教育结合起来,党内宣传教育与廉政文化教育结合起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大宣教格局。三是在教育的连续性上,搭建切实有效的教育载体,保证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教育、系统性教育,逐步巩固和深化教育成果。四是在教育的实效性上,把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方法与教育对象紧密结合,让教育真正解决具体问题,使教育与管理、教育与工作、教育与生活紧密结合,让教育更直接,成效更显著,要通过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澄清思想上的错误认识,防止行动上的偏差过失,自觉做到为民用权、谨慎用权,既要干事,又不出事,既要勤政,又要廉政,以勤政造福一方,以廉政取信于民。 二、健全制度,提高反腐倡廉的法制化水平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制度是保证。我们要坚持以制度来保廉,科学地解决干部党员严格管理“不能为”的问题。制度不完善、管理有漏洞是腐败滋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既要重视思想教育的引导作用,又要重视制度规章的约束作用;既要通过教育引导人们自觉从善,又要通过制度约束人们不能为恶。要通过制度的约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缩小个人权力,最大限度地防止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使制度成为广大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的“防火墙”。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要在九个方面狠下功夫: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重点抓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谈话制度和“双告知”制度,加强对已中标项目设计变更情况和项目评审的监管,着力解决围标串标,低中高结等问题。二是扩大工程建设项目“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实施范围,不断规范各种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发现违法转包、擅自分包现象要列入黑名单,在今后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一票否决。三是不断完善“自由裁量阶梯处罚”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最低标准处罚制度。四是深层次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建设阳光政务工程。五是认真落实中纪委提出的“严格按程序征求纪委对提拔干部廉政方面的意见”的要求,防止在干部使用问题上考察失真、“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现象。六是严格落实省纪委推行的“重要岗位内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016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三新”技术

2016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三新”技术2016年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三新”技术网络培训考试试题库 一、判断题 1、发包人不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 ) 2、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 ? ) 3、在基坑工程中,通过降、排水措施使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地下水位保持 在基坑底以下0.5,1.0m.( ? ) 4、成本加酬金合同业主要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 ? ) 5、重视诉讼时效是防范拖欠工程款的措施之一( ? ) 6、垫资施工的项目,在投标前必须对业主资信进行调查( ? ) 7、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严格约定竣工结算条款,为结算工作有利条件( ? ) 8、清水混凝土要求混凝土一次浇筑成型,不允许有任何修补。( ? ) 9、与干式相比,湿式外包钢法施工更方便,且承载力的提高比干式外包钢法 更有效。( × ) 10、通过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保持模型的一致性及模型信息的可继承 性,实现虚拟施工过程各阶段和各方面的有效集成( ? ) 11、质量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 ) 12、选择信誉好的内部承包人是项目成功实施的必备条件( ? ) 13、如果监理人未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则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 )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中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 )

15、未经验收发包方就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要承担责任,施工方对工程质量的责任全部免除。( × ) 16、深层搅拌法水泥土止水帷幕适用于黏土、淤质土和粉土地基,施工费用低,应优先考虑。( ? ) 17、联营项目一旦发生对外债务不能清偿,被联营企业必须承担责任( × ) 18、在基坑工程中,通过降、排水措施使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地下水位保持在基坑底以下0.5,1.0m.( ? ) 1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提出了“优先使用400MPa级钢筋,积极推广500MPa级钢筋”。( ? ) 20、固定价合同的价款是不能调整的。( × ) 21、专业分包项目,总包单位可以“以包代管”( × ) 二、单择题 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 B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兼职 B(专职 C(一定数量 D(一定比例 2.型钢水泥土复合搅拌桩支护结构桩28d无侧限抗压强度标准值不宜( D ) A(0.1MP B(0.12MP C(1.0MP D(1.2MP 3.拉索的静载破断荷载一般不小于索体标准破断荷载的( D )。 A(85%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 长政办发〔2011〕49号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11-05-21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方式及标准 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和<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对象的条件及认定 (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1、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3、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劳动教养、服刑,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和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且无事实拥有房屋(含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2、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四)关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以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为准。 长沙市城市低保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可以直接认定,不再另行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私有房屋被征收(拆迁)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不需要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五)关于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 1、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认定。 2、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以下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1)配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8] 2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11.26

概算 一、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文件应单独成册。设计概算文件由封面、签署页(扉页),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组成。 二、封面、签署页(扉页)参照第3.1.2 条 三、概算编制说明 1、工程概括: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设计规模、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或改建)和项目主要特征等。 2、编制依据: 1)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图纸; 2)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程; 3)当地和主管部门现行的概算指标或定额(或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类似工程造价指标、材料及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和有关费用规定的文件等)

4)人工、设备及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依据; 5)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概算的其他资料; 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费依据; 7)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3、概算编制范围。 4、其他特殊问题的说明。 5、概算成果说明 1)说明概算的总金额、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 2)技术经济指标; 3)主要材料消耗指标; 四、建设项目总概算表。由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应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组成。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按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汇总组成。 第二部分: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设计咨询费、施式图审查费、

长沙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

长沙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 2008-2012年长沙市住房建设规划是保障城市居民实现居住小康目标和保证长沙市住宅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规划。同时,也是2008-2012年长沙在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中,贯彻落实调控政策、科学发展住宅产业、健康发展住宅市场、稳步改善居民居住水平的指导性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相关政策法规,遵照建设部《关于请督促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函》(建办规函[2007]740号)的指示,并与《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长沙城市总体规划(2003年-2020年)》、《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长沙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结合长沙市实际,编制《长沙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

第二条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规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2008-2012年,长沙市住房发展的总体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住宅市场中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住宅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完善住宅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重点发展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商品住宅,着力调整住宅供应结构,将房价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引导和促进长沙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把长沙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理念、人民引以为豪的创业之都、宜居城市、幸福家园和重要的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人的需求与发展作为规划的首要出发点,提高居民居住水平与品质;落实以人为本的思想,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国有特困企业职工、散户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等纳入公共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

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 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长沙市2015年领导带队大检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长沙市2015年领导带队大检查暨第三季度建设工质量安全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06 【实施日期】2015.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长沙市2015年领导带队大检查暨第三季度建设工 质量安全督查的通知 湘江新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住建局(建设局),在长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为进一步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全市建设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我委统一安排,决定在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开展一次由委领导带队的全市范围在建基础、主体工程(包括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质量安全督查领导小组 组长:陈杰刚

副组长:周骏、刘明艺、唐湖北、王顺、刘浪、刘祖红 成员:周新元、蔡勋、许俐、崔建军、曾锡铭、田野、周毅波,各区、县(市)住建局(城乡建设局)及质(安)监站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五个检查组:(详见检查组名单) 二、督查范围 1、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各类管线等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 2、各单位三季度以来各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督查内容和重点 (一)管理方面 1、各相关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落实省住建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建建函(2015)158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本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文件制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58号)等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业管理文件。 本厅各业务处室及赋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厅属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以本厅名义起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起草单位在日常编制行业管理文件时,应主动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所出台的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 第三条本厅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

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本厅规范性文件应当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中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非行政许可事项中具有事前备案性质(或审批性质)的事项; (三)行政处罚事项; (四)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五)行政收费事项。 第七条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立项; (二)调研起草; (三)征求意见; (四)组织论证;

(整理)《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主体与实施机构】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征收实施单位】区、县(市)可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部门配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公安、住房保障、城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从业人员培训】房屋征收从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市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管理】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应当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具体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公共利益的界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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